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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情感与力:暴力产生的一个解释框架
邢朝国
本文原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摘 要:本文考察中国农村社会初级关系圈中与纠纷、争吵、不公、丢面子、委屈、怨恨等道德情感性因素勾连在一起的暴力事件。文章基于情境、情感和力三个因素,构建了SEPV分析框架,以此来解释此类暴力行为产生及再生产的机制。研究发现:力的不均衡容易促发暴力行为,并且在纠纷演变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力并不是一个恒量,而是会随着情境的不同而发生改变;负面情感是暴力行为的重要促动力,其强度在纠纷演变过程中同样不断变化;情境是暴力产生的环境因素,对情感和力的施与产生刺激或抑制作用。
关键词:农村社会;暴力;情境;情感;力;SEPV框架
作者简介:邢朝国,社会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09年冬天至2010年夏天,笔者多次前往皖江北岸的江俺镇[①]收集农村暴力纠纷的资料。笔者发现,在收集到的暴力纠纷事例中,除了青少年帮派、流氓、“小混混”介入的事例之外,大部分暴力纠纷有三个共同点:其一,暴力纠纷发生在普通的农户之间,涉及邻里、长辈与晚辈、兄弟、夫妻以及妯娌等熟人关系或亲密关系;其二,暴力纠纷的起因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冲突,如房屋建设、土地边界、财产分配、物品归属、婚姻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并且与争吵、不满、丢面子、委屈、怨恨以及不公正等道德情感性因素勾连在一起;其三,这些常见的冲突在经过较长时间的积压之后,发展为**件,最终转变成公安部门处理的案件。
如何理解上述这种发生在中国农村社会初级关系圈中并包含明显的道德情感特质的暴力行为?其产生及再生产的机制是什么?什么样的变量在当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这些问题一直让笔者很困惑。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笔者尝试诉诸现有的理论资源,即犯罪学研究暴力行为的三大知识传统:
第一个传统是古典犯罪学。它将暴力行为者视为“理性人”,进而将暴力行为看作一种工具性行动。例如,贝卡里亚主张的“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者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快乐、收益要大于他们付出的痛苦、成本,因此政府需要用超过犯罪收益的惩罚来威慑潜在的犯罪者[1]。新古典犯罪学继承了古典犯罪学的衣钵,仍然将犯罪人视为理性人,将威慑作为理论的核心概念。但是当代的威慑力研究却显示,人们对刑罚威慑力的感知是存在差异的,而且个体的是非观念以及对规范的评价都会影响到他们对违法与否的选择。[2]102-103
第二个传统是精神病学对暴力行为的诊断。这一研究传统认为,暴力行为者是受魔症支配的“非正常人”,暴力行为是精神疾病和神经官能症的结果。暴力的精神病学研究结果也确实告诉我们,精神疾病与暴力行为确实有关,并且由精神疾病引发的暴力犯罪与正常人的暴力犯罪在犯罪行为模式上存在差别。这种差别大致可归纳为:精神疾病型犯罪没有确切的行动动机和目标,与利益纠葛无关,无预谋,不虑及后果,攻击对象多为家人和熟人;正常人的暴力犯罪有明确的动机和目标,有计划性,考虑风险和后果,伤害对象多为陌生人或者有利害冲突的熟人。[3]
第三个传统是犯罪生物学。与精神病学的立场相似,犯罪生物学也对古典犯罪学的理性人假设进行了批评,强调犯罪人与正常人之间存在本质差异。这一研究范式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在《犯罪人》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认为犯罪人是未脱野性之人,进化水平低于常人,他们与癫痫病人在身体特征上具有诸多相似性,如大颌骨、突出的颧骨[4]。另外,当代的生物学研究同样认为某些个体的犯罪行为是人的理性之外的因素——生物学因素——作用的结果,并且将研究对象扩展到家族遗传、智商、染色体、荷尔蒙,甚至女性的产后综合症。例如,Wilson和 Herrnstein指出较高的青少年犯罪率与低智商相关联。[5] 另一个常被提及的生物疾病是XYY综合症,即正常男性的染色体组合是XY,但极为少数的男性多出一个Y染色体,其病症是长胳膊、容易长痤疮、智力较低[6]114。
可以说,精神病学、生物学都倾向于对暴力行为进行躯体化的解释,都认为暴力行为者与正常人存在差异,只是它们各自强调的“差异”有所不同而已。而古典犯罪学则并不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认为人都是理性的,具有衡量利弊的能力,暴力行为是理性判断的结果,尽管这一预设在后来的研究中得到修正和限定,但并没有被颠覆。
当笔者用上述三个理论传统来检视这些发生在熟人之间并与道德情感因素勾连在一起的暴力事件时,发现理论与事实之间存在不可忽视的缝隙,而且部分事实并没有被理论关照到。
首先,对于多数暴力事件,笔者难以从理性人的角度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因为,这些暴力事件多半肇端于琐碎的日常冲突,冲突双方的诉求很多是非现实性的,如追求道义、公正、面子、权力等,从理性权衡、成本—收益计算的逻辑来看,这些诉求在流血冲突、身体伤害以及公权力的惩罚面前微不足道,事件的因和果显得颇具戏剧性。
