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自主:国家主动建构下的“社会”

陈国强 潘鸿雁[①]


摘要:根据“社会”的属性和特点,社会可以分为“存在”、“自主”和“制衡”三个层面。其中“存在”与“自主”是考察国家建构下的“社会”状况的核心内容。国家建构下的社会主体生存空间或机会不是均等的,行政化和专业化是获取生存的两条主要途径;国家对社会主体的控制也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形成各类主体与国家之间自主性程度不一的连续统;社会主体既可以依附于国家获得生存,也可以通过完全自主获得生存,表现为政府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体的不同路径选择。

关键词:存在;自主;社会组织

一、问题的提出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至少从2005年前后,国家越来越密集地释放出各种关于‘社会’的信号:‘和谐社会’、‘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小康社会’、‘社区发展’、‘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等等,成为见诸于各种红头文件和大众媒体的概念”。[②]2007年,“社会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被正式提上议程,随后带来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涉及民生与社会保障、社区与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等多项内容。“社会”逐渐成为一个被党和政府有意建构的对象。然而,受对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出现并逐渐兴盛的“国家主义”批判的影响,学者对国家的主动建设行为进行了谨慎审视。在研究者看来,脱胎于全能主义[③]的中国社会,完全有可能在国家的建设行为中被“再国家化”[④]。因此,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成为研究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对这种社会变化研究的主要视角。

然而,在运用这一分析视角时,研究者存在两方面的理论预设: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已经形成,它具有西方意义上社会的一些潜在特性,即对国家与市场扩张的制衡;另一方面,社会建设的核心是社会自主,其目的是释放社会潜在功能,实现政治民主化。[⑤]这构成了针对“社会”建设的两个向度——生产社会和保卫社会。[⑥]在这一意义上,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后者。沈原则进一步指出当前我国的首要问题恰恰是“社会生产”本身。然而,在国家对社会进行主动建构背景下,无论研究者试图确立何种分析路径,现实已经使社会生产与社会保卫问题不期而遇:国家是否将社会重新纳入自己的发展框架?同时,国家所主动建构的“社会”是一个怎样的社会?两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怎样的关系?本文正是试图透过政府大力培育社会组织这一行为,从组织生态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二、国家建构社会的路径与理想类型

(一)社会的三重维度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范畴。结合我国的历史背景,当前所讨论的“社会”主要是在国家体制分解过程中所出现的领域,它指向那些在体制以外的个体、组织及其行为和关系。这就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具有某种契合性。因为市民社会同样被标识为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⑦]但不同的是,市民社会同时具有对抗暴政和集权统治的作用。这种在西方历史中所表现出来的市民社会特性被中国学者作为目标所接受,将其“拓展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欲的基础性结构”。[⑧]这就预示着在市民社会理论运用中混杂着多重面向。泰勒(Charles Taylor)曾指出,市民社会包括三个层面:(1)在最低限度,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2)在较严格意义上,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3)在最高层面,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⑨]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也认为市民社会观念具有三个主要要素:“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这一部分社会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特定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或制度,得以保障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抑或市民的风范。”[⑩]国内学者也提出了相类似的观点。

