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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亲密伴侣间的权力:胁迫控制研究述评
吴小沔
原文发表于《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6期。
摘 要:亲密伴侣间的胁迫控制现象指关系中的一方通过多种方式建立起对另一方系统性的权力与支配的长期行为模式。由胁迫控制所导致的悲剧越来越引起大众的关注,但国内学术界尚未对此现象进行深入研究,西方学术界的有关研究与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而在引介西方研究成果时,中国学术界也需要面对本土化问题。为了让胁迫控制研究更好地适应中国现实,笔者认为需要回到胁迫控制研究产生与发展的具体社会文化情境中,分析研究最初的问题意识,继而才能更好把握其中的社会文化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研究和理论加以调整。本文旨在具体呈现胁迫控制研究与亲密伴侣暴力研究、反家暴运动和女性主义的互动,深刻理解有关研究为何以及如何研究亲密伴侣间的权力,继而思考中国胁迫控制研究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胁迫控制;亲密伴侣暴力;反家暴运动;女性主义
一、引言:什么是“胁迫控制”
在包丽彻底屈服之后,男友对她说:“记住你的一切都是我的,不许再和我说不,只要你能做到,我就会娶你回家的——我们来复习一下,在别人面前要叫我什么?”“主人。”包丽说。——南风窗《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不寒而栗”的爱情》
2019年12月12日,“南风窗”公众号报道了北京大学女生包丽因受男友长期虐待而自杀的新闻,瞬间引爆网络舆论。网友们对包丽的遭遇倍感同情,但有关讨论要么停留在对受害者和施暴者精神状况与人格特质的分析,试图呈现一个残暴施暴者和完美受害者的形象,要么止步于对精神暴力和PUA(Pick-Up-Artist)技巧的猎奇性关注,鲜少深入思考暴力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此类分析并未触及包丽与男友关系中最为关键的权力要素:包丽所遭遇的不仅是来自男友的精神暴力,更是男友对她的长期系统性支配;包丽所受到的伤害远非心理创伤,更是失去了把控个人生活的自由;包丽的遭遇绝非个案,而是其他亲密关系中也可能出现的建立于性别不平等之上的权力与控制。这体现于报道的许多细节之中,例如,包丽的男友正是通过“荡妇羞辱”等方式在亲密关系中塑造其权威。总而言之,目前有关该事件的常见分析虽有一定的解释力度,但未把握导致悲剧的一些关键因素。相比于这些说法,笔者认为,有关亲密伴侣间“胁迫控制”(coercive control)现象的研究能帮助我们更为全面地理解包丽事件。
亲密伴侣间的胁迫控制是一种长期的、有计划性的动态行为模式,是伴侣中的一方通过多种方式建立起对另一方系统性支配的行为策略。控制者所使用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辱骂、恐吓、孤立、身体/性暴力、威胁、惩罚、微观管理、跟踪和经济控制[1]。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新的技术也被施暴者所运用,例如使用GPS进行跟踪、监视电子邮件、以发布私人(色情)信息为威胁等[2]。而胁迫控制所造成的后果,正如学者埃文·斯塔克(Evan Stark)所形容的那样,使得受害者被囚禁在施暴者所创造的虚幻世界中,陷入混乱、矛盾和恐惧的境地[3]。虽然胁迫控制也可能涉及身体暴力,但其所造成的最严重的伤害不是可见的身体创伤,而是对受害者不可见的自由的侵害。因此,有研究者将胁迫控制比喻为“看不见的锁链”(invisible chain),紧紧缠绕着受害者,侵犯其自由和尊严[4]。
这条“看不见的锁链”在人群中并不罕见。2013-201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6.8%的女性和3.0%的男性都经历过胁迫控制[5]。此外,胁迫控制还是一种性别现象。2008-2009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犯罪调查显示,女性更容易成为胁迫控制的受害者[6]。更令人担忧的是,胁迫控制给受害者带来的巨大伤害。多项研究证明,胁迫控制会对受害者生活的方方面面造成影响,包括经济资源的使用、与家人和朋友的关系、教育和职业机会、性行为和日常生活[7][8][9]。
这条“看不见的锁链”潜藏于社会之中,给受其“束缚”的人带去无尽的折磨。然而,由于它可能不涉及身体暴力,所以往往不易被察觉,甚至连一些受害者本人都未意识到它的存在。近几年来,中国社会由此类现象导致的悲剧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关注。国内学术界尚未对胁迫控制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对其产生原因和运作机制缺乏必要的了解,因而无法有效地向受害者施以援手,也较难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在国际学术界,对胁迫控制现象的研究已较为深入,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改革(1)。因此,于实践而言,对有关理论和研究进行介绍和批判性借鉴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在学理层面上,胁迫控制研究隶属于对亲密伴侣暴力(2)(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简称IPV)的研究,代表着这一研究领域对亲密伴侣间权力问题的关注,由此也值得引起国内有关研究者的重视。鉴于引介有关研究具有实践和学理层面的双重意义,本文对有关理论与研究进行评述,希望能在此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
