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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文杂志》2010年第4期)
内容提要 本文以“大树进城”作为一种解读城乡关系的动态—过程视角。对“大树进城”的过程分析表明,“大树进城”不是基于正常的需求而发生的市场流通,而是由中间环节的参与者共同“运作”出来的资源转移过程。“大树进城”的结果并不有利于城市和乡村中任何一方,反而造成了城乡双方共同受损。在这里,“大树进城”构成一个“隐喻”:在最弱的农民和最“富有”的公共财政之间谋取利益,导致城乡资源转移过程中的“蒸发”。因此,“大树进城”并不能理解为一种城市对农村的资源剥夺,而是一种发生于城乡之间的利益实现过程。
关键词 城乡关系 大树进城 二元结构 资源转移
一、研究视角的选择
二元结构是社会科学讨论中国城乡关系的一个基本范式。该范式认为城市与乡村不仅是一种地理、空间和产业上的分割,而且在社会组织原则和社会生活形态上也存在一种结构性的差异。同时,这种结构性差异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正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当然,在这样一个基本定位的基础上,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城乡关系已经发生了严重的断裂,农村已经被“甩”出结构之外。孙立平指出,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主导型的二元结构逐渐弱化,一种新的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结构正在形成。市场主导型的二元结构主要体现为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城市对于农村的依赖性越来越小,城市越来越和国际市场联系在一起并成为一个体系,而农村越来越成为这个体系中一个多余的部分。[i][①]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关系并不是一个二元隔绝的和断裂性的社会,而是一个阶梯性社会:从都城到村庄,好似一步一个台阶,拾级而下,贫富差距呈阶梯式拉开。而且,尽管农村事实上处于阶梯性社会的最低层次,但并未丧失在现代化进程中提升的前景和预期,农村、农业和农民同样可以沿着“减负”、“农民工进城”、“土地流转”、“组织培育”等途径拾级而上。[ii][②]第三种代表性观点显得比较调和,同意第一种观点对城乡关系的基本判断和第二种观点对城乡关系前景的展望,但并不认为中国的城市与乡村已经失去了相互支持的可能,改善城乡关系的出路还要依赖城乡关系本身。陆学艺指出,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尽管经历了曲折的演变,也存在城乡差距不断反弹(从1985年之后重新拉开)的问题,但仍然没有脱离国家工业化道路的普遍规律,即在工业化的早期,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而在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逐步走向城乡协调发展与一体化。[iii][③]
总体来看,无论在哪一种观点的背后,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以及由此产生的困境作为城乡关系的一个基本事实为学术界所共识。至于这种困境的体制性根源,基本上所有的研究都指向一些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及其背后的资源配置方式。李强指出,“在户籍制约下的中国城市化的严重滞后是导致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根本原因。如果不对城乡分野的户籍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任由城市和农村自由竞争的话,农村的滞后只会越来越严重。”[iv][④]户籍制度之所以被视为城乡差距的罪魁祸首,主要是由于作为一种人口登记和人口管理的户籍制度“异化”为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标准。户籍制度对人口进行分割的同时,也意味着就业、住房、福利、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多种切身利益的差异。造成城乡差距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的产业发展战略。在建国初期,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由于当时的工业基础不足以支撑重工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抽取一部分农业剩余进行补充,造成了资源从农村向城市的转移。尽管国家的产业战略所要求的资源转移并不是以户籍分割为标准的,而是按产业性质划分的。但是,基于产业标准发生的资源转移和人口的户籍分割发生了“迭加效应”,从而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基于这样一些基本的认识,政学两界普遍寄希望于对这些关键的制度性安排进行改革,从而缩小城乡差距。但是相关的制度改革在悄然进行了30年之后,仍然没有对城乡差距的缩小产生多少实质性的贡献。同时,中国工业化的道路也已经告别农村和农业支持城市和工业的历史。进入21世纪之后,政府采取了多项惠农政策,诸如税费改革,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增加支农投入等等,农民收入也确有增加,但城乡差距还是在不断地再创新高。