简言之,市民社会主要蕴含着三重维度:(1)存在,即社会得以存在。这是进行社会建设的首要目标。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已有涉及,但他们的分析是建立在西方历史基础上的,因此社会存在事实上被等同于市民社会的三重维度。泰勒认为判断西方市民社会是否已经存在,其依据是它形成了一个“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主性社团所构成的网络”,“它们还对公共政策发挥着影响”。其中包含了自主性与反抗性的要求。[11]希尔斯所指称的社会更接近本文所论述的范畴,即它是“一些既不由原始集体的规则指导、亦不由国家直接指导的个人与集体行动构成的。这些行动有其自身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12]因此,仅仅个体或集体行动无法构成社会存在,它们还必须建立在市民认同基础上。可以认为社会存在能以两种方式衡量:存在拥有公民意识或公民身份的个体,而不仅仅是个体;存在大量社会组织,而非经济组织。他们的出现或生存状况成为社会存在的外部表现形态。2)自主,即社会独立于国家并自主。它主要与国家的干预相比照,指向社会成员的行为不受国家的干预。但同时,它又与社会成员的个体化倾向相区别,强调社会自治对公共性的体现。其价值在于在社会成员间生成社会规范与行动规则,从而实现社会在国家以外的有序运转。因此,自主事实上是在社会存在基础上的自我有序化、自我规范化。(3)制衡,即社会对国家构成制衡。社会参与国家管理,并限制国家扩张,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众多思想家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孜孜不倦地探讨。但无论是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还是孟德斯鸠的国家先于社会,事实上是看到不同主体存在“失灵”问题而得出的不同结论。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国家的自我扩张性日益显现,因此强调社会对国家的制衡成了当代学者的一种普遍诉求,也成为社会的一项重要特征。

在国内,众多的研究意图集中于第三层面,且更多试图通过社会自主以表达这一诉求。[13]但也有一些研究认识到社会自主与民主政治谋求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区别论述。比如,在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考察时,分别将国家干预社会的范围、公民的结社权利、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政治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国家与社会权力分配格局等多项内容纳入到对社会组织的分析中,提出“分类控制”的理想范式,认为社会的自主性和政治性是受国家需求而塑造的。[14]则以是否参与决策过程和有无公共议题为维度,将社区参与分成了四类并进行考察,结果发现中国城市社区建设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的国家治理单元,而不能促进公共领域形成和市民社会发育。[15]另也有学者认为随着住房私有化的推进,城市中众多业主委员会出现了自觉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并迅速发展成为能够与国家、市场进行对抗的力量,成为公民社会的先声。[16]在这些运动抗争中,行动者对道德资源的动员与运用,也成为中国社会兴起的重要逻辑。[17]

(二)国家建构社会的路径:存在与自主

当前,国家建设社会的努力至少存在以下一些意图:(1)生发社会。这个社会拥有具有一定公民责任的个体,及能够服务并引导社会成员的社会组织。(2)形成边界。在(1)的基础上,界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边界,社会能够自主地在自己的范围内开展活动。(3)确立底线。社会能够服从国家的总体意志,与国家形成合作关系,而非制衡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的对抗性必然被国家所提防,对其的讨论缺乏相应条件。因此,存在与自主成为观察国家主动建构下的社会状况更恰当的视角[18]

在针对我国社会状况的研究中,围绕自主性的分析较多,并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以各种方式将社会重新纳入其范围内。包括国家利用自身所拥有的公共资源(包括财政、政策、服务等),通过交换或其他一些方式,有策略性地将个体或组织重新吸引或约束在自身的周围;[19]或者,在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过程中,通过提高如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将国家体系以组织化方式向下延伸,[20]并借助这些触手吸纳个体。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寻求自主的空间出现松动。许多研究者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比较分析发现,社会组织以“组织外形化”、“自主性互动”、“主动依附”、“合法性的时空转换”、“合法性补充”、“非正式政治”、参与治理等路径或策略谋求自主发展,[21]并提出了“市民社会”、“法团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等多种判断,表明社会已获得或部分获得自主的空间,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构成了一个“第三域”。[22]总体而言,国家作为积极的建设主体,已经出现在这些研究中,但其在社会自主性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一。

相比社会自主,对社会存在的研究讨论较少。从上世纪80年代改革以来,一部分个体和组织从国家中脱离出来,但这并不能标示社会业已存在。因此,在研究中出现了两种转向:针对个体,近年来开始出现强调将行动者带回到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中,[23]并认为只有当个体发展成为拥有公民身份的个体时,才构成评判“社会”的标准。鄯爱红认为公民社会的建立依赖于普遍公民意识的形成,并且这种意识包括责任意识、仁爱意识、自律意识、宽容意识和竞争意识。[24]商日红等指出,中国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是不健全的,是一个“断裂的社会”,而修复这种断裂、“实现社会自组织机制的重建”,关键就是公民权[25]的生产。[26]总体而言,研究者认为拥有公民身份的个体还没有普遍出现。针对组织,2012年我国已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了49.2万个,拥有一定数量,但社会组织发展背后还存在着其消亡与淘汰的可能,这引起了一些研究者对社会组织生存状况和生存策略的关注。[27]从组织理论看,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对外部环境的一种反应,[28]因此,社会组织的生存状况客观上体现了“社会”的生存空间状况。在当前基层政府主动培育社会组织的总体趋势下,这种行为对社会存在的影响值得关注。

