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过渡时期农民主体权利的嬗变与济贫立法
雍正江
原文载于《江海学刊》2017年第3期。
摘要:16 世纪初至17 世纪中后期传统上被认为是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由于各种原因,英国农民遭遇了较为普遍的失业和贫困,社会问题因之严重。济贫立法应运而生。以主体权利为视角思考,可以深入解读济贫法的成因。中世纪农民的主体权利主要由土地和劳动权利二元构成。中世纪晚期农民福利保障因土地权利的优化和劳动权利的改善而达到历史上的最好时期。过渡时期农民土地权利被剥夺,劳动权利无保障,主体权利结构解体,失业、贫困、流民等社会问题尖锐。英国政府通过济贫立法实践试图重构农民主体权利,以缓解社会矛盾,此时农民主体权利结构开始由二元结构向劳动权利为主的单一结构转变。
关键词:土地权利;劳动权利;济贫立法
16 世纪初至17 世纪中后期传统上被认为是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在人口增长、价格革命、圈地运动、宗教改革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英国农民遭遇了较为普遍的失业和贫困,流民、犯罪等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更加严重,国内学术界也将此作为过渡时期英国济贫立法的主要社会成因。 本文试图从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s)角度进行再思考,以求教于方家。主体权利是封建等级社会的产物,“主体权利的实质是一种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原始的个人权利。” 主体权利也是自然权利获得社会的、主观的和个体意义价值上的体现。 笔者认为,土地和劳动是传统农耕社会的两大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权利无疑是农民最重要的主体权利,其他权利往往建立在土地和劳动权利的基础之上,因此,土地和劳动权利便成为农民福利保障的根本要素。
一、中世纪晚期农民主体权利的发展与农民福利的增长
封建庄园是中世纪英国典型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庄园土地主要被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两大部分是庄园结构的基本特征。
农奴的土地权利首先体现在养家糊口的份地上,非自由保有下的抵抗是农奴巩固自身土地权利的主要方式。习惯法成为农奴保护自身土地权利的重要依据。13世纪以后,庄园制度达到鼎盛,农奴和领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经过长期实践从形式到内容被固定下来,积淀为新的习惯法,并逐渐取代了旧习惯法,有利于保障农奴的福利。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托尼指出,习惯法对于中世纪小农经济发展是一道防护性的“防波堤”。 侯建新先生认为庄园习惯法是“农奴竟能有财产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 。庄园法庭的司法依据是习惯法,庄园法庭和习惯法便成为维护农奴土地权利的双翼。庄园法庭十分奇特,它由庄园全体成员组成,上至领主,下至农奴,皆为法官,被称为是“诉讼参加人”(suitors)。中世纪的英国人普遍持有这样一种观念:由习惯所限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农奴的土地保有权,都具有法律效力,领主和农奴之间的纠纷都要在法庭上解决,正如法学家格兰维尔所说:“如果佃户对领主不忠诚,领主可审判佃户并扣押土地,但要按照法律,通过法庭判决进行。” 因此庄园法庭在维护农奴的权利,抵制领主对农奴的侵犯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梅特兰认为在庄园法庭上农奴有着与自由人一样的权利。在理论上,被告不是接受领主,而是接受全体出席法庭之人的审判。海姆斯认为,在适用庄园法的庄园法庭,农奴的土地权利得到保护,即使在中世纪农奴制最残酷的13世纪,农奴的土地权利也有保障,既安全又稳定。
