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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的重构”:对城市社会“终极实在”的追寻
——以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建设为例
杨建华 姜方炳
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2010第10期
【摘要】杭州社会复合主体的建设无疑是一次在“共同体的重构”方面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学价值。它不仅建构了中国特色的政府与社会间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体化与社会化的融合,而且还推进了社会结构的现代转型与公共精神的有效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城市新型共同体,社会复合主体仍有着一些需要探讨与解决的问题,如社会系统分化、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组织成员的社会认同。
【关键词】共同体 社会复合主体 社会学价值
社会学对“共同体”情有独钟,鲍曼就认为“共同体总是好东西”,总给人许多美好的感觉:温馨、友善、相互依靠、彼此信赖。但遗憾的是,在现代社会中,“‘共同体’意味着的并不是一种我们可以获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种我们将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今天,‘共同体’成了失去的天堂——但它又是一个我们热切希望重归其中的天堂,因而我们在狂热地寻找着可以把我们带到那一天堂的道路——的别名。”①
那何谓“共同体”呢?社会学家韦伯明确指出,仅仅是种族、有共同语言等都还不是共同体,只有在感觉到共同境况与后果基础上,让社会成员的举止在某种方式上互为取向,在他们之间才产生一种社会关系,才产生共同体。② 可见,共同体的解体与社会联接纽带的断裂相伴随。只有社会成员在行动上频繁互动、紧密关联,在情感上彼此认同、相互守望,共同体的美好感觉才能得以产生。
而新世纪以来,杭州对社会复合主体的积极建构无疑是城市新型共同体建设的一道独特而又亮丽的风景。“社会复合主体是指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社会新型创业主体。”③ 毫无疑问,作为一种多个、多层、多界行为主体联结而成的社会组织,它既是后单位制时代人们对社会治理模式的一种创新,更是在新型城市共同体建构方面的一次有益探索,具体到杭州的发展实际,它则是一种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关于“终极实在”的思考,关涉到了社会生活的根本理念、意义、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学价值。
一、建构了中国特色的政府与社会间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的城市治理模式是一种单向垂直型的等级化运作方式(见图1):党政界与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之间处于一种单线联系,且彼此分立,缺乏有效的常规化互动机制(图中已用虚线表示)。在具体的城市发展项目中,即便社会各界参与其中,也往往是迫于行政命令、领导指示、社会动员而处于被动的结果,损害了基层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这种治理模式往往嵌入在僵化的社会结构中,并与强势的行政权能相结合,不仅减损了行政机构的运作效率和民众的社会责任感,而且压抑甚至湮没了社会力量的生成。
图1:传统的城市社会治理模式示意图
然而,在社会复合主体的建构过程中,“党政界”以城市发展的公共性议题为引导,通过大跨度的和深度的社会协作,使“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领域的社会主体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从而在一个大的范围中形成社会资源与社会机会的合理配置机制,体现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
1.在结构形式和运作机制上,社会复合主体展现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合作伙伴的互动关系。
在社会学研究中,根据互动情境、互动维护、互动方式等标准,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体间的互动形式划分为竞争、合作、冲突、强制等多种类型。④ 而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善治”不仅强调社会力量的发育和壮大,而且追求国家与社会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善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与强制色彩颇浓的传统“统治”管理方式之间可谓大相径庭。面对当下日益分化的社会利益格局,“党政界”也越来越意识到,单纯凭借行政力量是无法有效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甚至还容易诱发和激化多种社会矛盾,唯有与社会力量合作共治才是根本出路。
