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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无赖生存的社会环境 ——关于社会风气的一种法社会学探究

2016-02-04 作者: 郭星华,石任昊

无赖生存的社会环境

——关于社会风气的一种法社会学探究


郭星华 石任昊


原文载于:《社会学评论》2013年第6

内容提要:“无赖”不仅指向一种行为主体,更是一种社会风气,从主体的“耍无赖”到“无赖之风”,需要一种适合“无赖生存”的社会环境。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价值混乱造成了文化控制的弱化、关系松散破坏了社会互动中的“人情法则”、规范真空使得越轨成本与越轨收益发生“异化”,这三方面因素共同构成了适合“无赖生存”的社会条件,进而对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无赖;无赖的生存;社会风气;社会秩序

荀子说过:“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为了避免社会纷争就必须约束人们的行为,形成维系社会运行的秩序规范,这个过程也就是社会控制。作为社会秩序的外在风貌,“社会风气”表现为一种“社会性的习气”,是一定时期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即“不令而自行,不禁而自止”。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引导价值取向、规范社会行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就是对公序良俗的呼唤。然而,败坏社会风气的“无赖”自古都有,社会风气除了抑恶扬善的正功能,也在“礼崩乐坏”时呈现是非颠倒的反功能。在社会转型期,“耍无赖”频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越发演化为一种社会风气,需要我们重新思考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

一、“无赖”与“无赖的生存”

在现代汉语中,“无赖”是指“强横无耻、放刁、撒泼等恶劣的行为作风”。(《辞海》)从词根上讲,“赖”即“依靠”,“无赖”实指“无所依靠”最早出现在西汉的《史记》。到了魏晋南北朝“品行不端、泼皮刁蛮”意义的“无赖”已经很普遍了,万历《休宁县志》给“无赖”所做的定义是“游情成习……寡廉鲜耻而居下流,则所谓无赖也。”①可见,在中古、近古的汉语言中,“无赖”一词经历了从本源向外延的拓展。时至今日,“无赖”通俗地释义为“游手好闲、品行不端”的社会主体及“凶狠狡诈、奸刁撒泼”的社会作风。

首先,“无赖”释义“耍无赖”的社会主体。“耍无赖”是试图僭越社会规范的“偏差行为”,这种社会规范可能是一种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舆论导向,也可能是一种法律法规、纪律典章、社会制度,甚至还可能是一种个人、群体的文化和利益。②同时,这种“偏差”只是一种“轻微的僭越”,属于“不按常规办事的违规行为”,并没有与国家典章、伦理信仰发生根本的冲突。从社会越轨的角度讲,大部分偏差行为仅仅是脱离了一些社会标准、规则和坐标而区别于本质性的犯罪行为。③因此,“耍无赖”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种“越轨但不犯罪”的行为。同时,从“耍无赖”的行为动机上,我们可以将“无赖”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工具型无赖,这种无赖遵循“工具理性”、以侵占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来谋求实质利益,比如:当前在景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兜售服务的闲散人员在整治面前一哄而散,就是这种“获取不当利益、规避社会惩罚”的“工具型无赖”;第二,激情型无赖,这种无赖行为在以强凌弱心理的作用下,以给他人心理创伤为乐来追求自己主观上的愉悦,比如:韩信的“胯下之辱”,施辱者并非贪图韩信的钱财而只谋求一种心理上的快感,但对受辱者却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第三,混合型无赖,这种无赖既谋求不义之财又追求“霸凌”的心理满足,比如:《水浒传·杨志卖刀》中的“没毛大虫牛二”就属于这种胡搅蛮缠、无非作歹的无赖。需要指出的是,释义社会主体的“无赖”不仅可以指向个体还可以代表社会群体。