(三)国家建设社会的理想类型

在理想状态下,国家建设社会是一个国家主导、使社会获得发展的过程,包括国家支持社会成员发展、让渡社会成员发展空间、引导或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等内容。这既是国家塑造社会存在性的过程,同时也是影响社会自主性的过程。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个逻辑困境:国家支持社会生发的越多,其介入社会的程度也越深,社会自主性就越低。现有相关研究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更多以相互渗透的方式出现,[29]这意味国家适当的介入可以部分促进社会的存在。[30]另一些研究也认为,国家以是否契合其需要等为参照,[31]力图将社会纳入到可控制的范围内,社会组织甚至出现以丧失自主性以换取存在的现象。这些研究结果基本支持了上述困境,但显然与学者的志趣有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了解国家建设社会的可能路径,我们依据社会存在与社会自主,提出如表1的四种理想类型。(1)“自主—强生存”:国家让渡空间,社会在其间能获得资源等各种生存要素,由此获得自主地发展。这种路径是已有大多数期望通过社会自主实现社会制衡国家的研究者的基本预设,只要社会主体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它们必然能较好地存在于这个社会中。(2)“自主—弱生存”:国家放松对社会的约束与控制,使其能自主地运行,但是社会成员却不能获得很好地生存。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体赖以生存的资源还没能充分、自由地向社会领域流动,政府对大部分资源进行垄断,社会自身缺乏意识。(3)“不自主—强生存”:国家介入社会发展的多个环节和过程,使其缺乏自主运行的能力,但其成员却获得了生存空间。这种生存空间既有政府主动让渡的有边界的行为空间,也有相应的资源注入和支持。(4)“不自主—弱生存”:国家全面介入社会,但社会成员却并未得到发展。造成这种局面,主要表现为政府一味地控制、管制其行为,而缺乏相应的实质性支持和扶持。本文将通过对具体实践的考察,对这些路径类型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中存在的原因。

1国家建设社会的理想类型


存在

非存在

自主

自主—强生存

自主—弱生存

不自主

不自主—强生存

不自主—弱生存

三、国家建构社会的实践解释:政府培育社会组织

无论是社会的存在性与自主性,社会组织都是研究者们赖以分析的基础。因此,本研究以Y区社会组织培育状况为例进行分析。其中,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操作化为三个方面:即社会组织在财务资金、人事和项目执行上是否具有自主决定权。[32]社会组织的生存状况操作化为社会组织是否能获得稳定的项目(包括项目中相应的资金)。[33]

根据中央关于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从2008年起,Y区在推进社会建设方面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探索,围绕满足居民多样性社会需求的目标,结合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建设,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在区层面实行公益招投标、公益创投标等面向社会组织的公益项目平台,区、街道委托项目等方法),培育了一批社会组织。在此,根据组织性质、成立时间等因素,我们选取了其中五个典型且有比较意义的组织进行分析。

