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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学

何艳玲 钟佩 熟悉的陌生人:行动精英间关系与业主共同行动

2014-06-20 作者: 何艳玲 钟佩

熟悉的陌生人:行动精英间关系与业主共同行动

何艳玲 钟佩

文章来源:《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6

【内容提要】已有研究认为,“精英在场”在业主共同行动动员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然而在实际动员过程中,行动精英间、行动精英与一般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断裂却使得行动组织内部的破碎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精英悖论”使中国业主共同行动走向异化,走向“寡头统治”和“准派系斗争”,从而背离了原有的共同利益诉求。本文以一个漫长的业主共同行动故事为背景,发现随着行动精英间关系在陌生人、伙伴、对立者、熟悉的陌生人之间转换,一场指向业主组织再组织化的业主共同行动也经历了从兴起、高潮到衰落的生命历程。在此过程中,行动精英间关系充当着中间变量并深深影响着业主共同行动的怨恨、能力、资金的再生产过程,从而导致业主共同行动动员能力的强弱变化。

【关  词】业主共同行动;行动精英;精英悖论;关系

  在影响社会运动发展的各种因素中,行动精英毫无疑问是最能吸引新闻媒体、并为其津津乐道的内容,这引起了一部分研究者对行动精英及领导力研究(leadership)的关注。在传统社会运动理论的框架内,社会运动过程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第一,不满和怨恨,这往往成为一场社会运动的导火线;第二,动员结构,这影响了社会运动所能汲取的人、财、物资源的总量;第三,政治机会,这表明了社会运动发生的政治结构条件,并决定了行动者所能采取的斗争策略(McCarthy & Zald, 1977;泰罗,2005;赵鼎新,2006)。因为这种研究取向忽略了行动者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一部分研究者提出,应当将行动精英和领导力纳入社会运动的分析框架,并且指明其发生作用的条件和性质(Barker et al., 2001; Nepstad & Bob, 2006; Yip & Jiang, 2011; Wang et al., 2013)。但迄今为止,关于行动精英和领导力对社会运动发展的影响仅散见于一些文献的部分章节,或依旧停留在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上(Li & O\'Brien, 2008)。国内研究现状同样如此。尽管我们经常读到“维权骨干”、“积极分子”、“业主精英”、“工人精英”、“农民领袖”、“上访代表”的行为描述(张磊,2005;石发勇,2005;吴同、文君,2010;于建嵘,2007;应星,2001),但对行动精英的角色、行动精英出现的原因、行动精英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仍缺乏聚焦分析。特别是对于行动精英间关系与社会运动发展过程的影响机制,目前还缺乏充分的实证研究支撑。因此,我们试图在此方向进行更多探索和思考。2004年,我们因为一个特别的机会进入了X市业主们的故事场景,并有幸见证和参与了一场波澜壮阔的业主共同行动。在众多业主故事中,这是一个非常完整而特殊的故事,为此我们特意选择并且坚持保留了按照故事进展来进行理论演绎的论述方式,以求完整地呈现这个故事及其发生时代。

  除了“楔子”和“讨论”,故事分为五个部分:首先,“相逢何必曾相识”部分通过引入故事的主要人物来介绍X市业主共同行动兴起的原因。随后,我们描述行动精英间的互动过程及其对业主共同行动发展轨迹的影响,这部分将通过两个场景予以呈现:一是“同舟共济扬帆起”,一是“别有幽愁暗恨生”。同时,我们将在“人生若只如初见”部分描摹行动精英在共同行动破裂后所形成的“熟悉的陌生人”关系。“讨论”部分将重点就行动精英间关系展开理论探讨。我们发现:随着行动精英间关系在陌生人、伙伴、对立者、熟悉的陌生人这四种类型之间转换,一场轰轰烈烈的业主共同行动也经历了从兴起、高潮到衰落的生命历程。在此过程中,行动精英间关系深深影响着业主共同行动的怨恨、能力、资金的再生产过程,从而导致业主共同行动动员能力的强弱变化。我们希望,本文展现的故事及其分析将为理解中国业主共同行动的发展轨迹提供不同视角。

  一、楔子:业主共同行动成败之谜

  X市位于改革开放前沿地区Y省,当地新闻媒体十分活跃,地方政府则以开放包容而著称。在这座城市里,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冲突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业主的言论、行为也常常引起广泛讨论。通过媒体的引线搭桥,这些业主中的行动精英得以从陌生走向熟悉,并在各种公开、非公开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了紧密的联系。2005年,业主们发起了一场史无前例的业主共同行动。与以往不同,这次行动的目的是成立一个全市层面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联合组织。①在此过程中,一些业主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他们成功地动员了X市大多数业委会,并使当地媒体、大学研究机构也深深卷入其中。在业主共同行动中,尽管所有业主对获得某一共同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他们对为获得这一共同利益所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奥尔森,2011: 18)。“搭便车”困境正是导致一般业主共同行动组织化失败的重要原因。由于“搭便车”的普遍存在,共同行动动员只能依赖于一小部分自愿承担组织成本的积极的行动者。这一群体被称为“关键群众(critical mass)(Oliver et al., 1985)和“积极分子(the activist)(Read, 2003)。考虑到他们在共同行动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可贵的公民勇气(civil courage)(Swedberg, 1999)、较高的奉献精神(Read, 2003)、较强的行动能力以及百折不挠的坚强意志(陈映芳,2006),我们将之称为“行动精英”。在X市的案例中,行动精英之间一开始开展了良好合作,但不久,声势浩大的业主共同行动就因为行动精英的内部分化而陷入困境。伴随着无休止的相互攻讦,行动精英们由伙伴渐渐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2005年至今数年,尽管当初的行动精英并未离开共同行动的情境,但却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再也难以转换到集体选择、集体行动的舞台(奥斯特罗姆,2000)。在某种意义上,这场旨在成立X市业委会联合组织的共同行动算是失败了。

  如何解释业主共同行动的这种发展轨迹呢?自中国都市地区业主行动兴起以来,其跌宕起伏的曲折历程就吸引了海内外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关于其结果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也开始大量涌现(张磊,2005Shi & Cai, 2006;陈映芳,2006;刘子曦,2010Cai, 2010)。受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的影响,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制度的结构性限制(陈映芳,2006Cai, 2008;刘子曦,2010)、行动者的组织动员技巧(Shi & Cai, 2006;陈晓运,2012;曾繁旭等,2013;黄冬娅,2013)和政治博弈能力(陈鹏,2010;黄卫平、陈家喜,2008;石发勇,2005;施芸卿,2007)这几个主要要素对业主共同行动的影响;已有研究者都没有对行动精英间关系予以足够重视。正因为如此,本文开篇所描述的研究现象无法得到恰当解释。

