社会倡导视角下社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研究

——以美国、德国、新加坡为例

柳静虹[1]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新加坡三不同社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比较研究认为,公民利益表达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法定性,需要得到意识层面的自觉性推动、政策层面的法定性保障和对话层面的平等性机制建立。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社会倡导视角反观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社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议:首先,要完善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明确规定公民社会权利的内容和实施规范;其次,可部分实现社区权力下放,建设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将其纳入到现有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之中,建立良性互补的公民利益表达网络。

关键词:公民利益;社会倡导;社区工作;社会福利

一、问题的提出

公民利益表达是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共同研究的跨领域议题。公民利益表达是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其主体是“公民”,即指在社会中的人具有参与公共事务和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其核心是“表达”,强调公民的社会权利通过社会倡导的方式得以实现。因而,公民利益即公民的社会权利,公民利益表达是对社会权利的一种动态诠释,是社会行动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公民利益表达是回答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基于不同学术流派和理论分析范式,区分个体与社会的本质、个体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基本问题。自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世界的组织管理变迁愈发重视公民利益的表达与发展,国外发达国家在公民利益表达方面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1948年,英国首先宣布建成福利国家,自此各国纷纷接纳这样一种原则——政府应该保证它的所有居民享有最低的生活和健康保障以及面临主要不测事件(失业、疾病、年老、残疾)时得到保护。这为公民利益的表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优越社会环境。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爆发并引发“福利国家危机”,国外对公民利益表达的发展正在发生微妙的转变,逐步从国家福利的角度回归到社区层面——在社区内或代表社区居民进行利益表达,这种以社区为基础的公民利益表达模式,笔者称之为“社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民利益表达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畅通性和有效性是社会稳健发展的必然条件,而各阶层的利益表达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部分。基于此,本文拟从“公民利益表达”与“社会倡导”命题落脚,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新加坡不同社区公民利益表达模式的比较研究,探讨西方社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经验和我国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基本路径。

二、何为公民利益表达

所谓公民利益表达,是指相关主体在社区内或依托社区层面开展,代表社会政策覆盖的某个群体或阶层,通过各种行动类型去系统地影响或改变不公正、不合时宜的相关决策,以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制度的公平。

(一)社会倡导视角下的公民利益表达

公民利益表达是一个复合词,故笔者将“公民利益表达”拆分为“公民利益”和“倡导表达”两个分概念。“公民利益表达”是社会福利领域的话题,笔者所指公民利益是围绕公民的社会权利来展开,其主体是公民,即指在公民社会中的人是公民,具有参与公共事务和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因而公民利益是指公民的社会权利。同时,“公民利益表达”的核心是表达,它是一种社会倡导以及对社会权利的诠释,强调了公民的社会权利是通过社会倡导的方式实现。“公民利益”(citizens interests)是公民利益表达的主体,最初衍生于政治学的概念“公民身份”(citizenship)。关于公民利益表达,阿尔蒙德在《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中对其作出了经典定义,“社会中的各种集团或个人因个人利益而表达自身的要求,并希望把他们的利益要求导入政治体系”[2]。我国学者韩淑华则从诉求的角度提出界定,利益表达机制是指“加强各社会共同体、社会组织交流,增强与群众沟通,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公民所反映问题的机制;也是公民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身需求和意见,以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机制”[3]。两种界定看似在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都给予了公民合理的权力分配,但同时也指出了一旦公民利益没有得到满足时,其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影响是无可估量的。笔者所谓“公民利益”即公民的社会权利,是指公民具有参与公共事务抉择、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其表达和维护的内容是属于社会福利领域的,如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自身权利。简言之,公民利益表达的核心是“表达”,指公民通过游行、集会、演讲、论坛等不同社会行动方式对自身相关权利进行维护。而进一步讲,社区公民利益表达是将对自身权利的“表达”通过社区场域来实现。

