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应用与限度*

——以社会学论域中的研究为分析中心

丁惠平


内容提要:“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是当前国内学界的主流理论研究范式,广泛应用于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近二十年来,借助“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社会学论域中的诸多研究,包括乡村社会研究、城市社区研究以及社会组织研究等均取得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证成果。但综合观之,这些研究或存在对“国家与社会”框架的“神化”倾向而屏蔽了其他框架的解释力,或仅仅是在语词意义上使用“国家与社会”而无力揭示现象的本质。更为重要的是,“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分析框架本身具有难以突破的限度,这种限度既来自与之相关的理论脉络,更与全球化和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密不可分。基于此,目前国内已经陆续有学者开始质疑这一分析框架的有效性和恰切性,并致力于重构更具解释力的理论范式。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社会中的国家第三领域制度与生活



一、引言

“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国内学界的兴起大概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并在进入21世纪后成为国内社会科学领域的主流理论框架。众所周知,“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并非中国学界原创,而是经由海外中国研究而舶入国内。海外中国研究(主要指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美国的中国研究)由哈佛大学的费正清于20世纪50年代初所开启,迄今已有六十余年的历史。按照美国社会学家赵文词的划分,海外中国研究基于“不同时期流行的社会科学思潮、学者能够获得的经验研究资料和社会舆论所关心的中心问题三者之间的互动”可界分为前后承继的五个阶段。(赵文词,1999)尽管每个阶段或每一代海外中国研究学者的理论目标和研究旨趣不尽一致,但是他们始终基于西方的市民社会理念对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殊与互动展开研究。

及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海外中国研究学者得以顺利进入国内方便地获取所需的经验资料,同时也将所秉承的市民社会理念和“国家与市民社会”分析框架引入国内。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由邓正来、张静等学者的翻译和引介,国内学界开始首次接触并了解市民社会理念。在经历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启蒙”后,国内学界似乎一下子得以窥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无限张力与魅力,于是纷纷转向对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探究,一时间国内掀起了一股市民社会研究热潮。而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中演化出来的并经过诸多本土化修正的“国家与社会”[1]分析框架也开始取代之前流行的现代性范式、意识形态范式而被诸多学科广泛采纳应用,其中既包括社会科学,也包括人文科学,而前者尤以政治学、社会学为主。

二、“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社会学研究中的应用

目前,在国内社会科学领域,利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开展研究已经成为一种趋于普遍化的研究路径。以社会学为例,近二十年来,“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凭借其出色的解释力以及与社会变迁趋势高度的契合性而跃升为主流理论范式,而在社会学研究中取得的理论成就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依赖于“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有效运用。具体而言,其“势力版图”主要涵括了中国乡村社会研究、城市社区研究以及社会组织研究等题域。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所发生的深刻变化主要集中于中国基层社会和社会组织领域,正如沈原所言“在最现实的生活层面上,国家与社会相遇了”(沈原,2002)。鉴于中国乡村社会研究、城市社区研究以及社会组织研究较为全面地汇集了“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应用成果,下文将分别就此三个题域的相关研究做一概观以更好地透视“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理论预设和方法原则在社会学研究中的具体进路。

(一)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中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

“国家与社会”在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中“嵌入”颇深,纵观二十年来的深耕,有学者将此领域的研究概括为三个取向:市民社会取向、国家政权建设取向以及社会中的国家取向。(郑卫东,2005)笔者对此界分基本赞同。

从市民社会取向来看,主要基于村民自治的实施对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变迁的意义展开。李昌平明确指出,现行乡镇体制和乡村社会弊端的根源在于乡村社会的政府权力过剩,而改革的终极目标则是乡镇自治,其中又分为三个维度:一是放活农民——给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发展民本经济;二是放活农村组织——给民间组织平等的法人权利,壮大民间力量;三是放活基层政府——给乡村社会自治权,发展民本社会。(李昌平,2004)徐勇则认为,村民自治是在现代民主—国家建构中产生的,其制度设计中蕴含着现代民主理念,但中国的村民自治具有国家赋权的特点,其成长既需要体制性的行政放权,也需要现代社会组织的发育。这种组织来源于市场化过程中形成的理性化社会和农民的自我组织以及在民主自治实践中培育的农村公民社会。(徐勇,2005)束锦认为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民间组织成为推动国家与农村社会实现良性互动的重要组织载体,并使农村社会呈现出诸多的市民社会特征。(束锦,2010