从一定意义上讲,城市化可以说是人类运用理性手段实施“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的过程,而社会复合主体无疑是为完成这一工程的有益探索,充分体现了追求“善治”的胆识与智慧。从组织结构方面看,社会复合主体是由复杂多样的结构要素主动关联形成的,构成的是一个多元主体平等合作的社会体系。在这一体系内,“主配角是不固定的,既没有绝对的主角,也没有绝对的配角,两者可以相互转换,在这个项目、活动中唱主角,在另一个项目、活动中就可能当配角;在这条工作链上是牵头人、主持人,在另一条工作链上可能就是合作者、协助人。”⑤ 因此,在社会复合主体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场系统三者处于同一交互平面上,在身份上彼此互不隶属,在具体事务上分工协调,合力推动了某一社会性项目的发展。
另外,从运作机制上看,社会复合主体生产或提供了实现“资源共享”的社会网络,同样体现了政府与社会之间互惠互利的平等合作关系。实践表明,党政部门通过社会复合主体这一平台调动了社会主体参与各类社会事业的积极性,解决了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力所不逮的难题。而作为社会领域的各类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个体,也经由这一平台获致个体利益、实现自我发展的诸多社会机会、社会资源。正是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机制下,城市社会事业得以不断推进。
2.在社会复合主体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发挥行政协调与社会动员相结合的角色功能
社会关系的网络是由社会角色编织而成的,而社会角色的确定和有效扮演则取决于社会主体对其角色的领悟程度。如前所述,日益严峻的发展态势让“党政界”深切体会到“善治”对于“统治”的比较优势,而这种发展观念又深刻影响到政府在具体工作中的角色功能。
与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相比,社会复合主体运行过程中政府所发挥的角色转变得十分显著。一方面,由“党政界”为统领的垂直管理模式向以“社会工程”为中心的网络治理模式转变,侧重发挥行政协调功能。例如,为了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杭州专门成立了社会复合主体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其职责是组织开展对社会复合主体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在认定和评价过程中,“办公室”主要负责文件通知、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服务性工作,而认定与评价的组织成员中主要来自知识界、行业界和媒体界的专业人士。政府虽然也鼓励党政人员在社会复合主体中兼职、挂职,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其职责并非是以“行政命令”去指挥各参与主体,而是通过搭建平台发挥引导功能。
另一方面,积极传承中国式社会动员模式中的积极因素,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事业的积极性。这主要体现在党政部门十分注重新闻媒体和民间团体在信息发布、规则制定、舆论引导、民情沟通等领域的整合功能。例如,杭州通过发展由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等现代媒体构织而成的立体型、综合型、自动化“96345信息服务化统一平台”,将市民与政府、媒体、企业、协会等部门有机联系起来,在信息交流、争端解决等诸多问题上都能实现沟通便捷、广泛覆盖、多方参与的效果,对社会问题的及时发现、多元利益的合理协调、各种力量的高效调动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社会复合主体的组织框架下,“社会工程”是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的共同目标指向、中心所在,各界分工合作、互惠互利,发挥着相互有别同时又不可或缺的角色功能:或是引导、协调的角色功能,或是创业、经营的角色功能,或是研究、设计的角色功能,抑或是宣传、制作的角色功能,各种功能既彼此融合,又相互补充。由此,“四界联动”也呈现出一种扁平化、网络化的交互格局(见图2)。
图2:社会复合主体运作机制示意图
二、实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体化与社会化的融合
共同体化与社会化是韦伯提出的两个概念。在韦伯看来,共同体化是指一种在主观上感觉到参加者们(情绪上或者传统上)的共同属性上的团体。它可以建立在任何方式的情绪或感情的基础上,但也可以建立在传统的基础之上。社会化则是指社会行为的调节是建立在以理性(价值或目的合乎理性)为动机的利益的平衡或者同样动机上的利益结合之上的团体⑥。显然,这两个概念源自滕尼斯的经典之作《共同体与社会》⑦ 中对人类群体形态的诠释。滕尼斯认为,在“共同体”内,社群自居本位,个体的特性及诉求被淹没在集体意识之中,具有极强的内聚力;在“社会”中,组织的结构要素具有鲜明的个体化倾向,彼此间的联系较为松散。纵观韦伯的社会思想,共同体化与社会化是截然分立的,现代化就是一个不断去情感和传统的“社会化”过程。然而,社会复合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消弭了共同体化和社会化之间的对立性,实现了两者的融合和统一,是中国特色的城市新型共同体。
1.社会复合主体是社会主体主动关联而成的地域共同体,具有较强的内聚力和影响力。
