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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后乡土中国的自力养老及其限度——皖东T村经验引发的思考

2017-01-24 作者: 陆益龙

 

后乡土中国的自力养老及其限度——皖东T村经验引发的思考

陆益龙*

 

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7年第1

 

摘要:后乡土中国正面临人口结构和社会结构双重老年化的局面,伴随青壮年劳力外出流动,乡村出现空巢社会与空巢家庭,家庭养老演变为自力养老,乡村老年人主要自己力量来支撑养老。乡村自力养老的形成,主要有传统延续与演变、制度安排、现实压力推动和情境实践建构等机制。乡村自力养老对国家、社会和乡村家庭减轻养老负担都有积极的意义,但从正当性、公正性和养老文化建构的角度看,自力养老并非乡村养老的理想状态,而可能是乡村社会养老问题的集中体现,其限度主要表现为:诱致人们将不合理的现实视为当然、不利于正义制度的建立、有碍向善的养老文化的建构。改变乡村自力养老现状,关键在于制度和文化的力量,既要有符合正义原则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还需要重建乡村社会的敬老文化。无论是养老制度还是养老文化建设,都需要政府发挥主导和协调的作用,共同建构起敬老文化,让乡村老年人更体面地生活。

 

关键词:后乡土中国、自力养老、家庭养老、养老文化、 乡村老年人

 

老龄化现已成为社会变迁与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同样,在后乡土中国,老龄化与养老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值得关注。那么,当前乡村社会的老年人及其养老情况究竟怎样呢?这里将以皖东T村为窗口,来了解并理解乡村社会养老问题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展望乡村养老状况改善的可能路径。

 

一、乡村社会的双重老年化

关于中国老龄问题,“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是突出特征。[1]那么,在当下乡村社会,老龄化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首先,从人口构成角度看,老年人的构成比例在显著增长。就皖东T村的人口微观结构来看,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乡村家庭的人口结构呈现为2+2+12+2+2模式,这种家庭人口结构模式已成为主要的结构。这两种模式代表着父母和已婚子女及其一个或两个未婚子女构成基本的家庭结构模式。在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的大背景下,皖东T村的家庭在生育策略上,一般都会倾向于生男即止,也就是第一胎如果生了男孩,育龄夫妇大多选择不再生第2胎,因为按照政策,第一胎生男孩后再生育二胎,会违反政策接受处罚,所以大多数家庭认为有了男孩就已经满足了生育需求,不再生育。但是,这里也有着生男追求的倾向,即如果育龄夫妇没有生育男孩,他们一般都要想方设法达到生男的目标。[2]因此,一般情况下第一胎生女孩的夫妇都会选择生第二胎。从T村家庭结构的微观模式来推算,如果第一代进入老龄阶段,即60岁以上,那么,221模式的家庭人口结构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为40%,在222模式家庭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为33.3%,两种模式家庭的人口结构都达到并大大超过老龄化的标准。因而从家庭微观层面看,存在着乡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较大的局面,这与一些用宏观人口普查数据所计算和预测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城乡差异相一致,即乡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在一定时期内要高于城市老龄化程度。[3]由此可见,后乡土中国正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人口结构老龄化问题,乡村老年人的人口比例在提高。乡村人口结构的老龄化某种意义上说是人口发展的一种趋势,也是乡村面临的一种挑战。这个问题确实具有着“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特点,因为乡村社会居民的收入水平总体上还要大大低于城镇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公共机构与设施较之城镇有较大差距,可谓是真正的“未备”。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后乡土中国还面临另外一层意义上的老龄化问题,那就是乡村社会结构的老年化问题。在后乡土社会出现劳动力及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下,居住、劳动和生活在乡村社会的主要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由此形成乡村社会结构的老年化,老年人成为乡村平常生活的主体成员。乡村在社会结构上的老年化问题可以说是后乡土中国较为普遍的问题,在中西部欠发达农村地区显得更为突出。皖东T村虽然在经济上还算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农业基础条件较为良好,但是,越来越多的劳动力还是外出打工经商。在平常时间,村子里看到的基本上是老人和孩子,青壮年劳动力基本上不在村里,留在村里的年轻人是微乎其微。因此,由劳动力流动导致了乡村空巢社会的出现,[4]乡村空巢社会也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老年化社会,在这里,居住生活的主要是老年人了。