从国家政权建设取向看,主要也是以村民自治的提出为契机。与学界的主流观点多将村民自治视作国家从乡村社会领域的撤退不同,吴理财认为村民自治是一种国家重建形式,它的推行并非国家从乡村社会的退出。由于其重新启用了乡村社会的民间资源,并实现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性质的对接和融合,因此村民自治无疑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成熟的标志。(吴理财,2002)彭大鹏认为村民自治的本意是为国家和村落社区的健康互动搭建立一个有机联结的平台,从而更好地加强国家政权建设。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村民自治产生了日益明显的行政化倾向,村民自治组织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强,这就使得村民自治很难完成其历史使命。(彭大鹏,2009

从社会中的国家取向看,主要通过对具体的事件过程的跟踪分析而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以往将国家与乡村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代表了一种从结构性研究向关系性研究的转向。比如孙立平和郭于华以华北地区一个镇定购粮的征收为例,分析了在正式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中,权力的行使者是如何引入人情、面子、常理等日常生活原则和民间观念的。并通过对这一过程的分析展示了国家与乡村社会边界的模糊性和相互交织,从而提供了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动态性关联。(孙立平、郭于华,2000)马明洁则通过讲述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了某乡政府的社会动员能力以及这种动员能力的再生产过程。在乡村社会改革开始后,作为国家行政体制一部分的组织化动员在渐趋弱化的表象之下,实际上仍然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只不过这种动员是以一种类似于市场的方式对权力和组织因素重新加以组织和使用。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国家的权力以一种更为社会化或市场化的形式展开行动。(马明洁,2000

(二)中国城市社区研究中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以“单位制”为主和“街居制”为辅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式微,城市社区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化机制开始出现,开启了在城市基层社会变迁中国家权力“退场”与社会力量“出场”的序幕。近二十年来,城市社区研究基于“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取得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成果。综合观之,以“国家与社会”为分析框架的城市社区研究主要存在三个取向: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以及国家与社会互动论。

从国家中心论视角来看,主张国家或政府在基层社会变革中居于主导性位置,以保证城市基层社会在体制变迁中的稳定。如李汉林认为社区政府代表国家与政府的利益与意志,应根据国家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影响、制约和整合城市中社会成员的行为。(李汉林,1993)刘晔将城市社区建设称之为“政党主导下的社区自治建设”的过程,认为应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实现政党、国家、社会的权力互强,这是推动社区自治的一个必要选择。(刘晔,2003)杨敏认为城市社区是单位制解体后作为一种替代性机制以解决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的,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治理单元,而并非一个可以促进公共领域形成或市民社会发育的地域生活共同体。(杨敏,2007

从社会中心论视角来看,则主张发展的根本动力来源于社会,国家作为一种限制性力量应较少干预社会。童世骏认为现代社区是“civilsociety”的重要形式甚至主要形式,应遵循现代社区的“非国家化”,党政机关要减少对社区具体事务的行政干预、淡化社区活动的政治色彩,提高城市居民的自我管理能力。(童世骏,1997)李骏认为社区建设的起因、动力、原则及功能均与市民社会的概念及规定相契合,其实质就是重构国家——社会关系,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独自运作,并完成功能耦合。(李骏,2003)卢汉龙认为社区制改革在本质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在市场化的作用下社区成为私人生活的公共空间和介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公共领域,最终社区将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共同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卢汉龙,2004

从国家与社会互动论视角看,认为在社区研究中存在一种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悖论和矛盾,无论是“国家中心论”还是“社会中心论”均无法同时有效解释城市社区建设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发育这个一体两面的核心论题,因此必须要破除单纯强调国家或单独强调社会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而代之以“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范式和取向。这种取向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借鉴西方国家的治理理论来研究中国城市社区建设。陈伟东认为社区建设应坚持社区自治方向,以社区为平台,通过制度变迁,在每一个社区范围内,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陈伟东,2000)魏娜则系统考察了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轨迹,并将之划分为三个阶段:从政府主导型的行政型社区转向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合作型社区再到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自治型社区,这种演变背后的逻辑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断调整,也即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逐步走向二元互动。(魏娜,2003)郑杭生认为,当前的社区治理模式普遍存在着“居委会困境”和“共同体困境”,基于此,应该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建立起能够最大限度容纳各种主体、整合各种资源、发挥各方面能动性、高效承载各种功能、并实实在在改善社区民生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具体而言,即是按照复合治理和参与式治理的社区治理理念,构建多元主体合作的社区治理结构和开放多元的社区自治体系。(郑杭生,2012

