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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恨:暴力纠纷的情感解释
邢朝国
本文原载于《学海》2013年第5期
[内容提要] 在暴力的情感解释路径中,暴力已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躯体化问题,而是包含了怨怼、愤恨等情感的表达性行为。此外,该路径强调在具体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系统之中理解暴力行为及其情感意涵。沿此路径,本文考察了发生在村落社会初级关系圈中的暴力事件。研究指出,此类暴力事件通常与纠纷、道义等因素联系在一起,涉及到初级关系圈中的道义、情感和权力,体现了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恩怨爱恨以及对报复性正义的追求。这种凸显暴力行为所蕴涵的(嵌入在社会文化意义之中的)道德情感特质的研究路径有助于我们对暴力行为获得一种新的理解。
[关键词] 纠纷 暴力 怨恨 情感
在越轨行为的社会学研究中,情感议题往往被有意识地悬置和摒弃。可以说,情感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并没有被传统社会学家所重视,或者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学家倾向于将情感视作是非理性的、流变的东西,有刻意回避情感议题的倾向。这种倾向在国内社会学界可谓更加明显。相比之下,文化人类学和民俗学对情感的讨论相对较多。
具体到越轨行为中的暴力研究,情感更是很少被提及。例如,传统的犯罪学理论通常将包含情感的暴力犯罪简单地归为“激情犯罪”,并从精神病学、生物学、心理学的角度予以躯体化解释;暴力的社会学研究范式则基本上从社会结构、社会资本等所谓的客观性因素(变量)来解释暴力的产生,对情感和文化较少关注。
鉴于暴力行为的上述研究状况,本文聚焦暴力行为背后的情感因素,以此来理解暴力行为的生产和再生产。就研究对象而言,本文考察村落社会中发生在亲属、邻里、同村村民等熟人之间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此类暴力事件通常不具有计划性,对风险和收益的理性衡量较少,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性的表达行为,即“表达性暴力”(expressive violence)。由于这种情感常常包含人们的委屈、屈辱、愤恨以及对报复性正义的追求,具有明显的怨恨特质,因此,本文又将表达性暴力称为怨恨性暴力。
一、作为一种情感的怨恨
怨恨本身是一种情感, 而“情感在本质上与‘生命体验’(lived experience)联系在一起。它们扎根于个人生命的最深处,并且是双重作用的结果:一重是特殊或普遍的遗传演化,另一重是文化传承(家庭环境、社会背景、教育)……如果说,一切事物都有其存在的范围,并且与人们赋予它们的意义相关,那么情感也从来不会与外部世界失去联系,不会丧失其社会内涵。”[1] 这也就是说,情感嵌入在个体的社会性活动之中,并且具有社会意涵,这种意涵通过社会化过程传递给个体,使个体学会如何去表现、诠释自己的情感,如何去感知他人的情感。 [2]
对于那些因情感而生的行动,韦伯称之为情感式行动。“情感式行动是为了满足那些直接的报复、享受、热爱、喜乐和对抒发直接感情的需要——无论它们是以何种被动或升华的方式出现——做出反应的行动。”[3] 但情感式行动并不必然与价值理性行动或者目的理性行动有着不可逾越的界限,而是存在转化的可能。[4] 尤其在中国社会场景中或者在中国人身上,理性与激情、利益与感情很难做一个明晰的区分。现实的情况是,理性的行动与情感式行动常常是融合在一起的。[5]