对于这种现状,需要追问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制度上的调整、改革没有带来城乡关系的实质性改善?这就要求我们对城乡关系做出新的理解或者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特别是在当前“以工补农”的政策背景下,这个问题尤其重要,否则任何城乡关系的改革都有可能事倍功半。从制度安排上理解城乡关系,毫无疑问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但是在这个前提下不能忽视了城乡关系动态的运作过程。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超越具体的人和事、过程与逻辑,对城乡关系进行静态地理解。否则将会造成一种认识论的误区,使城乡关系与卷入其中的社会实践相脱节。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选择“大树进城”这样一个城乡之间的动态实践为视角和研究案例,发掘城乡关系的实践内涵。
“大树进城”是指在城市绿化工程中,将农村的“大树”移植到城市,用来改善和营造城市的生态景观。移植的“大树”泛指树径或树围达到一定尺寸的树木、树龄超过一定年份的“古树”和“古桩盆景”、以及一些名贵大树。“大树进城”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东部一些城市在绿化过程中移植了数以万计的“大树”。按有关方面的解释,移植这样的大树比小树能提前15年成荫,对城市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巨大。此举一出,带动了全国的大树移植风潮。“大树进城,景观速成”,国内众多城市纷纷将移植大树当成绿化、美化城市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期望能通过这种方式迅速建成生态城市、森林化城市。[v][⑤] “大树进城”之后的具体去向主要有三个:一是城市公共绿地,比如城市生态公园、休闲广场;二是城市单位内部的环境绿化,主要集中在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扩张中的新校区和大学城;三是房地产楼盘的生态景观,目前房地产楼盘的卖点已经从户型、面积、位置转向了景观和生态品位,从而使大量的大树、古树和名贵树木进入到房地产楼盘。由于“大树进城”在生态效果和移植成本上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招致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但是,“大树进城”所掀起的“绿色大跃进”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本文采用的调查方法是以“大树进城”的发生过程为主线,围绕“大树进城”的基本流程展开调查,并依靠当事人的口述资料展现“大树进城”中城乡关系的基本图景。
二、“大树进城”的“运作”过程
调查表明,城市生态建设中的大树、古树和名贵树木基本上来自于农村特别是贫困的山区农村,其原生地要么分布在深山野林、江河源头,要么分布在农民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从技术上讲,“大树进城”需要经过采集、养护成活、移植进城等多个程序。首先,为了保住一定的根系,通常需要挖掉树围6倍以上的面积;同时为了方便运输和移植,还要“削枝切干”。然后把这些修剪过的“骨架树”移植到苗圃变成“大规格苗木”,经过几年的时间养护成活。最后才把已经成活的大树再次移植到城市。很显然,这些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大树,其身份是野生性质的,而野生植物的采集则涉及到一个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该条例中受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包括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护法》)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对照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我们发现“大树进城”中相当一部分树种(比如银杏、红豆杉、苏铁、水杉、香樟、楠木、榉树、圆叶玉兰等等)都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问题是,为什么这些受保护的大树能够轻松突破相关制度的限制?这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大树进城”连接着城市和乡村,但是“大树进城”何以可能的关键并不在城市和农村两头,而在于这个过程的中间环节及其参与者和运作实践。因为“大树进城”并不是在城市的用树单位与农村的大树所有者之间的直接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以考察这个中间环节及其运作实践对于理解“大树进城”至关重要。“大树进城”的参与者大致包括:一是大树产业经营者;二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城市园林设计单位。他们构成“大树进城”的中间环节,见下图:
城市用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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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树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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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产业经营者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园林设计单位 |