  我们认为,这种理论盲点是由“行动精英”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所造成的。当研究者讨论“行动精英”的时候,指的是一个共同行动精英集团。但研究者要么只关注其中一个关键人物,要么习惯于将其模糊处理成一个关系密切、同质性极高的整体,并且认为:精英集团中行动者互动越频繁,越有利于提升小区业主的共同怨恨意识,促进业主共同行动,实现人、财、物资源的广泛动员。我们将这种“精英在场”现象总结为“强关系,强动员”。实际上,这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业主共同行动精英集团通常由若干个异质性行动精英所构成,他们虽然关系密切,但并非一个同质性整体。业主共同行动的最新研究成果证明了这一观点。在针对北京业主行动精英的类型学研究中,研究者建立了态度积极性和价值取向的2×2标准,并将行动精英划分为理想主义者、政治失意者、名利双收者、骑虎难下者四种理想类型(Wang et al., 2013)。这种划分鲜明地表达了他们对行动精英集团异质性的认识,但该文并没有深入行动精英集团的异质性与业主共同行动之间的关系。沿着这一路径,蔡永顺等人(Cai & Sheng, 2013)分析了行动精英在价值维度上的异质特征如何影响业主共同行动的团结性(group solidarity),其研究发现,行动精英的激励目标不仅是公私混合的,而且能够随业主共同行动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因此,当他们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代价取得了业主共同行动的暂时成功时,一部分行动精英开始居功自傲。此时在他们眼中,社区利益并非总是高于个人利益,他们觉得自己有资格要求“回报”。但另一部分行动精英以及大部分的业主却并不这么想。于是,行动者就利益分配问题产生了分歧,并导致业主的共同行动从团结走向分裂。可见,所谓“行动精英”实际上是具有多元异质性的个体集合。这种异质性不仅表现为行动精英在价值观念、资源存量、性格特征、行事风格等方面的差异,还形塑了他们各自不同的行动策略,影响了他们在共同行动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Yip & Jiang, 2011)。另一方面,正因为业主共同行动动员所依赖的是多元异质性的精英集团,其行动结果是强动员还是弱动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动者异质性程度所导致的具体互动模式及其互动效应。当行动精英间异质程度不足以造成人际冲突并被行动者所感知时,行动精英间关系良好,该精英集团对业主共同行动动员过程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当行动精英间异质性引起人际冲突、并导致彼此关系破裂时,业主共同行动动员能力将显著下降,甚至引发业主共同行动的“反动员”②过程。简言之,“强关系,强动员”只是业主共同行动过程中的一种可能性,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强关系,弱动员”,即“精英悖论”现象。

  在业主共同行动的实际动员过程中,“精英动员”和“精英悖论”现象普遍存在。本文开篇所描述的X市业主的故事即是一个缩影。一些研究者在实地调研中也开始注意到这一现象。石发勇(2005, 2010)对绿街业主共同行动的观察表明,10年前率领业主争取社区利益、赢得业主拥护的行动精英,10年后变成了内斗不休的两大派系;相应地,10年前他们团结一致建立了社区治理秩序,10年后却因内斗丢了业委会的牌子。另外的研究也发现,行动精英间的团结使业主共同行动走向高潮,行动精英派系之间的激烈竞争则加速了业主共同行动的消退(庄文嘉,2011: 104)。受研究主题所限,上述研究虽然注意到并描述了“精英悖论”,但并未深究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和机制,③这使行动精英对业主共同行动的影响仍未得到充分揭示。因此,如果说已有解释勾勒出了一幅中国业主共同行动的大致图景,那么迄今为止,这幅图景中一个微妙而重要的机制却隐而不彰。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中,人们的交往过程充满了非制度化的互动规则和人际关系(梁漱溟,1994: 94)。这种特征对于中国政治过程的影响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常识(Dittmer, 1995;吴思,2001),但在业主共同行动研究中,行动精英间关系及其互动过程对行动结果的影响机制还未得到完整、清晰的阐述。如果承认行动精英间关系构成业主共同行动发展轨迹的一个重要解释变量,那么这其中还有更多问题有待回应:首先,业主共同行动中行动精英间关系是什么,其内涵和外延如何?其次,什么因素在影响行动精英间关系的变化?最后,也是最核心的问题,行动精英间关系如何影响业主共同行动的发展?为了更真实地揭示业主共同行动发展轨迹的规律,我们需要深度参与业主共同行动,以掌握行动精英集团内部的诸多细节。

二、兴起:相逢何必曾相识

  2005年以前,X市各小区基本处于“一盘散沙无组织、一无所有无经费,一门心思搭便车、一无所知易受骗”的维权困境之中。当时,X市共有约4000多个物业小区,但仅有13.3%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能够开展活动的组织不到1/3。这些业委会大多依靠小区内几个积极分子在维持运作。这些行动精英为成立业委会、开展维权行动奔走呼号、劳心劳力,承担了极大的人身安全风险(谢建超等,2006)、政治风险和巨大的心理压力。业主维权的漫漫长路,使不少行动精英开始“力不从心”。

  2003年做了一段时间的业委会后我发现还是有些力不从心,其他人固然有些好的想法,但是执行力比较弱,主要都是我这个主任在做。(A先生访谈,20101219)

  A先生是X市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2002年,他率领小区居民追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④次年,其所在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并推举A先生为主任。在行政申诉途径失败后,A先生在法院打响了“X市维修基金第一案”,并通过当地媒体对政府施加了舆论压力。之后,其所在小区与开发商展开了长达4年的利益博弈。但最后,法院终审裁定认为“此类案件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处理为宜”。经历4年诉讼维权,A先生的维权之路又回到了行政申诉原点,其所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依旧为空,电梯维修问题悬而未决。作为维权领导者,A先生对自身所遭遇的失败有着刻骨铭心的感受。⑤这次诉讼“长跑”让他觉得身心疲惫并开始对业主维权失败的原因进行反思。

