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版 移动版

法律社会学

施芸卿 机会空间的营造——以B市被拆迁居民集团行政诉讼为例

2007-09-02 作者: 施芸卿

提要:本文从西方社会运动理论、行动社会学理论及公民权和公民的勇气三条理论脉络出发,探讨了当前社会转型期都市运动的一个关键个案。围绕该集团诉讼为何在党政权力最为集中的B 市出现及其出现后如何建构所需的机会空间进行自我再生产这两个问题,提出了三个观点:首先,B 市作为国家政治文化中心所具有的特殊权力结构,是营造机会空间的一个潜在资源,而90 年代以后飞速发展的城市化,则为其提供了初始动因;其次,这些客观机会结构只有经由行动者的积极建构,才能成为维权运动真正可以利用的机会空间;最后,行动者的积极建构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争取、“生活智慧”的积累,以及“以**”的策略建构等三个方面。

关键词:都市运动 主体性 机会空间

作者简介:施芸卿,清华大学社会学系

一、引言:从居住空间到机会空间

在B 市东南、西南方向的四环之外,聚集了很多片拆迁安置房,里面居住着很多原先生活在旧城区传统院落内的老市民。据了解,这些居民大多是1995 年以后搬入的,那时这里的道路上黄土泥泞、马车飞驰,小区内杂草丛生、蛇鼠出没,自来水无法饮用,交通极为不便。如今,经过将近10 年的时间,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已基本完成,小区入住率已达90 %以上,周边的非正式经济繁荣。傍晚时分,社区外围的公共场地上簇拥着休闲和健身的老人小孩,整个社区呈现出浓厚的生活气息。

然而,深入社区之后,就能发现一些与商品房社区明显不同的现象。社区房屋密度极大,公共设施简陋,绿化普遍不足,临街的房屋外观明显比内部的更为光鲜。走进楼道,有一个很扎眼的设计:每一层有三家住户,但其中两家的防盗门门沿紧贴,对成直角,给各家开门和关门都造成极大不便。而且,入室之后,卫生间和厨房的布局都给人非常突兀之感(如图1) :

经了解,这并非房屋的初始设计,而是房屋建成之后为了尽可能多地安置被拆迁居民改建而成的,房屋原始平面图如图2 :

可以看出,更改前后,同样大小的空间里硬生生地多挤出了一套一居室,这个由钢筋混凝土建成的居住空间,无形之中竟然被巧妙地扩大了。这个发现极大地冲击了我们的视野,如此刚性的建筑空间尚且能够被营造和扩张,更何况无形的都市运动空间呢? 都市运动的这种机会空间可以见缝插针地在体制内生长出来,而这种生长和建构的逻辑,正是当代中国都市运动得以发起和维持的根本。

二、问题及文献综述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与旧城区拆迁有关的各类问题成为群众信访反映的焦点之一。从全国的情况看,2004 年上半年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到建设部信访的人数有4026 批、18620 人。其中集体信访905 批、13223 人,个体信访3121 批、5397 人,半年就超过2003 年3929 批、18071 人的全年信访总量(牛凤瑞,2005) 。就全国各省市具体情况而言,据《 望》杂志报道,从1992 年起,有关B市城建问题的群众上访事件骤然增加,以1995 年为例,1 至7 月有163批,3151 人次,占这一时期各种上访批数和人数的46. 5 %和43. 2 % ,其中多数涉及拆迁安置问题。Z 省政法委调查也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而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在这些日益增多的“民告官”案件中,发生于B 市的这起集团行政诉讼,联合了被拆迁市民一万余人,至今已逾六载,无论从规模上、持续时间上还是认同上,都构成了中国当前都市运动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这个现象促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何当前中国规模最大持续最久的都市运动反而发生在体制权力最为集中的B 市? 发生之后,运动又是如何建构其所需的机会空间并进行自我再生产的? 这种现象,对于我们理解都市运动的逻辑以及当前转型时期面临的社会问题会有什么样的帮助?

(二) 三条理论脉络

当前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主导范式有二:一是作为资源动员理论为大家所熟识的北美视角,第二个是欧洲新社会运动理论,前者沿袭了美国以机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后者基本上沿袭了欧洲以国家—社会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传统社会运动理论采取心理学的视角,从群体的“不满”、“怨恨”出发,进而讨论其他形成社会运动的结构化因素(Blumer ,1946 ; Gurr ,1970 ; Smelser ,1962 等) 。“资源动员理论”在对传统心理学的批判中产生,认为不满并不能直接导致社会运动,分析的重点应该转移到改变现状的能力,这种能力往往取决于运动的发起者和参与者手中的资源(McCarthy & Zald ,1987) 。随后,资源动员理论进一步完善, 加入政治面向, 逐渐改造成“政治过程论”(McAdam ,1982 ;Tilly ,1978) ,两者共同占据了美国社会运动理论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以19 世纪宏观社会学为出发点的欧洲新社会运动理论强调的则是社会变迁、社会和阶级结构的变化,以及文化、认同感、话语和合法性在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中的作用,在一些学者的穿针引线下,美国式的实证研究方法与欧洲式的文化、认同感、话语和意识形态在社会运动理论中相互交融,形成了当前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的三个核心概念:政治机会结构、动员模式和文化框构(McAdam et al . , 1996) 。

尽管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为研究当代中国的都市运动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概念工具和值得借鉴的研究方法,但是,若将其原封不动地对照中国现实则存在两个关键欠缺。首先,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着力解释的是社会运动如何在一个允许其合法发生的民主政治体制下发生的问题,而对于中国的都市运动,我们需要解释的是社会运动如何在一个全能体制下发生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背景,并很有可能导致迥然相异的解释逻辑。其次,西方社会运动理论过于关注于外界的资源和条件,对于行动者本身关心不多且有片面性,而在中国的体制背景下,行动者的主体性在运动空间的建构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对于行动者主体性的讨论构成本文的重点。在如上文所述的西方社会运动三大理论范式中,斯诺等人提出的“框构过程”概念聚焦于人际网络中的“微观动员”的过程,相对来说具有最为关注行动者的理论取向(Snow et al . ,1986) 。麦克亚当等人对其进一步发展,提出策略性框构的概念(McAdam et al . ,1996) ,用于解释社会运动的形成。但这一脉络中的行动者充满了马基亚维利主义的形象,似乎只有权谋霸术,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而忽略了行动者的主体生命经验(生活史)对于运动组织模式、成员组成以及运动机会建构的作用,这在一些研究中已被指出(Jasper ,2002 ;范云,2003) 。受欧陆传统影响的图海纳及其代表的新社会运动学派则以“历史质”、“社会性运动”和“主体”等概念,来取代以往的社会、进化和角色等核心想法,从行动者的角度对社会运动乃至社会学予以重构。在图海纳的定义中,社会性运动(注1)指的是一种集体意志及集体行动的表现,不仅旨在对现有支配体系的抗争,更蕴含某种文化取向;不仅旨在改变运动的参与者群体的现有处境位置,还有意重塑当前社会的“历史质”(historicity) ,重组存在于“社会力场”及“文化力场”中的诸多权力关系(Touraine ,1981) 。所谓“历史质”,指的是“一个社会透过各种冲突和社会性运动,从各文化模式中建构其作为实践(practice) 的能力”(转引自丘延亮,2002) ,可以理解为一种设定和支配整个社会规则的控制权(Touraine ,1981) ,是一种文化旨向。所谓的“主体”,是指处于“历史质”或那些“形成社会生活的大型规范性旨向”的层次“, 对历史质的社会形式发出质疑的行动者”。而“主体化”则是“挑战既有社会秩序的社会行动和精神行动”,兼具社会性(它讨伐压迫性的社会关系) 和文化性(它扩展自由的价值和尊重个人存在) 。这样一种社会性运动上升和发展的过程,就是作为个人的主体(personal subject) 转化为历史的主体(historical subject) 的过程,也就是一个“社会性行动由反抗权力的抗争进步为更合理的社会发生的过程”(转引自丘延亮,2002) 。本文所涉及的集团诉讼,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利益受损—被动反抗”式的维权行动,行动者在整个运动过程中多处体现出对于自身主体性的建构以及从个人主体(个人诉讼) 到历史主体(提出对于公民权利、国家法制建设等一系列主张) 的转化,因此,相关主体性的论述将作为本文引入的第二大理论。