后乡土社会出现人口结构和社会结构双重老年化问题,意味着养老问题之于乡村发展而言有着更重要、更特殊的意义。一方面,乡村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将给乡村劳动力市场带来巨大影响,劳动力规模和结构将会发生较大转型。乡村劳动力供给规模趋于缩小,以及供给结构有老龄化的趋势,这将影响到乡村家庭经济生活和负担系数。所以,乡村人口结构层面的老年化所导致的效应将直接影响乡村社会生活的经济基础。

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结构的老年化意味着乡村生活的基本形态已发生巨大变化,这一变化之于老年人的生活而言,影响则是更为突出、更为显著。伴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老年化,老年人成为支撑乡村生活的主体成员,乡村社会的正常运行转变为主要依靠老年人的留守和操持。因此,乡村表面看成为一种养老的社会空间,然而事实上则是主要依靠老年人支撑起来的社会。在乡村演变为空巢社会,老年人担负起了乡村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重任,这一格局使得乡村的家庭养老变成了自力老养,即由老年人来负担起乡村日常生活和养老。

在结构上,乡村社会出现的双重老年化局面,既反映了现代化、城镇化背景下后乡土社会的一种现实和一种走向,同时也赋予乡村老龄与养老问题以特别的意义。乡村社会的老龄化与养老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比城镇社会更为突出,乡村老年人群体和养老问题更需要去关注。同时也需要去反思那些已经成为现实、似乎被视为当然的乡村养老状况的形成机制及其合理性,反思政策的、文化的实践对当前乡村社会养老现实的建构,探讨应对乡村社会双重老年化的合理策略,探寻改善乡村社会养老状况、提高乡村老年人福利水平的可能路径。

 

二、乡村老年人的生活与养老状

既然乡村社会已经面临着双重老年化,且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都与城镇存在较大差距,养老问题理论上讲要比城镇社会更加突出,那么,究竟是什么淡化了或是遮蔽了乡村养老问题的严重性呢?要真切地认识和理解乡村社会的老龄化与养老问题,还需要从现实的微观经验出发,去把握和感受乡村社会日常世界中的老年人的生活。

从皖东T村的微观经验看,乡村老年人的老年生活和养老情况可概括为:终身劳作和自力养老。在皖东T村,老年人的老年生活与劳作基本上是不分离的,乡村老年人只要能动,就肯定会劳动。一般情况下,6080岁年龄段的老年人,如果身体处于健康状态,他们都参与生产和家务劳动。在此期间,他们不仅获得了经济收入,而且一般还会积累起自己的资金。特别是在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的情况下,他们承担起更多的农业生产任务,因为子女们外出后,如果土地没有流转,父母就会把这些闲置田地种起来。对于老年人来说,虽然劳动负担在加重,但也是增加家庭收入和减轻子女负担的好机会。此外,乡村各家各户都有自家的自留地,自留地主要用于种蔬菜。由于年轻一代长期外出,所以,自留地基本是由老年人耕种和维护。自留地上种植的蔬菜,基本能保障乡村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乡村老年人不仅从农业生产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而且也有较多老年人从“做小工”中挣得一些收入。目前,随着乡村青壮年劳动力基本外出,乡村内部对劳动力的临时性需求,也就主要依靠老年人和妇女。例如,在乡村的私人建房、公共设施建设和农忙季节,乡村社会内部也会出现劳动力供给暂时性紧缺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用工需求者一般也就会雇佣老年人。“做小工”基本上属于体力劳动,在建设工地上主要是搬用建筑材料,农业劳动主要是帮他人收获庄稼。“做小工”一般按天计酬,做一天的工资以前是80元,现在一般在120元左右。留守并生活在乡村的老年人,大多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保障生活资料的自给或半自给。在当前乡村发展的大背景中,大多数老年人维持着终身劳作的状态,而且有较多的老年人则是劳作至终。有较大一部分老年人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几乎衰竭之后,往往也成为他们生命的终结,这就是乡村��年人终身劳作和劳动至终的状态。

