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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兹(又译:格尔茨)(Cliford Geertz),美国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1926年8月23日生于美国加州旧金山,1950年获俄亥俄州的安帝奥克学院哲学学士学位。1952~1954年间参加了印尼社会学人类学考察计划,初次从事系统的人类学田野工作,深入探究当地的文化形态。1956年,他写出了具有浓厚的民族志色彩的《爪哇宗教》一书,获得人类学博士学位。1958~1959年间,他任斯坦福大学高级行为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并兼任加州大学人类学副教授。1960年后的十年,吉尔兹转任芝加哥大学新兴国家研究所人类学副教授。他的论文集《文化的解释》(1973)和《地方性知识》(1983)在西方文化理论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归纳概括吉尔兹的深描说,第二部分考察这一方法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以下简称《比较透视》)一文[1]中的运用,最后一部分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
综观吉尔兹的学术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4年至1960年前后,他初步显示出对人类宗教生活与符号体验的兴趣,出版了大型人类学专著《爪哇宗教》;第二阶段从1961年至1963年前后,此一时期,他的主要作品有《旧社会与新国家》、《农业密集化》、《商贩与王子》等,这些作品显示了他当时对社会经济问题的兴趣;第三阶段从1964年开始,并于1970年后达到高峰。在这个阶段,他对社会经济问题的兴趣重新转至对于符号和文化的关注。[2]
和所有的人类学家一样,吉尔兹的描述是一种以地方性参与观察为基础的“民族志”,但与一般人类学家不同的是他的描述是一种“深描述”,这构成了他的文化人类学研究的重要特色和方法。这一方法的要义有:(1)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对文化概念的认识。他在反思E.B.泰勒和克莱德·克拉克洪的文化概念的基础上,借鉴马克斯韦伯的相关理论提出了自己的文化概念,即“文化就是这样一些由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 [3],如此一来,对文化进行分析就成了一种探求意义的解释科学。(2)“深描”是借用吉尔伯特·赖尔的一个概念。“深描”是相对于“浅描” 而言的。后者是对文化表象的直观描述,而前者则是基于对该文化的意义结构的分层等级的基础上所做出的解释性描述(也就是说,在特定文化中其语言、行为等均有特定之含义,民族之学者只有对其经过分类甄别意指结构(structures of signification)以及确定这些结构的社会基础和含义对该特定文化有一定的把握才可能明白该语言和行为的意义并做出解释)。(3)文化是公众所有的,因为意义是公众所有的。人类的行为是符号行动—— 有所意指的行动。(4)“作为由可以解释的记号构成的交叉作用的系统(如果忽略狭义的用法,我本可以称之为符号)制度,文化不是一种引致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过程的力量(power);它是一种风俗的情景,在其中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过程得到可被人理解的— — 也就是说,深的—— 描述”[3] 。这一深描也就是在理解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时候,昭示其常态,在他们自己的日常系统中来理解他们,也就是按照他们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理解来理解他们,并形成解释系统。进一步说,人类学的解释本身是“虚构”的产物,但这并不影响这一文化分析的客观性,原因在于,这种解释建立在“能使我们与陌生的人们建立起联系的科学的想象力上[3]。(5)对文化的深描和其对象不可分离。“如果说人类学解释即是建构对于所发生之事的一种理解,那么,把人类学解释与所发生之事分割开来——与特定的人们在此时或在彼地,所说、所做,或所遭遇的话与事分割开来,与世界的整个庞大的事情分离开来——就是把它与它的应用分割开来,从而使它变成一句空洞的外壳”[3]。所渭文化分析就是对意义的推测,估价这些推测,然后从较好的推测中得出解释性结论。