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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 《村治的逻辑》目录、导论、后记

2009-12-07 作者: 贺雪峰

《村治的逻辑》目录、导论、后记

贺雪峰

贺雪峰著《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全书32万字,定价40元。

 

《村治的逻辑》目录

 

导论 

 

上篇,农民行动的逻辑

 

第一章  中国农业文明的特点   

 

 

第一节  季风气候      

 

 

第二节  精耕细作农业      

 

 

第三节  以孝为先的文化   

 

 

第四节  同居共财的制度   

 

 

第五节  聚族而居的传统   

 

 

 

 

 

第二章  传统中国的村庄秩序   

 

 

第一节  弱国家与传统中国的治理术      

 

 

第二节  家庭的功能:家的规模及能为与不能为   

 

 

第三节  村庄或宗族为什么重要      

 

 

 

 

 

第三章  传统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   

 

 

第一节  宗族或村庄的凸显      

 

 

第二节  公私之辨      

 

 

第三节  传统中国农村的双层基本认同   

 

 

第四节  另一种叙述的逻辑      

 

 

 

 

 

第四章  现代性与中国农村      

 

 

第一节  国家政权建设:资源抽取与组织建设      

 

 

第二节  阶级话语的构建与后果      

 

 

第三节  启蒙话语与现代法律的精神      

 

 

第三节  物质性公共品的供给    60

 

 

 

 

 

第五章  当代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   

 

 

第一节  家庭的核心化:原因与影响      

 

 

第二节  地方性共识与农民主导认同单位      

 

 

第三节  农民行动逻辑区域差异举要      

 

 

第四节  原子化村庄的实例: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      

 

 

第五节  当前中国农民行动逻辑的主要特征   

 

 

 

 

 

下篇,乡村治理的逻辑       

 

 

 

 

 

第六章  乡村治理的维度   

 

 

第一节  村庄特征      

 

 

第二节  村治状况      

 

 

 

 

 

第七章  乡村治理的区域展开   

 

 

第一节  地方性共识   

 

 

第二节  家庭联合的不同类型   

 

 

第三节  地方性共识与农民认同      

 

 

第四节  地方性共识与乡村治理区域差异      

 

 

 

 

 

第八章  村治模式的写作方案   

 

 

第一节  个案调查在理解中国社会中的困境   

 

 

第二节  民族志与村治模式      

 

 

第三节  村治模式:地域的和关键词的   

 

 

第四节  区域性村治模式之建构与区域比较   

 

 

 

 

 

第九章  村治模式的不同类型   

 

 

第一节 农民行动单位与村治模式    

 

 

第二节  宗族主导型村治模式   

 

 

第三节  家庭联合主导型村治模式   

 

 

第四节  原子型村庄的村治模式      

 

 

第五节  不同类型村治模式的比较   

 

 

第六节  村治模式的区域展开   

 

 

 

 

 

第十章  村级负债的区域差异: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   

 

 

第一节  村级债务形成的三个阶段   

 

 

第二节  村级债务形成的内在机制   

 

 

第三节  村级负债与农民行动单位   

 

 

第四节  村级负债的区域差异   

 

 

 

 

 

总结与讨论   

 

 

 

 

 

附录:关于农民行动单位的调查随笔

 

 

 

 

 

川西平原的农民行动单位

 

 

鄂西村治的关键词

 

 

徽州农村的积极分子与钉子户

 

 

豫北农村的农民行动单位

 

 

关中农村的户族

 

 

鲁西南的小亲族

 

 

“公”的承载者:“老掌盘子”与小组长

 

 

家族、公私观念与村庄主体性建构

 

 

“差序格局”的拓展性理解

 

 

关于中国农村区域类型的想象

 

 

村庄形态与村庄社会结构散论

 

 

南方农村与北方农村差异简论

 

 

 

 

 

参考文献      

 

 

 

 

 

后记

 

 

 

 

 

 

 

 

——————————————————————————————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本书关心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同样的中央政策会在不同地区的农村有不同的实践后果。要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考虑两个更为基础而又相关的问题,一是农村社会自身的运转逻辑是怎样的,二是不同地区农村社会运转逻辑的差异何在。理解了前者,就可以进一步理解政策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理解了后者,就为理解政策实践的区域差异提供了道路。本书将分上、下两篇来讨论以上问题。上篇是关于“农民行动的逻辑”的讨论,下篇是关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讨论。

 

 

本书上篇试图对中国农民行动逻辑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进行讨论。中国农民的行动特点之一是强调人伦和血缘关系。因为历史、文化及地理条件的差异,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农村对人伦和血缘关系的强调略有差异。近代以来,随着现代性因素对乡土社会的冲击,农村传统的人伦和血缘关系发生了变化。因为不同地区农村内在结构的差异,及现代性因素对不同农村区域冲击程度的差异,当代中国农村,不同地区农民的行动逻辑有了明显的区域差异,尤其表现在农民的公私观念及其行动优先序方面。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农民基本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造成了乡村治理内在逻辑的差异,造成了自上而下的农村政策、法律和制度在农村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的差异,从而造成了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

