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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法权行动主义与小区自主治理——基于G市Q小区案例的考察

2022-02-19 作者: 陈晓运


内容提要:业主自主治理是观察中国城市治理的切入点。已有研究侧重于关注业主夺取小区自治权的维权抗争,或者探讨后维权抗争时期业主自治的困境与对策,较少从业主夺取、运用和巩固自治权的全过程考察自主治理的演进脉络及其持续机理。考察G市Q小区业主夺取、运用和巩固自治主导权的过程,发现“法权行动主义”——法权意识与行动的螺旋式互促是业主自主治理持续的关键。这表明业主群体是基层社会的建设性力量,自主治理为城市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

关键词:自主治理;法权行动主义;业主群体;城市治理

作者简介:陈晓运,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商品房小区何以有效治理一直备受学界关注。自《物权法》出台以来,业主私有产权意识日趋提升,集体维权行动日益增多,组织结社行为日趋涌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日渐成为维权和自治的常规“制度设置”(Lo,2013)。然而,以业委会为中心的小区自主治理举步维艰。一者,政府有关部门因开发商、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以及基层维稳需要甚至部门利益而对成立业委会缺乏积极性(Yip & Jiang,2011),加之物业公司往往不配合甚至阻挠、操纵业委会建设,导致业委会难以成立(Cai & Sheng,2013)。二者,业委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其作为诉讼主体进入法律程序面临高昂的时间成本和官司败诉的负面结果(管兵,2015)。三者,业委会可能产生精英分裂、派系斗争和寡头垄断(石发勇,2010;何艳玲、钟佩,2013;Cai & Sheng,2013),业委会顾虑自主治理成本过高而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自治(刘子曦,2010),业委会面对缺乏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业主时过于软弱(张菊枝、夏建中,2011)等,使自主治理面临“外患内忧”(Yip & Jiang,2011;孙小逸、黄荣贵,2016)。部分业委会主任就指出,小区治理有三难:“一是业委会成立难,二是换物业更难,三是搞治理难上加难”。

那么,业委会何以推进自主治理?学者们提出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可称为制度建构论。这一观点的提出者主要认为,内部规范公约的建设是业主组织推进自主治理的关键。内部规范公约被称为“小区宪法”,是社会契约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陈幽泓,2012)。郑扬(2015)指出,业主缺乏规则或者规则缺乏执行力都会阻碍自治,因此,有必要提高小区的规则能力,使所有业主包括业委会都在制度框架内行动,并且提高业主在订立《业主公约》时的参与度,从而提高规则认同和违规成本(陈方秀,2006)。这种强调克服小区自治软弱性的规范制定是一种“硬约束”建构。李玉连、朱宪辰(2007)则立足“业主自治核心在于自愿参与”,提出建构“软约束”的内部规范,即发挥小区内部群体规范的治理作用,特别是以深化加强互动交往和互惠合作为核心的群体规范构建。第二种观点可称为模式建构论。这一观点强调围绕小区公共事务形成的管理体制是影响业主组织持续自治的重要变量。部分学者强调自主治理有效推进与小区管理体制有关,即关键在小区自治“由谁主导”,并主张建构以业委会为主体的多元治理模式。针对“物业强、业主弱”问题及小区治理结构调整,学者们提出了三种思路:一是认为应该形成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的治理结构;二是认为应该以业委会为核心进行治理;三是认为应该形成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陈鹏,2009)。学者们大多主张业主组织应成为主要的治理主体(杨玉圣,2010;Tang,2015;陈鹏,2016)。

综上,尽管既有文献阐述了小区自主治理的推进路径和关键主体,但是,学者们对于制度建设和治理模式的探讨主要在应然层面进行,并未说明内部规范如何得到遵守,对业委会如何坚持某种有效治理模式也缺乏充分说明。

本研究考察G市Q小区自主治理案例发现,法权意识与集体行动的螺旋式互促是业委会推进自主治理的依托。法权意识萌生于业主维权抗争时期,推动业主组织学法、用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基于法权的集体抗争(陈鹏,2010);发展于业主自主治理时期,成为业主组织建构规则体系和社区治理方式的基础,形成基于法权的治理行动。文章将二者统称为“法权行动主义”(legal right activism)。本研究的概念运用可使研究者延展小区自主治理的观察视阈,超越既有文献局限于业主抗争或自主治理的某一方面的分析模式,完整观察业主自主治理形成、运转和巩固的全过程。本研究的发现也超越了既有研究对业主的“挑战者”形象的描述,展示了业主作为基层治理建设性力量的形象,以及行政主导或物管主导治理模式之外的小区自主治理有效路径。