在如何应对老龄化问题上,有一种“积极应对老龄化”的理论观点,倡导在健康、参与和保障三个基本方面推进积极应对老龄化,消除对老龄化的消极悲观看法和担忧。[5]某种意义上,乡村老年人的那种终身劳作甚至劳动至终的生活状况,已经并正在用自己的行动实践着积极应对乡村社会老龄化。乡村老年人在子女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尽管家庭的支持资源在减少,[6]甚至持家的负担在加重,他们仍通过自己的力量,凭借自身的健康,积极参与生产劳动和积极承担家庭维持责任,依靠自己的劳动积蓄养老保障。由此可见,如今乡村社会的老年人不仅达到了“老有所养”,而且是处于“老有所为”的状态。只不过乡村老人的“所养”,较多的是他们的自养,老年人的所为可能是现实生活的“所迫”而为之。因为子女们的外出务工对乡村社会留守老人的老年生活的影响显著,[7]在子女外出的情况下,维持家庭生活及其他社会责任自然也就落在留守在家的老人身上,老年人也就不得不依靠自己力量来维持日常生活。

在文化与休闲生活方面,就皖东T村的经验而言,乡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趋于传统和单一。多数老年人在闲暇时间里,会选择和村里老年人一起打打麻将,或者是串门闲聊。虽然行政村也建起了公共活动中心和健身广场,但老人们似乎并没有形成到这些公共活动空间参与文化和健身活动的习惯。由此看来,乡村老年人的精神与文化生活基本上还是按照自己的生活习惯,从村落共同体交往互动中满足精神上的需要。

至于乡村老人的照料状况,从皖东T村的实际情况看,那些生病、失能或半失能的老人,以及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他们的日常生活也就不再能依靠自己,而是需要他人的照料。需要照料的老人包括两种人,一是有老伴的老人,二是无老伴的老人。有老伴的老人一般主要由老人的老伴负责照料;没有老伴而不能自理的老人要么由老人的子女负责照料,要么是子女将老人送至养老院。从T村目前的养老状况看,老人配偶间相互照料的情况相对较多,子女照料和养老院护理的情况都比较少,目前由养老院护理的案例只有1例中风老人。

就当前乡村社会养老状况的主要特征而言,乡村养老则处于老年人自力养老的状态。当然,人们常把这样一种养老方式归为家庭养老或居家养老模式。[8]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乡村老年人的养老主要还是以“自力更生”和“老有所为”的方式推进的,尽管这种养老是在社区中、在家庭中的进行的,但随着乡村社区和乡村家庭在青壮年外出流动背景下演变成“空巢社区”和“空巢家庭”,老年人实际成了社区和家庭日常生活的主角,养老也就只能是自养。至于那些不能自理的乡村老人,可能还需要家庭成员来照料,但较多的还是老年配偶间的相互支持,完全依靠子女赡养和照料的情况比较少,而且长期依靠子女照料的老人更少。

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在老年人的经济来源方面得以体现出来,乡村老年人只要身体健康,就会参与劳作,并不断积蓄和准备自己的养老资金,此外,目前乡村老年人也能获得国家的养老补助,没买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月有70元补助,70周岁以上每月增加10元,买了保险的有更高的养老金。因而目前乡村老年人一般并不需要子女在经济上给予太多的养老支出,老年人主要依靠自己积蓄的经济力量和政府补助,为自力养老奠定经济基础。