 

 

本书下篇讨论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乡村���理是由两部分实践叠加形成的,一是乡村社会内生秩序的实践。在传统社会,因为传统国家的软弱性,乡村社会自治程度较高,乡绅等精英和宗族等组织在维持乡村秩序方面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在大多数时候只是间接地发挥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作用。二是外生秩序的实践,尤其是国家对乡村秩序的维系和塑造。现代社会,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广泛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和每一个角落。现代民族—国家是一种与传统消极的弱国家完全不同的强国家。作为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中国自近代以来,不仅发生了政治革命,而且发生过多次社会和文化革命。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各种政策、法律、制度乃至意识形态力量,从根本上改造和改变了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然而,即使最强有力外来力量对农村社会的改变,也需借助农村自身的结构来起作用。农村社会内在结构的区域差异,使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力量发生作用的机制与后果有很大差异。例如,在人民公社时期,南方农村因为村庄强有力的内聚传统,普遍出现了村庄共守秘密及瞒产私分的现象。北方农村则因为村庄内部的分派,各派竞相援引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力量,而出现了国家权力对村庄社会的强力介入。外来力量在不同区域农村的实践,因不同区域农村内在结构的差异,而有相当不同的实践后果。

 

 

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与外生秩序之间也存在逻辑关系,且同一区域的不同乡村治理现象之间也存在逻辑关系。例如,正是南方农村社会的内聚力抵消了人民公社制度中的冒进力量,也正是北方农村社会内部的派性斗争夸大了人民公社制度中的理想主义成份。乡村社会中诸多的内生因素,外来结果,构成了众多的村庄政治社会现象,这些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构成了我们所称的“村治模式”。

 

 

乡村社会特定的内在逻辑及政策在特定乡村社会实践的过程、机制和后果,构成了特定乡村社会治理的逻辑。中国乡村社会极其广大,不同乡村社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非均衡,因此造成了乡村治理逻辑的区域差异。学界及政策部门也十分清楚中国乡村社会的非均衡性,但学界及政策部门在承认中国农村非均衡以外,只做了很少的清理这种非均衡的工作,而大多习惯依靠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来讨论农村社会的非均衡。我们希望从农民行动逻辑开始,认识到农民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只是众多中国农村非均衡状况的一个方面。我们如果不只是可以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区域差异方面来建构起对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理解,而且可以从其他众多层面来理解乡村治理,我们就可能为中国农村的政策实践提供一个具有广泛解释力和适当性的框架。当然,我们的目标并不止是要理解政策的实践,而且要理解法律和制度在农村实践的过程、机制与后果。

 

 

 

 

 

1.2  相关研究的梳理

 

 

国内学界和政策部门一般习惯于从经济发展区域差异的角度和地方政府领导人实施政策的主观愿望方面解释农村政策实践的区域差异,而较为忽视不同区域农村社会结构对自上而下政策实践的影响。事实上,自上而下的政策总是在与农村社会的接触中,并借助农村社会内部力量来实践的,农村社会结构的差异使自上而下的中央政策实践具有明显的区域差异。农村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是构成农村社会结构差异的一个方面,但非所有方面。如何在经济发展以外的方面找到可以解释农村政策实践区域差异的农村社会结构因素,对于深入理解农村政策的实践,对于改善农村政策的制定,及对于深刻理解中国乡村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将围绕以上核心问题,简要回顾学界及政策部门已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及其不足,并介绍我们最近的相关研究。

 

 

1.2.1  从社区研究到区域研究

 

 

早在20世纪30年代,以吴文藻为代表的中国社会学家就意识到开展中国社会性质研究,建立中国本土社会科学,对于理解中国社会的重要性。吴文藻认为自己为实现社会学的中国化,主要做了三项工作:“第一,寻找一种有效的理论构架;第二,用这种理论来指导对中国国情的研究;第三,培养出用这种理论研究中国国情的独立科学人才”,[1]具体地说,吴文藻倡导用社区研究的方法来开展对中国社会的深入研究。吴文藻安排自己的学生如费孝通、林耀华、瞿同祖、李安宅等人深入城乡作田野调查,取得了大量成果,并奠定了中国社会学的发展方向。

 

 

费孝通沿着吴文藻指出的方向,试图以对不同类型农村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来理解中国社会。费孝通在赏格世纪三、四十年代相继写作《江村经济》,《禄村农田》等书,并组织研究人员进入不同类型农村调研。费孝通试图通过对中国不同类型村庄进行深入调研并因此来理解中国社会整体的努力,受到质疑,因为从理论上讲,任何个案的社区研究只能代表个别,而不能上升到对整体的把握上去。“对于中国这样广大的国家,个别社区微观研究能否概括中国国情”,的确是个问题。[2]

 

 

吴文藻、费孝通等人主张的社区研究,对于中国社会学界的农村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1990年代,时任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的陆学艺主持了一项大型“全国百村调查”,希望通过对不同类型农村社区的深入田野调查,来汇成对中国农村整体的理解。[3]不过,陆学艺等人仍然无法克服个案调查与认识整体的障碍,虽然他们树立了调查一百个村的宏愿,但一百个村就代表了中国农村吗?且我们如何可以从理论上而不是从纷繁复杂的资料上来理解和把握中国农村及其区域之间的差异?

