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的
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及其学理反思[*]
——基于政治社会学视角的分析
刘安
内容提要:“国家”与“社会”可以说是在相互划清边界的过程中彼此赋予发展动力而产生与形成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并存乃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则形塑社会结构、影响社会秩序。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经典分析框架,“国家与社会”范式在被引入当代中国研究领域后,迅速成为城市基层研究的主流,并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秩序的整合路径;但也日益陷入一种同质生产、难以取得理论突破的境地。为克服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内在张力,我们需要在研究中反思城市基层的“社会”如何实体化操作、其多层复合属性以及内部的多样性和不一致性,“国家”的实体化操作问题及其角色的多维性,以及城市基层“国家”与“社会”的联结机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反思“国家与社会”范式作为特定的“知识生产”成果所具有的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等知识社会学属性。
关键词:当代中国研究;国家与社会;城市基层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对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便一直占据着学界的核心位置。它不仅成为各社会科学门类研究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问题意识”,也成为解释这一变迁过程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理论范式。政治社会学对于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的研究亦是如此。学者们普遍认为:国家与社会在城市基层这一场域中彼此相遇且不可避免地发生深入互动,进而形成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李友梅,2002;桂勇,2007;王汉生、吴莹,2011)。近二十年来国内学界涌现出了大量关于城市基层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这些研究要么通过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来讨论城市基层政治社会结构的变迁轨迹(彭勃,2006);要么通过城市基层场域中特定问题的分析来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时特征与未来走向(赵秀梅,2008;耿曙、胡玉松,2011)。时至今日,这仍是当代中国研究的一个“丰产领域”;但此类研究也日益陷入一种同质生产、难以取得理论突破的境地。本文尝试对此困境进行回应。接下来,我们将首先梳理“国家与社会”范式的理论内涵及其被引入当代中国研究的学术背景;然后对当代中国城市基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相关研究进行述评,进而分析其理论困惑与可能的突破路径;最后,本文还将对“国家与社会”范式作为特定“知识生产”成果所具有的知识社会学属性进行反思。
一
“国家与社会”可谓是社会科学的经典范式,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经久不衰的研究主题。该理论范式的产生有着错综复杂的政治哲学渊源,但其理论主旨在乎对社会结构与政治秩序的关怀这一点却是明确无疑的。
众所周知,作为一种群体化的生活方式,国家的出现要远远晚于如家庭、村落,乃至西方历史上的早期城邦等初级组织形态。“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道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马克思,1995b:174)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生存于某种可称为“自然状态”的秩序之下。自由主义先驱约翰·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自由或财产”。(Locke,1960;塞利格曼,2002)即理性或者说自然法构成了人类这一历史发展阶段社会秩序的重要来源。与洛克不同,霍布斯则认为,在人人都按照自己本性而生活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要求无限自由;而“自然法”则强调约束。两者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导致“自然状态”陷入一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要避免这种情况,须通过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国家,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也就是说,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注定是混乱无序的,也难以达成秩序整合。事实上,洛克也承认“自然状态”下的秩序整合存在缺陷:“第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第二是缺少一个按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公允的裁判者;第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邓正来,2002)因此,洛克也认为社会成员通过契约自愿将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在所难免。两人的区别仅在于:洛克认为国家只是社会成员为弥补“自然状态”缺陷而通过契约让渡权利的结果,因此国家不能也不应该辜负社会成员的信托,一旦国家违背了契约,社会成员可以推翻其统治和恢复让渡的自然权利;霍布斯则视国家为力大无穷的海兽“利维坦”,认为社会成员必须将其所有的权利与力量均交与国家并绝对服从。这也基本奠定了此后“社会先于国家”和“国家高于社会”两种对国家与社会关系不同理论认识的思想渊源。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国家”与“社会”两者的关系密不可分。“社会”的古典哲学内涵可以追溯到“自然状态”说;而作为社会学、政治学的“社会”概念,则更多地受到了马克思的影响。他认为社会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马克思,1995a:345)尽管如此,“社会”的内涵仍然并不十分确定;而其外延更是被不同学者根据其研究意图进行了各取所需、五花八门的界定。概括起来说,“社会”所指涉的范围大致有如下几种代表性观点:“一是认为社会是一切人类现象的总和;二是认为社会是国家范围之外的非政治领域;三是认为社会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并列的一个领域”。(刘安,2010)现代政治学和社会学更多地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社会”。这种用法已然预设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并将两者置于对立的结构空间。