总的来说,关于公民利益表达的概念可以有一个很宽泛的解释,却也可以有一个很明确的界定。曰其宽泛,是因为不同理论对公民利益表达的解释视角各不相同。比如哈贝马斯对公民利益表达的内涵阐释则建立在福柯的话语政治理论上,将公民利益表达理解为公共场域中个人话语权的一种实现。20世纪50年代以福柯、法默尔为代表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理论认为权力是一种相互交叉、错综复杂的网络,而每个个体都处于这样一个权力网络之中并服从其支配,而话语权则是权力的体现。在福柯看来,公民利益表达是建立在平等自主的对话机制之上的,之后哈贝马斯在其话语政治理论中进一步强调了个人权力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公民利益表达的这样一个话语权是“在社会话语语境中设置个人权利”,是社会对个人权利的一种认可。故而公共权力不能阻碍个人权力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公共权力不能够侵犯个人的话语权。此外,在社会倡导视角中,公民利益表达突出强调的是公民利益如何倡导。在社会排斥与社会参与理论中,则将公民利益表达视为公民身份的一种参与,是社会参与的重要体现。这三种理论的合理诠释中,都总结出公民利益表达的三个基本特征:(1)利益的表达之于话语政治理论而言,是个人话语权在公共权力中的一种实现。(2)利益的表达之于社会倡导视角而言,是一种自我的赋权。(3)利益的表达之于社会排斥理论而言,是公民社会参与的一种体现。这三个特征都赋予了公民利益的“表达”一个明确的界定。(如表1)且不说公民利益表达与社会倡导之间存在着不可割舍的渊源,社会工作中的社会倡导通常是指通过一系列有组织的倡导工具或媒介,引起公民关注和当局对公民共同利益的关注[4];正是利益表达者向外界表明自己的利益要求所采用一定的途径和手段的行动。社会倡导视角下的公民利益表达,强调权利和公正,保护公民权利,强调的是平等对话机制的建立。正是这种对公共群体利益的关注,使得它并不聚焦于个体。在社会倡导视角中,笔者认为社区场域内的公民利益的表达有着两个特点:首先,作为群体利益表达的社会倡导多在公共场域内开展,比如社区层面的公民利益表达。其次,社会倡导是区分于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宏观社会工作方法,因其对宏观层面社会问题的着眼和解决,立足于社区、学校、社会多层次进行的各种社会行动,也使社会工作区分于其助人专业,具有鲜明的辨识度。(如图1

1、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界定[5]

社区公民利益表达

社会工作

社会政策

内容

角色

聚焦点

代表

社区工作者、社区自组织

利益相关者的代表者

权利、利益的代表和发言

社区代表者、发言人

社会政策

拥护

行动

社区行动者、赋权者

利益受损群体的行动维护者

权利、利益

行动者、沟通者、赋权者

社区利益相关者

获取

改变

案主利益或社区领域的整体环境

不公平的修正

公平、无偏见、利益最大化

处境的变革者或体制改革者

社区环境

影响

个体或群体

决策层面的影响者

决策、法律、政策或习俗

施加压力者

政策决策

维护

社会公正维护

社会制度、公平

公正

维护者

政策实施

1、社会倡导的三个层次框架


社会倡导

改变

拥护

行动

获取

代表

赋权

维护

影响

社区层面的利益表达模式

利益相关者

社会公正

决策层

公平、无偏见

权利、资格、利益

利益受损者

福利政策

(国家的福利举措)




(二)国外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演变趋势

不同的社会环境、政治背景和文化底蕴造就了不同国家的民主进程,围绕不同社会问题而制定的社会政策也相应各异。然而,共通点在于公民利益的表达从个人主义的反叛中来,并围绕不同倡导主题形成交互倡导网络,发展于各国的社会福利模式和社会倡导历史中。正因如此,近20年来,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机构都逐渐意识到倡导合作的重要性,并且去发展和构建好的倡导模式并相互借鉴。通过采用表达策略去影响相应政策制定,改变或促进被代表群体的利益从而通过多样化的信息渠道再去影响其它政策环境,这已成为一个各国通用的表达机制(如图2)。


2、基本公民利益表达机制[6]


倡导价值理念

倡导策略选择

多样化信息渠道

社会政策的制定

其他政策制定

倡导策略选择

倡导价值理念

引导

影响

共享

影响

模式借鉴

引导

影响

目标人群

吸引注意

鼓励采取行动

有利的机构支持

(观点、标准、证词、信息和资源等)

施加压力

文本框: 施加压力












三、国外公民利益表达模式:以美国、德国、新加坡为例

上我们基于社会倡导视角简要梳理了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内在逻辑与演变趋势。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发达国家的公民利益表达模式。公民利益表达的根本在于,福利社会中公民拥有表达自身意愿和利益的自由与权利,并依靠其倡导性和社区化趋势两大特征得以实现。在美国、德国和新加坡三种不同福利模式中,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发展及其对政策决策方面的影响尤为明显,而这种倡导性发展与所处的社会结构、社区发展和福利举措密切相关。笔者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比较不同社会制度、文化下,公民如何参与社区之中来进行自身利益表达。需要指出的是,在比较研究中笔者会涉及到社区发展的相关内容,但并不打算将研究重点落在社区工作层面,而是着眼于社会倡导与社会福利背景之间的关系。由于比较分析的方法是利于提供一个国际化的视野去理解社会倡导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政治环境,所以通过比较各个国家之间的社会倡导将有助于去发现和总结公民利益在社会倡导下的共通性特征。公民利益的倡导离不开所处的大环境,即“人在情境中”,因而脱离历史背景去单独谈论倡导和公民利益是没有意义的。因此,笔者将更多的陈述和分析各国的社会福利模式、社会倡导历史等。正如Thomas Risse-Kappen所认为,国内的结构是促成公民利益表达的重要条件(因素):国家结构是碎片化还是集中的;社会结构是强是弱;政策网络是一致同意还是两级化的[7]