其次,农奴的土地权利由不自由保有向自由持有转变。黑死病以后,人口锐减,领主被迫把自营地和死亡农奴份地拿来出租,很多农奴承租了领主的自营地,农奴的土地权利拓展到领主自营地上。作为封建义务象征的劳役地租因自营地出租失去存在的理由,农奴的土地使用权从不自由保有转变为自由持有,表现为公簿持有制逐渐取代农奴保有制,农奴在其份地上的土地权利得到进一步改善。原来将土地保有划分为自由保有和农奴保有的区分已不再适用,出现了两个具有新含义且相互关联的词汇:公簿持有地(copyhold)和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开始取代原来的农奴保有地和农奴的名称。从社会后果看,在公簿持有地的发展过程中,农奴佃户对自己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认识发生质的改变,“单就劳役而言,人们已经不能区分自由保有制和公簿持有制了”。 学者里丹也乐观地认为,从那时以来,公簿持有农和自由持有农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 中世纪初期和盛期,农奴是农民的主体。到了中世纪晚期,农民主体发生了质的变化,公簿持有农成了农民的主体,证明了农奴土地权利的进步和发展。过去普通法将农奴的权利排除在外,现在农奴对土地的占有权开始得到普通法的认可和保护,由一般的占有(hold)发展为依法占有(seisin),这是农奴福利状况改善的根本保障。英国著名史学家戴尔认为,1280年在米德兰(Midland)东部不足以提供生活所需的家庭比例不会低于42%,而到了1480年因农奴土地权利的扩大,则约有2/3的米德兰的农奴家庭有足够的土地来生产家庭所需的粮食。
农奴的劳动权利状况首先体现在领主自营地上。米勒认为农奴所受封建剥削最重要的内容是劳役。 劳役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是将农奴束缚在土地上的重要手段。农奴的劳役花样很多,但领主并不能随心所欲地索要劳役。第一,习惯法规范着农奴的劳役。蒂托认为,农奴的各种义务受习惯法的约束,不是由领主任意索要的,领主单方面增加剥削量只是个例外。 对于劳役义务的数量和方式,庄园惯例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13世纪一天工作量的常见规定是,打谷一日之数为2蒲式耳小麦或1夸脱燕麦;割草一日为1英亩左右;割谷为0.5英亩。对于一个熟练的农民来说,这一天的工作量只需半天就能完成,如老的农场雇工就曾提到当年从早晨4点到晚上10点割小麦2英亩。 第二,农奴的劳役负担具有补偿性特点。在领主要求布恩工时,领主有为农奴提供丰盛饮食的义务,如因提供饮食的差异性,布恩工可分为“湿布恩工”和“干布恩工”。14世纪肆虐欧洲的黑死病加速了领主自营地的出租进程,很多学者认为黑死病是中世纪农村劳动力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农奴的经济地位迅速提高。自营地出租与货币地租流行使作为封建剥削最重要内容的劳役失去存在的基础,“维兰保有制与维兰的身份地位之间的差异不断拉大,即维兰保有制越来越与维兰的身份无关。”
土地权利的优化和劳动权利的改善提升了农奴土地劳动的积极性,表现之一是农奴不断改进生产技术,表现之二是农奴不断完善经营结构。农奴土地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促进了农业发展,使谋生的糊口农业向提高生活水平和谋利的农业发展,畜牧业特别是养羊业在农民经济中的比重扩大,农民的饮食结构也因此将发生重大变化。
英国历史学家戴尔将中世纪英国的工资劳动者分为雇工和仆人两大类,少地的农奴在农忙之余常兼做雇工,以补贴家用,因此黑死病之前雇工的劳动主要是为了糊口。黑死病以后,工资劳动逐步取代强制性的劳役,农村雇工人数创历史新高。侯建新先生参照英国历史学家史密斯提供的数据,认为1363年、1381年、1445年、1520年四个参照点的雇工平均比例为35%、40%、50%、54%, 呈稳步上升趋势。黑死病后的一百余年,英国人口的恢复性增长没有多大起色 ,雇工数量的增加并没有改变地多人少、事多人少的“用工荒”局面,雇工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劳动权利。