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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转型期城市社会易发矛盾纠纷及其化解机制
陆益龙
文章来源:《人文杂志》2013年第12期
内容提要:中国社会正处在快速转型的新时期,城市化也以较快速率向前推进,伴随着快速转型和城市发展,城市社会面临着诸多秩序构建与重构任务。劳动争议纠纷、管理纠纷、消费纠纷等十大类城市易发矛盾纠纷,反映出快速转型中城市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及复杂化特征。为有效化解多元、复杂矛盾纠纷,城市在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构建多元动态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针对不同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纠纷演化的不同阶段特征,动员多种力量并运用相应的化解策略,对矛盾纠纷的演化进行有效地管理。
关键词:快速转型期 城市社会 矛盾纠纷 化解机制
当前中国社会已经是“快速转型中的”社会,诸多领域已发生了空前而深刻的变化,“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①在这一时期,城市社会关系及结构已发生剧烈的变迁,社会矛盾纠纷带有显著的转型性特征。②目前有较多学者认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等群体之间尤其易发矛盾冲突。③尽管在快速转型过程中,一些矛盾纠纷易发或多发,并显现出转型性的特征,但如果把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归咎为社会转型,可能对我们认识矛盾纠纷现实和具体的发生机制并无真正帮助,因为社会转型是一种宏观趋势,我们无法为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而去阻止或改变社会转型!再者,如果现实中矛盾纠纷的直接原因是社会转型的话,那么为何有些地方发生纠纷而其他则未发生呢? 所以,分析和探讨转型期易发的矛盾纠纷及其化解机制,一方面有助于我们从矛盾纠纷产生与化解机制的角度来认识矛盾纠纷与社会转型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更为有效地应对和化解快速转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本文聚焦于快速转型中城市社会的矛盾纠纷,旨在从宏观视角,分析和预测城市社会主要的易发矛盾纠纷,及其转型性特征和演化态势!与此同时,将结合现实经验来分析和探讨化解城市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
一、快速转型期城市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
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与城市改革的启动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特别自1990 年代以后,中国改革开放的重心从农村向城市转移,此后城市一系列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如国有企业改制、城市住房、就业及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加速了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与此同时也加速了中国城市的发展进程。城市社会转型加速的突出特征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得以集中体现:
首先,城市化率在加速提高,意味着城市化水平在不断快速提高。在1991-2011 年的20年间,中国城市化率从26.37%提高到51.3%,提高了近25个百分点,即平均每年城市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在1991-2001年的前 10 年,平均每年城市化率提高1个百分点,在2001-2011年后10 年中,城市化率平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 见图 1) ,①表明中国城市化的速度在不断加快。
城市化率是衡量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城市化率超过50%代表了居住生活在城镇的人口超过农村人口,意味着社会的基本结构,城乡结构发生了巨大转变,即以农村人口为主的乡土社会转型为城镇人口占多数的城镇社会.城市化率的快速提高不仅意味着社会现代化速度的加速,同时也是城市快速发展的集中体现。城市不仅仅在人口规模上快速增长,而且城市规模也在加速扩张。
其次,城市经济与社会体制的改革,带动了城市社会利益格局和阶层群体结构乃至城市生活方式发生巨大转变!以往集中在城市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改变了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格局,以及城市阶层结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市社会管理体制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城市以“单位制”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和管理结构,②渐渐向市场化和社会化转变,由此也导致了城市生活方式发生了相应的变迁。
城市体制的变革,不可避免地触动了城市社会诸多方面的关系结构。所以,改革开放后的城市发展,不仅仅在发达程度和发展速度上大大提高,而且城市诸多社会经济结构较之改革开放前发生了巨大变化。可以说,城市社会转型已经使城市成为一种较为崭新的社会生活空间。
再次,城市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大大提高,使得城市社会结构和价值观越来越趋于多元化。改革就是开放,开放也就是改革,这种相互关系在城市社会转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经济体制改革让城市经济活动领域向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开放,不仅向私人资本开放,而且也向国外资本开放; 与此同时,也正是城市社会经济领域的不断开放,诱致了体制性的变革和创新。
城市开放性程度的大大提高,导致了城市流动性的大大提高!城市流动性提高不仅仅体现在人员流动性的增大,尽管以往限制农村人口进城的户籍制度没有发生实质性变迁,①但由于城市市场的开放,不仅农村人可以自由进入城市,而且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和外国劳动力开始进入不同的城市,因此市场化和全球化趋势让城市成为一个人员流动性越来越高的社会空间。
