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版 移动版

法律社会学

季卫东:法治与普遍信任

2007-03-24 作者: 季卫东
  一 对问题状况的界定

  人类生活以基本的信任为前提。

  在中国,由于亲子之情可信,产生了养儿防老的观念 [1];由于朝夕四季之序可信,出现了顺时而动的模拟(analog)治理方式,即与自然韵律合拍行事的所谓“时政纲领”。到现代社会,对银行系统的信任,促成了货币经济的发达和金融资本主义体制;对科学真理的信任,加强了通过论证性对话达成共识的普遍主义倾向、沟通行为以及民主程序。也可以说,正是信任构成了安全感和秩序的基础,也构成了社会和谐的前提。群众没有相互信赖,民间组织势必分崩离析。官僚如果不能树立信望,或迟或早,政府难免面临垮台的厄运。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各行各业的分工日益繁细,社会系统更加复杂化,数码网络在传递信息的同时也造成浑沌,以此为背景,个人行为的风险不断增大。其结果,对沟通与合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相互信任所发挥的功能也随之越来越大。但是,不得不承认,形成、维护以及加强信任的条件却今不如昔,甚至已经变得非常薄弱
0
热门文章 HOT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