  无独有偶,在X市其他小区,还有不少行动精英和A先生有着相似的经历和遭遇,其中就包括了本故事的其他几位主角——B女士、C女士和D先生。⑥其中D先生是律师,他在代理A先生小区的案件时与A先生进行了长达4年的合作,两人建立了密切的私人关系。B女士彼时为某国企退休高级工程师、X市某小区业委会主任。1999年,其所在小区因临水临电问题⑦引发业主维权。虽然维权持续了4年之久才成立小区业委会,但B女士最终以业主联合谈判的方式督促开发商解决了水电供给问题;此外,针对拖延办理房产证问题,她率领业主以共同诉讼迫使开发商为其办理了房产证。通过解决这两件大事,B女士在业主中树立了权威。然而,业委会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官司层出不穷,这令B女士感叹业主维权“太难”。C女士彼时为某国有公司退休经理、X市某小区业委会委员。2003年,由于其所在小区原业委会在处理物业公司问题上表现欠佳,以C女士为首的业主们向政府请求改选业委会。经业主大会决议,C女士等人成为新的业委会成员,并保留了原物业公司。C女士与物业公司合作的态度为小区带来了明显的物业增值收益。在这个过程中,C女士也深感以一己之力无法改变这种局面,也在迫切寻求志同道合之人。

  在各小区行动精英们一筹莫展之际,A先生找到了他自认为的业主维权陷入困境的原因:业委会没有自己的娘家。⑧物业管理公司有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开发商有房地产开发商协会,业委会为什么不能有自己的业委会呢?2004年,A先生开始呼吁X市“有房()者联合起来,实现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理性回归,改变利益博弈中的不利地位”(周玉忠等,2007: 24)。经过“维修基金第一案”而名声大噪的A先生此时已经在X市业主中建立了一定的声望,并通过媒体得以广泛传播。当获知A先生准备发起成立X市业委会协会的时候,B女士、C女士和D先生立即加入其中,并逐渐形成了以A先生为核心的精英集团。

三、高潮:同舟共济扬帆起

  上面提到的行动精英开始组织起来向政府递交成立业委会协会的申请。在一个同情他们的官员的建议下,行动精英将“业委会协会”改为“X市业委会联谊会”,⑨建立了X市业委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联会筹委会”)。但在此时,行动精英间出现了第一次矛盾。

  (组织)还没成立呢大家就在争名誉,拿面子,内部就有不和。这时候就有高人教我,使用江湖上的一套,要给这些人让利,要低头,你就是老大。我在对待他们的礼节上都是做得很好的,所以他们尽管内部斗得不行,但各个()还是很敬重我。(A先生;20101219)

  在“高人”指点下,A先生解决了这一矛盾并赢得了其他行动精英的“敬重”。“让利”、“低头”等行为表明了A先生对行动精英团结的期待,也表明了他在行动精英小圈子内构建情感联结的努力。当A先生确立了其“老大”地位的时候,行动精英自然形成了以他为核心的非正式关系网络,也赋予了他一定的集体决策权威。

  解决了内部矛盾,业联会筹委会迫在眉睫的事情就是筹措资金。当初的设想是,业委会协会成立以后可以通过收取会费维持组织的日常运作,还可以通过网站、杂志等途径获取收益。但业联会筹委会既然不是一个正式组织,就无法通过收取会费来维持日常运作。于是,行动精英以业联会筹委会为依托,构建了业主互助基金,这让行动精英变成了一个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有了启动资金,业联会筹委会开始积极地为X市业委会联谊会的成立做前期准备,扩大影响力,比如创办《业主》杂志和“业主”网站、每周六召开专题研讨会、整合和巩固已有关系网络和社会资源等等。如A先生曾当过记者,他通过联系记者圈子的朋友并与主要的媒体建立常规化信息传递机制,加强业联会筹委会的见报率。D先生是律师,他通过其职业圈子固定了一批擅长物业管理官司的律师为业主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此外,他们还积极展开与X市人大、政协代表、专家研究者的互动,协助他们完成宣传、调研等任务。

  为了更快促成X市业委会联谊会的成立,行动精英们同时发起了针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联合追讨行动。经摸底调研,他们发现X市专项维修资金暗藏“黑幕”:截至20066月,本应积累超过100亿元的维修资金账目上却显示仅有31.8亿元,粗略估算也有几十亿的资金缺口;而此时,X市最早一批小区均遇到了房屋维修问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题开始浮出水面。他们认为,在此时发动专项维修资金的联合追讨行动将有助于建立业联会筹委会的良好形象,并且能够极大地动员各业委会加入X市业委会联谊会。

  业联会筹委会对联合追讨行动进行了周密计划。在其指导下,X12家业委会联合发起倡议书,要求明确199810月至20039月期间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主体,并强制追回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挪用的部分。倡议书发布短短几天之内,业联会筹委会就顺利征集到了X60多个小区业主代表的签名。在媒体推波助澜之下,一时间X市专项维修基金问题成为全城热点。在此压力下,政府分别于20061011日、1025日和12月做出了若干次回应,并最终公布了欠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名单。迫于政府压力,开发商不得不补缴了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说,X市业主至此已取得了专项维修资金联合追讨行动的基本胜利。

  这场胜利不仅巩固了行动精英间的关系,强化了一般业主与行动精英间的社会信任,还在参与联合维权的小区中塑造了依法行动、团结一致的维权模式和行为规范。业联会筹委会借此名声大振,X市业主开始积极聚集在业联会筹委会周围。

  一方面,从怨恨聚集来看,专项维修资金联合追讨事件结束以后,业联会筹委会平均每天要处理上千个来自全市的业主咨询和诉求电话。另一方面,从资源积聚而言,当时业联会筹委会在某写字楼了租了一个大约500平方米的办公室,每月租金为1万元,基本依靠业主自发捐助的资金来支付。每当业联会筹委会开始募集资金的时候,X市业主们有钱的出钱,有物的出物,业主内部资源基本被充分有效地调动起来了。

  由于业联会筹委会成功打造了公信力,它对X市各小区业委会形成了强大的动员能力。2005年业联会筹委会成立之初,其成员仅有7个业委会。从20061012个业委会发布联合追讨专项维修资金的倡议书开始,不断有新的业委会加入联合追讨行动和业联会筹委会组织。至200610月底,近50个业委会加入了联合向开发商追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动;至该行动胜利结束之日,业联会筹委周围已经聚集了约130家业委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成为了X市业委会心目中的“娘家”。

