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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学

中国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及其“双重扩差机制” ——一种“空间-过程”的分析策略

2016-11-05 作者: 张兆曙

中国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及其“双重扩差机制”

——一种“空间-过程”的分析策略

 

张兆曙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

      提  :为了克服既有理论对城乡关系的过度简化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实践悖论,本文借助“空间-过程”分析策略呈现出一个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即城乡资源转移的发生学领域和结构性存在。作为一种特定的市场结构,“中间地带”表现出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不可替代的市场地位;二是充当行政壁垒的着力点。“中间地带”对城乡资源转移具有一种“双重扩差机制”。其中,市场地位优势扩大了激励性落差,行政壁垒则扩大了前提性落差。双重扩差机制的后果表明,城乡资源转移的结果并不是城市剥夺农村,而是“中间地带”对城乡两端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的“双向剥夺”,具体表现为压缩生产主体的利益空间和增加消费主体的消费成本。但是,“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和“双向剥夺”对城乡居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上述“中间地带”的理论图式不仅澄清了城乡关系的发生结构,而且为我们理解中国城乡关系的实践悖论和检视相关政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工具和解释框架。

      关键词:城乡关系; 中间地带; 资源转移; 空间-过程分析

亨廷顿指出,“现代化带来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城乡差距,这一差距是正在经历着迅速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的国家所具有的一个极为突出的特征,是这些国家不安定的重要根源,是阻碍民族融合的一个主要因素”[1]66 中国的城乡差距长期处于警戒线以上,是国际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当下中国社会所暴露的诸多重大问题都与城乡差距有关。如果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城乡关系的面貌一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也跟着改变”[2]123。那么,城乡关系毫无疑问构成中国现代化道路上最大的“发展议题”,议题的核心则是居高不下的城乡差距。

一、城乡关系研究回顾与理论得失

(一)研究述要与中国城乡关系的悖论

西方学术界对城乡关系的研究肇始于19世纪中前期的经济地理学、城市地理学以及农业地理学等地理科学。1826年德国地理学家杜能提出了一种以城市为中心向外推展的圈层结构理论,即“农业区位理论”[3],由此树立了城乡关系研究的基础和典范。除“农业区位理论”之外,在地理科学领域还涌现出“田园城市理论”[4]、“广亩城理论”[5]以及“有机疏散理论”[6]等系列城乡关系理论。上述理论的共同特点是分别从不同的区位结构和空间格局出发,主张借助总体性的区位规划和空间布局建立城乡关系的理想形态。

20世纪50年代开始,随着西方经济学对发展中国家发展问题的不断关注,城乡关系成为发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阿瑟·刘易斯提出的“二元经济”模型建构了城乡关系的理论高峰。他认为欠发达国家走出困境的关键是传统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向现代工业部门的转移,主张通过现代工业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最大限度地吸引农业剩余劳动力,诱发城乡“二元经济”的转化[7]。费景汉和拉尼斯在“二元经济”的基础上认为,工业化过程必须保持农业生产率的同步提高,以此来增加农业剩余和释放农业劳动力,只有工农两个部门的平衡增长才能改善欠发达国家的城乡关系[8]。此后,围绕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条件,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取决于农业剩余的增长速度和工业部门的技术进步状况[9];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增加对人力资本的投入,改善农业技术结构,才能在不断减少农业劳动力的同时保证农业生产[10]。第三种观点认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取决于城市预期收入的不断增长[11]

受刘易斯的影响,“二元结构”不仅成为认识中国城乡关系的理论工具,而且成为一种操作意义上的政策框架,具体包括四种不同的逻辑:第一种是“互补论”逻辑,主张利用二元结构的“势差”缩小城乡差距,即从工业化早期的“以农补工”、农村支持城市转向“以工补农”、城市反哺农村[12];第二种是“转型论”逻辑,认为乡村与城市分处于“传统—现代”的两头,中国城乡关系的前景服从于现代化的转型逻辑,城乡差距的实质是农村在现代化过程中发生了“掉队”,缩小城乡差距的核心是推进农村的现代转型[13];第三种是“依附论”逻辑,认为中国城乡关系并不服从于现代化的转型逻辑,而是依附逻辑,其出路也不在于以城市为“模板”的乡村转型,而在于打破“中心—外围”的不平等格局,对农民给予最大程度的赋权[14];第四种是“统筹论”逻辑,认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制度安排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最重要根源[15][16][17],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在于实行城乡统筹[18][19]

概观上述城乡关系的学术脉络可见,阿瑟·刘易斯之后的城乡关系研究发生了两个基本变化。一是城乡关系的基础含义(即空间关系)日益被相关研究所忽略,城乡之间以空间距离为核心的空间关系及其所导致的社会经济后果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二是刘易斯提出的“二元结构”日益主导了城乡关系的认识框架,几乎所有的城乡关系研究(包括理论解释和政策选择)都是在“二元结构”的框架中进行的。比如,中国政府在改善城乡关系和缩小城乡差距方面做进行的一系列努力,也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种社会干预和政策支持。简言之,“空间含义的隐退”和“二元框架的主导”构成中国城乡关系研究的一个基本镜像。

