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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与小区建设
——台湾和香港的比较研究
陈福平
文章来源:《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社会学》2014年第11期转载。
【摘要】本文通过对台湾和香港地区的非营利组织在小区建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进行比较,表明了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公私伙伴关系对推动小区建设的可持续性起到了关键作用。与此同时,台湾的“小区总体营造”中重视内源性资源开发和小区动员经验、香港的小区管理体制中重视规则和市场化的项目整合特点,也可为如何在中国大陆城乡地区开展的小区建设实践提供许多可贵经验。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小区建设;公私伙伴关系
【作者简介】陈福平,厦门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博士,福建 厦门 361005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媒体环境下小区建设的新路径研究》(项目号14CSH005)的阶段性成果。
非营利组织(NPO)又称第三部门,其与政府(公共)部门、企业(私人)部门,形成了影响社会的三种主要力量。由于非营利组织具有非政府形态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质,因此非营利组织更能协助沟通政府各部门与私人企业的活动,从而追求公共的利益。根据政府失灵论的观点,该部门相对于政府部门,其本身兼具市场的弹性和效率,可以避免科层组织僵化的内在缺失。①而相对于市场部门,市场失灵论者分析认为,非营利组织又具有政府部门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等多重优点,同时避免了追求最大利润的不足。②因此,NPO的发展往往被视为社会力的具体体现,也代表社会的多元与开放。这些标志着服务、公益和志愿的组织,已渐渐地融入我们日常生活,对于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影响深远。由于该类组织可以积极促进公共目标,鼓励利他主义和参与精神,因此其不仅成为组织类型的新形态,同时也为社群运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小区则是具有亲密关系和高度认同感的地域共同体。在小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往往是小区建设的最重要力量之一,小区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被视为小区建设成败的主要标志。因此,本文比较了香港和台湾两个华人地区的小区发展历程,考察了非营利组织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力图展现不同的文化背景、政经环境以及制度政策等结构性要素的影响下,华人地区的地域共同体中社会组织力量是如何构建了国家、市场和社会间的互动关系。这对目前中国大陆地区正在逐步开展的小区建设实践也有诸多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台湾的小区实践:“小区总体营造”与非营利组织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台湾的非营利组织大多带有官办色彩,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数量有限。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台湾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化转型以及城乡草根运动的兴起,非营利组织大量出现。经过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发展实践,其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也逐步走向专业化、精致化。20世纪90年代,属于非营利组织工作者的培训营、读书会、研讨会、工作坊等进阶课程不断推出,进一步提高了组织的能力和质量。近年来,台湾的非营利组织倡议进行小区扎根的工作,加上政府推动小区总体营造计划,促使很多组织的活动服务方式走向小区化。③
台湾“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于1994年提出“小区总体营造”的目标,试图在长期社会发展经验的研究及实务基础上,将困扰民众生活环境质量的影响因素,如环境保育、生态保护、地方文化认同、文史资源整理、民俗艺术传承、地方产业再造、小区建筑、古迹与聚落、环境景观等为主题,结合以小区概念为主的生活单元中之居民所形成的“共识”为基础,发展并组织由下而上具体且实质的小区再造或重建,达到建成更具人本概念的小区社会的长远目标。陈其南指出,总体而言台湾小区总体营造运动兴起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原有的地缘、血缘关系的小区关系消解,小区缺乏凝聚力;(2)城市化速度过快带来了居住质量、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等令人无法忍受的问题;(3)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的兴起带动了居民对小区问题的关注。④