(一)美国新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下的公民利益表达

  1、美国新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下的社会倡导

在美国,公民利益表达主要伴随着美国福利模式思潮的两个主要特征而发展:社会政策的地区化[8]和福利思想的两极化[9]。活跃的福利思想推动了公民利益表达,而社会政策实施的地区化则给与了公民更多的利益诉求空间,因其美国社会中的公民利益表达存在着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美国的社会倡导是伴随着美国整个福利社会发展而变化的。社会工作倡导在美国发展经历了7个发展阶段,其中出现过两个低谷两个发展高峰时期(如图3)。简言之,美国社会工作在公民利益诉求、权利伸张和维护、纠纷协调方面的介入,主要聚焦于基层工作的开展,注重在社区层面进行社会矛盾的协调与政府和民众间张力的缓和。美国社会倡导认为社会矛盾来自于基层工作的开展失利,使得公民和政府间的平等对话机制“失灵”,因而在美国社会中民意传达和权利发声主要倾向于在基层社区中开展。





3、美国公民利益表达发展七阶段


早期社会倡导三次运动

进步主义时代

的社会倡导春天

一战的倡导衰落期

经济大萧条的倡导复兴

二战的倡导低谷期

二战后的社区倡导回归

7阶段

6阶段

5阶段

4阶段

3阶段

2阶段











19世纪19世纪90年代20世纪10年代         20世纪30年代20世纪40年代20世纪50年代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

   2、美国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社区福群模式[10]

福群中心模式是依托社区开展的社会工作介入公民利益表达模式,美国社会工作介入公民利益诉求、权利表达和维护等,主要是运用社区工作的方式,注重在社区层面解决社会矛盾,缓和政府、社会和公民间的张力。社区福群模式主要有两大特点:

第一,美国社区工作下的权利表达和纠纷协调。美国社会工作认为社会矛盾始于基层纠纷,形于社区,兴于运动,终于变革;社会矛盾的解决路径在于两条:诉诸法律和顺应改革。早期的发达国家社会工作介入权利表达和纠纷协调,主要依靠社区工作在基层设置申述工作人员[11]开展工作,必要时也协同介入法律干预和援助。这是社区工作的职责范围,也是社区工作原则所清晰界定的。社区工作者相信社区工作原则之一则在于增强社区一致性[12]——从社区层面减少摩擦,包括减少社区居民之间的摩擦和缓解社区居民与当地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以促进社区的一致性。这种从社会矛盾的初期就及时制止矛盾衍生和解决民众纠纷,从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当时发达国家社会转型中的种种失业、伤残安抚、医疗卫生缺乏等问题。故美国的社区工作在调解纠纷、缓和张力、民意传达和权利维护方面充当着较为重要的角色,美国社会工作尤其注重在社区中的协调工作开展、在社区中协调矛盾和减少摩擦。

第二,福群中心模式为主的社区倡导。主要以社区为根据点,在社区内建立具有高度开放性的中心会址,以供居民定期在中心会址中共同探讨社区事务,这种社区事务包含了涉及到居民自身权利的问题以及居民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其特点是“专业+社区居民=力量结合”,即外在的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结合内在的社区居民,进行权利表达和行动。主要工作方法是一个中心(会址)和两个结合点(大学生和学者)进行的居民推动、中心协调、决策参与。具体工作开展是会址中的居民共同权利表达,社区工作者整合大学生和学者进行行动的支撑和权利倡导;此外,中心也经常被地方政府邀请参与社区计划政策决定过程中。

福群中心模式主要建立在福群主义的思想上,主张通过社区居民自身积极参与进行意愿表达,社区工作者结合多方(政府、社会和公民)寻求共同利益,最终达到社区发展一致性。其中尤其强调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多方利益是一致的,社区居民的需求和行动是一致的。但同时值得关注的是,福群中心的工作开展在财政上对政府存在依赖,使得社区工作在进行社会矛盾的解决和权利表达时较难采用激进的运动方式进行倡导。

(二)德国保守主义福利模式下的公民利益表达

1、德国保守主义福利模式下的社会倡导

社会倡导在德国算是人人皆知、人人皆用的利益表达方式。它既包含了德国公民对德国现有社会政策的批判性认知,也包含了日耳曼人“团体本位”的民族特点。在漫长的历史中,德国人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人的权利义务需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约,这种民族特点一方面使得其社会政策建立在受制于家庭与氏族的传统之上,另一方面恰也推动了德国公民善于通过自组织等团体进行利益表达的意识发展。