(三)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社会组织成为组织化社会的一种新机制,通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灾害救助、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协调政府和社会关系等各项社会管理事务,成为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因为社会组织在本质上是一种与国家权力形成潜在对抗的社会力量,因此,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重构了中国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正是基于此,海内外中国研究学者纷纷以社会组织为题探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与趋势,并取得了诸多理论成果。

笔者曾撰文对以“国家与社会”为分析框架的中国社会组织研究进行过专门探讨。(丁惠平,2014)“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此领域的应用主要是表征为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两种取向。从市民社会理论取向来看,研究者主要着眼于社会因素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甚或反抗,如奥斯特咖德基于对20世纪80年代末的政治事件的研究提出了“市民社会反抗国家”的理论。(顾昕,1994)高登·怀特(GordonWhite)则以20世纪90年代初的浙江萧山市为个案,对基层社团展开考察,指出当代中国出现了市民社会的胚胎因素,并有可能朝向市民社会的方向发展。(GordonWhite1993)基于对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特殊关系的考虑,有学者对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进行了适度调整和修正,如何包刚提出“准市民社会”、Fronic提出“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等。(HeBaogang1997FrolicB.Michael1997

从法团主义取向来看,研究者则较为关注国家权力对社会力量的规制和整合。如安戈和陈佩华基于对工会和商业协会的研究,指出目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一种“国家法团主义”。(安戈、陈佩华,2001)顾昕、王旭通过考察国家与专业性社会团体(professionalassociations)之间关系的演变,认为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中国正从国家主义走向法团主义。(顾昕、王旭,2005)张钟汝等通过对上海市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研究,创造性地提出了庇护性国家法团主义和层级性国家法团主义两个概念。(张钟汝等,2009)陈家建则认为无论是在中国的城市社会、农村社会还是基层政府组织中,都出现了许多法团化的组织形态,法团主义与中国社会有着多方面的契合性。(陈家建,2010

当然也不乏有学者跳出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的既定框架,提出更为本土化的理论解释,如王颖等人基于对浙江萧山的基层社团展开研究,提出了“社会中间层理论”。(王颖,1993)康晓光则认为许多研究在“局部考察”的视角下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作出的判断是片面的,他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重新塑造其社会控制体制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建设“分类控制体系”的过程。因此,他基于总体性研究视角相继提出了“分类控制”和“行政吸纳社会”等理论模式。(康晓光、韩恒,20052007)江华等以行业组织为例,基于理性选择视角提出了“利益契合”论,认为国家在处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时会适时采取策略性和低制度化选择。(江华等,2011)唐文玉则基于对N镇基层文联的案例研究提出了“行政吸纳服务”的理论解释模式。(唐文玉,2010

上文不揣浅陋对三个题域的研究分别进行了不尽全面的概观,但是这并不代表“国家与社会”只存在于此三个题域,而这三个题域的研究也并非截然分殊的。毋宁说“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社会学论域的应用虽然包括却并不局限于上述三个题域,本文主要是为了分析的便利而择其要之呈现,同时也是为了能在横向的并列比对中发现“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具体应用中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事实上,我们发现“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尽管具有多重面相,但在同一时段的不同题域中,几乎秉承相同的取向,较早期的研究多机械地将国家与社会置于二元对立的结构框架中,而较晚近的研究则更多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关联。


三、倾向与缺陷

在一定的意义上,“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通过对原有的单向度的自上而下的“国家主义”范式的批判,将社会的向度引入中国研究,从而实现了社会科学领域研究框架转换的革命。尽管二十年来“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的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成功,但是综观纷繁芜杂的研究成果仍然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比如,诸多冠以“国家与社会”名义的研究仅仅是在装饰性的意义上使用此分析框架,对其理论预设、核心逻辑、方法论原则等茫然不知,存在一种形式主义消费倾向。此外,从整体上看,学界对于“国家与社会”存在一种一元论的神化倾向,无论何种论题只要置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中似乎便天然地具有了某种正当性与合理性,此种倾向有过分重视和消费“国家与社会”之嫌,不仅有可能遮蔽问题的本质而且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研究框架的更新换代。而具体到社会学论域中的研究,则可以发现不同题域下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存在某些更为具体的且具有共通性的倾向甚或缺陷。

