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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 南宋以田产支撑社会养老

2015-09-11 作者: 刘云
 

南宋以田产支撑社会养老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97

 

宋朝号称以“仁厚”为治民国策,比较重视养老问题。嘉祐二年(1057),设置广惠仓,以户绝田产“募人耕,收其租”,“以给州县郭内之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徽宗时期,养老、公葬、医疗等慈善机构先后建立。就养老机构而言,诸州县设有养济院,“收养孤老残疾不出外乞食之人,起造屋宇,支给钱米,拣选僧行看管轸恤”。从养老政策、养老机构、养老田产,可以看出南宋养老制度的特点。

 

  以常平钱物为经济来源

 

  南宋养老政策源自北宋,北宋养老居养之法包括熙宁二年(1069)福田院收养老疾孤幼无依乞丐法、元符元年(1098)居养法,以及崇宁年间的遗弃小儿收养法、安乐坊法、漏泽园法与居养院法等,并设有相应救济标准,建立了相应的管理、监督体系,核心是以常平钱物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经济来源。建炎元年(1127)六月,宋高宗赵构登位不久,也要求开封府对“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依法居养”。

 

  随着金军南下,南宋行政体系受到重创,包括养老、慈幼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随之遭到破坏。绍兴十三年(1143)九月,高宗下诏:“诸处有癃老废疾之人,依临安例,令官司养济。”以此为标志,养老制度在南宋重新建立。乾道元年(1165)十月,朝廷重申“诸路州县老疾贫乏、乞丐之人,在法以常平米斛养济”,并要求户部监督地方路府州县,“须管依时支给钱米,如法养济,务行实惠”。

 

  随着养老制度的推行,不少州县的官吏与“强壮有行业住家之人”相勾结,冒领、滥支养老常平钱物。有些官吏玩忽职守,漏报本应居养老人之姓名,“纵容合干人作弊”。因此,绍熙二年(1191),南宋朝廷颁布南郊赦文,要求诸州县“须管照应条令,从实尽行根括”“老疾、孤幼、贫乏、乞丐之人”,按规定进行居养,并要求诸路提举常平司进行监察。嘉泰三年(1203)至南宋末年,历次南郊赦文、明堂赦文均强调这一规定。

 

  官田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宋代养老机构最早称为福田院,设立于北宋初年。不过,当时的养老政策有较大随意性。神宗规定,福田院救济“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一般只是季节性救济。崇宁五年(1106),朝廷才开始以居养院作为全国养老机构的正式名称。南宋仍然如此,地方州县也有称为利济院、养济院、广惠院者。

 

与北宋相似,南宋养老机构仍以常平钱物为主要资助,包括常平司和州县官员掌管的户绝田产、没官田产等。这些田产一般由官府直接拨付给养老机构,此外还有官府购买的田产、开垦的闲田、官民捐助的田产。例如,嘉定四年(1211),台州知州把养济院迁到城内中津桥南,并用钱买到“官民田一十二顷有奇,地、山园一顷一十六亩有奇”。嘉定年间,浙东路常平使“拨钱置居养院田一十七亩”,此即应该是用官钱买田。绍定四年(1231)七月,吴潜为权发遣嘉兴军府兼管内劝农事,在府城内设立广惠院,救助“民之鳏寡孤独、喑聋跛躄、颠连而无告者”,其田产“或垦闲田,或市良田,或括公田,或民之化于善者乐助田”,每年救助200人。

 

养老田产具有公益性

 

  南宋养老机构田产的来源是多元化的,官田占绝大部分。这些田产成为养老机构的经济来源后,虽然本质上仍属于官田的一部分,但其形态发生变化,成为官府控制下的公益性田产。

 

  在经营方式上,养老田产一般采用官田的通行做法,即推行租佃制,其所收之物有谷、米、麦、麻等。绍兴三年,湖州利济院“岁收租米二百九十石”,庆元年间增田64亩后,每年又增加“租米三十三石足”。宝祐四年设立的庆元府广惠院“每岁管收租米二千三百三十六硕五斗二升七合”,各种货币地租总数有“见钱九十六贯二百文足”、“省钱三贯一百一十文并一贯文钱会”、十七界官会“七万六千四百五贯一百四十二文”等,租麻皮“四百一十二斤九两,足秤”,租麦7石多。

 

  在地权收益分配方面,田产收入通常用于赡养所收养的老人和支给管理者报酬。北宋神宗时期规定,“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止”。崇宁四年规定,居养院等慈善机构可以差“军典一名,除身分月粮外,与比附诸司书手、文字军典,每月添支米、酱菜钱一贯文”。南宋绍兴三十一年,规定更为详细,“在法,每岁于十月初,差官检察内外老疾贫乏不能自存、乞丐之人非慵堕者,籍其姓名,自十一月一日起支,每人日支米或豆一升,七岁以下减半,每五日一次并给,至次年三月终止”。诸州县在实施过程中似乎有所偏差。嘉兴府广惠院的救济标准是“老者病者月廪米五斗、钱千,少者月廪米三斗、钱半之”;庆元府广惠院的救济标准是“每一大口,月给米六斗、钱一十贯”,而所谓的“小口”,则“五岁以上,月给米四斗、钱七贯,十五岁以上从大口给”。此外,养老机构对管理者也支付报酬。庆元府广惠院对“管院行者月支食米一硕、盐菜钱十五贯文”,可知广惠院的管理者是僧人。同时,养老机构还有少量额外收入。庆元府广惠院规定,“仰甲头五日一次出卖,候卖到钱,均给诸房油火,有余则桩积一处,逐旋收买布草,夏则造为罩子,冬则添买绵絮,造为布被,或买纸被,计口分给”。

 

  南宋养老机构的田产是随着养老机构的成立而拨付、购买、开垦或捐献的,实际上是地权收益的再分配,即朝廷、地方官府与民众通过各种形式的土地投入,把田地租佃后获得的收益,再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分配给老病无所依者,以抚恤黎民。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田令、乡例与农民生活:宋代土地制度与乡村社会”(10YJC77005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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