“大树进城”的发生过程图
(一)被“设计”出来的大树需求
从理论上讲,园林设计单位在进行城市生态的规划,需要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是成本和实际的生态效果,综合起来就是“生态收益率”。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大树进城”并不是最好的方案。考虑到大树移植动辄数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价格,其“生态收益率”显然远远小于小苗木。比如,一棵大树的生态功能可能比一棵小树高100倍,但移植一棵大树的成本可能要比移植一棵小树高1000倍。而且,由于大树移植过程中的“削枝切干”,其生态能力已经严重损失。也就是说,城市移植一棵大树,实际得到的只有半棵树或者更少。但是,在城市园林设计单位的方案中,“大树”却比“小苗木”更受亲睐,所占的资金比重也大得多。一位在园林部门从事园艺设计工作的Z先生说:
客观地讲,就“性价比”而言,在城市绿化中使用“小苗木”肯定更合理一些,“大树”的确过于奢侈。但我们在设计时主要考虑的不是这个,而是品位、规格、立体化和多样化要求,这就少不了大树,而且大树越多越好、越大越好、越名贵越好。委托设计的单位很多也喜欢这样的设计。为什么呢?你想一想,房地产开发商要做一个生态景观的卖点出来,就种点草、栽几棵小树能行吗?现在的小区不都叫什么什么花园吗?那些公共绿化也是一样,政府要建山水园林城市,要改善投资环境,要搞形象工程嘛。不过说句实话,“大树进城”对我们这个行业来说还是有利的,十年以前,干我们这行的(园艺设计)完全是清水衙门,现在也算小康了。接的单子多了,设计规格也高了,效益当然比以前好多了。成本的问题对委托方来说算不了什么,(公共绿化和生态建设)都是财政和银行的钱,又不要个人掏腰包;开发商也都算到房价里去了。我们的“大树”方案也是符合政策要求的,上面的文件说了,目前城市里大树少,要多种树、种大树。而且我们也没有说要用野生大树,我们说的是‘大规格苗木’。至于实际使用的是野生大树,那不是设计问题,而是建设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就那么回事,要种大树你就得到农村去弄,苗圃里哪有那个玩意儿,有(的话)也是从农村搞来的。[讲述人:Z先生]
这里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尽管大树移植的代价极其昂贵,但这种成本可以转嫁到公共财政、银行或者消费者身上,从而不能对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方案构成约束;第二、“大树进城”有利于实现某些行业利益,园林设计及相关的承建单位,在城市生态建设的各个环节(规划设计、技术支持、养护指导、病虫害防治、具体承建等)中都存在着利益关联。这样一来,“大树进城”就成了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中的重要手段。对于相关的制度约束,突破的策略和技术有两种方式:第一是模糊大树的出身,代之以“大规格苗木”的身份,遮蔽视线和回避质疑;第二是把相关政策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地放大,为“大树进城”寻找合法性依据。Z先生所说的那个“上面的文件”指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这份2001年5月3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中,确实有“目前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要多种树、种大树”的提法。[vi][⑥]考虑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存在,那么这个《通知》中所说的“大树”显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大树)的范畴。但是由于《通知》没有对“大树”的“身份”进行界定,那就有了可供操作的空间。
(二)“城乡信息隔离”造就的大树产业经营者
有了以“大树进城”为手段的城市生态建设方案及其对“大树”资源的需求,必然会带动大树产业和大树交易的发展。大树产业经营者(俗称“树贩子”)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主要经营大树苗圃、寻找树源、买树交易、移植成活、卖树进城。大树经营者要成为城市生态建设中的大树供货商,必须囤积大树资源,在规模交易中获取高额回报。通常的做法是建个体私营苗圃或者承包国有、集体苗圃用来囤积和养护大树。围绕着大树苗圃基地,大树经营者的下线“树贩子”长期出没于农村,物色合适的大树并游说大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一般情况下,大树经营者及其下线对树源地的大树数量、分布、树种、树型、移植和运输难度、所有者的经济状况等信息都掌握得十分清楚。L先生是一位苗圃的承包人,W先生是一位个体苗圃的经营者,他们分别向笔者讲述了各自的故事:
我原来在县林业局下面的一个林站工作,后来自己出来把我们一个快倒闭的苗圃承包了。那个苗圃也没有什么值钱的货,最好的就是一些十公分(树径)左右的小樟树、银杏、广玉兰什么的;也有一些桂花树,月桂、丹桂都有,但树径更小;其他的更不值钱,没什么搞头。我(之所以)承包下来,还是想搞大树,不是冲着苗圃里的那些小苗木。我的苗圃里有几个职工大部分时间在农村找树,要不然你到哪里去买呀。到农村买树的时候,与村民或者是村干部谈好价之后,一般不急着挖树。我要考虑一个运输成本,总不能一车只拉一棵树吧。当然特别大的树和树型特别好的例外。我们一般先下订金,让它长在原地,等凑够一定数量,解决了运输问题之后再挖走。运输对我来说问题不大,为什么呢,我是林业系统出来的,手续呀、证明呀都比较好搞。[讲述人:L先生]