第一,雇工跟领主的签约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以前为领主服务的长工拒绝跟领主按年度签订合同,而宁愿做短工(或日工),因为工作的流动性为追求高额工资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第二,干活时雇工也对自己的生活待遇提出更高要求。非小麦制作的面包不吃,非艾尔酒不喝,非新鲜肉类不食。戴尔指出,中世纪晚期农民福利状况的改善既得益于人口数量的减少,也是农民主动行动的结果。 农奴劳动的积极性因其主体权利的发展而得以释放,人均占有粮食稳步上升,加之人口长期得不到恢复,结果是14、15世纪物价保持稳定,“在公元1350年以后的一百多年里,一般物价都显得特别稳定” ,甚至有所下降。雇工的劳动收益却因劳动权利的改善而不断增加,1361-1370年茅屋匠日工资为3½便士,小工为2便士;1401-1410年茅屋匠日工资为4½便士,小工为3便士;1481-1490年茅屋匠日工资为6便士,小工为3¾便士。 1360-1370年脱粒和扬谷工的日工资是6.46便士,1390-1400年的工资是8.59便士,工资上涨了三分之一。 雇工的劳动开始由谋生向谋利的转变。
农奴主体权利的发展带来土地劳动收益和雇工劳动收益的普遍增长,农奴福利保障达到历史上的最好时期,表现为农奴的衣食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首先,黑面包取代白面包,在此之前,大麦、燕麦、黑麦曾经是农奴的主要食物,小麦则属于“现金谷物”。 其次,鲜肉和啤酒的比重提高,如1256—1424年,诺福克郡塞吉福德(Sedgeford)庄园雇工伙食中面包由41%下降到15%;艾尔酒由13%上升到41%,增加了2倍;肉类由4%上升到28%,增长了6倍。 第三、农民住房从数量、质量到结构都发生了明显改变。如西米德兰地区农民4/5的住房和谷仓也被分成2—3个隔间(30—45英尺长),每个隔间长和宽大约都是15英尺。 15世纪初,约克郡80%的农奴建有至少3个房间的住房,富裕人家可以建房4—5间,甚至更多。 第四、农民的衣着也越来越光鲜体面,甚至雇工也有能力添置质量上好的衣服,所使用的面料堪与中等农户相比。
二、过渡时期农民主体权利结构解体与社会问题的严重化
过渡时期,人口急剧增长加快了农民土地权利的碎化进程,少地农民明显增多。拉塞尔估算1340年英国人口为500万,而100年以后的1450年只有300万 。1500年以后,英国人口开始快速增长,16世纪初到16世纪80年代,英格兰人口就增加了170万,1600—1750年又增加160万。 英国历史学家霍斯金斯认为,在英格兰16世纪最后四分之一世纪中,人口出现了爆炸性现象。 英格兰陷入“马尔萨斯陷阱”,人地关系紧张,地租快速增长。自1510年到1619年的110年的时间里,地租呈现持续上涨势头,此后基本上在高位上运行。 对人口多负担重,交不起地租的农民家庭来说,往往只能平分家产,后果是农民家庭平均占地减少。英国历史学家斯普福德认为16、17世纪英国农民土地权利的碎化现象严重,小佃户数量增加,其持有的土地一般在2—16英亩之间。 土地碎化必然削弱农民的经济基础,刺激土地兼并。16世纪自由持有农发生了严重的内部分化,大多数自由持有农占有的土地在减少,土地正在向少部分人手中集中。1522年,对拉特兰郡的302名自由持有农的调查表明,至少有一半人只有一所茅屋及附近一小块宅地,年地产收益1英镑左右;拉特兰郡的大地产占土地总量的73%,小地产只占27%。 因土地权利的碎化,都铎王朝早期大多数自由持有农的生活再次陷入困境,福利状况明显恶化,出现了16世纪都铎时代农民的贫困化。 英国学者约翰·马丁认为16世纪时,英国7/8的自由持有农所持有的土地低于生存所需的20英亩的土地额度。 英国人口史学的代表人物里格利和斯库菲尔德也认为,16世纪的英国因人口增长的速度超过生产增长的速度,人口与自然资源的关系日趋恶化。1520—1670年,埃塞克斯的特尔林教区人口从300多人增加到近600人,同时,贫困人口由30%上升到50%。
过渡时期也是农民土地权利的丧失期。地主剥夺小农土地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提高接纳金和地租等经济手段间接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二是运用强行圈地等非经济手段直接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三是剥夺小农的公地使用权。