(一)社会组织的概况

1DQ组织

200910月成立,因DQ街道办主任在与F大学的一次课题合作中,发现社会组织的重要性而主导组织成立,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DQ以该街道内的老年人为服务对象,只要是街道内的老年服务项目,街道都要求DQ参与,其中一方面由街道直接以行政性要求交办任务(其中也涉及其他非为老服务的行政事务),另一方面DQ也能以专业性建议的方式向街道提出要求。2010DQ的业务拓宽至重残无业居民的帮困内容,但却是通过与街道分管业务的领导之间的沟通后确定。DQ有独立账户,包括项目经费[34]和办公经费[35],但是财务账户设在街道内,由街道代为管理,经费需要通过组织提出申请、街道领导审批、财务报销的途径获得使用。组织共由3人构成,负责人为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一名社工为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合同工[36],由街道联合民政局招募,另一名为实习大学生。机构负责人表示,在街道的支持下,机构没有生存压力,主要面临的问题是进一步提高工作规范,提升专业化水平,形成服务品牌。

2HT组织

200612月由Y区民政局牵头成立的专业社工组织,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民政局与一退休公务员协商后,由其出任该组织的法人。组织于2007年开始运行,主要从事区域内的综合帮扶工作。20088月,区民政局要求各街道设立独立的综合帮扶工作站,挂靠于街道老龄协会,并由HT统一管理。同时,由民政局和街道联合在全市范围内招募12名劳务派遣合同社工,派驻每个工作站。2009年底以前,HT主要对政府政策帮扶后家庭仍然困难的和政策帮扶覆盖不到的、因大病重病致贫家庭进行单纯的经济援助,称为个案综合帮扶。到20114月为止,共进行个案帮扶3000多人。2010年,HT获得市民政局“心理阳光之程”竞标项目,标的78万元(用于精神帮扶),开始从单纯经济帮扶,向经济帮扶与精神帮扶共同推进。HT有独立账户,账户设在民政局,包括项目经费和办公经费,由民政局招募专人进行财务管理。但由于会计工作量小,其还兼部分民政局财务工作。在经费使用上,HT能自行支配,无需民政局审批。目前机构运行稳定,并计划继续围绕区委托项目,争取市竞标项目进一步发展。

3FX组织

成立于2009年,是Y区民政局与F大学进行区校合作的成果。FXY区注册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由F大学某教师担任。该组织主要从事优抚、社会服务评估、孕产妇情绪支持服务。同时,根据自身专业优势,自行开发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项目计划设计服务。FX有独立账户,并由自己管理,包括项目经费与办公经费。其成员包括4名专职社工,他们由区民政局统一招考、并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和FX共同管理的劳务派遣合同工,另有包括负责人在内的4名兼职义工。目前,组织对成员的管理还未形成有序和有发展前景的规划。负责人表示,由于FX拥有政府与学校的双重背景,其一方面为了坚持专业性,保持与政府的距离,但同时为了生存又不能完全脱离,处于这种关系下,其运作还基本能维持稳定。

4HX组织

2010年初成立,并登记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但由于时间较短,组织整体尚未进入正轨。组织负责人为H大学教师,另确立了一名干事和一名行政人员,人事关系自行管理,但尚未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在业务方面,组织原定将服务对象定位于家庭、单亲妈妈、外来妇女和随军嫂,但是由于一直未能获得项目开展工作,因此也在进行调整,目前主要停留在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项目接洽和撰写计划阶段,对项目的管理没有经验和体系。HX有独立账户,账户外包给了一家专门从事财务管理的企业进行管理。账户中只有一部分前期投入的启动资金,没有项目费,办公经费和人事费用也处于透支阶段。因此,HX干事表示,组织处于艰难的生存过程中,今后的前景并不明朗。

5ZX组织

20108月挂牌成立,登记注册成为民办非企业组织。该组织原来隶属于一个成熟且比较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NPI),但为了使其能成为Y区社会组织培育的一项成果并更好服务该区,因此单独注册了ZXZX主要从事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托管运营以及对社会组织的培育,项目策划与管理都由ZX自主决定,但受NPI指导,向NPI汇报工作。ZX有独立账户,但账户同样设在NPI内,由NPI统一管理,账户中包括项目费、办公费和人事费,主要通过与项目一起打包核算的方式获得。ZX共有包括负责人在内工作人员7人,都与NPI签订劳动关系,并且根据NPI确定的主任、副主任、总监、项目经理、经理、助理等职位序列,由NPI发放相应薪酬。同时根据个人的表现,拥有NPI提供的职位晋升的机会,甚至可能被调任出ZX。根据组织成员介绍,该组织运行稳定,目前已经获得Y街道委托的3项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托管业务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培训项目,并在进一步拓展。