然而,在上述城乡关系研究的基本镜像中,我们必须直面一种城乡关系的悖论:一方面,各种旨在改善城乡关系、缩小城乡差距的操作性政策选择不断出台。1990年代开始,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旨在缩小城乡差距的惠农政策,诸如农村税费改革、减免和取消农业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机和农资补贴、新农村建设、“村村通”过程、增加支农投入等等。同时也启动了一系列旨在消除“城乡分治”和向城乡统筹推进的制度改革,比如户籍管理、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等等。但是另一方面,城乡差距却始终居高不下甚至不断扩大,连续20多个“一号文件”的落实并没有扭转城乡关系的基本态势,农民和农村反而越来越沦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弃儿。针对城乡关系的结构性调整在悄然进行了十几年之后,并没有对城乡差距的缩小产生多少实质性的贡献。尽管农民的收入确有增加,但城乡差距整体上还是表现出扩大的趋势。政策目标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落差对社会科学的想象力提出了挑战,并促使我们重新理解和认识城乡关系。

(二)城乡关系的过度简化与两个被忽视的事实

缺乏空间含义和二元范式主导的城乡观,实际上是从认识论上对城乡关系的一种过度简化,即将复杂的城乡关系简化为两个部门或两种社会形态之间的整体或抽象关系,由此导致的一个后果是有可能忽视了某些重要的事实。但是,如果某种被忽视的事实对城乡关系本身造成了重要的影响并具有特殊的社会含义,那就需要从认识论上重新检视对城乡关系复杂性的简化策略。具体而言,城乡关系的复杂性包括两个维度,即城乡关系在空间差异上的复杂性和实践过程上的复杂性。

首先,乡村与城市基于空间差异而表现出复杂多样的关系形态。比如,对于城郊地区的乡村和偏远地区的乡村来说,显然意味着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城乡关系。当我们使用某个抽象的统计数字来衡量城乡差距时,对于前者来说,差距显然被高估;而对于后者来说,差距则被低估了。在某种程度上说,一个村庄的经济形态及其发展状况如何,往往取决于它与城市之间,以空间距离为基础而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因此,城乡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以空间关系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关系,空间距离对于城乡关系的具体形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实际上,早在上世纪3040年代,费孝通已经奠定了以空间距离为基础的城乡关系的学术遗产[20]。在《江村经济》和《云南三村》所展开的四个经典村庄研究中,江村和玉村代表在空间上靠近城市的乡村[21][22]8;禄村与易村则代表在空间上远离城市的乡村[22]221。而且,费孝通始终强调这些村庄的经济结构和生产经营模式同都市工商业中心的空间关系,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影响[22]。从这个意义上说,费孝通笔下的农村社区类型实际上对应着一种以空间距离为基础的城乡关系类型。农村社区类型越丰富,表明城乡关系在空间差异维度上的复杂性越高。

其次,城乡关系在实践过程中的复杂性远远超过“城乡二元结构”所涵盖的内容。实际上,城乡关系既是一种结构,也是一种过程。二元结构范式对城乡关系过度简化,在本质上表现为重视“作为结构的城乡关系”,忽视“作为过程的城乡关系”。“作为结构的城乡关系”侧重于表达城市和乡村作为两个独立社会体系(比如工农两个部门、城乡两种社会形态)所构成的宏观特征和整体镜像。而“作为过程的城乡关系”侧重于反映城乡两个独立社会体系之间的相互卷入及其实践过程,比如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城市化与逆城市化、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抽取农业剩余、资本下乡、财政转移支付等等。在“作为过程的城乡关系”中,最核心的过程就是资源在城乡之间的转移,比如农产品进城、工业消费品下乡等等。因此,城乡关系在实践过程上的复杂性突出表现为城乡之间资源转移过程的复杂性。然而,将城乡关系简化为一种“城乡二元结构”不可避免地忽视城乡之间资源转移的复杂性。借助城乡二元结构的认知范式,只能静态地把握城乡之间的差距、不平等性等结构性镜像,但是无法动态地理解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过程是如何发生的,特别是无法理解资源转移过程对城乡两个独立社会体系,分别产生了什么样的经济社会影响及其影响机制。如果社会科学固守城乡二元结构的认知范式,城乡之间复杂的资源转移过程就会仅仅表现为一种缺乏时空跨度、抽象的数字转换。同时,如果忽视了“作为过程的城乡关系”,很有可能导致对“结果”的归因不全。比如简单地将城乡差距归因于户籍分割的结果,而忽略了城乡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上述“过程”的产物。

总体上看,社会科学对城乡关系的过度简化忽视了两个重要的社会事实,一是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及其对城乡关系的影响;二是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过程及其对城乡关系的影响。这两个被忽视的社会事实对于我们理解城乡关系的实践悖论(即政策目标与现实遭遇之间的反差)具有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在于更有效的改善农村经济状况,并具体表现在提高农民收入的相对水平上(相对于城市居民)。在资源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出卖劳动力还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上述两个被忽视的社会事实(即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以及资源的转移过程)对其收入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们分别构成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和实现机制。然而,从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出台的旨在改善城乡关系、缩小城乡差距的各种政策选择(无论是针对农村的政策性减负还是促进农村发展的政策性支持),基本上脱离了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和实现机制,因而无法取得特定的政策预期,并从根本上改善农民收入状况和缩小城乡差距。