在对相关内容进行综述之前,需要指出的是,胁迫控制是一个来自西方学术界的概念和理论。自引进西学以来,本土化问题一直萦绕于中国学者的心头。如何让产生自西方社会的学术概念和理论更好地融入中国社会的日常生活经验与实践,成为学者在借用西方理论时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想解决本土化问题,首先需要关注孵化研究的社会历史情境,继而才能把握研究的问题意识。这意味着研究者需要以知识社会学的方式对有关研究进程进行梳理,理解研究中所蕴含的文化假设和社会因素。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有关研究成果,继而思考其与中国社会的连接点。胁迫控制研究和有关理论的提出是以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反家暴运动”为背景的,由此与有关实践行动和IPV研究紧密相关。而反家暴运动又主要是由女性主义者领导的,所以胁迫控制研究也与女性主义浪潮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只有充分把握胁迫控制在此三重相互关联的脉络中所处的位置,才能更好地理解胁迫控制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理论意义。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尝试在IPV研究、反家暴运动和女性主义的三重脉络中,讨论胁迫控制研究的提出与发展,探究以下问题:(1)胁迫控制研究是如何提出的?或者说,研究者为何开始关注亲密伴侣间的权力问题?(2)胁迫控制研究在亲密伴侣研究中具有什么意义?(3)胁迫控制研究的提出与发展和反家暴运动、女性主义运动存在什么样的联系?通过对胁迫控制研究发展理路的梳理,以及对这一发展进程与现实实践、相关研究的互动的关注,本文希望能够深刻理解胁迫控制研究于西方有关社会实践与学术研究的意义,继而思考在中国发展和应用胁迫控制研究的方向。
二、IPV研究与胁迫控制:从暴力行为到暴力的作用
胁迫控制的提出源自IPV研究领域的一场学术争论——“性别对称性”(gender symmentry)之争。这一争论说明IPV研究领域不同学术流派对于IPV的成因尚未达成共识。由此,目前常见的IPV定义主要关注暴力行为而非暴力成因。而约翰逊的研究在解决“性别对称性”之争的同时,也为IPV定义与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依据暴力的作用对IPV进行分类,关注胁迫和控制是否以及如何存在于亲密伴侣的关系之中。
(一)IPV研究的争论
正如上文所述,胁迫控制研究是以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美反家暴运动为背景的。反家暴运动将家暴现象从私领域推至公领域的聚光灯下,由此也引发了学术界对家庭暴力/IPV的关注。在此之前,学术研究者几乎从未将目光触及亲密伴侣间的暴力问题。若有论及,也只是将此描述为正常的甚至是健康的夫妻“吵架”。由于反家暴运动最初是由女性主义者所推动的,因此,20世纪70年代,女性主义学者占领了IPV研究的主要阵地。他们借用多种女性主义理论,对IPV的产生与运作进行分析。众所周知,女性主义理论存在多种流派,彼此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在当时,女性主义学者普遍认为IPV是一种性别化的现象,主要是由男性施加于女性。IPV产生的原因之一是性别不平等,而其又进一步加剧了性别不平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模型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开发的“德卢斯模型”(Duluth model)。该模型列举了美国家庭暴力的基本形态,并指出这些行为都是由男性渴望获得或保持对女性伴侣的权力与控制(power and control)所导致的[10]。可以说,当时的女性主义学者已经开始关注亲密伴侣间的权力。
然而,自从苏珊娜·斯通彻特(Suzanne Steinmetz)在1977年发表有关“被殴打的丈夫”(battered husbands)的文章后,就有部分学者开始怀疑女性主义学者的论断。这些学者认为,女人和男人一样有暴力倾向,家庭暴力在本质上与性别无关。家庭社会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的研究,说明女性也会对伴侣使用暴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女性更经常使用暴力[11]。因此,亲密伴侣中的暴力更应该被理解为亲密伴侣之间的冲突,成因包括家庭结构的特殊性、社会接受暴力作为解决冲突的手段以及体罚儿童带来的暴力代际循环等[26]。由此,学术界在对亲密伴侣中暴力问题的认识上,形成了一支区别于“女性主义视角”的派别,被称为家庭暴力研究者(family violence researcher)。两大研究群体就配偶家庭暴力中的性别对称问题展开了持续多年的辩论,被称为IPV的“性别对称性”之争。
“性别对称性”之争说明IPV研究领域尚未有一个理论能占据主导性地位。不同的理论意味着对IPV的不同理解,也由此产生了不同的IPV定义。由于各理论无法达成共识,因此,常见的IPV定义通常只关注暴力类型,而非暴力产生的原因。例如,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IPV定义为由现任或前任伴侣(或配偶)实施的身体暴力、性暴力、跟踪行为或精神伤害[12]。但这类定义被批评为既过于宽泛又无法涵盖所有IPV行为[13]。一方面,这个概念类似一个无所不包的“口袋”,容易被用于诬告他人。例如在大众认知中,女性常被认为是有心计的、善妒的,善于运用美貌迷惑男性。一些男性可能会运用这些刻板印象,指责女性对自己施加精神暴力[14][15]。另一方面,现行概念所列举的暴力形式很难穷尽所有的IPV行为。因为许多IPV行为非常隐蔽,施暴者的举动在外人看来也许是无害的、中性的,甚至是有魅力的,却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