其次,精神病学的解释在这些事件中也不具有说服力。原因有二:第一,对于那些已经演变成刑事案件的暴力事件,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案件侦查以及法院裁量过程中需要确认的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而笔者在查看派出所的档案以及法院的卷宗时,发现相关资料并没有提及当事人患有任何精神问题;第二,笔者在做实地调查时,被访者都没有将暴力行为与精神病、神经病联系到一起,也没有用精神病、抑郁症或者性格缺陷一类的语词来解释暴力行为的发生,甚至在笔者的有意追问下,他们都明确否定精神疾病在当事人身上存在的可能。
此外,在对施加暴力行为的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访谈中,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一点是,无论当事方是第一次暴力的发起方,还是遭受暴力攻击之后的报复方,他们都更倾向于将自己一方的暴力行为解释为一种获取正义的悲情方式。这种解释与古典犯罪学将暴力行为理解成一种权衡利弊、理性计算的工具性行动以及精神病学将暴力行为视为受魔怔支配的病态躯体行为有本质差别。
这也就是说,传统的理论资源在面对此类暴力纠纷的发生及演变时,缺乏充足的解释力,尤为不足的是,这些理论并没有将与道德、政治及地方文化紧密相连的情感因素放入分析范围。鉴于此,本研究扎根具体的地方社会,考察此类暴力事件发生的社会场域和文化脉络,关注纠纷事件中的情感性因素,尝试构建一套能够有效解释中国农村社会暴力纠纷产生及再生产的框架。
二、理论框架
在本研究中,笔者将暴力定义成:在特定的情境下发生的一种带有情感的力量施与,其产生是情境(situation)、情感(emotion)和力(power)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一定义涉及三个关键因素(变量),即情境、情感和力。
首先,这里的力是指纠纷主体的暴力施与能力,它不仅是当事人主体拥有的力,而且包含当事人可借助的外部力,不仅是现实展现的力,还包括潜存的力。此处,要强调的是,与以往的暴力行为解释范式不同,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中,力并不是一个恒量,而是一个变量。在纠纷演变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力在不同的情境中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并且情感也会对力的施与产生影响。
其次,情感也是一个变化的量,也就是说,在纠纷的演变过程中,情感处于流变状态,通常,它会不断蓄积,在强度上逐渐增强,成为激发力量施与的促动力。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情感可以作为暴力产生及再生产的条件变量;另一方面,暴力行为的发生也会对情感变量产生影响(如暴力施与方通过施暴来宣泄情感,弱势的被攻击方被暴力行���激发情感、但往往又不得不抑制情感),因此,我们有必要将情感变量放置在暴力产生及再生产的循环链条中看待。
再次,本文的分析框架特别强调,力是情境中的力,情感是情境中的情感,对纠纷当事人的力以及情感的分析需要联系特定的情境。之所以如此强调,是因为力的施与是发生在特定的情境中,情感的变化也与情境密切相关,情境中的行为规范、文化价值及意义系统有助于我们鲜活地理解力的施与以及情感的变化。
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中,如果说情境是暴力产生的环境因素的话,那么情感和力则是暴力产生的状态因素,其中情境影响情感和力,而情感又促发力,三者共同作用于暴力的产生与再生产。据此,笔者勾勒了情境(S)、情感(E)、力(P)与暴力(V)之间的关系图(SEPV图),并以此图为框架来分析暴力的产生及再生产。
至此,非常明确的是,与暴力行为的躯体化解释将暴力行为者视为“不正常的人”以及工具化解释将暴力行者看作“理性人”不同,本研究将暴力行为者定义为“情感的人”,即有情感性反应的常人,对暴力行为者形象的这种界定更贴近真实的日常生活世界。换言之,在笔者所构建的暴力分析框架中,暴力本身已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躯体化病态结果,也不是古典犯罪学中经过理性计算的工具性行动,而是包含了屈辱、怨怼、愤恨等情感的表达性行为,如泄恨性暴力、怨恨性暴力和报复性暴力[7]。在村落社会的特定情境中,这种暴力作为一种私力救济,并非不义,相反,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人们解决纠纷、追求德性生活的一种方式。所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具性暴力以及躯体病态暴力,中国农村社会里的这种暴力行为类型有其自身的实践逻辑及产生机制,对这种实践逻辑和产生机制的探讨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安身立命,而且与村落政治的平衡以及村落秩序的维系息息有关。
三、暴力的产生及再生产
基于上面的分析框架,在此部分,笔者结合具体的暴力纠纷事例,分析纠纷当事人的暴力施与能力是如何转化为暴力的?转化的外在条件是什么?纠纷各方的暴力施与能力在纠纷过程中有什么样的变化?这种变化与情境、情感之间有何关联?
