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潜在的问题与拓展的可能
——评蒂利著《为什么?》兼论故事的情感意义
王佳鹏[①]
摘要:经历了从宏观向微观、从结构比较分析向机制过程分析转向的蒂利,在其后期作品《为什么?》一书中提出了四种理由给定的方式:惯例、故事、准则和专业表述。本文将对该书有关理由的界定、四种理由给定方式的划分及理由给定之社会过程这一研究视角等方面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问蒂利的基本立场。最后,通过分析社会学家舍夫和格拉德维尔对蒂利的进一步拓展与延伸,以说明在蒂利那里仅仅作为一种理由给定方式的故事,所可能具有的更广泛的情感意义和社会整合力量。
关键词:理由给定;社会过程;故事;情感整合
作为社会科学领域而不只是社会运动研究的大师,蒂利(Charles Tilly)晚年在研究取向上经历了从宏观历史及政治向微观社会互动、从结构比较分析向机制过程分析的转变,而他晚期的代表作《为什么?》正是后一种研究取向的体现。(Tilly,2006;李钧鹏,2014)[②] 该书将人视为给出理由的动物,划分出惯例、故事、准则和专业表述四种理由给定方式,并运用范围广泛、内容丰富的各种例示来予以说明。但是,蒂利的论述似乎很难完全成立,甚至提出与其相反的预设、论述及例证,也未尝不可。
因此,本文将首先简述该书的基本思想,然后反思该书存在的问题及其基本立场,最后分析社会学家托马斯·舍夫(Thomas Scheff)如何在马尔科姆·格拉德维尔(Malcolm Gladwell)对该书的评论及例示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延伸了蒂利有关故事的论述。他们的评论和研究表明了社会过程中的故事,不只是蒂利所言的某种理由给定方式,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情感意义和社会整合力量。舍夫不仅拓展了蒂利的思想,而且还在蒂利的理由给定理论与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之间建立了联系。
一、人是给出理由的动物
“人是给出理由的动物”(reason-giving animals)(蒂利,2014::8),蒂利有关人的这一判断或预设是其整本书的基础。他认为,需要给出理由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当世贸中心和五角大楼附近的目击者为911事件寻求理由时,他们遵循的是普遍的人类惯例(general human routine)。我们甚至可以将人类视为是给出理由的动物(reason-giving animals)。根据某些定义,其他灵长目也使用语言、工具,甚至有其文化;但只有人类在年少时就开始给予理由和需要获得理由,并在此后的一生中都一直在寻求理由。”(蒂利,2014:8)
将人与其他动物区分开来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呢?蒂利认为,理由是指对“X为什么做(做了或应该做)Y?”这一问题所给出的有条理的答案(organized answers)。(蒂利,2014:8)当然,作为社会学家的蒂利,并非从生物学的遗传因素和心理学的个体认知因素来看待人的理由给定问题,而是强调理由给定的社会层面或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the social process of giving reasons):“人们如何共享、交流、争辩和共同修正既有的理由”。(蒂利,2014:9)其核心问题是,“人们如何、为何以及以何种各不相同的方式来对他们所做之事、他人所做之事、发生在他们身上以及发生在别人身上之事给出理由——相对而言,主要关注的是不同类型的人们在日常事务、遭遇麻烦、评判他人或遭遇911灾难等紧急事件时所给出或接受的那些具体理由,而并非是对于生活、罪恶、人类脆弱性所给出的宏大的普遍理由(grand general reasons)”。(蒂利,2014:9)
接着,蒂利划分出了理由给定的四种相互重叠的类型:惯例(conventions)、故事(stories)、准则(codes)、专业表述/专业说明/专业解释(technical accounts)。在根本上,这四种理由给定方式都与社会关系或社会过程有关。蒂利认为,尽管在形式和内容上各不相同,但这四种理由给定方式都有其有效性(valid),也即理由给定作为某种关系工作(relational work)而具有其社会功能:理由给定可以建立、确认、否认、修复、宣告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蒂利指出,“理由的不同,主要并不在于事件类型而在于对话类型——谁对谁说话,对于理由而言具有极为不同的重要意义。”(蒂利,2014:22)
蒂利以如下表格的形式,较为清晰地说明了四种理由给定方式的关系:在该表中,从左到右,规则性、规定性、连贯性逐渐增强;从上往下看,程式权衡的是X与Y之间的匹配程度,它以适当性而不是因果性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范式或图式仅限于理由给予者和接收者双方,而不包括第三方的裁决。