一方面,社会复合主体的主动关联形成了较强的社会内聚力。杭州社会复合主体是在社会各界主动关联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汇聚了多元主体的智慧和力量。它在架构上呈现多层联结、纵横交错、条块互渗的网络状,形成既发挥分层活力、又注重整合运作的有机体;在成分上由党政界、行业企业界、知识界和媒体界联动运行,彼此关联、互为支撑,使“我们”的群属认同较为强烈。另一方面,社会复合主体以社会公益为发展导向,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社会复合主体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通过开创多样的创造和发展空间,推进杭州城市社会发展。这不仅有制度规范可循⑧,而且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我们也能切身感受其公益属性。如属于行业联盟组织的丝绸·女装行业联盟、茶行业联盟、杭州美食行业联盟,属于项目推进组织的西湖综合保护复合主体、运河综合保护复合主体、大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复合主体,属于市校联盟组织的杭州市与浙江大学战略联盟、杭州市与中国美院战略联盟。正是由于这些社会复合主体的发展和运作,给广大杭州市民在交通通讯、环境卫生、创业就业、生活消费等方面带来了真正的便利、实惠,大大提升了杭州这座城市的生活品质。
综观杭州现有的各类社会复合主体,不管它是冠以“××联盟”、“××网群”、“××中心”、“××战略合作委员会”的名称,还是属于行业联盟组织、项目推进组织和市校知识联盟组织的组织类型,都建基于对杭州地方性资源的运用,具有较强的社会内聚力和影响力。
2.社会复合主体是新型的利益共同体,具有鲜明的开放特质和契约属性。
相比于传统类型的共同体,社会复合主体组织机构有着鲜明的开放特质。在社会学研究中,村落常常被当作是传统共同体的典型,而自给自足是其鲜明的人文特色。在那里,“村民不仅生活在一个物质的世界,而且生活在一个道义的世界”,他们行为的目的不仅在于获取物质利益,而且希望获得价值收益。在自主生产价值能力较强的村庄里,村民生活的面向是朝内的,并养成了一种安土重迁的乡土观念。⑨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高效的政治运动构造的总体性社会,也具有鲜明的共同体色彩,社会个体的行动自由和活动空间都依赖特定的“单位”。但无论是村落共同体中安土重迁的乡土观念还是单位共同体中刚性的组织结构,其结构特性是一致的,即封闭性。在村落共同体中,村民不愿到处流动,而在单位共同体中,成员则不能随意流动。而社会复合主体多层联结、纵横交错、条块互渗的网络结构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可以说任何个体、群体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参与其中,在社会复合主体中扮演某种角色。
在联结纽带方面,社会复合主体丰富的创新意蕴,也是传统类型的共同体难以企及的。在村落共同体中,血缘、地缘是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联结纽带,乡风民俗、村规民约是其成员的共同规范,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在总体性社会中,“单位”是人们能够借以接近和获取各种稀缺资源的唯一通道,离开这一通道,个人将会丧失生存和发展的机会。⑩ 这些共同体类型联结纽带的韧性依附于社会资源的配置格局。在乡土社会中,那些最为重要的资源是根据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来配置的;在总体性社会里,国家垄断了社会中几乎所有的重要的稀缺资源,并通过“单位”实行再分配。(11)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稀缺资源配置模式也发生了深刻变革。不管这些共同体原先的联系纽带是如何的强劲,也终将抵不过社会变迁洪流的侵蚀。正如鲍曼所指出的,“集体用以把它们的成员联接在一个共同的历史、习俗、语言或教育中的铠甲,正在逐年地变得越来越破旧不堪。”(12) 只有顺应时代、适时革新,才有生命活力。杭州社会复合主体一个十分突出的特点就是,紧跟时代的发展节拍,将现代信息技术、先进发展理念充分糅合其中,通过网络平台技术的合理运用和地方人文资源的现代更新,使自身变成了一个地方特色的“脱域的共同体”(disembodied community)。在这一共同体内,作为能动的行动者,社会个体必然有着相异的利益诉求。在各自角色功能能够互补基础上,他们借助便利的互动平台,在共同的规则指引下建立其理性的契约关系。实践经验表明,许多处于不同时空结构中的社会个体,之所以能走到一起并实现了各自的既定利益目标,正是得益于社会复合主体这一互动平台。
由此可见,社会复合主体以构筑“社会工程”为己任,既非单纯基于血缘纽带或地缘空间的联系而形成的共同体,亦非仅仅因共同利益、共同信仰和情感而构成,而是一个营造出良好的生活空间和精神家园的过程。它不是将各种资源要素简单聚合的结果,而是通过一定的平台、机制将时代特性与地方特色、传统资源与现代元素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组织结构创新形态,是中国特色的新型城市共同体。
三、推进了社会结构现代转型与公共精神的发展
1.社会复合主体的探索促进了杭州社会结构的现代转型
按照现代化的理论,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结构不断优化的过程,也就是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和重新整合并逐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过程,而理想型社会就是一个高度分化高度整合相融汇的社会(13)。
纵观杭州城市的发展历程,社会复合主体的建构绝非是一个随意性的政府行为,而是顺应现代化变迁的明智选择。现代化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次多面向的社会变迁过程,在中国这一素有集权传统的国度,现代化的进程必然受制于国家经济社会体制的变革。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国家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垄断,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当国家控制受到削弱时,社会具有一种自发的无政府、无秩序倾向。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差,中间组织不发达,控制系统不完善。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支配不同功能系统的是同一运行原则,共振效应使得任何局部性的矛盾或紧张状态都蕴含着全局性危机,社会中身份制盛行。”(14) 这种社会结构是僵化的、封闭的,呈现出的是一个低度分化而又高度整合的“机械团结”社会。