 

 

与社会学界有所不同的农村研究,是1980年代开始兴盛起来的区域经济社会史研究,区域经济社会史研究放弃了(至少是暂时放弃了)对中国整体认识的目标,而专致于对区域经济社会的研究。在区域经济社会史学者的视野中,“区域”不是地方,不是固定的行政区域,而是由历史本身所遗留形成及建构出来的具有内在相似性的区域。他们认为,区域社会史的“研究者要有把握区域社会发展内在脉络的自觉的学术追求”。[4]他们认为,“通过实地调查与文献解读的结合,更容易发现,在‘国家’与‘民间’的长期互动中形成的国家的或精英的‘话语’背后,百姓日常活动所反映出来的空间观念和地域认同意识,是在实际历史过程中不断变化的。从不局限于行政区划的、网络状的‘区域’视角出发,有可能重新解释中国的社会历史”。[5]尤其有趣的也是必然的是,区域经济社会史研究强调对“地方性知识”与“区域文化”被创造与传播机制的研究。这与本书的后述讨论是完全一致的。

 

 

当前国内区域经济社会史研究中,成果最著者是所谓华南学派的社会史研究,以中山大学和厦门大学的一些学者为代表,代表人物如郑振满、陈春生、刘志伟等。除华南学派的研究以外,赵世瑜和行龙对华北农村的社会史研究,秦晖对关中农村的研究,也取得了瞩目的成果。

 

 

相对于费孝通、陆学艺等人试图以个案研究来理解中国的努力,区域经济社会史的研究因为引入了区域的概念,而使对中国整体的理解可能分解为不同区域的板块,通过对不同板块区域社会历史与现实的深入调研,来逐步达到对中国社会整体的理解。无疑,区域经济社史研究使我们更有可能接近对中国整体的认识。

 

 

中国1980年代崛起的区域经济社会史研究深受海外汉学研究的影响,尤其受到美国的中国研究的影响。在1970年代之前,海外中国农村研究的主流模式是村庄研究模式。针对偏重从村庄角度来研究中国农村,施坚雅认为,村庄并非理解中国农村的恰当单位,基层市场才是理解中国农民生活和中国农村社会最重要的单位。施坚雅以成都平原的市场体系为例,系统阐发了他关于中国社会结构的想法。施坚雅还将在成都平原的发现推广到对中国广大区域的理解中,将中国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基本市场区域,并以此来建构出对中国社会历史与现实的理解。[6]施坚雅显然看到了以前费孝通、弗里德曼[7]等人所没有注意到的基层市场体系在中国农村社会中的作用,其基层市场体系的理论和以市场体系来划分区域的研究,极大地丰富和补充了对中国社会的理解。问题是,在海外的中国研究中,施坚雅的市场体系理论获得了巨大的影响力,以致于“消灭了他的对手”。[8]到1980年代,马若孟、黄宗智、杜赞奇等人以日本满铁在1940年代在华北农村的村庄调查资料为基础,重新将村庄研究纳入到对中国社会理解的序列中来。

 

 

黄宗智以满铁资料为基础,结合他到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作的短暂田野调查,写作了两本具有广泛影响的著作,[9]黄宗智不仅详细考察了村庄内部经济结构对乡村发展的影响,而且通过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农村的比较,得出了显然比单个地区调查所得出结论更可靠的结论。黄宗智的研究注意到生态因素对于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这对于理解中国农村,尤其对于开展区域比较研究,颇具启发性。

 

 

从以上疏理可以看到,如何由个案的经验研究上升到对整个中国社会的理解,一直是20世纪以来中国学界的重要议题。如何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以区域研究作为中介,进入到对中国社会整体的理解,进入到对非均衡中国农村的认识,是当前学界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仍然有待努力的方向。

 

 

值得一提的是1980年代末上海一帮学者在个案研究与区域比较方面的努力,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曹锦清。1988年前后,曹锦清等人认识到实地调查对于认识中国的意义,他们设想,“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文化生态大区,然后每一大区选一典型乡村进行个案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综合,以便对中国的社会文化现实作出一个实证的说明”。1988年,曹锦清等人首先到浙北一个村庄,花四年时间调查写作了《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一书,[10]1996年,曹锦清又单枪匹马到河南农村调查半年多时间,[11]由对浙北一个村的调查拓展到对黄河边广泛农村社会的研究,完成了由个案研究到区域研究的展开。遗憾的是,曹锦清的研究未能引起学界的充分重视,其声音不能说不有点孤寂。