在台湾小区总体营造的过程中,政府主要扮演法令协调及部分经费支持的角色,相对给予小区更大的自主权。小区发展的经费来源渠道也较广泛。一是“政府”各有关单位的预算内拨款;二是由各县市社会福利基金预算拨出;三是由区内人士捐献;四是由地方团体、机构捐助;五是国际性志愿机构援助。事实上,目前台湾“政府”在小区发展经费来源和结构中居主体地位。小区争取“政府”经费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利用小区评鉴以及承办“政府”观摩会的方式取得资金;二是通过撰写小区发展工作计划争取“政府”资金的支持;三是通过向“政府”出售小区公共服务项目获得资金。
非政府组织在小区营造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例如在小区规划层面上,参与小区营造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专业者都市改革组织(OURs)、小区营造学会、各类发展基金会和小区规划师团队、新故乡文教基金会等,包含了专业和非专业的各类营造团体。在这些专业社会组织中,小区规划师起到了核心作用。小区规划师团队的组成多为建筑师事务所、设计或景观工程顾问公司、建筑或规划相关学术团体、个人工作室或非营利专业团体,他们均需具备“在地化”特质,对其服务地区环境具有相当深入的了解或地域情感。过去也大多曾参与地区环境改造工作,有小区参与经验。由于小区规划师熟知地区环境情境,能够为小区提供专业咨询或地区环境诊断评估等服务性工作,被视为在小区营建全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职业经理人角色。⑤台湾的小区规划师起初由管理部门提供工作经费,后来逐步转变为荣誉职。而这一转变的目的是希望小区规划师这一理念落实到小区与各专业领域之间,以凸显其社会服务性、公益性及其对小区生活环境关怀的精神。
在台湾的小区总体营造中,小区产业活化是支撑传统小区复兴和再造的经济基础。其中各类产业和专业协会的作用功不可没。台湾的各类专业或产业文化协会通常由在地人士组成,这些人中许多是某一传统技艺或民间工艺的继承者。在地工艺者基于对家乡的情感,以振兴家乡产业为目标,通过配合政府的相关计划来推动小区营造,从而将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小区经济发展的目标融合。例如台湾台中县大雅乡又被称为“台湾小麦故乡”,台中县彩陶文化协会配合政府的“一乡一特色”之发展方针以小麦产业作为基础,大力推动以“小麦文化”为地方特色的小区营造,藉此聚集地方特色产业、自然物产、外围环境、产业文化、艺术特质等小区要素为产品内涵,并以整合、营销、育才等多种策略模式,提升地方经济的附加价值,使“小麦文化”成为小区营造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点。
非营利组织在台湾小区营造中的作用,也可以在小区大学构建过程中得到体现。台湾创办小区大学采取公建民营的方式进行。由当地政府设立,提供场所,并辅助部分经费,而小区大学的实际经营则委托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或大学院校办理。各县、市政府每年辅助经费约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委托期间一次为三年,若办理绩效良好,则可提出申请办理续约。截至2008年1月,台湾地区共有73所小区大学,其中只有5所是由当地县政府自行办理,而委托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办理的小区大学分别有25所和23所,采取公办民营方式办理的小区大学约占当时小区大学总数的2/3。⑥在知识性学习之外,小区大学会进一步鼓励居民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兴趣社团,将学校中所习得的知识和技能,发挥到小区活动和小区事务中。参与学习的小区居民可以自主成立各类兴趣组织和服务性团体,并由学校或老师来指导社团成员,通过举办活动,让学员发挥志愿者精神,服务小区。这些社团包括了义工服务��、国乐团和养生社等。由于民间力量的蓬勃发展,1999年发生的“九二一”大地震意外开启许多地方小区营造的新契机。例如台南桃米小区的营造已为公众所欣羡。透过一个专业性的非营利组织(新故乡文教基金会)积极协助辅导,桃米小区居民在地震后展开了各项参与式规划和行动,基于原有丰富自然生态资源,及台湾暨南大学师生的加入,桃米小区逐步以“生态村”的小区总体营造理念,成功转型为“九二一”震灾小区重建的著名案例。根据江大树、张力亚的研究,桃米小区的成功实际也建立在小区本身具有丰富的社会组织关系基础之上。例如1997年间建立的桃米小区发展协会,陆续促成小区守望相助队、长寿俱乐部、妈妈教室、金狮阵、国乐团等多个次级组织成立与运作。这些小区组织有联谊、互助关系。⑦可以看出台湾小区建设的魅力正在于通过对小区社会组织的不断培育,使得地方小区不断焕发出新的活力。
二、香港的非营利组织与小区:市场化实践
20世纪80年代,港英政府就开始把部分公共服务以合约形式转移到非政府机构。经费方面以政府提供为主,民间筹措为辅;服务方面民间提供为主,政府提供为辅。政府服务体系和非政府社会服务体系通力合作,两者共同构成香港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大网络。按照政府的分类,香港的非营利组织分为14类:教育与科研组织、专业、产业及商业组织、地区及小区组织、公民及人权组织、法律及法律援助组织、政治组织、福利组织、环保组织、体育组织、艺术及文化组织、宗教组织、慈善组织、跨国组织。据统计,香港人每年从NGO(非政府组织)获得的服务是市场和政府所能提供的4.3倍;NGO雇用近25万全日制职员,相当于7.9%的香港工作人口;NGO每年产生约1.8%GDP。⑧