二、分析框架:法权行动主义

很长时间以来,学术界关于小区自主治理的研究缺乏历时性和整体性。研究者将自主治理切分为“维权抗争”和“业主治理”两个相互割裂的阶段,使业主的形象呈现为先是“挑战者”后是“建设者”的分裂图景。这样一来,小区自主治理的延续性则被忽视。

近年来,学者们日趋发现,业主及其组织的自主治理行动具有连贯性。小区自主治理作为一场持续的集体行动,始于自治权争夺、延续至自治权巩固的全过程。在这其中,业主建立属于自己的组织、争取自主治理主导权(即“业主抗争”),进而运用和巩固主导权(即业主自治),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比如,盛智明(2016)分析中国191个业主维权案例时就发现,如果经由组织开展抗争,那么维权时期所用的策略与互动技巧也会通过组织学习的方式被记忆,进而迁移到自治过程。

那么,小区自主治理如何可能?经验事实和理论研究表明,利益协调贯穿业主自治始终。在争夺自主主导权过程中,业委会需要动员业主一致对外,而自治阶段其重点又转为实现业主内部利益平衡和业主与外部的利益协调。本研究认为,法权意识与业主行动的互促是业委会协调内外利益的重要依托。原因在于:首先,根据认知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判断,人的许多行为可以根据人怎么思考来解释(Sternberg,2016),“人与环境的互动”会推动认知发展,而认知又会在后来的行为中反映出来(张裕鼎,2008)。换言之,先前的行动建构特定的认知,特定的认知影响后续的行动,“行动-认知-行动”是连续的谱系。社会运动和业主维权的相关研究也指出,虽然集体行动未必能够推移,但是个体经历塑造的认知和态度将产生持续影响(Gallagher,2006)。其次,无论是宏观的政治环境还是中观层面的组织、资源,业委会都需要将之与集体行动链接起来,因而,业主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与集体行动之间关系密切(孙小逸、黄荣贵,2016)。最后,部分相关研究已经指出,法律在业主行动中发挥着直接而显著的作用,并与小区治理不无关联(陈鹏,2015)。

鉴于此,本研究从法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法权行动主义”的分析框架,勾连业主维权与自治的全过程,将认知与行动作为相互作用的整体进行考察,阐明业主组织夺取自治权的过程塑造了其法权意识并影响后续自治持续。

那么,如何把握“法权行动主义”这一概念?其中,作为限定词的“法权”(legal right)的指涉正如陈鹏(2010)所提出的,包括法定主体(物业产权人具有法律地位)、法定权益(物权衍生的小区治权)、法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法定方式(依法采取行动)等内容。与此同时,activism在英文文献中既被赋予了抗争的含义(Steinhardt & Wu,2016),也表示“激进主义”(Hawes,2010)。部分研究认为,行动主义是一种试图改变社会的活动,包含集会、投书、请愿、示威以及参与政治运动等,它可以通过行为艺术、黑客活动或经济支持等方式进行,而最为明显和最具影响力的行动主义往往以集体行动乃至社会运动的形式出现,从而产生更大范围、更广规模的影响。学者们结合不同领域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提出了各种类型的“行动主义”,比如“社会行动主义”“公民行动主义”“嵌入式环境行动主义”“网络行动主义”“司法行动主义”“女权行动主义”等(Ho,2007;Freire,2019;Chen,2019;Takayoshi,2019)。结合中国语境,陈鹏提出“法权抗争”(legal right activism)的概念,并将activism理解成抗争(陈鹏,2010);蔡永顺等提出“业主行动主义”(homeowners’ activism)指称业主行动的能动性(Cai & Sheng,2013);林超超(2012)、许怡(2015)则将activism指向某类群体所具有的某种特质的行动方式。综上可见,activism在英文语境中的概念范畴更为广泛,而中文语境中则将之更具体化,而无论是在英文语境还是中文语境中,行动主义都包含着行动的主体、方式与目标。本研究认为,从主体上看,它是某类群体的共同行为选择;从方式上看,行动主义是一种集体行动的形式;从目标上看,行动主义是为了创造于己有利或于公有益的条件。