二、研究策略与“中间地带”的发现

(一)“空间-过程”分析与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

以上分析可知,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乡关系的实践悖论,极有可能与二元结构范式在理论上对城乡关系的过度简化有关,它直接导致相应的政策实践脱离了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和实现机制。因此,本文尝试对城乡关系的复杂性进行适度还原,将二元结构范式所忽视的两个重要事实带回城乡关系的研究视野,即重拾城乡关系的空间含义和注重城乡关系的过程分析(简称“空间—过程”分析策略)。其中,前者要求以空间距离作为城乡关系的分析基础,考察空间距离作为“城乡关系的核心变量”对城乡关系的影响;后者要求呈现出“作为过程的城乡关系”,也就是在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过程中把握城乡关系。

从“空间”和“过程”两个方面进行还原之后的城乡关系,将会浮现出一个以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为基础的发生学领域。本文将其定义为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即资源在城乡之间的转移过程所对应的“空间—社会”领域。首先,“中间地带”在空间上分别嵌入于城市和乡村两个独立的社会体系,并连接着分处于城乡两端的资源提供者和资源获得者(或者生产者与消费者)。因此,“中间地带”的物理规模是由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所决定的。空间距离越远,“中间地带”的物理规模越大。其次,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发生领域,“中间地带”是卷入城乡之间资源转移过程的所有市场主体,所构成的一种社会性结构。因此,“中间地带”实际上就是城乡之间的市场结构。

但是,“中间地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结构。其中的差别在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结构是一种“扁平”结构;而“中间地带”则是一种有制度性“落差”[]的市场结构。在一般意义上商品流通的市场模型中,处于流通链条两端的市场主体通常被经济学假定为抽象的、无差别的理性经济人。也就是说,流通链条两端的市场主体只具有经济层面的功能性区分(诸如“生产者与消费者”),并不存在来自社会层面的制度性差异(即“农民和城市居民”)。但是,处于“中间地带”两端的市场主体,则被中国所特有的户籍制度分割出巨大的制度性的“落差”,即在户籍分割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制度性排斥(包括教育、就业、迁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性的地位“落差”。更为重要的,“中间地带”的制度性“落差”显然对城乡之间的市场运行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一般意义上商品流通的市场模型或“扁平”的市场结构无法匹配中国城乡二元市场的制度性“落差”及其特有的运行方式,这就需要借助新的概念加以呈现。

“中间地带”既是一个实体性的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分析性的概念。首先,作为一种实体,“中间地带”具有可界定的存在空间、具体的参与主体、明确的相互关系等实体的基本要素。但是,“中间地带”并非区别于城市和乡村的第三种独立社会体系,它在空间上分别嵌入、融混和“隐身”于城市和乡村之中,因此在辨识上极容易将“中间地带”的一部分归于城市、一部分归于乡村,从而忽视了其作为一种真实存在的实体及其经济社会意义。但是,“中间地带”的存在方式显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固定形态的实体,而是一种发生学意义的实体。也就是说,只有结合资源在城乡之间转移的具体发生过程,“中间地带”作为一种实体性结构才得以浮现出来。一旦离开具体的发生过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种实体性结构存在的意义。因此,从功能上讲,“中间地带”是一个满足“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这一功能必要条件的结构性存在。换言之,“中间地带”实际上是那些专门在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中实现自我利益的市场主体所构成的一种功能性结构或实体。[]其次,作为一个分析性概念,“中间地带”对于城乡关系研究的工具性意义在于,在二元结构范式的基本框架内丰富和补充城乡关系的“空间—过程”内涵,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间地带”是一个以空间距离为基础的发生学领域,因而对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展开分析,能够表现空间距离的变化对城乡关系的影响;第二,“中间地带”能够揭示“资源在城乡之间的转移过程是如何发生的”以及“资源在城乡之间的转移过程对城乡关系本身产生何种影响”,进而突显“作为过程的城乡关系”。

总体上看,“中间地带”的构成要素包括两类:一是社会构成,包括从事城乡之间资源转移的市场主体;二是物理构成,即资源转移过程所占据的物理空间。上述两类构成要素对于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过程及其结果,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从社会构成来看,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首先要满足“中间地带”的利益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中间地带”的利益实现,就没有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也就是说,对于“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来说,利益实现充当了城乡之间资源转移的动力机制。从物理构成来看,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是一个克服空间距离的过程,“中间地带”的空间规模越大,资源转移的难度越大。因此,空间距离是城乡之间资源转移的控制参数。总之,经由“中间地带”实现的城乡资源转移,是一个以空间距离为控制参数,受“中间地带”的运行机制所主导的的复杂过程。