此外,作为“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与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并存共生、互为促进”(沈原,2006) 这一中国转型期特有背景下出现的典型运动,该行动群体以集团诉讼的形式,提出其对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的宣称,构成有主体性的行动者的策略性抗争的诉求。其中所涉及的公民权的构成及其产生的问题,是本文的第三条理论脉络。

在《公民权与社会阶级》一书中,马歇尔指出,公民权(citizenship) 由民事权(civil rights) 、政治权(political rights) 和社会权( social rights) 三者组成。三种权利还可以细分:民事权包括人身自由的权利、言论、思想、信仰自由的权利以及拥有财产和自主交易的权利;政治权包括诉讼的权利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如被选举权、举报权、监督权) 和选举权;社会权包括人身安全方面的权利(如健康医疗)以及过一种达到社会一般标准的文明、体面生活的权利(如获得社会服务与受教育) 。马歇尔认为,在西方,公民权的产生是一个以民事权为起点, 然后向政治权, 再向社会权不断扩大形成的过程(Marshall ,1950) ,这也同时印证了上文所提及的西方社会中允许社会运动发生的体制框架。然而,在中国,公民权所涵盖的这三个方面并非是逐个扩张的过程,而是一种阶段性的缺失和不均衡的生产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再分配机制,首先赋予其成员的是各种社会权利,缺失政治权和民事权。转型之后,随着计划经济的撤出和市场经济的引入,社会成员原本拥有的各种社会权利被消减和剥夺。与此同时,政治权力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形成一道天然的利益屏障,市民原本可以诉诸的“政治权”在各种权力末梢的阻碍下始终停留在纸面。于是,民事权(civil rights) 便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基本权利时仅剩的求助对象。在当前中国, 被赋予保护弱势群体被转型剥夺的各种权利的重任的“社会”——或者所谓“自组织的社会联系”——是否能够产生,作为本文背后一个更高层面的问题,尚待我们观察探讨。

三、研究方法

在为期两年的研究中,我们采取了半开放的公共论坛、田野调查和问卷调查等三种社会学研究方法,对B 市多种都市运动类型(包括失地农民维权、拆迁市民维权以及小区业主维权等) 进行了研究,其中集团诉讼是一个重点案例。所有的经验资料均来自对集团诉讼个体和群体的追踪访问、座谈,以及大量以文本形式出现的“材料”,包括法律材料汇编、信访信、举报信、各个诉讼阶段的诉状等。

我们先是通过公共论坛邀请总集团诉讼代表们(注2)来校,以座谈会的形式对该维权运动进行全面了解。其后,在代表们的带领下,我们进入田野。田野调查主要包括对总代表和分诉集团代表的访谈、分片小组会议等,着重以访谈的方式了解维权的细节,以参与观察的方式了解维权的运作逻辑。一年半之后,我们针对集团诉讼的部分原告进行了问卷调查。由于诉讼需要签名,据此便可以明确界定成员,这是本文案例区别于其他难以明确界定成员的社会运动的一个鲜明特征,也是我们得以实现抽样调查的一个非常难得的条件。

整个问卷调查从2006 年7 月中旬开始到8 月中旬结束,涉及A区、B 区、C 区、D 区、E 区、F 区、G区等几个新旧城区,共回收有效问卷600 份。据统计结果显示,在成员构成上,私房主占29.4 % ,公房承租户占70.6 % ,比例接近1∶3。在所在单位的性质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了大多数,分别是52.9 %和16.4 %。此外由于诉讼以家庭为单位,而此次调查往往找的是家庭中有决策权的户主,所以样本年龄偏大,平均年龄为55 岁。另据集团诉讼资料整理,几个城区原告的基本构成如图3 所示:


由于所面对的是一个自组织发育比较完善、主体性极强的群体,而非通常的零散个体,问卷调查的整个过程时刻处于被研究对象与研究者双方的相互建构之中,其中每个环节都生动体现了该维权运动在机会建构、成员动员和文化框构上的独特逻辑,给予研究者很多数据之外的真切认知,比如:调查激活了都市运动原有的组织机制和动员模式,再现了“普法学习”的真实场景;调查给维权群体内部带来不可避��的矛盾,体现了其更为真实的一面;社会调查最终被纳入都市运动的原有框架,被转化为一种动员的辅助工具。这种极强的转化能力是一种“运动的智慧”,是都市运动在当前中国的体制下得以发展和维持的关键(详见施芸卿,2006) 。

这些都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研究都市运动的落脚点,不在于抽象的主体,更不在于一种结构的运作,而在于具体的行动者的社会行动,这是一种建立在复杂的社会情境中的行动,时刻与来自多方的因素相互建构。为了权利而抗争的市民体现出充分的智慧和公民的勇气,这些都正在构成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成长的一个重要片断。

四、集团诉讼过程描述

21 世纪初的B 市,一群中国公民用自己的身体力行,示范了公民面对个别部门机关盗用国家名义推行恶行时理性而又优雅的不合作姿态。他们没有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一系列的阻挠与打击面前变得冷嘲,这种态度背后是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他们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压力,已远远超越了个人利益的范畴,他们的勇气和自律精神体现出高贵的公民尊严和不屈的法治信念。

———郭宇宽,2003

2000 年2 月22 日,以罗先生为首的7 位公民代表将附有10357 位被拆迁居民签名的行政诉讼状递交到B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便是著名的“B 市被拆迁居民集团行政诉讼”。递交诉状本身只是该维权运动的一个高潮,整个形成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 缘起

