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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玮 哈贝马斯与双轨协商民主模式

2014-07-31 作者: 汪玮

哈贝马斯与双轨协商民主模式

汪玮

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725日第625

哈贝马斯认为,合理的协商政治必须是双轨的,协商不仅存在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且存在于正式的公共领域。协商政治的双轨模式依赖于“非正式的意见形成”与“民主的制度化的意志形成”的有效互动。

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批判理论家,哈贝马斯把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由于他的影响,围绕偏好转换而不仅仅是偏好聚合的民主观念,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主要观点。他将话语置于民主理论的核心,并将话语伦理原则指向了现实的社会政治制度。

两种公共领域互动

哈贝马斯认为,合理的协商政治必须是双轨的,协商不仅存在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且存在于正式的公共领域。协商政治的双轨模式依赖于“非正式的意见形成”与“民主的制度化的意志形成”的有效互动。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一方面立足于“弱公共领域”的公共舆论形成,即社会公共领域这种非正式的交往形式,另一方面立足于“强公共领域”,即政治系统的意志形成。整个民主决策模式是一种从公共舆论到正式立法过程的制度模式,前者以程序不受控制的方式运作,是对后者的重要补充。在哈贝马斯看来,一种合理的协商政治必须承认,社会是民主意愿的来源地,国家的制度性组织则是民主意愿的载体或表达渠道,其成功“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协商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他特别强调位于政治复合体边缘的弱公共领域的导向调控功能,正是通过这种导向调控功能,弱公共领域为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协商民主是一种政治形式,更是一种社会和制度的框架。

在这一制度设计上,哈贝马斯提出了三个支点:一是议会,它为广泛的、非集中的、“无主体的”、分散在公共领域中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焦点,从而将协商、决策和公民权融合在一起;二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它是解决综合性和复杂性问题的合适手段,从而使民主免于“被淹没”;三是重视权利在构建和规制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权利不但能限制制度的权力,还能够产生民主形式的权力,即消极自由、成员资格、正当程序的权利等,这些在保障个体自主性时也保障了参与权利和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这些条件转而又能保障法律“同交往性的社会整合力量保持联系”。

通过交往理性达成共识

哈贝马斯的民主观是在比较和批判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民主模式基础上逐步构建起来的。概括说来,他的双轨模式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批判地继承了自由主义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认为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还存在一个公共交往的领域,在这里,个人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可以自由商谈,并经由该领域转化为政治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他认为,自由主义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强势的利益集团向以大众媒体为代表的公共领域渗透,大众被意识形态所操纵,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趋向融合。哈贝马斯强调的“公共舆论”是具有政治批判功能的“公共领域”,对实现民主政治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实现个人权利和人民主权的统一。人民主权是民主的本质规定。共和主义民主主张人民主权优先于个人权利,自由主义民主则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人民主权,但二者都面临人民主权最后被虚化的问题。哈贝马斯批判地继承了共和主义对人民主权的理解,也就是把立法权最终归结于人民的共同意志,吸收了自由主义民主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并将两者结合在人民共同意志的形成过程中,以充分尊重个体公民的意见表达,从而解决了主权虚置的问题。在哈贝马斯看来,个人权利和人民主权是互为前提的,个人权利只有在人民主权中才能获得真实的肯定,人民主权也只有把个人权利包含在内,才能真正成为一种正义的民主。

第三,以主体间性为中心的交往理性。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是以交往理性为哲学支撑的。在否定先验理性、工具理性的基础上,他完善了实践理性论证,提出理性无非是人在生活实践中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能力。实践理性的集中体现就是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行为,这种交往行为以语言作为中介,遵循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原则,是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伦理理性三者统一的过程。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不是立足于孤立的主体,而是立足于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平等的对话与协商,达到在相互理解基础上的共识。他认为,通过交往活动,自由平等的公民在自愿的情况下广泛参与对话、讨论,从而达到话语共识,这是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基础。

第四,非纯粹的程序主义。一般来说,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自由主义民主认为,公共意志的形成应当通过普选权、代议制及其运作程序来确保最后结果的公平。而共和主义认为,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应当表现为一种道德上的自我理解,政治参与的目的不是为了达成共同的“善”,而是为了实现公民美德的自我培育。对此,哈贝马斯认为,共同利益和道德的普遍性共识需要经过公民的协商讨论,共识的形成是在一定的论证程序之下实现的,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在平等自由的公民参与的协商过程中得到认可,也就是说,立法与公共决策的过程都要体现和重视协商原则。这体现出了民主的程序正义。当然,在强调程序的同时,哈贝马斯也强调民主结果的正义性。所以说,哈贝马斯的民主观不是纯粹的程序民主,而是以协商程序为核心,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结合物。

哈贝马斯提出的关于协商民主的双轨模式既是对传统民主模式的复兴,又是对它的超越。他区分了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和制度性组织两个轨道,并将制度化民主的动力和合法性基础归结于交往行动中的协商程序,这对民主理论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不过,作为一种与政治实践高度相关的理论,双轨模式带有明显的乌托邦色彩,面临着来自理论及现实方面的诸多难题,比如,程序化协商民主过程不一定达成理性共识,协商的理想条件和现实存在鸿沟,需要解答非正式公共领域的意见通过何种具体方式才能得到制度性的落实,等等,这无疑成为哈贝马斯协商民主论的实践困境。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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