(二)“中间地带”的市场消耗与市场落差

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需要经过一系列流通节点(收购、仓储、物流、代理、批发、零售等)的相互链接,才能打通城乡两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但是,资源转移的每个节点都会发生相应的市场投入(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所有流通节点的市场投入构成城乡资源转移的总体市场投入。实际上,这种总体性市场投入都消耗在城乡资源转移的过程中,因此将其简称为“中间地带”的市场消耗。从理论上讲,“中间地带”的市场消耗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性投入,即“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维持基本运行的市场投入。基础性投入的市场效应处于一种“不亏不盈”的状态,既不能实现盈利但也不会导致亏损。也就是说,它所带来的市场收益仅仅能够补偿和填平市场主体的前期投入。比如资源、设备、运输、店面租赁、水电、劳务等方面的消耗以及各种交易成本等。城乡资源转移的第二部分市场消耗是“中间地带”的利益实现,即“中间地带”每个市场主体的盈利。在资源转移的市场链条中,上游主体的利益实现将会转变为下游主体的市场成本,并传递到终端消费市场的价格中由消费者承担。由此可见,基础性投入构成城乡资源转移的底线,但并不足以充当城乡资源转移的动力,只有填平基础性投入之后的利益实现空间才能驱动“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从事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

作为一种市场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中间地带”所发生的两部分市场消耗表现出一个重大差异,即基础性投入的影响因素具有外部性;而利益实现的影响因素具有内部性。具体而言,影响基础性投入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空间距离。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对资源转移过程中的市场消耗具有显著的影响。距离越远,资源转移的市场消耗越高(比如物流费用的增加、流通节点数量的增加等);二是市场机制决定的价格指数(包括物价指数、劳务指数、租赁指数、运费指数等等)。很显然,空间距离和市场价格指数均外在于“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而影响利益实现的因素也有两个,即市场地位和同类竞争。前者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资源转移的市场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后者是指同类市场主体内部的竞争。两者均体现了“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自身的某种特征。

从资源转移的结果来看,“中间地带”的市场消耗最终转化为城乡之间的市场落差,具体包括前提性落差和激励性落差。其中,基础性投入导致的是一种前提性落差;利益实现导致的则是一种激励性落差。前提性落差构成城乡之间资源转移的基本条件,非此,不足以实现资源转移;而激励性落差则为“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提供了盈利空间,从而构成城乡资源转移的动力机制。由于导致两种落差之市场消耗的性质截然不同,因此两种落差对于“中间地带”的行动意义也存在差异。前提性落差(或基础性投入)影响因素的外部性,意味着“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无条件的市场投入;而激励性落差(或利益实现)影响因素的内部性,则意味着“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具备拓展利益空间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于“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来说,激励性落差既是一种行为的前提,又是一种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前提,激励性落差越大,“中间地带”的盈利空间越大,城乡资源转移的动力越强。而作为一种结果,“中间地带”各市场主体的理性经济人倾向,会驱动行动主体借助特定的市场手段拓展利益实现的空间,从而扩大激励性落差。

三、“中间地带”的结构性特征

(一)不可替代的市场地位

城乡资源转移的市场结构包括三类主体,即处于城乡两端的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链接生产主体与消费主体的流通主体(即“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中间地带”的市场地位优势是指:由于空间上的相互分离,“中间地带”的市场主体在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无论是生产主体的市场销售,还是是消费主体的市场需求,都不可能绕开“中间地带”得以实现。简言之,“中间地带”的市场地位优势来源于“中间地带”在市场结构上的不可替代性。诸如“蟹农难赚钱贩蟹者年入百万”[④]之类遭遇和利益格局,正是“中间地带”的市场地位优势所导致的一种结果。市场结构中的地位优势有助于“中间地带”的流通主体最大程度的利益实现,但是反过来也会拉大城乡资源转移的市场落差和强化对城乡两端的生产主体与消费主体的相对剥夺。因此,“中间地带”的市场地位优势,实际上意味着城乡两端的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在市场结构中的劣势。然而,“中间地带”的市场地位优势并不仅仅是由其所处的中间位置所赋予的,同时也是中国城乡之间的制度性“落差”所塑造的结果。

首先是“中间地带”的信息垄断。在城乡两端的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之间,空间上的相互分离、以户籍身份为核心的制度性分割同时也意味着一种城乡市场的信息隔离(主要是以供给和需求为核心的各种市场价格信息和市场规则、技术信息),从而在客观上阻碍了城乡居民之间的直接交易。比如,即使不考虑成本收益问题,由于信息的缺失,农民也很难直接进城销售农产品和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买工业消费品;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也是如此。“中间地带”的结构性意义在于打通了城乡两端的生产主体与消费主体在“空间—信息”上的藩篱。在空间上相互分离的城乡生产者与消费者,只能借助“中间地带”的流通主体才能满足他们之间的相互需求。