此外,城市流动性还包含了结构性的社会流动,如城市社会的职业流动、阶层流动、权力流动等,各种结构性社会流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会关系的结构和特征,从而既改变个人的关系结构,也会导致社会系统结构发生一定变迁。在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下,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也可能从辉煌走向破产,即意味着一个企业从拥有较大市场竞争权力流向完全失去市场权力,伴随着这一流动过程,也就会出现个人及市场格局的变化。所以,在城市社会中,社会流动性的增大是城市社会转型的重要体现。在个人、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和地位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社会关系的结构也就发生着转变。
既然城市的社会转型已成为客观的现实,那么如何看待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之间的关系呢? 或者,该如何理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城市矛盾纠纷呢? 对社会矛盾的认识,毛泽东提出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划分方法,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②人民内部矛盾论“思想的积极意���在于肯定了社会矛盾纠纷存在的客观性,同时强调了不同历史时期矛盾纠纷性质特征的差异性,以及正确、合理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性。
在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仅仅把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归咎于社会转型本身,就可能导致人们对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都持以消极悲观的态度; 同样,如果脱离社会转型的实际去看社会矛盾纠纷,又可能难以准确把握矛盾纠纷的特征和规律。辩证地看待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关系,关键在于理解和认识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也就是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时代特征!对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的考察和认识,并非要探讨社会转型如何决定或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并不必然引发矛盾纠纷。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历史时期,矛盾纠纷的存在是绝对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么我们对转型时期社会中所显现出主要矛盾纠纷或者是易发的矛盾纠纷及其特征加以深刻认识,也就可以从这些易发矛盾纠纷中理解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及演化的规律。
二、快速转型期城市十大易发矛盾纠纷
由于转型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对城市易发矛盾纠纷的概括只能在经验考察基础上,结合理论的分析和总结,提供一种认识框架。为了从总体上对社会转型期城市矛盾纠纷的特征和态势加以概要性认识,我们在这里概括出十大易发矛盾纠纷。列出城市十大易发矛盾纠纷,主要是从类型学角度来理解城市社会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因为每一类矛盾纠纷在现实中有多种具体形式,且由于没有确切的数据反映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对城市十大易发矛盾纠纷的概括并不代表纠纷的发生频率及严重性排序,而是反映转型期城市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和趋势。
1.劳动争议纠纷
在社会转型期,城市在劳动方面的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现实中,劳动争议纠纷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既有企业改制阶段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以及劳动力市场中劳资矛盾,也有具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保险保障以及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具体民事纠纷案件。
城市社会劳动争议方面的纠纷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着密切关系,企业改制主要有三类,在企业组织形式改变和企业所有制形式改变这两类改制过程中,会易于发生一些劳动纠纷。企业在分立、合并、兼并或分业经营时,以及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国有企业出让资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企业职工或劳动者的权益问题,!而由于企业改制过程并没有统一的法规和政策规则可以参照,因此劳动纠纷的易发也就在所难免。
在城市劳动市场发展过程中,劳资矛盾也逐渐演化为易发的矛盾纠纷。近些年来,城市特别是工业化发达地区的企业劳动者与厂方的矛盾纠纷现象以及集体性罢工现象呈现出增多的趋势。②现阶段城市劳资矛盾纠纷的增多,尤其是私营部门劳资关系的失衡现象,主要原因在于雇主主导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较多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的劳资协调机制滞后于私营企业的发展,企业外的集体谈判机制处于缺位状态。
由于大多数城镇居民在社会生活中都要涉及到劳动关系,因而劳动争议纠纷也是城市生活中常见、易发的民间纠纷!从劳动仲裁机关及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来看,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是其中重要构成,而且也是增长趋势较为明显的矛盾纠纷!从统计数据来看,2005年至2009 年,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 31.4万件增长到 68.4万件,平均每年增长29.5%,③可见劳动争议纠纷在城市居民生活中发生的频率具有增长之趋势。
