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宗教、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
——涂尔干论现代社会道德重建的方案
潘建雷[①]
摘要:涂尔干的思想体系是对19世纪后期西欧资本主义全面扩张、政治权威衰落与道德失范的学理回应。涂尔干认为,在深度分工与个人主义理念盛行的既定条件下,要化解社会总体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问题,必须以“道德个人主义”为价值基础,构建职业团体与公民国家为基本要素的新道德结构,以形成新型社会形态的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的科学配置;由此才能避免滑向功利个人主义或强制社会主义的极端境地。
关键词:涂尔干;人性宗教;职业群体,国家
一、社会转型时代的“道德科学”
集体意识对社会秩序衰微的回应。用涂尔干的话说,正因为我们的社会状况处在反常状态,不稳定的集体组织不再能够凭借其自然的权威行使功能,我们才感觉到必须对社会事务进行反思。[②]涂尔干本人的思想体系便是对19世纪后期西欧资本主义全面扩张、政治权威衰落与价值观念紊乱的回应;而资本主义的全面扩张是他要处理的核心问题。
从社会史的角度说,大航海时代之后的欧洲社会史是资本与城市的发展史。随着大城市的全面复兴与工业革命的爆发,欧洲逐步实现了社会化的生产体制。一个所谓的“欧洲社会”迅速形成。[③] “两个世纪以来,经济生活都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膨胀,从低贱与下层人的次要功能,一跃成为首要功能”;市场等经济组织成为了社会秩序的发源地,教会、庄园、同业公会等传统的社会组织或者土崩瓦解或者退而居其次,军事、宗教和政府等领域的功能也都越来越屈从于经济基础,就连科学也在“为与经济相关的职业效力”。商人(资本家),一个曾经为人不齿的下层群体成为了社会的领航者,他们的行为模式与精神状态弥漫到各个社会群体之中。[④]到涂尔干的时代,传统的基督教社会已经到了危机的顶峰与极限,特别是现代经济生活陷入了“严重的道德与法律的失范状态”,造成了经济世界乃至整个世界极端悲惨的景象;同时分娩痛苦时期的新社会类型仍然步履维艰。这使得19世纪后期的法国乃至整个欧洲都陷入了前所未有的道德贫困状态。[⑤]这是涂尔干时代最重要的“社会事实”。
社会危机的时代往往也是思想最活跃的时代。可以说,如何清理旧制度的瓦砾、促进新社会的发育,构成了19世纪思想家的共同主题。面对资本主义对欧洲社会的全面侵蚀与功利市侩风气的泛滥,19世纪的思想家们都认识到古今之间的沟壑与转型,并就新时代的理想社会,提出了各自的主张与纲领,以期达到促进转型、消除危机的目的;而其核心问题便是如何实现“经济生活的组织化与道德化”。[⑥]
在涂尔干的时代,以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激进社会主义正方兴未艾,大有淹没大革命思想遗产的趋势。[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资本主导的强制分工必然导致人性的普遍异化(包括资本家与工人),且愈演愈烈直至革命爆发。对涂尔干而言,他的首要问题是回答前辈马克思的时代问题,即资本主导阶级之间的“强制分工”是否必然导致革命,是否必须通过对既有市场机制进行革命才能解决?
尽管涂尔干也承认,自由得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与资本家缔结的契约关系,不是以道德规范为依据的,而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经济强制,这与奴隶封建时期的“强制分工”并无本质差别。但在他的思想世界里,作为资本主导的“强制分工”(反常分工)的产物,劳资矛盾与阶级冲突只是社会转型的过渡现象,其意义与副作用都被降低到了最低限度。因为在他看来,经济领域紊乱的根源在于,以工商业为核心的经济功能的分化暂时快于道德规则的发展,道德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出现了结构性脱节。[⑧]旧社会形态的道德体系趋于瓦解,而“新的道德没能得到及时发展,没能占领我们茫然的意识领域”[⑨]。这种情况不仅使得经济领域缺乏有效的道德约束,还导致经济关系对整个社会的非道德支配,这才是社会危机的根本。一言以蔽之,涂尔干把阶级对立看成为不同职业团体在分工合作过程中暂时的、过渡性的道德不充分病症。在这个“旧式的诸神都已经老去或死了,而其他的神又没有降生”的道德间隙期(moral hiatus),我们不应当通过革命重组社会,而是构建适合现代社会的道德规范及其团结机制,以促成社会的转型。[⑩]