事实上,从思想脉络而言,“国家”与“社会”两者可以说是在相互划清边界、相互独立的过程中彼此赋予发展动力而产生与形成的。奠定当代“国家与社会”理论范式最为重要的学者当属黑格尔、马克斯·韦伯和卡尔·马克思。这其中,黑格尔被公认为首先在学术意义上区分了国家与社会的概念。黑格尔(黑格尔,1961:253)视国家为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认为国家是个体权力让渡的结果,是“理性的和首要的机构”和人类精神伦理生活必要和不可缺少的调解。而市民社会只是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它建立在成员追求和发展私利的基础之上,因此不可避免地导致普遍的冲突和精神的堕落。市民社会内部的严重冲突还导致了它与国家关系的矛盾和紧张,黑格尔认为只有国家及其官僚机构能够调和这一矛盾。韦伯则认为“国家是这样一个人类团体,它在一定疆域之内(成功地)宣布了对正当使用暴力的垄断权”。(韦伯,1998:55)他尤其关注国家官僚制度本身以及在权力体系中占有有利地位的群体,并将此二者视为是理解国家最重要的组织维度和权力维度。韦伯也认为社会内部潜伏着深层的内在威胁,其秩序随时面临着挑战。但他并不像黑格尔那样,认为国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机制。正如奥罗姆(奥罗姆,2006:46)所总结的,韦伯觉得社会失序的威胁一方面来自于现代社会对于“理性化”的过分强调;另外一方面恰恰来自于现代国家本身的官僚特质。在这一问题上,韦伯是悲观的。他不仅没有提出解决之道,还预言人类社会无法逃脱“钢屋”的宿命。
至于马克思,他虽然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国家与社会的概念。但他与黑格尔在对待和认识二者关系这一问题上却截然不同。首先,马克思显然不认同黑格尔形而上学的国家观,不同意仅停留在社会意识层面理解国家。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并从社会存在的角度赋予了“国家”完全不同的内涵。“对马克思来说,国家的存在是假定社会的划分为前提的,事实上国家起源于私有财产和社会阶级的发展,而不是在利益一致时调解这些矛盾。”(福克思,2008:10)作为上层建筑,国家从来就不是独立自主发展的,而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马克思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分化源自于私有财产出现以及人类社会的等级化。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出现更强化了这一点。资产阶级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控制国家这一强制性的权力机构,达到维护既有社会等级分化、也就是阶级分化的政治后果。因此,国家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精神生活的最高形式,而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地位以及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马克思,1995a:274)其次,马克思的社会中心观与黑格尔的国家本位主义截然对立。黑格尔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黑格尔,1961:269)因此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这意味着,市民社会要服从于国家的统治权。显然,在黑格尔的知识图谱中是国家决定社会,而不是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的理论则是以社会为中心的,他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世界重新颠倒过来。“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马克思,1995b:196)马克思认为虽然市民社会孕育了国家;但私有制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阶级分化却使得国家具有一种专制性,并沦为统治阶级剥削和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显然马克思也意识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关系,但他并不像黑格尔那样认为国家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因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机器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它不可能做出有利于无产阶级利益的决策。因此,必须强化和巩固社会以限制和控制国家。
二
“国家与社会”范式在政治社会学当中成为主流与如下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社会政治秩序整合基础由“文化”向“结构”的转变。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政治秩序需要依靠强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特定“文化”来进行维持。欧洲中世纪的教权统治和中国封建时期的皇权天授莫不是如此。借用韦伯的概念来说,基于“文化”的社会政治秩序,其权威类型属于“卡里斯玛权威”或“传统权威”。然而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后,社会政治秩序的达成方式却发生了明显变化。奥罗姆(奥罗姆,2006:46)曾经对韦伯的这一思想做如下概括。“现代社会涉及一个选择,这便是选择由一个‘核心领袖集团’所主导的领袖民主,还是选择无领袖的民主,即由没有天职观念的职业政客来统治,由没有卡里斯玛特质的个人来实施领导。取而代之的是法治,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或者说违法会受到惩罚。”韦伯也因此将这种达成政治秩序的权威基础称为是“法理权威”。张静进一步明确地指出了社会政治秩序的“结构”转向。“这种变化的总体方向是,它越来越依靠‘结构’而非‘文化’来维持,换句话说,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础是结构关系。”“‘结构’秩序的观念认为,政治权威和社会相互联系,它们互相给予承认、支持、同意及合法性,由此构成了秩序,这就将政治的合理性从传统或文化的规定转移到行动者的权利方面。从‘文化’秩序向‘结构’秩序取向的转变,影响了当代政治社会学的提问方法,也影响了学者对冲突和秩序来源的看法”。(张静,1998a:1-3)在明确了现代社会政治秩序的来源与基础是某种“结构”之后,政治社会学的一般理论进而将基层民众(社会)和权威当局(国家)的制度化联系视为是保持社会整合与政治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因此成为政治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析范式。