2.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
在不均衡的权力或力量之间,通常容易发生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在任何社会系统中,都会存在管理阶层与被管理阶层,而且两者所拥有的权力或力量是不同的,不对等力量之间通常需要相应制衡机制才能维持关系的协调和均衡!如果两个阶层的权力关系失衡,就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城市社会在快速转型过程中,管理阶层与被管理阶层关系的脆弱性似乎有所显现,这主要表现在近些年来城市干群矛盾、城市管理者与经营小贩的冲突$单位里的上下级之间的矛盾增多等方面。
转型时期不同权力阶层之间关系之所以出现脆弱化、易于失衡之趋势,主要原因在于变革过程中形成的新的社会权力分配格局,其合法性和正当性难以很快地被人们认同,由此也就容易导致社会弱势阶层的不满乃至矛盾冲突。目前,我国的社会政策呈现出“不平衡、补偿性、政治动员、行政工序化和应急性的特点“,不具有整合性,对弱势阶层的支持及协调社会关系的效果较低。④ 在权力不对等的阶层群体之间,如果不能有效地建立起被广泛认同的合理、合法的制度规则,那么就难以避免彼此之间关系失衡。也就是说,假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按照已经达成广泛共识的制度或准则行动,那样就会对不同权力阶层构成制衡作用,以维持彼此间的相对均衡。
此外,社会交流沟通机制发展的滞后性也是权力不对等阶层群体之间矛盾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现代社会的协调运行离不开哈贝马斯所说的“交流理性”或“交往理性”,⑤也就是说,社会需要通过交往或交流的合理性,来弥补工具性、功利性认知的不足,以此达到行动者的相互理解,避免或减少矛盾冲突。
3.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纠纷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矛盾纠纷可以说是市场转型过程中城市生活性矛盾纠纷演化的一种形势。在市场经济时代,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关系构成城市生活世界的基本社会关系,这一关系实际也就是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尽管两者之间的交换关系通常是在自由和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但由于所交换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问题或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由此也就会发生商品或服务消费方面的矛盾纠纷。
或许因为是刚刚向市场体制转型,中国城市里消费纠纷相对较为突出。2012年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4.3 万件,这比2008年的63.8万件虽有所减少,但问题和矛盾依然较突出,尤其涉及到商品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和营销合同问题(见图 2)。①
城市社会易发消费方面矛盾纠纷,主要影响因素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市场转型的初级阶段市场行为的不够规范。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规范和制约市场行为的法规、制度及执法效力都还比较有限,使得不公平的市场交换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此外,一些参与市场的主体即厂商对市场的理解还比较肤浅,甚至是错误认识,把唯利是图视为市场的基本原则,而没有认识到道德、法律和信用是维系市场持续的底线。另一方面是城市消费者权益意识的觉醒。随着城市居民素质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在面对消费问题时,不仅有更强烈的维权意识,而且消费权益的主张也在不断增多。
4.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纠纷也是当前城市社会多发、易发的一类纠纷,此类纠纷主要包括夫妇冲突、财产纷争、赡养抚养问题等。
城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多发,反映了转型过程中城市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种演化特征和趋势。随着价值观念特别是婚姻观念的变迁,城市家庭离婚率显现出上升之趋势。2006年的综合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已婚居民的初婚离婚率已达到4.5%。②伴随着城市家庭婚姻关系脆弱性、不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加大,加之家庭财产的非契约化属性,婚姻关系的解体也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风险。此外,城市人口的老年化趋势反映到家庭生活之中便是家庭的养老问题,这一问题在城市显得更为突出,主要是由于城市一孩政策造成了2养4 的家庭养老格局。在社会养老及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一格局的不对称性会增加家庭养老矛盾的发生风险。
5.征地拆迁矛盾
在城市快速发展和转型过程中,总离不开城市扩张和城市更新。城市扩张需要向城市外围征用土地来进行新的建设,而城市更新则要对城市已有的建设格局加以翻新和改造。城市发展的这两种基本方式都直接关涉到所征用土地上原居民的权益关系,因此在彼此交涉互动中,也就可能因各种分歧而发生矛盾纠纷。
征地拆迁矛盾既包括城市政府与居民( 市民或农民) 之间的矛盾,也有居民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引起矛盾纠纷的原因通常集中在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开发建设用途等方面,由于政府或开发商所提供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与居民所期望之间难以达成一致的时候,双方自然就会发生矛盾纠纷。而且由于不同的居民所期望的也存在较大差异,所以随着城市征地拆迁的增多,征地者与“钉字户“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或者集体纠纷也会呈现多发的态势。
6.涉法涉诉矛盾
