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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建辉 何怀宏:道德纲常有正名的必要

2014-04-09 作者: 万建辉

何怀宏:道德纲常有正名的必要

万建辉

文章来源于:《长江网》2013年。

 

何怀宏教授长期关注伦理问题,今年7月,他出版新书《新纲常》。“纲常”一词,泛着故纸堆味道,在今天似乎有些不合时宜。近日,何怀宏接受本报采访时,开门见山地说,道德很重要,但名声不好,所以道德纲常在今天很有正名的必要。

他认为,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因种种原因,道德被广泛的与说教、守旧、僵化、伪善、压制人性等概念相关联。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空前发展的同时,许多人为追求财富不择手段,对道德失去了敬畏,甚至嘲笑坚守道德底线者冥顽不化。

“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必须合乎道德和正义”,何怀宏说,“如果我们能够有一种恰如其分的道德理论,它是能够在社会上产生越来越大的约束力的。”

“中华新伦理”设想

201110月,正值辛亥革命百年。何怀宏“突然有一个冲动”,想提出一个“中华新伦理”的设想。

中国走向共和已经百年了,“但共和社会的道德根基还难说已经体系化地建立起来了。过去的百年对传统一度是全盘打破,道德被政治牵着走,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

“还有一些比较悲哀的事情,比如动车事故、小悦悦事件、校车事故等等,也在刺激着我。”何怀宏说,“在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后,最终形成《新纲常》。”

“旧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何怀宏摒弃其中的等级服从之意,不再把家庭亲戚关系与社会政治秩序合为一体,赋予新的涵义,变为“新三纲”:民为政纲、义为人纲、生为物纲。

民为政纲,意思是政治应当以民为本,以民为主;义为人纲,说的是制度本身的正义,也包含所有人普遍平等的全面义务体系;生为物纲,是有关自然宇宙万事万物的道德原则。

“旧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他将之重新定义,分为两部分。一是“五常伦”,即五种经常性的需要人来处理的社会关系:天人和,族群宁,群己公,人我正,亲友睦;一是“五常德”,即人应当具有的五种德性,何怀宏沿用了古已有之的说法:仁、义、礼、智、信。

不需要谈“纲常”色变

建立新伦理,为什么要用“三纲五常”的旧词汇?

何怀宏说,“五四”以后,提到“三纲五常”,人们认为它是封建糟粕,通常嗤之以鼻。他进而解释说,“伦理”一定要有“理”,要有原则规范的提出和论证。现代社会,更是如此,不需要谈“纲常”色变。

“所以先从原则规范说起,且就用传统的语汇,名之为‘新纲常’。‘纲常’之‘新’意,主要来自现代社会,来自时代的要求。”

他认为,传统纲常理论背后,存在着更为根本和永久的东西,比如对保全生命的一般政治和社会秩序的肯定。这些是和现代文明的一些要求相通相容的。

“纲”主要是指其原则性,“常”主要是指其恒久性。新纲常,是传统纲常背后更为根本的“精神”原则,参之以变化了的时代和社会的情况,给予富有新意的重新概括和阐述。

为社会道德根基提供选项

中国社会处在转型的关键期,将来是否能够比较平稳地走向一个长治久安的社会,何怀宏充满忧思。

他认为,现代社会不太可能有一个唯一的或支配性的,结合了宇宙观、历史观、精神信仰与道德原则规范的全包式体系,而是可能在不同的人群那里,有不同的精神信仰。他希望一种“温和而坚定的中道力量能够兴起且成为稳固的主流”。这样,观点的差异乃至比较极端的观点对立,也就不足惧,而且是必要的。

他说,希望《新纲常》的探讨,能为中国社会的平稳过渡尽一点力量;进而言之,希望“新纲常”,成为未来长治久安的社会之道德根基的一个可供选择的设想。

“这个根基首先要尊重个人生命,即保存人们的生存第一,其次是尊重所有人作为自己的生活和行为主体,包括道德主体的合理与平等的自由权利;然后是尽量地寻求满足均富的博爱要求。同时要尽量造成能够兼顾所有这些基本价值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道德本义不是“权”或“利”

《新纲常》出版以来,引发了学界和舆论强烈反响。有学者说,今天的社会个人权利强调、落实得还不够,却去突出约束人的道德,怕是行不通。

对此,何怀宏认为,伦理道德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伦理;一是个人的道德。如果从制度来说,今天的社会强调权利,甚至说制度伦理是以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为基础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这种对所有人的平等权利的尊重也完全可以,甚至应当从义务的角度理解:即它是社会制度或政府的基本义务,是制度的首要正义。除了制度的伦理,还有个人的道德,比如在人我关系中,以及那些人之为人就应遵循的自然义务,和权利是没有多少关系的。

何怀宏认为,用“义为人纲”或义务,是可以贯通制度伦理与个人道德两个领域的道德要求的。道德之本义一定还是“义”或“德”,而不是“权”或“利”。

 

[人物简介]何怀宏,195412月生于江西清江,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人生哲学、社会史等领域的研究。主要著作有《生命与自由》、《良心论》、《底线伦理》等;主要译著有马可·奥勒留《沉思录》、罗尔斯《正义论》、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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