表1 理由给定的四种方式
通俗性(Popular) 专业性(Specialized)
程式(Formulas) 惯例(Conventions) 准则(Codes)
因果解释(Cause-effect accounts) 故事(Stories) 专业表述/专业解释(Technical accounts)
四种理由给定方式尽管都具有某种关系性功能,但是却也存在一定差异。惯例并不提供充分的因果解释,但“惯例宣告、确认、修复或否认社会关系,它们依据当前发挥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惯例的内容也各不同。”(蒂利,2014:15)故事则是对于例外性事件(exceptional events)的解释,如特殊事件、陌生现象、重大的人生转变或社会变化。在故事中,“给予者和接收者之间对于关系的质量、强度、持久性和得体性的暗含诉求,远甚于与惯例有关的诉求。”(蒂利,2014:16)但故事由于其具有三个特点而对社会生活极为重要:(1)故事重构并简化了社会过程,从而使其可以被讲述出来;(2)故事意味着强烈的责任归属,于是使其具有了道德评价的含义;(3)故事属于近距离关系(relationships at hand),因此具有不同关系的人之间的故事相差很大。蒂利尤其强调故事对复杂的因果关联进行了精简化,因为故事通常只有有限的行动者,只需他们的性情和行动就可以解释发生在有限时空中的事情。因而,故事不可避免地淡化或忽视了错误、意外后果、间接效应、增量效应(incremental effects)、同时效应(simultaneous effects)、反馈效应(feedback effects)、环境效应(environmental effects)在因果链中的作用。准则,则是为行动赋予正当化的原则。它是指无需过多解释的各种规定,通常会直接说“这就是规定”。最后,专业表述或专业解释(technical accounts),则表明或表述了因果之间的可靠关联,但不同领域的专业解释或专业表述也各不相同。
蒂利认为,这四种理由给定还具有理想类型的意义,在这几种理由给定方式之间也存在中间形式,几种形式之间可以不断转换。这不免使人对其理想类型的划分标准提出异议,鉴于蒂利“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这一立场,应该根据社会过程来划分理由给定方式才对,但实际上蒂利似乎主要是根据理由的规则性和专业性来划分的,而且其划分界限也十分模糊不清,准则和专业表述之间几乎没有界线。甚至可以说,任何两者之间都缺乏明确的区分界线。真实性与适当性作为理由给定的两个原则也并不一定互斥,比如说,即使虚假的掩饰或借口也经常会给人以真实感或具有真实性!正如阿贝尔(Peter Abell)所指出的,“准则和惯例并非完全只是遵循恰当性,它们也具有(因果)真理的可能。”(Abell,2007:534)甚至有人认为,四种理由给定的类型划分不仅比较武断,而且相互之间的重叠,使蒂利面临着以僵化范畴来分解完整事实的危险。(Biernacki,2008)
二、理由、理由给定与社会过程:对蒂利的质疑
针对蒂利的上述观点,提出与之相反的预设、论述与例证,似乎也是可以成立的。我们不妨尝试着进行反向探讨。
(一)人是不给出理由的动物
蒂利将人界定为“给出理由的动物”,在此我们根据其上下文似乎应该将这一定义修正为:人是给出理由和接收理由的动物。与之相反的界定则是,人是不给出理由的动物,既然不给出也就无所谓接收了。我们首先来讨论蒂利的理由概念,然后再分析人何以不是理由给定的动物。
究竟何为理由?蒂利认为,理由是指对“X为什么做(做了或应该做)Y?”这一问题所给出的有条理的答案。蒂利有关理由的这一界定,将为什么做某事、为什么做了某事、为什么应该做某事都包括在内,但这三个问题尽管都是“为什么”的问题,但问的内容、需要给出的回答或理由是不同的。为什么做某事,似乎是对于还未做之事给出将要去做的理由。为什么做了某事,是做完事之后需要给出为何做过该事的理由。为什么应该做某事,则与该事做了没有无任何关系,而是指该事是否符合既定的规范、是否“应该”。于是,蒂利有关理由的定义,具有将规范性问题与实证性问题、过去与现在混淆的嫌疑。
蒂利在行文中所叙述的“理由”则更为模糊,该书不仅对理由(reason)、理性(ration)、原因(cause)、动机(motive)、修辞(rhetoric)、正当性或正当化(justifications)等相似概念缺乏任何区分;而且,蒂利的理由概念宽泛得几乎无所不包,无论是借口、托辞、骗人的幌子,甚至身体姿势和身体掩饰,都可以被算作是理由。按照他的论述,几乎没有什么不是理由!而且,理由的说服力、可信度和正当性何在、何为好的理由与坏的理由等根本问题也几乎没有论述。他偶尔指出,“理由的可信度永远取决于言者和听者之间的关系;其中的一个原因是,理由的给定总与关系本身有关”(蒂利,2014:145),这也只是为了说明社会关系与理由给定的联系而不是为了澄清理由本身。此外,蒂利为了突出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而干脆不参引韦伯、罗尔斯等有关理性的任何理论论述,这也实在有些偏颇。[③]