韦伯倡导对情感性行动进行移情式(或者神入式)理解,[6] 并且“我们自己越涉入以下这些情感性反应,如焦虑、愤怒、野心、羡慕、嫉妒、爱、狂热、骄傲、仇恨、忠诚、奉献和各种不同欲望以及所衍生的非理性行为时,我们越能够同情地去理解。即使当感情强烈的程度完全无法拟情式理解,并且无法知性地计算情感对行动方向和手段的影响时,亦是如此。”[7] 当然,韦伯所说的理解除了拟情式再体验之外,还包括理性的确证、知性的诠释,并且二者在同一个理解过程中同时出现,以把握社会行动背后的意义。[8]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意义的赋予以及主体对意义的解释本身是置于具体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系统之中的。就情感而言,在不同的文化脉络和社会场景中,即使极为类似的情感往往也会扮演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社会意涵。“正如某种情感是否积极取决于引发情感的情境,它的价值也会因不同的社会系统而异……文化影响我们观察、表现情感的主观方式。”[9] 因此,对情感以及情感式行动的诠释离不开文化情境,只有在具体的文化系统中,我们才能鲜活地理解情感的文化意涵以及情感式行动的社会意义。例如,韩国学者崔吉城对韩国的哭泣文化进行了民俗学考察,并且将其与中国、日本进行比较,发现哭泣这种具有人类普遍性的感情在表现幅度和流露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与各自社会的制度和观念紧密相关。换言之,普遍性的情感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中具有多样性的表达形式。[10]
在西方语词中,怨恨的英文是resentment,法文是ressentiment,它大致包含两种含义:“1.对某些令人觉得谬误、耻辱或受伤的事务表示愤慨不快或持久的恶意……2.[社会心理范畴]由尼采(Nietzsche)提出的概念(ressentiment),用来描述一种通常由无意识产生的心态:由于个人的地位或人格处于劣势而萌发攻击性情感,往往形成各种形式的自卑心理。”[11] 从词义的角度来看,与resentment表达的情感极为相近的词是spite/despite,古英语是despit,法文是dépit。这个词同样可以翻译成中文语境中的怨恨。它也包含了两层含义:“1.愤慨,愤怒,恶意,尤其指自尊心受到冒犯时的恼怒、烦恼。后来又可以表示强烈的妒忌心,且有为非作歹的恶念;恶意,反感;固定的敌意和憎恶……2.强烈的轻蔑、憎恶、轻视和恶意的感情;强烈的伤人欲望;轻蔑,嘲笑,诋毁,深怀恶意或嫉妒”。[12] 在西方语境中,这两个语词具有的共通性含义是:他者的冒犯或者自身的劣势(如身体的孱弱、精神的怯弱、地位的低下)使个体遭受挫败感,如羞辱感、受伤害感、自卑感,进而引发个体的嫉妒、恼怒甚至仇恨等攻击性情感;这一过程通常包含了比较以及由比较所衍生的妒忌和不满。
在西方哲学的解释体系中,怨恨与“无能”和“攀比”密切相关。其中,尼采对怨恨做了这样的定义,“这种怨恨发自一些人,他们不能通过采取行动做出直接的反应,而只能以一种想象中的报复得到补偿。所有高贵的道德都产生于一种凯旋式的自我肯定,而奴隶道德则起始于对‘外界’,对‘他人’,对‘非我’的否定……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向外界而不是向自身方向寻求价值——这就是一种怨恨。”[13] 由此可见,尼采所说的怨恨往往与“无能”和“攀比”勾连在一起。一方面,怨恨的主体是具有奴隶意志的弱者,他们由于自身的无能和怯懦而无法直接采取行动来宣泄对怨恨对象的不满,因而在隐忍中积蓄愤恨;另一方面,怨恨是指向他者的,怨恨者与他者之间存在一种价值攀比,但是怨恨者无法容忍自身的价值低于他者的价值,因而不惜伪造价值图表,以此对价值图式进行转换,[14] 进而达到否定他者的目的。[15]
此外,舍勒沿着历史社会学和现象学社会学路径重新审视了基督教道德以及现代市民伦理中的怨恨问题。舍勒认为,“怨恨是一种有明确的前因后果的心灵自我毒害。这种自我毒害有一种持久的心态,它是因强抑某种情感波动和情绪激动,使其不得发泄而产生的情态。”[16] 这里所说的情感波动包括报复冲动、仇恨、嫉妒以及恶意等。当这些情感波动受到无能感(身体孱弱、精神怯懦或者畏惧情绪对象)的抑制时,“这些情绪既在内心猛烈翻腾,又感到无法发泄出来,只好‘咬牙强行隐忍’”,[17] 此时情感波动开始向怨恨转化。至于情感波动中的嫉妒,它往往源于个体以及共同体无力追求某一财富或者在获取某一价值的尝试中失败而仇恨财富和价值的占有者。[18]