15世纪至17世纪初,租佃土地的农民大致分为三类:公簿持有农、自由自耕农、租地农,公簿持有农占2/3,为农村人口的大多数。 公簿持有农往往是终生而非世袭持有领主的土地,当父辈辞世时,子女要继续耕种父辈的土地,必须向领主缴纳接纳金。英国学者约翰·马丁认为近2/3的公簿持有农遭受着迅猛上涨的接纳金的压榨。 16世纪以来,领主通过提高土地接纳金的方式变相提高地租。在埃塞克斯的瑞沃豪庄园,1620年时,公簿持有农缴纳的地租是11英镑6先令2便士,而接纳金为136英镑2先令9便士,是地租的12倍。 它间接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公簿持有农曾经均衡占地、整体繁荣的局面迅速消失,许多的中下层公簿持有农只有退还所持有的土地,带来小地产萎缩和大地产扩张的后果。托尼对16世纪莱斯特郡、维尔特郡、英格兰南部3个地区19个庄园的686名公簿持有农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占地不足15英亩的公簿持有农已达到30%。 托尼还对60个农场的占地规模进行统计,发现农场规模呈现大中型化发展趋势,土地集中的步伐在加快,16世纪中期是大农场迅速发展的时期。在维尔特郡,大农场主平均占地面积达到了352英亩,能找到1—2名习惯佃户的庄园已不多见,在很多庄园,习惯佃户已不复存在。
16世纪后半叶起,英国庄园地租普遍快速增长。琼•瑟斯克认为16世纪的几十年间地租增长了2—4倍不等,耕地租金明显高于牧场、草场租金,粮价也因此大幅度爬升。 领主将土地租给农场主的价格远高于租给公簿持有农的价格。1568年,维尔特的5个庄园,领主租给农场主的租金分别为每英亩1先令6便士、7¾便士、1先令5¾便士、1先令1¾便士、1先令5½便士,而如果租给公簿持有农,土地租金分别为7½便士、5便士、1先令¾便士、5¾便士、5¾便士。 在高额地租重压之下,小农无力续耕,土地往往落入租地农场主手中。托尼对16个庄园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明,8个庄园2/3以上的土地、7个庄园3/4以上的土地掌握在租地农场主手中。 这也意味着许多原佃户的土地落入农场主手中,失去土地的佃户沦为雇工。租地农场主向领主缴纳了数倍于之前的地租,然后从剥削雇工劳动收益中得到补偿。
在圈地过程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公簿持有农,封建主在圈地获重利驱使下,漠视公簿持有农的租佃权,强迫他们退佃。1517年,平均圈地规模最大的5个地区分别是剑桥郡、格洛斯特郡、约克郡北莱丁区、约克郡西莱丁区、约克郡东莱丁区。在这5个地区,庄园领主的圈地分别占72%、52%、79%、92%和64%。 这意味着圈地运动通过剥夺公簿持有农的土地权利首先损害了农民主体的福利。被剥夺土地的公簿持有农占被剥夺土地总人数的比例如下:白金汉郡为74.71%,北安普顿郡为78.76%,莱斯特郡为84%,沃里克郡为85.72%,牛津郡为67.1%。 公簿持有农土地权利被剥夺,引起了社会的激烈震荡。
圈地运动可以分为早期和晚期(议会圈地)两个阶段。英国早期圈地运动可划分为三次高潮:第一次高潮在15世纪最后30年至16世纪最初10年;第二次高潮在16世纪30年代英国宗教改革运动期间;第三次高潮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每一次高潮都导致一批农民失去土地权利。学界曾经认为早期圈地运动期间被圈占的土地规模有限,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学者对早、晚期的圈地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不同看法:1599年以前圈占的土地约占47%,在长达3个世纪的圈地过程中,都铎王朝时期被圈占的土地相当可观。 都铎王朝时期也是农民被剥夺土地权利最集中的时期,并且多发生在经济发达和人口稠密的中部地区。如在纽汉(Newham),在阿尼克(Alnwick)附近,140名男人、妇女和孩子被驱赶;在西顿·戴勒威尔(Seaton Delavale),12个家庭中的7个被驱逐,他们被迫四处流浪;在瓦德波夫镇(Whadboroughe)兴起之后,到了1620年,位于莱斯特郡的一座庄园的佃户全部消失,庄园已经变成了一座规模宏大的牧场。 1517—1519年英格兰中部10郡圈地情况表明平均每圈占约12英亩土地,便有一位农民失去土地,与三圃制下一个农民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土地量(一般认为是13.5英亩)大致相当。