首先,“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上述三个题域的应用主要存在三种取向,即国家中心论、社会中心论及国家与社会互动论。但无论是基于哪种取向开展研究,国家与社会都被先验地视为两个具有明确界分的实体,也即在本质上秉承的是一种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投射到具体研究中则演变成一种对二者影响力进行比对的结构性分析,即使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取向也概莫能外。但是正如黄宗智(2003260)所言,倘若我们坚持这一国家与社会二元界分的理论预设,我们就会冒这样一种风险,即将论题化约成只不过是争论社会与国家何者对所讨论的现象影响较大,而忽视了在这种静态结构之下所隐藏的行动及其能动性,从而难以获得相对微观的机制性解释。不仅如此,这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将注意力集中于国家与社会的力量比对及互动关联上,却较少关注各自内部的非同质性以及冲突,而这必将成为显著降低“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解释效力的一个重要缺陷。

其次,对于中国研究而言,源出于西方历史经验及西方人价值理念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衍生的“国家与社会”在中国既无历史踪迹可循也无现实经验对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分析框架就不能应用于中国研究,只是在“拿来用”之前应该对其加以思想理念上的分殊,即“国家与社会”既是一种解释性框架,亦是一种规范性框架。这也即邓正来所言的“国家与社会”具有两种可资借鉴的资源:一是作为解释模式的资源,二是作为建构实体社会的资源。(邓正来,2002127)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这二者往往相互掺杂、混沌不分。因此,既导致了作为解释框架的“国家与社会”在具体研究中难以落实,又导致了中国社会发生的具体情况无法与“国家与社会”契合的双重困境与缺陷。

最后,“国家与社会”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分析框架本身具有难以突破的限度。正如其引入者邓正来先生所言:“任何一种理论范式均具有自身的限度,不可能用来解释一切现象。即使在它的适用的范围内,它还有着自身的种种弱点。”(邓正来,2002291)“国家与社会”亦概莫能外。其实早在引入之初,邓正来便对此框架可能存有或可能导致的种种风险进行了提示。首先,国家与社会范式容易诱导人们进入整体性思维,将国家和社会都视为独立的整体,进而将它们加以实体化,然后想象它们的关系是在两个主体之间展开的,从而陷入一种“整体性同质化”的思维倾向中。其次,作为宏观层面的国家与社会在具体的研究中通常被化约为较低层次的对应主体,但是经由这些具体的个案研究所获得的结论能否以及如何上升至国家与社会层面却存在着一种悖论性的困境。(邓正来,2002290-291)事实证明,邓正来教授在某种程度上一语成谶。


四、质疑与破题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国家与社会”凭借其与中国社会变迁趋势的基本契合而成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分析框架,并且历经国内社会科学领域的广泛应用和多次修正而日渐成熟。一方面是“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图示的不断扩充完善;另一方面则是与之始终相伴随的质疑与批判,并且近年来这种批判质疑之声日渐高昂。这种批判质疑主要基于意识形态维度和效用维度展开。从意识形态维度来看,国家与社会范式源于西方国家特定的社会历史经验,暗含了西方实现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假设,而这种假设则具有目的论和一元论的嫌疑;从效用维度来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自古以来便是彼此交融、界限模糊的“家国同构”形态,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开始逐渐退出社会的“领地”,但是这一有意建构的事实与西方社会自发形成的市民社会形态存在本质上的差别,那么源于西方的“国家与社会”是否具有真正的解释效力则是颇为可疑的。

自诩为学术边缘人的黄宗智从一开始便对这种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理论框架持质疑和批判态度。他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是从那种并不适合于中国的近现代西方经验里抽象出来的一种理想构造,我们需要转向采用一种三分的观念,即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第三空间,而国家与社会又都参与其中”(黄宗智,2003260)。因此,黄宗智建议借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来定义这种第三空间,并称之为“第三领域”。他认为“第三领域”尽管同时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影响,但是可以阻止那种将至化约到国家或社会范围的倾向。并且,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经验中都能够找到第三领域真实存在的证据。但是,黄宗智的这一析分遭到了诸多质疑,被认为这种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的三元分立框架很可能在主观上篡改了哈贝马斯的国家——公共领域——社会的三层结构。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三分法从逻辑上而言确实有其优胜之处,它明确预见并指出了中国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的灰色地带,这个地带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社会,毋宁说是国家与社会真正发生角力的竞技场。