如果暂且悬置理由概念的定义问题,那接下来的问题则是,人究竟是给出理由的动物还是不给出理由的动物?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1)任何事物都有其理由或有被人找出理由的可能,只要人们认真去找、故意去找,总是可以在任何事物中都找出一些理由,尽管这些理由也许并非是真正理由或真正原因,可能只是借口或托辞。问题的关键在于,万事都存在其理由或存在从中找出理由的可能,则并不一定意味着人们一定就会去找出其理由、给出其理由。于是,(2)一方面人们在持续不断地寻找理由、给出理由,比如根据常识、科学研究等方式来给出理由;(3)另一方面,人们也经常不去寻找理由或不给出理由,这也即理所当然的“自然态度”,不去寻找理由或给出理由当然并不意味着没有理由,只是说人们无需去或不用去找出其理由。按照常人方法学的看法,人们往往是在遭遇超出日常生活轨道的特殊事件时,才会去寻找和给出理由。因此,无需理由和不给出理由也许正是生活的常态,而寻找理由和给出理由则是生活的异常,是对异常事件的某种回应。为了将异常事件或陌生现象以某种理由纳入到日常生活的轨道,人们才开始去寻找理由和给出理由。否则,按部就班就可以,并不需要任何理由。按部就班的惯例中当然也存在其理由,但不是理由本身。而且,此处按部就班的惯例与蒂利所谓的作为理由来运用的惯例还有一定的区别,前者是无需言说、不受质疑、只会实践的惯例,而后者是受到人质疑或提问时拿出来当作理由来用的惯例。问题是,可以当作理由来用的惯例,未必就是理由。在这三方面中,尽管蒂利也提及和参考了一些相关研究,但他主要关注的仍然是第二点,部分地关注了第一点,第三点则被完全忽视了,也即缺乏对于常人方法学和现象学社会学对日常生活中之不可见性或默会性的特别关注。
按照现象学社会学来看,社会科学虽然与日常知识本质一样,但其区别在于一阶与二阶的关系。也就是说,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推进、深化甚至于颠覆日常理解或日常知识。与上述对应,社会科学需要做的工作是:(1)去辨识常人找出或给出的理由是否是事物的真正理由;(2)人们找出或给出理由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支撑起其给出的理由;(3)常人为何经常无需理由,为何有时会需要理由或给出理由,何时会去寻找理由,如何去寻找理由,理由的索引性到何时为止,等等。有关这些问题,蒂利虽然在该书最后一章论述了社会科学如果讲一个好故事,以便让大众理解专业表述,但却未深入分析有关日常知识与社会科学知识、日常理由与社会科学理由之间的区别和关系。[④]
(二)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还是社会过程中的理由给定?
受戈夫曼有关社会互动过程研究的影响,蒂利着手分析的是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但是,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与社会互动过程中的理由给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后者似乎更符合戈夫曼传统。如果说,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是对戈夫曼的抽象化的话,那么蒂利则是对戈夫曼的狭窄化或片段化,他将社会互动过程窄化为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由此,蒂利分析的不是普通人的日常互动过程,也不是日常互动过程中的理由给定,而是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或者说是理由给定如何具有确认、修复、协商社会关系的功能。蒂利的这种立场或出发点,从该书副标题就可以看出,也即“当人们给出理由的时候会发生什么,以及这是为何”(What Happens When People Give Reasons … And Why)。
该立场的问题在于,其一,理由给定及理由协商过程不等同于社会互动过程,理由协商过程只是社会互动过程的一个方面,即主要侧重于认知协调和认知平衡。社会互动除了这一方面外,至少还有很多其他方面,如信息交流、情感感染、权力策略等,这些其他方面都与理由给定紧密关联,它们一起构成了社会互动过程。于是,由于其理由概念的模糊性和宽泛性,蒂利经常将社会互动过程的其他层面还原为理由给定。正是由于对社会过程其他方面的考虑不足,使蒂利在书中难以确定理由给定与社会关系的具体联系,一会说社会关系影响理由给定,一会又说理由给定确认社会关系,二者实际上未必是对应关系。(Biernacki,2008)而且,他从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出发,强调了理由给定对于社会关系所具有的确认、修复、协商等功能,但却并未真正深入到社会过程中去描述和探寻理由给定的具体机制:究竟在何种情况下,人们会运用何种理由给定,此种理由给定又发挥何种功能,何以此种理由给定在此种情况下就能发挥这种功能。