因此,“中间地带”最显著的市场地位优势表现为,由于在结构上分别连接着城乡两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从而实现了对城乡市场信息的充分占有。在城乡资源转移的市场结构中,“中间地带”表现为一系列流通节点衔接而成的一种市场链条。每一个流通节点分别与上游和下游的节点形成直接的供求合作关系。供求合作关系的持续展开实现了每一个流通主体对上、下游流通节点的市场信息的获取。因此,城乡之间的市场链条实际上也是一条环环相扣的信息链,它使得资源转移过程只能按照“中间地带”的市场链条依次展开,而不能跨越流通节点。城乡两端的需求与供给、生产与消费的市场信息因此得以贯通。简言之,“中间地带”正是通过对不同流通节点上市场信息的分段占有,进而实现了对城乡市场信息的整体占有。

其次是资源转移对“中间地带”的路径依赖。“中间地带”的两端分别嵌入城市和乡村两个不同的市场。对于它所嵌入的城市市场来说,由于人口密集、市场化程度高,资源流入和流出城市都遵循一般意义上的市场逻辑。但是对乡村市场来说,由于居住分散、市场化程度低,单靠市场逻辑往往不足以实现地方市场与外部市场的榫接(包括乡村资源流向外部市场和外部资源进入乡村市场)。在农产品进城的原产地,通常需要依赖熟人网络(比如当地小商贩或代理商)及其信用机制(比如赊账),才能将分散的资源汇聚起来进而实现农产品进城的规模效应。同样,工业品下乡的零售市场也不能脱离熟人社会的运行逻辑而存在。总之,从资源转移的市场结构来看,在“中间地带”的双向嵌入中,一方是“分散的乡村”和熟人社会,另一方是“集中的城市”和市场社会。其中,最关键的嵌入是“中间地带”向乡村的嵌入。“中间地带”因此成为一种特殊的市场结构,即“中间地带”的一端主要按照市场逻辑运行,另一端则需要熟人社会的组织方式和运行逻辑充当市场的支点。否则,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将成为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间地带”不能被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结构所取代,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也只能依赖于“中间地带”这种特殊的市场结构才能克服“分散的乡村”与“集中的城市”之间资源转移的障碍。

第三是“中间地带”对市场经验的隔离。在城乡资源转移中,“中间地带”作为一种绕不开的发生学领域,客观上造成了城乡两端的生产主体缺乏在资源转移终端市场上的操演以及由此积累起来的市场体验、认知和有把握的市场判断,这就是“中间地带”对市场经验的隔离。比如,由于“中间地带”的隔离,在农产品进城的资源转移中,绝大多数农民的市场判断和决策往往表现得很被动和盲目,总是跟不上农产品终端市场的节奏变化。然而,对于“中间地带”的流通主体来说,则表现出另外一种情景。“中间地带”在结构上与城乡消费市场的紧密结合以及长期的市场操演,使得流通主体对终端消费市场有相对充分的认知和较强的把握能力,具备比较丰富的市场经验,继而增强了“中间地带”的流通主体基于不同市场状况实现自我利益的可能性。以农产品进城为例,“中间地带”的流通主体既可以借助资本的力量囤积农产品,最大限度抬高城市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也可以借助其结构性优势压低农民的出手价格,以保证“中间地带”的利益实现。

(二)充当行政壁垒的着力点

行政壁垒是指政府或带有政府色彩的行业管理部门等行政力量,在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阻碍作用。市场转型对于城乡关系来说,意味着行政力量针对城乡两端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已经无处着力,行政因素已经不再控制人们的生产和消费、供给和需求,但是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过程却广泛存在着行政力量的参与,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仍然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城乡关系。换言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力量作用城乡关系的主要着力点是控制城乡两端的生产和消费、供给和需求;而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力量作用城乡关系的主要着力点是城乡之间的“中间地带”。行政力量的参与,既有可能促进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也有可能变为一种城乡资源转移的障碍,即行政壁垒。在城乡资源转移过程中,克服各种行政壁垒无疑会增加流通环节的市场消耗,继而扩大了城乡之间的市场落差。因此,行政壁垒虽然施加于“中间地带”,但最终都将转嫁和体现于终端市场的价格中。从构成上看,作用于“中间地带”的行政壁垒大致可分为两类,即行政管制和替代性政府投入。具体的构成状况下表:

作用于“中间地带”的行政壁垒

行政管制,即政府职能部门以国家的名义,对城乡资源转移过程中的经营活动,所施加的登记、审批、管理、监督以及相关税费的征缴。行政管制的运行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单个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实施的职能专属型行政管制,比如运输、批发、零售业的经营许可证专属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办理税务登记专属税务机关;二是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的职能交叉型行政管制。比如,据央视财经频道《聚焦流通困局》栏目披露,对物流行业的管理就涉及到路政、交警等十几个部门。对于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来说,上述两类行政管制都是一种对市场行为的规范过程,但同时也意味着一种制度性成本的发生。其中,职能专属型行政管制的制度化程度较高,其基本特点是按照固定的程序、清晰的界限和统一的标准行使国家授权的专属职能,管理部门的自主性空间较小。因此,对城乡资源转移来说,职能专属型行政管制产生的制度性成本是相对稳定的。但是,职能交叉型行政管制则意味着多头管理,其基本特征是制度化程度较低,存在着相互推卸责任和争夺利益的空间。职能交叉和多头管理的制度化特征将会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是相互推责的空间为相关管理部门带来了实质上的行动自主性,使“共同负责”变为“共同不负责任”;二是利益争夺空间在实践中容易演化为基于部门利益而故意制造障碍。比如在农产品进城的物流过程中广泛存在的乱罚款、乱收费就是如此。