[事件的基本事实]
2010年初春,笔者第二次前往江俺镇调查暴力纠纷事件。在神河村,笔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暴力纠纷:村民吴妈与可荣为搭鸭棚、砍树发生冲突。可荣家是搞养殖业的,鸭棚就搭在吴妈家门前的池塘边。吴妈认为鸭子的气味难闻,会影响她家孙女(大儿子的女儿)的健康,就不愿意让可荣搭棚子。两家为这事一直有别扭。另外,可荣承包的这个池塘边上长了一棵老柳树,树斜长在水里,可荣觉得碍事,想把它砍掉,但这棵树刚好位于吴妈家的宅基地与池塘的接壤处。吴妈说这棵树是她们家祖传下来的,自她嫁到神河村时,树就已经有了,几十年一直都是这么歪长着,所以未经吴家同意,可荣是不能砍这棵树的(笔者去村子里调研时,这棵树仍然“躺”在水面上)。
在后来的一次冲突中,吴妈指责可荣夫妇欺负人,找人砍树都不跟她家打招呼,压根不把她家当回事。在对骂中,可荣打掉了吴妈头上戴的假发。这对于秃头的吴妈来说是一件极为羞辱的事情。尽管可荣一直声称自己只是将吴妈的假发轻轻碰掉,但吴妈说自己是被打了,而且感觉头昏脑胀,就在床上躺了两天,后来去县医院拍了片子,结果却没有损伤。拍片子一共花了200块钱。吴妈认为,如果不是可荣打了她,她也不用去拍片子,所以可荣应该承担这个费用,但可荣不肯给,理由是吴妈没有损伤,他们家不能出这个冤枉钱。
吴妈很气愤,到村干部谢书记家哭诉,要谢书记给做主。谢书记就找到了可荣,劝可荣不要砍树,拍片子的钱就这样算了,不是好大事。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可荣是答应了,但吴妈认为谢书记明显偏向可荣,没有答应。谢书记看吴妈不接受这个处理结果,就让可荣拿一百块钱出来,把事情了结了,但可荣不同意。谢书记的调解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之后,吴妈又找周书记讨说法(周书记是行政村合并之后的新书记,谢书记是村没合并之前的村支书)。在新一轮的调解中,吴妈仍然坚持可荣赔偿自己拍片子的钱。周书记在谢书记调解的基础上做了结论,要求拍片子的钱一人出一半,但可荣认为这个钱花得不值当,调解进入了一个僵局,没有达成协议。
几个星期之后,吴妈在上海打工的小儿子恒福因为身份证丢失回老家重办(对于恒福的突然归来,可荣夫妇认定是吴妈唆使的),得知母亲被可荣打了的事情之后,恒福便去找可荣解决。在可荣家的鸭棚里,恒福找到了可荣,用青竹竿将可荣打伤。
[事件分析]
在本事例中,从砍树争执到恒福暴力替母复仇,中间经历了诸多场景,先后有两位村书记主持了调解,纠纷从两家的私人领域被释放到村落的公共空间中,但事件最终还是升级为一场暴力打斗,以一方伤残、一方入狱的结果收场。用神河村现任村主任老方的话来说,“开始真不是大问题,谁想到会闹这么大,对方也没损失什么,就是两家吵嘴,农村这样子不是很正常嘛。” 这句话所隐含的问题是,为什么在村落社会中再普通不过的争吵会演变成暴力冲突?要回答这样的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凝视事件本身。
情境一:失衡的力量与暴力攻击
在可荣与吴妈发生纠纷的伊始,可荣只询问了吴妈的表弟媳妇林蕙塘边的柳树是否是她家的,在得到否定回答之后,可荣已经能够判定这棵柳树是吴妈家的,因为吴妈和林蕙两家是邻居,柳树旁边的菜园地也是她两家的,因此柳树要么是林蕙家的,要么是吴妈家的。但可荣在明知道柳树是吴妈家所有的情况下,没有与吴妈打招呼,就叫木匠砍塘边的柳树,并且在与吴妈争吵的过程中,声称这棵柳树是自生的,没有主人。可荣的言说在很大程度上有狡辩的嫌疑,因为在村子里,人们判定树木归属权的惯常依据是树木生长的位置,在谁家的地界上就是谁家的,即使自生的树木也不例外。对此,吴妈的解释是,可荣这是存心欺负人,“压根不把她家当回事”、“吃上我家了,知道我老头子没有用”。这里的“没有用”可能包含这样的两层意思:一是,吴妈的老伴很懦弱,用当地的话来说,他是一个“画一个圈可以站到晚的人”(注:意思是过于憨厚,以至于有点愚),受别人欺辱之后,不敢激烈反抗;二是,在身体力量上,吴妈的老伴没有任何威慑性。