导致“国家与社会”范式主流化的另一因素是现代国家对社会的渗透、控制乃至侵吞日益严重。按照吉登斯(吉登斯,1998:2)的说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般历程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格局经历重大历史变动,转变为国家—社会糅合的民族—国家格局。这一过程历史地体现为从传统国家(城邦、封建国家、继嗣帝国、中央化官僚帝国)时代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历程。并且,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历程历史表现为社区和人的生活逐步被“国家化”。尤其是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条件下,工业化所联结的“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增长,使得国家更容易渗透到社会当中。如果说霍布斯“个人绝对服从国家权力”和黑格尔“国家是最高理性”尚属于哲学思辨范畴的抽象规范的话,那么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则在某种程度上应验了两人的思想。原本是为了达成秩序而从“自然状态”中分离出来的国家,如今恰恰成为了威胁社会秩序的“利维坦”。因此要通过重塑国家与社会二者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抵抗国家、保卫社会、捍卫秩序。另外,国家对社会的不断渗透、控制乃至侵吞,不仅推动了“国家与社会”范式在政治社会学中的主流化;还导致了若干与此范式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理论的出现或复兴,并极大地影响了当代社会科学的理论话语,如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等。正如邓正来所说,“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邓正来,2002:3)这些概念、理论亦在此后深刻地影响了当代中国研究诸领域。
“中国研究导源于西方的历史,决定了在这一综合性的社会科学领域中,中国一开始必然是以‘他者’的面貌出现的。”(周晓虹,2010)“他者”,不仅意味着中国作为“客体”的研究地位;也意味着对中国的研究深受西方社会科学思维方式与理论范式的影响。此为“国家与社会”范式被引入当代中国研究不可忽视的学术背景。对于中国社会政治秩序的关注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研究学者的全部理论兴趣;而直至今天,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和诠释仍然是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议题。
二战结束之后,“极权主义”理论成为西方学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流诠释模式。该理论认为: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政治秩序的特征是国家高度控制了私人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在政治权力系统之外,个人和和团体都没有决策的自由和权力,甚至国家之外就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团体;个体的原子化以及社会的无组织化使得社会不具备任何表达利益诉求和影响国家政策制定的能力。“西方学者主要通过‘极权主义’理论来观察和解释政治制度对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强力控制、意识形态如何影响了这一社会政治结构的形成与变迁以及该体制获取社会成员的配合以实现系统目标等。”(Halpern,1993)“极权主义”理论的盛行与诸多因素有关,但如下两个原因不可忽视:一是西方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对中国研究的早期关注深受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斗争的影响;二是这一时期西方学者缺乏进入中国开展经验研究的机会,大量经验材料的获得主要依靠的是官方公布的资料、报纸杂志以及海外移民的访谈等。这难免导致研究与现实之间产生偏差。事实上,这一框架从不缺少批评者。魏昂德(Walder,1985)就直言不讳的指出极权主义模式从出现的那一刻开始就是错误的,它不适用于描述社会主义社会任何阶段里的社会关系。此外,“极权主义”理论还不能说明意识形态取向与政治经济权力的相互作用方式,也难以解释在中国基层社会当中广泛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与正式及非正式的关系组织在传输基层利益和整合基层社会当中起到了何种、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西方学界对中国的研究范式出现了明显变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中国内部而言,是其自身历史进程呈现出诸多“极权主义”理论所无法解释的现象,如国家权力并非高度集中、高层政治冲突一直存在;社会也并非完全被国家权力宰制,基层社会中抵抗国家管辖的冲突从未中断。而从西方学界自身而言,则是因为一场批判传统政治学过于关注形式的制度研究、关心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所谓“行为主义革命”。这场革命抛弃了政治的人性基础、政治权力、政治权利、政治制度等宏大主题。“中国研究领域的学者们也将注意力从此前一般的、正式的政治制度和组织结构的分析转向了特殊的、非正式的政治规则和利益群体的研究,最典型的就是对派性政治和非正式政治团体的研究。”(焦长权,2014)相较于“极权主义”,基于多元主义的“利益集团理论”(Skilling,1983)在这一时期更为流行。该理论模式认为社会中广泛分布和存在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构成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来源;国家只是上述过程的背景,并不发挥主导性作用。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自我变革为海外中国研究注入了新动力。这一时期开始,不仅西方学者拥有了进入中国内地进行经验研究的机会;而且还有大量中国学者进入这一研究领域,从而碰撞产生出纷繁复杂的思想论争,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这一学术领域的发展。海内外的学者对改革开放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判断,开始出现了显著分化。第一,有学者认为改革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社会也似乎看上去获得了部分自主空间。但这并未改变中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秩序结构。国家权力的后退不仅是有选择的,而且也是有限的。其目的是为了在社会结构转型的同时维持政治秩序的稳定。