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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异地执行遭暴力抗法,并非荆门独有。《新京报》3月31日报道,江苏省仪征市法院干警1月29日在山东省莱芜市依法对案件诉讼保全时,1名法官遭到被告方有组织挟持。在两地党委和政法部门的强大压力下,遭遇非法拘禁14个小时的法官才重获人身自由,但绑架者至今没受到法律追究。
从暴力抗法的后续调查困难重重,就可看出异地执行的现实困境。“荆门事件”令舆论为之大哗,最高法也在督促湖北方面尽快侦破案件,但调查仍然步履蹒跚。“莱芜事件”虽有“两地党委和政法部门的强大压力”,但非法拘禁法官的责任人,至今依然未受法律追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面对暴力抗法的强制行为,似乎呈疲软之态。如果追根溯源,似乎从暴力抵抗异地法官执行的一开始,施暴者就在“捍卫地方利益”的潜意识中,获得了实施暴力的某种正当性。更可怕的是,对这种施暴的正当性,或是可宽容性,一些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态度暧昧。
所以,当肖扬近日强调要“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人们也很为异地审理之后的异地执行而担忧。异地审理固然有利于法官排除干扰独立判案,但异地法院所做出的那一张张彰显了独立精神的判决,拿到案件的发生地执行时效果会如何呢?诉讼的结果并非仅仅为了发布裁判文书,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能否有效执行不但关乎司法公正的达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维系,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当暴力抵抗异地执行一再上演时,还能否在异地审判中得到公平与正义,恐怕会让不少人担心。
也因此,更需要检视“异地执行”本身的制度缺憾。通常而言,司法权的核心在于中立的裁判,司法权以消极为美德,对当事人的纷争依“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对已作出的裁判亦多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执行权在理论上或可划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但其本质仍属行政权。如刑事裁判的绝大部分执行工作,便都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承担。然而,在刑事司法上已得到较好践行的“审执分立”,在民事司法上却一直难以获得认同。
一个摆在眼前的事实是,刑事司法基本没有“执行之难”。于刑事审判之后,被告人被判无罪的立即释放,被判入监的转送劳改,鲜有“暴力抗法”现象。而于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而言,一些地方政府手段谙熟,再“难”的执行也能迎难而上。既然在法院系统内进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已被事实证明问题较多,为什么不可以在更宽广的视野下,重新调配执行权?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并非不可分离。如果在制度设计中将执行裁判权保留在法院系统内,而将执行实施权交还给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执行难”就有望在行政系统的统一调配之下,以上令下从的行政管理方式予以解决。换句话说,法官应固守在审判的剧场去宣告正义,而不需奔赴执行的战场去实施正义。
□王琳(海南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