其次,“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这一立场,使蒂利的分析范围主要局限于书面和口头上给出的理由,他只是稍带地提及到了戈夫曼曾分析的哑剧或姿势(pantomimes)或身体掩饰(body gloss)(蒂利,2014:33),却未给予一贯而全面的论述。但问题是,在这稍带提及中,蒂利将身体姿势或身体掩饰这些在戈夫曼那里只是被视作是暗示、刺激或某种无意“流露”的东西,也视为是理由。如果按照他的理解,将身体姿势和身体掩饰也纳入理由给定的范围之内的话,实在是具有将理由这一概念过于泛化而失去其作为分析性概念之潜力的可能。而且,对于书面理由和口头理由的主要关注,将导致他的分析主要涉及的是事后的回顾性理由而不是事情发生之中或实践中的理由,是当事人的自我理由而未必是其行动的真正理由,突出的是社会生活的协商性(negotiating),而非社会生活中的非协商性和实践性。蒂利在对类似质疑的回应中指出,“《为什么?》一书正是要表明这样一个事实:社会科学的基础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人们所陈述的有关其行动的理由。调查研究、深度访谈、民族志等等都以理由(reasons)为乐。”(Tilly,2006:567)这无疑在说,社会科学不过是对于被研究者的自我解释的重述或整理而已,这一点实在是难以令很多社会科学家所接受和认可的。
其三,蒂利触及但却未能展开分析的另一大关键问题是理由给定的政治学,或者说是意见之争。理由给定并不仅仅只是真假辨别和逻辑判断问题,还是某种利益问题和政治问题。出于自身利益而给出符合自身利益的理由,至少还具有证伪或证实的可能,也即理由给定者也担心自己欺骗性地或隐瞒性地给出的理由可能会被人看穿。但是,从日常政治角度来看,无论常人还是专业人士,每个人的每种理由给定都会涉及其政治性的立场、信念或信仰。更复杂的是,这些政治立场、信念或信仰往往是无法证实或证伪的,也正因其难以证实或证伪才能成为某种立场、信念或信仰,于是理由给定很可能会沦为意见之争、意气之争。所谓“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甚至“有权者说了算”,正是这个道理。当然,此种立场、信念或信仰与理由给定者的社会出身、社会经历和社会位置、社会地位有关。因此,无论是否有第三方仲裁委员会,理由给定都不只是道理或理性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或日常政治问题,尤其是理由给定跟社会不平等紧密相关。将理由给定的政治学或权力策略推至极致,几乎人人都是“我有借口,但我没有理由”(蒂利,2014:59)。这就像是一场谍报战,社会学更根本的任务应该是揭示出这场谍报战中的信息技术、权力技术、情感技术或理由给定技术,而不是仅仅指出不同位置的他们各有各的借口和理由就万事大吉。
蒂利偶尔也说过,“我们所给定的理由塑造了我们与接收者之间的关系。本书主题还可以倒过来解读。别人给你的理由反映了他们如何看待与你的关系。”(蒂利,2014:164)这一倒过来,也许才是更为可取的研究路径,即从彼此的社会关系或社会互动过程来看理由给定,而不是从理由给定及其功能来看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从社会过程中的理由给定角度来看,面对不同的“提问者”、不同的提问方式,人们会采取不同的理由给定的方式,给出不同的理由。因此,关键在于,(1)什么人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他又以什么方式给出理由或答案;(2)不同的问题,不同的理由,不同的理由给定方式,他们之间的调和或竞争关系是如何在社会互动中进行的。以故事为例,“故事简化了行动者、行动、原因与后果。去繁就简使故事的逻辑明晰了起来。”但关键是去掉什么、添加什么,何以不同的人对同一事情讲述不同的故事,各自去掉、添加或强调、弱化的是不同的东西。人们在何种条件下、面对何种人的时候,为何以及以何种方式去掉了什么或添加了什么,如何截取或缩减了原始材料,这正是现代叙事分析的关键,而这却是蒂利的分析中所最缺乏的内容。此种叙事分析或许还可以使社会研究体现出时间性,而在该书中,作为一名历史社会学家的蒂利却并未给予时间性和历史性以充分考虑,似乎暗含着其结论具有超历史性和普遍性。(Biernacki,2008)
三、《为什么?》的基本立场
于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蒂利的理由概念为何如此模糊宽泛?他为何认为人是给出理由的动物?他为何主要执着于“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而不是“社会过程的理由给定”?虽然很难推测他的真正理由,但是,我们可以从其叙述和行文中看出他论述这些问题时的基本立场。