 

 

1.2.2  从制度研究到制度基础研究

 

 

要理解中央政策实践的区域差异,不仅要认识中国社会,要理解中国农村区域之间不同的特质,而且要理解政策及其实践过程。

 

 

乡村治理研究中最早受到学界广泛关注的是1990年代的村民自治。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国家希望通过乡政村治制度替代人民公社制度,来实现农村基层治理制度的转换。在村民自治试行之初,学界并未对村民自治产生兴趣,倒是民政部门组织一些学者开始作村民自治制度研究,民政部基层政权司牵头,以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的名义在1990代初期连续主持编写三本村民自治白皮书,[12]系统从制度层面分析了村民自治制度。在民政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徐勇在1995年前后开始深入农村调查村民自治,并在1997年出版《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一书,[13]从理论上系统论述了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的缘起、制度特征、制度框架,这部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研究著作被学界及政策部门广泛引用,成为村民自治制度研究的代表作。徐勇还在著作的下篇,附上若干篇以村庄调查为基础的研究案例。

 

 

除徐勇对村民自治制度的研究以外,对乡村治理制度有较深入研究的著作,还有项继权2002年出版的《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14],项继权以对三个集体经济较发达村的实证调查为基础,对乡村治理制度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其中对田野经验的强调,已经较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一书有更重要位置,制度实践不仅仅是自身逻辑的展现,而且包含了农村社会内在结构性因素对制度的影响。

 

 

张静2000年出版的《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15],是另一本较为重要的讨论乡村治理制度的著作。张静讨论乡村治理制度的特点是,先设计一个理想的制度类型,这个理想的制度类型通常又以美国的政治社会现实作为模板,再用这个理想型来对照当前中国乡村治理制度(设计),并从中找出中国现实中的乡村治理制度的不足。张静的研究当然是给人启发的,且张静的研究中也多有经验的资料,不过,张静的研究基本上只是在制度层面展开,很少可以从中找到中国农村社会结构性因素对制度实践的影响,也缺少对制度实践区域差异的讨论。

 

 

1990年代学界对乡村治理制度的重视,是与国内学界总体状况相一致的。这种总体状况在法学界,就是对法条的迷信,法学界及相关部门相信,只要有了一部良好的先进的现代法律,中国社会就会得到良好的治理。一个流行的说法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济”,中国法学界弥漫着一种法律万能的激进主义情绪。当时的全国人大也认为应当抓紧立法,以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就在法学界几乎是众口一词赞同“法条主义”的时候,苏力旁门左道地讨论起法治的本土资源和法律多元来。苏力认为,法律和制度都应该是对现实的反映,应该是在现实既有秩序基础上建立的秩序。法律本质上应该是一种保守的力量,而非革命的激进力量。苏力强调上层建筑首先要反映经济基础,不对中国社会本身的状况有深入的理解,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法律。真正好的法律,不是“先进”的法律,而是适应并反应社会生活的法律。苏力的意见几乎是革命性的,因此引起法学界的强力批判。但苏力的意见却很快越出法学界,在社会科学几乎所有领域引起热烈反响。[16]

 

 

与苏力在法学界引爆的革命性影响相似,温铁军在2000年出版《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17],在出版这部著作前后数年,温铁军连续在《读书》、《天涯》和《战略与管理》杂志发表数十篇论文,讨论小农经济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温铁军认为,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现代的上层建筑,是出现各种严重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温铁军的观点对于三农学界及政策部门的主流观点也是革命性的,因为三农学界尤其是农经界一直认为,建立现代农业制度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政策部门则指望通过各种超出农民承受力的达标升级工程加快地方经济发展。

 

 

有了苏力和温铁军等人从不同领域发起的学术革命,就使乡村治理研究有了新的视角。受苏力和温铁军等人的影响,国内学界开始注意讨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其中我本人在2003年出版《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一书,仝志辉在2005年出版《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18],都试图讨论自下而上的村庄结构性因素对乡村治理制度的影响。

 

 

在讨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之初,大部分讨论虽然意识到了乡村社会的差异及其对自上而下的乡村治理制度的不同影响,但乡村社会在大多数时候都还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面貌模糊不清。乡村社会模糊不清的面貌正是苏力和温铁军作品中的特点。苏力讲的法治本土资源,是一个熟人社会本身具有的内在逻辑。因为是熟人社会的逻辑,苏力就可以借用电影等文艺作品来展开论证。温铁军则是以抽象的小农经济来展示自己立场的,当前中国不同地区小农经济的差异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因此之故,从乡村社会本身的区域差异开始,来讨论自上而下农村政策实践的差异,来讨论自上而下的法律和制度实践的差异,就成为学界理应开辟的道路。我在2003年写作“农村政策基础研究”一组六篇论文,较早系统讨论中国乡村社会的区域差异问题。我提出,“学术界常常说中国农村是非均衡的,但中���农村到底是如何地非均衡?政策部门常常说农村政策不能一刀切,那么农村政策到底应该如何切?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新的农村研究领域,这一研究领域要理解中国农村到底是如何的非均衡,中央农村政策到底在不同农村是如何实践的及如何针对非均衡农村的事实来制定不是一刀切的农村政策”。[19]