就怨恨的程度和方式而言,舍勒认为它一般与个体的资质及其所处的社会结构相关联。此外,一些特定形式的“境遇”本身已具有“怨恨危险”,而不论陷入该境遇的个体特质如何,如老一代与下一代、婆婆与儿媳以及次子与长子之间的关系便是怨恨生长的天然土壤。[19]
在中文语境中,怨恨由“怨”和“恨”两个字组成。其中怨是一种不满、责怪的情绪,在中国的语境中常与“恩”连在一起,即恩怨,背后暗含了道德情愫。另外,积压的矛盾、仇恨称为宿怨。《现代汉语词典》指明,“怨”包含怨恨和责怪两层含义,而怨恨同样也有两种意思:一是动词,表示对人或事物强烈地不满或仇恨;二是名词,意为强烈的不满或仇恨。[20] 在《辞海》中,“怨”的解释非常丰富,除了怨恨、责怪之意外,还有怨仇、怨家的意思,如《礼记·儒行》云“儒有内者不避亲,外举不避怨。” 另外,怨字也可以通“蕴”字,意为蓄积、蕴藏。
在中国的文化脉络中,似乎某些特定的群体更具有怨恨气质,比如年长而没有配偶的成年女性称为怨女,[21] 伤离怨别或者被丈夫冷落的妇人称为怨妇,[22] 不和睦的夫妻被称为怨偶,[23] 仇人冤家又可以称为怨家,[24] 等等。在唐诗宋词中,诗人们描写了宫廷嫔妃的幽怨,如卢照邻的《昭君怨》,崔国辅的《怨词二首》,王昌龄的《西宫春怨》;妻子对征夫的怨思,如王勃的《采莲曲》,杨炯的《有所思》,沈佺期的《古意》,王昌龄的《闺怨》;征人的怨情,如王之涣的《凉州词》,李欣的《古从军行》;被男人背弃的女子的哀怨,如杜审言的《赋得妾薄命》,刘希夷的《公子行》;官场失意的怨愤,如宋之问的《明河篇》,张悦的《幽州夜饮》,孟浩然的《自洛之越》、《留别王维》,等等。从这些人物形象的怨恨中,我们大体能感受到一种因所欲求的幸福生活和状况没有实现而导致的失落和不满,这种情绪与他者的不体贴、不道义有关。除了怨妇包含了对丈夫的新欢存有妒忌的含义之外,其他情境中的怨并没有明显的嫉妒之意,更多的涵义是,别人的德性、错误、伤害影响了自己对所欲求的生活的追求,表达了对他者、对时局甚至是对命运的不满,对自己处境的慨叹。[25] 对于怨的态度,儒家倡导“以直报怨”。
至于怨恨中的“恨”字,表达了一种更为普遍的情感,[26] 其含义更为复杂,通常是对错误、敌意行为的长久不满和愤慨,包含了悲痛、后悔、妒忌等多种意涵。[27] 在《辞海》中,“恨”有三层含义:怨;懊悔、遗憾;仇视、仇恨。那些失意抱恨的人被称为“恨人”。
对怨恨的理解通常离不开与怨恨相关联的情感,如“怒”、“愤”、“忿”、 “气”等。其中怒根源于“个人的怨恨或由于‘不合理的’(illegitimate)阻碍和侮辱而受到刺激:蛮横,冤枉,冒犯,谴责,恶习,猜疑,非难,谎言,暗讽,虐待,争吵等等。”[28] 而怒本身也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如果怒的发生符合怒者的身份,顺其自然,那么这种怒便是正当的,符合德性的,如果怒者逾其本分或者怒的程度过度,那么这种怒便是邪恶的。因此,对“怒”本身要有一个辩证的认知,正所谓“血气之怒不可有,理义之怒不可无”。[29]
与怒相比,“愤”表达的情感更为浓烈,包含的道德意涵也更为明显。中文的词汇如义愤便表达了一种强烈的正义感。通常不公正的对待、违背情理的言行、有意冒犯或者使人格受辱都会激起人的愤怒之感。愤怒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警醒和抑制相应的失范、越轨行为。那些具有正当性声称的愤怒可以称之为“忿”,即忿是一种具有明确的道德意涵的愤。[30]
与其他情感词汇相比,“气”更为口语化,在日常生活中常被用于解释人们的心理状况以及社会行动,比如气性、血气、赌气、斗气、撒气、负气、忍气吞声、人活一口气,等等。“从中国儒家文化的大传统来说,(血)气尽管是人的生命力的基础,且具有自尊自强、富于勇气的心理含义……但还不是人格的至高境界,需要靠志(伦理或良知)来引导和提升。”[31] 应星认为气可以推动个体摆脱生活困境、维护自身的尊严和人格,并且气并非一概是激情的、非理性的,而是融会了人的本能与理性思量、道义与利益的激情。当然中国主流的文化是倡导“以忍御气”,对气进行控制和疏导。[32]