总体而言,IPV研究领域尚未对IPV的成因与定义达成共识,而胁迫控制概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二)胁迫控制概念的提出
1995年,美国社会学家迈克尔·约翰逊(Michael Johnson)指出,女性主义学者和家庭暴力研究者之间的“性别对称性”之争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来解决,即两者都是“正确的”,都描述了IPV的“真实”图景,却是不同类型的IPV。产生区别的关键在于样本选择的偏差。女性主义学者所收集的多为来自庇护所、警察和法院的特殊样本,而家庭暴力研究者的样本则来自普通人群,最终得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模型。因此,只有对IPV进行分类,而不是将其概念化为单一的广泛现象,才能更好地理解IPV的本质[16]。
约翰逊最初提出了两种形式的IPV,即父权恐怖主义(patriarchal terrorism)和普通夫妻暴力(common couple violence)[17]。此后,这一类型学说得到了扩展,最终将IPV分为五种类型:胁迫控制暴力(coercive controlling violence)(3)、暴力反抗(violent resistance)、情境性夫妻暴力(situational couple violence)、相互控制暴力(mutual control violence)和分居引发的暴力(separation-instigated violence)[18]。区分这些类型的关键是暴力在亲密伴侣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即暴力究竟是为了胁迫和控制伴侣,还是仅为特定情境下的情感宣泄。约翰逊认为,控制是一个连续体。每个人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他们的伴侣[19](P87)。当控制涉及支配亲密伴侣的日常生活并限制伴侣个人自由时,这种IPV就成为“胁迫控制暴力”,类似于女性主义学者所理解的IPV。胁迫控制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最为严重,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升级。在异性关系中,胁迫控制暴力常由男性实施。但在IPV中,胁迫控制暴力占比较小。最为常见的类型是“情境性夫妻暴力”。这种类型的暴力产生于伴侣在某些情境下的争吵和冲突,然后升级为身体暴力。情境性夫妻暴力也可能包括辱骂、大喊大叫和指责等与胁迫控制暴力相似的行为,但其意图不是控制和胁迫。这和家庭暴力研究者对IPV的理解比较接近。与胁迫控制暴力相比,男女实施情境性夫妻暴力的比例相同,暴力侵害的频率和强度往往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而且通常涉及的伤害较小[20][21][22]。
约翰逊的分类工作对IPV研究的贡献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虽然一些隶属于两个对立学派的学者对约翰逊的分类提出质疑[23],但大部分学者都接受了他的分类模型。其次,除结束了一场学术争论之外,约翰逊的研究也为定义和研究IPV提供了新思路。在约翰逊的研究之前,也曾有学者尝试对IPV进行分类,但这些研究多运用主成分分析等统计学方法,从而只从数据层面把握同类暴力行为的一些共同特征。而约翰逊则根据暴力发挥的作用对IPV进行分类,揭示了表面相似的暴力行为背后可能潜在着完全不同的暴力生成逻辑与运作机制。这意味着,在对IPV进行概念化操作或其他研究时可以先对IPV进行分类,再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IPV进行定义和研究。而划分各类IPV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胁迫控制在伴侣间的存在与否及存在形式。总体而言,约翰逊的研究工作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同类型的IPV有着不同的原因、发展轨迹和后果,需要超越对在表面上极为相似的暴力形式的关注,用不同的理论机制解读和定义暴力。
然而,约翰逊的分类也遭到了一些质疑:是否能用一个模型涵盖所有的暴力类型?如果需要分类,约翰逊的分类是否准确[24]?笔者认为,在理论层面,约翰逊对IPV的分类尚有许多值得讨论之处,但他的研究对反家暴实践的帮助却是毋庸置疑的。在实际反家暴工作中,许多行动者也注意到每个家庭暴力案例的具体情境与产生原因是不完全相同的。这些情境与原因可以被适当归类,以形成更加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干预措施。约翰逊对IPV的分类为有关社会服务、政策和法律条例的设计提供了帮助。例如,社会工作者可以依据有关工作指南判断亲密伴侣暴力类型,进而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18]。
三、反家暴运动与胁迫控制:从暴力到权力
约翰逊对亲密伴侣暴力的研究在学理层面提出了胁迫控制的概念,但其影响范围较为有限。此外,虽然约翰逊通过对女性主义IPV理论的部分借鉴,隐隐表达了对亲密伴侣间权力问题的关注,也让有关研究不再仅仅关注暴力行为本身,但他并未点明权力的重要性。真正将有关胁迫控制的讨论推向社会并确立权力问题在有关研究中的重要位置的,是美国女性主义学者、活动家埃文·斯塔克。斯塔克的理论是对反家暴运动的反思与继承。他确立了权力问题在理解家暴现象中的根本性位置,重新恢复了反家暴运动的性别属性和政治属性,并更为全面地反映了家暴受害女性的真实经历。
(一)反家暴运动的困境