上个世纪50年代,港英政府为了制衡政治组织的影响、加强社会整合而大力推动基层组织——街坊福利会的发展,其主要职责是如举办义学、诊疗所、赈灾、协助政府维持治安和公共卫生等。1976年港英政府提出“小区建设”,希望建立一个互相关怀社会,以小区为基础的咨询架构,这一架构后来演变成地区层次的区议会。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提供意见,没有政治和管理责任。它们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组织以小区为基础的活动,并能够监督影响小区的公共政府及服务。2001年,特区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特别指出有关跨界别合作的事宜,表示政府会“鼓励市民发挥积极性,汇集个人、非营利机构、商界等的智慧和力量,建立一套最有效的工作模式,用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并宣布成立3亿元的小区投资共享基金作为种子基金,支持小区团体、商界等机构之间的合作。该基金到2011年已资助224个小区计划,参与人数约56万。目前香港小区管理体制采取行政政府管理、非政府组织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在小区建设中,政府扮演指导和监管者的角色,为小区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资源的支持;各类非政府组织扮演了服务提供商的角色。正是由于两方的积极介入和良性互动,香港的小区建设获得了比较顺利的发展。
香港近半数的非营利组织参与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来自政府的津贴和资助在这些社会福利组织的年度开支当中所占比例高的超过九成,低的也不少于六成。港府通过三项基本制度来执行社会服务的购买。第一是整笔拨款制度。政府每年以非营利组织员工的中位数给服务机构拨款,机构则自负盈亏。第二,服务表现监察制度。每一项受资助的服务都需要政府与服务机构签订津贴和服务协议,列明双方的责任和服务所需的质量、数量、结果指标。服务质量标准共有16项,包括服务数据发放、检讨和修订政策程序等。机构需每年提交自我评估报告,政府每三年对每一项服务做一次外审。机构如需继续获取政府资助,便要达到这些指标要求,否则资助会被取消。第三,竞投服务。所有新的服务都需要以公开投标的方式决定服务提供商。投标价格可采用定价或浮动价,而标准可以不同价格和质量比例而决定。如想获取新的服务,机构就需要提出好的建议书,保证提供有质量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服务。在这种制度之下,不仅非政府组织之间要互相竞争,部分服务还要面对商业组织的威胁。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成了非营利组织投身于小区的“点”,而小区的行政架构则构成了非营利组织的“面”。香港不设基层政府,通过民政系统包括民政事务局、民政事务总署以及区议会等组织来整合小区力量完善小区服务,维持小区发展。其中,民政事务局是政府领导小区工作的主要机构,它的基本工作是小区自治、居民组织协调和小区文化康乐活动。另外其也负责小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管理居民互助群体,协调小区建设相关组织和机构,资助小区文化娱乐活动。小区服务和小区照顾则由社会福利署主管,采取上述的津贴方法,以项目形式资助非营利组织在小区开展公共服务和小区照顾,非营利组织则聘请受过专业训练的社工人员,并组织义工来推进各项公共服务和活动。公共服务列入小区建设内容或范畴的有七个方面,包括社会保障服务、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青少年服务、康复服务、老人服务、小区发展服务、违法者辅导服务(即小区矫正)等。每项服务内部分工很细,专业性很强,照顾到了不同层面的需求。香港小区服务设施齐全,政府在人口2万以上的小区设立小区会堂,在人口超过10万的地区设立小区中心。目前,香港共有44所小区会堂和38所小区中心,由民政事务总署负责管理,小区的许多服务项目都在小区中心或会堂进行。政府引入社团经营来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譬如香港仁爱堂小区服务在香港屯门、元朗等地区设有60个服务单位,每个服务单位根据当地人口多少设置面积,多余场地以经营与康乐及文体活动相关的项目为前提,出租给运作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机构。公建民营的方式既给予了非营利组织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又给小区的多样化需求提供了社会空间。
投放于小区建设的公共资源根据小区人口数量、小区需求、公共服务项目的规模和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由民政事务总署和社会福利署统一管理的非政府组织来运作。当小区居民流动、小区规模和公共服务需求发生变化时,这些公共资源也能够随之重新配置。因此,香港的小区虽然在人口规模、区内经济产业、居民收入水平和房屋类型方面有许多差异,但小区建设或地区公共服务的水平差异却很小。
三、港台非营利组织与小区建设关系的比较