若从个别代表的诉讼历程开始算,该维权运动可以说开始于1995年。这种以法律的方式理清旧城拆迁中的土地问题,以诉讼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方式源自A 城区的罗先生。罗先生是B 市某冷冻机厂的总质量师,20 世纪60 年代参加工作后一直在这个厂内负责质量检查工作,工作职责就是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产品质检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工厂内部的标准顺次进行,这培养了罗先生对于条文规定一丝不苟的态度以及对于各种规定的特别的敏感,这种日常工作经验与他经历拆迁后最早领悟土地问题的奥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经历拆迁后“, 被申请人罗家一家三户(注3)……有北房四间、西房五间、东房六间,建筑面积199.3 平方米,实际居住面积137. 2 平方米……被A 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估价所作价,补偿金额共计31218.00元……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安置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应从大局出发,尽快搬迁腾地”。1995 年5 月10 日B 市A 城区向罗家下达的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上如是说。祖祖辈辈的产业忽然变成了“地上物”折旧后的“砖头瓦块钱”,罗先生最早形成的是一种源于朴素商品交换常识的直观认识,很“想不通”,为什么祖辈买过的土地一下子没了价值。“因为我们家的房契里写着,买过地。再一个就是,听老人也谈这个事儿,当时买地是怎么买的,买这个院子时候处于什么状态,知道这个,东西是买的,买的东西就是自个儿的,这是最原始、最初级的,就这么看的。”(注4)此时报纸上刊登了1994 年7 月1 号通过、1995 年1 月1 号实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中关于“房产转让”、“房产评估”的条文进一步印证了罗先生的直观认识“, 这个地有钱,谁要用我的房子,必须连着地一块儿弄走”。

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行,罗先生去了国务院法制局,对着法律“一条一条地抠,一项一项都落实了”,把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拆迁安置补偿”的前后法条连贯了起来,弄明白了问题并没有出在法律上。他就这样一直“抠”到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78 号令) 中的第八条:“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一条在《B 市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细则》中却没有提及,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支付城镇拆迁费和花钱转让”。于是,土地使用权问题浮出水面。罗先生认为,只有从土地使用权入手,才是惟一能说清楚拆迁问题的途径。

如果说土地使用权是私房主财产权的表现形式,那么罗先生在梳理法律过程中的另一个发现:城镇拆迁费,则是后来占整个总集团诉讼三分之二人数的公房居民的财产权的表现形式。两者共同构成了总集团诉讼的主要诉求和联合基础。

关于城镇拆迁费,罗先生这么分析:“原来《土地管理法》没有把城市和农村分得特别清楚,国家划拨土地的时候,要支付安置补偿费。同时,法律还有明文规定,如果国家要划拨的地是荒地、空地的时候,没人住的时候,就没有这笔开销,如果有居民住着,就必须要支付这笔钱。我直观的体会就是,这笔法律规定的钱是冲着住着的人去的。冲谁去的? 在那个范围里居住的居民,不是支付给别人的……”(注5) 于是,罗先生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中对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确定作了规定,即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制订基准地价。之后,罗先生通过在P 区房地局的熟人找到了《B 市人民政府发布B 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B 市也存在相关规定,而且基准地价分为三个部分: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城镇拆迁费。

此时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以及后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使罗先生更进一步证实了公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除了出让、划拨、入股、租赁之外,还有购买土地,购买房屋使用土地、继承、延续使用几种方式。并且,根据《宪法》第十条“,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原国家土地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第一条,“我国1982 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当自然享有使用权”,罗先生认定了土地使用权就是一项财产权,正如行动者们在后来递交给B 市房地局的申请书中所写:“公民在土地公有化之前购买的土地依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完成土地所有权公有化时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保护,在土地批租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至此,罗先生对拆迁问题的本质已经基本明确,所谓拆迁“实际上是一个土地交易过程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而拆迁所涉及的私房主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公房承租户的城镇拆迁费,均可纳入“公民财产权”的框架。而且,这样一种权利必须是行动者自己通过法律去争取的“, 第一,我们的想法和人大的想法,和法律是一致的,心里有底。第二,我们必须争取,因为法律是一个文字,它不会说话,你得说去,你必须说去”。(注6)

(二) 第一阶段

确切地说,这样一个理清法律的过程,并非罗先生一人的功劳,罗先生只是其中的先行者,在这段时间里,A 城区大规模的拆迁展开,越来越多的人遇到同样的问题,需要法律的援助“, 普法学习”成为该集团诉讼在实践中形成的独特的成员卷入和动员方式。

这期间我们这个院可就热闹了,因为我家大,也有空房,冬天就在两间空房里,插大电炉子,也没人管了,大家都讨论吧,夏天就在院子里,支着灯,门口就有标志,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什么的,都以为我们家开会呢,房管局也知道,政府也知道。后来A 城区政府95 年有一个内部通讯,威胁我们,说我们好像是一个煽动分子。

我们当初就是几户讨论这个问题,小范围的。后来到拆FX门那边,人家打听我们,有一个收旧货古玩的人,住牛肉庄那边,我们家就剩一户,他进来聊聊天,他们家也是私房,聊这个事儿。他就到处串去,说那边有人懂,拆迁的人大伙儿在一块儿聊,然后从FX门到FC 门,就有人自己过来找了,觉得有道理,也自己去买法律书看。原来都不认识。找来就聊呗,这样就起来了。后来我们家那条胡同的北边又拆……(注7)

1995 年6 月,在罗先生的带领下,在A 城区首次发起了涉及原告700 余人的集团诉讼,诉讼的案由是房地局的评估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这不仅是“拆迁里头B 市的头一个集团诉讼”,而且“以前都说补偿,说安置,没有一个从法律上、从权利上考虑这个问题,绝对没有”。(注8)这是此类拆迁官司在B 市历史上第一次跳出补偿多少、安置远近、环境好坏等具体利益的诉讼标的,转向公民对于抽象的权利和法律的诉求。这场诉讼为之后陆续出现的各片拆迁区域的分诉集团诉讼提供了仿效的模版,这种以权利和法律为诉求的取向,也成为了这一系列集团诉讼区别于其他同时期市民维权运动的显著特征之一。

此后,罗先生进一步明确了要联合被拆迁市民学习法律的方向,并且认为只有从法律入手,从财产权入手,才能抓住拆迁问题的根本,也才是不同区域的人联合的基础,因为“各家各户的具体问题都不一样,只有财产权问题,才是一个共同的问题”。

我说,现在这样吧,咱们互相帮助,学法律,最重要的是,你的主张你必须自己提出来,别人替不了你,绝对替不了你。第二,你拿主张,必须把法律弄清楚了,根据法律来主张,不然你站不住脚,城镇拆迁费问题,你必须彻底弄明白,这是一个财产权问题,就跟你的工资收入一样,应该是你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就是财产,从这儿入手,你必须弄透了。研究这个拆迁行为,或者裁决行为到底合法不合法,从这儿入手,你给它破解了就行了。(注9)

之后数年内,罗先生及几位在A 城区成长起来的诉讼骨干承担了四处普法的义务,各区的分诉集团诉讼纷纷出现,这种不同于信访游行的以**的方式和理念随之扩散。此外,媒体的报道也扩大了**的影响。1998 年6 月18 日《, 中国改革报·时代周刊》发表了“百姓与学者对话”系列的第一篇文章“私房土地使用权该不该补偿”,罗先生在其中讲到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家住C 城区后来也成为总集团代表之一的甲先生正是通过这张报纸与罗先生取得了联系,二人在权利和法律的观念上取得共鸣。