四、转折:别有幽愁暗恨生

  正当大部分业主以为X市业委会联谊会指日可待的时候,行动精英集团结构悄悄发生了改变,行动精英间关系也因此产生了微妙变化。在行动初期,A先生是整个集团的核心人物,行动精英们纷纷尊他为“老大”;随着业联会筹委会工作的深入,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的B女士和C女士的地位开始慢慢提高,实际上成为了另两个核心。但是,她们和A先生的工作风格有较大差异,在业联会筹委会的具体行动策略上也与A先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分歧。A先生名声在外,不仅经常去街道、社区、单位讲课,还应邀到各个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制作节目。他登上过X市知名的岭南大讲坛,还去欧洲参加中欧论坛。A先生说:“我要向芙蓉姐姐学习,大胆抛头露面,让更多的人知道我们在做的事情”(A先生,20101219)B女士和C女士则更为低调。这两位女性拥有体制内工作的丰富经验,熟悉政府的运作逻辑。她们尽量避免与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发生冲突,致力于完成业联会筹委会的各项具体事务。她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我们是来给政府帮忙的,而不是添乱”(B女士,201131)

  在实际工作中,两种迥异的工作风格导致了行动精英在策略上的实质冲突。当专项维修资金联合追讨行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时候,行动精英内部对下一步的方向产生了矛盾。A先生和D先生一致认为应该趁热打铁,发起业主立法倡议活动;B女士和C女士则认为业联会筹委会应该恪守本分,尽量避免给政府部门更大压力,以免招致不必要的麻烦。精英们谁也说服不了谁,只好分头行动。一方面,A先生和D先生借助业联会筹委会在联合追讨行动中聚集起来的人气,积极展开了一系列立法倡议活动。另一方面,B女士和C女士则认为业联会筹委会目前并无正式的合法身份却闹出如此多动静,会令人不安。她们把业联会筹委会内部职务如“主席”、“秘书长”等统统改为“志愿者”;在开展活动时,也较少使用业联会筹委会公章,转而一律以各小区业委会联名方式发起,尽量避免使业联会筹委会成为政府眼中非拔除不可的钉子。

  虽然B女士和C女士如此谨慎,但是2008年奥运年的到来还是让业联会筹委会走到了其组织生命的终点。因领导物业专项资金联合追讨行动、积极倡导业主立法等活动,业联会筹委会被政府以“维稳”的名义取缔。此时,原来同情和支持他们的官员其态度也很明朗,表示不能再支持其行动。2008年上半年,业联会筹委会停止了运行。政府对业联会筹委会的负面评价对业主共同行动也造成了重创。⑩

  此后,行动精英们开始积极尝试业联会筹委会的替代形式。20085月,正大公司正式注册成功,B女士为董事长,并复制了原业联会筹委会的活动模式。不久,另一个大城市的Z市和谐社区发展中心(11)开始在X市开展业主培训、研讨活动。他们建议成立X市业委会联席会议(12)以规避身份合法性问题。行动精英们采纳了此建议。考虑到A先生风头太劲,他们仅选举B女士、C女士和另一位业主成为第一次会议的召集人。2009年初,联席会议拟召开第一次会议。但就在会议前一晚,B女士接到了X市综治办的电话,说他们非法组织会议。于是,他们只好临时将会议地点转移到X市郊区某度假村举行。此事过后,B女士和C女士等人经多方打听,竟得知是A先生举报了他们。(13)这件事造成了B女士和A先生的决裂,X市各行动精英再无兴致继续召开联席会议。

  差不多同时,另一件事情也发生了。由于正大公司的内部成员在发展理念上(比如以营利为主还是以公益为主)不一致,B女士以公司董事长身份强制换掉了几届总经理。虽然B女士认为自己坚持公益很有道理,但是此举还是使得其他股东们丧失了对B女士的信任,他们不再对未来合作抱有期望。20095月,正大公司股东问宣告决裂,正瑞公司也不再开展具体业务。

  由于这几次不愉快也并不成功的合作,行动精英间的关系和信任受到了较强烈的冲击。A先生、B女士、C女士都失去了彼此合作的兴趣。不仅如此,为了争夺业主和社会资源,他们开始相互散布关于彼此的各种“说法”。(14)这些说法主要集中在“反国家”、“谋私利”、“无能”等方面。比如,有人说A先生已被安全部门逮捕,有的则称他早已入狱,还有的宣称他是境外势力派来的潜伏者。类似的说法不仅集中在行动精英身上,还蔓延到了其拥护者。一名拥护A先生的行动精英自称其为退休的公安干部,但有人立即跳出来说,其所谓退休公安干部的身份是假的,他实际上是有过不良记录的普通职工而已。如此种种,行动精英间的相互攻击层出不穷。又如,关于业联会筹委会办公期间的经费,对这一敏感问题A先生、B女生和C女士的说法也都不相同(1)

  行动精英的内部斗争使大部分业主无所适从。渐渐地,他们对开发商利益集团的相对剥夺感转换为对行动精英内部斗争的不满和怨恨。与此同时,原本来自媒体、官员、大学研究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资源也分散地进入不同的行动精英手中。

五、尾声:人生若只如初见

  经历了各执一词、相互揭发等“闹剧”之后,行动精英们有很长一段时间不再往来,他们回归到了各自的起点,并分别扯起了三面大旗。A先生自诩为“协会派”,他念念不忘业联会筹委会的组织形式,并最终成立了“级别更高”的Y省业委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代替了以前的X市筹委会)以继承业主共同行动之路。B女士则转而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并成功地与另一名新出现的行动精英E先生开始合作,建立了“Y省和谐社区中心”这一取得民政登记的社会团体。由于该机构与政府的内在关联,B女士也被业主称为“政府派”核心人物。C女士则创办了一家物业咨询有限公司来指导小区业委会成立,并与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了常态化联系,成为“物业派”代表人物。虽然行动精英们偶尔还会因为Z市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在X市开展的各类免费业主培训机会而大打出手,但三派路线总体上维持着独自发展、互不干涉的状态。于是,那些曾经共同并肩作战、亲密合作的伙伴们,现在却成为了“熟悉的陌生人”。X市业主组织的再组织化共同行动似乎又回到了当初的原点。无论是A先生,还是B女士、C女士,都没有想过放弃和退出,但眼前的境地是:A先生的协会虽然有公信力但却无合法身份,其运作主要依赖于志愿者,缺乏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B女士所在的研究机构因为跟政府暧昧不明的关系,使大部分业委会敬而远之;C女士的商业组织则因为其特定身份,许多时候无法代表业主们最根本的利益需要。无论是A先生的协会组织、B女士的研究机构还是C女士的商业组织,都已经无法再单独形成对X市全体业委会的号召力。行动精英们各自伤透了心,至今也还没有表示出再度合作的意愿。

