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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郭齐勇 “亲亲相隐”、“容隐制”及其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迪

2007-09-10 作者: 郭齐勇
     时间:2007年3月15日下午三点至五点
    地点:北京大学哲学系会议室
    主讲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郭齐勇先生
    
    内容提要:孔子的“父子互隐”、孟子关于舜的两段材料,引起了争议。何谓“亲亲相隐”?“隐”只是不宣扬亲人的过失。孔子强调真情实感的培养与维护,倡导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孟子认为,相对于天伦之乐而言,天子之位也是微不足道的。秦汉以来,平民及其知识人,屡屡举起孔子的“亲亲互隐”的旗帜及以宗族权等,抗拒连坐法等专制主义的刑律,治政者也调整法律制度,于是有了亲属容隐制。这一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私领域,缓解了严刑峻罚对小民的全面专政。清末民初的法律改革,把中西、古今法律文化与制度融会起来,有成功的经验。建议对现行的、沿袭革命法律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作出适当修订,保障亲属特免权利。不鼓励告发亲人,让亲人从亲人的证人席上走开,防止拷问、逼供等暴行对人伦情谊的残害,有益于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 ( http://www.tecn.cn )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下午好!(掌声)
    我讲一个老题目:“亲亲相隐”和容隐制,目前它又引起了新的争论。大家可能知道,我于2004年主编了一本书《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在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最近,江苏的《学海》杂志笫一、二期,发表了我的朋友、敝校哲学系邓晓芒教授批评这本书的系列文章以及陈乔见、龚建平、丁为祥、胡治洪四人反驳邓的论文。邓的着眼点是以此来打倒整个儒家伦理体系。“亲亲相隐”曾引起哲学界、法学界很多学者的关注。今天,我算是抛砖引玉吧,把一些争论的问题在此说明,并就教于各位。 ( http://www.tecn.cn )
    
    一、《论》《孟》三段文本的初释
    
    讲“亲亲相隐”,必然提到以下几个文本。第一个是《论语子路》篇第十八章: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http://www.tecn.cn )
    说的是,叶公告诉孔子,他们乡党中有个“直”人,他告发自己的父亲攘羊。“攘”字,有的注疏家讲,是顺手牵羊的意思。有人解释“攘”为:夜幕降临,赶羊归圈栏时,人家的羊随自家的羊进了自家的圈栏,自家没有及时归还。“而子证之”的“证”,是“告发”的意思。孔子对叶公的回答是,在自己的乡党中,“直”者与此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就在这里面。什么是“隐”呢?下面还要展开讲“隐”,这里我们首先要理解,“隐”只是不宣扬亲人的过失。叶公和孔子对“直”的看法很不一样,那么,“直”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论语》中记载了孔子讲了不少“直”德,特别讲要正直、磊落,直德,正道直行,为政者要“正”,处事公道,要把正直的人提拔出来,放在邪曲的人之上(“举直措诸枉,能使枉者直”)等。那么我们要问:孔子在这里为什么要这样讲呢?这是不是有违“公正”,甚至“违法”呢?孔子显然保护“私”领域,把亲情与家庭看得很重,非常害怕官府、“公家”或权力结构破坏亲情与“私”领域。在价值冲突时,首要保护父子等亲情,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并作出判断之前,先不宣扬亲人的过失。为什么传统的民间习俗,乃至上层社会的伦理法系,都肯定“父子互隐”而否定父子相互告发呢?但如果从深度伦理学上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孔子的直德亦有其根据。从人情上、从心理上看,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是一对问题父子。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这对问题父子甚至远不只是在慈孝上发生了问题。孔子显然不愿意看到父子相互告发、相互残杀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宁可认同维系亲情,亦即维系正常伦理关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的社会。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每个人既是一个伦理的人(我是父母亲的儿子,又是儿子的父亲,是妻子的丈夫等),又是一个政治的人(有社会身份,受制于法)。那么,试问,何以调节“情”与“法”、“公”与“私”、“大公”和“小公”之间的关系呢?孔子在这里是不是主张“徇情枉法”呢?当时的“法”如何对待此类事呢?这些都有待于我们思考。先且放下,以下再回过头来谈。 ( http://www.tecn.cn )
    第二个文本,《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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