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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郭齐勇 “亲亲相隐”

2007-11-06 作者: 郭齐勇

    时间:20071014

    地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光明日报国学版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联合主办

    演讲人简介:郭齐勇,男,1947年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院长,国际中国哲学会(ISCP)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哲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著作有:《中国哲学史》、《熊十力思想研究》、《传统道德与当代人生》、《郭齐勇自选集》、《儒学与儒学史新论》、《文化学概论》等。

    

    今天我讲一个老题目:“亲亲相隐”和容隐制,目前它又引起了新的争论。今天,我算是抛砖引玉吧,把一些争论的问题在此说明,并就教于各位。

    

   

    

    讲“亲亲相隐”,必然提到以下几个文本。第一个是《论语·子路》篇第十八章: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说的是,叶公告诉孔子,他们乡党中有个“直”人,他告发自己的父亲攘羊。“攘”字,有的注疏家讲,是顺手牵羊的意思。有人解释“攘”为:夜幕降临,赶羊归圈栏时,人家的羊随自家的羊进了自家的圈栏,自家没有及时归还。“而子证之”的“证”,是“告发”的意思。孔子对叶公的回答是,在自己的乡党中,“直”者与此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什么是“隐”呢?不宣扬亲人的过失。

    这里,孔子显然是在保护“私”领域,把亲情与家庭看得很重,非常害怕官府、“公家”或权力机构破坏亲情与“私”领域,不愿意看到父子相互告发、相互残杀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宁可认同维系亲情,亦即维系正常伦理关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的社会。孔子这里是不是在主张“徇情枉法”呢?

    舜耕于历山

    第二个文本,《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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