“法权行动主义”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业主及其组织具有法治意识,它不仅指向对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更重要的是业主及其组织对业主身份、组织身份、自治权归属、维权手段和性质等方面的制度规范的认知,并可经由话语框架(framing)判断业主是否相信法治的权威性和工具性。其二,业主及其组织的法权意识与权利意识密不可分。判断权利意识是否存在的标准就在于行动者是否认为有必要保护自己不受制定规则的权威的侵犯以及是否希望参与规则制定(李连江,2010),需要在业主及其组织是否具有参与法律制定意愿或意见层面进行判断。其三,“法权行动主义”的产生与业主个体特殊性(例如之前有过抗争经历)有关,也与中国法治环境变化有关。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逐步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并对基层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就业主自主治理这一领域而言,《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为业委会开展自治提供合法性认证,业主组织或业主精英被赋予更多参与相关法律制定的机会空间,成为业主“法权行动主义”的重要助力。其四,法权行动主义是一个演进过程。一方面,法权意识源于业主前期夺取自治权的维权经验。正如学者所指出的,“个人生活史”和“法庭情境的体验”会影响行动者对霸权性话语的认同程度(刘子曦,2014),因此当经验变成意识,则完成了法权行动主义的第一个过程——从“依法维权”到“法权意识”。另一方面,业主及其组织的自治行为是基于法权意识作出的。在夺取自治权的阶段,法律的权威性、工具性给业主群体带来了“满足感”并激发了其下一步的行动(Sternberg,2016),加之组织的出现有利于提升对规则的利用率(Galanter,1974),因此,在业主夺取到巩固自治权的全过程中,尽管法权意识是否延续仍然受到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但作为抗争遗产的合理性、效能性等将引导业主组织推进后续治理,从而实现法权行动主义的第二个过程——从“法权意识”到“依法自治”。

本文通过业主自主治理的案例研究进一步阐明上述观点。本文选择的Q小区的业主行动迄今已有十余年。这一小区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末,业主维权肇始于2006年,小区自治开始于2014年,从冲突迭发的问题小区到有效治理的模范小区,该小区在业主及其组织尊法、学法、用法、护法行动中实现了华丽转身。下文通过案例描述,呈现小区自主治理的法权行动主义逻辑。案例材料来源于2016年5月至今作者的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访谈对象包括业委会成员、普通业主和基层干部。

三、经验分析:小区自主治理的实践案例

(一)法权意识的萌芽:治权归我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的住房问题解决方式变化,倒逼着基层社会治理革新。G市地处中国东南沿海,住房市场化走在全国前列,20世纪末鳞次栉比的商品房小区已是该市一个突出的景观。目前该市商品房小区超过3000个,类型规模不一,数以万计的业主居住其中,服务管理需求随之产生。Q小区是其中之一,它位于G市老城区核心地段,是一个有着过千住户的中型商品房小区,内有40余栋中高层以上住宅楼。1999年落成后业主逐渐入住,小区人口快速增加,治安保障、卫生管理等需求日趋凸显。

在此背景下,基层政府受限于权力与资源,除通过街道及所辖居委会协调社区事务外,主要依托物业公司这一市场化机制管理商品房小区。G市在这方面较早立法定规,1995年出台《G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出台《G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公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巡视检查,以及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车辆管理乃至组织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等。2004年又公布了《G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G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物业公司承接大量基层政府管理工作,成为小区的“二政府”。

在《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出台的进程中,物业价值的感知和社会舆论的讨论也逐渐催生了具有物权观念的业主群体。在国家法律日趋确认业主对房屋(包括配套公建设施)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情况下,部分小区的业主慢慢察觉物业公司垄断小区共有物权和公共收益,而且“管理多过服务”“管家变成主人”(G市住建部门Z科长),与物业管理利益的矛盾逐渐产生,并认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就Q小区而言,依附于开发商的D物业公司在小区建成后开始提供服务,虽然收取的管理费用(电梯楼每月1元/平方米、楼梯楼每月0.7元/平方米)在全市处于中等水平,然而服务质量却遭到业主诟病,环卫清理不善、门禁管理不严、盗窃频发等问题被反复提及。