那么,涂尔干的具体办法是什么?这就涉及到了他学术生涯为之努力的“道德科学”与“道德重建”问题。从1887年《实证道德科学》[11]等文章开始,涂尔干就一直宣称他要建立一门道德科学。在他的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的第一版序言中更声称要“运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来讨论道德生活的诸种事实”。[12]按布格勒的说法,从《社会分工论》到《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涂尔干“所关心的主要事情一直是解释道德的本质和道德的社会作用,以及在表达这些社会理想(志向)时,道德的形成与发展方式”[13]。
涂尔干之所以疾呼“道德科学”的迫切性,是因为他认为18、19世纪以康德为代表的道德哲学家逻辑演绎式的重建道德方法不足以挽救当时岌岌可危的道德失范问题。与马克思一样,涂尔干也拒绝这种康德式的伦理二元论;他试图借助科学把“实然”与“应然”结合起来,在经验有效性的层面上确定规范、法律“凌驾于人们心灵之上的原因”,据此着手道德人格的教育与道德结构的建设,以维护、培育有效的道德要素(神圣要素),把它们注入到日常行动之中,制约人们持续扩张的功利主义,以遏止现代社会的过度世俗化。简单地说,对“道德事实”的科学研究是现代社会道德重建工程的基础,这是涂尔干“道德科学”的思想内核与真正目的。[14]
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资本侵蚀的人性倾向于抛弃“Bürger”的公民意义,蜕变为纯粹的“私人”,并迫使国家成为他们的利益代理者。[15]所以,涂尔干的道德社会重建方案着力强调,重铸作为精神实在的社会,以具体的社会持续在场物(social representations:集体信仰、纪律及相应的道德机构)为载体,为集体意识日益淡薄的专业化个体开辟适合他的社会化方式,使社会(道德)在人心中持续到场,重塑个体的行动力学体系中的“社会力”(道德力)。
涂尔干很清楚,要实现这项宏伟的社会重建计划,需要一套覆盖个人的主要社会关系(普遍的人、公民与职业人)的多维道德结构。从《社会分工论》、《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到《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涂尔干关于社会重建的基本原则与总体思路是清晰一贯的。他在1895关于圣西门与社会主义的著作中,曾言简意赅指出了这项宏伟社会工程的要点[16]:(1)“改变世俗制度”,使它们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保持一致(国家与职业团体为核心);(2)“确立一种共同的观念体系(ideology),作为这些制度的道德基础”(人性宗教)。
涂尔干认定的现代社会的共同观念体系是什么?他明言,“圣经政治”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状况,“昨天的宗教不可能成为明天的宗教,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今天的宗教应该是什么样子”[17],而现代社会唯一能存在的宗教是比新教最自由的教派还重视批判权利与个体主动性的宗教。[18]他最初曾借用了雷诺维叶“个人崇拜”(cult of individual)这一概念,后来则直接使用了人性宗教与“道德个人主义”这一极具涂尔干色彩的概念。涂尔干之所以认定人性宗教是现代社会的共同价值基础主要基于两个层面的考虑:
(1)从普遍义上说。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细化,社会发展的主流是个人从集体意识的依附中得到持续解放。每个社会成员的心智与行动都被各种力量引向不同的领域与方向,个人的意志已经是最不可捉摸、最复杂的现象。与此同时,随着个人之间的差异日渐明显,人们会发现,他们唯一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是人,人格观念所激发的情感可能是大家心中唯一共同热爱与尊敬的情感。人作为一般的抽象存在的价值与日俱增,相应的个人主义崇拜在整个社会(宗教)生活就会愈发重要,同时不为瞬息万变的舆论潮流所影响。[19]既然他们共通的东西只有普遍意义上的人格构成要素,那么围绕个人权利与尊严的道德理想,就逐渐成为了集体情感的核心内容与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道德目的。这里的人,不是世俗生活的市民或生理意义的人,而是一个抽象的、神圣的人;更重要的是,集体力量正在把这一理想确立为人们唯一共同的价值。“权利与自由,就其本身而论,并不是人类固有的东西。……正是社会加诸个人这种神圣性的品性。社会将个人奉为神圣,并使之获得非同一般的尊重。”[20]