第二,有学者认为改革后的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国家的强力控制有所弱化,行政权力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均有不同程度的退出;与此同时,非国家的社会空间获得了发展的机会,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据此,他们认为中国市民社会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可以预见未来一个强大市民社会的必然发展趋向。第三,有学者则认为中国的改革尽管动摇了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全能主义”(邹谠,1994)秩序结构,但并没有导致一个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或者说“公共领域”的产生。他们认为,与“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社会对国家的对抗不同,改革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了某种复杂的互动关系。此种关系的重要特征是在国家的认可与主导下,社会的利益表达与政策参与渠道得以构建并制度化。因此,“法团主义”(Unger&Chan,1995)是理解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更为贴切的理论框架。第四,还有学者则认为,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并非简单的孰强孰弱所能够解释清楚。在这里,“国家深受传统中国社会的影响,而社会亦被国家所改造”。(赵文词,1999:47)从未来着眼,“通过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与相互增权,进而实现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并构建能促型的国家,是中国最佳选择”。(顾昕,2004)
三
在海内外学者关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诸多研究中,城市基层治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论域。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政治社会学基本理论而言,城市基层是国家与社会发生直接互动的重要场域。国家通过治理过程将行政权力下沉到基层社会,完成政治整合;而社会则籍此表达利益诉求或是谋求自我服务。城市基层治理的实践就是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互动、博弈、竞争和协作的过程,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不断调节的过程。其次,从当代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的实践而言,“19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加快,许多人(包括学者、政府管理部门和市民)几乎都开始议论‘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而提出的各种社会问题”。(李友梅,2007)这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现了何种变化以及应该如何变化又是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问题。
目前学界一致认为,建国后中国城市社会逐渐建立和形成了以“单位制”为主,街(道)居(委会)制为辅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由于这一时期大多数城市居民事实上生活在各种“单位”组织之中,街道和居委会只管理少量无单位的社会成员;因此,“单位制”实际上是这一时期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核心。单位组织的出现与我国当时再分配体制的形成密切相关。就其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统治的形式和工具”,(李路路、李汉林,2000:8)是“将命令权力和财产权力结合起来的国家统治的一种组织化工具或手段”,甚至“其本身就是整个社会统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李路路,2002)华尔德(华尔德,1996:95、137、183)将单位组织的内部特征概括为:党政合一制度、有原则的任人唯亲制度和上下间施恩回报关系(patron-clientties)的体制。也有学者强调政治觉悟、思想品德等作为单位组织中资源分配原则的重要性,并因此将单位组织称为是“德治性再分配体系内的制度化组织”。(李猛、周飞舟、李康,1996)作为国家正式体制的组成部分,单位组织兼具有经济和政治功能,对维持社会秩序负有责任。“这促进了‘单位政治’的发展,使得单位成为一个充满类似于公共领域中各类政治活动的场所。”(张静,1998b:184)单位制就是以单位组织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制度结构。“这个体制的基本内容是:一切微观社会组织都是单位,控制和调节整个社会运转的中枢系统由与党的组织系统密切结合的行政组织构成”。因此,单位体制下“所有基层单位都表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延伸,整个社会的运转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路风,1989)同时,单位制也是一种“由单位这一实体所构成的社会调控体系”,其特征表现为:“单位被政党和行政力量分割成若干个平行林立、呈‘伞状结构’的调控领域,并依靠这种伞状结构中的等级体制,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政策自上而下的贯通”。(刘建军,2000:48)作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核心单元,单位是国家的代理人,体现后者的意志与利益;同时在资源垄断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只能通过单位渠道获得所需资源,这又导致了他们对单位的高度依附。可以说,“国家—单位—社会(单位)成员”这一链条中自上而下的双重控制与自下而上的双重依附是以单位制为核心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为显著的特征。就建国后中国所面临的特殊历史背景而言,集权性的单位体制无疑有助于国家控制和调配社会资源,从而达到政治动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但这一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在客观上也确实导致了社会成员的原子化,导致了社会自主性的完全丧失、甚至可以说被国家同构。