任何人、机构和各种知识都有其正当化的辩护性修辞,其修辞除了具有说服性和认知性之外,还往往具有确认身份和立场的社会性。(成伯清,2012)那么,蒂利在该书中说服读者的基本立场和修辞策略是什么?有学者指出,该书写作的基本立场或者说蒂利的“动机修辞学”的根基在于:蒂利在书中不断地通过“自我意识的表演性修辞”(self-consciously performative rhetoric)(Biernacki,2008),即通过诉诸于读者的自我立场来给予理由(self-standing reason)。他自己也说,这本有关微观世界而不是宏大社会运动的书,使他更直接地面对的是“普通读者”而不是专家。(Tilly,2006 :566)
学界对这一立场褒贬不一。有学者表扬性地认为,“我们可以激动地发现,常识解释和专业解释在该书中被统一在一起,它们都面对着类似的问题:特殊与抽象的关系。”(Scheff,2009)该书破除了理由等级制(hierarchy of reasons),并不认为专业解释就一定高于日常解释。(Gladwell,2006)。“该书努力理解和尊重各种不同形式的理由给定”。(Potthast,2009)但也有学者否定性地认为,这样做虽然容易获得读者的理解和接受,但是却将其严谨的学术研究降格为日常人的自我解释,既未超出一般人的常识性认识,也未实现社会科学的严谨解释。“他的主旨不过只是指出,知识如何被社会性地形成和累积起来的”。(Biernacki,2008)
老实说,对蒂利的这一批评其实并不冤枉,他整本书的篇幅都在日常知识的拉拉杂杂中耗费,很多更为重要、需要更深入的问题虽然都有意无意地偶尔提及,却并未深入地展开。比如,在该书最后一章有关“调和理由”中,蒂利已经部分地提出了社会科学如何研究和表述专业知识的问题,他虽然强调了社会科学家要讲述一个“好故事”或“高超故事”来让大众理解,但对于更为重要的方面——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应该去观察正当化的转换或杂音(switches and cacophonies of justification)——他只是偶尔提到。(Potthast,2009)各种形式的理由和正当性,如何嵌入在关系和实践之中,人们在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条件下是如何推测或猜测他人,如何在各种不同的理由或正当性之间策略性地转换,用蒂利自己的话说,如何超越日常故事而去讲述把握住事实机制和社会过程的“好故事”或“高超故事”,正是社会科学作为二阶知识能够超越常识或至少不同于常识的地方。
蒂利以其“自我意识的表演性修辞”,所讲述的理由或理性主要是一种“未经思考的理由”。在众多评论者中,他们都有意识地换了一组词语来指代蒂利书中的理性:“动机用语”(vocabularies of motive)(Scheff,2009)、“未经思考的理由”(Mindless reason)(Biernacki,2008)、或者干脆反问道“理由是解释吗?”(Are Reasons Explanations?)(Abell,2007)。由此可以看出,蒂利书中的理性并非是逻辑分析意义上的理性,而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未经思考的、自发地用来进行自我解释的动机词汇或动机用语,这些“动机用语”或“未经思考的理由”并不同于“动机”本身、“思考出的理由”或解释。蒂利在该书中尝试着从社会系统或个人性情出发,试图从互动关系来分析理由给定,由此而使该书最终像是一本社交手册,分析的是如何与人相处、如何给出符合社会场合和交往人物的理由,尤其是在书中蒂利不下几十次地以他和他的家人为例来说明如何赢得朋友和影响朋友,因此蒂利似乎还需面对社会科学的伦理问题。(Biernacki,2008)
正因为蒂利所论述的是“未经思考的理由”,甚至直接就是常人的自我认识或自我解释,那么各种理由或正当性则彼此不同,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确立其最终基础,或者说拥有不同理由的人如何在这个世界上共处?理由及其可信性、正当性,都是以社会关系或社会情境为准的,那么是否有共同的根基呢?仲裁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正当性或理由,而且也不能仅仅通过权力来消除争议。正如波特哈斯特(Jörg Potthast)所言,如果缺乏某种批判性立场(critical situation),那么这个世界就是难以共栖的(uninhabitable)。(Potthast,2009)这种缺乏批判性立场和人类根本关怀而只是对日常交往进行碎片化把握的研究,尽管有助于其理论模式的建构,但却是缺乏责任的体现。于是,较为极端的评论者理查德·别尔纳茨基(Richard Biernacki)将蒂利的日常态度比作集中营中任劳任怨、毫不反抗的受害者,他认为“《为什么?》一书给予我们的教训在于,让我们明白,如今深负责任的自发的思想,其使命不应该是去遵从而应该是去抵制社会和谐的、具有自我局限性的日常理由之愚昧(idiocy of everyday reason)”。(Biernacki,2008)