(2)从法国的特殊情况说。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之后的欧洲社会是前期社会转型积累而成的一种“聚变”;以自由、平等、博爱为精神旗帜的社会浪潮,“用地震般的伟力动摇旧法国的全部建筑和几乎所有旧欧洲建筑,并使他们沦为废墟”[21]。的确,各国因历史基础、现实条件千差万别,转变的程度、次序、细节各有特色;而对法国来说,1789年大革命暴露的社会政治裂痕,与其说通过大革命及其后的一系列事件得到了解决,不如说进一步加深了。实际上,大革命之后,法国政局动荡不已,政权更迭犹如儿戏,思想潮流嘈杂纷乱。[22]诚如学者所言,涂尔干是一位学院派学者,很少直接参与当时的重大政治与社会活动,但法国沟壑纵横的局面却是其学术研究的基本关照。可以说,他的著作之所以如此关注道德问题,不仅是为了节制资本对人性的侵蚀,也是为动荡不安的法国乃至整个世界寻求一种共同的观念体系与价值基础。在他看来,作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成果,对人本身的尊严和价值的认同则是唯一为法国各阶层所共同认可的理念体系(ideology),是唯一能保证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道德统一的信仰体系。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上,当前以人的价值、尊严与权利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主义,不再是简单的空想理论或哲学建构,它已经渗透到了曾经完全不允许有个人主义的领域,成为了一种绝对价值,这是法国乃至整个欧洲的“社会事实”。[23]
有鉴于此,涂尔干呼吁,既然人性宗教是我们尚能共有的一切,是我们仅存的彼此联结的唯一纽带,是唯一能凝聚我们意志的目标,就必须强化它,否则社会的分崩离析与民族的道德自杀(moral suicide)就为时不远。[24]对此他写到,“如果说1800年前基督教有节制的个人主义(restrained individualism)是必要的,那今天一种更加成熟的个人主义很可能也是不可或缺的。”[25]需要强调的是,鉴于19世纪后期,无节制的自由个人观念(唯我主义)与道德秩序之间的矛盾已经十分凸显,涂尔干着力区分了他的道德个人主义(moral individualism)与斯宾塞等人的功利利己主义(egoism:唯我主义)。[26]他告诫同时代人,自由不等同于拒绝一切约束,绝对的自我意味着个人困于无止尽的欲望,这是一种失范状态;而他的道德个人主义不是对绝对自我与个人的特殊性的推崇,而是具有普遍价值与内容的人格;它的生命力来自对“具有人性的一切事物的同情,对一切苦难的同情,对一切人类痛苦的怜悯,抗拒和减轻痛苦的强烈欲望,对正义的迫切渴望”。[27]
那么,应当如何强化人性宗教?涂尔干笔下的“道德个人主义—人性宗教”,与以往“上帝-基督教”等所有已知的宗教一样是一种社会制度。按涂尔干在《宗教生活基本形式》的观点,宗教本质上是集体信仰与礼仪体系(system of practice)的总和,而信仰与礼仪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互为生命的关系。这里必须强调,宗教并不意味着基督教式的符号与仪式,而且,在一个世俗化、理性化的世界中,以基督教为核心要素的旧式信仰、礼仪及其相应的道德机构都已经过时;人性宗教的信念与礼仪所具有的旧式宗教色彩必然是越来越少,精神的交融(communion)也不再根据既有或特定的仪式与观念。[28]
要让道德个人主义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集体意识,成为一种弥散的价值理念,就要求围绕这一信仰,重建一套新的礼仪(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与道德机构(国家与职业团体)。社会学家作为现代社会的“工程师”的重要任务,就是围绕“道德个人主义”重建一套具体而微的礼仪体系,渗透到深度分工的现代经济生活与分化的个体生活之中;溶入到道德机构与社会制度之中,使之成为新型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与行动的限度。[29]在涂尔干看来,现代社会的有序经济生活与公正的契约关系,都有赖于人性宗教的完善、扩充与条理化,一方面深入经济领域的细节,规定人们行动的原则与界限,同时作为一种道德理念,它可以成为各种社会德性的开放基础,实现社会的整合与团结。
具体而言:从肯定的仪式来说,“道德个人主义”的集体理想应当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的相关法律与基本制度之中,以维护人的价值、尊严与诸种权利;从否定的仪式来说。自从人格(human person)被认为是神圣之物时,不论是个体还是团体,都不再有自由处置权,任何对生命、自由与财产等人的正当权利或者说人格要素的伤害都是一种亵渎,都必须且必然遭到不同程度的禁止,从舆论的谴责直到法律的制裁。[30]
(一)职业团体是合宜的社会中间组织
如上文所言,欧洲社会危机的根源是经济生活的非道德性及其对社会诸领域的侵蚀。要治疗这种疾病,仅靠道德个人主义这种弥散的集体意识观念是不够的,需要建立向日常生活渗透道德规范的有效机制,获得对个人更牢固的约束与纪律。涂尔干的方案是让行业协会与法人团体成为规范、有序的组织,充任社会总体道德结构的中间(中坚)力量,“为经济秩序中的职业团体赋予一种尚未形成的稳定性”。[31]他这么不遗余力地倡导职业团体的理由是什么,它较之国家、家庭、教会等其他道德机构的优势在哪里?