然而随着中国改革进程的启动,城市基层社会空间中的单位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通过对北京一家印刷企业的实证研究,杨美惠(Yang,1989)发现单位不仅具有了独立于国家的利益诉求与满足渠道;同时单位成员的个体权利意识也日益显现,开始与单位讨价还价。由于单位日益独立于国家、个人日益独立于单位,“国家—单位—社会(单位)成员”的双重依附与双重控制关系逐渐弱化、趋于消解。传统单位制(尤其是在工业企业领域中)出现如下显著变化,“如从外部化控制到内部化控制、从国家资源的社会化占有到单位化占有、从对国家的依赖到对单位的依赖,从而出现了向‘新单位制’演变的趋势”。(刘平、王汉生、张笑会,2008)
随着单位组织在基层社会政治结构中的秩序整合功能日益弱化,“社区制”(华伟,2000)成为了变革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选择。这一变迁过程意味着城市基层空间中街居制向“三层多元结构”的拓展,即“一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新体制注重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二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新体制注重理顺综合管理与专业的功能职责;三是‘政事分离、政社分离’新举措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会组织”。(徐中振、李友梅等,2003:48)然而有意思的是,对于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这一重要变革及其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学术界却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派:
其中一派学者强调城市基层空间中社会、市场等非国家力量的兴起。他们普遍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住房产权私有化激发了城市居民的权利意识,并使其具有了自我组织和参与社区管理的动力。如李骏(李骏,2009)发现在新型商品房小区,住房产权对政治积极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且居民个体内在的政治积极性在社区层次上和地方层次上具有紧密一致性。在这一派学者看来,随着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而出现的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具备了公民社会的初步特征,是“住宅社区的公共领域”。(夏建中,2003)同时出现在社区的市场化服务组织——物业公司,亦在运作中“摆脱国家一元控制和全权性操纵的局面,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张磊、刘丽敏,2005)此外,敬义嘉和刘春荣(敬义嘉、刘春荣,2007)发现,通过由政府主导的选举对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赋权,居委会直选实现了社区权力的让渡和建构,从而激发社区认同、促进公众参与、构建以居委会为核心的集中型的基层民主治理网络。因此,社区制的实施预示着“公民社会在草根社区中崛起”。(王颖,2006)另一派学者则强调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迁过程中国家行政权力的延续与重构。通过社区建设,政府试图理顺街居管理体制中条块关系,健全和完善基层行政管理组织构架;同时国家权力得以向基层社会渗透,从而实现自身合法性与权威重建。如彭勃从基本空间形态的角度判断中国城市基层体制变革中“国家的努力目标是重新回到社会,占领社会空间的领导地位”。(彭勃,2006)Read(Read,2000)认为,新体制下的居民委员会仍然被设计成为城市政府与市民之间的个人联结通道;它利用社区社会关系来替国家完成各种任务,同时也帮助居民解决日常生活问题。而现实中有为数不少的业主自治组织、如业主委员会,其“成立和运作过程中都能看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它们往往与国家具有某种联系)以及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广泛影响……这稀释了业主利益的表达并将其参与转移进小心设计和可控的管道之内”。(Read,2003)也就是说,在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中,国家深嵌入市场、社会的利益关系重构过程这一点并没有改变,社区亦只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的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国家治理单元,而不是一个可以促进公共领域形成或市民社会发育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杨敏,2007)变化的只是国家在基层社会的角色、行动轨迹和行动策略。正如王汉生和吴莹(王汉生、吴莹,2011)所言,以商品房小区这样的新型城市基层空间为基础生成的“社会”并非“国家”的对立物,而是浸透着国家的身影和力量,尽管它们时而“看得见”,时而“看不见”。此外,还有一派学者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论视角来透视当代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变迁。他们认为这是一个国家政权建设与社会自主性发育相结合的过程,只强调其中的一个面向是不够的。如徐中振、徐珂(徐中振、徐珂,2004)通过对上海社区建设实践的考察认为当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空间中同时并存着“党的群众工作系统、城市基层行政管理系统、社会生活服务系统和社区居民自治系统”,新的体制形成过程中“既有政府‘行政化主导’和‘行政性推动’的作用,也有‘社会化发育’和‘社区化参与’的作用”。朱健刚(朱健刚,1997)认为通过“社区行政建设”和权力的组织网络从一叠走向三叠,“一方面城市基层的国家力量增强,行政力度加大,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网络也在政府扶持下不断扩展,这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自治空间的生长”。可以说,城市基层的权力格局中“传统体制下行政‘命令式’的单向服从的关系模式正在向‘协商式’的双向服从的关系方向转变”,(李友梅,2002)新的体制背后体现了“目前城市基层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是断裂的,也不是嵌入式的,而是呈现一种‘粘连’状态”。(桂勇,2007)
四
综观上述研究可以发现,学术界近年来就当代中国城市基层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了丰富且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当前中国基层社会政治秩序的特征与走向;而且对“国家与社会”这样的西方理论范式进行了基于中国经验的阐释。但不可否认的是,当代中国城市基层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正日益呈现出研究理路上的趋同性,在西方范式的移用之外越来越难以取得理论突破。究其原因,是对以下问题缺乏足够的理论反思。