业主群体在抱怨和交流诉苦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小区家园意识和权益受损认知,经由“物权”认知的萌发,“治权”诉求也逐渐衍生(沈原,2007;陈鹏,2010)2007年《物权法》出台更是让中国城市业主群体意识到维护自身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Yip&Jiang,2011),激发了业主从物业手中收回自治权的意愿。从2006年开始,Q小区部分业主开始在业主网络论坛中抱怨“垃圾没人清、车辆随便进、灯坏无人修、墙倒没人管”,质疑和批评物业公司“收费准时、服务缺失”,有的业主开始提议按照法律规定成立业委会,同时提出更换物业公司。2007年,昵称为“田螺律师”的业主就在网络论坛发起业主筹备委员会会议(后因“搭便车”的集体行动困境而不了了之)。在此过程中,小区冲突因利益矛盾而升级。2012年9月,D物业公司通知上调物管费,并于10月直接按新标准划扣业主银行账户费用,激起了业主的极大不满。部分积极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此举严重违法,向基层政府投诉和法院起诉,迫使D物业公司承认行为违法。此后,物业公司于12月再次张贴公告宣称涨价(电梯楼1.38元/月/平方米,楼梯楼0.85/月/平方米)获得(建筑面积、业主总数)“双过半”签名同意,又被部分业主发现上百份签名涉嫌造假,极大激发了业主们尚未平息的愤怒情绪。此后,几名业主以个人名义将D物业公司再次告上法院,并于次年6月开始报备成立业委会。在法院判决坐实物业公司伪造业主签名之后,业委会启动撤换物业公司的决议并招标选定新的物业公司。

正如诸多研究指出的,业主们一开始往往选择在体制轨道内开展依法维权,比如直接交涉、网络陈情、法院起诉等。这种制度化的行动方式不仅较易获得基层党政的允许和支持,同时也使业主们在维护合法权益和学法、用法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依法”的安全性和功用性,从而萌生法权意识。在这其中,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业主往往走在行动者的前面,Q小区业委会成立后担任副主任的赵先生正是如此。他作为一名律师对法律规定的业主权利有着清晰认识,也更早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作为业主代表走在维权队伍前列,同时他也从一开始就以《物权法》为根据构思小区自主治理的蓝图。

我们运用《物权法》里面是有自行管理这一项权利,那我们就是说我们接管,自己管,那自己管(的话),业委会管不了就要有物业公司来协助你管,在法律上是可以的,所以我们就建了一套这个方案,就是——自治,炒了前物管。(Q小区业委会副主任赵先生,47岁,律师,入住小区12年)

可见,一旦法律给予业主自治权,部分业主就可能萌生法权意识,并围绕自治权展开行动。案例中,Q小区中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率先“认识到”权益和权利受损,小区自治权应该回归业主。在其他类似业主自主治理案例中,业主积极分子由于自身的阅历和知识结构,也萌生了法权意识。比如,同城的FJ小区业主周先生(后来担任业委会主任)由于早年曾在国外参加小区业主大会,回国定居后产生了组建业委会的想法。2004年,FJ小区出现了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事件,周先生一开始就认为自主治理才是保障业主权益的关键,因而超越物管纠纷议题组织发起对小区自治权的争夺。BHW小区业委会许主任发起向物业和开发商发起夺回自治权行动的行动同样源于对法的认知。

小区的运行模式和选择物业管理方式,哪一种都没问题,业主自治不等于自管。但自治是个核,他管、共管、自管,都要自治,我推动的就是永久的自治来实现《物权法》中规定的业主权利的回归。(FJ小区周主任)

物业自己违法了……那我就跟物业说你退出,我不追究你个人责任,你懂得法律,我要是告你,你牌照吊销是一回事,你还得“进去”,最后他就撤出呗……所以我有一个核心,就是依法。(BHW小区许主任)

在夺取自治权之前,业主们不仅仅产生了经济权益受开发商、物业侵犯的认识,还产生了“实现《物权法》中规定的业主权利的回归”“运用《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的意图。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法权意识仍处于萌芽阶段,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认知:其一,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不仅仅是一种物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包含自治的权利,即对于社区共有产权的共同管理和共同收益的权利;其二,自治权是物质收益权利实现的基础;其三,自治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而物业只是社区和业主的服务者。