吴妈的解释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之前可荣要在塘边搭鸭棚,原先是选在靠近林蕙家墩基的地方搭,那边离村口近,路宽敞不少。虽然可荣搭的棚子没越过林蕙家的地界,但林蕙觉得鸭子气味难闻,不想让可荣搭。林蕙给她小叔子吴峰打电话,让他处理这件事。吴峰是镇上的电工,在镇上混得不错,村干部都得给他三分面子。吴峰给可荣打电话,直接让可荣拆鹏,这让可荣非常有压力。可荣虽然极不情愿,但还是将搭了一半的棚子拆了,挪到靠近吴妈家菜园的一边。吴妈说鸭子在家门口会引得小孩生病,也不愿意让可荣搭。但这次可荣表现得很强硬,说他又不是搭在吴妈的墩子上,跟吴妈家无关,于是硬把棚子搭下了。可荣之所以对吴妈态度强硬,一是挽回自己在与吴峰的交锋中因挫败而丢失的面子;二是吴妈的儿女都不在家,就她老夫妇带着小孙女过日子,从力量上来说,不足以与他抗衡,因此,可荣并没有多少顾虑。可荣搭棚子的事情使吴妈有足够理由相信可荣砍树不打招呼是有意欺负她家,捏软柿子。
可荣在身体力量上的优势使他在处理自己与吴妈的冲突时显得颇为霸道。用村口理发店董师傅的话说,“姓鲁的年纪轻轻,人家是一个老奶奶”。在与吴妈的对骂中,可荣先后用凳子、锄头打吴妈,都被别人拦了下来,后来他跑到吴妈家里,再次与吴妈发生肢体冲突,将吴妈的假发打掉。当吴妈卧床不起时,她老伴去可荣家说理,结果不仅被可荣赶了出来,而且可荣的媳妇秀兰跑到吴妈家门口大骂,可荣甚至威胁吴妈,要将吴妈的儿子捏死。
总体来说,可荣回避与林蕙家的矛盾,而两次与吴妈发生正面冲突,并且在冲突中多次使用身体暴力和语言暴力,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可荣与吴妈双方的力量相差甚远,使可荣具有极强的力量施与能力。
这种因为力量的不均衡而促使强力一方在冲突中使用暴力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纠纷双方处于势均力敌的状况,或者说,双方力量施与能力旗鼓相当,那么力量施与的代价和遭受回击的概率都会相应提高,进而压制力量向暴力转变,不至于出现像可荣这样肆无忌惮地施加暴力的情形。[②]
情境二:失败的调解与怨恨的积蓄
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说,吴妈与可荣发生争执并被可荣打掉假发之后,她采取了拍片子验伤的行动,并且求助了一些在她看来可以处理该起事件的村干部。
“那时是谢书记当书记,我就到他家去了,他不睬不理,他和鲁可荣两个人就像亲兄弟一样,他就帮鲁可荣讲话。谢书记没解决,我就接着去村委会找人。我不会骑车,大热天走到村委会那边找到了周书记。我把情况就讲给他听,周书记就到村里来调查了。村民都讲是鲁可荣不对,一个三四十岁的人打五六十岁的老奶奶,该当何罪。我到县城拍了片子,就把片子给周书记看了,一共看了200来块钱,周书记讲他家拿一半,我家拿一半,他不干。”
在调解的时候,村子方主任的老婆庆姑也在场,她跟秀兰经常在一起打麻将,彼此很熟。看到调解陷入了僵局,庆姑主动出面打圆场,劝秀兰买点小糖,再拿一百多块钱,她陪着一块到吴妈家赔礼,但秀兰同样没有理睬。
对于这样的调解状况,吴妈颇为不满。她说,“我跟周书记讲,打架这个事情我跟你说过了,你这事要是不处理,我儿子要是回来了,会越闹越大,就像手上割了一个裂子,你先不把它扎起来,血越淌,裂子不就越大么,你一开始就把这个事处理掉,不就算了嘛。我什么话都跟大队干部说了,都快一个月了,就这200块钱的小事情都解决不了,不是故意在拖么。我找你,你就要认真啊。周书记是第一把手,方主任是第二把手,方主任跟小鲁子是一个生产队的,他要是帮我讲话,小鲁子会不快活,要是帮小鲁子讲话,我也不快活,所以我没找方主任。谢书记跟小鲁子的老婆有关系(注:吴妈说谢书记跟秀兰有婚外情),他当然帮小鲁子讲话。大队书记都帮他家讲,他家请他们吃了喝了。”
根据吴妈的叙述,事情的激化与谢书记和周书记处理矛盾不力有直接的关系,道理就像“手上割了一个裂子,你先不把它扎起来,血越淌,裂子不就越大”。在吴妈看来,谢书记与可荣的老婆秀兰之间有婚外情,在处理纠纷时自然偏向可荣,与可荣形成庇护关系,无法保持客观公正性。吴妈的第一次求助之路在这样的状况下失败了。