其次,“无赖”释义不良的社会风气。“风气”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因“从众”而形成的彼此默认的行为准则,“社会风气”就是公共生活中具有影响力的行为方式。从规范僭越的范围上讲,正因为“耍无赖”满足了行为主体的社会需求,当偶发性的越轨行为拓展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整个社会就弥漫着“蛮不讲理”、“不讲信誉”的习气,“无赖”也就变成修饰社会风气的形容词。当“无赖之风”蔓延,可谓“其机甚微,而所动者大”,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贱化了社会成员的人格取向,大众在人格矮化甚至是自我丑化的过程中不择手段的达成目的,从而败坏了正常的社会风气。如先前网络曝出“24年储蓄不保值,银行尽显无赖之风”的新闻,在缺乏基本契约精神的氛围里,“出尔反尔”就成为可资利用的获利手段,从而使人们丧失了基本的道德底线;第二,它产生了“反向激励”的示范效应,使“耍无赖”从原本“隐性地僭越”发展为“显性地表达”。从社会文化的角度讲,“无赖”终归属于一种亚文化,但当这种“损人利己”的亚文化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心理认可,人们就会纷纷效仿,从而将其发展为一种常态化的行为表达。

作为主体的“无赖”与作为风气的“无赖”同时存在于社会秩序的连续体中,连续体的一端是“人人都是君子”、“处处遵纪守法”的文明社会,另一端则是“人人尔虞我诈”、“处处彰显劣根”的无赖社会。当然,绝对的“文明社会”与绝对的“无赖社会”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都不存在,它们类似于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现实社会既有“文明的风尚”又有“无赖的习气”。同时,社会风气与社会秩序是一个相互影响、连续的动态过程,社会风气既是社会秩序的表现,也是影响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当“文明的风尚”抑制了“无赖的习气”,正常的社会秩序才会形成;当“无赖的习气”盖过“文明的风尚”,社会秩序就会出现混乱。事实上,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有“无赖之人”,但从主体的“耍无赖”扩展为无赖的社会风气就需要一种适合“无赖生存”的社会土壤。基于此,我们以我国转型社会为切入点,在结合社会现实案例的基础上,分别从价值混乱、关系松散、规范真空三个方面对催生“无赖之风”的社会机制进行分析,即探讨“无赖生存”的社会条件。


二、价值混乱:无赖生存的社会条件之一

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④,伴随着第一种社会形态向第二种社会形态的转变,“依赖性”的社会关系会逐渐转向“独立性”的社会关系,使得左右人们行为方式和社会评判标准的价值观念从“一致”向“多元”过渡。然而,当多元的价值取向缺乏共同价值的指引就会造成“价值混乱”,人们奉行“一切皆可为”的行动原则,整个社会呈现一种善恶不分、黑白颠倒的混沌乱象。就“无赖”而言,当确定性、整体性的价值规范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耍无赖”会在“一人一是非”的社会环境中获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和舆论支持。

(一)“求辟谣式传谣”:网络环境中的“无赖”

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互联网使人们摆脱了现实社会中的身份限制,提供了互动交流的空间,也使网络成为了“众生喧哗”的世界。相比较现实社会,由于网络这个“虚拟场域”缺乏相应的规制,“无赖”不仅存在还会表现出一些特有的行为方式,正如埃瑟·戴森所言,“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以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⑤

在轰动全国的“网络传谣”事件中,“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推手以“求辟谣式传谣”便是网络环境中“耍无赖”的例证。从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至今,“秦火火”、“立二拆四”已经造谣、传谣3000余条,包括在网上制造传播铁道部巨额赔偿外国游客、雷锋生活奢侈情节、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谎言。⑥诸如,在对军事专家罗援将军的攻击中,“秦火火”就使用了肯定式质疑的方法,以“求网民辟谣”、“求证事实真相”的方式故意扩散谣言。在被问及为什么使用这种手段的时候,“秦火火”交代“这些编造的谣言,用肯定式的质疑,不但能引起网友的共鸣,还能给网民造成一种当事人不回应就是真的的错觉。此外,这里还有一分侥幸心理,一旦追查下来,还可以以‘我也是求真相’来推脱。”⑦可见,在“网络传谣”的过程中,这些谣言的编造者表面上将自己包装成“护卫者”、“求证者”的角色,借助“啄木鸟”的面具,其实质就是在发布谣言。对于这些网络推手而言,有些是利用自己网络名人的身份享受造谣后“受追捧的喜悦”,属于“激情型无赖”;更多的则是在炒作负面新闻的过程中获取丰厚的利益,但对谣言给他人带来的痛苦与伤害却无动于衷,这种既追求利益又追求心理快感的“网络大谣”就属于典型的“混合型无赖”。