从社会结构的意义上看,社会复合主体在客观上推动了城市社会的多元复合转型,促进了后单位制时代社会结构的优化。如前所述,在单位社会中,社会个体与单位之间是一种全面的依赖性结构,本质上是一种生存性的社会关联,虽然提高了社会的整合效度,却不可避免地压抑、损害了社会主体的主动性、创造性。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市场化改革又将整个社会裹挟进一个庞大的市场体系之中,日趋陌生化的社会不仅使个人的“本体性安全”(Ontological security)不断消退,而且使整个社会的“本体性焦虑”(ontological anxiety)在不断增加。实践经验表明,社会复合主体的探索和实践,既输入了社会群体外部性的整合力量又建构了社会群体内部性的互动机制,将地方文化传统与现代性因素融纳在一起,将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和社会公众的福祉增进协调起来,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体之间由生存性关联向功能性关联的现代转化。
2.社会复合主体的探索推进了杭州公共精神的发育生成
公共精神的发育和生成来自社会成员的公共参与,诚如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社会时所认为的那样,美国人的公共精神是与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行使分不开的。在美国这个移民国家里,“每个人为什么却象关心自己的事业那样关心本乡、本县和本州的事业呢?这是因为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积极活动参加了社会的管理。”(15) 在日趋分化的后单位社会里,诸多社会功能从单位中剥离开,社会成员因依据市场逻辑忙于逐利而处于一种“原子化”的弥散状态。与此同时,“当传统意义上的单位制开始走向消解之时,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市场获取有形的物质资源,但在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动,社会成员日趋原子化,新的公共生活空间尚未确立的背景下,却无法获得公共精神生活资源,从而引发严重的公共精神生活危机”(16)。
显然,杭州社会复合主体的探索,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构造了一个稳定、持久、平等、有序的互动机制,给不同社会主体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功能互补、情感交流、价值实现方面提供了诸多的资源和机会,在化解“公共精神危机”,促进公共精神的发育成长方面,具有重要创新性的意义。一方面,社会复合主体的独特运作模式搭建了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改变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结构。首先,社会复合主体结构的开放特性,使得任何一个社会利益相关者,不管贫与富、强与弱,都有机会参与其中,并发挥应该有的社会角色功能。同时,在正式组织的规范之下,之前相互陌生的社会主体又能形成局部性的社会交往网络,促进了彼此的团结协作。其次,社会复合主体是一个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的社会互动机制,其参与过程具有很大的便易性。社会复合主体的运作体现的是一个信息的流动、分析与提炼的过程,而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媒介是最为常用的活动载体。这是一个“去身份化”的平等互动过程,如此使得处于不同时空结构中的社会成员愿意并容易加入进来,彼此协商,讨价还价,妥协退让,既有利于降低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成本,又有利于不同群体间相对共识的达成。
另一方面,社会复合主体以社会公益为目标的发展导向,激发了社会主体间的“共生效应”。首先,社会复合主体共同的利益取向具有凝聚人心的强劲力量,激发了广大社会成员的参与热情。如前所述,杭州社会复合主体的推动都是基于城市公共事业的发展需求的,这种通过制造公共性议题来谋求城市发展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社会成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私利心态。其次,社会复合主体以“社会工程”的实施为现实载体,淡化了社会成员因参照群体之间的强烈对比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由此,在社会复合主体的运作框架内,社会主体之间围绕城市公共性议题的互动实质上就成了一个公意表达和公益增进的过程,这自然有助于推进城市公共精神的发育和生成。
不可否认,社会复合主体的实践还只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探索,它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实践运作层面,都存在着一些亟待深入探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系统分化问题。按照社会学家卢曼的解释,现代型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国家、市场、社会边界清晰、权力明晰、职能明确的社会,经济、社会、法律、文化、教育、科学等系统是一个个自我型塑、功能独立的功能系统。具体到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实践,则要求政府组织、企业组织、民间团体等部门之间有着清晰的社会边界。但从运作现状来看,社会复合主体在这方面的缺陷还是比较明显的。
