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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艳 农民工问题:法律缺位还是执法不力?

2007-06-18 作者: 杨丽艳

 人民法院报 2007年06月16日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伤、医疗保险得不到落实,子女上学困难……农民工权益被漠视是源于法律制度不明确,还是相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抑或是其他原因,对此还没有统一的答案。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数据显示,现在中国共有农民工9900万人以上;而根据2003年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我国进城的各类农民工共有1.14亿人,而且数量还在继续增加。农民工进城务工,从事着城市里脏、苦、险、累的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权利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均对劳动者的工资、工伤以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农民工进城务工就成为工人的一部分,其权益理应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关键在于法律的执行不力。在现有法律得不到有效贯彻的情况下,出台再多专门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然而记者在采访时又听到了另外一种声音。山西省总工会的张平平告诉记者,虽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但农民工算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工人,我国还没有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虽然2004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没有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定。

    由于农民工的流动具有自发性和无序性,很少与用工单位签订具有法律约束意义的劳动合同,而且很多农民工是季节性工,当阶段性的工作完成之后,他们又回到自己的土地上,变回为拥有土地的农民,这些都为农民工身份的界定设置了障碍。山西省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将农民工的权利以省级人大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对这一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加上了一道安全符,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然而,法律的威严要从贯彻执行中得以体现,在现行的诸多法律遭遇“执行难”的大环境下,《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是否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权益保障难的被动局面,则要看当地政府是否具有负责任的态度。只有政府负起责任、强化执法,才能使法律不再成为一纸空文,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从长远来看,对农民工问题,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加大执法力度都不是治本之策,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作和生存现状,有赖于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增强。让那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有机会接受再教育和各种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作为劳动者的素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当进入城市的农民工转变为非农民工,成为市民时,农民工才能真正融入到城市当中,农民工问题也才能最终得到解决。(杨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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