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反家暴运动既受当时美国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反战运动的影响,也是第二波女性主义浪潮的一部分。如果说,兴起于19世纪30年代的第一波女性主义浪潮以争取女性选举权和增强女性在公共领域的权利为目标[25],那么,在越来越多女性从私人空间走向公共空间之后,第二波女性主义浪潮转向了对歧视女性现象的关注。有关行动者致力于让性别不平等议题也从私领域走入公众视野,成为一个关乎社会道德与正义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社会和制度层面的变革。反家暴运动是第二波女性主义浪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之前,家庭暴力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纠纷,不需要外界干预,男性对妻子的暴力也被社会文化所默许乃至赞许。反家暴运动却让家暴现象成为触犯社会良知的犯罪行为。在反家暴运动的推动下,全美各地建立起了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政策和法律层面也发生了许多变革。然而,在几十年的发展进程中,反家暴运动逐渐陷入困境。
首先,反家暴运动逐渐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总体而言,暴力侵害女性行为的发生率多年来没有明显下降[3](P51)[26]。各种反家暴措施发挥的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以法律为例,法律制裁不仅不能改变使家庭暴力行为得以发生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背景[27],甚至无法准确衡量暴力所造成的伤害。施暴者经常免于刑事责任,入狱概率小之又小。由于没有得到相应的惩戒,在法律干预后,一些施暴者对伴侣的暴力行为反而更为恶劣。
其次,许多批评者认为反家暴运动陷入了去政治化的困境。一些研究者开始怀疑是否还存在可以称之为反家暴运动的社会运动[28]。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备受瞩目的政治运动相比,反家暴运动似乎逐渐褪去了政治色彩。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家暴运动的社工服务变得过度专业化,许多机构只偏重相关技术和指标,而忽略了反家暴运动的价值面向;二是女性主义的分析和政治性行动在运动中逐渐消失,运动的关注点从性别不平等现象转移到了“单一的暴力现象”[29][30]。总体而言,反家暴运动的目标已经从引导广泛的社会变革变成提供社会服务,并“没有提供持续变革的愿景和战略,也没有将女性主义对暴力的关切放在公共领域的前沿和中心”[31]。
最后,反家暴运动对受害女性形象的呈现仍落入性别刻板印象的窠臼。例如,反家暴行动者都关注到一个问题:为什么许多女性自愿身处于一段暴力关系中,甚至对施暴者产生依赖?对此现象进行解释的经典理论是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于1979年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征”(battered women syndrome)理论。该理论认为,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会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使得她们甘愿遭受来自亲密伴侣的暴力。“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得到了刑事司法体系和社会大众的接纳。可问题在于,如果受害女性并不符合理论所描绘的固有受害者形象,例如表现得过于强势或理性,就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帮助。
总体而言,反家暴运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陷入了困境。而胁迫控制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试图在困局中寻求出路。
(二)胁迫控制理论的提出
2007年,一直致力于反家暴运动的女性主义学者埃文·斯塔克发表了著作《胁迫控制:男性如何将女性禁锢于个人生活之中》,正式提出了“胁迫控制”概念和理论。作为反家暴运动的“元老”之一,斯塔克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一直参与反家暴运动的实践与学术研究。《胁迫控制》的写作可以视为这位反家暴运动“老将”对反家暴运动的整体性评估,因此得到了反家暴运动圈和有关研究者的关注。
斯塔克提出“胁迫控制”是出于对当时反家庭暴力运动停滞不前的不满。斯塔克认为,运动陷入停滞的原因是缺乏一个合适的框架以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3](P4)。目前,对亲密伴侣中暴力问题的法律、政策和社会认知通常建立在一种“结束暴力”的认知模式之上。这种模式将亲密伴侣中的暴力等同于离散的攻击或威胁,认为被害者所遭受的伤害仅仅是身体或精神创伤。根据这种模式,法律针对的是暴力行为,干预方案寻求的是“结束暴力”,媒体报道也只强调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然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基于这种认识的干预措施在保护女性免受暴力方面是无效的。许多受害者所遭遇的是一种支配模式,身体或精神暴力只是该模式的手段之一。
