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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从税费改革和在村级实行直接选举之后,中国农村结束了九十年代遍地着火的骚动态势,进入到相对安定的时期,特别是免除农业税的政策宣布和实行之后,农村的的政治局势更加安定了。在这种整体安定的局势下,对国家来说,农村依然存在部分不安定因素,那就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失地农民的数量在继续增加,失地农民的问题日益突出,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失地农民集中在城市周围,他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据不完全统计,近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了4000多万徘徊在城市边缘的“失地大军”。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照此速度,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增加到1.1亿人。这是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访的问题中,有70%都是由于农民失地所引起的,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因农民失地没有解决好而发生的冲突。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世界历史的大趋势。工业化和城市化必然要大量占用农村的土地,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因为土地升值,农民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但在我国,农民不是城市化过程中的收益者,而成为利益受损者和受害者。我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与农村的土地制度有关,与中国的征地制度有关,与中国城市化的指导思想有关。只要这些东西不改变,中国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将继续成为利益受损的群体,失地农民的问题将越来越严重。
二
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不同于西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集体所有的制度。村庄有两个层次的集体经济组织,一是行政村,一是生产队。行政村对生产队的土地有一点权利,但从所有权的角度说,这种集体所有主要是生产队所有,是生产队全体人员的共同所有。这种共同所有制带有远古那种农业公社所有制的性质,特别是定期分配的制度限制了村民在土地所有权上的不平等。
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历来都是受国家控制的,国家对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都有最高的终极的控制和所有的权利。这种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同样是不完全的所有制,生产队对村庄土地的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不管是对于生产队的负责人来说,还是对于生产队的全体成员来说,都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性表现在,一是所有者没有权利行使出售的权利,就是说,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最高权利。不能像其他财产那样,比如粮食、棉花、牲口那样,可以在自由市场上出售和交易。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土地市场交易的只能是国有土地。第二点,村庄集体所有的土地要么由村庄继续使用,要么接受国家的征用。除了接受国家征用之外,没有其他可以转让出去的途径。那么,村庄集体所有的土地就要受到国家的控制,作为国家所有制主体的国家有权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是相反。两种所有制主体在权利上是不平等的。国家的权利明显高于集体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只有在国家因城市建设和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被政府征用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市场交易,而这个时候的土地已经不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对于集体来说,这种土地不能出售,不能出卖,那么,就不是商品,不是归其完全所有的财产,只是一种政府随时可以拿走的资源。这里,集体所有权就变成了一种临时的使用权。
三
征地和征兵、征粮一样,不是市场交易行为,而是以暴力后盾的行政行为。所谓征收,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的行为,直接表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这种行为不是自由交换行为,不是买卖行为,而是行政强制行为。如果说成是买卖关系,也是强买强卖行为。
土地征用,作为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以补偿的一种行为,英国法律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律称之为“征收”,日本法律称之为“土地收用”,我国香港法律称为“官地收回”。土地征用制度之所以在各个国家都存在,是因为的确存在着一些基于公共利益、涉及使用非国有土地的项目是政府必须建设的,而这些土地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同意出卖的话,政府就根本得不到,所以基于社会总体利益,各国都建立了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实质上是土地征用权的行使,而土地征用权当然是专属于政府的一项行政权力,是国家或政府在不需要其他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补偿,依法把土地用于公共目的的权力。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这就是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既然是强制征用,那么,在是否同意的问题上,就没有协商的余地。既然是征用,那么,在土地补偿价格的问题上,也没有商量的余地。补偿标准不像是自由市场上的商品,是双方谈判的结果,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问题在于,国家根据什么标准来制定补偿的标准以及地方政府是如何理解“公共利益”的。综合说来,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着以下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因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而带来的土地补偿标准问题。美国对土地征收采取“合理补偿”标准,即补偿所有者财产公平的市场价值,包括财产现有的市场价值和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值。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补偿是建立在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值补偿。德国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英国一样,以土地征收时官方公布的交易价格为准。由此看来,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政府补偿的主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至于因此成为利益受损者。而我国在土地补偿标准方面显然过低。目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常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的方式,补偿额度东部地区大约为每亩3万~12万元,西部地区大约为每亩1.5万~6万元。被征用的土地总是靠近工厂和城市的土地,是已经升值或正在升值的土地,这个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上的价格,因此,作为所有人的集体及其全体成员就必然成为利益的受损者。