  六、讨论:业主何苦为难业主

  下面我们回到本文最初提出的问题,具体分析行动精英间关系如何影响业主共同行动,并解释中国式业主共同行动中的“精英悖论”。

  ()从陌生人到熟悉的陌生人:行动精英间关系的四种类型

  上述可见,在实际共同行动过程中,行动精英间的关系表现出极大复杂性。根据社会资本理论和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我们首先对“行动精英间关系”做类型学划分。格兰诺维特认为,“强关系”可以表述为个体之间较高的交往频率、可信赖程度、互惠和承认的义务(Granovetter, 1973)。在此定义中,格氏不仅界定了关系强度这一客观指标,也默认了行动精英间关系的积极属性这一主观指标。但“关系”在中国文化语境中的理解却显然更为复杂。翟学伟(2003)根据差序格局将中国人际关系划分为强信任关系、弱信任关系。我们认为,即使是在交往性、互动性的人际关系中,同样也存在强信任关系和弱信任关系之分。因为存在如下可能,即“研究社会资本可以说让民主运行起来,而研究关系或许会发现它让民主运行不起来”(翟学伟,2009)。因此,我们在使用“关系”一词时非常谨慎。我们拆分出“关系强度”和“关系性质”两个维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行动精英间关系的四种类型(见图1)

  强关系 竞争关系 弱关系 合作关系 (-,+)对立者 (+,+)伙伴 (-,-)熟悉的陌生人 (+,-)陌生人

1 行动精英间关系

  注:(1)纵轴代表行动精英间关系强度,横轴代表行动精英间关系性质。(2)“陌生人”关系还表示行动精英无关,以(00)表示。但此时意味着业主处于一盘散沙状态,不存在共同行动的可能。因而没有讨论意义,故略去。   

如图1所示,纵轴表示关系强度,具体指行动精英之间的交往频率和熟悉程度。“强关系”表示熟人关系,“弱关系”表示陌生人关系。行动精英间的关系强度是一个客观指标,体现行动者之间信息流动、相互卷入的程度。横轴表示关系性质,指行动者之间感情友好、相互信任、从而实现资源共享的程度。结合关系强度和关系性质两个维度,可以得到行动精英间关系的四种类型:陌生人、伙伴、对立者、熟悉的陌生人。“陌生人”表示行动者无关,或行动者之间较微弱的合作关系,故事第一场“相逢何必曾相识”中的行动精英间关系是一例。“伙伴”表示行动精英间较强的合作关系,对应第二场“同舟共济扬帆起”。“对立者”表示行动精英间较强的竞争关系,可由第三场“别有幽愁暗恨生”来说明。“熟悉的陌生人”表示行动精英间较弱的竞争关系,大致呼应故事第四场“人生若只如初见”。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行动精英间关系可以在不同类型之间实现有规律的转换。根据X市业主的故事,我们大致总结了如下两个命题:1a.“伙伴”命题:经过长时间持续互动,行动精英将从陌生人变成伙伴。在X市的故事中,行动精英通过媒体相互结识;经过了长达半年的利益激励、关系运作,他们由最初的陌生人成了合作伙伴。1b.“熟悉的陌生人”命题:经过长时间持续互动,行动精英也有可能从伙伴变成对立者,并进一步变成“熟悉的陌生人”。在X市业主的故事中,由于行动精英间的矛盾和冲突,加之后续一系列相互攻击和“背叛”,曾经的伙伴成为对立者。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对立者们又成为了“熟悉的陌生人”。

  行动精英间关系不仅包括行动精英间关系,也包括行动精英与一般行动者(如其他业主、媒体记者、官员等)的关系。X市业主的故事重点反映了前一层内涵,其实,后者对业主共同行动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在以往研究中,研究者较为关注行动精英与一般行动者之间的伙伴关系对业主共同行动的积极影响。如石发勇、蔡永顺(Shi & Cai, 2006)的研究显示,行动精英利用其与一般业主“老邻居”的关系,促进了业主共同行动的内部动员。此外,行动精英与官员、媒体记者的伙伴关系则有助于行动者有效收集、暴露开发商利益集团的信息和违法证据,从而增加了业主共同行动胜利的筹码。朱健刚(2011)的研究也认为,行动精英利用日常生活积累的“社区感觉”,通过“口口相传”的组织策略对其他业主进行了广泛动员。但正如我们在开篇所强调的那样,在业主共同行动的实际动员过程中,行动精英间关系并非总是友好的。从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来看,不仅行动精英间关系会发生变化,行动精英与一般行动者的关系也会随时空变化而变化。在X市的故事中,行动精英间相互斗争不仅产生了怨恨,使一般业主追随不同行动精英而分化,而且引发了广大业主对行动精英的不满和怨恨,最终造成X市业主共同行动弱参与的后果。

  综上,行动精英间关系是一个具有复杂面向的变量,它不仅包括了陌生人、伙伴、对立者、熟悉的陌生人这四种基本类型,而且随具体情境的变化在不同类型之间有规律地转换。至此,已有研究中行动精英间关系的模糊面貌已经逐渐清晰。

()价值、利益、情感:行动精英间关系的影响因素

  以上界定了行动精英间关系的四种类型,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影响行动精英间的关系?从X市的业主故事中,我们认为价值、利益、情感这三大要素在深刻地影响着行动精英间的关系,并且塑造了不同关系类型下的行动精英互动模式。在上述故事中,行动精英经如下互动形成“伙伴”。首先,他们共享业主权利和民主自由的价值观念,并就业主权利的获取方式——成立X市业委会联合组织——达成了共识。基于此,行动精英间展开了交流和合作。接下来,业主互助基金的成立促成他们构成一个利益攸关的共同体,并受此激励而为实现共同行动目标而奋斗。同时,为了保证行动精英间的团结,A先生通过“拉关系”的手法建立了行动精英间的情感联结,从而实现了行动精英间价值、利益和情感的有机融合,促进了行动精英间合作关系的形成。据此,我们得到2a.“合作关系”命题:行动精英基于价值、利益、情感的同质互动,有助于行动精英间合作关系的形成。