 

 

1.2.3  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及问题

 

 

2003年开始,全国农村推行税费改革,到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农村社会因为政策的急剧变化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取消农业税,说明中国经济已经由工商业占居绝对主导地位,以工哺农、以城带乡有了经济和财政条件,因此对农村和农民是一件大好事。不过,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取消农业税的大好事却并非全好,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忽视全国农村的区域差异,而采取了“一刀切”的农村政策,典型如农村税费改革之初,为了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推广安徽省村级公共品供给“一事一议”的经验,和水利部等部门推行“农户用水协会制度”的做法,在一些农民内聚力强,农村具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地区,这些做法可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践的效果却不理想,以致于相当部分农村公共品供给状况反而不如税费改革之前。再如有些地区不顾实际条件地推进乡村体制改革,以为“官退”就可以“民进”,而在中国相当部分农村,“官退”之后不是“民进”,而是邪教势力进,是黑恶组织的跟进。这方面国内学界也已有一定的研究,如罗兴佐以取消农业税前后农村水利供给的研究为基础,讨论了农村水利与国家及农村社会的关系。[20]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及乡村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问题说明,如果没有对不同农村本身的深入理解,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有的地区政策实践效果好,而另一些地区政策实践却不好,也无法因此制定出由针对性的政策。那么,农村本身的差异表现在哪里?如何可以理解农村社会的这种差异?

 

 

如果单纯将农民设想为经济人,则中国农村任何地方的以民间为基础的公共品供给都不可能,因为纯粹经济人假设,使搭便车行为无法克服,“公地悲剧”必然出现。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讲的公共品供给不足就成为必然的命运。[21]但正如奥斯特罗姆所发现的,在一些地区公地悲剧不仅没有发生,而且出现了公地的繁荣。[22]也正是中国某些农村通过“一事一议”切实地解决了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难题,及乡村组织退出后农民仍能良好合作,才有了中央推广这些地区先进经验的决策。这就说明,中国农民并非全是经济人,而且是社会人、道德人,是一些生活在熟人社会中,并受到熟人社会中的各种习惯、默契、承诺乃至担忧所约束的人。如果用柏特南的话来说,就是不同农村的社会资本有差异。[23]用我们的话说,就是不同农村的社会关联度有差异。[24]在社会资本高的农村地区,或社会关联度强的农村地区,农民的行为与仅仅考虑个人短期经济收益的经济人行为差异颇大,农民不得不顾忌其他人的说法,顾忌村中习惯法,从而使搭便车行为受到抑制。而在社会资本少或社会关联度低的农村,农民较少受到道德及习惯法的约束,也更少对未来的长远预期,而倾向按短期收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逻辑行事,这样就会出现普遍的搭便车,并最终使内生的公共品供给变得不再可能。其后果是有一些人为了得到很少的搭便车好处,而牺牲了所有人可能得到的公共品所可以提供的巨大收益。

 

 

因此,如果我们要推广农村政策,或好的经验,就首先要了解不同农村地区社会资本的多少或社会关联度的高低。不过,无论是社会资本还是社会关联度,在具体研究实践中,都不太好操作,因为社会资本多少、村庄社会关联度高低与农村内生公共品供给能力之间,往往只有较为含糊的相关关系。

 

 

出于对社会资本及村庄社会关联度过于笼统和模糊的不满意,我们在具体的农村调查中发现,农村中的公共品供给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有着较为精确的相关关系。我们试图将乡村治理研究从社会资本与村庄社会关联的层面推进到对理解农村区域差异的层面。就是说,中国不同区域农村的社会资本或村庄社会关联度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的重要表现是农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可以较为精确定义,又可以较为精确解释若干乡村治理现象。这样一来,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就可能成为一个中观层面的理解中国农村政策实践区域差异的概念,我们就有可能以此为基础,来建立一个基于经验研究的中层理论。本书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这种一个中层理论。

 

 

1.2.4  小结

 

 

当前国内学界关于中国乡村治理区域非均衡状况的研究尚处于较为初步的阶段,以费孝通为代表的村庄研究和以区域经济社会史为代表的区域研究,为理解中国乡村治理区域差异提供了研究方法和学术资源。1990年代以来,对乡村治理制度的研究由表及里,由对制度文本的研究到对制度实践的研究,为理解中国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提供了进路,也提供了启示。2003年以来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在中国不同区域农村实践的差异,则为深入开展乡村治理区域比较研究提供了理由和资料。我们希望以这些研究为基础,通过对乡村治理区域非均衡状况的研究,深化对当代中国农村的认识。

 

 

 

 

 

1.3  核心问题意识的形成

 

 

那么,我们要指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是什么?如何理解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

 

 