虽然我们可以不同意别尔纳茨基等人的伦理批判,但是上述各种评论却有助于我们认识蒂利的思想立场:从“自我意识的表演性修辞”角度,来论述“未经思考的理由”。从这一立场出发,也就不难理解蒂利有关理由概念的界定何以会存在模糊性和宽泛性,何以会使其“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这一思路偏离了或至少片面化了社会互动过程本身。其原因或许就在于,他在该书的研究和表述中过于依赖常人的自我意识和未经思考之理由,而缺乏戈夫曼所谓的角色距离,于是未能较好地超脱出日常生活去认识理由和理由的社会给定问题。
四、社会过程中的故事:格拉德维尔、舍夫对蒂利的延伸与拓展
最后,我们以故事为例,通过格拉德维尔、舍夫对蒂利有关故事之论述的延伸和拓展,来说明蒂利思想的贡献与局限。蒂利强调的是故事作为一种理由给定方式,虽然对社会关系起到维持、修复等作用,但是它却是对因果链条的简化。舍夫的继续拓展,则表明社会过程中的故事不仅是理由给定方式,而且是情感交流方式。故事虽然可能简化了因果链条,但是却充满了使相互理解得以可能的丰富情感意义,由此而可以起到社会整合效果。
(一)马尔科姆·格拉德维尔讲述的故事
对戈夫曼同样深有研究并深受戈夫曼传统影响的精神病学家、情感社会学家舍夫指出,“《为什么?》一书是社会科学的一大突破:各种动机用语(vocabularies of motive)如何可以将微小部分和宏大整体联结起来”。(Scheff,2009) 此外,蒂利在《为什么?》一书中也以类似于戈夫曼的方式来进行其研究,即以各种掌故、故事片段、他人研究等来论证其观点。(Scheff,2006、2009)舍夫(Scheff)认为,对《为什么?》一书提出诸多意见的评论者,以及泽利泽等六人在有关该书的专门研讨会上对该书的评论基本上都是各说各话(Zeltzer etc, 2006),著名记者和作家马尔科姆·格拉德维尔(Malcolm Gladwell)的评论也许无意中把握住了蒂利该书的核心。
格拉德维尔在《纽约客》上对《为什么?》一书并未进行严格的学术评论,但他提及的几个故事,却无意中发展或延伸了蒂利有关故事作为理由给定方式的论述。(Gladwell,2006)格拉德维尔在他的书评中,主要讲述了三个故事,我们可以分别称这三个故事为家庭故事、政治故事、司法故事。下面我们结合蒂利有关理由给定方式的论述,来具体讲述这三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是家庭故事。小蒂莫西正在与他的哥哥杰弗里玩耍,他跑到妈妈身边说:“妈妈,我正在玩我的卡车,杰弗里过来说该他玩了,可那是我的卡车,于是他就推我。”他妈妈却安抚他说:“蒂莫西,你不能背后告密。” 于是,小蒂莫西无数次地听到有人跟他说“不要在背后告密”,这经常会阻止他去这样做。但他的妈妈,作为这一“犯罪”的目击者,却并未去谈真相或对错问题。她竟然只是以一句“不要在背后告密”这种简单的程式化的话,就打发了小蒂莫西。但是,父母之间却经常会背后议论杰弗里,而作为母亲的她并未跟他丈夫说“不要在背后告密”。同样地,小蒂莫西也经常会跟他的好友布鲁斯在背后谈论杰弗里,布鲁斯也并未以“不要在背后告密”为由拒绝蒂莫西。
从这个事例中,可以这看出蒂利思想的长处和不足。格拉德维尔自己也指出,这一故事说明了理由给定是受到社会关系、社会角色和社会惯例影响的。处于不同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社会角色的人,在不同的情境下会给出不同的理由,这也正是蒂利该书的核心思想。这当然没有错,但作为社会科学家的蒂利,在以符号互动论思想做出这一论述并以各种例子来说明的时候,他却并未具体地去分析在何种关系中、扮演何种角色时、处于何种情境下,人们何以给出不同的理由。比如,小蒂莫西的好友布鲁斯为何不会跟他说“不要在背后告密”之类的话,显然并非是年龄原因;或者他的父母能够私下谈论他们的孩子们而不会跟彼此说“不要背后告密”,显然也不能只是说惯例如此,只是指出因为他们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不同也不足以完全解释这一问题。
第二个故事是政治故事。美国副总统切尼与好友外出一起打猎时,不小心打中了律师哈利·惠廷。切尼的朋友们依循惯例,认为各种媒体报道过于渲染。切尼在一次访谈中懊悔地说:“他身影倒下的那一瞬,我永远都不会忘记。我开了一枪,一看哈利倒下了。我不得不说,这是我一生中最糟糕的一天。”可见,切尼主要诉诸于故事来为自己辩解。一些批评者则指出切尼是否应当接受法律及伦理的制裁,可见他们更依赖的是准则:他是否具有猎枪执照?他外出打猎之事,是否有告知白宫?最后,一些打猎专家们的专业表述则是再次复述了切尼事件:切尼们共有三支枪,而有人则指出,他们最多只能有两支枪。为何是哈利去捡打下来的鸟呢?这应该是猎狗去干的事情。切尼开枪的角度离地是否按照规定的那样超过了三十度?下午五点半,阳光可能不足以保障安全打猎。
在这第二个故事中,格拉德维尔指出了不同角色的人分别以惯例、故事、准则、专业表述的方式,对切尼意外击倒朋友一事给予了解释。但问题是,在这同一事件的四种解释及其暗含的解决方式中,究竟以何者为准呢?事实上,这四种解释是如何共处和矛盾的,又是如何解决其彼此之间的矛盾呢?尤其是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者来说,面对这四种解释时该做什么?或者社会科学的专业表述仅仅只是其中的一种解释,还是说可以为这些解释提供更为坚持的确定性基础以解决各种解释之间的矛盾状态?