  那么,曾为合作伙伴的行动精英为何一步步变成“对立者”呢?我们同样从上述三个因素着手进行分析。第一,从价值观念而言,自业联会筹委会被取缔以来,行动精英间关于业主共同行动的价值立场便逐渐产生了分歧:A先生坚持站在最初的价值立场,认为只有成立业主自治组织才能够壮大业主维权力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社会价值;C女士则更强调业主共同行动的商业价值,她认为共同行动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物业的保值和升值,因此与物业公司合作才是业主权利得以实现的最佳途径;B女士则从政府的角度出发,闭口不谈业主共同行动,转而强调业主及业委会在和谐小区建设中的角色。行动精英在价值观念上的分歧,使他们最终不得不分道扬镳。第二,就利益来说,业联会筹委会并没有如预想的那样为各个行动精英提供足够多的收益激励,相反,这些行动精英需要不断地投入时间和金钱以维持其正常运作;在后来经营正大公司时,行动精英们又或多或少都“赔”了钱在里面。在业主共同行动的实践中,这种利益输送的失败使行动精英间关系发展的动力逐渐消退,也使得不同行动精英对利益的认知发生了变化。第三,从情感来看,随着精英集团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和行动精英间利益联结的弱化,以A先生为“老大”的运作方式开始失灵,行动精英间矛盾逐渐浮出水面。因各种琐碎事件,行动精英问的信任受到冲击,最后闹到关系背叛和情感伤害才收场,以致彼此沦为熟悉的陌生人。据此,我们得到2b.“竞争关系”命题:行动精英基于价值、利益、情感的异质互动将恶化行动精英间的合作关系,并促使其竞争关系的形成。

  行动精英间关系因价值、利益、情感这三要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过程,还可以用来解释行动精英与一般行动者(包括一般业主、官员、媒体记者等)之间的关系变化。以行动精英与一般业主间关系为例:当一般业主追随某个特定的行动精英时,行动精英问的价值冲突、情感冲突将从行动精英内部溢出,导致一般业主卷入其内部派系斗争,造成与其他行动精英的关系破裂。从情感上来说,当一般业主对行动精英内部斗争表示反感,其对行动精英的信任遭遇“滑铁卢”,理想与现实的碰撞将在其心中留下强烈幻灭感,其往往不再参与任何一位行动精英所动员的共同行动。而如果一般业主认为行动精英有垄断集体事务的倾向,则按照米歇尔斯(2003)的寡头定律,这更有可能引发一般业主的不满和怨恨,从而造成行动精英与一般业主之间的关系破裂(石发勇,2010)

  除此之外,行动精英与官员、媒体记者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断裂的��能。行动精英与官员的关系变化深受官员个人利益计算结果的影响。一方面,官员从自身职业发展考虑,一般倾向于支持行动精英采取温和的、依法抗争的手段。当官员认为行动精英所采用的策略在其可控的范围内,他会提供适当帮助;当上级权威对之予以正式弹压时,这些官员也将立刻公开表示不支持或者沉默。另一方面,媒体对业主行动报道的选择性倾向意味着行动精英必须在自身与媒体记者之间建立一条利益输送纽带以维持其关系。已有众多研究者阐明了行动者“闹大(troublemaking)”的策略对促进媒体曝光率的影响(Chen, 2009;韩志明,2012;俞志元2012)。何艳玲(2005)则具体分析了这种行为选择背后的“利益”内涵,她认为,业主与媒体记者往往会建立基于互惠基础的伙伴关系:业主向记者“报料”,记者也可以据此写出一些独家的深度报道。在X市业主的故事中,A先生可谓深谙此道,他用“X市维修基金第一案”吸引媒体记者,成功地推动了专项维修资金联合追讨的行动,也成就了一大批职业记者的名声。可见,只有当业主行动的某些特点足以迎合媒体记者“需要”,媒体记者才会深度介入其中;甚至以抗争专家的身份出现,就地取材编排抗争剧目,从而对抗争事件的持续发酵起到资源动员的作用(吕德文,2012)。如果这种利益输送纽带消失,不难预见,媒体记者将失去连续报道的动机。简言之,由于官员和媒体记者天然地外在于业主共同行动的场域,行动精英凭借与他们的私人关系可以将之带入业主共同行动场景,但维持他们注意力的持续投入、增进彼此间关系却需要更多努力。如果无法建立起行动精英与一般行动者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那么他们在业主共同行动过程中的合作关系将十分脆弱而短暂。

  ()“精英在场”还是“精英悖论”:作为中间变量的行动精英间关系

  通过介绍行动精英间关系的四种类型及其影响因素,我们基本厘清了已有研究中“行动精英”的模糊面貌。那么,行动精英间关系对业主共同行动的影响究竟是什么呢?

  现有研究认为,业主共同行动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动员过程,而影响这一动员过程的变量有很多。但是,这些变量或者概念本身界定不清晰,或相互交叉和重叠。我们试图先将这些因素汇总一下,建立一个整体框架(2是根据上述故事所归纳的线索)。在此基础上,用这一框架来分析X市业主共同行动的过程。我们将这些变量归纳为三种:一是内部变量“资源”,具体包括:怨恨,能力、经费;二是中间变量“动员”,尤其是“行动精英间关系”,具体包括:陌生人、伙伴、对立者、熟悉的陌生人;三是外部变量“制度”,通常指一种机会结构。

  注:(1)实线表示直接作用,虚线表示间接作用。(2)X表示自变量,Y表示因变量,T表示中间变量。X通过TY发生影响。

  图2 行动精英间关系如何影响业主共同行动(不考虑结构性约束)

  首先看内部结构变量。“怨恨”在刘能(2004)那里被用来描述业主在遭遇侵权后的心理状态,它与社会心理学对社会运动的经典解释一脉相承。陈映芳(2006)将刘能的“怨恨”概念进一步上升为“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可被理解为“怨恨(或剥夺感、压迫感)、概化信念及相关的话语,也包括对受侵害的权益以及表达权利的自觉”。“能力”指的是行动者解决问题的知识、技术和策略。“经费”在业主共同行动中通常是缺乏的,“一无所有无经费”是业主共同行动最真实的写照。在X市的故事中,业主的怨恨意识、问题解决能力、财务经费等皆可计入业主共同行动潜在的可动员资源,但上述资源蕴含在分散的行动者个体之中,无法直接转换为业主共同行动的力量。当行动精英间关系处于一盘散沙状态或组织化程度很低时(即行动精英间关系为“陌生人”),不存在共同行动的可能。只有当A先生、B女士、C女士、D先生等行动精英经过交往产生了关系,上述资源才被动员出来,X市业主共同行动故事也拉开了帷幕。

