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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运亮 法律人类学连接“法律条文”与“社会”

2014-12-16 作者: 吴运亮
 

法律人类学连接“法律条文”与“社会”

 

吴运亮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216日。

 

法律人类学从不同文化间相互理解的角度,运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释法律问题。一般认为,1926年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的发表,是法律人类学在学界取得独立地位的标志。“从马林诺夫斯基的著作开始,法律人类学家开始运用人类学方法对法律领域拓荒。”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表示。

 

  法律人类学强调法律多元,强调对法律进行动态性的研究,主张通过综合运用国家法律与非国家法律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人类学家注重田野调查,通过个案研究,将法律条文与社会相连接。

 

  “活的法”:立足于经验和感受

 

  传统法学重视规范的意义,将“法”限定为国家意志,而人类学方法的引入拓展了传统法学的视域。法律人类学多立足于经验和感受。吴大华认为,这种对传统法学从概念、体系到方法的全方位的批判引发了法学理论的革命。

 

  法学不再仅仅表现为法律条文与规范的狭窄框架,法律多元为人们理解人类社会的法律运作行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角。人类学展现了非西方社会的法律及其文化背景的多样性,法律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初民社会同样存在规则与秩序。在不同的地域,法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比如,东方社会的法具有礼的内容,有时会“礼法不分”;西方社会的法含有宗教的元素,教会法与世俗法并行。学者表示,如果把所有争端都诉诸法律,定会产生诉讼成灾、效率低下的后果。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看来,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人类学,更关注人们实际的法律(规范)生活是怎样的,以期“开发”出人类法律(规范)生活的多种面目、多个面向。

 

学者表示,法律人类学习惯于进行比较研究,对存在于不同时间、地点和社会形态中的各种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整体化地看世界,在动态的过程中把握法的实质及其发展,关注法律行为及其相互之间的变化过程,关注“活的法”。

 

吴大华认为,注重以参与观察为特征的田野调查方法是法律人类学的一个基本特征。只有对法律制定之前的准备工作和实施之后的后续调查工作进行细致的研究,才能避免出现法律与社会脱节的情况,这正是注重田野调查的法律人类学的优势。不过,田野调查不能走过场,不能拿着结论寻找有利的数据与案例,应当拟定调查提纲,选择采访方式与技巧,最大限度地克服先入为主的主观因素,获取第一手资料并通过科学分析获得结论。吴大华认为,20世纪60年代后期,法律人类学从研究原始法、部族法的模式转换成研究纠纷及其解决的方式,人们将研究国家法律定式化的规则演变为研究纠纷及其解决与处理的“过程”,关于处理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正是开拓新的法律人类学研究疆域的重要工具。

 

  超越“问题个案”研究

 

  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史就是个案的研究史。所谓个案研究,就是以一个整体的单位作为观察和描写对象,其目标在于了解被研究的单位,重复发生的生活事项或重要部分,进行深入探究与分析,以解释现状或描述探索足以影响其变迁及成长诸因素的互动情形。

 

  法律人类学家将传统“案例教学法”通过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进一步发展成为“问题个案”分析法,这是早期法律人类学研究法律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但也由此限制了法律人类学的发展,使它变成了对冲突和纠纷处理过程的专门研究。

 

  以格拉克曼为代表的曼彻斯特学派是新功能主义的重要力量,他们倡导的延伸个案研究法的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问题个案的困境。延伸个案研究法是曼彻斯特学派在非洲研究中开创的研究路径,这种方法注重对个案进行历史学意义上的分析,要求对个案涉及的原则与价值进行持续性分析,把纠纷视为一种社会过程,把主要的研究点从社会组织转移到了社会过程。

 

  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赵旭东表示,将案例放在一个相互影响的社会关系网络里面,放到它所涉及的社会经济地位、历史发展脉络、文化背景中去分析才有意义,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吴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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