最早发现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是我们2004年2月在陕西关中农村的调查。关中农村有一个主要办理红白事的单位——户族,户族在农村生活互助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对村治具有一定的影响。2002年我到安徽阜阳调查,曾发现阜阳农村普遍存在以兄弟、堂兄弟关系为基础的小亲族组织对村治的影响,[25]“小亲族”是我起的名字,阜阳人的叫法不是小亲族,甚至好象并无一个名字,但兄弟堂兄弟在一致对外时具有强有力的行动能力则是无疑的。户族是关中农村的称呼,户族与小亲族的差异是,户族侧重对内合作,而较少对外抗争。关中调查发现“户族”,就使我们意识到,在中国农村,农民不是以理性个人来行动的,甚至不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行动的,而是在家庭的基础上,还有一个影响农民行动逻辑的层次,比如宗族、户族或者小亲族,不理解超出农民个人和农民家庭的农民行动单位,我们就可能无法理解中国乡村治理中的诸多现象。更重要的是,不同农村地区,影响农民行动逻辑的超出家庭的行动单位是有差异的。关中农村调查中的发现,我写在了“关中村治模式的关键词”一文中[26]。

 

 

2005年4月我们在安徽小井村调查又有新的发现,其中尤其对村民强烈的“庄”的意识感到困惑。村民总是说“我们庄”,就是说“我们村民组”,因为小井村的庄就是指村民组,村民组是人民公社的建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小井村人竟然对村民组有了强烈的“我们”认同,村民组是小井村一带农民重要的行动单位,小井村民以村民组作为基本的人情单位,也作为基本的灌溉单位。小井村人显然还是将村民组作为一个认同单位,正如小井村村民常说的:“一个家要有家长,一个村民组要有组长”。组长的报酬很低,责任很大,但小井村的村民组长仍然十分尽责尽职。

 

 

 

 

组长与家长的对比给人启发。中国人的家庭是一个共产主义单位,对内是公,对外是私,村民组则是另一个共产主义单位,村民组的人具有内部认同,因此,村民组对内是公,对外是私,村民组是一个有活力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这样,在小井村,农民就有了双层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一层是家庭,一层是村民组。[27]这样一种认识,就突破了西方社会学关于理性行动者的假设,中国农民具有较理性人复杂得多的行动逻辑。

 

 

从小井村调查获得的启示来研读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的理论,就有了新的发现。费孝通强调差序格局一轮一轮向外扩散,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将差序格局当作一个均质的实体,而实际上,中国农村社会不同层面的差序可能并非均质分布,而是有一些层面凸显,成为主导的认同单位,且因为这一主导认同单位的存在,会抑制其他层面的认同与行动。正是这种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构成了中国乡村治理中自下而上结构性力量差异的重要方面。

 

 

一旦有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即开始从两个方面来推进自己的研究,一是在经验层面展开更多的关于村治模式的调查,2004年以来,我本人先后在10余村调查,并撰写《中国农村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一书,其他同仁也作了大量研究,初步验证了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视角的解释力。二是重新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宋明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治理与农民行动逻辑的关系。我们发现,至少是明清以来基层自治实际上是建立在中国农民双层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基础上的,其中的一层是家庭,另一层是家庭之上的宗族或聚族而居的村庄。这是与费孝通讲的差序格局有很大不同的方面,倒是与梁漱冥讲的中国传统社会的集体主义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近代以来,现代性的持续冲击,使传统社会建立在家庭以上的主导认同与行动单位——宗族发生裂变,在一些地方,宗族作为认同与行动单位仍然起一定作用,在另一些地方,宗族解体了,留下一些以家庭联合为基础的认同碎片,如小亲族。还有一些地方,宗族解体得比较彻底,仅仅留下家庭,而缺少有力的超家庭的家庭联合体。在这些宗族解体比较彻底的农村,在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尤其是人民公社建设中留下的生产队建制,成为新的超家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正如前述小井村的情况一样。这样,就在不同地区的农村,具有了相当多样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正是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使得自上而下的农村政策会有不同的实践基础及实践后果。

 

 

本书因此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视角来建构村治的逻辑,并试图以此来理解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

 

 

 

 

 

1.4  本书结构

 

 

除导论与总结外,本书分上下两篇来展开讨论。本书的篇章结构及其逻辑关系如下:

 

 

上篇五章(第2章至第6章)讨论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某种意义上,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其实就是中国人的行动逻辑,其中的差异在于,农村社区中有着特定的建立在土地和熟人社会基础上的关系。因此,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较中国人的行动逻辑具有更为明确的场景感。

 

 

上篇的第2章讨论中国农业文明的特点。中国传统农业文明具有以下五个相互联系的特点:一是季风型气候,二是精耕细作农业,三是以孝为先的文化,四是同居共财的家庭制度,五是聚族而居的传统。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在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村落基础上的农村熟人社区景观。村落聚居和熟人社会,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生长提供了强有力的根基,在儒家文化和中国农业文明的自然特点之间存在着选择性亲和关系,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亲和关系,构成了中国文化的基质,并决定了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

