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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水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
超大型城市的形成本身,与国际国内社会博弈格局不无关系。超大型城市的规划与治理问题,有必要放在社会博弈论的框架之中来看待。社会博弈论强调人际互动中的任责、威胁与承诺对于博弈结果的影响及预测作用;强调结构运作和大小不同博弈框架的镶嵌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强调对所有行为主体动力机制及其所处时空结构的充分考量,及由此带来的不对称性和聚点特征;强调在博弈中策略性地、恰当地呈现共同利益与冲突利益的不可分割性或紧密相关性,以利于矛盾的解决。如果想要让人们当今及未来的生活(无论具体某个个人是否生活在城市之中)变得更美好,城市的规划与治理就需要将社会博弈论纳入其考虑范围之内。
一、现代超大型城市与“人质”机制
当今世界超大型城市中的人和物(包括建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现代版的“人质”机制中的人质。
在古代社会,比如说春秋战国的时候,不同的国家之间经常交换人质。秦王嬴政的父亲秦庄襄王就曾经作为人质,被交换到了赵国,并结识了吕不韦;而嬴政本人也是在赵国出生的。这种人质机制是冷兵器时代避免不同国家之间产生不信任和发动战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治理安排。在这里,通常的一个大前提是:博弈的双方之间缺乏一个共同认可的权威来对它们的关系进行规划和治理。所以它们只好把自己一部分至关重要的利益,放在对方的手中,由对方掌握,这相当于提供了某种承诺或约定;如有违背,人质势必遭殃(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被杀)。如此形成“恐怖平衡”,对自身可能的恣意妄为加以制约;进而增加双方行为的平和稳定性,强化信任。
当然,时至今日,现代版的“人质”机制有了很大变化。现代超大型城市成为“人质”,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武器的发展,特别是核武器的发展。托马斯·谢林指出,核武器的发展,以及相关的远程运输技术和长距离发射、打击能力的提升,使得在现代城市中生活的人和物,虽然貌似并不直接处在国外力量的控制之下,却是处在其报复性力量所能打击的范围之内的。因此,只要“我国”(或“敌国”)无法在短时间内摧毁敌国(或“我国”)进行远程打击的报复性能力,就会因为“我国”(或“敌国”)超大型城市“人质”性质的现实存在性,而不敢轻易发动战争,特别是大规模战争。这样一种机制甚至还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不同国家之间的战争“突袭”行为。
这种“人质”机制的现代翻版,以及“恐怖平衡”的长期维持,带来了超大型城市发展的机遇。这种发展累积的结果,就成了现在的超大型城市。
“人质”机制不仅适用于分析超大型城市所涉入其中的、国与国之间的博弈,为其和平发展的由来找到相关根据;同样也适用于分析超大型城市所涉及的不同人群或集团之间的博弈。这是说,当今超大型城市中生活的人们,越来越容易将自己运作成“人质”,或“被绑架”为“人质”。设想一个大城市被游行示威的人们占据了核心区,整个城市的交通乃至日常运营都为之“堵塞”,大量生活受到影响的“非示威游行者”无疑也就成了“被绑架”的“人质”。而一些城市受到恐怖分子的袭击,或被人以恐怖袭击相威胁,则是普通无辜市民乃至旅游者“被绑架”为人质的更为直接的明证。此外,大量人群在城市的某个相对“狭小”的空间集聚,也会提升踩踏事故的风险;这(尽管目的可能不一样)与大规模的静坐、绝食一样,可以说是人们自己将自己置于了危机时刻的“人质”“坐困愁城”的境地。
上述“人质”机制的影响意味着,一方面,现代超大型城市招致大规模战争摧毁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所以与之相关的城市规划对人们生活的时空结构有着长久的定型性影响。另一方面,现代超大型城市中的人群集聚、民众维权及其他非暴力性抗争行为可能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其风险的控制和结果的导引,是能够从城市规划所定型的时空结构中找寻到某些规律的;而这又需要嵌入到社会博弈论的框架中加以分析。
二、超大型城市内的博弈分解与规划
随着交通日益发达,随着人口的流动速度和流动能力日益增强,人口在短时间内大规模集聚于某个城市空间的可能性大为增加,由此也衍生出大量的社会风险。一个城市随时都可能因为大型罢工、游行示威、欢度节日、举办仪式而引发交通拥堵、乃至踩踏事件。此外,人口在超大型城市的集聚也可能导致人们难以享受到某些看起来颇为基本的权利与自由:比如,买车需要摇(或竞拍)到号才有资格,而出行也有限号的规定,便都是超大型城市人们权利受限的再明显不过的例子。这种因为人群在某个城市空间的聚集而可能导致的损失,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城市规划与治理来缓解的。城市规划一定程度上具有将大型群体博弈(如“千家万户过独木桥”)加以分解的功能。
鉴于这种超大型城市的社会风险性和权利受限性,社会治理需要强化人口的分散机制,需要通过分权来疏散人群。通过城市规划与治理来实现对社会大型博弈的分解,总的原则应该是:注意全国城市布局的分散化和多中心性,增加城市的人口吞吐能力与速度,避免城市“中心地带”的单一化和封闭性,注意小区建设的小型化与服务配套设施的完善。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注意全国城市布局的分散化和多中心性。需要注意让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不要过分叠加,甚至是需要有意识地在行政上采取去中心化的措施,抑制大城市过度的人口和资源汲取力。具体措施比如说,可以有意识地淡化、减少、拉平城市的行政级别,及其可能带来的公共福利差异;此外还可以增设数个中西部城市为直辖市。
第二,增加城市的人口吞吐能力与速度。尽管连通城市的交通设施已经越来越便捷;但城市规划与治理过程中,仍然需要强调:危机或高峰时期人口进出城市的方式应尽可能规划得多样化,瞬时人流量应尽可能大,多个交通枢纽应合理地分布于城市的不同方位,且彼此间(比如通过地下交通等)能做到较大人流量的无缝对接。