二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不明确以及农村土地制度问题,造成非公共利益用地的必然搭车行为。“公共利益”是全民利益且不以赢利为目的事业,而且一般只能由国家投资。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使投资主体多元化,纯粹由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少,更多的是营利性或者包含营利成分的建设项目,很难归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却以“公共利益”为由,沿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做法,动用国家征地权来保证大量非公共利益建设用地。由于集体土地产权市场尚未开放,农民集体或农民个人没有土地的出售权,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只能搭乘国家建设用地这班车。这里,就不同于西方国家。台湾、香港以及西方国家,其征地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上,一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土地开发利用,如房地产开发,不在此列。就是说,先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转移,不可动用政府的征地权,而是采取完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由用地者与所有人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而在我国,由于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不存在集体土地交易市场,开发商无法直接与农民个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谈判,所以,两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就混杂在一起,全部通过政府征地的一种途径解决。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政府征用而流入开发商个人手中。
三是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转移,政府交替采用行政和市场两种不同的手段,先用很低的价格把农民集体的土地征用过来,然后以市场价格卖给开发商,从而形成政府的巨额利润。城市化本来是农民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一种必然。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一方面会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对土地的需求也会增加,进而会提高土地的价格。就是说,失地农民的产生过程与土地的增值过程具有同步性。在土地增值的过程中,土地对农民的保障性也在逐渐提高。当距离工厂和城市较远的情况下,农民可以生活在那种纯粹农业型社区的方式中;当城市化“化”到农民地边的时候,土地自然就升值了。如果这些土地真正为农民或农民集体所有,如果可以允许农民或农民集体与开发商自行谈判的话,如果政府不介入的话,农民可以通过一次性卖断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入股或租赁的方式与开发商签定用地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就会因为土地升值而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甚至会成为股东或老板。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不仅在进城当工人的过程中,创造剩余价值,而且通过地租的形式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即使属于公共用地,由于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因为土地的升值,农民依然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从国外城市化的经验看,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进程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享受了城市化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这也应该是各个国家城市化的本质体现。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和征地制度,农民成为了城市化的受害者,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成为了城市化的受益者。失地农民土地在被征过程中,政府出价仅有两三万元一亩,而这些土地的市场价格已经达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一亩。地方政府从农民手中低价征收土地,又以市场化的名义将从这些土地批发给开发商,土地的增值部分在政府与开发商之间被瓜分了,政府拿走巨大的利润,所得的部分成为财政上的预算外收入,有些地方甚至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总收入5800多亿,净收入2100亿。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征地收益分配中,农民只得到5%-10%,村一级得到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所谓经营城市,就是利用行政权力来征收和出售农民的土地,就是通过牺牲农民利益的方式来壮大政府的财政力量。通过土地征用,政府成为经济利益的最大获得者,这在西方国家是根本无法想象的。现行的征地办法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利益分配体系之外,农民看到政府在经营城市过程中带来土地大幅升值,却无法享受其增值收益。一些地方打着城市化的幌子而推进的房地产开发,变成了一轮又一轮的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将农民推向苦难的深渊。城市化只“化”地,不“化”人,不“化”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不管是政府还是开发商,要的都是农民脚下的土地,而不是农民。在理论上被称为国家主人的农民成为被城市化所驱赶的对象,就像印第安人那样,通过村庄搬迁的形式痛苦地离开自己的家园。对于九亿农民来说,城市化具有了吃人的面孔。这样的城市化即使实现了,不过是使他们更加贫困、更加一贫如洗罢了。
四是这种少得可怜的土地补偿费因为制度的缺陷而使农民真正得到的很少。乡镇政府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并非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但在农村征地补偿分配中,依据“三级所有,三级分配”的原则,截留了大约5%~8%的征地补偿费。村集体与农民个体之间的分配比例混乱,有的村将征地补偿费全部留村集体或全部或部分分给农民,有的村由于决策失误、干部恶意贪污、挪用、侵吞,大量的征地补偿费不知去向。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被征地的基层政府与村(居)委会、农民与政府、村干部与普通农民之间矛盾激化。
四
有这样一种理论,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既不可能利用技术出口的方式,也不可能用军事掠夺的方式从事原始资本积累,只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方式来从事我们的现代化建设。这种理论一直指导着我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要奋斗,总要有牺牲。让谁做出牺牲呢?只有让最弱势、最贫困的农民兄弟们做出牺牲。
据统计,在1950-1978年的29年中,政府通过“剪刀差” 从农民那里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在1979年-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占有了大约15000亿元的收入;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农业剩余约12986亿元,农民平均每年的总负担高达811亿元;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通过土地征用从农村转移出去的土地资产收益超过2万亿元。
自古以来,中国农民为了这个国家,不是牺牲得太少,而是牺牲得太多;所承受的苦难不是太少,而是太多;所流的血不是太少,而是太多。他们用自己的生命、心血和汗水成就了帝王的霸业,成就了万里长城,成就了中国现代化的宏伟事业。如今,在政府和开发商共同获利的情况下,我们有什么理由偏偏让农民继续做出牺牲?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一旦与劳动资料相分离,就变成了抽象的和空洞的劳动。在我国现阶段,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而且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来源,对农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村庄是由人和土地两种东西组成的。人是依附于土地而存在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住房,失去了村庄,失去了家园,失去了他们不能失去的保障。在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土地博弈中,作为国家主人的农民显示出来的是弱小与可怜,是无助与无奈;作为仆人的某些地方政府显示出来的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蛮横与霸道,是��自己及少数人服务的性质,是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在这种博弈中,某些地方政府得到了土地和巨大利润,但是否考虑过同时失去了什么?在这种得失之间,考验的不仅是一个政府最基本的良知,也是整个的社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