(二)价值混乱与“无赖的生存”

时至今日,在政府的强力打击下,这些“以讹传讹”的网络推手纷纷落马,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但肆虐网络数年的“传谣之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没有完全退却。就谣言而言,“三人成虎”、“指鹿为马”的故事古今中外屡见不鲜。但是,从“网络传谣”的生成机制可以看出,网络推手制造谣言是起点,但是众多网民“传谣信谣”则成为谣言传播的催化剂。从传播学的角度讲,人们倾向于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东西。因此,“网络传谣”的社会土壤是一种混乱的价值取向,只要出现了负面传言,网民大多怀揣“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价值判断复制谣言,而缺乏理性的思考,这也成为“网络无赖”得势的重要原因。从这个角度讲,价值混乱造成社会舆论的控制作用出现偏差,进而为“无赖”提供了生存的丰沃土壤。

社会舆论是蕴藏在人们思想深处的共同心理倾向,其具体作用方式是带有价值判断的社会评价,对某种具体的价值观或行为方向进行褒扬、赞赏,或进行批判、谴责。⑧作为文化控制的手段之一,社会舆论的重要功能就在于通过“舆论监督”这种非强制性的软控制,来影响和引导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及时披露和制止社会成员的越轨行为。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必须等待‘明显行为’才能予以制裁,相反,舆论却能运用逐渐增加的压力制裁预期中的越轨行为,它能在任何时刻干预人们的行动。舆论预先警告的咆哮比法律静悄悄的恐吓更能阻止罪过的发生。”⑨因此,舆论监督是民众基于内在价值对社会事务的道德评判所形成的文化氛围,是客观存在的公众意见的无形压力,其实质是社会主导价值观作用下的社会控制。

在转型期,人们的心理结构失衡、社会责任感缺失,紧张、焦虑、不满等病态情绪不断滋生,整个社会呈现出价值混乱——人们拒绝接受任何单一的价值,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而缺乏“底线共识”,社会价值的整合性让位于离散性,舆论监督无法发挥“抑恶扬善”的社会功能。正如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所说的:“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繁荣愈盛,欲望愈烈。在传统约束失去权威的同时,渴望得到的报酬越厚,刺激越大……脱缰野马般的激情就更加剧了这种无规则的混乱状态”⑩。多变的社会环境反映到社会心理领域就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解放,但当多样化的价值取向走向了极端,就会造成“情绪化盲从”——人们对任何新鲜的事物缺乏最起码的理性质疑。比如,在“秦火火”对原铁路发言人王勇平的“谣指”中,“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中心医院”、“北京市妇联主任”等子虚乌有的名称被“张冠李戴”。11这些漏洞百出的谣言被人们竞相谣传,就表明这种“情绪化盲从”导致非理性的情感释放,使得原本的舆论监督流于表面,而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去伪存真”。由于“无赖”坚持“个人利益最大化、逐利风险最小化”的行为原则,只要有一次违德窜法的成功而没有受到社会舆论的有效制裁就会激发更强的行动欲望,“无赖”也就是在这种盲从心态不断持续的过程中获得了生存的土壤。