萨拉蒙(Salamon)的“NPO失灵”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存在着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合作的组织形态。⑨根据萨拉蒙的“NPO失灵论”研究,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会物品时,也存在着相关不足。其中包括:慈善的社会供给往往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非营利组织服务的覆盖面其实有限;由于控制慈善资源的人的特定偏好,容易造成非营利组织的家长式作风:受经费限制,往往社会爱心人士提供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在专业性上亟需提升。因此,基德伦(Gidron)指出政府应用户许可证许可与合同的方式来支持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⑩而萨拉蒙也进一步倡导一种政府与非营利部门的合作伙伴或契约式关系。(11)事实上,在国际非营利组织的实践中,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伙伴模式被采用得最为广泛。
可以看出,无论是台湾还是香港的小区建设中,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都保持了一种契约式伙伴关系,并不是一种对抗或冲突关系。在1992年左右,由于相关法令的颁布和政府地方资源投入,台湾许多曾经积极投身于街头社会运动的团体,逐步转变了正式的非营利组织,朝着机构化、专业化的方向转化,力图谋求与体制内的合作。在此背景之下,社会服务和慈善类团体的力量得到了最大的增长。同样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规对政府和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以及监管等制度之下,香港的非营利组织也和香港特区政府保持了良性运行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一系列的资助一监察制度,政府把原来处于自治状态的社会组织逐步规范化、纳入政府监督范围并符合政府的期望。通过津贴与监管,香港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逐步形成紧密合作关系,以政府所订立的标准形成标准化运作。因此,尽管港台的政治体制虽有差异,但在合理的规则安排下,社会力量的增长都并未损害到社会治理秩序,反而在地方层面提高了居民的净福利。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注意港台地区非营利组织和小区建设上各有特点和所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社会结构上看,香港地区具有较高的城市化水平,社会呈现出高流动性、新移民社会和商业化等特征,因此小区建设中人口多元性和需求差异化使得非营利组织需要有更强专业性和群体针对性。由于地理和人口特点,香港特区政府不存在多级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范围和成员虽然可能是跨小区的,但在具体的服务项目则围绕着特定小区进行,因此,公共资源可以通过组织以及组织间网络在小区内外流动,形成一个广泛的城市小区建设政策和资源网络。而在台湾地区,小区总体营造则呈现出明显的乡土性和内源性。因此,不仅仅是政府和商业力量,地方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实际在小区营造中起到了核心作用。营造议题和服务内容的地方化对于小区共同体意识的培养、居民间互助网络的形成以及小区内部各类资源的开发都有巨大的促进意义。
第二,在组织方式上,港台地区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小区建设的特点也有所差异。在台湾地区,非营利组织虽然也以承接各类群体的服务项目为主,然而在小区总体营造的宏观政策下,形成了福利和服务小区化的特征。(12)例如台湾各职能部门都以小区总体营造为核心推出了相应的项目和计划,例如台湾“内政部”的“小区发展”、“环保署”的“生活环境总体改造计划”、“经济部”的“商店街开发推动计划”等。这些计划实施方式与“文建会”相似,均属以小区为主体的项目化运作。为辅助小区,各部门均设置了专业辅导机制,非政府组织在各类指导部门下起到了很大作用,小区营造也因为各有侧重功能呈现出多样化的色彩。从方式上来说,小区发展协会、文史工作室等小区组织均可成为小区营造计划的主体,既可独立实施,亦可与其他社会团体合作。这些社会组织包括专门从事小区辅导、培训的组织,也包括一些有志于小区营造的专业人士和学术机构以及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小区大学等,从而呈现出不同的地方特色。而在香港,非营利组织在小区建设中作用则更多以承接各类人群照顾和服务为主,对地方化议题的关注并不如台湾,但是在组织的专业化和服务的标准化程度上则可得到极大提升。