(二)社会组织的组织模式及生存状况

根据对Y区五个社会组织概况的描述,为了便于观察比较,表一从组织性质、管理方式、资金来源及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以及生存状况等几个方面进行整理。从表2的比较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些特点:

2Y区五个社会组织的组织模式及生存状况

组织

性质

管理方式

财务和资金管理

人事管理

项目管理

生存状况

DQ

民办非企业

区民政局登记,DQ街道主管

不自主

不自主

不自主

稳定

HT

民办非企业

区民政局登记,区民政局主管

基本自主

基本不自主

基本自主

基本稳定

FX

民办非企业

区民政局登记,区民政局主管

基本自主

基本不自主

自主

基本稳定

HX

民办非企业

区民政局登记,区民政局主管

自主

基本自主

未知

不稳定

ZX

民办非企业

区民政局登记,区民政局主管

自主

自主

自主

稳定

第一,五个组织的性质与管理方式基本相同,没有特别差异。从组织性质看,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划分成三类,即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此,这五个组织都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而无论西方社会理论或我国政治话语系统,都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典型组成部分。因此,从量的角度看,他们都是“社会建设”的成效。

第二,五个组织都有独立的账户,符合国家对民办非企业的登记要求,但是在对财务和资金的具体管理上却表现出了较大的不同。其中ZX尽管是由另一个社会组织管理,但是鉴于与对方的关系以及其性质,ZX是完全拥有自主权的。HX将财务外包给企业,尽管目前经费来源不足,但是能自主支配。FX账户由其自行管理,但是在可管理资金的类型中,主要只有项目费用和办公费用,而不包括人事费用,因此,其资金管理是受限的。HT尽管将账户放在Y区民政局,但是账户由专人管理,并且在使用中也能自由支配,只是与FX相同,人事费用不在其管理范围内。DQ的账户放在街道,并且资金使用由街道领导决定,基本不具有独立的资金使用权。因此,在财务和资金管理中,组织的自主性可从强到弱表示为:ZX = HX > FX = HT > DQ

第三,在人事管理中,具体可以分成招募、使用、激励三项主要内容,其中激励又分为待遇和晋升。如果依据这四个方面,则只有ZX具有完全独立、自主和完备的人事管理权和管理能力。HX由于尚未形成完整的激励制度,但拥有招募和使用权。FX拥有独立的用人权和部分待遇激励措施。HT则只在用人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性。DQ则在这三方面都基本没有独立的支配能力。因此,在人事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上,五个组织形成从强到弱的一种关系:ZX > HX > FX > HT > DQ

第四,在项目管理方面,依据委托主体和管理主体分:ZX承担了由政府和一些社会委托的项目,能够自行管理,并且业务在继续拓宽。HX目前尚没有项目,一些接洽的项目中既有政府的、也有其他社会组织的,暂时无法判断其自我管理能力。FX同时承接政府和社会的项目,能够自行管理,但由于对项目有选择性,因此暂没有扩大业务的倾向。HT主要承接政府的项目,基本能够自行管理,同时在项目自身的内容上有所拓展。DQ基本围绕政府项目工作,较难对项目自行管理,但是受街道工作指派的影响,其业务范围也在拓宽。因此,以项目管理的自主性衡量,这五个组织从强到弱的关系依次为:ZX > FX > HX > HT > DQ

第五,在生存状况方面,以项目量和项目的稳定性来看,这五个组织同样存在一些差异:ZX利用NPI的影响力,以及成熟的运作方式,较快获得了来自政府和社会的项目,并且还在进一步拓展,生存稳定。HX暂时还没有承接到一个正式的项目,并且今后也尚无明确意向,因此,其生存艰难。FX利用学校与政府的双重关系,有较多的项目源,但是在寻求平衡两者中关系中进行抉择,因此,业务并没有扩大,只维持基本生存。HT承接了政府需要长期开展的项目,具有基本稳定的生存状况。DQ受街道的支配明显,基本成为街道的一个机构,因此,事实上起到了分担街道工作的作用,因此其生存并没有引起组织负责人的担忧,表现地比较稳定。