三、关系松散:无赖生存的社会条件之二

社会关系既是社会结构的基础,也是社会结构的表征。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动物,人存在于社会就是生活在由人际联结的社会关系之中。英国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使用“社会网络”概念阐述社会结构中的人际关系,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类似于社会结构形成的网络的结点,结点的特征就代表了人际关系的强弱、有无。12中国传统社会的封闭性、聚合性决定了人们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结成了相对紧密的社会关系。然而,在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流动性代替了封闭性、异质性代替了同质性,原有的社会结构出现了解体,社会关系也表现的更为多样、松散。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讲,关系松散意味着社会控制网络致密度13的降低,受到控制的社会行为在不断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无赖”获得了更有利的生存条件。

(一)“杀熟”14:信任解构中的“无赖”

就社会关系而言,“中国人之关系取向,在日常生活中最富有动力的特征是‘关系决定论’或‘关系中心主义’。在社会互动中,对方与自己的关系决定了如何对待对方及其他的相关事宜。”15这也决定了中国人传统的信任结构是:熟人关系就成为大多数人相互信任的重要纽带,对于“外人”、“生人”采取一种排斥、不信任、不合作的交往态度,而对人际圈子内部的“自己人”则多表现为合作互惠,共享一定的人际资源与社会资本。从社会交往的角度讲,基于初级群体、次级群体建立起联系紧密、彼此信任的熟人关系(包括亲属、朋友、邻居、师生、同事、同学及同乡等)可以降低社会交往成本,也更容易形成相互协作的社会风尚。在我国转型社会中,原本自觉、自律的熟人关系正面临信用解构的危机,“杀熟”就成为经济生活中“工具型无赖”的惯用手段。

(二)关系松散与“无赖的生存”

我们可以将“杀熟”理解为转型期“熟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范。在日常生活中,面对越来越多利用熟人关系获取不当利益的“无赖”,我们一方面要分析传统紧密的熟人关系在转型期面临信任解构的内在原因,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转型期建立起的“熟人关系”本身的负功能对“无赖”所产生的催化作用。通过这两个方面,我们试图建构关系松散与“无赖的生存”之间的逻辑关系。

首先,关系松散破坏了社会行为的“人情法则”,“耍无赖”获得内在道德的许可。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流动性较低、基本没有分工的农业社会,人际关系就是初级群体内部的伦理关系,正如梁漱溟所说“社会秩序所为维持,在彼殆必恃乎法律,在我则倚重于礼俗。近代法律之本在权利,中国礼俗之本则情与义”16。在这种由“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构成的社会中,人们具有强烈的“集体意识”,一旦越轨他首先要承担“内化成本”17,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同时,在传统社会中,资源的获取其实还循着这样一个维度: 道德水准高——向上流动的机会多——获取的资源多,所以在更微观的层面,对于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而言,他是轻易不会“杀熟”,因为“杀熟”的成本往往要远远高出他的收益。18因此,紧密的关系网络造成了人们对“人情法则”的依赖,“耍无赖”不仅意味着局部关系的终止,也会成为生活共同体内绝不允许的“非理性行为”。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即便存在“无赖”也不会扩展为社会风气。

然而,在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伴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快,包括伦理实体在内的组织载体不断解构,社会关系的松散就直接表现为“社会原子化”。所谓“社会原子化”不是指一般性的社会关系的疏离,而是指在社会重大转型变迁时期,由于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联结机制——中间组织的解体或缺失而产生的个体孤独、无序互动状态和道德解组、人际疏离、社会失范的社会总体性危机。19迪尔凯姆在《社会分工论》中对这种现象做了明确的阐释:“如果在政府与个人之间没有一系列次级群体的存在,那么国家也就不可能存活下去。……国家与个人的距离越来越远,两者的关系也越来越流于表面,越来越时断时续,国家无法切入到个人的意识深处、无法把他们结合在一起。”20因此,在联结纽带断裂的社会中,失去组织依附的社会主体所表现出的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一个公民与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因此,当每个公民建立了自己的小社会以后,他们就不管大社会而任其自行发展了……个人主义首先会使公德的源泉干涸。”21从这个方面看,在转型社会,当集体意识衰落、道德共识瓦解,人情规则与利益规则由统一走向分离,人们只关心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因此,“耍无赖”的“内化成本”在不断降低,“无赖”利用原本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获取不正当利益也就不再具有心理负担和道德约束。