我们这个村子是个苗木专业村,大部分人都建苗圃了。种田赚不了什么钱,干一年赶不上卖一棵树。我们这里栽的有大树也有小树,我主要是做大树。我的这些大树主要是从江西、安徽那边买过来的,主要是一些很穷的地方,越穷的地方越好买。有的是从农民手中买的,也有从村里买的。我请了一个当地人专门给我看树,提供信息:比方说树种啦、树型啦、好不好挖啦、好不好运输啦。我不太担心栽不活,我搞的主要是樟树和银杏,比较容易活。即使死几棵,也不要紧,其他的树能够补回来。比较麻烦的是采集和运输,这里面的名堂多,代价也大,这个不好给你讲。大树卖得贵,这也是一个原因。大树只要买回来栽活,卖就比较容易了。行情一直比较好,不像种小树,一下子就多起来了,价钱就下去了。大树只会越来越少,没有好价钱我就等。[讲述人:W先生]
大树经营者在“大树进城”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无论是农村的大树所有者卖树,还是城市用树单位卖树,都依赖于大树经营者。城乡分割不仅造成经济社会差异,而且造成了信息的隔离(特别是偏远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信息隔离),城乡之间的信息隔则进一步离妨碍了“大树”作为一种市场要素的直接流通。对农村的大树所有者来说,不借助大树经营者,就无法解决大树移植的技术问题,无法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也不知道“卖给谁”、“怎么卖”。对城市的用树单位来说,如果没有大树经营者,同样面临着交易困境。农村的大树所有者与城市的用树单位是无法越过大树经营者直接发生交易的。从这个意义上,在“大树进城”的两个交易中(农村卖出、城市买入),由于大树经营者接通了城乡之间的信息隔离,形成信息垄断,并借助规模效应(囤积)降低交易成本,进而获得交易优势:如果农民或村干部要卖树,只能卖给大树经营者;如果城市绿化单位要买树,也只能从大树经营者手中购买。大树经营者在买树和卖树交易中都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成为“大树进城”最直接的利益实现者。
(三)“应紧实松”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野生大树进行采集和出售,不能绕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过程。按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规定,采集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树木,需要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并颁发《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如果是跨省运输,还需办理《野生植物准运证》、《森林植物检疫证》。而且,国家保护一级野生树木以及天然林保护地的野生树木,除了特殊的用途之外不允许采集和出售,国家保护二级野生树木也要加强保护,采集和出售都不能违背相关法规。但是,这些正式的制度安排并不能阻止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大树(一级、二级)进入城市。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某县林业局的H先生作为一位亲历者为我们解读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紧”与“松”:
我在(县)林政资源管理办公室呆了三年,以前在林政稽查队干执法,你说的事情我比较清楚。按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树木是禁止采集的,除非是一些特殊需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树木,《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并不禁止采集、出售。《采集证》的格式都是国家(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我们县一级的林政部门只签个意见,批准要到省一级林政部门办理。不过我们的意见有一定的作用。二级野生大树的采集规格、具体的用途、数量这些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说要实行加强保护的方针,并不反对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规定的比较模糊。按照我们的理解,用于城市绿化就是合理开发利用。……我们不否认挖树蔸对水土和环境的破坏很严重。但是人家交了补偿费、恢复费、野保费,政策又不禁止,我们只是签个(同意采集的)意见,批准是省一级的事情,何必要卡人家呢。一级野生大树《采集证》的权限不在我们这里。……当然,确实有一级野生大树被弄走,有的办了二级《采集证》和《准运证》,运的是一级野生大树,或者夹在二级大树中间运走的,这种情况一般要罚款;有的明明不是用于规定的用途,但人家手里手续齐全,我们也没有办法,只能放行;还有很多是偷运,昼伏夜行,又没人举报,防不住啊。[讲述人:H先生]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水土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与“大树进城”相关的问题非常有意思。如果依照后两部法律的规定,“挖树兜、破坏古树名木、破坏生态”是不合法的,因此,采集和出售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树木都应该严令禁止。