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秩序何以可能

——兼与焦玉良商榷

马良灿


内容提要:与人们日常生活甚为密切的市场交易秩序建基在情理社会基础上。情理社会中的伦理情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主导着交易主体的行为方式与行动逻辑。焦玉良仅从社会交往形式抑或社会呈现的表层现象就认定中国社会已步入“生人社会”、认为交易主体之间展开的交易行为需要建立在普遍信任基础上的制度承诺的观点过于草率偏激,并陷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陷阱中。认知市场交易秩序,应当关注交易主体行为及其社会交往的社会文化环境,应当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理性与情理、熟悉与陌生之间理解其本质,并探寻优化之道。从社会整体的脉络看,“伦理情谊之手”和“法治理性之手”均是维系市场交易秩序不可或缺的力量。

关键词:市场交易秩序;生人社会;情理社会;伦理情谊

快速发展的中国市场经济,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深层问题,而交易秩序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无可回避的根本问题。面对与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直接相连的消费品市场中交易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与行为秩序,如何立足本土社会文化传统,如何在传统经验与现实社会的密切联系中,理解市场交易行为的深层结构,探寻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途径,这既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学研究中应给予认真探索和思考的重要学术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如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涉及如何判断中国市场经济立足的社会基础的性质,而且关涉到经济社会学研究范式的认知转向。笔者想从社会文化视角,就此发表一些初浅之见,并与焦玉良在《熟人社会、生人社会及其市场交易秩序》(以下简称“焦文”)一文中所形成的主要观点进行商榷(焦玉良,2015),进而澄清市场交易行为中的某些认知误区,探寻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本土化路径,拓展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展开空间。


一、如何认识市场交易秩序的社会文化基础

所谓市场交易秩序,系指交易主体在经济社会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相对和谐和稳定的关系状态,这种关系状态使交易主体之间正常的交易关系的实现及其利益关系的维系成为可能。一般而言,市场交易秩序主要通过交易主体的交易过程、行为方式、行动逻辑、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来呈现。认知市场交易秩序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理解交易主体间的行为取向、行动逻辑及其社会互动关系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这一过程往往表现为一种实践的特殊形态(王国伟,2013)。同时,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行为规则、互动关系和思维方式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展开的。只有对交易主体所赖以依存的社会形成相对清晰的认识,才能真正理解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行为方式、行为选择与行为规则。

回答市场交易秩序何以可能,实际上就是将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交易信任与行动逻辑嵌入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进行认知,进而理解和解答如下问题:交易主体所面对的社会究竟是何种形态;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人们依照什么样的思维方式、社会认知取向和行为规则展开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了什么影响;如何通过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调整来优化市场交易秩序。认知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及其所赖以依存的社会文化环境是理解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前提。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市场交易秩序嵌入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之中,尤其是传统的认知结构和礼俗制度既塑造着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与交易方式,又是交易秩序建立和扩展的根本性制约因素(汪和建,2009)。

新经济社会学在认知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时,往往将这种行为嵌入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进行理解,将市场交易秩序视为一种兼具经济、政治与象征等多维度的社会空间。与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市场交易行为源于经济理性人的本性中善于交易的本性、追逐私利的冲动与交易秩序的“自发性”认知相反,新经济社会学强调市场交易行为的“嵌入性”,亦即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与交易活动是嵌入在特定的社会生活、社会结构与符号空间中的。因此,只有从社会整体的脉络中,才能理解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马良灿,2013)。这种嵌入性观点强调经济行为的社会建构,主张从人伦关系、社会认知、文化传统和制度环境等多个层面来理解人们的经济行为与经济交往秩序。