在第二次调解中,吴妈寄予周书记以厚望,因为周书记是行政村的第一书记,而且与自己和可荣都不属于一个生产队,对于纠纷双方来说,他算得上是一个真正的局外人,能够以中立者的立场来调解。在这样的状况下,吴妈对周书记的高期望便是可以理解的了。但吴妈没有预料到的是,村落政治的运作逻辑使周书记不可能轻易推翻谢书记的调解结果。这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推翻谢书记的处理结论,等于直接宣告谢书记的处理结果是错误的,这不仅会让谢书记脸面无光,甚至可能会被解读为对谢书记的压制攻击,因此,调解本身揉进了复杂的村落政治。此时,周书记支持谢书记的调解结果,不仅可以维持同僚的关系,而且在以后他与谢书记的权力游戏中,为自己积累了资本。第二,按照谢书记的处理意见做结论,至少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减轻自己在这件事情上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什么不满或者之后产生什么后果,人们首先想到的责任人是谢书记,这也算是周书记规避风险的策略。
从一般意义上讲,一家各出一半费用的处理结果也符合村落调解的惯常方式,即双方都要担负责任,各打一大板。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从吴妈的叙述来看,她还是可以接受的,毕竟,事情闹到这一步,她更在乎的是可荣赔不赔偿,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她个人的尊严和面子,而且关系到她的家庭在村子里的荣辱。可以说,只有当吴妈获得了可荣的赔偿或者赔礼道歉,这起纠纷才算真正了结,吴妈失去的面子才能找回来,她的“常识性正义感觉”才能得到平衡。
但对双方各出一半费用的调解结果,可荣夫妇却一直不接受。让笔者好奇的是,在事件的演绎过程中,可荣和秀兰为何会表现得如此强势,比如对吴妈身体的侵犯,在理发店门口扬言要杀死吴妈的儿子,对村书记处理的结果拒不接受。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有多方面,比如可荣夫妇年轻力壮,在施暴能力上远远高出吴妈和她的老伴,因此,他们不理睬吴妈的诉求,想必吴妈也拿他们没办法。除此之外,吴妈给出了另外的解释,那就是秀兰与谢书记之间的婚外情关系使秀兰一家子的底气很足,而且可荣也请大队书记“吃了喝了”,村书记自然帮着可荣讲话。总之,可荣夫妇置之不理的强硬态度,使吴妈的第二次调解也以失败而告终。
在村干部多次调解失败之后,在村落内部,吴妈已找不到可以解决问题的人了,因为在她的认知里面,像她这样吵嘴打架的小事,生产队长、大队书记这样的村庄内部权威就足以处理。当然,对于吴妈这样一个到县医院拍片子要走着去、平时在家给老伴煮饭、带孙女的纠纷当事人来说,诉诸村庄外部权威并不是一件易事。在整个事件中,直到恒福对可荣施暴之后,派出所才出现在事件的场景之中,也正是在事件演变成了“杀人放火”类型时,吴妈与派出所的互动才拉开序幕。对于这一过程,笔者将在后文进行分析。
对于整个事件的调解过程,村主任老方的态度是,如果当初谢书记和周书记能够公正地处理,将事情了结,也不会出现恒福暴打可荣的悲剧。老方说:
“在农村,这个事情赔个礼,道个歉,不就算了嘛,毕竟你打了人家。老奶奶找了鲁可荣,但小鲁子夫妇两个就没理这个事情。农村人总要点面子,她本身是个秃子,你把她假发揭了,她本来就有点火了。”
“老奶奶找谢书记处理这个事情。谢书记在处理的过程中有偏心,偏向鲁可荣,所以老奶奶很气愤,觉得谢书记不帮她讲话,在帮鲁可荣讲话。后来,老奶奶请了周书记出面处理。周书记在处理的时候,是按照谢书记的意见处理的,但周书记当时也没达成协议,鲁可荣钱也没拿出来,所以说问题就出在这。对方钱没拿出来,把这个矛盾就积压下来了。不管处理什么事情,都要有结论。没有结论怎么处理得好。农村不就是这样子嘛。”
“然后,老奶奶的儿子回来了,回来以后,刚开始也还不错,还喊了鲁可荣,他讲,叔叔你把我妈打了,怎么办?但姓鲁的没理也没睬,她儿子就有点火了。农村的孩子认为,他妈妈这么大年纪了,你还和他妈妈打架,这个事情得给个结果。农村人不就这样嘛。两个人就打架了。打过之后的事都是派出所的事了,到那个程度,我们也没办法处理了。”
方主任在讲述的过程中,一直强调矛盾激化的原因在于两位书记没有将事情“结论下来”,即使可荣不愿意出这个钱,作为书记也应该担保下来,哪怕是自己掏腰包出这份钱也是应该的。换句话说,一个有担当的、有魄力的村支书应该将事情控制住。另外,在方主任的言说中,他提到了“农村不就是这样子嘛”,从语境来看,这句话的意思是,在村落社会中,人们处理事情并没有书本条文这种程式化、制度化的知识作为依据,没有一个预设好的确定性结果,而是要依靠人们自己在商讨中去琢磨、商定,寻求一个共识,即所谓的“结论”。结论是在各方的力量、权力、情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达成的,虽然人们对“结论”有个预期和想象,但其最终形态却有变数和不确定性,因此,做结论就是要将这种变数变成一种确定性,以恢复被破坏的秩序。此外,做结论本身也是一项仪式,只有通过这项仪式,纠纷、争吵才能算作过去式。而谢书记和周书记虽然给出了调解意见,但没有将意见转变成结论,使吴妈与可荣的争执延续下去。后来,吴妈的儿子恒福问可荣“你把我妈打了,怎么办”,其实也是在为纠纷找一个结论。