就在这样一系列“普法学习”、“个人诉讼”和“分诉集团诉讼”的过程中,维权的网络在普法、媒体、邻里等几方面的作用下逐步蔓延,从A城区扩散到B 城区、D 城区、C 城区等几个旧城区。超越各家各户安置补偿的具体利益,转而诉求于法律规定的财产权、择居权等公民权利,这一独特的文化框构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这个过程大致从1995 年延至总集团诉讼前夕的1999 年,可以称为第一阶段:准备酝酿阶段,在此期间,维权运动形成了基本的文化框构和组织网络。这个阶段的维权以普法学习和诉讼为主要表现形式。诉讼分为个人诉讼和分诉集团诉讼两大类,其中,个人诉讼以“房地局(针对各家) 的《城市房屋纠纷裁决书》违反法律和法定程序,侵犯财产权”为案由;分诉集团诉讼“以房地局(针对各片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拆迁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财产权和择居权”为案由。截至1999 年底,各分诉集团累计达26 个,涉及原告接近一万人。

从整个维权运动的发展曲线中可以看出,1999 年底也正是各分诉集团涌现的最高潮,如图4 所示:

(三) 第二阶段

1999 年夏天,57 位分诉集团代表在G城区的一套空房里进行了隆重的总集团代表选举,根据民主程序推选出了7 位总代表,会上,代表们就自身的职责作了表态,至此,总集团诉讼进入实质性阶段。为了使这一万多涉及到不同的《城市房屋纠纷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的市民找到法律上的联合基础,代表们动足了脑筋,终于发现了一个共同点:无论是对个人的裁决还是对各片的拆迁许可证,其颁发单位都是B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由此,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总集团(10357 人) 于1999 年12 月27 日根据信访程序向B 市房地局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B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土地批租中依法行政,履行保护公民财产的法定职责,停止侵权,纠正侵权”。另据《信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B 市房地局必须于30 天之内对申请人员作出书面答复。但是,B 市房地局在30 日时限之内并没有给予答复,在这种情况下,总集团于2000 年2 月22 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对B 市房地局正式提起诉讼。

诉状递至B 市二中院后,便泥牛入海,没有得到任何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回应,面对这样的情形,行动者们想到了《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2000 年10 月,总集团提交了“致B 市人大的公开信”,“强烈要求B 市人大行使强有力的监督权”,“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诉权,解决B 市早已形成的法律事件,开创一个好的良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根据《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们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开信中还提出了要求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12 月,B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此信做出了答复,否决了成立特委会的请求。行动者们根据《组织法》第五十二条,断定答复中的特委��审批过程不符合法律程序,又于2001 年9 月和11月,先后两次向B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公开信。至此,可以归为第二个阶段:启动实施阶段。

(四) 第三阶段

10357 人联名上诉本身,只是迄今为止该都市运动的最高潮,远非它的完结。由于这起诉讼既未被立案,又未被驳回,人大又未能在诉讼的法定程序上予以支持,因此,诉讼的所有合法程序已经走到尽头,行动者只好转而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诉诸举报的方式,同时,所诉求的权利增加为:“财产权”、“择居权”、“诉讼权”三项。从2001 年上交第一份万人举报信至今,总**递交给中央有关部门的举报信已达14 封,以举报形式卷入维权的市民已逾三万。这是第三阶段:举报维持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维权运动除了维持先前的“普法学习”形式,学习诉讼、举报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政令之外,还与政府、开发商、物业等各部门在诸多具体事件中进行着复杂而艰难的互动。在这个过程中,面对如何看待维权的成效,如何界定维权的目标之类问题,诉讼代表们提出了一系列文化框构:“为什么迟迟不能解决,咱们必须深入地看待这个问题,全B 市都这样,不是一家一户的问题,它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组织行为”, (注10)“中央有中央解决问题的部署,有中央的决心,我们必须给他时间,必须相信中央”(注11),“我们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那首先得帮助党树立形象,是吧? 多帮助他铲除腐败”(注12)“, 我们诉讼的重要性在哪儿:维护我们权利,而且推动国家法律建设”。(注13)通过这一系列的文化框构,维权运动强调了行动者需要理性、克制和对于中央政府的信任,维权理念也进一步上升到了一个社会的、道德的、正义的层次。

五、机会空间的营造

总集团诉讼从提起开始距今已逾六载,个别代表的维权历程已超过10 年。多年来,该**始终坚持“以**”的理性态度,秉持着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超越了个人的具体经济利益,在各方面的压力下艰难而又坚定地前进着。这样一个史无前例的都市运动构成我们透视当前转型中国的关键案例,它是如何在位于党政权力腹地的B 市产生,又是如何在当前中国的体制下得以生存和发展,这一切,都需要围绕着它的机会空间是如何被营造的这一根本原因进行解释。

(一) 结构条件

1. 权力层级

史上规模最大的都市运动出现在国家权力最为集中的城市,这本身是一个悖论。然而,在调查中发现,正是B 市这种同时集中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特殊权力结构,给予了维权运动营造机会空间的潜在资源。

我们举报的三个事件就是这个最大的事件(土地批租) 的证据。反正这是什么呢,就是地方不符合中央,阳奉阴违,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我说咱们这问题,迟迟解决不了的瓶颈到底在哪儿,在于地方他自己可以随便地制定行政规章,他认为他定了政策就有法可依了,不制定就没法,瓶颈就在这儿,他不服从中央,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改变咱们这种法制环境。(注14)

现在一再讲“依法行政”,你要不打官司,他提这个吗? 咱们提出来了,政府不依法行政,人家才说必须依法行政。你提出来了,中央觉得确实各级政府胡来,才提出来,你得让他慢慢改吧……这(诉讼) 是咱们B 市老百姓的一个共同财富,谁都不许破坏。咱们提的这个主张,是得到中央认可的,有的人老看不出来。中纪委几次会议公报都提这个,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中的腐败。中央认可的,不是不认可,但是你得给中央一定的时间啊。他得一点一点解决问题。(注15)

可见,首先“, 中央—地方”的权力层级被市民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面对旧城拆迁,遇到种种不合理和不合法的问题时,市民们很快就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完善的,是维护百姓利益的,问题出在地方政府的实施上;对待这种地方政府执行中央命令时的政令不通,老百姓惟一的办法就是重新诉诸中央。

我们离中央多近啊,上趟全国人大、中纪委、国务院,就像去公园儿一样。而且B 市的部委、媒体都特别集中,法律书也多,每次新的法条一出来,我们就上新华书店买去……B 市是历来的文化、政治中心,历史上各种运动中,文革也好,反右也好,B 市都是走在前头的,老百姓有思考的政治环境。你看B 市的司机朋友,一上车他就给你聊国家大事。对我们这个诉讼,有些司机朋友知道了,就把我们的宣传材料搁车上,随便取阅……B 市人,好琢磨,有血性,你招了我就跟你没完,喜欢用最笨的方法分析,刨根问底,而且考虑问题也有全局性……还有可能就是我们这一代人,我们从小受到的传统教育,就是要关心国家命运,关心政治大事……(注16)