最后,在微观运作方面,台湾的非营利组织中规划型和经济型组织的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目前台湾各类特色产业和地方文化产品的包装、营销和创新,都离不开相关非营利组织的工作。这些非营利组织能与一般市场部门相互抗衡之最大关键在于与小区与地方特色之结合,为有密切结合才能发挥产品差异化之功效,并且能与营利市场之产品有所区隔。事实上,可以将这种结合视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专业化,由产品的专用性提升了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力。而在香港,非营利组织则从事着另一个层面的小区专业化。一方面,香港非营利组织在各类人群专项服务上,不断完善标准和评估标准,另一方面,组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也让非营利组织获得社会和市场的认可。例如,1972年,香港正式规定凡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必须接受社会工作专业训练;1984年社会福利署规定,社会服务机构招聘非社工专业学位毕业生担任助理社工主任,要根据情况安排他们参加2年制或3年制的在职培训等。大量社工人员运用专业化的工作手段和方法,直接面向社会成员,开展小区工作、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以及司法矫治等活动。因此,无论是香港还是台湾,专业化和特色化的服务和人才队伍建设,构成了非营利组织得以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中取得认可的重要基础。
四、结语:对中国大陆小区建设的启示
1986年中国民政部提出开展“小区服务”的要求,并首次在政府文件中提出了“小区”概念。90年代初,在小区服务广泛开展的基础上,政府进一步阐释了小区建设的思路。该思路的提出有两个社会背景。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居民需求的日益增长和多元化,单纯强调小区服务的小区体制改革已不能满足这些需求。二是由于单位制解体,“随着政策、体制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城市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功能日趋弱化,对居民越来越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在新形势下必须找到一条能强化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功能,增强其凝聚力的新路子”。(13)因此从发展之初,小区建设具有满足居民需求和强化基层管理的双重目标。相应地,一方面居民基于各类利益和服务需求,在小区中出现了形式多样的民间社会组织。与此同时,政府也力图强化小区党组织作用和建立官方支持的社会组织来实现小区建设的双重目标。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大陆的小区建设也取得了许多可贵的成就。目前在中共十八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时,也对现代社会组织及其体制提出了“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进一步指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以及社会组织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等发展的方向。
然而当前中国大陆小区建设中社会组织力量发挥上也存在着不同层面的问题。小区居委会依然行政化色彩浓厚,而“自我治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则仍显不足。疲于应付各类行政事务的小区居委会不得不依靠于管理者与小区积极分子的人情、关系、面子等个体化和非制度化等方式来推动上级要求的活动,又或是在小区日常运作中依靠传统的群众动员话语或是行政权力来推动居民的参与。(14)与此同时,许多小区居民则基于自我需求产生了各类的草根组织,实际上与基层自治单位并无多少交集。在这一背景下,小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时常出现基层事务行政化的“目标替代”,而大部分居民眼中,小区变成了“以居委会为管理结构的基层行政管理辖区”,(15)而小区建设的可持续性则也会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
从港台经验看到,对于目前中国大陆小区建设而言,非营利组织之于小区的作用核心是构建国家与小区之间的公共桥梁。小区中原生性邻里网络从其起源及作用范围上看,其仍然是一种私人性或有限公共性网络。从社会网络的角度来理解小区建设,则必须通过“再组织”(reorganization)来支持政策或社会行动。(16)小区真正成为公共空间,实际上由组织化网络得以实现。在小区层面,将原生性小区网络组织化的作用在于能够将个体的私人纽带转化为一定程度的公共网络资源。(17)而在居民层面,小区组织化起源于邻里私人空间的扩大化,通过这种扩大化的私人领域联系,实际上正是给更多小区个体赋权(empowering)的过程。(18)可以说,社会组织介入于小区建设的目标就是建立起一个被动员(mobilized)起来的小区,其通过在居民中建立起持久的网络和相对制度化的规则,实现居民认同于共同的理念并且愿为之而行动。