相较而言,肖瑛的破题更为彻底。他认为,“国家与社会”作为近年来国内外学界研究中国社会变迁的主导性视角,其在中国的运用更多是规范层面的,难以解释中国社会变迁的复杂机制,应代之以“制度与生活”分析框架。这是一种相对微观的研究路径,所谓“制度”是指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持国家的各级各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生活”则是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既是实用性的、边界模糊的,又是例行化的、韧性的及各种“非正式制度”或曰“习惯法”。正式制度与日常生活是两种不同的秩序观,制度一经发布和实践就能重塑生活。“制度与生活”分析框架主要沿袭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把系统论想象都还原为实践的主旨,从而超越“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结构主义的分析模式,把日常实践同社会结构变迁勾连起来,为探究社会结构变迁的微观动力机制提供一种解释框架,因此其可以成为一个替代性视角。(肖瑛,2014)笔者认为,“制度与生活”的提出确实打破了“国家与社会”一统天下的格局,给学界提供了一种相对微观的、动态的研究路径,但是与其说以前者完全替代后者,毋宁说二者互为补充,若将这两种分析框架相结合也许能获得更全面的认识。

马卫红、桂勇等通过对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研究的透视,发现“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因为与生俱来的特性,被纳入这一分析框架的研究主体都是整体的而非分化的、二元的而非多元的,因此,对于认知和解释城市草根的政治社会变迁而言,“国家与社会”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而具体到邻里层面,与模糊不清的国家与社会相比有着各种不同利益与目标的行动者以及更为具象的邻里空间更具清晰性和实在性。因此,可以采用一种更具优势的行动者取向分析框架。(马卫红等,2008)但是这种行动者取向的分析框架主要是从特定的城市社区研究中提炼出来的,那么它是否能够推广至别的题域并同样具有解释力是一个需要加以检证的问题。

与上述诸种批判之声不同,刘欣给出的答案则截然相反,在其关于新政治社会学的论文中也涉及对“国家与社会”的相关反思(尽管不是专门论述)。他认为随着时代背景的变迁,传统政治社会学理论(主要关注民族——国家视域中权力存在的形式和权力运作的方式,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作为核心问题)赖以建立的社会前提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不具有颠覆性意义,国家依然是一种形态可辨、相对完整的分析单位。而新政治社会学通过宣称后工业社会的来临意欲解构权力、国家和社会的思路虽然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但是远远不能说完成了一种范式的转型,毋宁说是一种理论的补充。可见,刘欣认为“国家与社会”的范畴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不会轻易被替代,但是对于一些新的思路可以借鉴、补充甚至结合起来运用。

囿于笔者学力所限,以上所列难免挂一漏万,希冀有后来者能予以补充丰富。

五、结语

从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进展来看,尽管能够完全取代“国家与社会”或与之并驾齐驱的新的分析框架尚不可得,但是“国家与社会”一统天下的局面已经松动。邓正来曾说,“作为一种理论范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它既是对现实的一种反应,也是对现实的一种塑造”(邓正来,2002291)。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身处全球化逻辑、后现代化逻辑、风险社会逻辑以及互联网逻辑等多维空间,并凭借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而从被消费的“他者”转变为具有“生产性”的主体。在此过程中,理论界对于“国家与社会”(主要是作为一种经验事实)的认知日益深入,从而不断地对“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展开全方位、多维度的审视及重构,但是笔者认为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我们是否应该继续使用“国家与社会”框架或是重构本土化的解释范式,而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始终以一种“社会学的想象力”对既有的范式进行批判和反思,并依据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探索新的研究范式。

任何一种理论范式或分析框架的兴起既与特定的理论脉络紧密联系,更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相关联。“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国内学界兴起的契机主要源于改革开放所推进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既象征着“国家淹没社会”的“全能主义”国家时代的终结,亦代表着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国家形态的没落,而进入到一种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国家与社会渐趋分离并形成潜在对抗的状态。而进入21世纪后,绝大多数民族国家皆因全球化的影响而被裹挟进一个更大的世界场域,中国概莫能外。在此世界场域中,“民族”、“领土”、“主权”等话语不再时兴,而代之以全球公民组织、跨国社会运动、全球公共领域、全球市民社会等全新的社会形态和概念。与此同时,全球性的信息技术革命以及网络新媒体的广泛覆盖为上述全球性社会力量的整合与行动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条件。正如裴宜理所言,经济的全球化将带来市民社会(私域)的联动,互联网的发展则会带来公共领域的膨胀与文化的全球化以及这两者合起来将对民族国家的政治产生深远的影响。(裴宜理,2002)这些崭新的变化使得集中于“民族—国家”视域内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变得越来越“不合时宜”。进言之,若始终以民族国家为天然界限,聚焦于其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而无视民族国家所嵌入的全球化场域以及由互联网所构设的“无限化”场域,那么在新的时代浪潮中“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终将走到认知与解释的极限。


