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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规范个体行为?
芬兰学者建议:参照本土历史文化建设中国法治体系
姚晓丹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6月12日第750期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始进入“快车道”。为顺利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中外法学界交流,借鉴他国成功经验,6月6—7日,第七届中芬比较法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中国、芬兰、丹麦等国的80多位专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法治建设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围绕研讨主题,本报记者对与会学者进行了采访。
基础: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不同法治要素、不同法治环节及过程有机联系、辩证统一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涉及静态的“法规范”体系,也涉及动态的“法运行”体系。在实践中可能涉及5个方面,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或者说法律体系、法治的实施体系、法治的监督体系、法治的保障体系、党内的法规体系。
他认为,从法治角度讲,建设法治国家第一步要做到有法可依,我们不仅要制定实施各项法律法规来作为法治的前提,这些法律规范之间还要有统一性,不能互相矛盾,这样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才能保证获得较好的实际效果。如果各项法律法规之间互相矛盾,不仅会使其实施过程变得杂乱无章、难以组织,还可能会造成各种纠纷,产生法律解释难题。从系统工程角度看,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是法治体系工程建设的第一个阶段,法律体系应该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前提。因而,我们首先应该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依据这一体系中所包含的各种规范,来管理社会事务、治理国家,以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
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教授让娜·皮特曼(Jarna Petman)认为,为了实现法治的真正意义,需要从法律制度建设入手。建立一种公正对待每个个体,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得到确定以及正确分配的法律制度。
重点:保障宪法在实践中的落实
莫纪宏表示,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含两个层次:一个是法律形式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按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所具有的效力,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四个层次,当然也包括军事法规等特殊规范;另一个是内容体系,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7个方面或者说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但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需要,使中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成为法治体系的坚实基础,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法律体系,这其中无论从法律的形式层次还是内容层次而言,宪法都应该成为在优化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为宪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前提,也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涉及整个国家管理体制的运行,以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等重要问题,因而只有保障宪法在实践中的落实,才能保证其他部门法的实施,以及重要问题的解决。
价值:培育创新型社会
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基莫·诺提欧(Kimmo Nuotio)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中芬文化背景有所不同,但是两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追求的目标却有异曲同工之处,例如,芬兰的法律法规强调对人民需求和权利的保障,中国强调平等和扶助弱小。
他同时表示,法律的制定及法治体系建设应当考虑各国原有的文化和司法传统。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生活、调解社会矛盾的一种规范体系,在调整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人民的传统价值观,只有在人们尊重、理解、接受法律背后价值观的前提下,法律规范体系才能更好地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指导。比如在芬兰,有些社会规范在法律概念出现之前就已被人们广泛接受,所以该国法律并没有对社会生活进行面面俱到的规定,而是给人们保留了一定的自治空间。他认为中国也是一个有着深厚法律传统的国家,因而在进行法治建设的时候,不应当照搬西方的做法,而是要多关注、参照自己的历史、文化和道德观念。
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教授迪特莱乌·塔姆(Ditlev Tamm)认为,合理的法治建设不仅可以规范社会运行,还可以鼓励个人独创性的思维,有利于建设创新型经济和创新型社会。基莫·诺提欧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法治体系特别是法律思想体系的建设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样可以鼓励民众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激发创造性的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柳华文表示,法律的实施不仅与国家有关,也与每一个社会角色、权利主体密切相关,通过强调个人的创造性,法治可以为创新提供便利,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与会专家认为,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正“在路上”,尚未形成固定模式。为了建设较为完善的法治体系,不仅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还需要注重对青年学者的培养,因为有了他们才能推动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据了解,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芬兰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芬兰中国法与中国法律文化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