可以说,吴妈遭受可荣身体攻击,原本就有怨气,而她和老伴势单力薄,难以凭借一己之力来为自己讨个公道,只能寄希望于外部力量。吴妈预想村干部的介入可以平衡她与可荣之间的力量差异,甚至她的受害者角色和道德正当性能使她在调解中得到村干部的支持。但实际的调解状况却是,村干部一开始就偏向可荣,即使后来做了折中调处,处理结果也毫无权威可言,对可荣夫妇没有产生实质性压力,致使事情一拖再拖。在事件的调解和拖延过程中,村干部的不公正以及可荣夫妇的强硬态度使吴妈倍感气愤,不仅对村干部心生不满,而且对可荣夫妇的怨恨情绪在不断加深。
情境三:力的改变与暴力复仇
两次失败的调解最终使吴妈迟迟没有得到她想到的正义。在村书记调解无果的状况下,吴妈与可荣之间的纠纷一直压在那里。后来吴妈的二儿子恒福请了三天假,从上海回来办身份证。吴妈的女儿、女婿、外孙也都到吴妈家来玩。之前积压下来的纠纷重新复燃。
恒福是夜里到家的。吃过早饭后,恒福急着去镇上办身份证,经过村口理发店时,看到可荣在理发店串门,便跟可荣打了招呼。吴妈说:
“我儿子当时没有打他,如果打他,我儿子比小鲁子高些,长得也壮些。小鲁子还到陈医生家讲,我儿子回来喊了他,他哪天要叫我儿子吃顿饭。这是后来别人告诉我的。根本不用请吃饭,那时候我儿子、女儿都在家,你可以来我家,买几斤糖,来赔点礼,讲打过你妈妈,做得不对,暂且没有二百多块钱。我也不会要他二百多块钱,但他不来。第二天,我儿子又碰到他了,又喊了他,也没打他。第三天,他要去上海了,他一早就到县城去玩了,三四年没回来了,回来想到县城玩一玩,还是骑自行车去的。我女婿和一帮人在家门口打牌,我儿子下午五点多才回来的,向邻居们都打了招呼。他把车子放在家里,然后就去找小鲁子,问他,你把我妈妈打了,怎么办?两个人就起了冲突,打了起来。小鲁子在县医院待了一个月零一天,回来后,说用了几万块钱。然后又过了一个月,他在理发店打牌,我故意看了一眼,有一个疤,像手指头那么大,现在(疤)都看不见了。那时周书记和镇上的人都来吓我,说我不给他治,他眼睛全瞎了,吓得我在家发抖,这一生都穷了。可怜我们拿两千块钱给他,跟三十家借的,他还说我拿少了,我两百块钱你都不拿,我拿两千你还说少,没办法哦。”
“打架之后,派出所就派人来把我儿子抓走了,我儿子把上海饭店打工的地址都告诉他们了,然后他吓得不敢去上班,躲起来了,不敢回家。别人说这个事情都已经上网了(注:当地公安局在网上发布了通缉恒福的信息),抓到的话,要钱,要坐牢。他都没有身份证,在外面打不到工,像傻子一样,像讨饭的,后来他姐姐把他弄到铜陵,在那里被警察查到,就通知江庵镇派出所,将他抓回来。派出所说,要拿八万,八万不拿,要坐三年牢。后来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来调查,我把情况跟他们讲了。过了六个月,上面说要么拿钱放人,要么判刑。可怜我家没钱,我把地址都告诉检察院和法院,让他们来看,他们觉得我家是可怜。他们说要判一年半。我到镇上问清楚了,判一年半之后,身份证也给,网络上(通缉的信息)也消掉,也不需要再赔钱,那不就算了么(注:意思是不交钱,让恒福坐牢)。反正我现在名誉也出去了,两万块钱都不拿,让儿子坐牢,但我没钱么,我很伤心哦。我家就这破房子,大儿媳妇是人家骗来的,花了几万块钱买回来了,回来生了一个小孩,十七个月大就丢给我跑了。小儿子要是能挣到两万块钱,我怎么会舍得把他送到牢里呢,名誉不好听。他没老婆,也没孩子,就让他坐一年半牢,这也是没办法想。其实不止两万啊,你两万一拿,派出所说用车子去铜陵逮人也要钱,县法院说小孩子在那里待了六个月要伙食费,这个要钱,那个也要钱,就要好多了。没办法了。”
在经历了一次次失败的调解之后,吴妈与可荣之间的纠纷似乎没有任何转机,但吴妈儿子恒福的出现改变了纠纷双方的力量对比,至少是增加了吴妈的力量。用吴妈的话讲,“我儿子比小鲁子高些,长得也壮些”,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恒福的力量施与能力大于可荣。此外,吴妈的女婿和女儿也回到家中,成为吴妈一方暴力施与的潜在力量。这使纠纷双方的力量发生了重要变化。
