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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 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教育资金应当严格落实

2011-07-04 作者: 潘洪其

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教育资金应当严格落实

潘洪其

 

 

今日社评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要保证渠道畅通并且足额提取,必须建立明确、严格、可操作的问责机制,在每一个部门、环节、步骤上都要明确责任,规范操作。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确保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按期实现。《意见》规定,从今年1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4%,这个目标早在10多年前就已明确提出,其实现的期限却一次次向后推延。在去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实现“4%目标的时间被确定在2012年。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现在,国务院专门下发《意见》,要求各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加大对教育投入,体现了对教育投入问题的高度重视。《意见》同时规定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两项措施,但舆论普遍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这项措施更感兴趣,更关心其执行的手段和效果。

近几年来,舆论一直在呼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教育投入,在这方面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国务院作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的决定,将舆论呼吁和社会共识吸收进入政策措施,显示了在土地管理政策和教育投入政策上的理性把握,充分体现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由于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许多部门和事项都着这一块财源,如何分配、使用土地出让收益,考验着地方政府的行政智慧,也考验着地方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各地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意见》的要求,排除现实条件或机制体制上的各种阻力和障碍,以高度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使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教育资金的政策得到严格贯彻落实。

土地出让收益是政府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的收益,教育资金是政府用于公共教育投入的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要保证渠道畅通并且足额提取,必须建立明确、严格、可操作的问责机制,在每一个部门、环节、步骤上都要明确责任,规范操作,一旦有人违反规定、失职渎职,应立即启动对有关人员的问责程序,对于严重浪费、挪用、贪污土地出让金和教育资金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据介绍,按照政策规定,地方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须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但这一规定在多个城市得不到认真落实,原因之一就在于责任约束不够,责任追究乏力。同样,如果缺乏刚性的责任约束和责任追究,谁也不能保证,同样的情形不会在土地出让收益和教育资金之间重演。

实际上,按照国务院《意见》的部署,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已经进入操作阶段。为保证这一政策的严格执行和有效落实,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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