在这方面,新经济社会学的一些主要代表人物如波兰尼、弗雷格斯坦、格兰诺维特、泽利泽、鲍威尔、布迪厄等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这些学者强调了社会、制度、权力、关系、文化、道德等社会文化因素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中的作用。波兰尼强调经济行为的社会嵌入,格兰诺维特突出经济交往的社会结构网络,鲍威尔强调科层制对于市场交易行为的意义,泽利泽强调经济社会交往的文化嵌入,布迪厄和弗雷格斯坦强调权力关系场域对于经济关系的主导。同时,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也批评了法律中心主义的交易治理观与理性主义的价值观,比如威廉姆森关于市场与组织治理关系的研究、诺斯关于经济交易秩序中的意识形态、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的分析,科斯关于交易成本的制度逻辑的探讨,等等。新经济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关于市场交易行为的认知观念提醒我们,不仅应承认市场经济的普遍性与理性属性,还应当关注市场交易行为的社会与道德基础,彰显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的社会—文化属性。

那么,中国市场、特别是民间消费品市场面对的社会究竟是何种类型的社会,这个社会的价值与伦理基础是什么。从社会交往的深层结构看,中国民间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建立在“情理社会”基础之上。在情理社会中,人们的经济社会交往主张理性与情感的统一,在展开交易行为与对待交易对象时主张“有情有义”、“恒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尊重对方、谦卑自处”、“互以对方为重”、“讲礼让、尚和平”“反省自求”(梁漱溟,2005808195)。这种情理社会所形成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作为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记忆的痕迹”,已渗透到市场交易主体的心灵结构之中,是市场交易秩序得以生成并运行的社会文化基础。如果说建立在普遍信任基础上的法理制度是维系市场交易秩序的“强硬性的力量”,那么深埋在中国人心灵深处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则是维系市场交易秩序的“软性的力量”(梁漱溟,2005847)。这种“软性的力量”作为存在于交易主体的意识深处的文化心理结构,在限定交易主体的交易方式与交易行为、维系交易主体间的人际关系、处理和平衡利益纠纷、确保交易行为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认知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时,既要重视现代市场经济中以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秩序为基础的“强硬性的力量”的作用,又要看到情理社会中以伦理情谊为基础的“软性的力量”的价值,或者说,“伦理情谊之手”和“法治理性之手”均是维系市场交易秩序不可或缺的力量。

“伦理情谊之手”作为存在于交易行为与交易关系中的“象征秩序”,是交易主体间的行动参照体系,它使交易双方能感知和预期彼此的行动,进而确保交易秩序的合理化和有序化(李林艳,2005)。这种象征秩序在斯密笔下被称为“良心”、“同情心”、“利他心”、“正义”、“同情共感”(马良灿、杨欢,2014),森称之为“实质性自由”(森,20023),鲍曼称之为“道德的市场”、“有品格的人”(鲍曼,2003),韦伯称之为“价值理性”,费孝通先生称之为“意会我”、“说不清楚的我”、“将心比心”(费孝通,2003),等等。这些学者在看待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时,均强调以伦理情谊为基础的象征秩序对交易者行为的限定。或者说,市场经济的普遍性原则是建基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和象征秩序基础上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有理性的人,同时也是一个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社会道德素养的人。因此,那种过度夸大市场交易行为中的普遍性规则的“强硬性的力量”而漠视市场交易秩序中伦理情谊的“软性的力量”的观点既背离了人类本性的社会与道德基础,又过度放纵了人的私欲与利己心,最终将交易主体引入越演越烈的赤裸裸的利益竞争关系中,从根本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人性基础。无论市场经济交往中的现象如何纷繁复杂和变幻无常,但存在于交易主体间社会心理结构中并为彼此所珍视和熟识的伦理情谊观念具有相对的持久性和稳定性,正是这种持久性和稳定性,使得民间市场社会中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建基在坚实的社会与道德基础之上。

刘少杰教授曾将存在于中国人经济社会交往结构中的“情理社会”称之为“熟悉社会”。这种熟悉社会既是以传统的亲缘、地缘和熟悉为纽带的乡土社会、计划经济时代封闭化、熟悉化、亲密化和社会化的单位制传统的延续,更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形成的社会基础。这种熟悉社会强调私己中心、伦理本位、亲情纽带、轻视原则、道义为先,是存在于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方式中的象征秩序。这种象征秩序积习而成,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与交易行为。在此,笔者认同刘少杰教授关于熟悉社会的判断,应当从熟悉与陌生、理性与情理交织并存的社会关系结构中来理解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

