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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太原法定最低小时工资是6.5元,肯德基是4.5元/小时,麦当劳是6元/小时;郑州法定最低小时工资是7元,肯德基是4.3元/小时,麦当劳是3.9元/小时;福州法定最低小时工资是5.5元/小时,肯德基是3.6元/小时,麦当劳是4.1元/小时。(4月1日《新快报》)
在人们纷纷质疑麦当劳、肯德基的企业良心和社会责任时,我们愿意理性地辨析这一事件,并期待它为中国境内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权、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提供样本,继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的互动。
按照全球通行的规则,在现代社会,好的企业不仅是独立经营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实体,也应是遵守法律、尊重人权和自然的优秀社会个体.
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企业公民运动之所以在经济发达国家方兴未艾,就是因为包括企业主和管理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清醒地意识到,作为与社会及公众息息相关的企业,其利润来源于社会,也就更应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努力追求优秀的企业公民角色。
通行的企业公民标准,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认为,企业至少应当对如下对象承担道义和法律责任:投资者、员工、消费者和服务对象、环境以及社会公众。就对员工的社会责任而言,其核心内容即遵守企业所在地法律法规,合法用工,尊重劳工合法权益。这其中,自然包括按时足额和合理支付报酬。
在中国,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是各地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中央政府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的劳工收入标准。尽管这样的政策并非全球通行,但由于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底层劳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因而具有合法性内涵和实质正义的价值,凡在中国境内营业的企业和其他雇佣者,都应当遵守这一标准。
快餐零售业对消费群体的数量依赖性极强,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业巨头成功打入中国并经营多年,有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广大消费者正是支撑它们发展的巨大基石。然而,现在看来,麦当劳、肯德基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仅就劳工权益而言,它们已严重背离了做优秀企业公民的宗旨。
必须看到,当前一些在华经营的外企特别是跨国公司也存在类似的一些不当行为。
比如,有的跨国公司动辄以罚跪、搜身等方式侮辱中国劳工,有的强令加班并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有的在招聘和裁员中实行严重的性别、种族和其他身份歧视,有的拒绝给员工支付社会保险金……凡此种种,都是无视中国劳动法规和劳工利益的结果。
现在尚无法判定麦当劳、肯德基在这次公共危机中的应对模式,但可以肯定,这次事件对它们的企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通过这次麦当劳、肯德基的劳工问题,在华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各类企业也应明白,在中国经营,必须实践与在其本国同等的诚意和社会责任标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舆论的谴责,最终得不偿失。
与此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一些跨国企业,为什么在本国和他国律己甚严,对当地法律不敢稍有懈怠,而在中国就换了一张面孔,敢于无视甚至挑战中国法律。据此,我们需要思考,是不是相关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是不是法律的执行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是不是公民的维权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