 

 

第3章讨论传统中国农村秩序的维系机制。传统国家是典型意义上的弱国家,国家无力深度介入乡村社会的事务,乡村社会秩序要有内生的维系机制。尤其是宋以后,中国商品经济的扩展和货币的广泛使用,使传统的大一统的国家统治难以维系,而乡村自治可以大幅降低治理成本。作为乡村自治的后果,农村宗族的生长发育和村庄越来越具有了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地位。宋儒倡导的乡约和明代大规模建立宗族组织,不仅仅是对儒家传统的强调,而且更是因其有功能上的合理性。

 

 

第4章讨论传统中国农民行动的逻辑,主要是讨论宋明以来宗族重建以后农民行动的逻辑。因为对宗族的强调,及宗族在文化和制度上的强势地位,而使农民形成了特定的以双重认同为特点的公私观念。传统中国农村,农民的基本认同单位不仅包括家庭,而且包括宗族,由家扩大到族,农民的行动能力就相对较强,就有能力解决村庄范围内公共品供给的需求。

 

 

以上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讨论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乡村秩序维系与生产机制及其中的农民行动逻辑的。此外,中国本土社会心理学界从文化的角度来讨论中国人的行动逻辑,重点是人情和面子,他们认为,中国人行动逻辑最重要的特点是社会取向而非个人取向。本土社会心理学对中国人行动逻辑及其背后文化深层结构的讨论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参照。

 

 

第5章讨论现代性对中国农村的影响。进入近代以来,中国农村传统的秩序维系及生产机制受到现代性因素的冲击,尤其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阶级话语、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精神以及经济发展等等因素,使得传统的村庄秩序维系机制发生变化,村庄秩序再生产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宗族大多解体,宗族本身的合法性不复存在,宗族仅仅作为一种意识还在一些地方发挥作用。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各种非国家的组织都被清理掉了。

 

 

第6章讨论当代中国农民的行动逻辑,其实就是要讨论现代性因素对农村冲击的后果。因为传统的宗族组织不再合法,农民对宗族组织的认同迅速下降,在一些地方,农民的认同单位仅限于家庭,或回归到家庭,村庄内农户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原子化的关系,在家庭以上不再有强有力的家庭联合基础的认同与行动能力。

 

 

不过,因为历史、文化、地理、种植结构及聚居方式的差异,不同地区农村在受到现代性因素冲击时,超出家庭层面的宗族认同的解体程度有很大差异,在有一些地区,如江西、福建、广东等南方农村,农村中的宗族意识仍然较强,宗族仍然构成农民的认同单位,且宗族往往还具有一定的行动能力,我们可以说这些地区仍然是宗族主导的村庄(相对于其他村庄)。还有一些农村,宗族解体后留下了血缘联合的碎片,一些家庭联合体仍然在当前村庄秩序的维系和生产中发挥作用,如黄淮海地区普遍存在的小亲族组织。更为有趣的是,人民公社时期因为生产队是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三位一体的单位,而建立了密切互动基础上的认同。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组在某些地方成为了农民重要的超家庭认同与行动单位。

 

 

在家庭以上是否存在一个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及存在什么样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而使中国农民的具体场景下的行动逻辑大有差异,正是这种行动逻辑的差异,制成了乡村治理的差异。如果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分布具有区域规律的话,乡村治理的差异也就具有区域的规律性。这正是在下篇要讨论的话题。

 

 

下篇(第7章至第11章)讨论乡村治理的逻辑。下篇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如何由对村庄类型的讨论转向对区域差异的讨论,这是第8章讨论的重点。第8章通过提出“地方性共识”这一概念来实现由村庄研究到区域研究的过渡。下篇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由有限的个案基础上的经验研究上升到对中国农村社会整体的认识,这是第9章讨论的重点。我试图通过提出“村治模式”的写作方案来完成这个任务。

 

 

有了第8章和第9章的准备,我就在下篇剩余文章中,完成了对乡村治理逻辑的讨论,其中第7章是一个准备,主要是列举乡村治理研究可以讨论的维度和现象。第10章是重点,重点讨论了不同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在逻辑上会产生的乡村治理后果,提出了一系列有待检验的假设、命题和推论。

 

 

第11章则以村级负债的区域差异的实证资料验证第10章的假设与推论。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村级负债的区域差异来验证第10章的假设与推论,我们就可以用更多的相关实证资料来作这一理论的验证工作,这样,我们关于乡村治理的研究就可能不限于推论,不限于个案,不限于纯粹经验,而可能利用广泛的区域资料来检验、发展和丰富这些具有沟通经验材料和一般理论能力的中观理论,从而真正理解中国农村政策实践区域非均衡的状况及其理由。

 

 

最后是一个简单的研究总结,提出了本书的主要发现和可能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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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本书初稿写于2005年暑假,定稿于2007年5月,问题意识则是来自2003年底的思考。