替代性政府投入是指本该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比如与城乡资源转移有关的道路、桥梁、码头、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公共设施),由于政府财力的不足而采取贷款融资等市场化手段替代政府的投入,以投资换取对公共设施的运营权,从而回收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回报。替代性政府投入的基本方式包括两种,即收费还贷和出让经营权。对于收费还贷而言,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收费公路最多的国家,更为重要的是收费还贷的运营始终处于不透明状态,比如所收费用中“多大比例被用于还贷”、“附加收费比例是多少”和“收费还贷的期限”等等。简言之,收费还贷这种替代性政府投入以一种法律性质十分模糊的“买路钱”的方式直接增加城乡资源转移的交易成本。在出让经营权这种替代性政府投入中,获得经营权的投资主体为了尽快回收投资和最大限度的盈利,往往依靠政府的规划所带来的垄断地位,并借助拍卖、竞标、炒卖等市场化手段把运营设施的经营成本放大到极限。比如在农产品交易中心,由于天价店面竞标所造成的农产品进城难、入场难等流通困局就是如此。

四、“中间地带”对城乡关系的影响

(一)“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

从“中间地带”的结构性特征来看,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在经由“中间地带”的过程中,将会遭遇市场和行政的双重作用,从而增加资源转移过程中的市场消耗和扩大城乡之间市场落差。其中,市场地位优势的影响表现为扩大激励性落差,行政壁垒的影响则表现为扩大前提性落差。这就是“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简言之,“中间地带”作��一种特定的市场结构,对城乡之间的市场落差具有一种双重扩大效应(如下图)。正是这种“双重扩差机制”,导致城乡资源转移的市场消耗和城乡之间的市场落差,超过正常流通领域的市场消耗和市场落差。

“中间地带”对市场落差的双重扩大效应图

实际上,任何流通领域的市场落差均包括前提性落差和激励性落差,而且任何资源的流通过程及市场落差也同样受市场结构和行政力量的双重影响。但是,“中间地带”的市场地位优势以及施加在“中间地带”的行政壁垒,对城乡资源转移过程及市场落差的影响是一般流通领域无法比拟的。首先,“中间地带”作为一种嵌入于城乡之间的制度性落差和自然落差中的特殊结构,不仅需要适应城乡二元市场,也要适应城乡二元社会。换言之,“中间地带”既是一种市场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社会结构。如前所述,“中间地带”对乡村的嵌入就是借助熟人社会的逻辑实现的。因此,“中间地带”的市场地位优势,比一般意义上流通中介的地位优势更加明显。它能够借助信息垄断、路径依赖和对市场经验的隔离等结构性特征操控市场,进而提高其盈利空间和利益实现程度。于是,“中间地带”的利益实现所对应的市场消耗随之增加,城乡资源转移的激励性落差也水涨船高。其次,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并不是简单的单线流通过程,而是一个流通主体和流通环节多样化的复杂过程。简言之,“中间地带”是一种复杂的市场结构。这意味着行政因素参与城乡资源转移的着力点更多,那么“中间地带”所遭遇的行政壁垒,显然也比一般意义上的市场流通更为严重。在城乡资源转移过程中,克服这种行政壁垒所需要的基础性投入或市场消耗更大,进而扩大了城乡市场落差中的前提性落差。

“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对城乡两端的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具有不同的影响。首先,无论是农产品进城还是工业品下乡,“中间地带”对市场落差的双重扩大毫无疑问会明显地增加消费主体的消费成本。比如,尽管农村的消费水平较低,但“农村物价(同样的工业消费品价格)普遍高于城市”[],存在消费水平与消费成本的反差;再比如,双重扩差机制不仅使农产品进城的市场落差(相对落差)高于一般的流通领域,[]而且市场的变化会强化“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效应:即当农产品市场上行时,城市农产品零售价涨幅往往大于原产地收购价涨幅;而当农产品市场下行时,前者降幅却低于后者。其次,“中间地带”对市场落差的双重扩大,同时意味着生产主体的利益空间受到市场和行政的双重压缩。在相互指涉的城乡市场中,“中间地带”的不可替代性以及广泛的行政壁垒,限制了生产主体直接进入终端消费市场(除空间上紧密结合的城乡关系之外),而必须经由“中间地带”的结构性转移。因此,生产主体的利益空间仅仅是“中间地带”利益实现之后的“剩余空间”。

    综上所述,基于“空间-过程”的分析策略所揭示的“中间地带”及其“双重扩差机制”,构成本文最重要的研究发现。根据这一发现,在城乡二元结构范式中形成的“城市剥夺农村”的常规判断,至少从后计划经济时代城乡资源转移的角度是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命题。“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及其影响表明,在相互指涉的城乡市场中,资源转移的结果并不是城市剥夺农村,而是“中间剥夺两头”,即“中间地带”对城乡两端的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的“双向剥夺”,具体表现为“中间地带”极大地压缩了生产主体的利益空间和增加了消费主体的消费成本。