第一,城市基层空间中“社会”的实体化。从概念内涵上来说,在前国家阶段,社会是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国家产生之后,社会则指的是国家范围之外的非政治领域。然而具体到城市基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时,研究者必须将“社会”这一概念进行一种类似于变量操作化的处理——即要在城市基层场域中找到特定的实体化对象来进行研究。由于“社会”这一概念外延的复杂性,所以在具体研究中,论者往往根据各自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等将“社会”处理为业主委员会、民间组织、社会运动、NGO、邻里关系等。从研究的操作性角度而言,这样的处理无可厚非。然而打一个比方来说,“社会”其实可以说是一个洋葱。当我们一片一片地拨开一个洋葱时,它并没有某个独特的内核或者说核心要素。上述“社会”在城市基层的实体化对象即是被拨下来的一片洋葱。我们既不能说它不是社会;也不能说它就是社会。所以论者在进行此类研究时应当时刻保持这样的警惕:即使在经验层面只能通过有限外延来处理一个复杂的概念;仍要保证概念内涵在理论层面的一贯性与,保证论题在经验与理论之间的可通约性。如此说来,准确无误地在城市基层实体化“社会”是不可能的。解决这一问题有两个思路。一是尽量对“社会”在城市基层场域中的实体化外延开展系统研究,也就是尽可能多地收集洋葱片。当然,考虑到社会外延的复杂性,类型化处理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二是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理论抽象从“社会”的外延回归其内涵展开分析。
第二,城市基层空间中“社会”的多层复合属性。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社会”既可以被视为是包含政治、经济、文化亚系统在内的复杂体系;也可以被视为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平行的系统结构。这往往取决于研究主题的适用与理论视角的选择。现有研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忽视了“社会”的多层复合属性。多数研究主要聚焦作为非政治空间的社会范畴,也就是基本可视同为市民社会的社会范畴。然而即便就是市民社会,也并非与经济系统、文化系统互斥和不兼容。事实上,“仅把市民社会等同于不受国家督导的自主性社团的存在——都是无法恰当地处理市民社会这一历史概念的”,(泰勒,2002:22-23)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应当包括:“第一,它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第二,它构成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的基础。第三,市民社会是许多自主的经济单位或商业公司的集合体,这些单位与公司的行动独立于国家,并相互竞争”。(希尔斯,2002:36)这样说来,在城市基层空间中忽视经济因素和市场机制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种种影响显然偏离了市民社会的理论初衷。故此,我们应当在研究中充分体现“社会”的多层复合属性,充分考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对国家与社会各自的作用机制以及对两者关系产生了何种影响。
第三,城市基层空间中“社会”内部的多样性和不一致性。现有关于城市基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处理“社会”的另外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将其视为是一个整体,以此为基础来讨论其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事实上,具体研究中不仅实体化“社会”要冒一定的理论风险;在根本上还面临着社会并非整体的巨大理论障碍。以被诸多研究者视为是市民社会先声与希望的社区业主委员会为例,石发勇(石发勇,2013:175-221)的经验研究表明:除了提供正式参与渠道、促进基层治理、促使社区权力由一元集权向多元分散发展等表征“社会”成长和制约国家的功能之外;包括业主委员会、其它社区权力机构在内的市民组织同样存在派系政治,存在以权谋私、寡头统治、派系斗争等权力分化现象。因此,在城市基层治理场域中的“社会”不应该被理所当然地视为一个整体;其内部亚系统复杂的多样性与不一致性,不仅会影响“社会”自身的结构特征,还会影响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行动者”视角或许是处理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案。这一研究视角抛弃宏观意义上的整体化“社会”观念,视城市基层空间中各组织主体为特定场域的积极行动者,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其互动关系与空间特征。对“社会”内部多样性和不一致性的把握显然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城市基层国家与社会关系成因的理解。
第四,城市基层空间中“国家”的实体化。与“社会”一样,讨论城市基层国家与社会关系同样面临着“国家”的实体化操作问题。就前文综述来看,现有研究大多是将“国家”操作化为政府或是基层政府进行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实则成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讨论。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国家”与政府之间的某种对应关系;但从其概念内涵来说,将政府视同为国家还是存在着将复杂化约为简单的风险。社会契约论视国家为社会成员出于秩序整合的目的而让渡权利的结果,国家与社会之间也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复杂的权力关系。所以,仅仅将“国家”与政府或基层政府对应起来是不够的;而应该将“国家”理解为以政府或基层政府为核心的、与社会之间的一系列复杂的权力关系与机制安排。“通过基层社会的权力秩序与内在逻辑来描绘国家与社会相遇在基层社区最现实生活层面的真实图景。”(李友梅,2003)近年来有研究者对当代中国城市基层社会变迁背景下的社区权力关系与秩序的重构进行了深入关注。如金桥(金桥,2010)通过社区实地研究分析基层权力运作的逻辑,张虎祥(张虎祥,2005)关注当代城市基层社会权力秩序重构的内在行动逻辑与机制等。这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城市基层的“国家”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