涉法涉诉矛盾属于次生性的矛盾纠纷,主要源自当事人对法律解决纠纷结果的不满而衍生出新的矛盾纠纷。作为一种次生性矛盾纠纷,涉法涉诉矛盾较之以前的纠纷更加复杂,一方面它表明已有的矛盾关系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又次生了与司法或执法等权威机关的矛盾关系!正因为涉法涉诉矛盾更加复杂,所以这类矛盾引发的上访事件尤为突出。
法治化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构成,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城市社会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对法律处理结果不满的纠纷当事人也有增长的趋势。
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的焦点就在于处理矛盾纠纷的法律方式和结果。纠纷当事人为何对法律处理方式和结果不满、不服呢? 原因不外乎两种可能: 一是法律处理纠纷的方式和结果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另一种可能就是当事人对法律处理结果的认知存在问题!现实社会中,产生涉法涉诉矛盾或信访事件的案例,这两方面的原因通常都包括,即外在制度性诱因和内在观念性诱因共同促成涉法涉诉矛盾的攀升。①就法律处理纠纷的结果而言,目前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一是执行难问题导致当事人对有效司法判决的不满,二是司法执法不公影响司法和执法公信力导致当事人对法律处理结果的不满,三是司法程序中“结案了事”的特征致使司法与释法的相分离,由此大大降低法律途径化解矛盾的效能!而就纠纷当事人的主观意识而言,他们之所以对法律处理结果不满且要向信访部门或行政机关上访,目前主要有这样几个共性: 一是当事人的”情理“意识与法律意识相混同,当法律处理结果与他们所理解的“情理”存在差异时,就会产生不公感。二是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博弈意识,一些当事人在败诉之后试图通过改变行动策略来获得一些补偿,即”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三是当事人的好强争胜的偏执意识,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如达不到自己所期望的解决效果,他们就要坚持争执下去。
7.物业管理纠纷
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后,居民住房从单位福利分房走向住房商品化,社区管理模式从单位大杂院管理走向公司化物业管理。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小区在城市的兴起,形成了居民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新型社区生活关系,在这一城市新型社会空间里,各式各样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也就容易发生。
目前,城市商品房小区出现的物业管理方面矛盾纠纷主要涉及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如收费和服务标准纠纷)、权责纠纷( 如装修纠纷)、收益矛盾以及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究责纠纷等。城市物业管理纠纷易发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新型社会关系及行为主体的约束规范尚不完善。商品房小区及物业管理在城市尚属新生事物,目前虽有《物业管理条例》法规及相关的实施细则,但这些法规和制度还不足以规范和约束这一新型行业的行为,也难以促进物业管理行为和过程趋于合理化。二是小区业主与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权力和信息不对称,这是两者关系易于失衡的重要诱因。三是政府基层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分离,使得物业管理得不到有效制衡。
8.环境纠纷
城市里的环境纠纷既可能是某些具体纠纷,也属于一种社会矛盾。虽然进入到司法程序的环境纠纷案件或许并不算多,但城市因环境问题而易于引发矛盾关系则是一种现实。由于环境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这种矛盾关系并没有以具体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然而,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合理地解决,其社会影响则是非常巨大,通常会导致集体性事件或群体冲突的发生。
环境矛盾纠纷的易发性与当前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由于发展与环境问题的矛盾关系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导致居民的利益诉求与现实的环境问题之间存在较大反差,由此产生居民与政府、居民与环境污染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就成为现阶段乃至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基本态势。
9.本地居民与外来者的纠纷
在城市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不断增大的时代,城市外来者的不断增多,提高了本地居民与外来者之间的交往互动频率,与此同时也使发生矛盾纠纷的风险增大。
城市本地居民与外来者的矛盾纠纷并不是指两个群体之间的矛盾,而主要是城市生活中的常见矛盾纠纷。当流动人口进入一个城市之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要与本地居民产生交往关系,因为他们需要在城市社区暂住下来。在这一过程中,租房、邻里、社区管理等方面的交互关系也就相应地成为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
10.族际矛盾
尽管城市化和现代化按照“格式化”或标准化的逻辑在推进城市发展,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或现实是,中国社会是一个多民族共生的“族际社会”。①同样,城市社会也是由多民族融合而成的族际社会。因此,城市里的族际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族际之间也会在共生和竞争之中产生一些族际矛盾。
族际矛盾不同于平常生活中的人际纠纷,但又与个人生活中的不满或纠纷有着一定关系。族际矛盾不是频发的具体纠纷,然而却是易发的矛盾。当大量的矛盾积累起来后,往往会导致破坏力较大的族际冲突或**件。近年来一些城市爆发的群体暴力事件,就与族际矛盾有着密切的关系。