从力量变化的角度来看,恒福的归来成为整个事件的转折点。可荣在这种转变中从暴力施加者转变成暴力受害者。当然,恒福的出现虽然增强了吴妈一方的力量,但并不意味着事件必然向暴力方向发展。按照吴妈的说法,恒福回来之后先后两次见到可荣,并且两次都很客气地跟可荣打招呼,并没有表露出暴力攻击的迹象。此时,事情仍有和解的可能。“那时候我儿子、女儿都在家,你可以来我家,买几斤糖,来赔点礼,讲打过你妈妈,做得不对……但他不来。”
可荣在访谈中也提及了恒福跟他打招呼的事情,这让他颇感意外。但在这两次接触中,可荣没有主动提及吴妈被打之事。不过,恒福主动跟可荣打招呼在某种意义上是提醒可荣他回来了,可荣应该尽快处理吴妈被打之事,给他一个交代。这样的提醒接连了两次。这看似偶然的两次碰面背后暗含着某种必然性。在较为封闭的村落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空间相对固定、密集,交往圈子也十分有限,常常是抬头不见低头见,这大大增加了恒福遇到可荣的概率。这也就是说,村落社会更容易出现冤家路窄的情况。换句话说,村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是怨恨情绪郁结、潜在的冲突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③]
我们难以推测恒福在这两次碰面时的心态,但一个可能的状况是,如若当时可荣主动道歉或表态,后面的暴力悲剧极有可能避免。至于可荣为什么没有道歉,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一方面,他如果道歉的话,那就表明他在这场争斗中最后是失败的;另一方面,可荣在力量上很可能并不惧怕恒福,之前他在理发店门口就说出了要把吴妈的儿子弄死的狠话。
在可荣一直没有主动上门道歉的情况下,恒福到鸭棚里找可荣解决母亲被打之事。判决书提供的信息是,恒福找到可荣之后,双方发生争吵,以致相互打斗,恒福持竹竿将可荣的左眼和左胳膊打伤,经鉴定,为轻伤。[④]
从事件的因果脉络来看,恒福的暴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复仇意味。[⑤] 正如前面村主任老方所言,“农村的孩子认为,他妈妈这么大年纪了,你还和他妈妈打架,这个事情得给个结果。农村人不就这样嘛。” 言下之意,在村落观念中,母亲受人欺负,儿子有责任为母亲讨回公道,这是伦理道德上的要求,就如同“父债子还”一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公理”。在这个意义上,儿子为母报仇的行为自然在情理上立得住脚,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相反,在村落社会中,如果儿子对母亲的遭遇坐视不理,反倒会受到别人的嘲笑和数落。另外,恒福是否能为母亲讨到说法也关乎到他家在村子里的脸面和地位。在此状况下,恒福已没有多少退路。这也是吴妈在与周书记的对话中强调,“你这事要是不处理,我儿子要是回来了,会越闹越大”的本意所在。果不其然,恒福最终用暴力为母亲讨了个说法。
四、结论与讨论
上述事例清晰地呈现了村落社会中日常纠纷演变成暴力冲突的过程,以及揭示了暴力是如何产生以及再生产的。首先,从力的角度来看,纠纷双方力的不均衡是促发暴力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纠纷双方的力在事件过程中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在本文的事例中,可荣夫妇之所以在纠纷中不把吴妈当回事、如此盛气凌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暴力施与能力远远超过吴妈,一旦与吴妈发生暴力冲突,他们占有压倒性优势。正是在这种状况下,当吴妈与其争吵时,可荣才敢用极具挑衅的方式攻击吴妈。但是后来,当吴妈的子女回来后,纠纷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吴妈一方潜在的暴力施与能力明显增强,光是小儿子恒福的暴力施与能力就足以与可荣抗衡,这为恒福使用暴力为母讨说法奠定了现实的力量基础。