首先,现代国家的规模终究过于庞大,活动过于抽象,无法渗透到个人的生活与意识中;经济生活也过于庞杂,分支太多,国家很难有效监管、规定经济生活的运行。[32]对个体而言,日常生活与国家的联系太间接,公民属性只是多维社会关系的一个面向,因而对个人行动的约束力与引导力相当有限;他们也几乎很少遇到能使之全身心投入的政治大事。[33]所以个人对国家的情感与国家对个人的影响都相对微弱,涂尔干曾把彼时法国给民众的感觉总结为“既好管闲事又无能为力”。[34]
其次,涂尔干也认可家庭之于现代社会的道德功能,认为“家庭生活曾经是,也依然是道德的核心,是忠诚、无私和道德交流的学校”;但问题在于现代人的大部分生活是在家庭范围之外度过的;家庭也就失去了它之前统一的、不可分的性质,蜕变为业余休憩的场所,因而作为“道德圣地的作用与效力也大大下降。”[35]事实上,任何人为的方法都不可能阻碍家庭功能的衰退,试图把家庭力量的不可分离性还给家庭的做法是徒劳的。
第三,传统的宗教,只有在禁止自由思考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作用于个人,这与理性时代格格不入。而且,世俗生活所需的纪律,不是降低世俗利益的地位,而是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既不是放纵欲望,也不是纯粹节制欲望;宗教关于禁欲、鄙视财富与接受命运的理念,与经济世俗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不相适应。[36]
相比之下,职业团体则具有如下优势[37]:(1)出身、文化与职业的相似性可以成为共同生活的丰富素材;(2)相比于地域团体与家庭,职业团体没有地域界限,可以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流动;(3)职业生活是现代个人的主要生活,所以职业团体可以直接处理微观生活的特殊性、多样性与突发性,可以持续影响到个体;这是集体意识与集体人格的现实基础。
正是基于以上考量,涂尔干认为,职业团体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引力中心与有机团结的最合宜的组织载体。作为共同体生活特殊、有限的分中心,职业团体类似于人体的“交感神经”与“迷走神经”,是具体调节身体各部分的器官;各自都承担着特殊的职能功能,彼此保持着紧密联系,个人依附于这些分中心的同时,也不削弱与国家的联系。[38]
(二)职业团体应当成为经济生活的治理与裁决机构
涂尔干在学术生涯中一直强调职业团体在经济生活中的道德功能,认为只有职业团体能把松垮的经济网络全面收紧与加强,实现经济职能的组织化与道德化。在1892年一次题为《夫妻家庭》的讲座中,涂尔干指出,“惟有职业团体才能在经济上与道德功能上取代家庭”;因为较之传统的婚姻家庭,特别考虑到彼时法国社会的家庭婚姻状况,职业团体能让人与人结合得更紧密、更长久,可以提供一副令人期待的远景;而且他强调,“人们必须逐步维系于职业生活,必须确立这种牢固的团体,职业义务也必须在人们的内心中发挥家庭义务曾经发挥过的作用。”[39]《社会分工论》的第二版序言也讨论了旧式同业公会规范经济生活的道德功能,指出罗马时代与中世纪的同业公会都为各自职业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所有防范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商人和工匠欺骗顾客,让他们更好地、更公平地去工作。”[40]然而,中世纪的同业公会是与“地方性市场”紧密契合的,随着具体的历史-社会状况的变迁,特别是资本主义的兴起,旧式的同业公会也就失去了规范经济行为的效力。然而,在现时代,人们不应从历史中完全否认它,而是在具体的历史-社会状况中改造它,“古老的同业公会要想继续在新的经济生活条件中发挥作用的话,那它就应该改变一下存在方式”。[41]他坚信,治疗社会疾病的真正办法,就是促使当前经济秩序中的行业协会与法人团体转型为一种规则明确、组织有序的机构。[42]
涂尔干设想未来以新型的职业团体为细胞治理整个社会;“各种各样的工业都以相似性和自然亲和性为基础,根据不同的范畴加以归类。选举任命的行政管理机构,一种微型议会,可能主导职业团体的工作。”这些掌权的机构拥有相对确定的权力,分门别类规范所有工商业的活动,“制定一系列规范,确定所需的工作量、各种人员的适当报酬,个人对共同体的责任及彼此之间的责任”等。[43]而且,对法国这样一个道德与政治已经一统的国家来说,应当扩大同业公会组织的基础,与国家生活联系起来,各地的同业公会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开放联盟系统。[44]涂尔干倡议成立一个管理职业团体的中央机构,能容纳、指导、规范附属机构与地方机构;“中央机构制定的普遍规范可以是具体的,各行业结构也可以依据各自的情况加以修订”[45]。同时,他主张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把职业团体纳入国家治理的框架,承认其高度的内部自治权,赋予其法定的权威,可以作为司法仲裁机构,依据国家认可的职业法规,解决法人团体与职业协会内部及相互之间的纠纷。[46]