德国公民利益表达的发展主要基于反社会排斥。作为老牌福利国家,德国是一个男权福利国家,也是一个没有国家医疗服务的国家,因而公民利益表达是与增权和社会融入息息相关的。自1880年代工业革命时期,德国就曾针对因经济衰退导致的贫困、失业等社会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其中1883年出台的德国健康保险也标志着德国政府作好了扮演福利主要提供者的准备,国家成为了当时福利提供的单一主体,而社区、民间团体的作用尚未施展。直到20C70S20世纪70年代中期,二战后德国持续推广福利扩张,同一时期的还有美国的“伟大社会计划”,政府的福利举措极大的推动了社会政策的福利提供,同时其开放的社会观念和民主意识也推动了公民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主动参与选举、参与社区事务抉择的迫切性和需求大大增加。此外,德国公民利益的表达也推动了社会政策的发展改革,如1976年的新堕胎法和新的德国医疗保健制度的完善。

2、德国社区公民利益表达:自组织模式

德国的公民利益表达具有自组织和增权两大特征,即善于发动群体性参与,结合游行示威和公共辩论等方式。当群体的利益受损时,德国的公民利益表达倾向于通过建立利益受损群体的自组织,进行组织运动,维护群体性利益。即使是在政策决议中,德国也倾向于通过集体参与的方式进行。自2007年以来,一种新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决议方式(participatory policy approaches)被逐步运用到许多的政策领域中,它是指通过多种相关利益组织的参与来实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其中包括了联邦部门(federal ministries),相关机构以及多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这一点不同于美国通过立法诉求和社区利益表达,德国更加注重群体组织的建立来进行利益表达。尽管德国的许多政治策略并没有因为公民运动而出现改变,但是德国的社会环境和宽容的政治氛围促进了公民利益的自由表达和需求发声,如近20年里新社会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促进了公民自由意识的根深蒂固。工人阶级通过游说成功反对政府削减相应的福利;少数族裔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成功争取到了基本的权利;女性主义、环境保护主义、和平运动、同性恋运动等新社会运动的兴起都给这个老牌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带来了新的福利反思,而德国的公民利益表达最为明显的特征则是对去官僚化、自我组织化和增权的强调。德国是一个男权福利国家,也是一个没有国家医疗服务的国家,因而在德国的福利发展历史中女性和工会在公民利益表达发声中最为激烈,走在社会倡导的前端,其中最为代表的是20世纪5060年代的劳工运动和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妇女运动。

(三)新加坡威权主义模式下的公民利益表达

1、新加坡威权主义模式下的社会倡导

受特定国情和所处的国际环境影响,新加坡的社会福利模式建立在一党独大的“优势党”体制之上[13]不同于美国的社会政策地区化,陈祖洲将新加坡一党独的政治局面称为“威权主义模式”[14],而这种体制使得新加坡在制定法律制度和实施福利政策时更具权威性,这种福利提供的形式是自上而下的。基于此基础,自新加坡于1959年重获自治之后,人民行动党政府(PAP政府)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社会安全网”(中央公积金计划、“三保”医疗体系——保健储蓄、健保双全计划和保健基金、居者有其屋计划和就业入息补助计划),创建了可持续性福利模式。同时,新加坡式福利模式认为经济是发展福利的首要前提,因而福利的提供定位于仅保障人民在教育和住房方面的需求,这是基于“自我养老、居者有其屋、疾病有所治、人人有保障”[15]的新加坡式福利理念,而新加坡的福利模式下其社会倡导也主要围绕公民最为关心的住房问题而展开,如此促成了新加坡公民的积极参与,包括不同的社群、诸多的志愿与福利团体、社区组织的建立等。

和欧洲的国家福利模式有很大不同,新加坡将福利提供定位在“居者有其屋”。作为一个多种族移民国家,新加坡国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因而公民最基本的需求则是住房问题,其公民利益表达也主要围绕住房政策的实施修订而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如表2)。

2、新加坡公民利益表达两阶段(住房政策)

公民利益表达阶段

时期

倡导类型

倡导渠道

倡导方式

倡导者

公民利益表达萌芽期

1959年至20世纪80年代

自上而下的政府引导型

APA政府的社区基层组织

民众投诉

来信来访

政府吸纳的行政官员

公民利益表达发展期

20世纪80年代以后

自下而上的团体倡导型

独立的民间利益集团

召开讨论会、提意见等

消费者组织、宗教团体、妇女组织以及学生组织

2、新加坡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社区基层组织网络

新加坡是亚洲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最高的国家,约四分之三的新加坡公民住在政府公共住房之中,因而国民生活中的主要矛盾是住房纠纷,民意表达最多的也是宅区管理等问题。与此同时,新加坡也是一个权利主义政府管理的国家,主张通过自身良好社会福利计划抵消跨国公司对国民收入分配方面所带来的负面影响[16]。同其他福利国家一样,政府保证公民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然而新加坡在参与公民利益诉求和权利纠纷调解时更倾向于在行政和管理层面,通过在社区层面成立基层组织,以公共部门形式在社区层面的居民组织中进行福利资源协调、纠纷处理和民意传达工作。新加坡自1975年以来,政府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社区层面建立了大约300多个政府社区内的基层组织,2002年全国建立了493个居委会。这种社区基层组织网络目的在于主要处理住宅区事务和为居民参与社区发展建言献策提供体系内适当的渠道。由于新加坡独具特色的福利模式,使得新加坡具有两大特点,即精英化和行政化。