乡村自力养老还表现为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相对独立自主。当前乡村社会的老年人已经成为乡村日常生活的主体,无论对于家庭生活还是对于社区生活而言,老年人在承担着主要角色,养老自然也不例外,同样是老年人尽最大可能依靠自己力量来维持老年生活。在精神生活与支持方面,乡村老人更多的是依靠村落共同体的优势,在熟悉的环境里通过邻里熟人之间的相互交往和守望相助,并在自己的劳作和隔代抚育中获得生活的乐趣和精神慰藉。

 

三、乡村自力养老的形成机制

后乡土社会出现的自力养老现象,是指乡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主要依靠老年人自身力量来支持,家庭的或子女的支持和公共力量的支持则显得薄弱。自力养老并非指所有乡村老年人的养老都是独立自主的,也不是指其他力量没有给养老提供任何支持,而是指乡村社会养老现状与方式主要为老年人自力更生的自我养老。那么,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是通过什么样的社会与文化机制而形成的呢?从宏观历史的和微观经验的角度来分析,乡村自力养老的形成机制可概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      传统延续与演变机制

当前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方式,一定意义上是乡村家庭养老的传统在当下的一种延续和演变方式。在传统乡村社会,自治的程度较高,各家各户的生活相对独立。作为家庭的成员,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也就落在各自家庭之中。所以,乡村养老的基本方式就是家庭养老。为维持家庭养老模式,形成了相应的孝道文化和家庭制度,由此在乡村社会,家庭养老也成为一种社会与文化传统。

尽管传统乡村在社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经历了各式各样的社会与文化变迁,乡村的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转变,小家庭和直系主干家庭在乡村所占比例明显提高。[9]然而,家庭作为乡村社会的基本细胞,以及个体作为家庭的基本成员,这些格局其实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家庭养老的传统也就尚未发生根本转变,因为乡村老年人作为家庭的成员,他们的养老也就要在各自的家庭中进行。

在当前城镇化和市场转型的背景下,乡村社会出现了劳动力的大流动,乡村社会的这一变迁冲击着家庭养老的传统。以往的家庭养老意味着养老是一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和任务,而且整个家庭对养老都能提供支持。而如今,随着乡村家庭平常生活成员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因而家庭养老也就演变为了事实上的老年人自力养老。

(二)      制度安排的约束机制

制度安排对当前乡村社会自力养老现象形成所起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城乡二元体制对乡村人口城镇化的约束作用;二是乡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对公共养老事业发展的约束作用。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通常会出现传统与现代两种部门之分的二元经济,在一定阶段内传统部门的劳动力会不断流向现代部门。[10]从这个意义上看,乡村劳动力流动可以说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的现象。而在中国,由于存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使得劳动力的流动与他们的社会融合出现分离。[11]乡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了,而他们及其家庭成员并不能轻易进入并融入城镇社会。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乡村家庭成员也就不得不进行功能的分化,那就是外出劳动力主要承担为家庭增加经济收入的功能,而持家和养老的功能也就留给了老年人和妇女。所以,乡村社会自力养老的存在,实际上是由当前乡村家庭成员的社会分离和功能分化造成的,这种分离和分化与二元体制密切相关。

乡村家庭养老之所以演变为老年人自力养老,一方面与乡村家庭有关,另一方面与公共供给有关。在乡村养老方面,公共力量的介入和支持一直处于薄弱状态。以往为乡村老年人提供的公共养老保障和服务主要针对鳏寡孤独的“五保户”,目前乡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改善,但对乡村老年人提供公共养老支持的范围和水平依然有限。在现行的乡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家庭养老方式仍占主导的状态并未发生根本转变。由于乡村家庭能够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社会支持实际上有削弱和减少的趋势,[12]因此,家庭养老在现实生活中也就蜕变为乡村老年人的自力养老。