中世纪晚期,农民的土地劳动收益和雇工劳动收益都在增加,到了过渡时期,因许多农民土地权利被剥夺,土地劳动收益已无从谈起。打工曾经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现在雇工的劳动收益也在下降。在人口增长、价格革命、圈地运动等因素的作用下,16世纪既是英国物价指数上涨最快,也是工资指数跌幅最大时期。
开始于16世纪的价格革命一直持续到17世纪50年代,直至今日,英国也没有出现过像16世纪那样巨大的价格波动情形。1300—1450年间,小麦的平均价格为每夸脱6先令,在伊丽莎白统治的最后十年 (1593—1602年) ,小麦的平均价格为每夸脱34先令10 ¼便士,上涨了6倍左右。 从1490年代到1640年代,粮食价格上涨689%,其他农产品上涨566%,家畜上涨568%,畜产品上涨357%,所有农产品平均上涨545%。 1300—1500年间,食盐价格波动中呈上涨趋势,对大多数农民家庭而言,要么减少食盐的使用,要么增加支出。
物价上涨之际,农业劳动力价格也有所上涨,但涨幅远远低于物价上涨幅度,这意味着雇工的劳动收益大幅度缩水,其工资购买力下降。 1601—1610年的农业工资指数是1491—1500年的2.17倍,而食品价格却上涨了5.27倍。 17世纪中叶平均日工资是15世纪的3倍,而同期物价上涨了6倍,在200年时间里,农业雇工工资上涨幅度是同时期物价上涨幅度的1/2, 瑟斯克认为17世纪雇工的平均工资也只有15世纪的44% , 这意味着农业雇工遭受更多的剥削,劳动权利状况和福利状况恶化。1450—1459年农业雇工的工资购买力指数为105,1640¬¬—1649年则降为50 。 圈地运动期间,物价又一轮快速上涨,工匠、小屋农、日工们的实际工资直降50%。 这导致以前尚能维持生计的农民,生活更加拮据。一个工资劳动者养活一家所用劳动周数的变化如下:1495年为15周,1564年为40周,1593年为一年,但不得温饱。
农民土地权利被剥夺和劳动权利无保障引发了极其严重的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农民的失业与贫困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许多人由于生活无依无靠,便成群结队地到处行乞,这些“无主之人”是英国流民的主力。据贝耶尔的统计,都铎后期到斯图亚特早期,英国大约70%以上的贫民为身体健康的失业者。 一般雇工家庭室内用品非常简陋,没有什么像样的家具,只有罐子、盘子、铁锅等生活必需品。康沃尔地区,贫穷雇工的旧茅舍用泥土砌墙,茅草盖顶,几乎不划分房间,也不装烟囱,烟雾从墙上的小孔里冒出来。 雇工的情况继续恶化后,很多人变成流民,成群结队到处行乞,所谓的近代无产阶级就是在这个时期迅速成长的。
三、都铎政府的济贫立法实践与农民主体权利的重构
在农民土地和劳动权利遭受重创,民生问题突出时,传统救助体系也在瓦解,社会问题更加严峻。宗教改革期间修道院的解散削弱了教会的慈善功能,庄园制度的瓦解也终结了庄园自身的救济功能,村社组织的自助与合作功能也因农民背井离乡而弱化。过渡时期,英国的救济主体开始由传统的教会组织、生产组织、社会组织向政府的转变。“宗教改革后绝对君主制的兴起,使原来主要由教会等承担的各种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慈善事业,不可避免地向政府转移,这是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一种趋势。”
土地集中和失地农民的大规模流动是过渡时期的两大社会问题,猛烈冲击着封建社会的根基——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大变局拉开序幕,都铎政府对此毫无准备。都铎政府起初采取的对策基本上属于“回到过去”的守旧做法,主要表现为施行试图恢复小农经济的“反圈地”法令和限制农民流动的“血腥立法”两个方面。