(二)法权意识的发展:依法维权

萌生自治权诉求之后,业主首先要做的是从开发商和物业手中夺取自治权。在这一阶段,Q小区的业主发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包括物业公司账目不清楚、公共用地经营收入被私吞、小区卫生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相对具有资源优势的物业公司而言,业主作为“小区内的弱者”与开发商和物业的冲突十分激烈,维权行动往往充满抗争色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Q小区的业主及其组织既采取制度内抗争(如诉讼),也采取制度外抗争(如集体抗议),但无一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运用的话语框架也是“依照法定权利”。比如,在Q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对峙过程中,物业公司拒绝全部退出小区,坚持保持小区大门、停车场、商铺等有利可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权并拒绝进行交接,业委会既组织了数百名业主发起守卫小区大门的街头维权,又争取基层政府介入进行调解,同时与之对簿公堂。他们始终将运用法律作为行动方法,并从中体验到法律的工具有效性。法律的效用既表现在它可以于法庭诉讼中发挥裁判作用,又可以在法庭之外对侵权者起威慑作用,从而支持业主及其组织争夺自治权。同样重要的是,在争夺自治权的依法维权过程中,业主对当下法律不健全的认识日趋增强,用活用好法律的认知也进一步被激发。

换言之,对法律的知情祛魅(informeddisenchantment)并不会使维权者失望(Gallagher,2006),而国家对法治的推崇以及至少在法律系统中以法律条文为基本依据的斗争会让维权者始终相信法律是可用的武器(程秀英,2012)。同时,业主及其组织不仅体验到法律作为维权武器的力量,也感知到当前法律的不足,这进一步激发了其争取规则制定权的认知,“法权意识”由此逐渐成型。

物业撤场的时候,不是说全部撤场,它说只撤住宅,其他不撤。那这什么意思呢?它(物业公司)算过啦,物业管理费的钱不够给工资,所以一个小区拆成两半,地上你管,地下我管,但这个东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个小区只能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来处理这个事情……物业,我们跟它打了两年官司现在基本打完了,法律上我们就算接管成功啦,我们都是按照《物权法》的这一套来做的。(Q小区业委会副主任赵先生)

业委会是法律认的,用业委会来处理这个事情,走法律途径,避免搞僵,不要像其他一些小区一样,交接不了,弄得小区乌烟瘴气。(Q小区业主X女士,51岁,企业员工,入住小区13年)

业委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没有业委会问题更不好解决,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打官司,打赢了,它们不愿意走,就是要霸着些值钱的地方,你说有时候拿它没有办法,强制执行行不行呢?现在的法律还不够硬啊,执行不了,业主们把门口堵住了,政府过来调解,坐下来谈判了好几次,最后才达成协议让交接完成。(Q小区业主J先生,46岁,事业单位员工,入住小区10年)

维权是合理的,但是有正正规规的路子走而且有用,就得走这样的路子,谁没事就上街堵马路啊,大家都有单位有工作,而且你说拉一帮人出来维权,也要考虑安全,不能意气用事,我们经常说有事好商量,对方错了给个说法,改了忍忍可能就过去了,错了不给说法还硬顶着大家撕破脸皮。一个人、几个人(维权)先合理合法的,以前那么多小区业主被骚扰被打,还是得找政府支持啊。(Q小区业主F先生,57岁,政府干部,入住小区10年)

维权过程中,基层党政机关作为一个关键因素,其态度和应对影响着业主法权意识的演变、形成和构成。在此前的部分业主维权案例中,基层干部以“维稳”为导向而忽视“维权”,把“灭火”放在首位,而且采取“柿子找软的捏”的策略,导致业主与物业的矛盾转变为官民冲突和干群矛盾,国家转而成为社会冲突的指向。而在本案例中,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既具有明确的“不出事”的诉求,也具有较为清晰的“依法办事”认知,这种独特的认知逻辑一定程度上支撑了小区业主行动的实际展开。

上面交办下来的事情很多,但下面就这几个人,管不过来的,(小区物业管理)让市场来发挥作用……有意见提,也要依法依规走正式的渠道,你像那些动不动就上街的我们是不认可的。只要是想把小区管好,业委会也好,物业公司也好,党委政府都是支持的。(街道办C主任)