(三)      现实压力的推动机制

乡村社会的家庭养老演变成了自力养老,这一转变不仅仅在皖东T村是一种现实,乡村其他地区可能也有类似的境况。家庭养老变成了事实上的老年人自力养老,与乡村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现实压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随着市场转型的不断深化,在乡村社会现实生活中,乡村家庭面对着大市场,既获得了在乡村外的发展机会,同时也要应对更多的挑战。对于多数乡村家庭来说,他们都想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促进家庭收入增长,所以对于子女来说,“父母在,不远游”的孝道在现实中难以实践,对于家庭中的老年人来说,也希望家庭成员能到大市场中争取更高的收入,多数老年人为给家庭增收作贡献,为减轻子女们的负担,他们不得不承担起自我养老的任务,较多的老年人还得为子女承担起隔代抚育留守儿童的任务。

由于乡村家庭在市场中的边缘与劣势地位,形成了一种乡村劳动力要么离家外出,要么接受较低收入的格局。与此同时,市场对乡村老年人也形成了排斥机制,使得部分老年人回流乡村,成为留守群体的主力。如果说乡村空巢家庭和空巢社会的出现是乡村自力养老的集中体现,那么可以说,市场社会的高流动的现实也就成为自力养老的重要推手。因为在当前的市场社会里,乡村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动是一种常态、也是一种趋势,就像城镇社会一样,新生代家庭会从父母家庭中独立出去,由此形成父母空巢家庭。只不过乡村空巢家庭的老年人,可能更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支撑老年生活。

(四)      情境实践的建构机制。

乡村社会自力养老的形成,虽在客观环境方面,有制度安排和市场转型等方面的约束力和压力的推动作用,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乡村社会的文化环境对家庭养老蜕变为老年人自力养老也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乡村家庭养老的逐渐弱化,可以从“崇老文化”的衰退中得到诠释。[13]

那么,乡村社会的家庭养老文化为何在当下有式微之趋势呢?关于这一问题,人们通常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社会变革和文化变迁之上,认为这是一些变革和变迁带来的结果。如有学者认为,国家政权对传统孝道文化的批判态度,市场经济改革引进的价值观以及公共舆论对老年赡养问题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都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孝老文化的弱化。[14]诚然,社会变革与文化变迁确实在宏观层面对乡村养老文化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乡村社会微观的情境实践对家庭养老文化的弱化,或者说对养老孝老文化的弱化也起到了建构性的作用。某种意义上说,乡村社会的家庭养老在当下演化为事实上的老年人自力养老,也是乡村居民在乡村社会场域中,通过他们的具体实践行动建构起的一种社会现实。

文化环境实质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共同建构起来的一种情境与氛围,犹如在皖东T村那样,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外出流动,他们的父母通过自己的行动支撑起家庭生活,这些共同的生活实践也就构成了一种社会现实,没有人会去质疑和反思家中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与伦理问题,而是逐渐认同老年人自力养老的现状,老年人自力养老也就符合共同体的情理原则。所以,在当下乡村社会生活情境里,年轻一代用他们外出流动的实践在弱化家庭养老,而老年人则以自立持家的实践宽容了弱化家庭养老的行为,公共力量和公共舆论也在淡化甚至忽视养老责任,由此,不同的实践则共同建构了弱化家庭养老的文化。

 

四、乡村社会自力养老的限度

自力养老在后乡土社会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自力养老充分发挥了乡村家庭养老的弹性机制,让乡村老年人自身资源得以最大化的利用,从而缓解了“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乡村社会的养老压力,解决了老有所养的基本问题。其次,自力养老也充分调动起乡村老年人的能动性,让老年人积极参与生产和社区建设,从而支撑起乡村社会的日常运行,真正实现了“积极应对老龄化”。此外,自力养老对于乡村家庭来说,老年人主要依靠自己力量来养老,甚至还为子女分担持家责任,因而大大减轻了年轻一代的负担。然而,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现象也在淡化甚至遮蔽了一些正当的原则。自力养老虽然在应对乡村老龄化中有积极意义,但其存在也是有限度的。反思和理解乡村自力养老的限度,可以重点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考量:

(一)现实的不等于当然的

如今,在乡村出现空巢社会时,乡村家庭养老演变为自力养老,这已成为一种社会现实,而且无论是乡村老年人还是年轻人,似乎都自愿接受这一现实,并参与现实的建构。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成为现实的并不等于理所当然的。面对这一现实,我们或许要反思这样的问题:难道乡村老年人当然就要靠自力来养老吗?难道乡村老年人就必须终身劳作吗?难道乡村家庭和社会可以轻视对乡村老年人赡养的伦理责任吗?