为了推进反家暴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斯塔克提出一个新的理论模式用以认识家暴现象,即“胁迫控制”模式。其中,“胁迫”(coercive)指的是用武力或威胁的方式来强迫某人形成特定的反应。通过胁迫,施暴者能即时操控受害者,但发挥作用的范围有限。而“控制”(control)则由结构性的剥夺、剥削和命令组成。控制者通过垄断重要资源、微观调节伴侣的行为、限制伴侣的选择以及切断伴侣与行使独立判断所需支持的联系,间接地迫使伴侣服从。虽然在效果的即时性上不及“胁迫”,但“控制”不受时间或空间的限制。当“胁迫”和“控制”结合在一起时,其结果就是一方深陷另一方的绝对权威[3](PP228-229)。此外,胁迫控制还是私人化的,其触角深入受害者生活的方方面面。胁迫控制的施暴者经常利用亲密关系的特殊性,发出只有其与受害者才能理解的胁迫性信号,从而让受害者即使在远离施暴者时也能为施暴者所掌控。总体而言,施暴者的行为是对个体自由权的侵犯,类似绑架、虐囚等虐待罪。因此,反家暴运动不仅需要确保女性个人的安全,而且需要实现更为宏大的政治目标,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为女性争取实质性的自由和平等。
斯塔克的“胁迫控制”理论既是对反家暴运动的反思,也是对既有成果的继承,在实践领域和学术研究层面具有一定意义,确立了对亲密伴侣关系中权力问题的关注。
一方面,斯塔克的研究在实践层面瞄准了反家暴运动的困境,并且给出了基于权力与自由的解决方案。首先,斯塔克认为,反家暴运动停滞不前的关键原因是缺乏对家庭暴力实质的正确认识,而胁迫控制理论能帮助我们把握家庭暴力的本质。他的理论分析将家庭暴力的产生定位于两性权力差异,理解为对个体自由的侵害。这一认识转变对许多实践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司法系统需要考虑如何将“看不见的枷锁”纳入惩戒的范围,调整识别家庭暴力现象的方式,比如在询问家暴受害者时不应该问“生活中有人伤害你吗”,而应该改为提问“生活中有人让你感到害怕吗”或“有人控制着你说什么做什么吗”[32]。其次,斯塔克将反家暴运动的重点从“暴力现象”重新转回“性别不平等”,由此恢复了反家暴运动的政治色彩。他重新强调了私人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联系,将女性在两性关系中的受压迫者地位视为社会结构中性别不平等现象的缩影,继而重新确认了女性主义在家庭暴力运动中的位置,并将整个运动的目标定为实现女性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的实质性自由和平等。
另一方面,斯塔克的研究既继承了女性主义学者的反家暴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
首先,虽然斯塔克的“胁迫控制”理论继承自前述以德卢斯模型为代表的女性主义IPV理论对权力的关注,但斯塔克的理论也有所超越和突破。第一,斯塔克更为具体地讨论了施暴者如何运用性别不平等建立起对伴侣的权力与控制。第二,斯塔克将重点从各种暴力行为转向了“权力与控制”本身。如果说以德卢斯模型为代表的理论是用权力和控制视角来分析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与运作的话,那么,斯塔克就是将一部分家庭暴力现象直接等同于权力和控制问题,并着力于分析亲密伴侣间权力和控制的产生与运作。
其次,斯塔克的研究也致力于在理论层面重新恢复受害女性的主体地位。斯塔克指出,类似“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理论不仅没有真实地呈现受害女性的经历,甚至容易造成大众对受害女性的误解。例如,如果法庭上的受害女性没有表现出无助、脆弱的形象,人们就常常不会将她们视为受害者。因此,有关研究要扎根于受害女性的日常经验,倾听和理解受害女性。实际上,许多深受长期家庭暴力迫害的女性,不仅在他人面前表现得非常正常,甚至事业有成、自信成熟,还不断地反抗所遭受到的暴力。所以,研究者更应该关注的是亲密伴侣间的权力运作,继而理解女性如何一步步陷入伴侣的控制。
然而,斯塔克的理论也受到了很多质疑。对其最为重要的批评与约翰逊所受到的质疑类似:胁迫控制究竟是所有家庭暴力的实质,还是仅限于一部分家庭暴力现象?斯塔克在书中花了一定的篇幅区分“伴侣攻击”(partner assault)行为和“胁迫控制”的不同,然后再转为分析胁迫控制现象。但他也曾指出,控制是胁迫控制行为与伴侣攻击行为的共同目标。可他并没有说明伴侣攻击行为是否能够且应该如何用胁迫控制理论进行解释。这一分析的模糊性受到了许多批评。有学者就提出可以用统一的理论将两类行为囊括入控制行为的范畴[33],也有学者认为,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更为准确地划分出不同的家庭暴力类型。而笔者认为,这一争论具有学术意义,值得在后续的研究中得到更多关注。但于实践而言,不如首先承认胁迫控制现象确实存在,需要超越对“暴力”的关注并透过“权力”视角进行认识。
总而言之,斯塔克和约翰逊的研究起点与提出理论的路径虽然并不相同,但二者都逐步将目光聚焦到“胁迫控制”上。虽然他们对IPV的分类仍有争议之处,对家庭暴力/IPV的研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前者关注关系中的权力运作,后者关注暴力的作用),但他们的研究都逐步转向了对亲密伴侣关系中权力问题的思考。他们帮助我们认识到,一些亲密伴侣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不平等关系,只有将重点置于对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长期不平等关系与权力运作过程的关注,才能更好地认识这一现象。
四、女性主义浪潮与胁迫控制:从性别不平等到交叉性
无论是斯塔克还是约翰逊都受到第二波女性主义浪潮的影响,他们所提出的胁迫控制研究也由此极具第二波女性主义的特色,因此受到了成长于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影响下的学者们的批评。但这些学者并未完全否定胁迫控制研究,而是借用对不平等现象与IPV的新认识,继续发展胁迫控制研究。