 

 

2003年底,我们开始意识到之前关于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局限,提出“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进路,即试图通过对自上而下的中央农村政策在不同地区农村实践的过程、机制与后果的调查研究,理解中国农村的非均衡状况,及理解中央农村政策的实践机制。如何深入进去,则没有找到办法。

 

 

2004年7月,我与罗兴佐、董磊明、王习明、胡宜等人到陕西关中农村调查,因为有自己的问题意识和学术焦虑,当关中农民不断提起“户族”这个词汇时,我们突然想到“农民行动单位”这个概念,以此来解读之前的农村调查,竟有豁然开朗的感觉。这个概念一经提出,又极大地影响了之后的农村调查,并因此形成了一个新的理解中国乡村治理的视角——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

 

 

2005年4月,我与董磊明、胡宜、申端锋、吕德文等人到安徽肥西县小井村调查,发现农民对超家庭组织的认同及其与农民集体行动的关系,提出“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概念,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农民行动单位的概念。

 

 

从提出“农民行动单位”的概念到写作本书,只有一个很短的思考时间。不过,任何研究总是问题意识和偶然发现之间的互动。关键是,只有到田野中去,才容易发现真经验、真问题,才容易有真思考,提出的理论也需要回到田野中检验。

 

 

提出农民行动单位的概念后,我们从两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展开,一是调查当前中国不同地区农民行动单位的状况,及农民行动单位会如何影响自上而下的农村政策实践。2004年以来,我先后在陕西、安徽、河南、湖北、浙江、山东、贵州、辽宁、山西、湖南、江西、湖北、四川等省农村调查,一直关心不同地区农民超家庭行动单位的状况,及其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其中大部分调查报告已经汇集在《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同时,我所在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同仁也在他们的调查中开始关注农民行动单位的状况。

 

 

 

 

第二个展开是讨论农民行动单位的由来。全国不同地区农民超家庭认同与行动单位为何有差异?原因何在?我们不得不到历史中寻找依据。

 

 

一直以来,我对传统中国农村的理解,依赖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等书。《乡土中国》对传统中国农村的功能主义描述,并非历史的真实。《乡土中国》不能为我们理解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提供更多的帮助,更无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数千年的复杂历史。我因此阅读了一些之前没有读过的历史学书籍,查找了一些相关的历史资料。我知道,仅仅用功能主义来理解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本书不是历史学的著作,而只是尝试着将在田野调查中的发现作些放大,希望提出一个可以自圆其说的分析框架和一个中层概念。这不是历史的解释,但我想,这也许是从另外的角度看历史。

 

 

初稿完成后,我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同仁继续在全国农村调查。后续调查表明,农民行动单位这一概念,可以成为一个新的理解当前中国乡村治理及其区域差异的视角,是一个经得起检验的有用的中层概念。

 

 

我的博士生导师欧阳康教授多次阅读本书初稿,并与我讨论,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书中附录除收集我近年写的几篇与农民行动单位相关的短文外,还收入了申端锋、陈柏峰、吕德文、杨华等人的调查随笔,一并表示感谢。

 

 

本书出版得到了华中科技大学文科处的资助,特此感谢。

 

 

书稿已经完成,问题还有很多。希望得到各位读者的批评指正。

 

 

 

 

 

2008年5月3日上午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1] 吴文藻:“吴文藻自传”,《晋阳学刊》1982年第6期。转引自杨雅彬:《近代中国社会学》(下)2001年版,第677页。

 

 

[2] 见费孝通:“人的研究在中国”,《读书》1990年第10期。

 

 

[3] 见陆学艺:《内发的村庄》,导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4] 见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陈春生序,三联书店2006年版。

 

 

[5] 见赵世瑜《小历史与大历史》,陈春生序,三联书店2006年版。

 

 

[6] 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7] 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8]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3页。

 

 

[9] 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均为中华书局2000年版。

 

 

[10] 见曹锦清等:《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

 

 

[11] 撰写《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12] 分别是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主编:《中国村民委员会制度》,《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分别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在1993、1994和1995年出版。

 

 

[13] 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 项继权:《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是项继权在博士论文基础上改定的,项继权早在1997年就已经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15]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6] 苏力的代作有《法治及基本土资源》,《送法下乡》,《所有道路通向城市》,《也许,正在发生》等,在中国期刊网全文查询“苏力”。可以得到6000多条查询结果,这个被引率远远超过一般法学家论著的被引率。

 

 

[17]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18] 仝志辉:《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 见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19页。

 

 

[20] 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1]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22] 张克中:“社区参与、集体行动与新农村建设”(即刊)。

 

 

[23] 见柏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4] 见��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25] 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村民上访的理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6] 贺雪峰:“关中村治模式的关键词”,《人文杂志》2005年第1期。

 

 

[27] 贺雪峰、董磊明:“村民组与农民行动的单位——安徽小井村调查”,《中国农史》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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