这样,职业团体就可以成为行业规范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可以依法要求强者有节制地使用他们的力量,阻止弱者无休止地增加他们的诉求,唤醒双方相互的义务感与普遍的利益,在特定的情况下,调解生产以防止病态的狂热,这样职业团体就能够节制双方的激情,通过制定各自的行动规则与界限,缓和经济群体的敌对。[47]他在《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中宣称,“在职业团体里,我们尤其能够看到一种道德力量,它遏制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培育了劳动者对团结互助的极大热情,防止了工业和商业关系中强权法则的肆意横行。”[48]由此可见,涂尔干笔下的职业团体的使命,不仅是促进经济的发展,更主要是“成为自成一体的道德生活的核心”;换句话说,社会之所以需要行业协会与法人团体,不是因为经济生活而是出于道德理由。一言以蔽之,职业团体可以成为现代社会有机团结的有效组织载体。[49]
(三)职业团体可以是承载日常集体生活的道德机构,是抑制异化等负面情感的良药
就社会总体结构而言,职业团体及其联盟的功能是制定维护规范促成团体内部、行业内部及各行各业的有机团结;但就其本身而言,它不仅是制定规范的道德权威,更应是自成一体的集体生活的源泉。在严肃的职业生活之余,高尚的消遣与娱乐等业余生活应该与之齐头并进,它们可以起到平衡与修复专业化的职业生活对人的负面作用。涂尔干曾就自己观察到的行业协会指出,它既是一种充满友情的社会,同时也是一种可以上演各种音乐会与剧目的公共活动中心。诸如此类的集体生活“给人以温暖,复苏或赋予每个人充满生机的生活,令同情之心充满,自私之心消散”[50]。他甚至相信,职业人之间的互助团结感、同质性决定了职业团体在未来能取代传统村社(commune)的位置与功能。
这里直接涉及到了上文提及的马克思的异化问题。涂尔干也承认,工人与生产技术、劳动成果的异化是“一种对人性的贬低”,但这不是分工的必然结果,而是源于工人道德失范的结果。劳动过程的非人性化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作为个体的工人没有清晰的道德观,认识不到他的生产活动的价值及其社会的总体生产活动的关系,社会也没有通过相应的机制赋予劳动应有的价值。[51]因此,涂尔干主张强化职业群体的集体生活,赋予专业化分工的道德意涵,唤醒他的道德意识,使其认识到自己在分工系统的特殊作用与意义;这样他就不再是异化的螺丝钉,而是有机整体的一部分。
(四)职业团体应当成为基本政治单位
鉴于经济活动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涂尔干认为,以社区、市镇与行政区划等地方集团为基础政治体系应当也必然让位给以职业团体为基础的政治体系。[52]而且,只有当职业团体成为政治国家的本质基础与基本划分形式,政治议会才能更加恰当地持续再现(represent)多样化的社会利益及其相互关系,这更有利于激发市民社会的“公民道德”。[53]即是说,职业团体不应该只是法律允许而国家不重视的“私人团体”,它应当以政治的方式成为公共生活确定的、认可的器官(organ);不应该只是表达各种特殊利益的组合,而是一种社会性的政治机构。[54]据此,涂尔干提出了以职业群体为中间选举单位的两阶段选举(间接选举)体制的设想。
(一)国家的本质:现代社会的首要道德机构或集体良知的持续再现物与守护者
作为社会学家,涂尔干笔下的国家形象与前人的相去甚远。他否定了斯宾塞、康德、卢梭等人个人主义“国家观”与黑格尔式的“绝对国家观”。前者认为,个人是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一切,社会只是个人的集合,所以社会的目的是个人及其发展。作为社会的最高道德机构,国家的作用应该缩减为:“防止个人对其他人进行非法侵越,使每个人都能完好无缺地维护正当的权利范围,就因为他是其所是。”后者则认为,伦理国家是人存在的最终目的,个人只是实施这一计划的工具,他必须为社会的荣誉、伟大与富庶而工作。[55]
在涂尔干看来,国家的本质是集体意识的首要社会持续在场物(social representation)或者说结晶物,是持续再现与维护社会核心道德规范即集体良知(法律)的首要机构。他宣称,国家的存在目的不是为了树立教义体系,而是用主流的价值观念引导集体行为,为集体行为确定基本的原则与限度;其基本义务就是:“必须促使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56]因而,在其规划的现代社会道德系统中,现代国家便是持续再现“道德个人主义”的道德机构。这种性质决定了以人性宗教为基础的国家意志必然要渗透到政治、经济、教育等诸领域,对它们的活动进行有意识的规范,制定行动的基本框架。
(二)国家的功能:“社会的思想器官”[57]
承上文所述,国家的功能首先是归纳、持续再现全体民众分散的、未经反思的各种重要意见与集体情感(弥散的集体意识)。从理论上说,集体意识是多样、弥散、流变的,可以呈现(present)为风俗、舆论或持续再现(represent)为乡规民约等形式。作为社会持续在场物,国家机构的行动必然也是集体性的,但与风俗、传统等一般集体持续在场物不同;社会成员的精神生活弥散在社会各个领域,国家则是一个具有固定形式的“独立道德机构”,它与社会其他部分的互动是以微弱的、反馈的方式进行的;“任何时候,国家都只能听见为数众多的社会情感、各种各样的社会心态非常微弱的回声”[58]。的确,当议会、国家元首或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通过一项法案或作出一项决议时,这些行动都取决于社会舆论的一般状态。这里,我们要准确理解这个“取决于”、“一般状态”这两个修辞。[59]作为社会大脑的国家并非所有集体意识的镜像,而是持续再现、提炼社会普遍认同的集体意识,并在弥散的集体意识之上,添加一种更深思熟虑的思想,使之获得一种固定的形式。所以,我们不能说,国家囊括了集体意识,因为集体意识在任何一点上都超越了国家,它只是一种特定集体意识(集体良知)的中心。