可见,其次,B 市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和行政机关的聚集地,市民信访诉讼均无需长途跋涉,亦无被“劫访”之忧,这个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降低了维权的成本,使维权的持续成为可能。此外,B 市丰富的文化资源也使市民更容易获得所需的专业知识。

其三,B 市作为政治中心,亦为建国之后历次政治运动的风口浪尖,对此的亲身经历给予市民更大的冲击以及对于共产主义运动逻辑更深刻的记忆和理解,有助于其在维权时对于所需资源的取用。

2. 时逢拆迁

“总集团诉讼的形成有三个基础:第一,大规模的侵权;第二,违法的事实都是一样的,被告都是一个; 第三,老百姓都学法,大家都明白。”(注17)罗先生在回顾总集团诉讼历程时如是说。

《2005 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报告》中指出,据建设部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中有50 %左右来自于拆迁所产生的被动需求。这种过度的人为增加的被动需求改变了正常的供求格局,增大了购房需求的压力,同时也使房屋拆迁成为城市社会矛盾最尖锐的领域之一。主要表现为:1. 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导致拆迁户利益受损失,严重的甚至造成因拆致贫。这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最直接的原因。2. 拆迁户得不到有效的行政与法律保护,往往与拆迁人、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处于对立位置。这是制度上的最根本的问题。3.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规划不周,造成居民不能回迁,这是造成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牛凤瑞,2005) 。发生于20 世纪90 年代的这场轰轰烈烈的城市拆迁,可以说是公民自我权利觉醒的催化剂,也是这场总集团诉讼提起的初始动因。

首先,地产房产乃安居乐业之本,拆迁对此的摧毁深刻触及了市民的生活。因拆致贫、因拆导致家庭成员不和、因拆导致读书就业困难、因拆诱发老人疾病甚至死亡,如此情况非常普遍。生活的巨大变动在人们心里积累起恐慌和怨恨,需要“讨个说法”、“争口气”,使维权得到潜在的动员基础。

其次,拆迁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20 世纪90 年代后,各地城市化的进程均明显加快,B 市亦不例外。据一些被访者统计,截至1998 年底,B 市原有的三千条胡同拆除了1700 条,仅存的也多名存实亡,旧城改造涉及居民28 万户,80 多万人,其中三分之一是私房主。如此大的涉及面使维权变成“老百姓共同的问题”,给予其广泛联合的基础。

再次,拆迁综合了各方面的权力斗争。正如行动者已经十分明了地指出的“,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各方面的权力斗争使整个拆迁过程变得扑朔迷离,也使该维权运动得到了最终的发生机会以及不断扩张和自我再生产的机会。

集国家与地方权力为一身的客观权力结构以及大规模都市更新确实为都市运动的发生提供了有利的机会结构,但并不足以成就运动。在课题组对B 市市郊Y村WL 乡的调查中就发现,同样位于B 市,同样是土地使用权被非法侵占,WL 乡的维权农民就未能形成有一定组织规模及核心理念的都市运动(具体可参见毕向阳, 2006 ;常爱书,2006) 。可见,客观机会结构只是维权运动形成的必要条件,要使其真正被营造为机会空间,更有赖于行动者富有策略地积极建构。

(二) 公民的主体性

1. 公民权及公民的勇气

宪法规定我是公民,是公民就应该有权利。(注18)

不行使权利,你是草民,行使权利,你就是公民。(注19)

宪法给你的权利你不用,不用就是纸,这是一本书,法律在这上头写着呢,用,就是权利,不用,就是一本书扔在那儿,老百姓得慢慢提高意识,哪能一下子就变成公民了啊。(注20)

我们都这么大年纪了,要了钱,能多活多少年啊? 但是权利不一样,这是我们的责任,是我们必须做的事情,要不然后代会怪我们,事情是在你们这一代发生的,还留到我们去做? 既得利益者不会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必须自己争取。这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早晚都会发生。(注21)

在问卷调查“希望总集团诉讼能够达到的最终成果(多选) ”一题的选项中,77 %的人选择了“财产权的回归”,64 %的人选择了“诉讼权的回归”。

无论是访谈还是问卷“, 权利”二字都赫然在目。而且,不仅要“有”权利,还要“行使”权利、“争取”权利。这种通过公民的资格认定给自己赋权,再通过运用权利来给自己维权的思想和行为,正是总集团诉讼中行动者主体性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一种斯维德伯格所谓的“公民的勇气”(Swedberg ,1999) 。

“公民的勇气”的标准定义是“敢于根据个人的信仰行动,为此冒再大的风险也在所不惜”(转引自Swedberg ,1999) 。经典社会学家对此虽鲜有大篇幅的正式论述,但在其著作中对于这样一种行动和精神都多处提及。涂尔干在论述宗教社会学时指出,与上帝的联系使信徒不仅获得了无神论者所不知的新的真理,更使其变成一个更加强大的人;无论是忍受生存还是面对挑战,他的内心都充满力量(涂尔干,1999) 。这种形式的个人主义被涂尔干称为“社会机制( social institution) ”,是一种人类社会的更高形式,人们通过对于个体权利的尊敬,在众多事务中联系在一起。这宛如说,有公民勇气的人是通过与他人的联系而获得更多力量的个体。韦伯则从“社会行动”出发,他所强调的“行动过程”隐含着行动者行动时对于他人的考虑,这与有公民勇气的个体将自己的行动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指向其他行动者类似。通过“冲突”、“惯例”、“价值理性的社会行动”等几个核心概念,可以将韦伯对于“公民的勇气”的理解综合如下:一项价值理性的行动,由理想化的利益驱使,行动时不考虑成功的几率,行动伴随着一种冲突,尤其是对于法律或者习俗的挑战(韦伯,1997 ;Swedberg ,1999) 。默顿则把公民的勇气当作一种异常行为进行分析,认为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由行动者所在的群体解释,但可以由他与其他群体的关系所解释(Merton ,1968) 。

在经典社会学家相关思想的启发下,斯维德伯格更关注于“公民的勇气”这一现象本身,他以一位充满“公民的勇气”的瑞士经济学家魏克赛尔(Knut Wicksell) 为个案,对其“公民的勇气”的形成进行了社会学分析(Swedberg ,1999) 。斯氏认为,“公民的勇气”的产生首先嵌入于一定的社会背景之内,行动者反对社会主流的行为可以得到各个社会群体的支持;其次“, 公民的勇气”的形成分为四个步骤:

(1) 熟思(deliberation) :行动者经深思熟虑,下定行动的决心;

(2) 行动(action) :行动者采取一定的行动,比如演讲;

(3) 认可(sanction) :行动引发社会主流的反对时,得到各社会群体的认可和支持;