基于上面的梳理,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总结:在中西方语境中,怨恨都是表达一种不满、埋怨和责备之意,怨恨以及与其相近的情感都属于攻击——对立范畴,都是对个体的内在平衡与社会和睦造成破坏,都是社会道德系统驯服、驾控的对象。[33] 但是西方语境中的怨恨更多地包含嫉愤、妒恨因素,而且常常是个体在与他者比较(攀比)过程中,由于自身的劣势、缺陷而生发的一种恶意情感。而在中国的语境和文脉中,怨恨虽然在特定的群体和境况中具有嫉妒含义,但它更多地产生于他者对自己的伤害或者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待,致使自己正常的生活遭受破坏,人格、社会尊严受到辱损,具有较强的道德意涵,而且本身存在正义与否的区别。如果说中文语境中的怨恨也存在比较的话,那么这种比较并不主要是个体与他者的比较,而是侧重于个体的付出与回报的比较(如辜负、失望、忘恩负义)、个体所欲求的生活状况与现实境遇的比较(如时运不济、壮志未酬、受冷落、独守空闺),等等。
二、怨恨性暴力的特质
就当下中国社会的怨恨情绪而言,成伯清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结构性问题和制度性不公极易引发怨恨,如贫富差距悬殊,底层民众的相对被剥夺,社会没有为个体的价值实现提供相对畅通的途径以及“体制性迟钝”难以有效回应民众的不满和伤痛,在此状况下,**件、恶意犯罪以及怨恨批评在整个社会中弥漫。 [34]
在另一项研究中,成伯清指出,虽然舍勒对怨恨与现代性之间的关系以及怨恨的生成机制有着深刻剖析,但其论述并没有挖掘怨恨背后的社会原因,而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出(怨恨生成机制中的)无能感的成因。[35] 对此,成伯清基于霍耐特(Axel Honneth)的“社会承认模式”,[36] 认为无能感是社会蔑视(即没有获得社会承认)的结果。具体到中国的社会情境,成伯清强调,情感支持的弱化、法理权威的残缺、社会内在凝聚机制的缺失、社会荣誉分配的混乱以及权力规制的薄弱极大地损害并扭曲了社会成员所欲求的承认,进而引发社会怨恨。另外,对于怨恨生产机制中的价值攀比,成伯清指出“中国式的平等”(即别人不能比自己强)使中国民众乐于将自己同他人进行比较,但“实质性的等级”又使大多数人实际上不堪相比,由此导致的一个状况是,怨恨内嵌于中国文化之中。鉴于此,在当下中国社会的转型期,那些远离权力中心、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群是怨恨的高发群体,如工人阶级、下岗职工。[37]
对中国情境中的怨恨的另一项研究是刘能将怨恨作为一个变量来解释集体行动,认为中国社会的怨恨生产场域在扩大、生产频率在加快,怨恨情绪已经积压到极易引发集体行动的临界水平,并且农民和工人成为集体行动的主要参与者。就怨恨的解释过程而言,刘能将其分���“对原生怨恨的认知和标定”与“对次生怨恨的认知和标定”。前者如社会群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相对低位的下降和利益受损,或者他者群体的获利途径不被社会认可。后者则将怨恨归因于公权力对原生怨恨处理不当或无效,引发公众对公权力不满,进而衍发次生怨恨。[38]
于建嵘分析的“泄恨性暴力”便属于此种类型。于对泄恨性暴力的主要特征进行了归纳,即“行凶者心中对社会有诸多不满,但却没有‘合理’的明确仇恨;他泄愤的目标不是侵犯他的人,也不是公权力,而是更柔弱者”。[39] 在他看来,公权力的失范、社会规则的不明确会给个体带来恐惧感和焦虑,强者可以通过控制规则的制定权来排解这种焦虑,而弱者只能压抑此种焦虑,在绝望中通过暴力等破坏性行为来宣泄愤恨,反抗强者。
对于这种因焦虑、愤恨所引发的暴力,徐昕等提出“暴力源于不信任”这一命题,认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规、惯例是人们安全感、信任感的重要基础,但是当下中国社会的转型破坏了生活世界中的常规、惯例,进而损害社会的信任感,由此引发暴力行为,即通过暴力行为来消除不信任所导致的焦虑、紧张。[40] 具体到村落社会场域,与这种焦虑、紧张勾连在一起的是“熟人社会”的逻辑(如面子、人情)被市场化的理性算计逻辑所替代,致使农民的血缘观念淡化,核心家庭越来越原子化。[41]