其次,关系松散造成“人际关系的理性化”,低级别的社会整合利于“无赖的生存”。从关系建构的角度讲,在现代化浪潮的推动下,人们发展社会关系网络一方面仍然利用“差序格局”中血缘、地缘关系不断向外延伸,另一方面人们开始基于工具理性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里主动建构关系网络。然而,这种松散的“熟人关系”是以人们追求社会资源共享、社会资本互助为动力建立起来的,人们之间的信任也不再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22,其本身就具有“过度理性化”带来信任危机。从社会整合的角度讲,这种转型社会中的契约性整合既不具有传统社会先赋性整合的情感基础,也缺乏来自行政性整合内部的强制性制约。只要关系网络中的一方认为一次性的“耍无赖”带来的“收益”大于长久的关系维持,熟人之间的越轨行为就会发生。同时,在流动的社会空间中“无赖”也更容易建立临时性、交易性的人际网络。因此,在这种松散的“熟人关系”不断建构与解构的过程中,社会风气的衰落在所难免,“无赖的生存”也就成为一种可能。

四、规范真空:无赖生存的社会条件之三

社会规范是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社会标准,在一定意义上讲,规范就是人们的行为依据和行为准则。正是有了明确的社会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持续的互动,社会秩序才能够得以维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讲,社会规范可以统称为“法”,大体包括“国家法”与“民间法”两种类型。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不断涌现,新旧体制在社会转型的契合部位出现盲区,国家法与民间法均不能独立完成社会秩序的维持,呈现出“规范真空”。

其实,“真空”状态并不是没有规范,而是社会没有为其成员提供清晰的规范,多种规范杂然并存,而且互相冲突。人们在“真空”状态中,可以遵循原有的规范,也可以遵循新的规范,还可以遵循自己创造的规范,而无论遵循哪一种规范,其结果都会受到其它规范的排斥甚至制裁。23因此,“规范真空”是形式上有规范而实际上无规范的状态,也即规范形同虚设的状态。“规范真空”的出现必然导致越轨行为的滋生和蔓延,进而提供了“无赖生存”的社会条件。

(一)“钓鱼执法”:“潜规则”下的“无赖”

从规范实效上讲,人们之所以能够一致的行动,是因为社会规范可以提供具有奖惩性质的交换机制,遵循规范的人可以获得一定的酬赏,而违反规范的人则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在“规范真空”的条件下,正常的规范奖惩机制出现了“异化”,人们往往遵循日常生活中默许的、不成文的隐性规范,也即“潜规则”。“潜规则”在学界存在类型划分、功能定位的争论,本文从大众语义上将“潜规则”定义为一种游离于正常规范之外并提供更低越轨成本的替补规范机制。因此,在“潜规则”下出现的越轨行为也更能体现“无赖”的行为逻辑,本文以“钓鱼执法”作为案例予以阐述。

200910月,河南小伙孙中界在上海好心搭载路人,却遭遇“执法圈套”24。在途中,车辆被城管拦截,路人在扔下10元钱后消失,而孙中界则“被强行拖下车”、“被拿走驾驶证和行车证”并以“非法营运黑车”遭受处罚。在这一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扮演了“钓头”的角色,所谓的“路人”实际上是执法人员事先设计好的“钩子”,而当事人孙中界就成了“被钓的鱼”。这就是轰动一时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钓鱼执法”广受诟病,其原因就在于“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同时钓鱼执法“也暴露出一线执法人员大胆越界随意行政的执法恣意,似乎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可以任意创造执法方式,用奖励的方式将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让渡给牟利的个人(钩子和钓头)”25

