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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协议”:是慈善缺陷,还是道德缺乏?
奂平清
从2007年8月份以来,关于贫困大学生受资助问题一些事件,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例如,据报道,湖北襄樊5名受助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原因是受助一年多来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其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长沙2名贫困大学生也因为被自主人认为“冷漠”,被长沙温州商会取消受助资格;山西希望工程办公室的“圆梦行动”资助规定受助生不回信将追回资助金;更吸引人们眼球的是河南省慈善总会发起“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受助学生要与省慈善总会签订一份“道德协议”,承诺在将来参加工作后有能力且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自愿向“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捐助不少于受助金额的善款。
从对这些事件的报道分析可以发现,在资助者、一些精英知识分子和许多网友的眼里,那些受助学生“冷漠”、“不知感恩”、“没有社会责任感”,所以理应对他们停止甚至追回资助,以及签订“道德协议”,这样可以让他们“学会感恩”、培育他们的慈善意识、诚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在他们心中播下一颗慈善的种子”。对于这些做法或看法,让人感觉莫名的悲哀和寒心!寒心的不是那些被认为“冷漠”、“缺乏感恩心”的受助者,而是我们的社会对他们的“冷漠”和想当然的误解!我们并不了解这些受助者处于什么样的处境、他们为什么没有以被期望的方式表达“感恩”。另外,在贫富严重分化、社会问题丛生的社会中,难道我们需要的只是培育贫寒学子们“感恩的心”、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就能够实现社会和谐了?
从南方周末记者的寻访,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些湖北襄樊受助学生的境况,他们中有的生性沉默,即使给父母也从来不写信,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心疼父母,只是情感表达的方式不同,也许刻苦学习就是他们所认为的感恩方式;有的是因为学习忙、怕影响捐助者的工作而不联系捐助者;当然也有的是因为捐助者自己忙而告诉受助学子没有要紧的事不用直接联系自己。当然,资助者要求受助者汇报情况、表示感谢,也是人之常情!不过我们的捐助方式,往往是“好心”富人一对一的资助,少不了要举办各种捐助仪式,在媒体的闪光灯下,受助者在资助者和众人的面前自我介绍,这对于出身寒门而又心理敏感的大学生学子,在自尊心等方面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要对“好心人”表示感谢时,少不了会有尴尬和障碍。难怪有的受助学子希望以后通过捐赠回报社会以“换回尊严”。
在我们的社会严重分化的条件下,贫困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让贫困人口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尤其是让贫困学子不因贫困而失去受教育的权利和人的尊严,国家和社会对他们提供帮助是应有的责任,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也是人道主义的应有之义。
但目前我们的救助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而且仅有的一些救助还引发这样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的社会慈善事业还很不发达,“个人对个人”的慈善仍是主要形式,慈善组织没有在捐助方和受助方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个人对个人就意味着慈善救助带有更多的情感和道德成份,也就难以摆脱传统的施舍—报恩的救助理念和模式。组织者(如希望工程)要求受助者定期给捐助者写信汇报,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让捐助人知道自己的捐款没有被挪用而是确实发给了贫困学生,但这种“个人对个人”就容易引发那种资助者和受助者双方因为沟通不善而出现误解。
河南省慈善总会的“道德协议”上面提到的其他事件的区别在于这是一种“机构对个人”的慈善捐助,受助要签“道德协议”变赠为“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受助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等方面的问题。但总体而言,“道德协议”的设计,其目的和初衷与其说是要培养受助者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还不如说是要以此“续薪传火,帮助其他生活困难的学生”,使基金长久运行。因为每年到河南省慈善总会求助的学生有上千人,以每人受助3000元计算,至少需300万元善款,但助学资金到账仅有130万元。
这也是中国慈善组织的普遍处境,一方面是中国人(包括富人)的公益和慈善意识水平相对较低,慈善捐款总额尚少;另一方面,由于慈善组织发展不充分,规范性差,透明度较低,公信力差,使得公众不愿意向慈善组织捐款而宁愿选择成本较高的“个人对个人”捐助方式。
所以,政府要大力推进社会慈善事业,通过立法促进慈善组织的规范化,保障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慈善组织要倡导公益、平等的慈善观念,承担好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职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增强发展的活力;受助者(包括受助大学生)要不亢不卑、自信、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发展自己,将来回报会。另外,媒体也要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不要不经过调查就批评受助者“冷漠”、“不知感恩”、“没有社会责任感”,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缺乏感恩心和社会责任感的,应当不仅是穷人。
原载《中国社会导刊·社会工作专刊》2007年第9期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