可以说,委屈、仇恨隐忍成怨恨,积蓄的怨恨再以暴力的方式发泄出来,这种从怨恨角度对泄恨性暴力进行文化解释构成了西学中暴力研究的一条重要理路。毋庸置疑,西方哲学的这套怨恨解释体系为我们理解中国社会中那些与焦虑、愤恨勾连在一起的暴力现象提供了诸多洞见,尤其对社会转型过程中那些无明确目的、无特定对象的恶意犯罪、集体行动颇有解释力。
但就我们所研究的村落社会中具有明显的怨恨特质的表达性暴力而言,它与纯粹的泄愤性暴力有所区别:
首先,它属于“冤有头债有主”式的怨恨,其愤恨感有理有据,且行为对象明确。
其次,这类表达性暴力所包含的怨恨与西方哲学话语中的怨恨有所不同,其逻辑起点并不是或者并不主要是攀比和嫉妒,而是源于他者(纠纷事件中的另一方)“欺负人”、“不道义”,使自己蒙受委屈,或者将自己的家庭置于一个难堪的境地,影响到自己和家庭过正常的日子以及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其源起和演变嵌入在乡土社会的草根伦理以及社会场域之中。在特定的情境中,暴力是对这一状况的纠正,或者说,暴力是获取一种德性生活的手段。
因此,我们需要将村落社会初级关系圈中的怨恨现象以及怨恨与暴力之间的关系放置到村落社会具体的场景以及地方性的文化意义系统之中进行考察,这样才能够获得更具实践感的理解。
三、从日常纠纷到暴力犯罪:怨恨情绪的积蓄
在村落社会的初级关系圈中,亲属、熟人之间的争吵、纠纷常常会引发埋怨和不满,由于这些争吵和纠纷与人们日常生活秩序所倚重的伦理、人情、面子、互惠等诸多道德性、情感性因素勾连在一起,关涉到个体的际遇和家庭的命运,而使埋怨与愤怼越发沉重,让人难以释怀。接下来,我们将以具体的事例作为切入点,来分析初级关系圈中的争吵与纠葛所包含的怨恨因素以及怨恨与暴力之间的关系。[42]
[案例1] 辜负
在亲密关系、熟人关系中,由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付出和给予,甚至是做出牺牲,而使彼此产生了期待,对这种期待的破坏往往会产生辜负感和怨恨感。
在皂圩村,德胜和树琴是一对老夫妻。德胜在家排行老小,小的时候一直被父母溺爱,不需要参加生产劳动,成家立业后,也游手好闲,混日子。树琴嫁过来后,不仅要料理家务,还要挣工分。靠着树琴的操持,德胜一家子的日子虽然过得清苦,但还算过得去。上世纪80年代,当地兴起了外出帮工潮,树琴也跟着同村村民到上海做起了小保姆,一做就是二十年,用自己积攒的收入帮衬两个儿子娶了媳妇。2000年,年近50岁的树琴结束了在上海的帮佣生活,回到老家。虽然此时家庭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树琴并不省心,因为德胜隔三差五地去玩牌,为这个事,夫妻俩吵了好几回。以前树琴在上海帮工,夫妻俩两地分居,没有多少冲突,但现在两口子在一块过日子,树琴对德胜的玩牌嗜好愈益不满,在子女面前哭诉过好多回,骂德胜是老赌鬼,把家都败光了。德胜对于树琴的做法也大为光火,觉得树琴让自己在子女面前丢了面子,而且玩牌的钱是自己挣来的,因此,德胜并没有收敛多少,两口子的矛盾愈演愈烈,以至于树琴不给德胜做饭、洗衣服。见到老两口的日子过得混乱,子女们纷纷来家里帮着劝劝,虽然他们对父亲的嗜好也不满,但并不能过多干涉。后来,树琴到女儿家住了小半年,但她心里明白,在女儿家住着也不是个事,会让人说闲话,而且家里的农活也需要做,所以又决定回村子。
2008年9月份,正是采摘棉花的农忙季节,德胜夫妻俩有三亩地的棉花田需要管理,两口子在忙碌中将之前的争吵暂且忘记了。有一次,树琴在田里摘棉花,想到早上煮粥时没剩多少米,就让德胜先回家到米店买米。等到中午,树琴回家时,发现德胜并不在家,而且米缸是空的,就气哄哄地跑出去找德胜,最后在杂货店找到了正看牌看得津津有味的德胜。原来德胜在去米店的路上看到别人在玩牌就跑过来围观,结果忘了时间。树琴冲了过去,拉扯德胜的衣服,边打边骂,德胜只是躲,说自己没玩,只是看,玩牌的村民也替德胜说话,这让树琴更加生气,转过来骂这些打牌的人不务正业,带坏德胜,众人见状也只好默不做声。树琴连米都没买,就把德胜拉了回去。