自力养老是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在乡村双重老年化的背景下,由于能够有效应对和消解“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乡村社会的老龄化压力与紧张关系而成为一种现实的养老方式。形成这样的一种社会现实,虽显示出乡村老年人的积极能动性和乡村家庭的弹性对缓解乡村养老问题的优势。然而,一种成为现实的现象往往会被人们视为是当然的、合理的。对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现象,需要有反思和质疑,因为这一现象的存在实际包含了对乡村老年人的不公平,如果维持乡村老年人依靠自身力量来养老,也不是非常正当、合理的选择,乡村社会的养老体系可以有更加公正、更加合理的方式,乡村老年人也可以享受比目前更为理想、更体面的晚年生活。

在自力养老的情况下,乡村家庭似乎达到了一种均衡与和谐,然而这种均衡只是微观的、暂时性的均衡,因为其中隐含了代际不公平的家庭关系,其中只有长辈对晚辈单向地施惠,而缺少晚辈的回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神圣性被弱化,甚至对赡养老年人的责任伦理也在被忽视。[15]因此,从长远看,自力养老现象的维续将会动摇和削弱乡村社会家庭养老传统的社会与文化根基,影响乡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自力养老现象视为乡村社会养老所面临的一种问题,要改变乡村养老的这一现实状况,仍然需要乡村家庭恢复正常的养老功能,更需要年轻一代担负起养老的责任。

(二)正义的制度

乡村自力养老的另一个重要限度表现为不利于正义的养老制度的建立。乡村家庭养老文化与功能的弱化是自力养老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乡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偏差和公共养老的缺位也是乡村出现自力养老现象的原因之一。在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中,乡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是被忽略的,乡村养老的责任几乎全部推向了家庭,而制度设置又难以保障所有家庭都能充分履行养老责任。所以,尽管乡村养老保障制度在不断改革,公共养老资源有所增长,但制度需要完善的空间依然比较大。

如果维持着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虽可以大大缓解养老的公共供给压力,但对于制度来说,则有碍于养老保障制度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在当今社会经济总体水平大幅提高的发展阶段,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背景下,乡村老年人理应得到更加公正地对待。[16]作为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的公共供给者,政府需要在乡村养老事业发展中要有所作为,需要通过正义的制度建设来保障乡村老年人安享晚年。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正义的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17]建立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就需要正当地、合理地保障乡村老年人的公平的养老权益,适当分配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在城镇社会分配的养老资源和公共支持,乡村老年人也应获得相对均等的机会,这样才会满足制度的正义原则的要求。乡村自力养老缓解了乡村家庭养老的实际问题,也让乡村老年人独立担当起养老,忽略了年轻一代和公共部门在养老方面的义务分配,因此,唯有改变这一现状才有助于促进正义的养老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三)向善的养老文化

自力养老呈现出了乡村社会老年人“老有所养”的表象,然而养老其实存在着“有孝之养”与“无孝之养”的区别。[18]从文化的角度看,自力养老可能算不上是“有孝之养”,因为老年人主要靠自己的力量来支撑养老的。因此,自力养老的出现会在一定意义上妨碍向善的养老文化的建构。