另外,心理学者莱拉·博格迪特斯基(Lera Boroditsky)从语言形塑思维的角度,也对于切尼事件给予了解释。(Boroditsky,2013)她指出,欧洲《先驱报》写道“切尼砰了律师”,让人感觉“切尼出去枪杀律师,而且他成功打中了一个”。而切尼自己却说:“毕竟我是那个扣动扳机开枪击中哈利的人”,这句话起到了拉远切尼与最终结果之间的距离。小布什更高明地说:“(切尼)听见鸟飞动的声音,然后他转身扣动扳机,然后就看到他的朋友受伤了”。这似乎将切尼从一个嫌疑犯变成了目击者。如果借用蒂利的话,也许我们可以称博格迪特斯基的研究为语言的社会过程。但无论是语言的社会过程,还是理由或理由给定的社会过程,关键是在社会过程中研究理由给定或语言表达。相对而言,博格迪特斯基似乎更为杰出地归纳出了语言之社会过程的机制:即在语言表达中拉远与结果之间的距离,可以减少或降低行为责任。而蒂利则并未深入归纳出理由给定之社会过程的类似机制。
第三个故事是司法故事,这个故事最长,其意涵也最为深刻。在伦敦街头,一个年轻男人安东尼(Anthony)抢劫了一个名叫安妮(Anne)的女人,他被捕几天后,安排了一次罪犯与受害者的面对面协调会,也即“恢复性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在会议开始前,警察说:“我们主要来讨论事情是如何发生的,谁受到了影响,有何影响,我们该如何去解决。”满身刺青、剃着光头的安东尼首先说话:“那一周我的生活都很糟。已经失业好几周了。因为我膝盖受伤。我只有父亲一个亲人,但我不想跟他联系。我的住处连煤气都没有了。我和克里斯蒂每天早上都吵架。孩子总是哭泣不停。我们都在挨饿!”他的故事讲得很是伤心:“我的朋友都不愿意借给我钱,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我就想到抢劫,正好遇到你。我真的很对不起。如果我做什么可以补偿的话,我真的很愿意去做。尽管我知道,你很可能都不想让我靠近你。”安妮认真地听着,她的丈夫特利(Terry)陪着她。她讲述的故事是,她听到一个男人的笑声,然后一转身,钱包就被抢走了。她死命地追赶抢劫犯,在抢包的时候,她手臂也受了伤。作为一名记者,这将对她的工作造成影响。她说:“抢劫事小,但对我造成的打击却很难消除,这给我的生活留下了难以忍受的伤害。”
安东尼的妻子克里斯蒂(Christy)一直抱着孩子坐在旁边,她开始接过话茬,从她的角度讲述了一个故事。她一接到电话不知道发生什么,抱着孩子就跑到了警察局,又是愤怒又是害怕。“我们处境太差,只是靠着国家补助生活,没有钱,我们就活不下去。这不是你的错。”她哭着继续说:“他不吸毒,如果让他上法庭,他可能要蹲三到六年的监狱。这是他应得的。他应该为他的所作所为负责。”她看着孩子说:“那天我醒来看到孩子哭,很是伤心,生活太糟。他当时进来跟我说‘对不起’,我说‘你说对不起有什么用’”。
格拉德维尔遵循了蒂利的思路,认为这些不同角色的人们所讲述的故事都是某种理由给定,对于他们的关系起到了修复和维持的作用。但是,舍夫则从蒂利有关故事的论述和格拉德维尔所讲述的故事中,看到了他们未能看到的东西,从而使作为一种理由给定方式的故事,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情感内涵。
(二)舍夫的拓展:故事的情感意义
如果说格拉德维尔只是对蒂利思想的运用的话,那么,舍夫则是对蒂利思想的某种拓展。尽管蒂利区分了四种日常理由或日常解释(everyday reasons or explanation),但舍夫似乎更为看重蒂利不怎么重视的“故事”。舍夫在他的评论中对格拉德维尔的第三个故事给予更为深入的阐释,尤其是分析了故事所具有的情感意义,以及故事何以可以作为连接微观与宏观的桥梁。
在上述的第三个故事中,犯人和他的妻子用讲故事的方式间接解释了他为何会去抢劫,其故事的主要内容都是要说明抢劫者一家人在事发前的生活是多么糟糕。受害者和她的丈夫也解释了他们所经历的痛苦,但是犯人和妻子有关其生活不幸的故事,却改变了受害者和她丈夫的情感:这些故事让受害者和她丈夫的态度缓和了很多,以至于受害者可以不要赔偿而只是希望抢劫者和他的家人可以一起好好生活。正如格拉德维尔所言,这一故事完全是在法律程序之外进行的,没有司法程序性的质询和回答,他们只是在进行对话而不是对质。他们在互相讲故事,这些故事使这些参与者之间形成了某种联结或纽带,因而起到了修复和维持社会关系的作用。但是,故事之所以具有如此作用,并不因为它主要是一种理由给定方式,而是因为它具有丰富的情感意义,而这是使深入沟通和相互理解得以可能的关键。
情感性使故事不同于蒂利的其他三种理由给定方式,舍夫通过对照韦伯有关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区分,进一步说明了故事为何会不同于其他三者。他认为,形式理性依赖于抽象的一般化或标准化,而实质理性依赖于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在蒂利的四种类型的理由给定中,故事以外的其他三种类型都主要是一般化抽象,只有故事包括了具体的细节或情节。但是,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各自本身都是不完整的。形式理性过于一般化而难以适用于具体情况,而实质理性又过于具体而难以一般性比较。他引用韦伯的告诫说:“社会结构是由活生生的人的行动所构成的”,但是,现在的社会科学却正在逐渐成为只是以抽象为基础的空壳。因此,社会科学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之间保持某种平衡。蒂利的分析图式虽然可以让我们同时考虑这两种理性,但他更强调的是作为一般范畴的故事和故事的关系作用。而对于舍夫来说,一般范畴在具体运用中总是包含着危险,因而他更为强调的是社会过程中的具体故事。具体故事的最强大力量就是,它可以让人们认同他人。上述司法例子正说明了,故事如何可以轻易地就让人们超越抽象范畴(“犯罪”)。