在社会治理层面,新加坡是一个精英民主国家[17],主要取决于其“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精英化社区网络构建。由于政府一党独大的政治局面,使得其在福利实施时更倾向于将公民权利参与置于政府控制有序的框架之中。同时为了使政策决议、民意获取更加有效率,政府进行了社区基层组织的精英化网络搭建,即吸纳社会中包括地缘、宗教社会团体以及种族群体中的有地位、有影响力的人参与到社区基层组织管理之中,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精英网络体系,使民意表达和利益表达处于一种政府可以控制的有序状态。基层社区组织网络主要分为公民咨询委员会、民众联络所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的领袖皆由政府官员担任。新加坡的社区基层组织是在中央政府控制的框架下,将权力下放到底层组织单位中去,社区社会工作者集中于制定服务计划和管理大小行政事务。这种在公共部门下属依托社区组织的社区工作在开展民意表达和权利伸张时更多的是主张基层问题基层解决,更多凸显其管理性质。

通过美德新三国的社区公民利益表达对比,不难发现,美国、德国和新加坡三种福利模式对公民利益表达的影响与推动存在于不同的方面,其对公民身份、社会权利的认知直接造就了公民利益表达的不同途径(如表2)。

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下的美国将“代表”作为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倾向于运用权力和法律去维护自身利益。保守主义福利模式下的德国将“赋权”作为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倾向于依靠利益相关者建立自组织团体形式进行利益表达。“一党独大”威权体制下的新加坡将“维护”作为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倾向于运用其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来引导公民利益表达的发展。

2、美德新三国的社区公民利益表达对比

社区公民利益表达

美国

德国

新加坡

倡导模式

社区福群模式

社区自组织模式

PAP政府的社区基层组织

倡导类型

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型

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型

自上而下的政府引导型

倡导内容聚焦

社区发展的一致性

妇女、劳工权利

住房和社区建设

倡导特点

专业+社区居民=力量结合

自组织;增权

精英化;行政化

倡导三个层次

社区层次的倡导

利益受损群体层次的倡导

决策层面的倡导

倡导聚焦点

注重公平、无偏见

社会政策中的受损群体

住房政策的修订

倡导关键词

拥护、改变

赋权、行动

维护、影响

备注

美国的公民利益表达重点是发展社区的自我倡导

德国的公民利益表达是为实现妇女等政策中利益受损群体的诉求

新加坡的公民利益表达是决策层为完善决策扩大影响所引导的自上而下的公民利益诉求

四、国外公民利益表达模式的比较分析

公民利益表达是公民个体性的,也是社会性、政治性的,能否在公共领域开展,不仅仅需要公民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在所处的社会福利模式中被勾勒、认可和激活。

(一)不同公民利益表达模式的比较

美国、德国和新加坡三种福利模式对公民利益表达的影响与推动存在于不同的方面,其对公民身份、社会权利的认知直接造就了公民利益表达的不同途径。因此,形成了国家与公民的三种典型关系: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公民引导国家,通过寻找利益代表者来包容和限制国家政策决策与实施。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国家赋予各个行业和领域一定的政治空间进行公民的自我赋权。第三种是国家统揽社会,引导公民权利,如新加坡。

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下的美国将“代表”作为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即公民通过寻找利益代表者,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去实现公民利益的共同表达。新自由主义下的公民权利是相对于国家与其他公民而言,是指在不妨碍国家利益与他人利益的范围内自由行使社会权利。这种公民权利的相对性是建立在一定活动范围之内——即在法律范畴内追求个体利益。由于美国的社会政策存在地区化特征,因而这种法律范畴就局限在了各个州市:公民需要通过选举、当地州立法、当地社区等来寻找利益代表,如选举投票、成立社区自组织领导或团体诉讼等。这样,公民通过选择利益代表者来进行自身利益表达,并倾向于运用权力和法律去维护自身利益,例如社区福群模式中通过建立高校精英联盟的方式,去寻找专业人士充当利益相关者的代表人;团体诉讼通过建立律师、社会工作者、医疗专家等专业团体作为其利益代表,获取专业和广泛的社会支持。