(一)女性主义浪潮的更替
起源于20世纪中期的第二波女性主义浪潮虽然取得了诸多成就,但是没有关注到其他不平等因素,例如种族、性取向、国籍、阶级等是如何与性别交叉在一起,导致了女性的弱势地位[34]。因此,许多边缘女性群体,例如少数族裔女性、性少数群体、移民女性和底层女性的声音并未被纳入第二波女性主义的范畴。在对第二波女性主义浪潮的批判中,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应运而生。随着黑人女性主义、酷儿理论等理论流派的发展,第三波女性主义逐步发展壮大。有关行动者开始倡导一种更具包容性的理论视角,并将女性主义运动的目标从反对性别不平等,转向反对各种压迫形式,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有关研究也从只关注性别压迫,转向同时关注阶级压迫、种族主义、恐同情绪、反移民情绪和其他压迫形式。
深受第二波女性主义浪潮影响的反家暴运动与IPV研究,也常常将非性别因素排除在IPV的解释机制之外,因此受到了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的批评。批评者指出,反家暴运动陷入白人异性恋女性主义所营造的“虚假的团结”之中,将处于多种不平等因素交叉点上的边缘家暴受害者排除于分析之外。这些受害者既无法在有关研究分析和理论叙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也常常无法在现实生活中获得适当的援助[35][36]。随着金伯利·克伦肖(Kimberlé Crenshaw)提出了“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这一概念[37],女性主义家暴研究开始逐步关注性别不平等如何与其他不平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最终决定了处于交叉节点上的女性的生活境况。
胁迫控制研究正是产生于第二波、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更替的背景下,其发展也受到了两代女性主义的影响。
(二)胁迫控制研究的发展
作为于反家暴运动和IPV研究双重背景下提出的胁迫控制研究最初也只关注性别。在论及胁迫控制产生的原因时,斯塔克将矛头直指性别不平等的大背景,认为胁迫控制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支配模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套关于在当今世界中做一个男人和女人意味着什么的基本信念和价值观,即“性别意识形态”;一组实践这些信念的资源、工具、技巧和策略,即“性别技术”;在特定关系中按照这些信念和偏好应用这种技术的“行动计划”[3](P232)。斯塔克认为,男性对女性施加的胁迫控制是旧有不平等性别秩序的延续。从传统父权制社会中殴打妻子的现象,到从工业社会向现代企业社会过渡期间对女性的制度性歧视,胁迫控制是男性在现代社会中支配女性伴侣的新模式(new strategy)。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女性从男性的个人奴仆转变为社会劳动力,让一些男性倍感不适。他们对女性伴侣施加胁迫控制的根本目的就是重新建立起女性伴侣对他们的依赖[3](P194),他们对女性伴侣绝对权威的确立也得益于女性在现有社会结构中的从属地位。例如,社会性别规范仍将更多的家庭和育儿责任视为女性的义务,为男性对家庭生活的控制权提供了合法化的说辞。这种性别不平等机制很容易被男性利用,通过限制女性在个人生活中行使自主权来彰显自身的优越性。K.L.安德森(K.L.Anderson)对胁迫控制成因的分析比斯塔克更为细致,他将性别(gender)概念化为“差异和不平等的多层次系统……涉及宏观的文化信仰和资源分配、互动中的行为和组织模式以及个体的身份与自我认同”,继而分析了不同层次上的性别是如何相互作用以建立起男性对女性伴侣的权威性地位。具体而言,首先,宏观层面的性别不平等加剧了女性相对男性而言的脆弱性。社会利用性别来组织日常生活并构建性别差异的现实,使得男性能利用既有法律、习俗和道德观念控制女性伴侣。其次,在社会互动层面,性别被视为一种“表演”建构。施暴者利用与女性角色相关的日常行为对女性进行微观调节,例如就女性的着装、家务、社交或性行为提出要求。最后,依照精神分析学的理解,男性身份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可能导致一些男性利用对伴侣的暴力和控制来暂时支撑或恢复其自我意识,即维持所谓“真正的男人”的形象[38]。
然而,受到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的冲击,有关研究逐渐关注除性别因素之外的其他要素,仔细考察这些因素如何相互作用,并为亲密伴侣中的一方所用,进而转换为对另一方的权力与支配。由于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广泛,更多学科的研究成果被纳入胁迫控制的理论发展中。例如,达顿和古德曼(Dutton & Goodman)将弗伦奇和瑞文(French & Raven)提出的“社会权力模型”(social power model)特别是模型中对施展“胁迫”的解释机制,运用于对亲密关系中胁迫控制运作的分析之中。该模型指出,胁迫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将需求与不服从的负面后果联系在一起。该研究确定了施暴者可能施加控制的八个领域,包括个人活动/外观、社会支持/社交生活/家庭、家庭住所、工作/经济/资源、健康、性关系、违法活动、移民身份和儿童。这些控制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施行的。施暴者通过利用(或制造)受害者的弱点来设置施暴“舞台”(setting stage),限制受害者的社会网络、经济资源,消磨受害者的抵抗意志和反抗能力,从而为控制创造条件。受害者可能顺从,也可能反抗施暴者的行为。但最终受害者多因精疲力竭和对负面后果的恐惧而顺从。在分析中,达顿和古德曼特地强调,只有当性别化的要求同一个可信的威胁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它才具有胁迫和控制性。因此,并不是所有基于性别的要求都是胁迫控制手段[39]。