如果依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如H先生所言,除了(用于科研、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用途之外,严禁采集和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树木;但该《条例》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树木的规定则比较灵活,只是确立了“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并不反对 “依法” 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按理说,“大树进城”显然不符合“加强保护”的方针;而且也违反了《水土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谈不上“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也就是说,尽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没有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树木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从其基本精神来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的时候应该“从紧”,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却是“偏松”。像H先生所讲述的那样,尽管他们知道“大树进城”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但还是把“大树进城”理解为合理利用,认为大树经营者干的都是合法买卖。这样一来,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树木的保护就由“从紧”变成了“偏松”,从而给“大树进城”开了一道很大口子。至于林业行政部门为何变成了一个“应紧实松”的行业主管,如果不存在腐败和人情因素的话,那就只有一个理由:部门利益。前面W先生所讲的“代价”,在很大程度上也贡献在这个部门利益里面。
三、小结与讨论
对“大树进城”发生过程的分析表明,利益仍然是突破制度约束的最重要动力。当卷入“大树进城”的各方参与者试图使相关制度实践向各自利益倾斜的时候,制度的弹性被充分放大,制度的漏洞被充分挖掘,卷入“大树进城”中的各方参与者则在这个过程中各得其所。面对这种独特的现象,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大树进城”的发生过程对于城市和农村来说具有什么样的后果?这个现象背后的社会含义是什么?
(一)城乡双方共同受损
“大树进城”对树源地的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树源地的生态破坏;二是大树、古树对于村庄社会文化意义的丧失。大树对于护坡固土、调温涵水、生态维护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大树进城”实际上是在不断毁掉农民立命安身的生存环境。同时,扎根在村庄里的大树、古树很容易被赋予某种特定的社会文化意义:有的被看作为一种“风水树”、“树神”,在村庄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有的成为村庄记忆的特定符号甚至直接成为村庄的名称(比如“五棵柳”、“七棵松”等等);有的在村庄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能是村庄仪式的重要场所,也可能是小孩回家认路的标志或小伙伴童年嬉戏的场所。因此,“大树进城”不仅仅是一场生态破坏,同时也是对村庄文化和村庄认同感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尽管被移植到城市的大树身价昂贵,但农民卖树却挣不了多少钱,两者相距甚远。对树源地的农村和农民来说,“大树进城”付出了巨大的生态环境和村庄文化的代价,换来的却是蝇头小利。
另一方面,被移植到城市的大树,不仅身价高,养护成本也高。越是名贵的大树,越是如此。几乎从头到脚,全副武装。树根要施肥、喷洒生根剂、防腐剂;树干要用草绳包扎以防晒抗冻;树枝要涂抗蒸腾剂、保湿剂、促芽剂;高温天气要搭凉棚;低温天气要搭保暖棚;土壤不适要换土;台风季节要撑防风架;名贵大树要专人养护等等。所有这些大树的采购成本以及养护成本耗费了巨大的财富。但是,由于这些“残树”的生态价值已经大大降低,城市并没有获得与成本相称的生态效益。尽管“断头树”和“骨架树”在理论上有可能恢复树冠,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大树,由于树龄过高或水土不服及气候原因,最后变成了永远也长不大的“老小树”甚至死亡。而且,大树的规格越高,“切干削枝”的程度也越严重,那么树冠恢复的难度自然越大,恢复的时间越长。也就是说,越是追求高规格的大树、古树和名贵树种,花费的成本越高,反而越难以获得生态上的回报。
(二)城乡资源转移的绩效递减
“大树进城”不仅是一个生态建设的方案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制度的失效问题,而且是一个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问题。对中国这样一个城乡分割的社会来说,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过程(比如早期的“以农补工”和现在的“以工补农”)。一般来说,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存在三种基本的形式:第一、从一方拿走的资源能够在另一方带来更大的收益;第二、从一方抽取一部分资源能够换取整体社会的核心利益;第三、通过资源转移实现城乡互补。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发生在城乡之间的资源转移,应该有一个底线:从农村(城市)拿走多少,城市(农村)至少应该得到多少,这样才能避免资源转移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就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但是,“大树进城”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源转移已经突破了资源转移的底线,即从一方拿走的资源,到了另一方已经所剩无几,整个过程呈一种不断递减的趋势。就资源配置的绩效而言,显然是一个最坏的选择。