  其次,就业主共同行动中间变量“动员”而言,我们在故事中呈现了不同时期X市行动精英及其所在组织对X市全体业委会不同强度的号召力,以及该时期不同的共同怨恨意识、问题解决能力、财务经费情况。为什么会呈现这种差异?我们认为,这是由于行动精英间关系的不同类型对怨恨、能力、经费等资源再生产过程所造成的影响。一方面,当行动精英建立起伙伴关系时,他们之间实现了充分的资源共享和能力互补,随着各种资源朝精英集团不断积聚,行动精英对X市业主共同行动资源再生产的结果为:112。在故事中,A先生、B女士、C女士和D先生共同为业联会筹委会工作时,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互补和强化,业联会筹委会也成为X市大部分业主的怨恨交流平台,业主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X市业主共同行动的支持性资源也统一投入业联会筹委会。在此情形下,形塑共同意识、吸附社会资源、控制行动边界的业联会筹委会越来越成为X市业主共同行动的关键动力,它也赢得了X市大部分业委会的认可,也拥有对这些业委会强大的动员能力。这种情形即已有研究观察到的“强关系,强动员”现象。我们据此得到命题3a.“精英在场”命题:行动精英间合作关系越强,共同行动资源越得以聚集,同时越能提高共同行动动员水平。另一方面,当行动精英间关系由伙伴转向对立者时,不仅行动精英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分散的,一般业主的共同怨恨意识也无法得到有效提升,业主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共同行动的社会资源投入也将失去焦点。此时,行动精英对X市业主共同行动的资源再生产结果为:112。在更为严重的情形之下,这些资源将在行动精英间内部斗争的过程中消耗殆尽,从而难以促进共同行动目标的实现。在上述故事中,A先生、B女士、C女士之间的内讧使他们无法再合作领导业主共同行动,此时,一般业主的对外怨恨转移至对内部斗争的不满,业委会散落到了各自小区之中。在后来的发展中,来自政府、非营利组织、业主、物业公司的资源都无一例外是分散地进入不同行动精英手中的,维持着X市业主精英三足鼎立的局面。但是,已经没有任何一个行动精英及其所在组织能够再次使X市大部分业委会团结在自身周围;相反,X市业主纷纷对共同行动保持弱参与的态度,行动精英们也只能实现对X市部分业委会的弱动员。我们据此得到命题3b.“精英悖论”命题:行动精英间竞争关系越强,共同行动资源越呈现耗散式再生产,业主共同行动动员水平越低。

  可见,在业主共同行动过程中,行动精英间关系充当着中间变量而深深地影响着业主怨恨、能力、资源的再生产过程,从而导致业主共同行动的动员强弱与兴衰成败。“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而在此背后,“真正秘而不宣的、拿不上桌面的、却让中国人玩味一生的,恰恰是关系的建立和运作”(翟学伟,2009)。本文标题只用了其中一种关系类型“熟悉的陌生人”,这并非是对其他关系类型的忽略,而是想表明:事实上,无论是业主中国式共同行动,还是其他群体的中国式共同行动,最终似乎都会走向这种尴尬的“熟悉的陌生人”状态。他们不是陌生人,因为他们曾经如此亲密地并肩作战过;他们也不是好朋友,因为他们现在已经渐行渐远;而且由于他们曾经熟悉过,他们也更能找到彼此的软肋。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预测仅仅建立在行动精英间关系与资源再生产的基础之上,并没有把“制度”这一结构性约束条件纳入分析框架。事实上,不仅资源动员的过程在决定着业主共同行动能否发生、何以发生,外部环境同时是一个强大的限制结构,业主共同行动无时无刻不受其制约,甚至于资源动员的方式和路径,也先验性地为外部环境因素所嵌入。从这个意义上讲,“动员”变量只阐明了业主共同行动的一个面向,而它的另外一个面向,有关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则主要在“制度”变量中体现。更明确地说,不考虑“制度”这一结构性约束条件,行动精英间关系对业主共同行动结果的预测能力将大打折扣。行动精英与制度的互动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制度影响行动精英所能动员的社会资源的供给总量。正如陈映芳(2006)所言,后单位制时期国家通过权力系统的重构使得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资源依然牢牢把握在政府手中,一个社会运动得以兴起的制度资源(独立的司法、自由的媒体、利益集团或非政府组织、民意代表等)往往处于匮乏状态,而中产阶层则难以摆脱对国家权力的依附性,更不用说保持对集体行动的持续性供给。在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下,行动精英对业主共同行动的动员能力呈现普遍弱化的特点。另一方面,制度也深刻影响着业主共同行动的政治机会空间。在权威体制的维稳压力下,当地方政府认为业主共同行动影响了社会稳定、妨碍了政策执行、或破坏政府形象时,官员们便倾向于通过镇压(suppression)快速解决这一问题(Cai, 2008)。此时,业主共同行动面临的政治机会十分有限。如果行动精英在这种情形下仍旧试图继续动员并采用更加激进和对抗性的策略(Li & O\'Brien, 2008),那么将面临较大风险,如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等。

  在X市业主共同行动中,“制度”变量如何发生作用?本文开篇已经设置了一个伏笔:“X市位于改革开放前沿地区……地方政府则以开放包容著称”。换言之,X市业主共同行动面临的是较宽容的制度环境和较开放的政治机会。比如,当政府取缔业联会筹委会之后,行动精英集团并没有瓦解,相反,以A先生、B���士、C女士、D先生为核心的精英集团还能够继续以其他方式维系着业主共同行动的发展,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官员的默许支持。这一点使本案例显著区别于我国其他城市业主共同行动的发展轨迹,并因此而凸显了业主共同行动的重要影响变量——行动精英间关系。这也是我们要坚持以行动精英间关系变化为线索的故事讲述方式。事实上,在其他影响因素大致可视为常量的情形下,我们希望获得某种“片面的深刻”(吴毅,2007),以此更清晰地展现X市行动精英间关系变化导致业主共同行动轨迹变迁的过程。