第五,城市基层空间中“国家”角色的多维性。无论是从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实演变,还是从当代政治社会学“国家与社会”范式的学术渊源来说,国家似乎都是站在社会的对立面,两者是非此即彼、相互争利的关系。这也是“国家与社会”很多时候被书写成“国家vs.社会”所表达的理论内涵。可以说,国家强而社会弱,国家向社会渗透、社会反抗国家基本构成了“国家与社会”范式在当代科学传统中的主要理论脉络。因此,多数学者在通过“国家与社会”范式关照当代中国基层政治秩序时,也普遍认为是国家强而社会弱的格局。即使国家有限放松对社会的控制,还是具备渗透甚至侵吞社会的能力。“利维坦”式的强势国家已经成为了这一领域的思维定势。然而,尽管不那么明显,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在城市基层场域中“国家”角色的多维性。这种多维面向体现为:的确很多时候国家是在控制乃至侵吞着社会;但有的时候国家也会主动退出,赋予社会发育成长的空间;甚至还有的时候国家还会积极主动地通过迂回、妥协等方式寻求与社会的合作。只有认识到“国家”在基层所扮演的掠夺者、退缩者和合作者等多种角色,才能理解诸如“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孙立平、郭于华,2000)的现象在我国基层社会广泛存在的原因,以及此类现象又是如何影响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形态。
第六,城市基层空间中“国家”与“社会”的联结机制。在城市基层过于强调“国家vs.社会”的另外一个后果是:论者往往将研究聚焦于国家向社会渗透与控制的制度机制以及社会反抗国家的技术策略;而相对忽视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结机制。政治社会学的一般理论认为:“基层民众与权威当局的制度化联系是保持社会平衡和政治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这种制度化联系渠道(或机制)由两个相互作用的环节构成:即自下而上的利益传输和合法性供给与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及利益满足)。它们之间的畅通循环,为社会—政治秩序的维持奠定了基础”。(景跃进,2004:78)“国家与社会”范式的核心理论关怀是社会政治秩序何以形成。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城市基层“国家”与“社会”的联结机制对秩序整合的影响丝毫不亚于“国家vs.社会”的对抗。因此,有必要分析基层社会的利益诉求是如何被自下而上地上传、并通过影响国家社会政策的制定而得以实现的;同时,权威当局、即国家又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满足基层利益诉求并达成秩序整合的。更进一步,城市基层“国家”与“社会”联结机制至少包括如下理论问题:联系基层社会和行政决策权的制度化渠道是什么?此种制度化联系渠道的运作机制又是什么?此种制度化联系渠道对于社会政治秩序的形成在何种程度上发挥着什么作用?深化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对拓宽城市基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是有价值的。
五
如上所述,当代中国城市基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面临诸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基层空间自身的复杂性,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亦难以揭示其间所有的隐秘关系,事实上这也是任何社会科学范式在面对经验现实时难以克服的困难;而上述理论困境产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则源于“国家与社会”范式作为特定的“知识生产”成果,所具有的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等知识社会学属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理论范式进行更深入的“纯粹社会学”(腾尼斯语)反思。
首先,“国家与社会”范式既可被视为是经验世界的实体建构,亦可被视为是理论批判的抽象资源。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国家与社会”以及“市民社会”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就有研究者指出,“市民社会……无疑具有两大可资运用的资源: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实体社会的资源;另一是市民社会可以作为一种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模式的资源”。“……这两种资源,一开始就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紧张。正是对这种内在紧张缺乏足够的知识自觉,导致了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在研究中的种种问题”。(邓正来,1997b:616)然而纵观二十多年来此领域的研究,多数论者似乎仍停留在将国家与社会关系视为是经验世界的实体建构。其核心旨趣在乎:以基于西方历史发展经验的“国家与社会”范式,关照中国社会现代化与政治民主化的现实进路。他们不仅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该理论范式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批判性理论资源的价值;更没有意识到应用于中国研究时,该分析框架因实体建构与理论批判的不同维度而存在的内在紧张。这样的研究尽管不乏其价值;但同时也是对“国家与社会”范式粗暴的、化约式的处理,割弃了该理论框架中最富生命力和批判性的部分,从而出现“每当无力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实际关系时,论者们便会直接借助‘国家’、‘国家与社会’或‘国家与社会互动’等语词来弥补分析的无力”(邓正来,1997a:610)的现象。如此说来,不仅需要从实体建构的角度考察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秉承该理论框架的批判内涵,在中国社会现代化与政治民主化的现实关照下,对相关理论研究与知识积累进行反思。“……正是深嵌在理论、问题和(特别是不同国家的)学术判断范畴之中的集体性科学无意识,……反思性的主体最终必然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科学场域。”(华康德,1998:43)
其次,“国家与社会”范式的政治性问题。作为近年来流行的理论范式,“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一直被视为符合且体现了现代社会科学对于价值自由的根本追求以及不受知识生产领域之外各种要素影响的自主性特征。这种自主性诉求,尤其强调的是不受政治系统的控制。显然,“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不仅从理论范式的角度,而且从知识生产的层面迎合了社会科学研究者对于国家干预之外的非政治领域的想象。这一“双重隐喻”式的价值特征,亦可理解为是“国家与社会”范式流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正如前文所论及的那样: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直至“国家与社会”范式的流行,与国家主义的炽盛以及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侵吞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国家与社会”范式从一开始便暗含了知识领域的自由主义价值诉求。这种自由主义立场试图从原初的“自然状态”出发来理解现代的“社会”,认为“社会”理应保持不受国家染指的自由领地,同时也相信“社会”在无外来干预的前提下足以形成某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这样一来,“‘国家与社会’范式以自主性社会科学研究的名义完成了以自由主义立场批判现实的政治任务”。(强世功,2003:10)它并没有清除自身作为科学范式的政治性,而是另外一种政治性的理论表述,成为另外一种意识形态在知识领域的代言人。“由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干扰,‘国家与社会’社会科学范式差不多变成了伪科学,因为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已经将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政治意识给悄悄地阉割了。”(强世功,2003:17)