(4) 传播(diffusion) :行动者的行动经公共媒体传播后,更引发各界对行动者的关注。

这四个步骤对于本文所讨论的案例很有借鉴价值。与西方国家的背景不同,在中国,行动者的“熟思”即首先要排除主流话语的干扰,对自己进行公民资格的认定,这是其获得权利的前提。这是一个行动者依据法律“自我赋权”的过程,但运用法律的背后,是行动者敢于不循常规的远见,而惟有这种来自法律而非体制权威及大环境下人云亦云的概念,才是行动者需要维护的权利所在,才是他们所宣称的“我们明确的主张”。

其次,主张和诉求明确之后,行动者决定采取“行动”,这是行动者在达到个人公民资格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和获得他人对其公民资格认同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愈加坚定了自我认同。在总集团诉讼中,针对**和诉讼代表这两种不同层次的行动者“, 行动”分为两个层面:前者的行动是各种集体形式的学习讨论、诉讼、信访和举报等;后者的行动包括个人诉讼、宣讲法律、递交集团诉状及举报信等;两者都会给主流社会施加压力并且反过来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此时,行动者不仅需要自身对于压力泰然处之的能力,还需要外界一定的支持,这就转入斯氏所谓的第三步骤:“认可”。

针对两个层次的行动者及其两个层次的行动,认可又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对于**及整个维权的认可,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于维权理念的认同,这会增加群体内部的认同感和自豪感,甚至行动越艰难,维权群体越会产生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感;对于诉讼代表的认可则来自两个方面,来自维权群体内部的认可使其增加了对内的威信,来自外界媒体以及学者的认可和关注,既使其坚定了信念又助其理清了思路。

最后“, 传播”。正如斯氏所说,媒体的报道未必局限于行动本身,由行动引发的冲突或者相关事件也囊括在内。可见,这种传播是不可估计的,所传播的可以是维权理念,也可以是某次对于诉讼的公开审理,或者是某些代表所承受的压力,但结果必然是引起更多社会群体的关注,并回馈给行动者,从而进一步扩大维权的网络。此外,行动者还会积极地借助媒体的权威、借助某些未必与维权直接相关但与维权的理念相吻合的报道(如《人民日报》1998 年8 月24 日《B 市房价为何居高不下》) ,来宣传理念,扩大网络。

其实,在实际的都市运动中,或许某些个体的“公民的勇气”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着上述四个步骤,但就成员个体特质参差不齐的集团而言,这四个步骤常常是在交织互动中进行的,比如一些人的“行动”可能影响了另一些人的“熟思”,而社会的“认可”和媒体的“传播”,可能反过来强化了某些人的“行动”。

由此而来的公民行动则是一种诉求明确的行动,行动者试图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社会从而维护自身权利,这跳出了文化传统中那种被动的“青天情结”,正如罗先生在公共论坛上所说:

我们不是找清官的,不是找皇帝的,我在中央有明确的主张,法律就是这样定的。我不是杨乃武、小白菜找皇帝,我也不是秋菊,我有明确的主张,所以,我们一再学这个,树立自己的信心。(注22)

2. 公民的“生活智慧”

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主体的生命经验是主体性的一个重要体现,不同生命传记背景(注23) 的行动者会倾向于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这些选择也会反回来影响行动者的组成,并影响运动议题与策略。从中还可以进一步论证出:社会运动的形成并非空洞的机会结构的转变,而是由行动者在种种结构的限制中将运动“实作”出来(范云,2003) 。这种主体生命经验在本文中被归纳为一种公民的“生活智慧”。

总**由七位总代表(注24)、百余位分诉代表以及万余位基本原告构成,其中,总代表的生命经验对于维权的形成和发展至为关键。

首先,几位代表的年龄在50 - 62 周岁之间,代表了与共和国同龄一代。“我们从小受到很多的传统教育,要关心国家命运,关心政治”。与共和国共同成长的经历赋予了他们对共产主义的逻辑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于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强大使命感。

其次,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导致了其生活状态的变迁。他们大多就职于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革前,这是人人羡慕的铁饭碗,改革后,部分遭受下岗并且难以再就业。经济社会地位的落差,被现有社会结构的“抛出”,使其心中难免失落不满。

再次,一些特定的职业赋予了他们理解社会不同层面的深刻眼光,以及组织维权的特殊能力。比如说,罗先生,质检工作养成的职业习惯使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之间的差别,提出土地使用权作为公民财产权的逻辑,并且明辨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之间的关系;汪先生,上山下乡回来以后11 年的记者生涯养成了其对社会事件反应灵敏并且善于思考的习惯;甲先生,原先是B 市郊区一家肉联厂的业务员,拆迁之后成为C 城区一家银行的司机,熟悉票据交换业务,无论是业务员还是司机都免不了与各类人打交道,从中锻炼出来的对人情世故的熟谙,为其对维权运动的组织和把握打下基础。

这样一种生活履历给予代表们极其丰富的生活智慧,这种生活智慧体现在营造机会空间的方方面面。

(1) 对于分寸尺度的拿捏

对于分寸尺度的拿捏首先体现在对维权时机的把握上,具体来说,就是把握不同的时机、采取不同的行动。纵观整个维权过程,总集团诉讼综合运用了诉讼、信访和举报三种形式。诉讼是维权的起源、主体和根本;在个人诉讼、分诉集团诉讼纷纷涌现且初具规模之后,为了使这10357 人找到一个共同的联合点,行动者灵活运用了信访的形式,以一张万人签名的致B 市房地局的申请书,建构出一个联合的平台,从而创造出另一个诉讼机会,最终引发了总集团诉讼;之后,由于未得到立案或者驳回,行动者继而向市人大递交申请书要求进行调查,又一次采取了信访的形式,在所有法定诉讼程序都走尽而无果之后,维权形式最终转向举报。这种对在不同时机采取不同的维权形式的把握基于行动者对于法律的深刻理解,他们既能做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又必须步步为营保证维权运动的安全。

对于分寸尺度的拿捏也体现在表达维权诉求的精确上。代表们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何将矛盾“问题化”却又不无中生有,比如说所举报的事件该定位为“法律事件”还是“法律案件”、所举报的相关责任人该负“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等等,最后的定夺完全依据法律和事实。

对于分寸尺度的拿捏还体现为根据《宪法》选择维权形式“, 有的权利能用,有的权利不能用《,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静坐、游行的权利,这些权利就不能用,弄不好就会被对方钻空子……《宪法》规定公民有诉讼、举报的权利,这个我们能用。”(注25)代表们深知,“以**”的同时还要结合社会现实,把握体制所能容忍的限度。

(2) 对于权力关系的衡量

对于权力关系的衡量体现了行动者们对于国家权力结构的认知。正如上文所说,对于“地方—中央”权力层级的衡量,使他们很自然地向中央政府投诉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从而给维权运动建构了至关重要的政治机会。

对于权力关系的衡量还表现为行动者对“宪法- 基本法- 国务院条例- 地方规章政策”这一效力序列的认知,并在实践中坚持以“基本法律”为最高依据,这也是本文案例区别于其他拆迁官司的另一重大特征。个中原因除了法律比政策具有更高的效力之外,还有两点,一是地方政策容易前后不连贯、不统一,往往有利于政策制定者而不利于维权市民;二是就拆迁问题来说,政策对应的往往是补偿,法律对应的才是权利,一旦进入政策的话语系统,拆迁就由权利问题变成了安置补偿的问题,而这正是行动者在诉讼时需要极力避免的。因此,选择更为规范的国家法律作为以不变应万变的维权武器,体现了该维权运动提出诉求的原则,也展现出其独特的智慧。