怎么都要依法办事。小区的业主告了物业,到法院之后拿出了证据说明物业造假,物业又拿不出证据说明自己没问题,法院判了业主胜诉,后面物业再不配合,如果再闹出事,就是添乱了。(街道办L委员)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法权意识”具有以下特征,从而区别于“治权归我”阶段的行动认知。第一,业主意识到合法权利受侵和利益受损,确认对方行为违法。第二,“依法维权”并非修辞,亦非一种保守策略,而是业主解决问题的话语武器和行动约束,使之既有成效又不逾矩。第三,依法维权不与权利意识互斥,它不仅激活了业主积极分子创制规则的进取性诉求,而且营造了小区法权意识萌生和集体维权诉求生长的舆论氛围和行动空间,激发了普通业主认知权利的主体性和参与行动的积极性。

他们(业主积极份子)也搞一些宣传动员业主,在小区里面,也有在网上,告诉大家物业怎么损害大家的利益,有一些媒体也报了。他们一搞,物业也有动作,也来做工作……大家心里是明白的……我们不一定有时间参加,但是顶个贴不是问题,声援一下没有问题,有时候在小区里面活动凑个人数也不是问题。(Q小区业主M先生,51岁,企业员工,入住小区9年)

(三)法权意识的深化:依法自治

依法维权阶段形成的法权意识在自治阶段得到了应用和巩固。已有研究指出,抗争阶段法律工具的有效性导致行动者在治理阶段重视法律工具的运用(毕向阳,2006;曾伟等,2010),其内在关联在于法权意识影响行动,而自治阶段的业主行为选择则呈现了法权意识的客观维续。换言之,依法自治包含早期抗争的认知遗产,即业主及其组织在抗争阶段采用了法律手段并奏效,使法律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认知影响了后续自治阶段的行为选择——“我们按照法律来,别人就没办法(侵权或违规)了”成为诸多业委会成员在协调内外利益时的共识。

业委会主导的自主治理开始之后,对小区利益的协调往往延续“依法”的惯习。具体表现在,首先,以法律协调业委会与市场主体的纠纷。就Q小区而言,摆脱旧物业管理公司后,业委会开始聘请物业公司,采取筹金制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团队负责小区安保和工程管理,即按照岗位支付物业人员工资,同时按小区总体收益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物业公司作为其利润。这种方式如同政府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一样,产生了市场主体机会主义的行为,比如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等。案例中,新物业公司的问题之一就是保安人员数量打折扣,存在“吃空饷”问题。这一情况使得业委会意识到自主治理需要优化。为解决这一问题,业委会同样通过法律和市场途径,由业主大会表决不再续聘该物业公司,同时与其解约。在此基础上,小区业委会(10位不拿薪资的兼职委员)成立了物业管理中心,采取业委会直接聘请物业中心人员进行管理的模式。其次,以规则约束业委会权力运用和小区业主行为。2014年G市出台《G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Q小区业委会根据该政策要求提议组建业主监事会,成立了一个监督和制约业委会的平行机构。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这一提议并健全了相关监事会制度,同时在区房管局备案。最后,用法律手段处理业委会与业主的利益纠纷。Q小区曾出现业主不配合履行小区公约的现象,包括不交物业管理费、业主间发生纠纷进而损害公共利益等。具有依法维权经验和实效的业委会主任更加倾向于将法律运用于日常的自主治理。不仅如此,运用法律的认知进一步拓展,催生以小区内部公约为依法自治的手段。比如,2014—2015年间,Q小区业委会与业主的纠纷基本通过诉讼解决。从法院判决文书看,Q小区业委会多次以业主大会决议、小区管理规定作为其行为依法依规的证据(前提是相关决议的通过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人数)。尽管内部规则的订立和执行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但内外规则的相互配合运用却在小区依法决断公共事务和依规协调矛盾纠纷上起到了引导作用。

我们小区业委会比较强势,也是依法依规来,征求每次都是过半,没有过半我们不做……遇到不交管理费的业主的话,不给就告他,反正大家都知道,在法律上告你你跑不掉的……我们都是先稳好自己的阵地,小区搞好以后你才能做其他事。一个业委会小区你要做好,小区业主满意了人家就支持你,大多数支持你,少数人就不是事啦,所以我们就按照法律来。(Q小区业委会副主任赵先生)