(6)深描有四个特点:1)它是解释性的;2)它所解释的是社会性会话流(the flow of social discourse);3)所涉及的解释在于将这种会话“所说的”从即将逝去的时间里解救出来,并用可供阅读的术语固定下来;4)它是微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方法不能对整个社会、文明、世界性事件等等做出大规模的人类学解释。相反,“典型的人类学家的方法是从极其扩展的方式摸透极端细小的事情这样一种角度出发,最后达到那种更为广泛的解释和更为抽象的分析”[3]。(7)文化解释所具有的特点内在地要求与其基础保持紧密的联系,“文化的符号学方法的全部要旨…在于帮助我们接近我们的对象生活在其中的概念世界,从而使我们能够与他们(在某种扩展的意义上)交谈” [3],由于它不能摆脱深描所呈现的直接性,它以内在逻辑形成自身的能力因此受到限制,其努力获得普遍性来自其区别方式的精细性。故而,“理论建设的根本任务不是整理抽象的规律,而是使深描成为可能;不是越过个体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3]。这样说来,文化的解释理论就不能是预言式的,但这并不妨碍它适用于未来的实际,“对民族志来说,立论的职能在于提供一套词汇,凭借这些词语,符号行为关于其自身——也即是说,关于文化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所要说的得以表达出来”[3]。(8)“我的立场一直是试图一方面抑制主观主义,另一方面抑制神秘主义,试图使符号形式的分析尽可能紧密地与具体的社会事件和场合,即普通生活的公众世界联系在一起,以那样一种方式组织这种分析以使理论公式和描述性解释之间的关系不致被诉诸于尚未澄清的知识而弄得模糊不清”[3] ,强调要把对社会性对话的深描同该文化生活场景紧密结合起来以获取其生命的源泉。总括起来讲,吉尔兹的深描法是其解释人类学的重要方法。在他看来,文化乃是有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对该文化群体而言,文化是大众的,为大众所知晓。语言、行为等是意义的现实展现。对该意义之网的理解与把握是进人该文化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意义之把握必须是站在该文化群体的立场上来进行,也就是说是把握该群体成员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解释系统,然后再对该文化体进行观察、理解和解释。这一解释始终不构成这一特定文化的组成 分,而只是一种解读。民族志便是这样一种记载方式,其普遍性和重大的意义是以其记载的文化体的意义而存在的。深描不能和对象相分离,离开了它就会变成一副空壳。一些重大的社会概念隐含于民族志之中,但只有借助 F卞目关的个案才能得到真切的理解,即以小知著。
二
在这一部分,我将具体考察深描法在《比较透视》一文中的运用。借助优美、顺畅的译文,我们可以感知到这是一个论证严密的意义体系。
(一)引入
在《比较透视》一文之始,吉尔兹就策略地将深描说与该文讨论联系在一起,表现在:“法学和民族志,一如航行术、园艺、政治和诗歌,都是具有地方性意义的技艺”,“直接个案不仅为法学提供了产生反映的基础,而且还为它提供了其欲求把握的对象”,“他们在关注技匠所承负的任务即从局部的事实中发现普遍的原则这一点上是很相近的”[1](p73)。因为,按照我在上文的概括,深描说就是要关注意义并试图找到把握意义的途径来以小见著。接下来,吉尔兹通过分析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的人类学以及当下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及其缺陷后指出他要找出这两门学科研究思路中所存在的具体的分析性问题从而用一种阐释学的方法将法学和人类学勾连起来。这个问题是什么呢?它“乃是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这一问题不仅是西方哲学界和法学界关注已久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恰恰构成了将法学与人类学勾连起来的基础。进而,由确认法律事实之难引发的审判之难,人们就会发现“事物的法律‘面相’并不是一系列限定的规范、规则、原则、价值或者法官可以用作判案依据的任何东西,而是想象真实的独特方式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讲,⋯⋯如果法律因时因地因民族而有所不同,那么它所关注的对象也会不相同” [1]。借助于对人类学家白克曼研究的讨论,吉尔兹把我们带到了这样的认识:“法律制度和机构如何在想象语言与判决语言之间进行译释,以及如何据此形成一种明确的正义观。”[1]如何来形成这种正义观呢?他指出,那就必须把“具有地方性想象意义的条件的存在结构”与“具有地方性认识意义的因果的经验过程”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他把法律比怍一种市场观。