总之,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与交易关系建基在以伦理情谊关系为基础的“情理社会”之上,“软性的力量”和“硬性的力量”均是市场交易秩序得以维系和运行的基本前提。而焦文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的认知,则完全忽视了以伦理情谊为基础的象征秩序对交易主体行为的限定。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上述观点及其刘少杰教授关于熟悉社会的论述,与焦文所形成的主要观点进行一些商榷,以便进一步澄清经济社会学的传统认知误区,形成对中国本土市场交易秩序的新认识。


二、焦文对中国市场交易秩序的认知判断

焦文的本意是想通过与刘少杰教授的对话,形成其关于市场秩序认知的新观念。他对中国市场交易秩序的判断基于三个前提:一是从社会交往形式层面认定中国社会已进入“生人社会”;二是认为在生人社会中交易主体之间不会依赖熟悉关系原则建立社会信任;三是认为在市场交易秩序中,交易主体间信任关系的维系需要依靠一般性制度承诺。

焦文首先指出,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对象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总体上经历了从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的转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对人们社会生活的渗透,中国社会快速进入了生人社会。在步入生人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很快告别传统,跳出熟人社会的交往圈子,依照一般性规则同陌生人产生互动,进而满足自身的欲求。为了说明生人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焦文批判了刘少杰教授关于存在于中国人社会心理结构中的熟悉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的论述,并从社会交往层面比较了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的区别。焦文指出,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社会交往形式的变化上。熟人交往主要发生于传统社会的社会交往圈子之中,交往形式体现为伦理化和熟悉化,而陌生交往主要发生于现代理性交往之中,交往形式体现为匿名化和理性化。或者说,熟人社会的交往对象是熟人,生人社会的交往对象是陌生人。焦文据此认为,在当代中国社会,人们直接和间接的交往对象已经变成陌生人,因此,中国社会已经步入生人社会。

在说明中国社会已步入“生人社会”的“道理”后,焦文进一步批判了刘少杰教授关于“陌生关系熟悉化的市场意义”等观点。刘少杰教授曾依照其长期对中国市场交易秩序和中国人的行为方式的观察,将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嵌入在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曾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学术命题即在熟悉社会中,熟悉关系陌生化有悖诚信交易,并破坏市场交易秩序,而陌生关系熟悉化则可以促进诚信交易,优化市场交易秩序(刘少杰,2014a)。焦文指出,陌生关系熟悉化是建立在交易主体之间亲密的合作关系和知根知底的相对封闭的圈子社会基础上的。在普遍性制度约束力缺失的情况下,圈子社会中的熟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系市场中的信任关系,降低交易成本,弥补制度约束力的不足。但随着交易空间的逐步扩大,交易主体进入越来越广阔的陌生化和匿名化的生人社会时,依靠熟人关系来维系市场秩序就不可能了,并且交易成本会大幅上升。也就是说,当交易主体间的交往圈子失去封闭性时,当交易者有机会摆脱熟人关系的束缚时,熟人关系的约束力也就失去了效力。因此,依靠在生人社会中建立熟悉关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

既然不可能用熟悉关系原则来维系市场交易秩序,那么,和谐的市场交易秩序何以可能?焦文指出,市场交易秩序应当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一种普遍信任规则,这种信任规则要求不论交易对象是谁均一视同仁。普遍信任不是指向某个具体交往对象人格品质的信任,也不是指向某种熟悉关系的信任,而是指向一种制度、各个系统、一些媒介的信任。普遍信任的兑现建立在强化制度性约束力的基础之上。这种制度约束超越了熟人圈子,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因此,在现代市场社会中,要规避交易风险,就应当建立一种为交易各方所信守的一般性规则。只有这样,良性的市场交易秩序才能得以维系。

总之,焦文认为,中国社会已远离熟人社会,并已步入生人社会,建立在生人社会基础上的市场交易秩序遵循着一种普遍性规则,受制于普遍性规则制约的交易主体间的交易行为不需要以伦理情谊关系为基础的象征秩序的引导。焦文关于生人社会、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的普遍性规则的认知判断合理吗?他在多大程度上回应了刘少杰教授关于熟悉社会与陌生关系熟悉化问题的观点?焦文是否超越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于市场交易秩序的认知边界?