车要不要进电梯、狗到处拉屎或者没有拴链子怎么办、周末家里能不能随时搞装修,这些如果一项项确定下来,很多小问题就好解决了,而且大家都同意的规矩,你坏了规矩,就要承担责任……老百姓都不太愿意打官司,业委会打官司这个方式就很好用,慢慢大家觉得你业委会管的还可以,钱的问题公开,事情能解决,而且关键是小区环境也好了,少数不讲道理的人有办法给你治治。(Q小区业主G先生,67岁,入住小区13年)

“管用有效”不仅成为业主及其组织对法律和规则的基本认知,也为自主治理带来了良好的效能。在业委会成立以来将近6年的时间里,一来Q小区一来管理体制正常运转,业委会换届顺利;二来公共设备日趋完善,而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则仍然维持在20年前的水平,小区仅三年的自主治理收益就达到1200万元左右;三来业主对业委会认可度较高且配合管理,物业费缴纳率达到100%;四来物业管理中心人员工资逐年上涨并建立了员工饭堂等福利制度,极大提高了服务人员的忠诚度、责任心和积极性,小区治安、卫生环境等大为改善。

在这之中,依法有效治理成为支撑法权行动主义运转的重要因素。当然,业主组织通过依法自治促进业主们学习、遵从国家法律和社区规约,并没有根本上解决集体行动的“搭便车”问题,也没有彻底根除业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参与认知,绝大多数业主仍然延续“过自己的日子”的状态,对于新的治理体系知晓而未必关心、服从而未必参与。对于他们而言,更为关键的是获得安全的环境、优质的服务和低廉的支出。因此,业主组织的法权行动主义实际上更加重要的是明确了小区行为的“负面清单”,营造了具有威慑力的依法治理环境,让业主们在法制和规约的框架中行动。

我博士毕业之前就在这里买了房,知道小区维权的事情,不过没有参加维权。家里的事情都是我老婆在处理,小区、物业管理怎么样她更清楚。其实只要大家都按照规矩来,管理好了,谁来管都是一样的……效果更重要,只要你管理好了,小区干干净净,出门不用担心被盗,没有乱停车,不要乱收费,大家就会认你,该交的费用也会交,该配合的也会配合……你不可能要求业主都很积极,毕竟各自都有自己的事情,也不可能要求大家都有同样想法,但是,在一个小区里面,我的生活品质有保障,我就认你,你的管理好了,我就服你,有些人不守规矩,你用法律治他,大家也会信你。(Q小区业主Y先生,36岁,大学教师,入住小区8年)

调查研究也发现,经历维权抗争检验和依法自治洗礼的Q小区业委会成员以及部分积极业主,开始主动地参与到G市小区自主治理的经验传播和政策协力中。比如,业委会成员积极参与本地其他小区业主自主治理的政策倡导,支持和建言本地其他小区组建业委会、聘用物业公司、建设内部公约和开展自主治理,同时协助政府调解、化解社区在共有物权和物业服务等方面产生的各类社会纠纷和矛盾,并借由各类民意咨询管道就业委会的法律身份、自主治理的制度配套等向相关部门等提供政策建言。这些行动在某些情况下协助基层政府“摆平问题”,让领导干部感知到新的小区治理者“帮忙不添乱”,更进一步强化了法权行动主义运转的外部支撑,但它同样需要行动者稳妥把握自主治理的行为边界、拿捏地方政府对跨区域行动的容忍范围。

综上可见,进入日常治理阶段的业主及其组织仍然以法律作为自主治理的基础。业委会的内外利益协调始终实践着法权意识并从中获得治理效能。必须指出的是,这一阶段的法权意识相较于前一阶段又有所发展,具备了新的要素。首先,法律不仅可以用于解决外部的利益纠纷,还可以用于内部的利益协调。其次,不只是法律条文被灵活运用,法律精神也被践行到小区公约的拟定。再次,业主在自治实践中形成对制定层面和执行层面的法律的差异理解,他们既肯定法律执行环境的好转,同时又认为法律在制定层面可以有所完善。这说明业主的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同向提升,他们对法律系统和法律过程表达出积极的感受和态度,并开始更成熟和批判性地看待法律。最后,从行动者的话语选择和小区公约的文本规定中都可以看出,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不再是单次性的博弈策略,而是成为日常生活的行动方式。