保守主义福利模式下的德国将“赋权”作为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倾向于依靠利益相关者建立自组织团体形式进行利益表达。公民加强自组织建设,自我赋权,重点在于将利益受损群体集合起来,通过建立非地域社区的方式(论坛)来实现利益发声。德国的保守主义福利模式建立在“团体本位”思想上,认为公民需要共同努力,通过形成团体来进行利益的共同发声。“只有通过共同的实践,公民才能让自己成为自己希望成为的角色,即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中具有责任感的主体”[18]。因此,德国的公民利益表达目的不在于寻找利益代表者,而是通过建立联盟、发展公民自组织建设,进行利益受损群体的自我赋权。

“一党独大”威权体制下的新加坡将“维护”作为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倾向于运用其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来引导公民利益表达的发展。其公民利益表达实质是在政府的福利政策层面开展,受到国家机器的掌控和主导。其公民利益表达的最终目的是在威权体制下和政府允许范畴内进行的有限度的公民利益表达,维护社会稳定、利益经济发展,并通过有限度的政策让步给人民群体,以扩大其决策层的公共影响。

3、三种社会福利模式下的公民利益表达比较


社会福利模式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与政治

表达途径

社会倡导的层次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美国

自由主义福利模式

公民权利的相对性:相对于国家与其他公民而言,追求个体利益

公民利益群体借由各地州立法实现利益诉求

1.地域社区:社区福群模式

2.非地域社区:

团体诉讼

工会

选举

利益相关者+社区层面:

代表——寻找利益代表者

公民引导国家

德国

保守主义福利模式

公民权利的团体本位思想:相对于其他利益团体而言,追求团体利益

借由公共交往渠道进行沟通

1.地域社区:

自组织建设

2.非地域社区:

妇女运动

劳工运动

利益相关者+社区层面:

赋权

国家赋予社会团体一定权力

新加坡

威权体制

公民权利的引导与发展

国家机器掌控与主导

新加坡住房政策

政府福利决策层面:

维护和影响

国家统揽社会

(二)公民利益表达产生的三个共同因素

比较发现,公民利益表达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法定性,需要得到意识层面的自觉性推动,政策层面的法定性保障和对话层面平等性机制的建立。早期公民利益表达的产生离不开这三个重要的共同原因:积极开放的国家干预,社会矛盾多发期和公民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如图4)。值得强调的是,“积极的国家干预”是一种积极福利,是指个体有责任才有权利[19]

4、公民利益表达产生的共同因素


特征

公民利益表达

法定性

普遍性

平等性

政策层面的法定性保障

意识层面的自觉性推动

对话层面的平等性机制建立

积极的国家干预

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

社会矛盾多发期的推动

产生与发展的共同因素












回顾美国早期公民利益发展,社会倡导的两次兴起都分别产生于一战、二战后。这是由于百废待兴的社会经济与失业、贫困激增的社会问题已迫使公民急切开展利益表达[20],而罗斯福新政、伟大社会计划都是从政府举措上给予了公民利益表达绝好的政治环境,公民利益被置于很重要的位置得到了全社会关注,因而公民利益表达与政府是否采取积极的干预关联颇深。同时,自德国最初成立了立法委员会以来,要求堕胎法案的进一步修订、德国劳工健康保险修订等的公民利益呼声日益激烈,新社会运动也成倍增加,使得政党开始听取公民利益的述求和表达。由此,利益相关者参与决议方式(participatory policy approaches)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在了德国的许多政策领域。

此外,笔者运用米尔归纳推理法的原理,对美国和德国的社会倡导产生进行了一致性(Method of Agreement)的归纳(如表4),通过图表发现两个国家的公民利益表达兴盛时期中,美国德国的社会问题迭起、贫困危机出现以及政府积极地福利措施都有出现。值得关注的是,当在比较中加入了新加坡,比较结果变得十分有趣(如表45)。相比较美国和德国,新加坡的经济社会发展并没有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明显波动,同时新加坡作为一个威权或民主有限国家,其社区公民参与仍然很高,公民利益表达倡导的欲望强烈,公民利益表达发展在亚洲也是较好的。比较可以看到,当无论V2V3是否在三个国家存在,V4都会产生。而比较而言,V1是三个国家社区公民利益表达产生的共同特征——政府积极地福利举措[21]。由此差异性比较可见可以得知,不论处于何种权力体系下,无论公民意识是否觉醒,政府的积极开放的福利举措都是社会倡导产生的直接性决定因素。因此,比较的结论是政府的宽松积极福利举措、社会问题凸显和公民利益表达的意识觉醒是促成社会倡导发展的三个重要因素。

4、米尔归纳推理方法之一致法

比较单位

比较国家变量名

美国

德国

自变量

1.政府福利举措

罗斯福新政、伟大社会计划等

1976年的新堕胎法律和新的德国医疗保健制度的完成。

反社会排斥行动项目方案,同时组成了社会保护委员会

2.社会问题凸显

二战后经济危机;歧视、不平等现象等社会问题

二战后的全球经济危机

3. 群众运动

社区福群模式、团体诉讼

20世纪5060年代的劳工运动和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妇女运动

5、米尔归纳推理方法之差异法

比较单位

比较国家变量名

美国

德国

新加坡

自变量

V1.政府福利举措

罗斯福新政、伟大社会计划等

1976年的新堕胎法律和新的德国医疗保健制度的完成。

反社会排斥行动项目方案,同时组成了社会保护委员会

积极的住房福利举措

政府权力体系[22]