参考文献:

安戈、陈佩华,2001,《中国、法团主义和东亚模式》,《战略与管理》第1期。

陈家建,2010,《法团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社会学研究》第2期。

陈伟东,2003,《社区治理与公民社会的发育》,《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1期。

邓正来,2002,《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丁惠平,2014,《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及其缺陷》,《学术研究》第10期。

顾昕,1994,《当代中国有无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评西方学者有关论述》,《当代中国研究》第4期。

顾昕、王旭,2005,《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第2期。

何海兵,2006,《“国家——社会”范式框架下的中国城市社区研究》,《上海行政学院学报》第4期。

黄宗智,2003,《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江华等,2011,《利益契合:转型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社会学研究》第3期。

康晓光、韩恒,2005,《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第6

——2007,《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SocialSciencesinChina》第3期。

李汉林,1993,《中国单位现象与城市社区的整合机制》,《社会学研究》第5期。

李骏,2003,《社区建设: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人文杂志》第3期。

李昌平,2004,《乡镇体制改革和乡村社会发展:由“政府本位”向“民间本位”发展》,《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第6期。

刘欣,2009,《新政治社会学:范式转型还是理论补充?》,《社会学研究》第1期。

刘晔,2003,《公共参与、社区自治与协商民主——对一个城市社区公共交往行为的分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卢汉龙,2004,《中国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上海行政学院学报》第1期。

马明洁,2000,《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

马卫红等,2008,《城市社区研究中的国家社会视角:局限、经验与发展可能》,《学术研究》第11期。

裴宜理,2002,《走向后现代:当代中国研究中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嬗变》,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学位课程“当代中国研究”。

彭大鹏,2009,《村民自治的行政化与国家政权建设》,《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第2期。

束锦,2010,《农村民间组织与村民自治的共生与互动——基于市民社会语境下的探讨》,《江海学刊》第4期。

孙立平、郭于华,2000,《“软硬兼施”: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

唐文玉,2010,《行政吸纳服务——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诠释》,《公共管理学报》第1期。

童世骏,1997,《文明社区的时代特征》,《社会》第9期。

王颖等,1993,《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魏娜,2003,《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演变与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吴理财,2002,《村民自治与国家重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4期。

肖瑛,2014,《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第9期。

徐勇,2005,《村民自治的成长:行政放权与社会发育——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进程的反思》,《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期。

杨敏,2007,《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第4期。

张钟汝等,2009,《国家法团主义视域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关系研究》,《社会》第4期。

赵文词,1999,《五代美国社会学者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载涂肇庆等主编《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西方社会学理论述评》,香港:牛津出版社。

郑杭生,2012,《论我国社区的双重困境与创新之维》,《东岳论丛》第1期。

郑卫东,2005,《“国家与社会”框架下的中国乡村研究综述》,《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

White,Gordon,1993,ProspectsforCivilSocietyinChina:ACaseStudyofXiaoshanCity,TheAustralianJournalofChineseAffairs,No.29,January.

He,Baogang,1997,TheDemocraticImplicationsofCivilSocietyinChina.NewYork:ST.MartinsPressFrolic,B.Michael,1997,State-LedCivilSociety.inTimothyBrook&B.MichaelFrolic(eds.),CivilSocietyinChina.NewYork:M.E.Press.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支持型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机制研究”(项目号:14CSH07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和推进路径研究”(项目号12&ZD06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丁惠平,女,1981年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海学刊杂志社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组织社会学、理论社会学。通讯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海学刊杂志社,210013

[1]“国家与社会”实际上是经过本土化修正后的图示,其前身为更具特定内涵的“国家与市民社会”,这种修正主要是因为在中国的经验历史中并不存在与西方式“市民社会”明确对应的社会形态,因此在这一分析框架被引入国内后,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目标以及对于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而将之转译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及“民间社会”等,且各自都能找到合理的证据,因此用“国家与社会”替换“国家与市民社会”可能更具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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