回家之后,树琴一边洗锅一边哭,想到自己为这个家操劳了一辈子,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孩子拉扯大,而丈夫却这么不争气,就觉得委屈,心里堵得慌,哭得更伤心了,但德胜在堂屋抽烟,没有到厨房安慰她或者认个错。树琴的哭泣声让德胜觉得心烦,德胜就在堂屋咕噜地骂了几句,这激怒了正在气头上的树琴。树琴愤怒地咆哮起来,将碗筷使劲地摔在地上,从厨房冲出来,拿了根扁担,朝德胜身上砍过去,连砍了好几下,虽然德胜下意识地用手挡了挡,但还是被打倒在地,痛苦地翻滚。住在隔壁的堂侄虎子觉得情况不对劲,跑过来劝阻。虎子看到德胜躺在地上,就找来了板车,把他拖到了村里的卫生站,结果被诊断为骨折,卫生站处理不了,叫车子转送到了县医院。后来德胜在家卧床四个多月,从此之后留下了后遗症。虽然树琴为花费六千多块钱的医药费而心疼,但并不自责,因为从这次争吵之后,德胜的生活更离不开树琴的照料,对树琴的态度比以前温和得多,而且村子里的牌友们都不敢跟德胜打牌了。
在这个事例中,树琴的勤快、过日子、格守妻子的本分与德胜的懒惰、糊日子、不承担一家之主的责任构成了一种张力,这种张力在家庭政治中不断地波动——平衡——波动。如果说之前树琴外出帮工,无暇顾及德胜糊日子的德性,进而使家庭政治在远距离中尚且保持平衡的话,那么,当树琴回归家庭之后,夫妻已无回避的空间,需要直接在家庭的日子中处理夫妻各自的职责。此时,这种张力在家庭细窄的场域中激荡,稍有波动,便会使家庭政治惊心动魄。可以说,在夫妻关系中,这种张力构成了树琴对德胜埋怨、不满的重要基础,并且这种埋怨情绪在过日子的过程中愈演愈烈,尤其当树琴为家庭付出越多、牺牲越大时,这种埋怨情绪就越强烈。
具体而言,从怒骂德胜到向儿女哭诉,从分开生活到离家出走,树琴斗争的力度在逐渐加强,但这些斗争都是徒劳的。对于树琴的辛勤付出,德胜给予的回应似乎是以怨报德,这使树琴觉得自己为家庭所做的贡献并没有赢得德胜多少感激和尊重,没有给她在夫妻权力关系中带来应有的尊严和地位,��结果是更深的委屈和怨恨。在离家出走之后,树琴在没有德胜低头去请的情况下,因为放心不下家里的农活,抛下了自己的颜面,主动回了家,这可以说是树琴为了家庭过日子的大局而再次委屈自己。正当她以低姿态努力将家庭的日子重新修复时,德胜却因为观牌而望了买米,再一次辜负了树琴对他的期望。更让树琴怒愤的是,德胜在她伤心哭泣的时候,不仅不上前安慰认错,反而恶语相向,这使原本就心里委屈的她彻底恼怒,将长久以来在家庭政治中因内屈、不满、挫败而累积的怨恨以一种攻击性方式爆发出来。
2002年,在肖湾村发生了一起轰动的血案——侄子肖志远用猎枪将大伯肖恩群射成重伤,侄子被判无期徒刑。在笔者调查的诸多暴力事件中,亲属之间的暴力冲突比比皆是,但像这样演变成刑事案件的激烈冲突尚不多见。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侄子将自己的亲叔叔打成重伤?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来到了当事人肖志远的家中,希望能找到理解这起暴力事件的线索。
在一个简陋的堂屋里,志远的父亲肖恩民讲述了八年前的事件。“那时候我干瓦匠,我老婆在家种地。我以前跟我哥到外地搞建筑,回来带了两万多块钱,那时候钱还比较值钱,两万块钱算很多了。回老家后,我赌钱,输光了。那时候呢,我哥是包工头,我跟他后面干,我带班,我嫂子记出工。我嫂子人比较紧,要扣人家的分,我当面骂我哥,我就说都是本地人,能不扣就不扣了,我嫂子就火了,就骂我。当时,我就跟大哥、大嫂为记工分的事情发生了矛盾,打起来了,我把我哥打了。打完架之后,我就不跟他干了,跑回了家。后来,我大哥找我算账。当时,我家养猪,我刚好在杀猪。我哥开车子来我家,他和大嫂、大侄子拿着铁锹跟我打,大侄子拿弹簧刀扎了我五刀,到医院抢救过来了。发生这个事情之后,我大嫂子说要私了,我老婆同意了。但大嫂子说只给三个月误工费,2700块钱,我老婆没同意。我妈将老房子卖了,卖了四千多块钱给我治病。阿远在那时候得了肺结核,不能干体力活,那时候我不能干重活,家里条件又不好,他要帮他妈干活,他干活的时候,经常来气,就骂他大伯和大妈,从九岁就生气,一直到十七岁。我能理解他,难为他了,他心里苦,很恨。我也恨得很。后来才听邻居家的小孩说,阿远跟他说要报复。他那时候喜欢玩打猎的枪,过完年,就拿着猎枪找他大伯去了。”