民主制(两党或多党)

民主制(两党或多党)

有限民主制或权威主义

(一党独大)

V2.社会问题凸显

二战后经济危机;歧视、不平等现象等社会问题

二战后的全球经济危机

住房问题,无明显的经济危机

V3. 群众运动

社区福群模式、团体诉讼

20世纪5060年代的劳工运动和20世纪70年代、80年代的妇女运动

无明显群众运动

因变量

V4.社区公民利益表达

发展

发展

发展

五、国外社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现状

笔者认为反思我国公民对需求表达和利益诉求的缺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笔者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我国公民利益表达的社会权利意识淡薄,对其有感性认知但可能受限于国内传统思想禁锢。当前我国公民利益表达多以过激表达形式出现(极端事件、群体上访等),非理性倡导现象激增,但不代表我国公民没有合理利益表达的需求,即“传统理念与文化对自由表达的桎梏”[23]。中国“息事宁人”观念和儒家传统的“隐忍”思想对社会权利意识发展存在一定桎梏。此外,“青天”意识根深蒂固,有事找父母官则从思想上限制了公民拓宽利益表达渠道,缺乏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手段和相关策略、途径渠道。故而,无论是我国普通公民还是相关专业人士,对于公民社会公民权利的了解是不深刻的,“官本位”、“权力本位”、“刑不上大夫”等传统思想深深影响着人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自由表达权利的自觉性尚未完全形成。第二,我国现行法律文本有关公民社会权利的描述存在缺陷,如政策设计中对公民利益表达这一块的缺失,有关社会权利的规定缺少实施程序等。目前我国没有关于社会倡导相关法律政策出台,因而对于我国公民利益诉求的相关政策中只有《信访条例》,不能满足我国公民多渠道利益表达的需求。第三,我国教育课程中对社会倡导内容的缺乏。我国教育课程中无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高等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设置中都没有对社会倡导、公民社会权利的内容、过程和历史做过多表述,甚至于对公民自身权利的描述也没有出现过。

(二)对我国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思考

公民利益表达需要得到意识层面的自觉性推动,政策层面的法定性保障和对话层面的平等性机制建立。因此,我国首先需要完善积极的社会福利政策,明确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和实施规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提升公民社会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多元化的社会福利供给。其次我国可部分实现社区权力下放,建设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将其纳入到我国现有的公民利益机制之中,建立良性互补的公民利益表达网络,这样可以扩宽公民利益表达渠道,提升公民社会参与的意愿,满足公民利益表达的需求。

自治组织建设已成为国外解决公民利益表达的一种自下而上的主要模式,而在我国也有许多学者正在探索和论证的自治组织建设的可能性。社区自组织建设是基于美国、德国等社区模式,以及基于倡导交互网络化趋势提出的。社区自组织建设是将社区资源整合,授权给社区居民通过民主推选的方式建立社区内自领导的自组织,并使其发挥领导作用,实现社区自治。它并不与现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冲突,而是遵循民主协商的方式,协调工作、自愿参与替代了现行的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和上级任命的方式,自组织能够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社区内居民自主产生,也自主管理和协同决策。这是一种新的社区内居民利益表达方式,也是公共福利节约之道的一种设想。这种设想很好的考虑到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和自身利益表达的需求,而在具体可能的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则是后话。

无论是自组织建设还是社区利益表达方式,都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公民利益表达,需要将其纳入到我国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之中,搭建一个多渠道利益表达的公民利益表达网络,如此与现有制度设计上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相互补充完善。公民利益表达主要划分为自上而下的政府引导型和自下而上的社区倡导型。比如新加坡威权体制下的基层社区组织,是政府在住房政策上自上而下的公民利益表达参与形式。而美国福群模式社区中设立的自组织则是公民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公民利益表达形式。

不可否认,中国不具备发达福利国家丰厚的经济基础,类似公民利益表达的历史经验不可照搬。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文化是不同于美国、德国,与亚洲的新加坡也大不相同。而无论在何种社会结构下,公民参与社区进行利益表达的意愿和权利却都是一致的。


Study on the expression of community citizen benef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advocacy

------- Cases on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Singapore

Abstract

The thesis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experience of present benefit expression mechanism in developed countries’ community, considering the situation that the imperfection of our country present benefits expression mechanism. Using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 by contrast to the fac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and Singapore in three different welfare patterns. By comparison, it is shown that citizens have universality, equality and statutory, thus expressing the need of consciousness, the guarantee of the policy level and the mechanism for establishing equality dialogue level.As a result, the constitution clearly gives citizens the right to know as to the status of fundamental rights. Secondly, community autonomy should be enhanced,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residents should also be strengthened, building up a good and mutual citizen society must promote the achieve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 citizens’ benefit; social advocacy; community social work; social welfare


责任编辑:何欣



作者简介:柳静虹,比利时法语布鲁塞尔自由大学MITICES研究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社会福利,女性贫困劳动力研究。(比利时布鲁塞尔,1060

[2]阿尔, 蒙德, 鲍威尔. 比较政治学: 体系, 过程和政策[J]. 1987.