其次,国家具有引导、匡正集体意识的道德功能。作为一个独立的道德机构,国家的真正生命不在于它的外部行动,也不在制造变化,而是对各种集体意识(舆论、潮流等)进行反思(deliberation),辨析哪些是重要的、本质的,需要保护或惩罚的,哪些是一瞬即逝、与国家无关的,可以忽略的;国家的责任就是在反思的基础上,制定于集体有益的持续在场物。[60]如涂尔干所言,“国家是而且必须是一种全新的、原创性的社会持续在场物(social representation)的枢纽,它应该引导社会更理智自我运作。”[61]所以,当国家进行思考并做出决定时,不是社会通过国家进行思考并做出决定,而只能说国家为了社会进行思考与决议。
这里,可以以涂尔干笔下的现代国家对市民社会的“遗产”(资本的代际积累)的态度为例说明他的国家观。涂尔干笔下理想的劳动分工与有机团结,从否定的面向说,是要消灭一切外在的不平等,任何阶级都不能凭借出身或财产垄断分工中的高级职位;从肯定的面向说,劳动者基于个人才能,通过公平、自由的竞争形成有序劳动分工,由此形成职业流动的规则与理想的分布状态。对此他写到:
“社会分工只有在非人为强制的情况下,且达到了非人为的强制的状态,才会产生团结的力量。我们必须说明,非人为的强制性,不只是没有明显、公然的暴力,还包括任何,哪怕是间接地,阻碍每个人身上所蕴含的社会力量得以自由发挥的情况。这不仅意味着个人不被迫从事特定的职业,而且还意味着没有任何东西阻碍个人在社会结构中占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职位。”[62]
要实现这种理想的劳动分工与有机团结,首先要解决资本的强制分工问题。的确,现代社会可以通过道德风尚、社会公益、职业伦理、社会福利政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但遗产继承权无疑是其中最要紧的问题,因为财富的继承性转移使得资本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状况得以延续,是贫富分化与阶级再生产的主要因素。涂尔干讨论家庭的一篇文章中指出,遗产继承权是古老的集体财产共有形式的遗迹。他坚信,现代国家一定会废除这种损害道德个人主义的权利,就像废除身份与法律特权的继承转移一样;因为人性宗教要求消除一些有碍于缔结平等契约关系的障碍。[63]这不是说,涂尔干主张废除私有制,而是严格限制私有财产的继承,尽可能限制阶级分化,以保证个人在经济领域竞争的公平。
(三)国家(法国)需要中间团体过滤集体意识
如上文所言,大革命以来的法国在民众与国家之间建立了过于直接、畅通,也过于激烈的思想意见的交流途径;以至于政局长期受到直接代表制的困扰,极易受到普通选民的情绪与舆论的左右。大众认定,“政府只是普遍意志的传递者”,而每一个群体或阶层都认定自己所持有的就是普遍意志,其结果就是19世纪法国持续的政权更迭与动荡的政治局面,而每一次看似惊涛骇浪的政局变动,其实质是党派阶层的分裂倾轧,于社会的总体团结并无增益。涂尔干写到:
“我们能在民主国家看到它们的混乱、长期的变动与动荡……公民既不为政府的外部约束所制,也不受自身怀有的观念与集体情感的约束;于是乎,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陷入了冲突与分裂,一切都在动荡不安中;社会也不再有坚持的基础了…国家已经不再能够对他们产生制约作用…他们也不再能够从其自身中找到足够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与情感,以阻止那些最初爆发出来的怀疑和争执的风暴。”[64]
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的第二版序言中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个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缺乏一系列的中间团体,能把个人强有力地吸收到团体活动中,从而把个人吸收进社会生活的主流之中,以至于流动的集体意识与社会能量常常以革命等剧烈形式爆发出来。[65]他指出,“我们的政治疾病与社会疾病同出一源:也就是说,个人与国家缺少中间骨架(secondary cadre),要想国家不压制个人,这些中间团体至关重要,而国家要想切实从个人那里得到解放,它们也是必需的。”[66]
现实可行的选择无非两种:地域团体与职业团体。鉴于国家生活的普遍化与市场经济的流动性,涂尔干认为,古老的社会结构已经分崩离析,托克维尔等人推崇的“地方爱国主义”已经无法唤起人们内心深厚的情感;唯有经济领域的职业团体可以作为我们未来的政治代表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基础。这也是涂尔干把职业团体作为基础性政治单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四)国家应当成为次级群体“道德特殊主义”的限度
理论上说,以职业团体为代表的中间(次级)群体有相对的自主性,自行处理各自领域的关系,各自都代表了或至少可以代表一种特殊的道德形式。鉴于现代社会分工的复杂性,这些职业团体往往与共同的集体意识缺乏深层的联系,容易蜕变为一种竭尽所能、嫉恨性地维护乃至增加自身特权的组织,从而形成对社会有潜在危害的“道德特殊主义”[67]。所以,涂尔干特别强调,必须有某种凌驾于中间(次级)群体的权威,为一切社会生活的细节制定总体的法则,这样中间团体就“不能主宰他们的成员,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塑造他们”,在现时代的条件下,国家及其公民情感是约束其道德特殊主义的有力要素。[68]