在“大树进城”的过程中,无论是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生态资源,还是城市用于购买野生大树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流失”在转移的过程中。从农村移植到城市的野生大树,经过“断头去枝”和“斩根除须”的技术处理之后,失去了绝大部分的树冠和根系,变成了枝叶不全、缺根少系的“断头树”、“骨架树”等“残树”,生态功能已经大打折扣。这种情况还是没有考虑移植成活率而言的,如果把成活率再考虑进去,情况更加糟糕。另一方面,城市从农村“高价买绿”所支付的资金,很大一部分将会成为“大树进城”中间环节的各方参与者共同分享的蛋糕,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到达大树所有者手中。实际上,这种资源转移的绩效并不局限于“大树进城”。有资料表明,中央政府的支农经费,绝大部分被用于平衡县乡财政预算,最后到农民手中的已经微不足道。[vii][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那些旨在缩小城乡差距的政策措施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城乡之间的利益实现
“大树进城”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这恰恰是“三农问题”最为突出、基尼系数持续走高、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时期。根据我们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农民并不会轻易卖掉在他们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大树、古树,但相当一部分农民最后还是把树卖掉了。主要原因是遇到住院治病、或婚丧嫁娶、或孩子上学“等钱用”。很多农民都知道以几百元、几千元卖掉的大树进城之后将身价百倍,但他们没有办法把大树直接卖进城市,却等着这笔钱救急。“等钱用”这个简单的理由其实具有深刻的内涵,它反映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农民的特殊生活状况,即维系吃饭、穿衣等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没有多大问题,但是抵御风险和大项开支的能力十分有限。对于任何一个农民家庭来说,这种风险和大项开支几乎都是难以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卖树所暴露的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体困境,而是当下农民的社会遭遇和公共论题。而在“大树进城”的另一头(城市),“高价买绿”的成本则通过负担转嫁进行消化,除了房地产楼盘的景观绿化之外,绝大部分都直接或间接转嫁到公共财政上面。
从本文第二部分所进行的过程分析来看,“大树进城”并不是基于正常的需求而发生的市场流通,而是由中间环节的参与者共同“运作”出来的资源转移过程。正是这个中间环节各方参与者共同的利益驱动,扒开了制度的漏洞进而获得利益实现的路径。如果没有这个“运作”过程,“大树进城”几乎不可能发生。在这里,“大树进城”构成一个城乡关系的 “隐喻”:在空间—信息隔离的基本背景下,城乡资源转移必然无法绕过类似于“大树进城”中的中间环节,从而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形成了一个“分享蛋糕”的中间地带。于是,在最弱的农民和最“富有”的公共财政之间做文章,成了在城乡之间谋取利益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大树进城”并不是城市对农村的剥夺,而是一种城乡资源转移过程中的“蒸发”和利益实现。在“以工补农”、新农村建设等各种旨在缩小城乡差距的政策措施中,必然需要大量的公共资源向农村转移。这就涉及了一个问题,各种支农资源会不会也在转移的过程中被“蒸发”掉。因此,“以工补农”、“城市反哺农村”和“财政支农”首先要解决一个资金转移的方式问题,避免转移过程中的流失。
注释:
[i][①] 孙立平:《对社会二元结构的新认识》,《学习月刊》,2007年第1期(上),第15页。
[ii][②] 徐勇:《阶梯性社会与“三农”的提升》,《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第30-32页。
[iii][③] 陆学艺:《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及其发展趋势》,《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第31-32页。
[iv][④] 李强:《“丁字型”社会结构与社会紧张》,《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61,62页。
[v][⑤] 刘海新:《该“移绿”还是“增绿”》,光明日报,
[vi][⑥]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
[vii][⑦] 李昌平:《当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五个问题》,学习时报,2007年10月18日(第325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