以限制养羊、保护耕地和重建农舍为直接目的,都铎历届国王都颁布了《反圈地法令》。1488年,都铎开国君主亨利七世颁布主要针对怀特岛的《反圈地法令》。1489年,亨利七世又颁布了面向全国《反圈地法令》。1515年,亨利八世颁布主要针对教区耕地的《反圈地法令》。1534年,为进一步遏制圈地,亨利八世再颁《反圈地法令》。爱德华六世、玛丽一世在位时,都颁布了以恢复耕地为主要目的的《反圈地法令》。1597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反圈地法令》,将重建农舍和耕地保护相结合,扩大了反圈地功能。反圈地法令在都铎一朝长期被沿用,多次被强调,但收效甚微。反圈地的倡导者是都铎政府,通过“回到过去”的守旧做法试图维护封建社会的根基——小农经济和自然经济,与资本主义大农业兴起的潮流相悖。农村反圈地的主要对象是乡绅和约曼,他们也是地方反圈地法令的执行者,因为地方治安法官主要由乡绅担任,“没有治安法官的合作,任何法令都无法执行,因为他们控制着地方政府。” 结果是“圈地者根本不在乎政府颁布过多少法令,因为没有一个法令被认真执行过。” 反圈地法令的苍白无力说明了都铎政府以守旧之法恢复小农经济,以维护农民土地权利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圈地运动是资本原始积累的基础,而“原始积累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 政府也通过反圈地的失败实践最终承认了圈地的合法性。
反圈地的失败必然导致社会问题愈演愈烈,贫困和流民像瘟疫一样在英国蔓延。都铎政府对既得利益者已无力改变,却对以流民为代表的利益受损者充满了偏见:贫民等于流民,流民等于罪人,于是通过多部血腥的反流民法来惩治流民,使其不敢流浪,试图将其固定在原有的土地上。如亨利七世的1495年法令(“反对流民和乞丐法令”),各地政府对乞丐和游手好闲的流民处以鞭刑或戴枷关押3天3夜后遣返原籍,如果在同城市二次被捕,则被戴枷关押6天6夜后遣返原籍。 亨利八世时期的1531年法令、1536年法令对流民的处罚更加严酷,爱德华六世1547年的法令血腥味则最浓。据哈林兹海德的编年史记载,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被处死的失地农民有72 000人。伊丽莎白女王在位时期,每年有300—400人被送上绞刑架。马克思认为,“现代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需要救济的贫民而受到惩罚。” 失业、贫困、流浪问题的症结在于社会转型导致农民土地权利被剥夺和劳动权利无保障,血腥立法以高压为手段来维持社会稳定的做法只能是饮鸩止渴,引起了失地农民的普遍不满,北安普顿郡、贝特福德郡、白金汉郡、亨廷顿郡、莱斯特郡、林肯郡和沃里克郡等地区的失地农民被迫揭竿而起。
失去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的农民何以为生?反圈地和血腥镇压政策的失灵,加之社会思潮的转变,都铎政府逐渐意识到通过济贫立法来保障农民的劳动权利才是缓解社会矛盾的更好途径。在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英国政府为实现道义的和社会的改革,强有力地采用社会福利的新手段。 过渡时期以前,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劳动权利有保障,决定了那时救助对象主要是失去劳动能力者,小共同体(教会、庄园、村社等)承担了救助的主要责任。过渡时期,既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失去劳动能力者,更存在失去土地和劳动权利而劳动能力健全者。
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后获得社会救助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之一,失去劳动能力者有权利向国家和他富有的邻居要求帮助。对失去劳动能力者和穷人,都铎政府继续提供生活救济,这是政府对这类人劳动权利的认可。相关法令主要有:亨利七世的1495年法令和1503-1504年法令;亨利八世(其在位期间,英国政府开始大规模救济贫困者)1511-1512年法令、1531年法令和1536年法令;爱德华六世的1547年法令;玛丽的1553年法令;伊丽莎白的1572年、1576年和1597-1598年法令等。 为了救济失去劳动能力者和穷人,英国政府开始了征收济贫税的立法与实践。1552年、1555年、1562年的法令体现了英国征收济贫税经历从自愿捐赠到劝说捐赠再到强制缴纳的变化过程,济贫税纳入法制轨道,用渐进的方式确立有财产和收入者交纳济贫税以帮助其邻居的法律义务。