(3) 对于体制逻辑的理解

对于体制逻辑的理解,是“生活智慧”中含义最广的一项。总体性社会的体制逻辑渗透在社会的每个角落,也深深融入与共和国一同成长起来的行动者的思维之中。由于这种对难以尽言的体制微妙逻辑的把握,维权得以巧妙而又紧密地啮合在体制的缝隙之中,并在其中生根发芽:建构出政治机会、获得维权合法性、形成维权网络。

在总集团诉讼过程中,政治机会的建构,除了基于上文所说的对客观权力结构的利用,也基于对“制度间隙(crack) ”的理解和建构。制度间隙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规章政策之间的间隙,比如说《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78 号令) 与《B 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之中对于“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不同规定。制度间隙的另一个方面体现为制度的书面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脱节,比如说法定的拆迁程序与拆迁时的实际操作程序不一致。这样一种脱节,类似于有学者指出的体制运行当中的“变通”(孙立平、王汉生等,1997) 逻辑,它甚至已经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常识,然而因此,也就有了行动者最终达成总集团诉讼的实践过程:先向B 市房地局递交申请,由于这种“脱节”的逻辑,行政机关果然没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给出答复,最终引发了10357 人联合状告其“行政不作为”的集团诉讼。

维权合法性,包括维权资源的合法性和文化框构的合法性两个方面,也是在深谙体制逻辑的基础上才得到实现的,具有合法性的维权资源的共同特点是源于体制。总集团诉讼的资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语言的资源,来源于传统文化、共产主义和市场经济三方面的意识形态,具体表现为传统的俗语、谚语,毛泽东时代的话语、当前的时事口号、各种法律法规,商品交换的基本原理等。二是形式的资源,建国之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参与的大大小小的运动留下了丰富的运动形式资源,比如说维权所采取的“普法小组”的动员方式,就与存在于人们集体记忆之中的“普法运动”极为类似。三是潜在的组织资源,比如说“信访日”、“接待日”,甚至法院的公开审理,都成为了维权潜在成员相互联系的节点。在象征符号的建构上,行动者们将维权的诉求内容从个人的具体经济利益提升到了集体的抽象公民权利,将一家一户的个人问题提升到了盘根错节的社会问题,将维权目标从实现对个人经济利益的补偿提升到了帮助中央铲除腐败、净化法制环境、维护社会正义。这样几方面的建构,赋予了维权文化框架上的合法性。

动员模式的选取以及组织网络的发展亦深嵌于体制。与体制逻辑相吻合的动员模式,既可以带来最好的动员效果,又可以保护维权的发展。总集团诉讼的维权网络是松散的,嵌入于行动者的日常生活之中。但与此同时,由于诉讼需要署名,随诉状所附的“万人签名册”给维权划出了一道天然的边界,使其具有相对稳定且明确的成员,可以开展相对稳定的日常动员,这也是该集团诉讼与其他都市运动的重要区别之一。“普法小组”是总集团诉讼最典型的动员方式,其优势在于:法律可涉及到拆迁及土地问题的根本;“普法小组”的形式和“普法”内容均源于体制,这赋予动员过程天然的合法性;这种卷入机制可以形成一个以普法的核心成员为中心,具有一定层级的非正式网络。除此之外,体制安排的各种信访日和接待日,媒体及社会网络的传播,以及邻里的自然聚集,也发展了维权的组织网络。

3. 以法律为核心的维权策略

在中国目前的体制背景下,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有些可被实践,有些则留于纸面,有些仍需争取。如何权衡和区分各种权利,如何运用和争取各种权利,都需要行动者的智慧和策略。在当前特定的机会结构下,该集团诉讼的维权选择以法律为核心展开,这不仅仅是策略,更体现了行动者们深厚的公民意识。

策略之一,建构一种合法的诉求:权利。从一家一户具体可见的房产地产,到抽象的财产权,再到更深层次的公民权,这个文化框构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代表们不仅自身在权利意识上做到了先知先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维权文化框构的发展方向。很多被访者表示,自己的认识从具体财物到抽象权利的提高,是代表们不断讲解法律,督促其亲手学写诉状、修改诉状,鼓励成员内部交流、不断学习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将维权理念不断抽象化的方法是一种重要的动员策略:惟有将诉求抽象到法律权利,才能超越各家各户的具体情况,找到被拆迁市民联合的基础,扩大动员的范围。维权运动初具规模之后,文化框构以“权利”为核心进一步发展:对于内部维权成员,代表们通过将问题定性为“社会问题”、“组织行为”,来缓解集团内部的急躁情绪,并将“净化法制环境”、“维护社会正义”建构为自身的责任,用以唤起群体成员的使命感,强化群体的内部认同,维持维权运动;对于外部社会各界,维权的文化框构紧跟当前的政治语言,从“反腐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到“构建和谐社会”,将问题上升成一个有关国计民生、有关社会稳定,亟待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

策略之二,选取合法的诉求表达方式:以诉讼举报为主,信访为辅,杜绝静坐游行。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必然保证维权过程中行动本身的合法性。行动者们清醒地意识到,一旦维权过程丧失了合法性,维权运动势必会受到破坏性压力,难以长久维续。因此,在数年的维权历程中,行动者们始终秉持着理性、克制的态度,从未采取过任何过激行为,甚至在日常言语中也绝不松懈,相关的每句话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此外,对于现阶段为很多其他维权群体所常用的“信访”方式,行动者也有自己的看法,认为这种方式一是“去老子那儿告儿子,没有程序”;二是“没有统一的主张,今天你去说你的,明天他去说他的,背后还是个人为了解决自己的具体利益”;三是“太激进,给中央添麻烦,让坏人钻空子”;四是“虽然人多,但都是乌合之众,难以坚持”。他们坚持,只有“诉讼”,才是有规章程序可循的,才是以权利为诉求并且是众人统一��张的,才是采取宽容的态度理解中央并平稳进行的,才是有组织能够维持并且与时俱进的,才是实现自己诉求的惟一途径。

策略之三,选取合法的动员方式:普法小组。所普之“法”,既是理解该集团诉讼理念的核心内容,又是开展维权的合法性依据。普法学习是公开进行的,遇到干扰时,代表们便说,“《宪法》上规定了,学习和宣传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责任是什么? 责任就是你必须得做的事情,你不做还不行。”(注26)将普法讲法作为自身职责的定位,充分展现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使维权动员得以长期安然进行。此外,普法学习中只是讨论法律,不涉及其他问题,法律问题既触及了房屋拆迁中的矛盾的实质,又使以此形式卷入最多的潜在行动者成为可能,为维权最终联合到数万之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正是这些策略性行为背后更为深厚的法律依托和公民意识,使得这场都市运动拥有极强的动员能力和转化能力,这是其在全能体制之下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化被动为主动,营造并再生产机会空间的关键。它们不仅适用于维权本身的开展过程,也适用于维权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与维权群体有关的事件,其中近两年来最为典型的就是涉及各个拆迁居民安置小区的“房租官司”。