舍夫也举了他自己的研究事例,他认为故事可以对作为刻板印象的群际仇恨起到消除作用,因为面对面地故事可以使人们超越围绕抽象的身份/认同所筑成的藩篱(如敌人、国族、种族、民族、宗教等等)。因此,蒂利忽视了好故事或具体故事除理由给定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故事具有唤起听众/观众自身感受和自我情感的能力。在相互的故事讲述中,我们感到跟他们具有类似的情感,因而我们认同于他人,而不只是因为获得某种理由。越是真实的故事越是好故事,越能唤起被隐藏起来的真实情感,如伊拉克难民在访问者面前的哭泣。由于其所具有的情感力量,真实故事甚至可以感动远方的未曾谋面的人们。如在格拉德维尔所讲述的司法故事中,即使大法官看到修复性正义调解会上的录像时,他眼睛也湿润了。就此而言,舍夫所谓的故事,似乎与弗洛伊德的案例分析报告一样,让人可以感同身受地随着分析报告中的患者及其治疗过程,来以精神分析的方法进行自我分析,从而实现理解自我与他人、促进社会团结的社会功能。(弗洛伊德,2014)另一方面,故事(尤其是虚假故事)也可以被用来营造虚假情感。比如,舍夫指出,民族主义叙事通常会导致虚假情感(false emotions),有时甚至诉诸于感伤主义(sentimentality)。他还指出,当前的美国政府不断地通过讲述一个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故事,来唤起大众中的虚假自豪和自我为是的愤怒。
无论是舍夫对上述司法故事的解释,还是他自己举出的研究事例,都不是单一故事,而是某种复调叙事或多重故事,即多个不同角色的参与者从自身立场出发共同讲述了一个彼此交织的故事。彼此之间的故事讲述并不仅仅是在相互给予理由,而且还在进行沟通和理解,尤其是情感交流。复调故事的复调性或多重性,使不同当事人对于同一事件讲述出了不同的故事,于是可以分析和理解不同角色的参与者何以会讲出不同故事,他们在何种情境下跟何人会讲出何种故事。而且,这些不同故事的相互讲述和彼此交织使参与者感受到了具有超越自身处境的情感意义和社会力量,从而使不同故事讲述者之间具有了共栖的可能。
社会过程中的复调故事经常具有多重层面,如情感沟通和相互理解的层面、给予潜在理由和相互协商性的层面、不同权力地位的参与者之间的策略性层面(如虚假故事的制造和故事的有选择性讲述),等等。舍夫和蒂利实际上都强调了前两个层面,潜在地涉及到了权力策略层面。正因为复调故事在社会过程中具有多重层面,故事才不因其情感丰富性而失却蕴含着因果性的潜在可能。正如舍夫所言,无论是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社会科学中,有力的解释也许需要混合故事和其他三种中的至少一种,单独一种或没有故事的其他三种的混合都不是最有力的解释。这样的混用,也就体现了一条从特殊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的复杂路径,这也就是舍夫所谓的部分/整体关系(part⁄whole relations)。(Scheff,1997)
舍夫对《为什么?》一书的评论和拓展,尽管跟蒂利和格拉德维尔有关,但似乎并不能完全归功于后者。当舍夫说其他评论者都未能把握住蒂利该书核心的时候,他其实可能在说他们都并未理解舍夫自己的思想核心。至于蒂利是否同意舍夫的如此观点,我们则不得而知。但正如莱文在论述陌生人概念的思想流变时所言,无论是对最初概念或思想的准确把握,还是错误地扭曲性理解,都潜在地具有推进思想演进和思想转变的效力。(Levine,1977)无论如何,蒂利、格拉德维尔、舍夫以及并未直接出面的韦伯等人,实际上都是在共同讲述着一个有关行动理由的复调故事。或许,犹如作为研究对象的故事具有丰富的情感意义一样,故事也可以被视为是社会学研究本身,作为叙事或故事的社会学也可以充满情感意义,从而可能推动社会学故事讲述者之间及其跟大众之间的情感整合。“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社会学倘要完成好自己的阐释性工作,首先必得以促进不同社会背景的沟通为己任,而叙事显然是最为合适的方式”。(成伯清,2012: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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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基金项目:北京郑杭生社会发展基金会•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特设博士生项目“心灵的城市化:陌生人世界的公共情感与社会黏合研究”(项目编号:14ZHFD04)。
作者简介:王佳鹏,男,南京大学社会学院2013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社会学理论、情感社会学。
[②] 蒂利该书初版于2006年,中译本出版于2014年。本文在以中译本为基础的同时,也参考了英文原著。文中所引译文稍有改动,下面不再一一注出。
[③] 后文我们将会看到,舍夫(Scheff)通过援引韦伯有关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区分,来更为清晰地理解蒂利的论述。
[④] 在此,蒂利也许同意泽利泽(Zeltzer)的观点,认为现象学社会学的还原论实质上是“隐晦的唯我论”(softcore solipsism)。但这并不能完全否认现象学和常人方法的价值,尤其是其有关日常世界与科学世界、日常知识与科学知识的论述。比如该书中提到斯特恩有关恐怖主义的解释,究竟是专业表述还是故事,用作者的话说是“高超的故事”或精彩的故事,是将专业表述转换成了大众所熟悉的故事的形式;那么,社会科学家的“高超故事”(superior stories)和常人的“日常故事”是否在根本上都是故事呢?高超故事的“高超”仅仅在于以专业形式表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