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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议题

李惠斌个人、集体与社会:公平的第一难题

2007-04-24 作者: 李惠斌
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但是,人的生存本质上是离不开社会的。因此,社会主义者把个人、集体与国家的关系作为公民必须处理好的一组关系,而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是公平概念中的一大难题。

    

    公平主要是针对个人和法人而言的,归根结底,是针对个人的,是自我与他人之间的一种价值和规范。因此,当我们高扬公平和正义概念时,实际上是把个人的权利和责任问题摆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几十年间,由于生产和分配都是由国家和政府统一管理和控制,因此,社会在价值观等各个方面一般都是集体(国家)至上而贬低个人利益,文化大革命时期甚至提出“狠斗私字一闪念”。个人的利益,个人的财产,甚至个人的生命,都被视为无足轻重的东西。

    这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首先,集体是由个人构成的,没有个人,则没有集体可言;其次,人们是由于个人生存的需要才组织成为集体的。因此,个人是集体存在的原因、本质和目的。这里的集体我们可以先把它理解为集体组织,比如政府就是这样一种集体组织。成立政府的最初的和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辖区内每个公民的生存和个人利益不受到伤害,否则公民没有必要出钱供养政府工作人员。集体本来只是个人的一种抽象集合,然而一旦形成为代理性的组织,它就会成为一种与个人对立的具体的存在方式。他可以是一种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公民个人服务的法人机构,也可能异化为一种凌驾于个人之上、排斥个人权利的机构。在后一种情况下,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就会丧失,该机构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二

    从片面的集体利益至上原则走向市场经济中对个人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尤其是从政府作用的角度来看,在历史上肯定是一种进步,对于中国今天的情况也是如此。但是,个人的存在方式是社会。这正如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社会的动物。在一个物质财富尚不够富裕的社会里,人因生存而组成家庭,因劳动而组成生产性组织,因居住而组成村落,因防止外来入侵而组成民族国家。因此,个人从一生下来就处在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就是每一个个人的存在方式。由人的社会存在所决定,不仅人与人之间有一种利益上的竞争关系,组织与组织、党派与党派,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也都存在着利益上的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就有可能变成一部分人而不是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在阶级社会,这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对抗。

    社会主义社会则不然。社会主义社会的执政党和政府关心和保护的是全体公民的个人利益,而不是某一部分人的个人利益。一切与此相背的政策、法规、主张和做法都应该得到纠正。具体说来,私人部门或企业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关心本部门或集团内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作法是合乎情理的,由此而造成的社会分配差别可以通过税收等方式进行调节。而公共部门则不然。公共部门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他们掌握和控制着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的所有权是全体公民。如果公共部门利用他们所掌握的属于全体公民的资源只为本部门内部的人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甚至损害其他公民的利益,这就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不合法的。但是,也有可能是这样的情况,立法部门根本就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多数情况是虽然表面上是有法规的,但法规制定的不合理或无法执行。因为许多法律法规本身就是由部门制定的,部门首先就倾向于要保护自己的部门利益和部门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立法方式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所以人们现在用“特殊利益集团”这个概念来指称那些利用公共资源首先满足本集团内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公共部门或集团。而出现特殊利益集团的责任主要在于立法机构和政府的规制和管理缺位。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需要反思我们传统概念中的“集体”这个术语。在传统意义上,我们一直认为集体是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个范畴。它可以从阶级或阶层的意义上理解,更主要的是从集团、团体或部门的意义上去理解。从今天的情况来看,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是社会,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集体。集体与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集体是一个组织内的概念。任何组织,其内部都有一个整体利益的问题,从而要求一种集体主义或大局意识。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是打上了集体的旗号以后,任何行为就都会高尚和合法起来。在今天这个组织多元化的时代,这个问题实际上已经变得明显和突出起来了。在社会组织多元化的情况下,要保证各个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关心和保护,实现全社会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就要求通过公平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不仅使得每一个集体内部的成员个人利益得到保护,而且使得各集体之间的个人利益关系得到公平合理的规范和调节,实现全社会每一个成员在一定约束条件下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总之,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不过,个人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平均主义,它指的是在现有情况下尽量创造最好的条件,在不伤害别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公民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公民的个人利益是与公民的个人需求密切相关的。心理学家的研究结果表明,人的需求至少有五个方面:(一)生理需求,(二)安全需求,(三)社交需求,(四)受到尊重的需求,(五)自我实现的需求。在这五个需求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需求,后三个是较高级的需求。从这五个层次的需求来看,人的个人利益的实现不断地和层层递进地在增加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依赖和关联程度。在我们研究公平概念时,我们不能不深入到这个层面的内容。

    西方有一种社会资本理论,讲交往能力、行为规范和受尊重的情况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社会资本,它们可以使得人们在解决基本需求方面更加轻松。从个人需求的意义来说,上述后三个较高级的需求的满足可以反过来促进和保证人们的前两个基本需求的满足。记得曾国藩家训里讲:“小胜靠智,大胜靠德”。讲的可能就是这个意思。如果说解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需要人们付出体力和脑力的努力的话,那么,解决个人更高级的生活需求则需要付出情感和道德方面的努力。交往需要付出爱心,受人尊重则必须首先做到自尊和自重。

    在我们研究和思考公平公正以及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个话题的时候,忽视了这个层面上的问题,也是不全面的。或者换句话说,与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个话题同时存在着的,是个人对于社会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李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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