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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我国的水污染速度惊人,已经对部分城市的饮用水源构成直接威胁。
作者认为,修订草案还应针对保障环境数据的真实性等,进一步加大处罚与追究责任的力度。
本法提出的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其基础是必须得到相对准确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准确的排放信息实际上也是任何环境管理措施的基础。但这也正是目前环境管理几乎算是最薄弱的环节。
从目前水环境污染现实情况看,一些地区如果相关数据真实的话,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压力将很大。数据真实,考核可能过不了,于是有些地方就数据造价蒙混过关。这种情况如不改变,将继续导致地方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借鉴来的一些环境管理措施随之也就基础不牢。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类问题,应遵循数据真实第一性的原则处理,即首先应加重处罚信息虚假,下大力气解决数据真实性问题。对真实数据反映出的现实的污染问题,在实际考核、总量控制以及许可证发放中则均应真正加以解决。在当前现实下,向环境标准、环境排污容量靠拢,几乎对任何污染严重地区讲都绝对不是朝夕之功,故在地方环保责任制、污染总量控制以及许可证发放等实际执行中,可体现循序渐进原则。一般应先做到限制污染进一步发展,不欠新账,再根据环境治理经济效率原则,逐步减少区域环境污染,使区域环境向环境标准逐步靠拢,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与有效的考核制度。
加强数据真实性,应强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相关水政部门)对重点污染企业情况监察与抽检的工作职能,抽检结果对重点企业及地方政府的考核及处罚作用应进一步加强。
除数据真实性问题外,还可以参照“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0%计算罚款,特大污染事故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所体现的思路,来处理相关环境违法经济惩罚事宜,特别是在今后新建项目的管理方面。
例如,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类罚则应增加条款,指出应核定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获利情况,如获利超出罚款上限,则应明确规定处罚不受此上限限制,可按获利情况加倍处罚等。
应该承认,全面落实法定的环境标准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所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更多体现环境管理的智慧。笔者希望有更多务实而有效的管理措施出台。
□侯东民(中国人民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