因此,港台地区非营利组织发展和小区建设的实践经验,可以对中国大陆地区的小区管理体制提供诸多启示。首先,对于政府角色而言,需要把基层管理性和服务性的不同事务区分开来,尤其带有浓厚小区性议题的服务事项交给多样化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第一步并非是由政府来办多样化的服务,而是通过对非营利组织和小区组织的指导和支持,建立相应的资助和评估机制,实现公私部门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次,在城市地区积极借鉴香港经验,通过释放公共部门的资源,培育和发展各类专业化社会组织,先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承接入手,逐步带动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服务能力的发展。这样一方面能够让基层小区自治组织回归于治理的功能,另一方面则有利于通过居民参与小区建设,提升地域共同体的感知。最后,在城市一些具有文化资源丰富的小区和乡村地区则可借鉴台湾经验,从人(居民教育)、物(公共设施)、景(环境景观)、史(文化历史)、产(特色产业)、业(商业商圈)、章(规则制度)等各方面进行整体性小区建设,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和小区力量在规划、组织、管理和评估过程中的作用,将各类公共部门资源整合到小区语境中,从而实现小区活化和全面发展。
注释:
①Weisbrod, B. A., Toward a Theory of the Voluntary Nonprofit Sector in Three—Sector Economy, in E. Phelps. Ed: Altruism Morality and Economic Theory, New York: Russell Sage,1974.
②Hansmann, H., 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 Yale Law Journal, 1980, Vol. 89, pp. 840-843.
③陈锦煌、翁文蒂:《以小区总体营造推动终身学习、构建公民社会》,台北:《国家政策季刊》,2003年第3期。
④陈其南:《小区总体营造与文化产业发展》,台北:《文化产业研讨会暨小区总体营造中日交流展论文集》,1995年。
⑤廉学勇:《对台湾小区规划师制度的认识与启示》,天津:《城市》,2014年第1期。
⑥桑宁霞、李茂彤:《非政府组织在小区大学建设中的价值定位——基于我国台湾小区大学创办经验的思考》,太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36期。
⑦江大树、张力亚:《小区营造中组织信任的机制建构:以桃米生态村为例》,台北:《东吴政治学报》,2008年第1期。
⑧梁祖彬:《香港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公共组织与商业运作的混合模式》,广州:《当代港澳研究》,2009年第1期。
⑨Salamon, L.M., Rethinking Public Management: Third-Party Government and the Changing Forms of Government Action,Public Policy, 1987, Vol. 29, pp. 255-275.
⑩Gidron, B. A Resurgent Third Sector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Government in Israel, in B. Gidron, R. M. Kramer and L. M. Salamon.,(Eds .), Government and the Third Sector,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1992, pp. 176-195.
(11)Salamon, L. M., 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5.
(12)庄翰华、吴郁萍:《小区总体营造之阐释》,台北:《小区发展季刊》,1999年第90期。
(13)李学举:《小区建设工作谈》,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第42页。
(14)阿兰纳·伯兰德、朱健刚:《公众参与与小区公共空间的生产——对绿色小区建设的个案研究》,北京:《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郭圣莉:《加入核心团队:小区选举的合意机制及其运作基础分析》,广州:《公共行政评论》,2010年第1期;耿敬、姚华:《行政权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以上海市J居委会直选过程为个案》,北京:《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3期。
(15)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小区——对城市小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小区参与和小区认知的个案研究》,北京:《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6)Alinsky, S. Rules for Radicals, New York: Vintage, 1971.
(17)Coleman, J. S., 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18)Stall, S. and R. Stoecker., Community Organizing or Organizing Community? Gender and the Crafts of Empowerment, Gender and Society, 1998, Vol. 12, pp. 729-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