[3]韩淑华. 公民利益诉求解决机制研究[J]. 理论学习 (山东), 2010 (010): 49-51.

[4]Freckelton I, Selby H. Expert evidence: Law, practice, procedure and advocacy [J]. 2009.


[5]罗伯特•施奈德(Robert Schneider)曾将社会倡导的各种概念界定总结归纳为90多种,笔者在此概念归纳基础上,对社区公民利益表达的划分整理出7个定义的指标(如图表2),鉴于倡导的定义存在不同的划分和维度界定,尚未有较为统一的界定,该指标分析确存在其有限性,故笔者将社区公民利益表达分为可操作性的三个实践框架,旨在与为后文中的各国公民利益表达比较作统一的衡量标准。

[6]其中有关社区公民利益的表达涉及到以下几个共通点:(1)表达的理念:尊重个体,相信个体的潜能。(2)表达的信息互通:对倡导理念、价值、重要信息的开放与互通。(3)政策范畴内的表达方式:多采用自下而上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的专业倡导方式。这些共通点在倡导过程中一直引导表达者选择和采用何种表达策略,可能因各国理念略有不同,因而采纳的策略会有激进和保守之分;但是基本的“尊重人”、“相信个体的潜能”等表达理念是共通的。

[7]Activists beyond borders : 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uthor Keck, Margaret E. Ithaca, N.Y.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P7

[8]由于美国属于三权分立的政治状态并深受反联邦主义影响,因而其权利的分散使得当局缺乏一个权威并有权力的中央去统一实施社会政策,这种社会政策的一致性缺乏体现为地区间实施的政策差异性、各党派间的政策观点差异性。恰恰是这种差异性的产生,给了公民利益表达发展更大的空间和推动。

[9]两种福利主义思潮:自由主义福利思潮和唯意志论。自由主义思潮使得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在政策范畴得以认可并提升,同时唯意志论又推动了公民需要通过自身努力去进行利益诉求而不是“等、靠、要”的福利依赖。相互调和的两种福利思潮一方面从立法上很好的保障了公民利益的福利性和地位性,保障了公民利益自由表达的权利;另一方面防止过度福利依赖的思想也推动了公民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发展。

[10]社区福群主义模式是指主要以社区为根据点,在社区内建立具有高度开放性的中心会址,以供居民定期在中心会址中共同探讨社区事务,这种社区事务包含了涉及到居民自身权利的问题以及居民共同关心的公共事务。具体可参考学者殷妙仲和高鉴国的相关研究《社区社会工作: 中外视野中的交流》, 2006.

[11]申诉工作人员是指美国接待和处理利益述求的工作人员。评议会人员对申诉进行审理,将可能合理的申诉按照评议会的程序交付裁决。

[12]殷妙仲,高鉴国.社区社会工作: 中外视野中的交流[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33.

[13]常征. 新加坡: 权威主义, 还是精英民主?[J]. 东南亚研究, 2006 (4):4-7.

[14]陈祖洲, 钱乘旦. 新加坡:”权威性" 政治下的现代化 [M].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1.

[15]刘芳芳. 新加坡式福利制度的形成——社会政治根源探析[J]. 湖南农机, 2007 (9): 139-140.

[16]柳拯、柳浪:《当代国际社会工作》,[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

[17]常征. 新加坡: 权威主义, 还是精英民主?[J]. 东南亚研究, 2006 (4): 4-7.

[18]哈贝马斯著,曹卫东选译,哈贝马斯精粹[M].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4。第273.

[19]相对于消极福利中对个体层面“无责任有权利”而言,积极国家干预主张由国家和社会来共同承担,比如通过增加教育和培训机会来减少失业等福利方式。

[20]如罗斯福政府与因经济危机导致的底层群体形成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工具性的互惠关系,从社会倡导视角而言不仅涉及经济关系,更是一种消息互达、公民利益表达的诉求权利。


[22]划分参见“政府权力谱系”,<)迈克尔·罗斯金等(林震等译):政治科学[M]. 华夏出版社, 2001:67.

[23]朱江华. 当代中国公民利益表达缺失的现状及路径创新[J]. 经济研究导刊, 2009 (9): 129-130.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