在“中间地带”的构成及其“双重扩差机制”和“双向剥夺”效应中,空间距离充当着重要的控制参数。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越远,“中间地带”的市场构成越复杂、物理规模越大,相应的市场地位优势将会越明显、行政壁垒越强,导致“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和“双向剥夺”越严重;反之,如果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越近,则“中间地带”的市场构成越简单、物理规模越小,相应的市场地位优势越小、行政壁垒越弱,那么“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和“双向剥夺”随之降低。根据上述控制参数及其逻辑关系,可将城乡关系分为紧密结合型城乡关系、分离便通型城乡关系和空间隔离型城乡关系等三种理想类型,并构成一个沿着空间距离的推展而形成的城乡关系连续统。在城乡关系连续统的两端,分别是空间上紧密结合与相互隔离的两种城乡关系类型。相应地,“中间地带”的结构性状况(市场构成和物理规模)及其影响也表现出与城乡关系连续统同步变化的趋势,见下图:

城乡关系的连续统与“中间地带”的影响图

(二)“中间地带”与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

受“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和“双向剥夺”的影响,无论是农民还是城市居民,均表现出一个共同特征,即作为城乡资源转移中的生产者,其利益空间受到“中间地带”的压缩;而作为城乡资源转移的消费者,其消费成本则受到“中间地带”的抬升。很显然,“中间地带”的结构性状况与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是城乡资源的转移路径与城乡居民的日常消费结构之间的对应关系(“农产品进城”主要对应城市居民的食品消费;“工业品下乡”则主要对应农民的非食品消费)决定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恩格尔系数所体现的消费结构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经历了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变化,即从以食品支出为主的消费结构转变为以非食品支出为主的消费结构。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表明,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57.5%下降为2013年的35.0%;我国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67.7%下降为2013年的37.7%[23]。在这种消费结构转型的基本背景下,“中间地带”的结构性状况对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可能会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首先看“中间地带”对农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日常消费的恩格尔系数所发生的变化表明,农民日常消费中的绝大部分消费支出为非食品类的消费,即“工业品下乡”所实现的资源转移。但是,“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在“工业品下乡”的路径上抬升了农民主要支出(即工业消费品)的消费成本。如果再考虑“农产品进城”路径上“中间地带”对农民农业收入空间的压缩。那么,“中间地带”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将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日常消费中承受“高成本的劣质消费”(就消费品质和消费品价格的相对性而言);二是日常生产上“弃农撂荒”。如果进一步考虑“中间地带”的控制参数(空间距离)的作用,那么在越远离城市的农村,“高成本的劣质消费”和“弃农撂荒”的程度表现得越严重。只有紧密结合型城乡关系才能消解“中间地带”对农民日常生活所造成的上述后果。

再看“中间地带”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历了从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目前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50%)的变迁,并逐渐形成一种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城乡结构和经济模式表明,城市居民的主要收入依赖于城市市场和国际市场,而不是通过“工业品下乡”的路径汲取农民的消费。换言之,“工业品下乡”的资源转移路径对城市居民收入的贡献或重要性已经大为降低。[]同时,城市居民日常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也发生了与农民相同的结构性变化。但是,城市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型(即以非食品支出为主的消费结构)却意味着,城市居民的绝大部分消费也是通过城市内部市场和国际市场实现的,只有少部分消费沿着“农产品进城”的市场路径转换成农民收入。总之,城市居民的收入主要依靠城市市场和国际市场,城市居民的消费也主要发生于城市市场和国际市场。因此“工业品下乡”对城市居民收入的意义和“农产品进城”对城市居民消费的意义都开始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地带”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显然小于对农民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消费结构转型的背景下,“中间地带”对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由于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更紧密地嵌入和依赖于城乡关系,因此“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对农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更为突出。但是在消费结构转型、巨大的城市市场和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式的共同作用下。城市居民安身立命的市场基础主要是城市市场和国际市场,城乡资源转移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意义明显降低。因此,“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相对较小。

五、结论

    针对“二元结构范式”在理论上对城乡关系的过度简化和中国城乡关系的实践悖论,本文试图在重拾城乡关系的空间分析和呈现“作为过程的城乡关系”的基础上,构建了一种“空间-过程”的分析策略。随着这种分析策略的逐渐展开,本文发现了一个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即资源在城乡之间的转移过程所对应的“空间—社会”领域,或者说,城乡资源转移的发生学领域。实际上,“中���地带”是有所有卷入城乡资源转移过程的流通主体构成的结构性存在。作为一种嵌入于城乡两种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市场结构,“中间地带”不同于一般流通性市场结构的特殊性在于:“中间地带”两端的市场主体(比如农民和城市居民)不仅具有经济层面的功能性区分(诸如生产者与消费者),而且还存在巨大的社会性和制度性“落差”(比如户籍分割所形成的社会排斥)。

