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专题:老年护理

主持人语

加强老年护理保险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

时立荣


1994年世界银行出版的《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一书中,首次提出并向各国政府推介“养老保险三支柱”理论,即建立以社会保障养老金(财政收入再分配)为第一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养老金(强制储蓄的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为第二支柱、个人年金(商业性保险储蓄、商业性人寿保险)为第三支柱。这一理论为各个国家普遍接受。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三十多年,其间经历了养老金社会统筹、个人缴费责任实施、统账结合和多层次养老保障改革等过程,逐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三支柱型的养老保险模式。

2005年,世界银行出版的《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的报告中,根据三支柱的缺陷,又提出养老保险五支柱理论。在三支柱养老金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非正规保障的第四支柱包括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福利服务等方面的资助,第五支柱即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低保、基于国民待遇)的养老补贴制度。五支柱模式构成养老保障的完整体系,其中,更强调多样化和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方式,也更加突出了养老保险服务的内容,延展了社会保险服务链条,五支柱理论对推动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社会养老保险项目创新以应对各国日益严重的老龄危机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老年护理保险有政府性的也有商业性的,是不同于普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服务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在欧美、日本等国的发展比较早。近年来,在我国成为养老保险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有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建立和试行了老年护理保险险种,回应日益突出的老年服务需求。本期专栏的四篇文章,就是针对这一非常实际又迫切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展开讨论。第一篇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改革背景,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对我国自1949年建国后的城市养老服务变化情况,从购买、供给、决策三个维度,探析政府、市场、家庭(个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养老服务中地位和作用的变化。第二、三篇是对日、韩等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及其对我国参考借鉴的讨论。其中第二篇从家庭照顾主体及其关系的变化出发,理解护理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关注该制度实施后引发的护理服务主体与对象之间的新变化,并勾勒出一种“最优混合”的社会护理体制;第三篇基于日、韩相关经验的比较,强调护理保险给付对象的等级评定系统是护理保险结构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这是有护理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能否得到保护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政府想把多大范围的失能老人纳入到制度保障的关键因素。护理保险等级评定系统不仅是判定给付对象的工具,而且决定护理服务计划、服务内容、资源分配以及服务所需的财政规模。只有护理评定等级系统具备客观性和合理性,才能保障这一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第四篇对我国建立老年长期护理制度做了系统思考,提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作为社会保险的独立险种进行设置,覆盖全部城乡居民,资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待遇支付主要提供老人生命余岁的不能自理情况下的服务。

希望本期推出的“老年护理”栏目能够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议题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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