族际矛盾在多民族聚居区的城市,以及在人口占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更易于产生。族际矛盾实际上就是不协调、不均衡的族际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也就是说,当人们在族际交往意识到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着不平等时,族际矛盾也就开始萌生。所以,族际矛盾产生的根源是民族间的不平等。然而,现实社会中的民族平等又是复杂的、具有相对性的范畴。人们产生民族不平等意识还可能与族际交流和相互理解有一定关系,即和民族团结工作有关联。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族际社会意识的淡化,以及对民族团结工作的忽视,使得族际交流沟通机制发展滞后,影响了族际关系的协调。预防和减少城市族际矛盾,避免族际矛盾演化为**件,在现代城市建设和治理过程中,需要增加“族际社会”的视角,即把协调族际关系、促进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纳入到城市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
三、城市易发矛盾纠纷的多元动态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虽然属于不均衡社会关系的现实表现形式,但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构成之一。社会生活中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关系,矛盾是绝对的,均衡稳定则是相对的,相对于对矛盾冲突的化解。在这个意义上,针对城市社会易发矛盾纠纷,较为合理的应对策略不是消极回避矛盾纠纷,而是要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采取有效的策略去缓和或化解矛盾纠纷,即社会系统需要具备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既然建立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更为重要,那么在现实中究竟有没有最为有效的、最为理想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呢? 如果有,那么哪一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是最有效的呢?在社会矛盾纠纷管理的实践中,人们一般都会期望能得到关于这些问题的确切回答,因为如果我们发现了一种最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就可以按照要求建构起这一机制,从而就能有效化解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然而,就现实而言,这些问题的设问其实存在着逻辑陷阱,这一陷阱也就是理想主义的或绝对主义的陷阱,因为现实社会中任何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效性都是相对的,即相对于一定时期、一定环境和一定条件而显现出一定优势。
如果不存在最为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那么是否意味着矛盾纠纷化解就无规律可循,纠纷化解机制的探索和研究将失去意义呢? 其实不然。矛盾纠纷及其化解机制研究之所以要放弃乌托邦式的幻想,就是要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现实,更加积极地去应对各种矛盾纠纷,以寻求更为有效的方式方法去化解矛盾纠纷。
快速转型期城市社会易发的十大类矛盾纠纷,实际是多元化的。无论是矛盾纠纷的主体,还是矛盾纠纷的性质、形式、过程及社会影响都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和趋势。如在劳动争议方面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和开放性,此类矛盾纠纷虽主要涉及劳动者的权益问题,但所显现出的纠纷事实则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既有结构性的矛盾纠纷,也有建构性的争执纠纷;有群体参与的纠纷,也有个人间的纷争。由于城市易发矛盾纠纷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和趋势,仅靠单一的、固定的纠纷化解机制就可能难以应对多种多样的矛盾纠纷,因此在建构有效纠纷化解机制方面,必须根据当前城市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特征和演化趋势,建立多元动态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首先,鉴于城市社会易发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趋势,积极应对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也要具有多元化的特征。现实社会中,每一种纠纷都有其发生的过程和机制,要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指望有一种解决机制能一劳永逸地自动化解各种各样矛盾纠纷是不切实际的。在法制社会建设中,即便法律途径或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处理和公正解决某些纠纷,但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也并非万能的,建立非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有效化解多元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必要的。②
其次,由于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化解都会有一个过程,即纠纷过程和化解过程,③因此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也必须根据纠纷的演化过程而动态调整化解方式和策略。在矛盾纠纷化解的具体实践中,失衡的或冲突性关系通常并不一定能一次性处理,矛盾纠纷总处于演化过程之中,一种解决方式和一次纠纷解决之后,矛盾关系可能还会存在,而且可能有新的演化。如现实经验中的诸多上访事件及**件,通常是在一种纠纷解决之后而延伸的矛盾纠纷,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失衡的关系或矛盾得不到有效修复和化解,矛盾纠纷还可能继续演化。
在复杂多元的矛盾纠纷中,指望用一种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来一次性彻底地化解矛盾通常是不现实的。动态性和过程性可以说是一些矛盾纠纷的固有特征,因此要真正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必须有动态的、针对性强的纠纷化解机制,也就是要根据纠纷不同的演化阶段的特征,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尽可能缓和、消解冲突性关系,尽可能地修复失衡关系或阻止矛盾继续演化。
