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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社会学:碰撞与融通
——记“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
郭 星 华
与有悠久历史的法学相比,至今只有近160年历史的社会学只能算是比较年轻的学科。虽然从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以来,法律就一直被社会学纳入其研究视野,但是,法社会学作为一门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却是20世纪初之后的事情。正是在法学与社会学不断地互动的过程中,法社会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源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而且主要是由法学家们来承担的,90年代中期之后,才开始有社会学家加入到这一研究的行列中来。
在研讨会上,来自美国的一位学者根据实证调查的结果,提出美国存在三种法制社会模式。在第一种模式中,人们信仰法律,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也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这也正是美国力图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输出的法制模式,但这种模式只存在于理念中,而非现实中。第二种模式中,人们认为法律不过是一种游戏,通过采取聘请优秀律师等手段能从中获得自己所希望得到的利益。这种模式主要适应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第三种模式中,人们认为法律只是制造权力的场所,法律并不能保护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既不是像它渲染的那么好,也不是很坏,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只能通过一些曲折的、间接的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模式主要适应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来自英国的一位学者则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人权思想和现状进行了激烈的抨击,指出人权已经变成了一个空洞的名词,既脱离了历史,又在现实中扭曲了人权的本来面目,而成了为特殊利益服务的工具。
与会的学者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有学者运用问卷调查的数据,试图分析影响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的因素,指出:受教育程度和行政级别与服从法律的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年龄与服从法律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有学者运用个案调查的资料,研究了农村土地使用的过程,指出我国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有法律关系政治化的倾向。有学者研究了我国的刑事辩护过程,并对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困境表示了担忧。有学者认为正式的法律和诉讼难以满足解决社会纠纷的需求,中国的ADR(alter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有更大的发展。有学者认为我国有三个研究调解制度的范式:功能分析、文化解释和权力技术分析,并分别对这三种范式进行了分析和批评。与会的学者还就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治社会的形成及其特点、走向法治国家的路径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由于是法学家与社会学家在我国的第一次面对面的学术对话,这次研讨会受到了法学界、社会学界的重视,并得到了一些学术刊物、新闻媒体的关注。与会者认为,这样的学术对话还只是刚刚开始,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机会进行学术交流,以促进我国法社会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