与更为侧重胁迫控制过程的达顿和古德曼相比,佩奇·斯威特(Paige L.Sweet)更关注处于性别和其他不平等因素交叉点上的受害者经历。她的研究主要考察了胁迫控制的一种类型——煤气灯操纵法/精神操纵法(gaslighting)。斯威特认为,煤气灯操纵法是在权力不平等的亲密关系中进行的。施暴者通常运用受害者所面对的结构和制度不平等来操纵现实。这些结构包括:性别刻板印象,有关种族、民族和性的不平等结构,以及受害者所面对的制度性不平等(例如不公平的移民制度、警察部门和法庭、精神卫生系统)。施虐者所运用的策略通常是在女性和“非理性”之间建立联系[40]。斯威特的研究证明了微观层次的精神操纵和虐待行为根植于宏观的不平等结构,并将自己的理论从亲密关系扩展到了更为广泛的领域。她在文章中以少数族裔学生和白人导师为例,说明了后者是如何将宏观的种族、师生不平等转化为微观关系中的权力。斯威特从性别不平等的论述转向对其他不平等机制的分析的做法具有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的色彩。她的理论延伸也在客观上证明了女性主义研究能为社会理论的发展做出别样的贡献。
除此之外,针对性少数群体的研究逐渐增多,证明性少数群体中确实存在胁迫控制现象[41][42]。这一结论直接冲击着性别不平等是造成胁迫控制唯一原因的说法,并将更多的不平等要素引入对胁迫控制的分析之中。
总体而言,在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的冲击下,学者开始考察导致胁迫控制产生的非性别因素。这些研究不仅帮助我们更为深入地了解亲密关系中权力的产生与运作,也为更为有效地保护受害者和消除胁迫控制现象提供了帮助。但笔者在此不得不指出的是,目前该领域研究的理论化程度不高,并未重视有关“暴力”“权力”“控制”和“胁迫”的经典社会理论。实际上,社会理论也有涉及非身体暴力和针对女性的暴力,例如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就认为性别支配是符号暴力的典型体现[43]。此外,有关“权力”“支配”等的社会理论,更是有着深厚的传统。长期以来,IPV研究和社会理论的结合并不紧密。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社会理论对暴力问题的分析时常忽略性别视角,同时过分侧重对宏观暴力机制的分析,忽略了微观层面的暴力行为[44]。然而,随着社会理论的发展,对微观人际互动层面的暴力现象的研究已逐步深入。IPV研究也已逐步脱离性别视角的桎梏。笔者认为,胁迫控制研究所涉及的“权力”和“控制”等要素是两个研究体系能相互连接与对话之处。因此,结合具体案例并深入挖掘社会理论已有的智识,或许是胁迫控制研究未来的发展方向。
五、中国胁迫控制研究的发展空间
综上而论,西方的家庭暴力/IPV研究者之所以进行胁迫控制研究,并将对暴力的分析转向对亲密伴侣关系中权力问题的关注,是因为对原有实践和理论认识模式的不满。对学理层面的IPV研究来说,各理论流派关于IPV实质的争论,最终使得约翰逊等学者抛开对暴力行为的关注,转而依据暴力的作用进行分类;对于实践层面的反家暴运动而言,停滞不前的运动促使斯塔克等学者开始反思原有理论对暴力的重视,并转向从权力角度认识家庭暴力。最终,两个方向上的思考都落脚于IPV背后隐藏的权力问题,并在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的推动下,以更为全面、包容的视角分析亲密伴侣间胁迫控制的产生与运作。
如今,亲密伴侣间的胁迫控制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由胁迫控制引发的悲剧开始受到大众舆论的关注。然而,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学者也遇到了和西方学者类似的困境:现有的理论储备和研究成果似乎并不能解释现实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西方已有的胁迫控制研究与理论或许可为中国学者所借鉴,从而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此现象的研究,继而避免类似包丽事件的悲剧再次发生。但在借鉴有关研究时,由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同,也有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西方社会现有研究对于中国学者来说有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研究者需要更新对IPV的理解。第一,虽然对胁迫控制理论是否能用来解释所有的IPV现象尚存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的确有一些IPV现象不能用离散的身体暴力、性暴力或精神暴力行为加以理解。只有结合这段亲密关系所处的不平等情境,从权力和控制而非暴力和伤害的认识视角出发,才能正确理解这种对伴侣系统性建立绝对权威的现象。第二,对于IPV研究而言,根据暴力产生的情境对IPV进行适当的分类,能帮助研究者更为准确地把握暴力产生的原因和运作的机制,继而为设计更有效率的干预方案提供帮助。第三,不管是对胁迫控制问题的研究而言,还是对IPV问题的分析来说,研究者都应该关注到暴力产生的宏观背景,并分析这些宏观因素通过何种方式进入微观的亲密关系之中。