“房租官司”是自2001 年至今,在各大拆迁居民的安置社区内涉及面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的一起被拆迁居民与当地政府的对抗性事件。“房租官司”简单说就是拆迁安置小区内的物业起诉当地居民不交房租,不过,其中缘由颇为复杂。当初搬迁时,居民签署的是原住地的“安置协议”,并根据这份“安置协议”换一份新住地的“租赁协议”,也就是说,居民没有拿到安置房的产权。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在这片土地上签署的只是对于农民集体土地的用地转租协议,也不具备产权,也就是说,这成片的安置房的产权人是缺失的。发生这样的“房租官司”以后,很多被起诉的居民惊惶失措,此时,维权原有的组织和动员机制便又一次熟练地运作起来,2002 年和2003 年的夏天,C 城区沿袭以往由分诉集团代表召集本集团的成员并安排好场地,然后请相关总代表前来讲法的形式,连续进行了数月的“普法学习”。还是从法律出发,代表们认为,由于物业公司无法拿出相应产权凭证,故而它不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因此该案在立案程序上就已无法成立,之后的起诉更是无从谈起。尽管官司最后还是失败了,但是居民们都认为,这与之前的集团诉讼一样,是个更深远的社会问题,输只是表面的,自己已在法律方面实质获胜。除了房租官司以外,这两三年来还遇到一系列类似事件:比如原住地不让签发身份证以迫使居民将户口迁到安置地;为了解决安置居民拒交水电费的问题,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强行更换插卡式水电表等等。除去其中隐含的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拆迁遗留问题不谈,单从都市运动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系列事件本是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派出机构为了给维权群体施加压力、破坏其合法性或者制约分化这一群体所做的努力,但在最后,都经由一个特定的程序——先是代表们从法律入手找出破解的渠道,再通过已有的维权组织框架和动员模式大规模地普法,使这种破解的方式成为维权群体中共享的知识——在行动者的运作中被转化为维权运动早已驾轻就熟了的动员方式。

总结起来,这种转化暗含着两个要点:一是法律,遇到的任何对抗性问题都要从法律上理清思路,寻求突破口;二是原有的维权组织架构和动员模式,这既是代表传播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权得以随机应变、自我保护的重要机制。在当前中国的体制背景下,这种极强的转化和动员能力,正是都市运动中机会空间营造的关键以及运动得以维持的必要条件,而在这种转化和动员能力中所体现的,也正是行动者们作为新时代的公民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六、结论和讨论

过去是草民,草民完了就是臣民,你要是不学法,你要是不懂,那就是草民,懂了就是公民,这是宪法赐给你的权利,权利你要不使你不就是臣民了吗,你就是奴隶,得听人摆布,因为你不懂啊,而要是懂了点,我就能抗争,我就能争取我的权利,那我就是公民。——一位分诉集团代表(注27)

在这场诉讼中,市民以法律为武器,以权利为诉求,以法制建设和社会正义为最终关怀,积极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复杂问题。这个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民勇气和智慧、所营造的维权的机会空间,也许可以展现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市民社会生成的一个片断。

这场维权运动为何出现在B 市? 首先在于B 市作为政治文化中心具有的特殊结构条件与资源优势;其次在于1990 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城市更新为维权的产生提供了初始动因。然而,要使这些结构、资源、起因真正被营造为机会空间,关键还在于积极主动的行动者,或者说具有自组织机制的社会群体,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利用各种可得资源,对于机会空间进行充满智慧的建构(可以综合为图5) 。

布洛维在清华大学的演讲中指出,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三次市场化的浪潮,第一次市场转型将劳动力虚拟化,损害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最后由工会出面维护;第二次市场转型将货币虚拟化,损害了公民的社会权利,最后由政府出面维护;如今席卷而来的第三次市场转型浪潮,是将土地和环境虚拟化,由此损害的权利是人权,必须由全球联合的市民社会来维护(布洛维,2006) 。在中国,当前正在发生的快速城市化过程确实让我们看到了这种土地和环境作为商品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分离的趋势,但是,不同于西方社会在民事权(civil rights) 基础上生长出公民权(citizenship) 的演变逻辑(Marshall ,1950) ,在中国,传统体制赋予国民的首先是社会权利,在家长制的庇护下,民事权(civil rights) 一直没有得到生长的空间,直至今日面对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第三次市场化浪潮。因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转型社会虽然身处现当代的时空条件下,但生发出来的竟然是最古典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特有的“开放经济+ 连续性政体”的条件下,这种“能动社会”或“公民社会”究竟如何被生产出来(沈原,2006) 。在本文所描述的案例中,维权行动已经不仅仅停留在“利益受损—被动反抗”这一初级层面,而是涉及到抗争过程中主体性的建构。行动者从个人诉讼始,也可以说是所谓的“个人的主体”,经由集体诉讼所表现出来的“社群主体”(夏晓鹃,2006) ,最终达到“历史的主体”,即把运动的理念上升到更全面的对于公民权利的诉求和国家法制建设的推动的认同之上。这种运动的文化旨向即图海纳所讲的“历史质(historicity) ”。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这种历史质就是一种全能体制向公民体制的过渡。都市运动已经将这些文化旨向具体化为特定的社会形式的实践,一种日常生活中的主体性以及民主生活的建构(毕向阳,2006) 。

但是确切地说,虽然诉讼代表对于自身使命和整个维权理念的自觉确实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具有高度公民意识的行动者的缩影以及公民社会产生的片断,但是大多数市民还只处于维权精英的影响下公民意识觉醒的过程之中。比如说,在问卷调查问及“您认为作为一名公民,应该具有哪些权利”一题时,就有被访者很坚定地表示,“被选举权”不是自己应该有的公民权利,而“选举权”则是必不可少的,依旧反映出一种“臣民”心态。

在这样一个维权过程中,一小部分在实践中成长起来的维权精英担当起了教育市民、培养公民的责任。有很多被访者明确表示,维权后自己变得更理智,遇事能从法律上思考问题,而不是像以往一样骂街;而且说话更理直气壮,只要自己所作所为符合法律,便不再任由他人摆布。“惩治腐败”、“净化法制环境”、“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这些认同和理念,使得这场诉讼成为了一个锻造数万公民的学校,同时也赋予了这场都市运动深厚的历史意义。

时至今日,这场维权运动历经了从具体的物质利益诉求到土地使用权的争取再到抽象的公民权利认同的超越,越发呈现出一种“仪式化”(注28)的趋势,也许这才是公民社会的真正生长点? 这场市民参与并且记录了城市历史的创造过程的事件其后续究竟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 本文系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城市化进程中的冲突与化解”课题研究论文之一,课题主持者沈原博士、孙立平教授、郭于华教授。非常感谢沈原、孙立平、郭于华、邢幼田几位老师,以及课题组的毕向阳、姜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