四、国家主动建构下的社会及其特性

(一)存在:社会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个健全的社会,必然是内部和谐、能有序运转的社会。这一切的实现有赖于具有公共精神、能主导社会自组织发展的主体和规则,它不同于科层的、行政命令性的组织方式。改革开放以后,一个逐渐脱离国家体制的空间开始形成,但它显然还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因此,“生产社会”成为社会建设的首要问题,即实现社会存在。在国家主动建设社会的背景下,构成社会存在的社会组织生存状况并不是一致的。从对Y区培育社会组织看,其中一些社会组织生存稳定,但另一些社会组织却在争取生存的边缘徘徊。显示“社会”的生产并不是一个顺其自然的现象,即使在国家的主动建设下,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空间也不是平均分布的。然而,当前的众多社会组织研究,都建立在对现存社会组织的分析基础上,基本忽略了他们的生存状况,这就需要对此给予更多关注。

在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各因素对社会存在的影响作用不一。(1)成员的法定身份。在以往的研究中,认为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合法身份赋予上的控制,限制了他们的生存空间。比如,我国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模式(即业务主管单位与注册登记单位的共同管理)制约了大量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针对简化登记管理方式的呼声不绝于耳。[37]但本研究进一步发现,法定身份的赋予还不足以为社会组织提供充分的生存空间。Y区所培育的五个社会组织都已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他们的生存状况却存在较大差异。(2)成员的资源汲取能力。这种能力包括营销、管理等能力。从Y区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看,组织汲取资源能力的差异最终导致他们不同的生存境况。与西方社会组织汲取资源的方式不同,Y区社会组织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一方面以行政化换资源。Y区中的一些社会组织(如DQHT)通过将部分功能或部分组织结构行政化,以此换取了相应的行政资源,包括随行政事务转移来的资源及在这种关系基础上的各种行政支持。另一方面以专业化赢得资源。一些社会组织(如ZXFX)依靠自身在项目运作和管理中的专业化水平,获得了较多的行政及社会资源,预示资源分配路径产生了分化。但是作为政府培育的对象,一开始就出现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的社会组织原本就是一个悖论。因此,在“社会建设”中仍然需要依靠继续改变资源的行政配置路径,开拓更多公开、公平并以社会效益和社会运行逻辑为基础的资源分配方式。

(二)自主: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

关于社会自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讨论,并形成了两种观点:(1)社会独立于国家,即认为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一方面塑造了独立而自由的个体,另一方面从国家中释放出资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新的领域——社会;(2)社会依附于国家,即认为改革开放尽管改变了“国家完全掌控社会”[38]的局面,但是基于社会发展的路径依赖以及国家天然的扩张性,国家以其他新的形式在不同的层面重新将社会纳入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形成了一个“后总体性社会”。[39]这两种非此即彼的认识,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置于一种相对立的二元论下,形成过分强调“国家”和过分强调“社会”的状况。根据笔者对目前社会组织的考察,认为在社会建设的成果中,更有可能呈现一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渗透关系。[40]

这种渗透关系表现为国家与社会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二元对立,也不是一种一元融合,而是表现为一种既不能清晰界定边界、又不能混同对待,从国家到社会逐渐过渡的生态型扩展关系。简言之,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国家的控制特性逐渐减少、社会的自主特性逐渐增长的连续统。在Y区的五个社会组织上表现为“DQHTFXHXZX”这样一个序列。事实上,经过这些年的“社会建设”,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塑造了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而各种组织和个体散布在这个空间中,构成一个生态聚落。社会在与国家的参照下,体现为这样一种生态聚落,而不再表现为理想型的自主社会。[41]社会的各种组成成分也表现出各种不同的特性,既不能简单地划归于国家,也不能简单等同于理想型社会。