二是组织的法律性质问题。根据我国社会管理体系的组织分类标准,社会组织的法律性质可以分为三种:机关编制的组织、事业编制的组织、企业编制的组织。但是,社会复合主体结构要素性质的多样化、工作人员的“专兼结合”等特征,似乎都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社会复合主体难以纯粹归得被归入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任何一种类型,处于一种“规范缺失”的制度环境下。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随意通过给予“编制”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那又会陷入“行政干预市场”、“政府包办社会”的困局。这也正是建构社会复合主体容易引发一些人担忧的关键问题所在。
三是组织成员的社会认同问题。社会认同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集中体现,在本质上它是一种集体观念,对于社会团体而言,是增强内聚力的必要条件。(17) 如前所述,作为一种新型城市共同体,社会复合主体与村落共同体、单位共同体相比,无疑有着诸多的优越特质。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的是,传统类型的社会共同体在限制个性自由发展、个体自由流动的同时,也赋予其成员一种强烈的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在这一方面,社会复合主体明显逊色,且根源也是多方面的。如社会组织结构的开放性,成员利益目标的双重性,利益激励机制的缺失性,等等。这些都需要在社会复合主体建构中需要深入思考并给与解决的。
注释:
① 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②⑥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2、70页。
③⑤ 王国平:《社会复合主体培育和运作机制研究——关于杭州培育新型创业主体的探索与思考》,参见中国·杭州生活品质网:http://www.cityhz.com/a/2009/7/22/content_37789_7.html
④ 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页。
⑦ 对于滕尼斯提出的“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这对概念,不同学者在翻译时用了不同的词语来表达,如有的学者习惯将其翻译为“社群”与“团体”(具体可参见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有的学者则翻译为“通体社会”和“联组社会”(具体参见罗勃特·雷德菲尔德:《民俗社会》,载[美]米尔斯,[美]帕森斯等著:《社会学与社会组织》,何维凌,黄晓京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8-218页。),而此处的“通体社会”和“联组社会”就相当于雷德菲尔德的“民俗社会”和“都市社会”。此外,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也曾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认为“共同体”和“社会”可以用“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来理解。(具体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⑧ 例如,《关于开展社会复合主体认定和评价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认定社会复合主体的具体标准,其中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社会公益主导”。
⑨ 贺雪峰:《现代化进程中的村庄自主生产价值能力》,《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7期。
⑩ 郭于华:《事业共同体:第三部门激励机制个案探索》,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6~47页。
(11) 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
(12) 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欧阳景根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版,第263页。
(13)(14) 杨建华等著:《分化与整合——一项以浙江为个案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365、2页。
(15)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0页。
(16) 田毅鹏、吕方:《单位社会的终结及其社会风险》,《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7) 李友梅、肖瑛、黄晓春:《社会认同:一种结构视野的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作者简介】杨建华,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研究员;姜方炳,杭州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