其次,性别视角对于分析而言仍然重要。虽然受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的影响,西方已有研究开始注意到其他不平等因素在胁迫控制中发挥的作用,但性别仍然是影响胁迫控制产生和运作的重要因素。已有研究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女性地位越低的地区,针对女性的暴力发生率越高[45]。由此类推,常常运用性别化策略来对女性伴侣实施微观控制的胁迫控制现象,在女性地位越低的地区肯定更为常见。而在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但性别不平等问题仍然存在,针对女性的歧视和刻板印象并未消失,类似“处女情节”等意识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社会文化之中。这些都有可能为施暴者所利用,以展开针对女性伴侣的胁迫与控制。
再次,其他不平等因素也应被纳入研究视野。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注意到了边缘群体的声音,中国的有关研究者也应该保持对边缘群体的关注,倾听处于各种不平等因素交叉点上的受害者的声音。由此,学者需要思考的是在中国语境下有哪些不平等因素需要纳入胁迫控制研究的范畴。显然,西方学术界十分重视的种族问题在国内并不显著。可是,21世纪以来,市场化和社会转型带来的贫富分化和社会分层愈加明显,造成社会不平等的因素浮现,例如经济水平、户籍、受教育程度、职业、政治身份乃至籍贯和外貌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并成为影响胁迫控制的要素。对相关不平等因素如何演化为亲密伴侣间的权力,是值得讨论与关注的学术与实践问题。
此外,研究者需要重视有关“暴力”“权力”“胁迫”和“控制”的社会理论与研究。长期以来,IPV研究和社会理论的结合并不紧密。前者受到女性主义的影响,后者则更为侧重对宏观体系的分析。随着二者的发展,逐渐产生了许多能够相互对话、借鉴的理论生长点。但在现有研究中,二者之间的融合仍然十分有限。笔者认为,涉及“权力”和“控制”等要素的胁迫控制研究,是两个研究体系能相互连接与对话之处。因此,结合具体的胁迫控制案例,并深入挖掘社会理论的已有成果,或许是胁迫控制研究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
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研究者需要思考应该如何让胁迫控制研究更为契合中国的实践经验与研究现状,进而为反家暴工作提供帮助。本文说明胁迫控制研究一直处于和IPV研究、反家暴运动与女性主义的互动之中。同样地,对于要借鉴有关研究的中国研究者而言,除了需要对中国案例进行细致分析,辨别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下可能存在的独特胁迫控制行为和运作机制之外,也需要思考胁迫控制研究如何与中国的反家暴工作、女性主义运动和IPV研究产生互动。具体而言,研究者需要思考如下问题。
第一,胁迫控制的有关研究将如何介入中国的反家暴工作?美国的反家暴运动起始于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并且,反家暴运动和第二波女性主义浪潮的发展交织在一起,强调理论研究对现实问题的介入。作为反家暴运动的反思性产物,胁迫控制研究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与介入思想,一些研究成果也已付诸实践。例如,胁迫控制已在一些地区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胁迫控制的测量[6][46]、相关法律的制定[47]、执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存在的问题[48][49][50]等实践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相较之下,在中国,虽然很早就有各界人士推动反家暴事业的发展,但主导反家暴工作的仍然是自上而下的力量。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政策设计和社会工作模式也和美国存在很大区别。那么,对于中国而言,产生于西方语境的胁迫控制研究应该如何融入当下的反家暴工作?又应该如何应用于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工作实践?西方社会的有关实践对于中国反家暴工作而言有什么是值得借鉴的?又有什么是需要引起警惕的?
第二,胁迫控制研究会如何与中国的女性主义研究和实践以及IPV研究互动?胁迫控制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西方一代又一代女性主义学者是如何在行动中推进理论发展、采取更具包容性的方法分析IPV问题的。这些女性主义学者往往同时是积极的社会活动家和行动者,甚至认为社会运动本身为研究提供了动力[51]。而在中国的有关研究领域,学院派和行动派的分野较为明显,从而让一些学术研究成果偏离实际工作,陷入自说自话的话语游戏[52]。以IPV研究为例,虽然主流宣传话语和许多学者都承认性别不平等是造成IPV的原因之一,但鲜有基于女性主义视角的深入研究。对于IPV现象中性别要素的强调,似乎更多存在于实践工作之中。近几年,有关家庭暴力的公众讨论开始越来越重视性别不平等在家庭暴力中发挥的作用,但也有人担忧对性别因素的过分强调可能会强化社会中的性别对立情绪,使女性主义遭至不必要的污名化。那么,引入具有性别色彩和介入色彩的胁迫控制研究和理论之后,它又将如何与中国的现有思潮、学术研究和社会行动互构呢?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若要真正深入借鉴胁迫控制的有关研究,仍需要中国学者们在中国社会思潮与运动的历史脉络中,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以扎实的实地经验和严谨的理论讨论,就中国语境下的亲密伴侣间权力问题展开深入思考。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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