在渗透方式上,表现出不同的途径。这与地方政府“创新社会建设”的努力紧密相关。比如,Y区在创新社会组织发展中,将“培育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作为总体性要求,围绕这一要求,根据社会组织本身所遇到的问题,可以辅以采取各种灵活的变通措施:ZH为成为Y区政府独立培育的一个社会组织,在未脱离与原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情况下,单独注册成为Y区的一个社会组织;DQ为体现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完成了各种“社会组织”所要求的形式性改造;HTY区民政局一手扶植起来的社会组织,为了减少社会组织额外的财务管理负担,将其财务管理设在了该局内部;为了减少服务成本,Y区对一些社会组织的劳务费用进行单独标准化管理,其中包括DQHTFX。由于“社会建设”是一种目标性要求,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方式,因此,在社会组织发展中,表现出不同的渗透方式,其中在财务资金管理(包括人事费用、办公费用和项目费用等)、人事管理(包括收入、培训和晋升等)、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方案、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等之间出现多种途径的交叉与结合,产生了复杂且有差异的渗透局面。

(三)国家介入与社会建设的模式

依据对Y区的实践分析,政府主动建构下的“社会”的存在与自主并不是一种单一形态。从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行为看,支持了“自主—强生存”与“不自主—强生存”的两种社会建设模式。其中,社会存在相对于自主的基础性更为显著,社会如果不存在,自主也将失去价值。因此,各类社会组织都首先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生存机会和资源。在以往国家控制社会组织的情况下,社会组织只有通过丧失自主才能换取依附式发展。“不自主—强生存”继续依循传统社会中所呈现的“依附—庇护”逻辑[42]。受生存本能、国家在培育社会组织中资源的单方垄断以及组织价值追求等的多重驱使,社会组织更多是在生存与自主之间寻求平衡,它们试图通过失去一部分自主以换取生存空间,也试图保留一部分自主以追求自身价值,出现以“去政治的自主性”[43]获取生存等策略,使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出现一种合作主义的倾向。[44]然而,从Y区的实践看,这种合作方式并不利于社会组织的生存。因此,政府以半介入方式培育社会组织的努力可否取得良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自主—强生存”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现有众多研究的预设,即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必然带来其存在。同时,也向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努力呈现另一种可能,即赋予社会组织充分的自主也能使其获得较好发展。然而,这一模式的实现是依赖于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以及国家出现社会化配置资源的共同努力取得的。因此,在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实践中,单纯通过国家减弱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组织的出现。它同时需要组织发展替代以“依附”获取资源的新途径,“专业化”发展正是显示了这种可能性。

Existence and AutonomyThe “Society” under the State’s Active Construction

CHEN Guo-qiang  PAN Hong-yan

Abstract: After the formation of “society construction”, the state consciously constructs “society” as an object. According to the property and feature of the “society”,the society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aspects of “existence”, “independence” and “balance”. “Existence” and “independence” are the core contents of “society”status which constructed by the state. The social living space and opportunity under the state’ construction is not equal; Administration and professionalization are main ways to obtain the survival space of society; It is nevera single way for the state to control social subject; The independence between various subjects and the state presents a continuum from strong to weak; The social subject not only can survive by attaching the state, but also can survive by acquiring complete independence; The state has different paths to develop social subjects.