再次,“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性问题。无论是从概念形式还是理论逻辑的角度而言,“国家与社会”范式中的“国家”与“社会”都被建构成相对独立和彼此自主的范畴。换言之,“国家”与“社会”各自的主体性在某种程度上可谓是“国家与社会”范式成立的前提。从人类政治的历史实践与知识发展的过程来看,尽管“国家”与“社会”从一开始便是相互影响和建构,但两者各自的主体性却是毋庸质疑的。然而,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与发展最终导致了国家的“利维坦”化。现代化的历史,也就成为了“国家”干预、渗透甚至是宰制“社会”的历史;成为了“社会”日益丧失其主体性、沦为政治实践意义上“国家”的“对象化”附庸。毫不夸张地说,今天很难在经验世界中找到不受“国家”影响的自主“社会”。传统宗族村落、各类社会组织、现代市场网络、社会自主空间等被学者们视为是“社会”的领域,无一例外地深受国家力量的干预和影响,体现的是国家有意或无意地治理社会的技术、策略与后果。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在理论范式意义上却看到了另外一幅光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为社会自生自发之秩序提供了充足的合法性来源;也为“国家与社会”范式中的“社会”提供了其主体性的价值基础。政治实践意义上“社会”主体性的缺失导致了知识领域对“国家主义”的无情批判。批判者们坚持认为“国家”的建立乃是基于自由契约原则,因此它理应成为“社会”的保护者、服务者,而不是侵入者和掠夺者。如此一来,“国家只是不同利益集团追逐各自利益的舞台与背景”,(Oi,1989:2)或者说被理论家们想象成了“社会”的背影。这不仅解构了“国家”的主体性,甚至有将“国家”变为“社会”附庸的嫌疑。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有学者提出“将国家带回来”的口号(PeterEvans、DietrichRueschemeyer&ThedaSkocpol,1985),即是对政治社会学研究中“国家”主体性弱化的理论反思。综上所述,就主体性而言,“国家”与“社会”在人类政治实践与社会科学范式这两个不同的领域发展出截然相反的存在形态。科学范式往往是经验和理论的综合体,无法在此二者之间做出明确界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国家”与“社会”经由实践与知识分割产生的主体性问题所导致的“国家与社会”范式的内在紧张时刻保持警醒。
最后,“国家与社会”范式的西方血统与中国应用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众所周知,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建立在全面学习和引入西方概念、理论、规范等的基础之上。上述“西化”的过程在中国社会科学重建之初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中国学界很快便意识到了引入的知识和本土的传统之间所存在的学术张力。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场社会科学的“本土化”运动肇始于港台并很快波及大陆地区。然而,学术移植与本土传统之间无法逾越的鸿沟似乎一直是困扰当代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难题。“国家与社会”范式被引入当代中国研究领域,同样具有浓厚的学术移植色彩。研究者往往将该分析框架直接套用到中国的经验现实,如若两者相符,则直接用西方学者的既有理论观点进行解释;如若两者不符,则将其归因于社会、文化等本土性因素,且多会以西方理论为理想标准对此进行批判,进而基于西方学术成果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做出规范性设计。事实上,作为社会科学概念的“国家”和“社会”,无论是在知识还是在实践层面,中国与西方都存在显著的区别。比如说现代民族国家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西方的国家一般先于政党产生。因而其政党的主要功能在于推动国家的民主转型。但中国的现代国家却是由政党建立的。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实现了孙中山“以党建国”的思想,建立了今天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当代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由此,政党就成为影响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源于西方的“国家与社会”范式却并未将此考虑纳入其理论范畴。至于“市民社会”,刘安(2009)曾撰文梳理和分析了学界对改革后中国“市民社会”的主要研究,并进而说明了这一西方学术话语与中国本土经验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在解释中国时存在的无法克服的障碍。这样说来,西方舶来的“国家与社会”范式到了中国时的水土不服也就可以理解了。难怪黄宗智直接说到,“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从西方近代历史发展经验中抽象出的一种理想类型,它并不适合中国”。(Huang,1993)行文至此,我们并非意在论证源自西方的概念理论无法应用于中国;而是要说明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对学术移植过程中的知识断裂时刻保持警惕。这要求我们的学术研究要从套用西方理论范式走向基于中国历史和现实经验的理论建构,及在此基础上与西方理论范式的平等和理性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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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安,男,1979—,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理论、政治社会学。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海路122号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邮政编码:21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