因此,“钓鱼执法”是当事人运用正式规范之外的“潜规则”,以“霸凌”的强制手段试图获取高额罚金的越轨行为,属于“现代版的牛二”,也即“混合型无赖”。尽管“上海钓鱼事件”最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但随后全国各地纷纷曝出“钓鱼执法”事件。时至今日,“钓鱼执法”已经被认为是“潜规则”下的“越轨执法”代名词。

(二)规范真空与“无赖的生存”

在“规范真空”的环境中,人们使用缺乏社会同意的手段追求自身认同的目标,实际上就是“潜规则”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作为主体“无赖”,如果越轨行为没有得到明确、有效的行为规范就会“反向激励”更多的人“耍无赖”,进而发展为“越轨泛化”。从理性行为的角度讲,弗里德曼提出的“代价和好处模型”认为某人采取行动前,先估计一下他将获得什么,要冒什么险,只有他认为自己可能从该行为获利时才采取行动。对这个行为人来说,制裁极为重要,他的行为是按照奖赏和惩罚而定的。26从这个角度讲,越轨者的行为通常要考察行为成本(C)、行为后果的危险系数(P)、被发现时可能会遭受的惩罚(M)以及行为的收益(S)几个变量,通过比对越轨成本(C+M×P)与越轨收益(S)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是否采取越轨行为。具体而言,当越轨收益大于越轨成本的时候,即S-(C+M×P)>0时,行为人会偏向于实行越轨行为;当越轨收益小于越轨成本的时候,即S-(C+M×P)<0时,行为人则会倾向于放弃越轨行为。也就是说,“合乎社会规范的理性行为(合规行为)的目的是在社会规范容许的范围内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那么越轨行为的目的则是通过违反社会规范的方式,以比合规行为更小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利益,这部分利益可称之为越轨利润,显然,越轨成本越低,越轨利润越高,该行为在经济上就是越‘合算’的,其发生率就可能越高。”27因此,在规范真空的条件下,对“耍无赖”这种越轨行为的解释就需要从“越轨成本”与“越轨利润”两个方面展开。

从越轨成本的角度讲,无论是国家法施加的法律惩罚还是民间法施加的社会惩罚,社会规范带来的惩罚强度与惩罚概率共同构成了越轨行为的实际成本,即越轨成本=惩罚强度×惩罚概率。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规范真空”造成的规范失效带来了惩罚强度的下降。甚至,在极端情况下,社会惩罚与法律惩罚共同失效,惩罚强度趋近于零,人们的社会行为实际上变成个体行为而摆脱了社会规范的约束。同时,从规范来源与实施效果的角度讲,社会规范实际上是社会权力的一种表征,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社会规范的实际作用机制是不同的。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曾将权力划分为“权威型权力”与“弥散型权力”两种类型28来对应不同的社会类型。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社会权力也从适宜于相对封闭、固化社会类型的“权威型权力”开始逐渐转变为协调社会生活的“弥散型权力”。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社会规范对越轨行为的惩罚概率发生了变化。对于“轻度违法”、“缺德不犯罪”等越轨行为,社会规范会降低惩罚的概率来保证社会运行的活力。可见,在社会转型期,“规范真空”使惩罚强度与惩罚概率同时下降,自然造成了越轨成本的明显降低。从越轨利润的角度讲,除了“激情型无赖”所追求的心理快感,“工具型无赖”和“混合型无赖”都是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完成越轨行为。正如“钓鱼执法”中呈现出的高额处罚金,越轨利润超出合规的正常收益在社会转型期表现的越发明显。

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在“规范真空”的条件下,越轨成本与越轨利润同时“异化”:越轨成本不断降低而越轨利润则持续攀高。在这种情况下,遵守社会规范的人反而会吃亏,“轻微僭越”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就成了见怪不怪的事情,这样使得“耍无赖”越发成为一种可资利用的生存手段,进而催生出“无赖”的社会风气。