三、焦文关于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的认知局限

仔细阅读焦文,通篇充斥着新古典经济学的阴影。在论文中,他将市场交易主体完全从社会文化环境和本土实际中抽离出来,视为赤裸裸的经济理性人,认为这类理性人在生人社会中进行经济社会交往时,完全不需要考虑社会道德伦理和文化心理等因素,只要依照冷冰冰的理性选择法则即所谓普遍信任规则开展交易行为,良性的市场交易秩序就会形成。这种脱离文化传统和本土实际而片面强调新古典经济学普遍性原则的观点,显然遮蔽了市场交易秩序问题的复杂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属性。

首先,焦文仅从社会交往形式层面便认定当代中国社会形态已进入“生人社会”的观点既背离了基本的社会学常识,又缺乏社会现实基础,它仅仅是悬浮在社会表层的虚幻图像。焦文关于中国社会形态即所谓“生人社会”的认知过于简单化和随意化,他缺乏论证地使用了“生人社会”这个概念,其用意是在于同“熟人社会”形成对照,但生人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类型的社会,这个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价值取向、社会意识、行为规则究竟是什么,焦文对此并未给予认真讨论。在论文中,他仅仅依照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对象和交往形式的变化就断定处于变迁中的中国社会已步入生人社会,这种对中国社会形态的认知判断显然过于武断,无从彰显社会的本质内涵和丰富的想象力。

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仅仅是社会的“表层结构”,这种表层结构受到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与社会意识等社会的“深层结构”制约。因此,社会学不仅要认识社会的表层结构,更重要的是要理解直接支配和制约人们社会交往关系和交往形式的深层结构。焦文将生人社会等同于陌生人相互交往的社会,将社会等同于社会交往的表面形式。这种对生人社会的界说和对社会的认知观念显然仅仅停留在社会的表层结构和表层现象上,极大地收缩了社会的展开空间,没有发现隐藏在人们社会交往背后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意识、价值取向、社会结构等方面的社会因素。或者说,什么是生人社会?生人社会的社会结构、价值基础、制度规则、行动逻辑究竟是什么样的形态?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抑或情理社会最根本的区别究竟在什么地方?焦文对这些问题并未进行认真而严谨的学术论证。

实际上,在社会学传统中,与焦文笔下所说的“生人社会”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个体化社会”,当代社会学家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价值取向、社会结构形态等问题已进行了丰富的研究,遗憾的是焦文并未直接使用已被社会学界所广泛认同的“个体化社会”这一概念。“生人社会”这种提法是否严谨,它的价值基础、社会存在形态和社会关系构型究竟与“个体化社会”这一概念有何异同,这些问题都应当进一步澄清。即便不纠结于焦文关于“生人社会”的理解,他在文中说中国人社会生活中的交往对象都是陌生人,这种提法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经验吗?与之相反,笔者认为,中国人的社会交往主要还是发生在由各种类型的圈子所构成的情理社会中,如我们所熟知的同学会、同乡会、亲友会,以及通过互联网结成的各类虚拟社群,都是依照情理社会的交往逻辑而展开的。我们每天会面对很多陌生人,但这些陌生人对我们而言仅仅是匆匆过客,并未直接进入或影响到我们的社会生活。因此,焦文认为我们直接和间接交往的对象都是陌生人的提法本身就缺乏现实社会经验基础。