四、总结与讨

本研究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出发,以法权意识为核心,通过分析G市Q小区持续自主治理的案例,探讨中国城市业主从“依法维权”走向“依法自治”,展现了“法权行动主义”与小区自治治理的内在关联。本研究指出,就微观机制而言,法权意识是业主及其组织从短暂的“依法维权”过渡到长期的“依法自治”的核心因素。业主认识到法律给予他们组建业委会、从前期物业手中夺取自治权的合法性之后,开始在法律划定的边界内依法维权,以法律作为他们与小区外部力量博弈的凭借。其中,“依法”的行动塑造了业主对法律工具性和权威性的认知,以及关于合法权利的认识,从而催生了法权意识并使之逐渐成型。在夺取自治权之后,具有法权意识的业主开始将抗争时期“依法”的“经验遗产”运用到业委会与业主、业委会与外部力量的利益协调中并推进小区常态治理,即为法权意识的延续实践。在案例中,法权意识发展的阶段性划分并不意味着每个阶段有明确边界,但阶段之间存在发展顺序,“法权意识”蕴含的话语要素和行动要素在行动中不断发展,表明业主群体关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规则制定者侵害的权利意识的建立是社会自我教习的产物,它源起于行动主义对公权和私权边界的辨识,深化于对私权捍卫的方式选择、对法律保障私权的认知确认,展示了公民从权利意识的被动感知者向主动捍卫者的转变。

本研究进一步证明,在中国语境下,影响业主行动的因素不只包括市场和社会,还包含国家法律(李友梅等,2012)。部分学者指出,业主群体的行动力受到制约。由于缺乏相应制度保证,业主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市民自组织化空间受到制约,业委会行动成本和败绩可能也大幅增长(陈映芳,2006;管兵,2015)。然而,得益于近年来国家日趋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作为一种利益冲突解决方式日趋得到公众重视;加之法治方式本身可预期性和规范化程度高,故此民众基于法治意识确认合法权利,经由治理训练提升法治能力,进而催生具有积极性和建设性的行动主义。一方面,制定层面的“法”日趋成为业主行动合法性的重要来源。2007年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制定层面对业主“物权”及其衍生的“治权”的确认是业主法权意识萌芽的催化剂,也为业主组建业委会、解聘侵权物业等一系列维权行为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执行层面的“法”不断调适着业主的法权意识。业主在维权期间感受到司法环境改善、法律作为武器具有实效之后,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得到强化;同时,业主发现法律约束维权之时并未停留于质疑法律的执行层面,而是直指法律在制定层面(尤其是高阶法律)的不利条件,并倡导法律在制定层面继续优化从而创设小区自主治理空间。换言之,宏观制度环境优化创造了业主行动更加广阔的政治机会。尽管行动力的制度约束仍然存在,但它作为一个结构要素正在个体法权意识觉醒的行动主义推动下转化为权利伸张的助力。

本研究同时指出,业主群体正在作为基层社会的建设性力量而成长起来,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空间。一方面,业主群体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社会资源和知识水平,具备自主治理所需的个体条件和能力,他们对物权和治权具有清晰认知,具有更强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在国家治理框架内推进基层善治的积极主体和建设性力量。同时,业委会推动的自主治理正在成为破解基层行政主导小区治理不到位、市场企业主导小区治理越位两种风险的可能方式——它以共有物权和收益为基础、契约规则为核心、法治优化为保障,经由法权意识的萌生与发展形塑小区有效治理。

本研究探讨中国城市小区业主何以自主治理并建立法权行动主义的分析框架,有助于了解从业主“依法维权”过渡到“依法自治”的完整谱系、理解宏观制度环境和微观个体行为的关联,印证了有效而强大的法律系统有利于业主选择制度化渠道解决纠纷和助推当下中国城市社会善治(Yipetal.,2014)。本文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深化探讨的问题:比如,国家法律在地方层面的细化落地不尽相同,法权行动主义是否具有某种差异性?再如,法权行动主义是否会因外部环境变化而带来不公正的法庭体验,或者业委会的“代际更迭”(没有经历过“依法维权”的新生代业主进入业委会)而改变,转而寻求其他形式的表达方式和治理手法?又如,如果预设行动激发是意识形成的必要条件,那么,其他从未经历维权抗争的小区是否就不能发展出法权意识?这些问题需要更多案例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仅为抛砖引玉。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全文详见《社会学评论》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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