其次,在事件的演变过程中,从争吵到暴力再到暴力复仇,情感因素一直贯穿其中。在调解多次失败的情况下,吴妈的屈辱感、不满、愤恨不仅没有得到纾解,反而因为可荣夫妇的嚣张气焰以及调解者的偏颇而加强。通常,在满腔愤恨中,暴力施与能力较弱的一方可能被迫选择隐忍退让,致使自己的负面情绪不断郁积,其结果是更深的怨恨。在不断增强的情感的作用下,除非是彻底投降、认命,否则一旦冲突双方的暴力施与能力发生变化,隐忍的一方极有可能以暴制暴,宣泄积压的情绪。当然,负面情感的积蓄并不必然促生暴力行为,因为,这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村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调解的失败等。
再次,情境是理解暴力行为发生及演变的重要因素。本事件涉及到多个情境,如纠纷双方为搭鸭棚、砍柳树争吵的情境、两次调解的情境、恒福回家后偶遇可荣的情境。在阐释情境中行动者的行为时,我们需要将其与情境中的文化规范、意义系统以及权力关系联系起来。例如,吴妈为何将可荣的行为视为侮辱、两次调解为何会失败、恒福为何将替母亲讨个说法视为必须做的事情,这些都与村落社会的观念、文化规范、政治息息相关。此外,纠纷双方的暴力施与能力以及情感不仅是情境的组成要素,而且会随情境的变化而变化,情境会激发(有的时候会抑制)力的施与和情感,这些在本事件中都有淋漓精致的体现。
简言之,通过综合情境、情感和力三个因素,我们可以很好地理解村落社会里的暴力是如何产生以及再生产的。当然,现实的暴力纠纷有简有繁,本研究提出的分析框架更多地是“理想类型”意义上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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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博格等.犯罪学导论:犯罪、司法与社会.刘仁文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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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博格等.犯罪学导论:犯罪、司法与社会.刘仁文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09
[7] 邢朝国.怨恨:暴力纠纷的情感解释(未刊稿),2013
[8] 米勒.以眼还眼.郑文龙,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
注释:
[①] 按照学术惯例,文中涉及的地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②] 联系到当下农村社会的现状,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使诸多农村出现空壳化现象,老弱妇孺成为村落留守人员,这使像可荣这样拥有较强力量施与能力的人在村落纠纷中占有力量优势,像吴妈这样的老弱妇孺在失去初级关系圈的庇护时,不均衡的力量使其极易成为暴力的施加对象。
[③] 这一点在后面讲述的李家与普家的院路之争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④] 对此,可荣和秀兰给出了不同的表述。可荣说自己当时喂完鸭子,在鸭棚子里睡着了,秀兰刚好回家淘米煮晚饭。他是在熟睡中被恒福打伤的,并没有与恒福相互打斗。另外,秀兰和可荣都认为恒福是拿螺纹钢打斗,而不是竹竿。
[⑤] “复仇”一直是文艺作品乐于阐述的命题,从古希腊悲剧中的安提戈涅、阿伽门农到莎士比亚笔下的哈姆雷特,再到中国家喻户晓的赵氏孤儿。复仇由于与人性、伦理、正义、权力等诸多因素纠结在一起,而显得异常沉重。“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这种“同态复仇”心理在诸多不同文化类型的社会中普遍存在。对该主题的论述可参见(美)米勒,《以眼还眼》,郑文龙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