经由“中间地带”实现的城乡资源转移,是一个以空间距离为控制参数,受“中间地带”的运行机制所主导的的复杂过程。城乡资源转移过程中的市场消耗(包括“中间地带”的基础性投入及其利益实现)将会转化为城乡之间的市场落差(分为前提性落差和激励性落差)。其中,基础性投入构成城乡资源转移的前提性落差;利益实现构成城乡资源转移的激励性落差。对于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过程来说,“中间地带”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结构性特征:一是体现在信息垄断、路径依赖和经验隔离等方面的市场地位优势;二是施加于“中间地带”的行政壁垒,包括对城乡资源转移的行政管制和替代性政府投入。

更为重要的是,“中间地带”的结构性特征对城乡资源转移的市场落差产生了一种双重扩大效应,即“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其中,“中间地带”的市场地位优势扩大了资源转移的激励性落差,施加于“中间地带”的行政壁垒则扩大了资源转移的前提性落差。“双重扩差机制”的后果表明,城乡资源转移的结果并不是城市剥夺农村,而是“中间地带”对城乡两端的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的“双向剥夺”,即压缩了生产主体的利益空间和增加了消费主体的消费成本。

“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和“双向剥夺”对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即作为城乡资源转移中的生产者,其利益空间受到“中间地带”的压缩;而作为城乡资源转移的消费者,其消费成本则受到“中间地带”的抬升。但是,在消费结构转型的背景下,“中间地带”对城乡居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由于农民日常消费和农业收入对城乡资源转移的依赖性,因此“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对农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后果,具体表现为日常消费中的“高成本的劣质消费”和日常生产上的“弃农撂荒”;而在消费结构转型、城市化社会和外向型经济的共同作用下,城市市场和国际市场取代了城乡资源转移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意义,从而降低“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对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至此,本文从发生学的角度发现和揭示了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及其构成要素、控制参数、结构性特征、运行机制和社会影响等系列理论图式。然而,本文的贡献并不仅仅在于理论上的识别和澄清,即“中间地带”作为嵌入于城乡社会之间的市场结构,在上述诸多方面不同于一般流通领域市场结构的特殊性。同时,“中间地带”的理论图式还为我们理解中国城乡关系的实践悖论和检视相关政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工具和解释框架。实际上,各种旨在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城乡关系的政策干预和政策支持之所以无法实现主观预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间地带”的“双重扩差机制”和“双向剥夺”形成了一个“政策黑洞”。许多政策干预和政策支持所带动的资源转移都消失在“中间地带”的“政策黑洞”中,但是过度简化的认知范式往往遮蔽了问题的发生机制并导致实践层面政策逻辑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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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M].北京:北京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注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BSH016/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09JYA840037)。

作者简介:张兆曙(1971年——),湖北保康人,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在农民的主要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都高度依赖于城市。乡村的(经济)意义日益与其所在的具体地理空间相分离。因为只有经过城市的吸纳、流通、转化和消耗,才能最终使农民潜在的资源(主要指劳动力和产品资源)价值变为现实的收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由城市消费市场、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城市中介市场构成的城市市场体系,充当着农民收入实现的枢纽。离开了这个枢纽,农民的收入几乎无从谈起。这就是农民收入的“空间逻辑”,即在身份上属于农村地域空间的行动者,其经济社会行动往往是围绕、指向或者直接进入另一个地域空间(城市)而展开的。

[②] “扁平”和“落差”均是就市场主体的社会性而言的,并不是从市场主体的经济差异而言的。

[③] 很显然,城乡关系的“中间地带”并不等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或“城市郊区”等城市与乡村在空间上的衔接区域。其中,前者是城乡之间资源转移的具体发生过程所占据的发生学领域,凸显的是城市与乡村的资源交换关系;而后者则指城市与乡村在空间上的衔接与过渡,凸显的是纯粹的空间形态。

[④] 据东方早报报道《阳澄湖大闸蟹利益链:蟹农难赚钱贩蟹者年入百万》称:约三两重的雌蟹、四两重的公蟹,去年(2011年)卖给熟客的出水价格约100元一对,这已经算收购价格比较高的了。“出水价不能太高,蟹农这么多,大家都这个价格,你不卖,别家自然会卖。”而距离村子仅三四公里外,当地蟹王批发市场中,这种同等规格的大闸蟹,会以120元一对出售给前来批货的客商,到了市场其零售价格就已经达到170-180元左右。从出水到市场,其中大部分利润都为蟹商所得。(比如)蟹农养殖20亩水面的螃蟹一般能卖个七八万,刨去成本,一年能赚个三四万。当然也有做得好的,最多年收入七八万。参见东方早报,2012-09-20http://news.sina.com.cn/c/sd/2012-09-20/073225213621.shtml.

[⑤] 参见搜狐财经20131012日报道《中国农村物价贵过城市的8个理由》(http://business.sohu.com)。

[⑥] 经常可见“一些品种的蔬菜在田间地头的收购价才56分钱,但城镇菜市场和超市的价格依然维持在2块多钱的高价”。参见央视财经频道201159日报道《聚焦中国物流顽症》(http://finance.sina.com.cn)。

[⑦]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工业品下乡”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已经沦为消化落后产能和劣质产品的鸡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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