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版 移动版
当前位置: 首页>> 社会学评议>> 社会热点议题>>

社会热点议题

赵修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2007-04-09 作者: 赵修义

“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逐步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进程,需要做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要长期地持久地坚持这一价值目标,就必须把许多政策措施加以整合和完善,使之成为制度,成为法律。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社会主义的理想在它最初提出的时候,已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所作出的论证;另一方面,就是价值的追求。这种追求使人类历史上一些基本价值发扬光大,一方面追求的是,从自然界的束缚和社会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而获得的自由,劳动的解放,富足的安定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真正的解放;另一方面是摆脱社会的各种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实现“天下为公”的高尚的精神境界和和谐的人际关系等等。最基本的是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一理想既是对人类历史规律的深刻把握,又提出了一个具有道德感召力的、人们值得为之奋斗的价值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本身也包括了这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途径和方法的认识,一是对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的把握。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作出创造性回答的时候,就提出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一方面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近百年来中国人梦寐以求的“富民强国”理想;另一方面,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他还把这一价值目标能否实现作为检验改革成败的一个标志:“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这两个价值目标是缺一不可的,也是相辅相成的。

  邓小平理论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所以他特别注意既要把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作为贯穿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全过程的指导原则,又要求我们注意到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历史阶段,各个价值目标的优先地位与具体内涵是会发生变化的。必须依据具体的历史条件,去把握这些价值目标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邓小平同志这一思想集中地体现在1991年前后的一系列谈话中。在这些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论断,突出强调了发展市场经济,使经济上一个台阶,并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也就是要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作为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同时肯定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针对平均主义的弊端提出的“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突出了公平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中反对平均主义的内涵。他还高瞻远瞩地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又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1993年在与邓垦谈话时,邓小平同志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

  这三段文字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所作的论述,内涵丰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特别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这是不能动摇的。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手段或途径,不能用手段来代替目的。这一价值目标与发展的目标一样是极其重要的。不能把经济增长作为唯一的价值目标。

  第二,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重点,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要突出地反对平均主义,在经济发展起来之后,就要把重点放到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上来。因此,需要把握好时机。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地预计“在本世纪末到达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必须正视事实上已经“自然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

  第四,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也许比实现发展这一价值目标更困难。要充分估计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难度。

  二、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凸现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预见的那样,在世纪之交,在中国社会基本实现小康的历史阶段,公平正义的问题更加突出地提上了日程。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审时度势,不失时机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赋予这一价值目标极其重要的地位。他说:“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凸现,将这一价值目标的逐步实现提上日程,既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又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一方面,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加速,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我们正面临着并将长期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这些矛盾和问题是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日渐显露的,尤其是在市场改革的进程中凸现的。其中为广大群众最深切感受到的是,诸多的民生问题困扰着他们。诸如分配的不公,基尼指数增长,城乡尤其是农村的困难群体的大量存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把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着力解决这些迫切的民生问题,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顺应民心所必需。另一方面,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经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如胡锦涛同志所说:“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我们已经具备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可以为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等提供更充分的物质保证。”

  近年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落实这一价值目标。诸如取消农业税,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加大公共卫生的投入,加快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落实,努力使社会保障覆盖农村居民、城市农民工等以往被忽视的群体。实践证明,不失时机地把“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确实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要求,顺应民心的明智之举,同时也必将增强公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认同感,大大提高整个社会的凝聚力。

  三、从制度上落实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逐步实现是一个历史的进程,需要做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然而,要长期地持久地坚持这一价值目标,就必须把许多政策措施加以整合和完善,使之成为制度,成为法律。有了制度的话,才不会轻易改变,不会因为领导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更不能将这些措施的贯彻当作应对一时一地的具体问题而搞一阵风似的运动,时过政息。

  现在中央已经明确地宣示:把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两大长期的任务之一。以此为目标,进一步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以发展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一件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

  以笔者之见,做好这件事情,首先需要澄清观念,加深对“公平正义”这一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目标的重要意义和地位的认识。克服在一部分干部中间存在的,将发展经济与实现公平正义对立起来的观念:似乎如果突出强调“公平正义”,把资源用于解决困难群体的民生问题,就会妨碍经济发展;甚至认为,要发展经济,只要依靠强势群体,因此对落实“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采取消极冷漠的态度。另一种观念,就是认为市场本身就是“公平正义”,因此把实现公平正义仅归结为对富人的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有意无意地忽视政府在落实“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中承担的重大责任。这种观念如果不能得到纠正,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首要价值的“公平正义”就难以落实,相关的制度也就难以建立和维系。

  其次,需要准确把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公平正义”的新特征。既要克服那种把公平正义等同于平均分配或结果公平的观念,也要克服那种把社会公正仅仅视为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观念,否则就难以实现“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目标。

  第三,精心谨慎地进行制度设计。公平正义的问题,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说,“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需要既考虑各方面的诉求,又要考虑现实的可能性,既要考虑最迫切的需要,又要考虑作为一种制度而不是临时性的措施所必须具备的持续实施的可能性。为此,就需要发扬民主,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更需要政府精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试点。社会科学界也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作出创造性的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

 本文原载《文汇报》。
0
热门文章 HOT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