五、小 结

社会风气说到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结构的产物。就“耍无赖”而言,作为一种轻微僭越社会规范的“偏差行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但是在社会价值高度统一、社会关系联结紧密、社会规范行之有效的社会中,作为行为主体的“无赖”会受到内在道德与外在规范的双重制约而失去扩散的可能,更不会形成一种社会风气。然而,随着我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社会价值混乱造成了人们“情绪化盲从”,进而使舆论监督失去了对“无赖”的文化控制;社会关系松散一方面降低了社会行为的“内化成本”,一方面加速了“过度理性化”的人际关系的解构,从而失去了对“无赖”的社会约束;社会规范真空则不断拉大越轨成本与越轨利润之间的落差,日常纠纷产生的阈值也不断降低,因而提供了“无赖生存”的社会土壤。这三个方面构成了“无赖生存”的社会条件,从而使得社会秩序从“稳定端”向“失序端”发生偏离。

尽管转型社会提供了“无赖”滋生、蔓延的社会条件,但我们仍要以一种反思性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将其视为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社会风气的偏离与社会结构的变迁具有重要的关联。因此,在社会风气归位、社会秩序重构的过程中,“价值混乱”、“关系松散”、“规范真空”这些问题将需要我们从更宏观的背景、更深刻的角度重新思考,从而创造出一个不利于“无赖”生存的社会环境。

注释:

①程敏政:《休宁县志》(卷一),《舆地志·风俗》。

②⑧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第403-404408页。

[]亚历克斯·梯尔:《越轨社会学》(第10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9页。

④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曾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187页。

⑤转引自李一:《网络行为失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第98页。

⑥《打击网络造谣传谣,引发社会热议》,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13-08/22/c_125221822.htm2013-08-22

⑦《网络大谣是如何出炉的?》,天津网

[]E.A.罗斯:《社会控制》,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第72页。

[]爱米尔·杜尔凯姆:《自杀论》,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第212页。

11《网络谣言:让谣言止于智者》,光明网。

12、郑思明、程利国:《从社会网络分析的视角看青少��的人际关系》,载《集美大学学报》,20045)。

13、如果将社会控制网络比喻成一张渔网,渔网中间的“空洞”就是指社会行为不受控制的领域。“社会控制网络致密度”就是渔网中“空洞”的大小以及“空洞”之间的间隙。致密度越大,表明受控制的社会行为越多,致密度越小,则受控制的社会行为越少。“关系松散”造成“社会控制网络致密度降低”就是指社会控制网络中“空洞”和“间隙”比例的加大,人们的行为越少受到约束。参见郭星华:《试论社会控制的度》,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5)。

14、在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中,“杀熟”正式成为一个名词,被定义为“做生意时,利用熟人对自己的信任,采取不正当手段赚取熟人钱财。”参见《现代汉语辞典》(第五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5、杨国枢、余安邦:《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理论及方法篇》,台北,台湾桂冠图书公司,1992,第106页。

16、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第81页。

17[]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18、杨光飞:《“杀熟”:转型期中国人际关系嬗变的一个面向》,载《学术交流》,20045)。

19、田毅鹏、吕方:《社会原子化:理论谱系及其问题表达》,载《天津社会科学》,20105)。

20[]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第40页。

2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第625页。

22、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第10页。

2327、郭星华:《社会失范与越轨行为》,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21)。

24、“执法圈套”(entrapment)是英美法系的一个专门概念。从法理上讲,当事人本身没有违法的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从性质上讲,“钓鱼执法”类似于“执法圈套”。但是,本文此处的“执法圈套”有别于这种法理意义上的解释,而仅指一种事先设计好的陷阱,当事人孙中界是单纯的受害者而非经过引诱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人。

25、《“钓鱼执法”:缺乏正当性的执法是公权敲诈》,人民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278183.html2009-10-29

26[]弗里德曼:《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73页。

28[]丹尼斯·史密斯:《历史社会学的兴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第160-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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