Key words: existence; independence; social organization

(责任编辑:黄家亮)



[]作者简介:陈国强,浙江嘉兴市委党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区与社会组织。(嘉兴,314001)。潘鸿雁,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流动人口、社区建设、社会组织。(上海,200233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实践分析》(编号:14XH003);上海市委党校课题《民政事业社会化进程中的社会组织发展研究》。

[]沈原:《又一个三十年?转型社会学视野下的社会建设》,《社会》,20083)。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和微观行动的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

[]李骏,《城市街区空间的组织特征: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沈原:《社会的生产》,《社会》,20072)。

[]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研究的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导论第1页。

[]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研究的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导论第13页。

[]查尔斯.泰勒:《现代市民社会模式》,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第28页。

[]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第50-51页。

[11]查尔斯.泰勒:《现代市民社会模式》,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第26页。

[12]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第51页。

[13]范明林:《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给予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103)。

[14]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6)。

[15]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4)。

[16]夏建中:《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文史哲》,20033)。

[17]陈映芳:《行动者的道德资源动员与中国社会兴起的逻辑》,《社会学研究》,20104)。

[18]郁建兴等认为公民社会形成中,“参与”是获得“独立”的重要途径,而非“独立”作为“参与”的先决条件。本文认为,在国家推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在保证国家放松的社会存在与独立形成时,并不排除蕴含政治性生长的诸种可能。

[19]康晓光、韩恒:《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2)。

[20]刘威:《街区邻里政治的动员路径与二重维度——以社区居委会为中心的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04)。

[21]田凯:《组织外形化: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作》,《社会学研究》,20044)。

[22]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23]刘翠霞、顾理辉:《“行动者”的缺席: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理路的反思》,《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24]鄯爱红:《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公民意识的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6)。

[25]按照马歇尔对公民权的定义,其包含民事权、政治权与社会权三部分。因此,公民权或公民身份也包含着政治性维度。

[26]商红日、陈媛:《公民权与公民社会成长的中国路径研究》,载黄卫平、汪永成主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VI》,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119页。

[27]邓莉雅、王金红:《中国NGO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因素》,《社会学研究》,20042)。

[28]W.理查德.斯格特:《组织理论:理性、自然和开放系统》,黄洋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第133页。

[29]赵文词:《五代美国社会学者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载涂肇庆、林益民主编,《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西方社会学文献述评》,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

[30]由于社会主要通过个体和组织获得表现,因此,社会的存在在现实中表现为一种可生存状态。在文后的分析中,两者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31]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6)。

[32]康晓光对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自主性操作化为五大类28个具体问题,本文根据研究的切入点,选取了其中三个关系社会组织自主性最核心的变量:财务资金、人事和项目执行,并以个案描述的方式进行说明。

[33]作为政府培育的社会组织,其最大的生存问题即资金问题,但是由于国内并未形成政府向社会组织直接拨款的惯例。因此,他们的生存即变成能否获得稳定、持久的项目,以这些项目获取生存的资金。

[34]目前Y区的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市招投和创投项目费用、区部门或街道购买服务的项目费用等构成。

[35]目前Y区的各社会组织在办公经费一项上存在一些差异,一些由业务主管单独提供,也有一些包含在项目经费中。

[36]Y区每年会通过各单位上报,民政局核实确定招募社工数量,由民政局联合各单位统一通过网上报名、笔试、面试和录用的方式招募社工,并委托区某人才服务公司与其签订用工合同,由人才服务公司对社工进行管理,区人保局根据自己确定的标准向人才服务公司提供包括社工薪酬等费用,社工到需求单位工作并由其进行考核,社工没有职业晋升发展等相关机会。以下劳务派遣合同工均为此类。

[37]王名、陶传进:《国民间组织的现状与相关政策建议》,《中国行政管理》,20041)。

[38]田中重好、朱安新:《中国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性调节机制的弱化》,《学习与探索》,20104)。

[39]孙立平、晋军、何江穗、毕向阳:《动员与参与——第三部门募捐机制个案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40]赵文词(Richard Madsen1999)在“五代美国社会学者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一文中首先使用了“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这一表述,本文借用了这一表述,但在内涵上有所差别。

[41]邓正来将这一问题描述为是将“国家与市民社会”作为整体性概念使用,从而试图将“一种同质性或实体性强加给了它所试图揭示的对象”。

[42]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

[43]唐文玉、马西恒:《去政治的自主性:民办社会组织的生存策略》,《浙江社会科学》,201110)。

[44]邓伟志、陆春萍:《合作主义模式下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南京社会科学》,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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