不同的市场有不同的市场观,凶而,不同的地方就有不同的正义观。如此,考察不同正义观的法律文化基础就显得极为必要了。为了形象地说明问题,吉尔兹来了个举例说明——对“雷格瑞事件”进行分析。雷格瑞的遭遇在“现代”法律及其理念的认知中无疑是悲惨和不可理喻的,然而在其所在的“文化情境”中却是理所当然的(犹如我国古代的贞妇烈女在亲友真诚的赞美与祝贺之声里从容地将自己的头钻进高悬的那根绳套里一般)。这该如何解释?吉尔兹说这就需要运用解释人类学的方法来分析了,也就是“把自我认识、自我感知和自我理解的各个过程于对他人的知识、感知和理解的诸过程勾连在一起”[1],进一步说,就是通过关注个人和人群生活所凭籍的意义结构,关注其赖以形成的符号和符号系统的功用,来考察意义结构是如何在其间得以形成、沟通、设定、共享、修正和再生,从而大致对其的理解。这要求我们接近、深入该现实生活,通过“关注具体的文化积淀,潜心研究推理的过程,钻研符号系统”来铺设一条“吉尔兹”式的法律的比较分析的路径。
总之,在《比较透视》一文的第一部分以事实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为切人点,通过与其他法律研究路径的比较、分析,指出对不同事实与法律的关系的理解必须在深入该生活的情境之中、在理解该生活的“文化情境” 或“世界观念” 或“生活的样式” 或“感觉贯联”(其实可归结为“解释系统”)等的基础上来分析其法律的实际运作,这就把“深描说”引了进来。
(二)运用
在《比较透视》的第二部分,吉尔兹以探讨法律与事实的关系为中心,运用深描说的文化解释学方法,分别考察了代表不同文化背景的三个术语并以此为切口审视不同的法律文化观念。
1.haqq.吉尔兹通过在伊斯兰法理学的语境里考察haqq,指出这一词语在“应用的任何意义上…… 都贯穿着‘应然’与‘实然’的同一性观念”[1]。与这一观念相适应,伊斯兰司法中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规范作证进入了考察视野。吉尔兹考察了目证制度一委任证人制度(与其相辅的次级证人制度)一公证人制度一规范证人制度(并不表示下一个存在的时候上一个就不存在了)、作者在考察的同时将其与西方的相关制度加以比较依此强调只有建立在对他方文化的解释系统的理解的基础上,他方司法审判制度(具体说法律与事实的关系的)上的做法才会变得是可理解的。
2.dharma.与伊斯兰法相互比较,吉尔兹考察了在印度法中关于法律与事实的关系的观念与制度。通过系统考察印度法的实际情形,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他发现,在印度法中存在这样一个链条:权利义务一个人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一超验一典则一王一智者(不仅仅是后者决定前者)。吉尔兹指出,时至今日, “法律也许变得世俗化或有些世俗化了,甚至变得更为合理了,但它并没有失去其地方性”[1](PllS)。
3.adat.在这一考察中,吉尔兹将考察的焦点集中于在西方法律思想影响下的adat的命运。经过考察.他认为,将adat简单理解为风俗或习惯法是对adat的误解。因为,adat审判实际上代表了一种通过共识的运用来推进社会和谐和个人的心理安宁。
总之,在这一部分吉尔兹以三个词语为切口,深人伊斯兰、印度、马来西亚法律认识之中,通过理解当地特殊的文化情境来理解相关的司法制度与理念,通过深描说的运用解释了当地的一般观念,使得原来倍感奇怪的景象变得可以理解。
(三)结论
通过在法律分析中引进文化解释的方法——深描说——的运用,通过对伊斯兰、印度和马来西亚三个地域的考察,在《比较透视》一文的最后一部分,吉尔兹阐述并进一步论证了自己的结论。在吉尔兹看来,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即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像联系在一起”[1](P126)。法律领域不会衰变成封闭的单一体,而会拓展成一个复合式的多元体。法律多元现象的存在与发展要求我们正视现实、正视歧异,通过理解与沟通而不是消灭它或回避它。因此,比较法.在吉尔兹看来应立足于文化际解释,亦即深人不同文化体去理解其独特的意义结构,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宜的解释系统。
三
《比较透视》一文运用深描说这一文化解释学的经典方法以事实与法律的关系为中心问题对法律现象进行了一番考察得出了与所谓的主流观点不一致或者说大相径庭的结论。在这一部分,笔者将结合其背景谈谈自己的认识。