构建城市易发矛盾纠纷的多元动态化解机制,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纠纷管理:
第一,更加注重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基层社会是人们生活、工作和经营的主要场域,也是社会交往互动的基本空间,因而是矛盾纠纷产生、演化和化解的主要场所。矛盾纠纷在发生之初如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管理,那么其演化、升级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纠纷得以化解的可能性则会大大提高。纠纷金字塔理论在经验研究基础上提出,基层社会解决矛盾纠纷越多,演化或上升到正式纠纷解决机关的纠纷就会大大减少。④由此可见,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对更加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设,需要纳入到社会建设范畴之中。特别是在社区建设中,构建起多元化的社会机制如社会支持、社会救助和社会志愿等机制,⑤积极地应对并及时解决在基层发生的非结构性或生活性的矛盾纠纷。
第二,动员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特征不仅仅表现在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的多样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纠纷解决途径趋于多元化、参与纠纷管理的力量多元化。也就是说,当矛盾纠纷发生之后,感受到冤屈者能找到自己信任的渠道和力量来申冤,而且相应的渠道和力量能够给纠纷者提供较为满意的处理。
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偏重于权威性纠纷解决途径,即强调行政的、法律的或其他权威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性!但是,在应对纠纷多元化及纠纷过程复杂化方面,多种力量的协调作用将可能发挥更为理想的化解效果。
第三,建立起矛盾纠纷化解的协调联动机制。多元动态的纠纷化解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或优势就在于其能将多种权威力量和社会力量协调起来,并根据纠纷演化的阶段性特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从而对化解城市社会易发、复杂的矛盾纠纷起到显著作用。
现实社会中一些矛盾纠纷之所以激化,并演化为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的公共事件,通常是因为在纠纷化解过程中,一些解决途径、方式和参与纠纷解决的力量难以解决问题,且纠纷的演化没有得到重视和跟踪管理,使得失衡关系不断恶化,冲突性变得越来越强,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矛盾纠纷。如在普通的消费纠纷中,当基层或经营组织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时,如果构建起了相应的纠纷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纠纷的演变情况就可以得到及时、有效地反馈,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化解措施,这样就可能避免矛盾纠纷恶化导致**件的发生。
四、小结与讨论
从快速转型期城市社会易发矛盾纠纷的基本形势来看,矛盾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征。城市易发矛盾纠纷既有与社会转型相关的矛盾,也有众多与转型无关或关联不大的纠纷。当前城市易发矛盾纠纷虽反映出了转型性的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矛盾纠纷的发生源自于社会转型。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总是发生于社会交往互动的过程之中,其原因既有结构性的也有实践建构性的。因此,对城市易发矛盾纠纷及其特征的认识,需要超越结构决定论的局限,从纠纷多元化理论的视角,理性看待快速转型期的矛盾纠纷,在看到结构与转型对矛盾纠纷发生影响的同时,也需要关注矛盾纠纷的社会建构性,即有很多矛盾纠纷是人们在具体互动实践中建构起来的,这些矛盾纠纷也可能演化为主要矛盾,或对系统秩序构成威胁。
面对多元化、复杂化的城市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建构积极应对社会矛盾的社会态度。积极地应对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主要是正视矛盾纠纷的现实,而不是将矛盾纠纷归因于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积极采取措施去化解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而不是为了预防矛盾纠纷发生而放弃改革与转型。
在如何有效化解纠纷问题上,我们还需要避免陷入理想主义和绝对主义的误区,追求理想的单一和固定模式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如果指望某一理想的化解模式来解决所有矛盾纠纷,不仅仅是乌托邦的想象,而且在实践中也无法实现。多元动态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论强调没有固定不变的、单一的最有效机制,任何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效性都是相对于特定状态下的矛盾纠纷而言的,因而,真正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就是随着矛盾纠纷演化的动态过程及规律而不断改变应对和化解策略。只有在不同演化阶段实施及时有效的干预和化解策略及措施,才可能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效率的最优。所以,多元动态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论在结构决定论和建构主义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理想的均衡点,为有效化解快速转型期的城市矛盾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认识视角。
【作者简介】陆益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