在涂尔干的设计中,作为公共生活的指挥中心的国家可以且必须要求每一个特殊团体在政治、经济等诸领域与之建立常规联系,以法律的形式介入它们的日常生活,对它们的运作方式实施监督与控制,用国家普遍的效用情感与有机体的均衡需要来对抗各类职业团体的特殊主义,削弱其“特殊集体力”,以避免道德个体性的过度滋长。这是共同事业的意识在个体心中持久存在的社会基础,也是涂尔干把国家视为道德体系的枢纽的根本原因。[69]
五、结语
作为社会学的主要奠基人,涂尔干与马克思都十分关注19世纪的道德与政治问题,关注集体焦虑、阶级分化与社会整合的匮乏,但他们开出了截然不同的处方。这为后世的社会学学说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视角,也为现代社会的走向指出了两条相反的道路。从历史效果来看,若说马克思以其深邃的批判警醒了西方社会,那么,涂尔干以其“道德社会重建”为西方社会指出了一条可行的出路。
涂尔干告诫现时代人,柏拉图主义的“道理(理性)统摄事实”的逻辑蕴含着切割现实的暴政危险,误导人们认为自己能随心所欲地改变社会秩序,根本用不着考虑习俗、传统、人与社会的精神构造。[70]这一“启蒙时代”的信念让19世纪的欧洲社会经历了百年的动荡与沧桑,也让现代人陷入了迷惘无望的境地。他以其深邃的研究告诉我们,指导实践的不应是什么普遍价值或程式,而是实实在在的规范。迷途的现代人要想找到自己行动的方向与规则,现代社会要想“远离那些考虑欠周的、徒劳无功的事业”,非以“科学作为志业”不可。社会学(社会科学)的使命也是在实践中实在的“集体良知”中,彰显现实中各种明确的规范,为过分陷入“情境困局”的现代人明确行动的原则、可能及其限度,从而为一种负责任的道德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方向与指引。[71]
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它不能、也不应该告诉每一个具体的人应当做什么或成为什么样的人。弄清这一问题乃是个人自己的义务。但这不意味着,社会学无所作为。作为科学,它不仅可以在价值纷争现代社会中让每个人(只要你愿意)保持头脑的清明,引导我们去追求好的生活,而且也可以为社会总体环境与道德风气的改善提供科学的依据。道德人格的培育与道德结构的建设,都不是纯粹的科学,也不是纯粹的艺术,而是以科学为基础的艺术,关于“道德事实”的科学研究始终是它们的基础。[72]最后,我们引用涂尔干关于社会学与社会学家的现时代使命作为结尾:
“我们的目标不是追求某种绝对,而是以一种稳健的坚持来维护“规范状态”(normal state),如果它受到威胁,我们就重建它,如果社会处境发生变化,我们就重新发现这些条件。政治家的任务不再是把社会推进到某种他欣赏的理想状态,他的角色应当是医生,他依靠良好卫生条件预防疾病的爆发,以及当疾病出现时,力图治愈之。”[73]
(责任编辑:黄家亮)
[①]作者简介:潘建雷,北京市委党校北京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学理论、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理论问题。
[②]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赵立玮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05页。
[③]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363页。
[④]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273页;《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0页;《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15-16页,第215-216页,特别第249-256页以及第298页注释1关于城市(城镇)是现代社会“万有引力系统”的交叉点的讨论。
[⑤]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221-222页,第429-430页;《社会分工论》, 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14页(第二版序言),第366页;《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赵立玮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281-282页;《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76页。
[⑥]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128-129页。
[⑦]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87页,第250页。
[⑧]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0-12页;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95页,第105页,第107页,第291-292页。
[⑨]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lated by W.D. Halls, New York:The Free Press, 1984p339.