在社会科学领域,一种新理论的出现往往是种新的社会思潮的反映,文化解释学亦不例外。文化解释学兴起于2O世纪7O年代,这和当时对现代化理论的反思可能有一定的关联。一般来说,现代化理论基源于社会进化论。从l9世纪以来,社会进化论一直是整个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中起支配性影响的思潮。第一次世界大战把社会进化的乐观主义思潮轰得烟消云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O世纪5O年代以后,基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骄人业绩和西方经济的持续增长;基于���兴的第三世界开始探求自己的发展道路以及基于战后两大阵营的现实存续使得曾被“冻结”的进化历史观恢复活力。这一思潮从本质上讲就是美国思潮,按照帕森斯的观点,现代化的过程不仅是“西方化”,实际上是“美国化”。这一现代化理论的基本结构建立在“传统与现代性”二分的基础之上,“毫无疑问,这些理论家已经自觉不自觉地将西方社会的经验当作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把西方社会的变迁模式当作了整个社会发展的标准模式,他们可能相信所有的社会或迟或早要走与西方社会已经走过的相同道路”[4]。在这一直线型的单线社会进化论和西方种族中心主义的现代化理论观下,传统就等于落后,非西方国家不走西方的路子就没有了出路。就法律发展而言,西方法律,无论是其制度还是理念无疑也具有了当然的先进性,世界的法律应当统一到西方的制度和理念的大旗下,非西方国家应该通过法律移植和改革走法律现代化的道路。
到了2O世纪6O年代末和7O年代初,西方各主要国家纷纷出现经济衰退。美国国内民权运动兴起、反对越南战争等等,这一切使得其形象大变,现代化理论也受到质疑和批判。文化解释学的兴起与发展也可以视为对传统的现代化理论的一种批判。就法律发展来看,它试图打破普遍性的神话,唤起人们对不同文化群体的法律认识特性的重视,呼吁人们尊重和认真对待不同文化间的法律差异,通过深入到不同文化群体生活的实际去建立对该文化中法律认识的理解的解释系统,进而主张比较法的文化及解释转向。这对于我们来讲是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的。
但另一方面,“片面的深刻”在深刻的同时也往正走向片面,就深描说而言,在笔者看来有如下几点值得进一步思考。
第一,文化际解释的相对性。文化解释人类学是持相对主义观点的,它认为不存在普遍的知识而只有地方性知识,这地方性知识是与事件的本地认识与本地想像联系在一起。观察者都是局外人,他对于该文化的理解建立在他对于该文化群体中的成员基于当地的文化意义而对发生于该文化群体中的事件的认识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他的解释系统是建立在对解释的解释之上的。吉尔兹也承认对此可能有几种不同的推测而他只是选择可能比较好的推测来建立自己的解释。可是谁又来评判其推测的客观性呢?也就是说,你怎么就认为你的那种解释是正确地理解了当地文化的解释系统呢?如果这个保证不了,那么,又如何谈得上解释呢?
第二,文化际解释的微观性。文化际解释主张应该深入到不同文化群体的实际生活中通过对观察对象生活的微观描述与解释来说明问题。但是,在我看来,这一微观解释其实是内向的,也就是说充其量它只是考察在一个群体内部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互动,进而影响该群体内部的意义的形成、沟通、设定、共享、修正和再生。但是,它没有考察群体与群体、国家与地方、国家与国家这几者之间的关联互动,而这些互动不仅是重大的社会现实而且也发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我们不考察这些内容怎么能更好地做到“以小见著”呢?
参考文献:
[1]【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A].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C].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2版:73—171.
[2]王铭铭.格尔兹的解释人类学[J].教学与研究,1999,(4).
[3]【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文化的解释[M].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
[4]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
原载于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5年第3期
作者简介:叶立周(1972一),男,河北隆尧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管理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