第三,避免城市中心的单一化和封闭性。过去中国城市往往是以某个广场或建筑物为中心呈环状往外扩展,不少城市会有二环、三环、四环之说。这一单一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对于未来城市社会博弈而言,可能会有不利影响,特别是如果这样的中心广场或建筑物还具有较强封闭性色彩的话。
第四,注意城市小区建设小型化与服务配套设施的完善。中国的小区式的城市居住和工作空间或建筑安排本身就包含了将社会治理压力分解的规划取向,这种规划使得原本可能是需要政府承担的大量社会治理工作被移交到了小区相关组织乃至个人的身上。在这样的小区建设的大时空结构下,注意小区小型化,主要是为了避免“三个和尚没水吃”的责任分担现象。让小区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地发现小区中潜藏的冲突矛盾,在其还没有酿成大的可能导致居民被“人质化”的冲突之前,就予以及时解决。
三、冲突利益、共同利益与城市治理
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应该认识到,他们之间既有冲突利益,也有共同利益,而且这两种利益通常是很难彻底分割开来的。
超大型城市的规划与治理之于城市人群的关系,和利用居住生活的时空结构来培养良好的夫妻、父母与孩子关系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它需要做的一个重要工作,是通过建筑物、街道、公园、特殊空间的布局,去强调和明示共同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夸张和放大(却也并不忽视或过分淡化)冲突利益。
这意味着,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需要让市民对城市产生拥有感,这也就是要让市民能够就近充分地、相对廉价地享用城市生活中的公共空间。体育场、图书馆、博物馆等等公共空间的充分建设和在较多时段的廉价乃至免费享用,有助于增加市民对城市的拥有感,留意和关注他们在超大型城市中的共同利益,并与陌生的其他市民产生同呼吸共命运的正确认知。
当然,与此同时,在城市规划与治理的过程中,还需要正视政府与普通民众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冲突利益的现实存在性。并且需要做到让这些冲突利益的各方代表有多样化、多中心、且有序的表达空间,这些空间还需要有四面通透的退出口,以避免人群对立严重时发生“背水一战”的不可控局面。这样,才能及时地呈现和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不满;一方的任责与强硬才能导致另一方暂时的退让与顺从,不至于因一点小问题而过度汇聚人群、激化冲突、酿成恶劣的“玉石俱焚”的社会后果。
四、警惕城市规划与治理的聚点效应
聚点(focal points)概念与任责一词一样,也是源自托马斯·谢林理论提炼。在谢林那里,社会博弈论的“解”通常具有聚点性质。谢林认为,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地点、规范、历史传统、标识物或信号可以称为聚点,用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最终可能确定博弈的“解”。比如说,对于两个在大商场中离散的夫妻,在无法通信的情况下,也许商场一层的中央位置或者问询台(当问询台只有一个时)便是他们的聚点之所在。聚点需要满足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即:唯一性。
对于一个有着单一中心的超大型城市来说,单一聚点有可能容易导致在突发事件时,人群过度集中于单一地点。此时,如果该地点还有较强的封闭性,则一旦出现冲突,也就容易引发意料不及的严重后果。这也就意味着,城市规划需要有意识地设置多个广场、标志性建筑物之类的“聚点”,并保持它周边环境的开放性,令其四通八达,人们可以从各个方向离开或退出。与此同时,城市治理也需要有意识地破除人们心中有关城市的单一中心观念,而强调多中心;比如,逢年过节时,搞活动或仪式(比如放烟花)就需要告知人们会在多个(而不是一个)“聚点”同时展开。
美国的华盛顿特区就政治层面而言,至少有三个中心:国会大厦、白宫、最高法院,这三个中心在地理上拉开了充分的距离,且往往四面都有较为开阔的空地(比如绿地或公园)。这使得哪怕是有来自民众的抗议行为,也只是集聚到三个中心点的某一个上去,而不会拥堵在一个唯一的中心地带。
更进一步,即使是多中心(或聚点)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出现超大型城市人员在某个中心的过度拥堵,还需要注意明确的标识或者是关于空间共识的形成或养成。比如说,在平时的大型活动中,就规范性地确立何处为起点,何处为终点;何处为出口,何处为进口。在相应的位置如果有便利的、较大人流吞吐量的交通,比如说地铁、公交等,通常也就不会出现严重的拥挤乃至踩踏事件。
结论与讨论
伴随着各国战略武器特别是核武器的发展,伴随着交通的便捷、人流量的扩大和速度的提升,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超大型城市在获得了国际“人质”机制提供的机遇的同时,其未来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国内的“人质”机制的困扰。城市规划与治理越来越需要面对和正视这一具有根本性的现实。
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博弈论应该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与治理的理论视野及现实关照之中。社会博弈论借重了传统博弈论的框架,却又不同于数学化了的传统博弈论;社会博弈论在博弈之中考虑了大量的、包括时空结构在内的结构性因素。任责、威胁、承诺、任势、结构运作、聚点等概念的提出与提炼,大大地增强了人们对博弈结果或真实“解”的预测能力,以及空间结构对博弈活动所产生的影响的理解。同时,为了达成相对较好的结果或“解”,社会博弈论反过来也对时空结构的规划与治理提出了系统性要求。
社会博弈论在城市空间规划和社会治理之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城市空间规划和社会治理也需要运用社会博弈论的相关知识。通过影响人们的预期和心理,城市规划与治理可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及互动,进而对在城市中生活的人们的利益表达和情感诉求形成良好的疏导作用,避免出现过于尖锐的对立,或者简单地因为人群的聚集而酿成巨大而惨重的人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