其次,由于焦文认知社会的逻辑起点是人们的社会交往形式或者说是社会呈现的表层现象,因此,他对于刘少杰教授关于熟悉社会和熟悉关系的观点的批判真可谓文不对题,非但没有击中要害,反而曲解了刘少杰教授的观点。进一步说,两位学者对中国社会的认识根本就不是在同一个层面讨论问题。刘少杰教授关于熟悉社会或熟悉关系的认识关注的是社会交往的深层结构即社会心理结构、文化与道德伦理基础。一般而言,只有达至对社会的深层结构的认知,我们才能形成对社会的整体性理解。判断一个社会的形态,不应仅仅局限在社会交往对象或表层的社会交往方式变化上,而是应当重点考察制约人们社会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制度结构(刘少杰,2006),这种制度结构对于理解一个社会形态的变化具有根本性意义。在经济社会交往过程中,行为主体之间展开的各种交易行为发生在特定的社会关系结构里。因此,只有理解这种社会关系结构是何种形态,才能更好地理解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

刘少杰教授指出,被视为以陌生社会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在中国却遭遇了无法摆脱的熟悉关系,形成了陌生关系与熟悉关系并存、交织、排斥、矛盾甚至冲突的中国市场经济特色。从熟悉社会中走出来的人们步入市场的过程,也是形成和扩展陌生关系的过程,而且随着经济生活全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加剧,这种陌生关系会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形态,并蕴含着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陌生关系是市场交易中的基本关系之一。然而,人们迈入市场社会中不断扩展陌生关系的过程,也是将传统的社会文化结构引入市场社会交往的过程。或者说,传统型熟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依然主导着人们的市场交易行为,市场交易中的陌生关系是以熟悉关系构型为前提的。

熟悉关系不仅是传统社会中传承下来的具有超常稳定性的客观结构,更是市场交易主体心理底层的具有顽强持续性的主观结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成员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市场经济观念的冲击,但私己中心、伦理本位、亲情纽带、圈子关系、轻视原则、崇尚权势等熟悉社会中深埋在中国人心灵深处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应当在熟悉关系与陌生关系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中,观察、分析和概括中国市场交易秩序的生成与变迁问题(刘少杰,2014b)。

刘少杰教授关于熟悉关系的论述,并非简单地从社会交往的对象和交往形式的表层现象来理解人们的交易行为,而是从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心理结构等社会的深层结构层面来揭示人们经济社会交往的社会伦理基础。这种熟悉关系本身就是一种象征秩序,是深埋在中国人心灵深处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是被人们所共同信守、认同和感知的思想信念和礼俗伦理即称之为“默认一致”的东西,是作为整体性的人的“本质意志”的体现(滕尼斯,201058117)。在此,熟悉关系与笔者所论述的情理关系可以相互置换。

第三,由于焦文从社会的表层现象出发来认知市场交易行为,因此他对刘少杰教授所形成的关于“熟悉关系陌生化”与“陌生关系熟悉化”的观点的批判显然没有抓住后者观点的核心思想。刘少杰教授关于中国社会依然是熟悉社会的判断是从社会结构层面展开的,他所说的熟悉关系或陌生关系均是一种社会制度、社会心理结构或社会关系构型,而非焦文所认定的简单的社会交往形式的表层现象。这里所说的“陌生关系熟悉化”,是指交易主体将熟悉社会中所形成的行动逻辑、行为秩序嵌入到市场交易行为中,在互惠利他的基础上寻求双方共赢的交易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熟悉关系不仅是一种交易手段,更是市场交易主体追求的目的。因此,它对于建立交易主体的信任关系、维系市场交易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所谓“熟悉关系陌生化”,系指交易主体一方面将熟悉关系嵌入在交易行为中,但同时又背离熟悉社会的社会道德基础而展开的欺诈性的交易过程,这种将熟悉关系作为工具和手段的行为,最终破坏了交易主体的信任关系,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因此,交易主体将熟悉关系视为目的抑或是工具对于维系市场交易秩序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之所以会出现诸如中关村电子交易市场中的“转型交易”行为,就在于经营者仅仅将熟悉关系视为营销、欺诈的手段,视为追逐私欲和投机性交易的工具。在此,经营者显然违背了熟悉社会中的社会伦理原则,或者说转型交易的出现正是道德伦理缺位的体现(张军,2011)。