在乡土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19]对老人的孝道是一种礼,因而养老和尊老可以是主动的。由此表明,养老文化之于养老的执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今在后乡土社会,礼治的基础已发生变化,传统孝道文化不可能完全复原,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社会可以忽视养老文化的建构。自力养老虽包含了乡村老年人在现实背景下的自愿选择,按照村落社区的文化价值和情理,这种养老方式可能也不被列入“不孝”范围。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自力养老实际隐含了乡村老年人的权益、福利水平和晚年生活质量在无可奈何的现实中被降低了,如果让这种现实变成一种文化,那将成为一种不够向善的养老文化。

向善的养老文化是一种能够驱动社会成员用善意和爱心来对待社会中的老年人。建构起向善的养老文化,将会促进社会的养老走向爱老、尊老和敬老,也将在社会中树立起不是把养老当作一种负担,而是把养老视为一种主动的、乐于奉行的行为。向善的养老文化会为乡村老年人和乡村养老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由上述分析可见,后乡土社会出现的家庭养老向自力养老的蜕变,反映出乡村老年人在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为积极应对乡村双重老年化问题和缓解养老压力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这个意义上,乡村自力养老对国家、社会和乡村家庭都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从正当性、公正性和养老文化建构的角度看,乡村自力养老虽成为一种现实,但并非为乡村养老的理想状态,而可能是当前乡村社会养老问题的集中体现。

 

五、敬老:让乡村老人更体面地活着

在后乡土社会,虽然进入了“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社会,虽然出现了“空巢社会”的双重老年化,但乡村社会老龄化问题和养老压力似乎未凸显出来,或者说至少尚未被特别的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淡化了老龄化问题,消解了养老问题的紧张。

目前,乡村社会的养老问题似乎主要在高龄老人和不能自理老人的照料与看护方面,以及在一些老年人赡养问题上的纠纷的特殊案例中有突出显现,而老年群体中的多数则以终身劳作的方式解决了“老有所养”问题。

在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看来,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体现了乡村家庭养老的弹性,成为了积极应对乡村老龄化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在自力养老中,乡村老年人的权益和福利实际上并未得到充分的维护和尊重。乡村家庭和政府对养老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一现实中被忽视和弱化,由此可能导致乡村养老文化的进一步衰弱,更谈不上建构起敬老文化。

伴随着乡村劳动力的大流动,具有后乡土性的空巢社会已经来临,老年人已经成为支撑起乡村社会运行的主要力量,因而老年人将与乡村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治理乡村社会的诸多事务也将与乡村老年人密切联系。在这样的大趋势下,乡村社会的养老问题也就不只是乡村家庭的内部事务,更不应该成为乡村老年人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在乡村养老中再也不能缺位了。特别是政府的力量,在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下,需要在应对乡村老龄化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加大对乡村老年人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的财政投入,改变乡村老年人在老年保障待遇和养老方面的弱势状况。另一方面,政府还需积极协调社会和社区的力量,在乡村社会重建尊老、敬老文化,通过文化机制,促进乡村家庭养老的有效执行,保障乡村老年人能够体面地活着。

针对当前乡村社会养老的突出问题是高龄老人和失去自理能力老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乡村社会在养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方面,显得明显的滞后和有效可及的资源严重不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依然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针对乡村养老的突出需求,需要根据乡村特点在乡村加快建设医养结合的公共养老服务机构,与此同时,政府还可利用政策安排,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引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介入乡村养老事务。

总之,在后乡土社会,乡村老年人理应更体面地生活,养老不应只是他们自己的事,自力养老的现实需要改变。改变这种现状,关键在于制度和文化的力量,符合正义原则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乡村家庭和政府的养老义务。要让每个乡村家庭乐于养老、孝老,就需要重建乡村社会的敬老文化。无论是养老制度建设,还是养老文化建设,政府的力量都是不能再忽略了的,新时期政府需要弥补在乡村养老问题上的缺位和不足,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作为,以及主导和协调作用,共同建构起敬老文化,让乡村老年人能分享到发展带来的更好的晚年生活。

参考文献:



* 作者:陆益龙,安徽枞阳人,社会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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