“我大哥家里条件好,但他把我打伤之后,就是不赔多少钱。他家如果条件不好,我们也不生气了,你又不是赔不起。我被打伤后,家里生活就比较困难了,到后来就扛不住了,从镇上搬到村里住了,在村子里可以做地,自己种蔬菜。以前我家是在镇上的,那时候我搞工程,家里条件还不错,后来就差了。当时,我妈和姐姐、妹妹劝我们不要告了,说我们要是告的话,大哥就不赔钱了,都是亲戚。我跟我老婆不可能主动去要这个钱的,他们给就要,不给就算了。打架之后,我们两家就不来往了。我妈和几个姐姐妹妹也只是同情我家,骂了我大哥,但帮不上什么忙。四妹和小妹都站在我哥那一边,跟我家不怎么来往。打伤之后,我就烙下了后遗症,下雨天就胸口疼,就骂大哥家,可能这给志远造成了影响。后来,听大姐说,阿远跟他提过要报复他大伯,但他那时候是小孩子,才九岁,没人把他的话当回事,哪知道那么小的孩子能算数。”
讲到此处时,志远的母亲罗云在一旁忍不住抹眼泪,沉浸在儿子被刑监的痛苦之中。虽然已经时隔多年,但是提起这件事,罗云对肖恩群夫妇的仇恨并未减退多少。“他夫妻两个真是太欺负人了,把恩民打成那样子,他们都没偿医药费,连个道歉都没有,到哪里找这么横的人。黄丽(注:肖恩群的妻子)让大姐来说,她家只会付三个月的误工费,每天三十块钱,一共2700块钱,其他的钱都拉倒,他们不认。她家一直拽得很,根本不当个事。这2700块钱还是大姐让她家给的。你说我能要么?她家不是侮辱人么?我们光医疗费就花了几万块钱。这不光是钱的问题,他家都没来医院看一眼,没道过谦,让大姐来说,算什么事。那时候,我气得不得了,阿远才九岁,阿妹才六岁,他们太小了,我舍不得,不然我真跟他们拼了。恩民的妈妈和姐姐都来劝,劝我们和解,不要打官司,把事情闹大了,不好收场。我们不想崴(注:意思是要求过多的赔偿)她家,只好自己受气。他在医院里住了好几个月,留了一身毛病,家里就靠我支撑着。他和儿子女儿都需要我照顾,我不能出去打工,在家里只能种田,两个孩子跟我们后面苦得很,阿远很小时候的就帮我摘棉花、干家务,很懂事。那时候,家里真的很穷,他初中念了半年就不念了,在家里待了两年,后来他姑姑介绍他到商场里上班,因为年纪小,文化程度不高,在商场里差不多就是打杂。”
“从把他爸爸打了之后呢,阿远就恨他们,我们一家人都恨他们。我们两家就是仇人。打他爸的时候,阿远还小,但这些事他都记在心里了。那时候,我们没办法想,从镇上搬到村里了。阿远跟阿妹都吵着不搬。阿远跟我讲,‘阿妈,以后我会为阿爸报仇的。’他那么小的年纪,心思就很重了。从这个事情之后,他爸爸身体很糟糕,脾气也变得很差,经常在家里骂他们家,后来,阿远也跟着骂。这仇恨越积越深。他们把我家欺负得太狠了,这口气我们憋了好多年。要不是他们,我们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阿远也不会没学上,不会坐牢,都是他们家害的。那一阵子,阿远回家过年,过完年,就拿枪把他老大(注:肖恩民的哥哥肖恩群)打了,他老大被打残废了。只是可怜了这孩子,这一辈子就算毁了,他还那么小,就受这么多的苦,我们对不住他。”
通过恩民和罗云的讲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起暴力事件包含了厚重的复仇色彩。志远的大伯将其父殴打成重伤,没有给予任何交代,这让志远一家极为怨愤。在一众亲属的劝说下,恩民和罗云放弃了诉讼之路。一方面,恩群一家的强势和傲慢使恩民和罗云怨愤不已;另一方面,恩民和罗云也只能隐忍这种愤恨,就如罗云所言,“他们把我家欺负得太狠了,这口气我们憋了好多年。” 当作为家庭支柱的恩民被殴至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恩民的家境每况愈下,家庭的日子因为这场暴力事件发生了剧烈变化,不仅举家从街镇搬迁到村子里,而且志远因为家境窘迫而辍学。在恩民和罗云看来,这种种挫败都根源于恩群一家对自己的欺压,仇恨情绪充斥在他们的言辞之中。这种仇恨同样萦绕在志远身上。从目睹父亲被殴到经历家境变迁,从父亲对大伯一家的怨骂到自己艰辛的生活境遇,志远对大伯的仇恨与日俱增。恩民的姐姐和罗云都提到年少时的志远已心怀仇恨之心和报复之欲。这种仇恨在八年之后演变成了一杆猎枪,以悲壮的方式为志远一家人所遭受的屈辱、困苦讨了说法。
总而言之,无论是家庭之间的纠葛,还是家庭内部的争执,怨恨是日常纠纷向暴力犯罪转化的重要促动力。在亲密关系中,正如因爱生恨、因情生仇一样,亲密关系本身足以使恨怨深得解不开。积蓄的怨恨在纾解不了的情况下会以咒骂、暴力攻击、自杀等方式释放出来。