[⑩]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赵立玮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66页;《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407页。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241页,第256-257页。
[11]中译为《伦理学与道德社会学》。
[12]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lated by W.D. Halls,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4pxxv.
[13]参见布格勒为《社会学与哲学》所做序言第2页。据英译本略有改动。
[14]关于道德人格的培育,当另撰文论述。不论是道德人格的培育,还是道德结构的建设,都不是纯粹的科学, 但也不是纯粹的艺术,而是以科学为基础的艺术;价值与科学之间的张力在涂尔干这里也隐秘存在。参见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5-6页;《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页;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96页。
[15]潘建雷:《为个人主义奠定社会基础》,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1)。
[16]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赵立玮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284页。
[17]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58页。
[18]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12页。
[19]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404页。
[20]Durkheim. Sociology and Philosophy. Translated by D.F. Pocock,New York:The Free Press,1974p72.
[21]克罗齐:《19世纪欧洲史》,田时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第3页。
[22]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2页。
[23]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lated by W.D. Halls,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4p146.
[24]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60-161页。
[25]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60页。据英文略 有改动。
[26]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53页;Durkheim.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ornelia Brookfield,London:Routledge,1957p57.涂尔干的弟子、年鉴学派的领军人物哈布瓦赫曾把涂尔干的个人主义称之为“社会个人主义”可谓独到。
[27]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149页。
[28]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58-159页。
[29]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48页。
[30]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366页。
[31]Durkheim: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ornelia Brookfield,London:Routledge,1957p13. 这里要注意,涂尔干的时代,现代公司还处在发育阶段。
[32]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1页。
[33]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40页。
[34]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27页。
[35]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第22-23页;《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第28-29页。
[36]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11页,第413-414页,第421页。
[37]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15-417页。
[38]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28-429页;《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25页。
[39]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09页。据英译本略改动。
[40]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第26页(第二版序言)。
[4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第26页,第30页,第35页(第二版序言)。
[42]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2页。
[43]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42页(第二版序言)。
[44]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19页;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133页。
[45]Durkheim.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translated by Cornelia Brookfield,London:Routledge,1957p37。
[46]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3页。
[47]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18页,第420页。
[48]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22页(第二版序言)。
[49]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7-18页,第25页。
[50]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lated by W.D. Halls, 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4plii。
[51]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292-293页。
[52]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39-40页(第二版序言);Durkheim.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ornelia Brookfield,London:Routledge,1957p97.
[53]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39页,第150页。
[54]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16页。
[55]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42-44页。
[56]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56页。关于职业团体的政治功能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还要在下一部分继续讨论。
[57]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42页,第64页。
[58]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41页。
[59]Durkheim.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ornelia Brookfield,London:Routledge,1957p48-49。
[60]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41页。
[61]Durkheim.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ornelia Brookfield,London:Routledge,1957p92. 现中文译本直接把representation译成代议制,未能准确把握这个词的多重含义。
[62]Durkheim.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Translated by Sarah A. Solovay and John H. Mueller,,New York and London:The Free Press,1964p377;转自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第106页。
[63]参见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06-307页;《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4页。
[64]Durkheim.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ornelia Brookfield,London:Routledge,1957p 93-94。
[65]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第40-41页。
[66] Durkheim.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 translated by Cornelia Brookfield,London:Routledge, 1957p96.
[67]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6-7页,第18页。
[68]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59-60页;《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 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50页。
[69]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419页,第421页,第422页;《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53-54页。
[70]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赵立玮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286页。
[71]潘建雷,何雯雯:《社会科学是否遗忘了‘正当’》,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4)。
[72]涂尔干:《道德教育》,陈光金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5-6页。
[73]Durkheim.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Translated by Sarah A. Solovay and John H. Mueller,New York and London:The Free Press,1964p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