就业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重点。济贫法的主要对象是失去土地权利的农民,而切入点不是恢复农民的土地权利,而是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以保障其劳动权利。1536年法令要求各地为勤勉的失业者提供原料,帮助其恢复生产。允许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金为身体健全、能够从事工作的人们提供工作。1572年、1576年的法令吸取了1536年法令的精髓:让年轻人养成劳动习惯,在劳动中成长,让那些需要工作和愿意工作的人都有工作可做。 1576年法令的亮点在于对健康流民由原来的血腥镇压为主改为提供工作机会为先。为此各自治市和特许市应通过向贫民提供原材料的方式,帮助贫民恢复生产和劳动;治安法官为那些游手好闲的健康流民建立感化院,将他们放在感化院中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英国历史学家克拉潘认为都铎政府在管理无地、少地农民的用工方面也取得了相当成就。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又一重要内容。建立贫民习艺所(workhouse)是1536年法案的最大亮点。法案授权地方政府教育那些5-14岁的乞丐学会一门手艺,以便他们成年后自谋职业。1601年的济贫法还明确规定男孩跟随师父学习手艺,一直到24岁才可以结束,女孩给富贵人家做仆人,至21岁或结婚时止。学徒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师父志愿接收,二是教区向师傅强制摊派。曾有学者认为英国对欧洲福利政策的首要贡献是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济贫税,而英国济贫法制度史著名研究专家斯莱克则认为英国的首要贡献是贫民习艺所,而不是征收济贫税。 1480—1660年,英国10个郡投入慈善活动的费用超过300万英镑。花在宗教上的慈善费用迅速下降,被救济穷人和教育儿童所取代。这一费用在1480-1540年占慈善费用的13%,1641-1660年上升到44%。
1597—1598年的系列法令又设立了以为健康穷人提供工作机会为主要职责的贫民监督官,重申了健康者劳动、贫困家庭孩子学艺、无生活能力者接受救济或送入济贫院等原则,这些原则发展成为后世政府济贫的基本原则。威廉姆斯认为,1601年济贫法完成的实际时间是1597—1598年,从长远来看,以后300年英国的济贫立法都是以1597¬—1598年法令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1601年,以缓解贫困者生存危机,为失业者提供工作机会为目的的《伊丽莎白济贫法》(Old Poor Law)正式颁布。该法在总结一百多年济贫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英国的济贫法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再次确认国家和政府对流民和贫民应尽的责任。
英国政府通过济贫立法实践重构了农民的主体权利结构,开始由过渡前的土地和劳动二元结构向以劳动权利为主的单一结构转变,这一重大转变使英国政府更重视为贫困和失业农民提供工作机会。为落实济贫法精神,都铎和斯图亚特政府还通过鼓励海外移民,奉行重商主义,支持制造业和城镇经济发展等来促进和扩大就业。在缓解社会转型对农民利益的冲击时,也为资本原始积累创造了有利环境,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强制性地将失业人口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为英国在近代的崛起奠定了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责编:Z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