因此,应当将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嵌入在理性与情理相并置的社会结构中,从情理社会的思维方式、伦理本位、道德诚信、认知结构出发来优化市场交易秩序。在此,笔者并不反对完善市场交易秩序中的理性选择原则,而是强调应当给建基在情理关系基础上的象征秩序和生活世界预留相应的空间,应当在理性与情理相互融合的基础上完善市场交易秩序(刘少杰,2004;刘少杰,2002),应当在自在化、感性化、伦理化、熟悉化、特殊化的生活世界与自觉化、理性化、形式化、陌生化、普遍化的市场经济之间探寻市场交易秩序与社会基础变迁的协调性(刘少杰,2014c),进而夯实市场经济的社会文化基础。

最后,焦文关于通过建立普遍信任规则来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观点无非是在重述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原则,并未超越这门学科的认知局限。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经济理性人在市场经济中展开的交易行为,只有置于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理性规则的约束下才具有合理性,市场交易秩序的维系需要建立在硬性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这些经济学家认为,所谓道德伦理、良心、良知、公平正义、同情心、利他心等等社会伦理因素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中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铁血法则,而且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的理性选择基础。这种只讲理性,只讲法理,不讲伦理情谊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秩序观念,将人与人的关系引入到赤裸裸的利益竞争关系中,使人成为了追逐物欲的奴隶,这不仅破坏了整个社会生态,而且从根本上颠覆了人类社会的社会伦理秩序。显然,这样的市场观念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原型。焦文在强调所谓的普遍信任、一般性规则的意义和价值时,不知不觉中已陷入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陷阱中。在此,笔者并不是要否认普遍信任对于市场交易秩序的意义,而是强调在健全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时,应当重视伦理情谊、公平正义、良心与良知对于维系市场交易秩序的意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欺诈性交易行为,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为普遍性规则的缺失,而是应从社会伦理道德等方面去找原因。


四、结 语

焦文关于“生人社会”、“陌生关系”与“普遍信任”的认知仅仅停留在社会的表层现象上,并未真正深入到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深层结构中去探寻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的社会基础。因此,他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的认识并未超越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认知视野,而对于刘少杰教授关于“熟悉社会”、“熟悉关系”、“陌生关系熟悉化”等观点的批判则完全曲解了后者的观点。刘少杰教授是从中国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深层逻辑中,从中国人的社会伦理关系中来探索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本土化路径。在探索过程中,刘少杰教授没有否定普遍信任对于完善市场交易秩序的合理性,而是试图在普遍性与特殊性、感性与理性、法理与伦理、熟悉与陌生之间寻找优化市场交易秩序之道。笔者认为,这种探索方式不仅抓住了市场交易秩序的本质,而且赋予了市场交易行为坚实的社会与道德基础,为完善市场交易秩序提供了新的观点和启发。显然,焦文关于市场交易秩序表层结构的认知遮蔽了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的社会与文化基础。特别是他将市场交易秩序从特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抽离出来,将交易主体视为独立于社会文化传统的理性怪兽的做法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交易主体不可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关系、社会伦理结构与社会文化传统而存在。

笔者强调市场交易秩序的情理社会基础,并非是对传统社会文化要素的妥协与盲从,而是试图在传统与现代、理性与情理、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寻找某种平衡点,并以此重建本土市场交易秩序的社会伦理基础。笔者也并非一味赞同传统,而是强调从情理社会的象征秩序中探寻优化市场交易秩序之道。因为现代既是对传统的超越,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传统的延续。因此,那种完全舍弃传统,完全无视伦理情谊关系建构市场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从情理关系出发理解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不仅赋予了市场交易秩序坚实的社会道德伦理基础,而且契合了中国人的行动逻辑、行为模式与行为秩序。既然情理关系作为中国人社会文化传统和心理结构中的“记忆的痕迹”,它就具有相对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就不可能因为百年中国社会转型历程而从根本上被轻易抹去。因此,如何在传统与现代、法理与情理、理性与道德之间寻求一条优化中国特色市场交易秩序之道,依然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需要给予认真对待的重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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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良灿,社会学博士,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组织社会学、经济社会学。

基金项目:“中国金融市场的群体行为与交易秩序研究”的中期成果,项目号14JJD8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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