  当然,这种“片面的深刻”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忽略或脱离业主共同行动的整体框架。跳出本故事的经验场景,我们看到,怨恨、动员、制度在不同层面都影响着业主共同行动。怨恨是个体对侵权行为的一种心理感觉,它既是业主参与共同行动的最初动因,也为共同行动的推进提供持续动力;动员是克服集体行动困境促成业主组织起来的手段与方法,它构建了从个体怨恨、资源到集体行动的桥梁,其中行动精英间关系的复杂多变导致了动员能力的强弱变化;制度是结构化的限制条件,制度设计所呈现出的制度框架能否容忍或者默许业主共同行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业主共同行动产生的可能性。这三者都在对业主共同行动发生作用,都是解释业主共同行动发生的关键变量。但是,到底哪个变量在业主共同行动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我们则难以下定论,或者说需要在具体案例中具体分析。特别是制度变量,作为文本的制度表述与作为实践的制度执行常常是不一致的,两者会产生分化。而同样表述的文本制度,在执行当中会因为发生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因此很难在总体上判断制度到底对业主共同行动意味着什么,或者是制度的影响是否大于或者小于怨恨和动员变量的影响。由此,在方法论上,本文对后续研究的可能启示是:无论是怨恨、动员还是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需要在具体场景中去细致地讨论它们的能动性。

  *感谢李宇聪、林力、张俊龙等同学在访谈与资料整理过程中的帮助。感谢对此项研究给予最大支持的业主们,他们都是最可敬的朋友。本文初稿曾在中国社会学年会(2013)政治社会学分论坛讨论和交流,感谢众多与会学者的评论和建议。感谢《社会学研究》评审专家细致而富有启发的建议。

注释:

  ①根据集体行动的诉求,X市这一场业主共同行动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反应型集体行动(reactive collective action),进入了主动型集体行动(provocative collective action)(Tilly, 1986)。现有很多文献都使用业主维权这一概念,但我们认为,中国目前的业主共同行动已经超过了业主维权的范畴。所谓业主共同行动,更准确地说其实是业主的“组织化”过程,即业主通过一定形式组织起来(这一组织形式往往是业委会)以壮大其行动力量;更进一步来说,业主可能会主动谋求业主组织的“再组织化”,以形成更广泛的联合体,最大限度地壮大其行动力量。业主组织的再组织化过程可以称为主动型业主共同行动。近年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均出现业主的再组织化过程,但该现象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②“反动员”来源于何艳玲(2009)提出的“动员能力与反动员能力共识态生产”框架。她认为,旨在消解业主动员能力的一方所体现的动员能力可称为“反动员能力”。

  ③石发勇(2010)从派系斗争的视角出发,试图说明行动精英排斥大众参与的寡头行为以及行动精英间无休止的派系斗争是导致自治组织和业主共同行动失败的主要原因。这使我们深受启发,不过,该文主要在描述“精英悖论”而不是该现象的影响因素。

  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现实中,其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存在诸多问题,不少业主直到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才发现自己小区的专项账户为空。

  ⑤这是因为在中国都市地区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业主对房屋的占有显示了他们令人羡慕的经济实力。这种私人消费水平形塑了该群体较高的文化体验和个人身份(Saundenrs, 1986: 319),并使他们往往以城市中产阶级自居。但是,当他们在日常生活层面遭遇资本侵权时(孟伟,2005),却发现以其个体身份无法捍卫自己的权利,也不得不接受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反客为主”的做法。业主常常自嘲“拔了毛的凤凰不如鸡”,此言生动地体现了他们的无奈和愤怒。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托克维尔效应(de Tocqueville Effect)愈加显著,业主对于这种日常生活的“苦难”也日趋敏感。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对苦难的感受转换为业主共同行动的最初动力。

  ⑥有研究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建构创造了具有相似经历、共同利益和阶级认同的大多数人(large numbers),加大了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Zhou, 1993)。同为维权骨干,他们之间有着有相似的维权经历、相近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同的组织需求。

  ⑦“临水临电”是市政工程术语,它表示当前使用的水和电都是临时的,并非由供水公司和供电部门直接批准从主网上接驳。业主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尽快改变临水临电的现状,但交房后其承诺却迟迟未能兑现。

  ⑧在传统文化中,娘家实力强,则女方通常能在男方家中拥有较高地位;反之则不然。业委会的娘家在这里指其靠山。这种观点代表A先生对业主维权失败原因的判断,他的观点得到了B女士、C女士、D先生的认可。

  ⑨政府对待联谊会的态度比对待行业协会的态度更为宽松。因为联谊会仅在民政局备案,政府就可默许其行动。对于X市行动精英来说,成立联谊会是权宜之计。

  ⑩政府的负面评价对于业主共同行动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在访谈中,A先生也告诉我们,政府的负面评价使一部分业主退出了行动:“他们就听到了风声,说你这是在搞反革命呀,这不行的呀……有一天我被带进去出来后,他三更半夜找到我,说要撤掉我们的合同,把那些名片上有他名字的都要去掉。他质问我为什么已经被有关部门盯上了不跟他说,说他只是帮业主,不是搞政治,合作的事情就免谈了”(A先生,20101219)

  (11)这是2005年在z市民政局注册的一个非营利社团机构,目前已发展成为由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研究者、社区实践者组成的志愿团队。该组织主要从事政策咨询、调查研究、纠纷调解、培训研讨等服务活动,并以促进政府与民间的沟通、实现社区善治为宗旨。

  (12)所谓联席会议,就是开会时存在,不开会时不存在,因此不存在身份合法性问题,也不会面临被取缔的风险。

  (13)通常认为,如果人们是理性的,那么当他们处在一个博弈链很长的阿克塞罗德游戏中,就会实现小规模的合作行为(Axelord, 1984),囚徒困境和道德风险就不会发生。在这里,A先生的行为显然是非理性的,或者说是“意气用事”。因为这种做法意味着对行动者伙伴关系的背叛,他不仅会失去面子,而且会受到别人的谴责,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失去关系网及其中所包含的社会资源(Bian, 1997)。虽然自始至终是否A先生举报从未被正面证实,但事后证明A先生的确为此付出了代价。

  (14)行动者强关系的存在使曾经相互交流和共享的资源被滥用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境下,存在强烈的污名化的激励。这个过程意味着,处于强势的实施污名者通过贴标签(labelling)将被污名者的某些负面特征加以扩大,直至形成固定的刻板印象(Link & Phelan, 2001: 363)。通过这种方式,被污名者陷入社会隔离状态,丧失其原有地位并落入被歧视的境地。在业主共同行动运动中,污名化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将对手描绘成国家的对立面,对立者则可以借机吸纳那些心存恐惧但仍有维权冲动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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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艳玲,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务学院;钟佩,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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