在本文,我们着重讨论了暴力行为背后的情感因素,在此脉络中,暴力本身已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躯体化问题,也不是古典犯罪学中经过理性计算的工具性行动,而是包含了屈辱、怨怼、愤恨等情感的表达性行为。当然,这样的论断并不是要否定精神病学、犯罪学对暴力的解释,而是旨在强调暴力行为背后的情感因素——怨恨。
作为一种情感现象的怨恨,在西方语境中,它与个体在与他者的攀比中因自身的劣势、缺陷而生发的嫉妒、仇恨密切相关。但在中国的语境和���化脉络中,怨恨虽然在特定境况中具有嫉妒含义,但它更多地产生于他者的不道义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或者受到他者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待。
在我们所分析的案例中,亲密关系/熟人之间的纠葛、争执往往衍生委屈、埋怨、不满、愤恨等负面情绪。这些包含怨恨情感特质的争吵与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得解决,而使怨恨在冲突中不断加深,郁结的怨恨引发暴力行为。
就暴力犯罪这一研究议题而言,学界对暴力行为背后具有道德含义的情感因素并没有给予特别的重视。这一状况近来已有所改观。比如对犯罪行为中的仇恨和偏见因素的讨论已成为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新论题,促使“仇恨犯罪”/“偏见犯罪”成为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43] 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这种与身份政治密切相关的仇恨暴力跟本研究讨论的表达性暴力/怨恨性暴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特定群体的暴力攻击,后者则是发生在亲密关系/熟人之间,与初级关系圈中的人情、伦理、公正、权力等因素相关联。
正如本文所强调的,初级关系圈中的暴力事件与纠纷、争吵、委屈、怨恨等社会政治性和道德情感性因素勾连在一起,涉及到初级关系圈中的理义、情感和权力,体现了普通人在模糊的、权宜的、暧昧不清的日常生活中的恩怨爱恨与痛苦。这种凸显暴力行为所蕴涵的社会文化意义和道德情感的研究路径有助于我们对暴力现象获得一种新的理解,这也是本研究所期望达到的。
注释:
[1][2][9][11][12][27][28][29][30][33]【意】史华罗,《中国历史中的情感文化:对明清文献的跨学科文本研究》,林舒俐、谢琰、孟琢译,18-20、21、 21-25、331、332、344、340、341、342、3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4][8]【德】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33、33、6-7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5][31][32] 应星,《“气”与中国乡土本色的社会行动:一项基于民间谚语与传统戏曲的社会学探索》,载《社会学研究》,2010(5)
[6]参见【德】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5-6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8]【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12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10]崔吉城,《哭泣的文化人类学:韩国、日本、中国的比较民俗研究》,载《开放时代》,2005(6)
[13]【德】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周红译,21页,北京,三联书店,1992.
[14]对此,尼采指出了犹太人/基督徒对高贵的价值图式的转换方式: 好 = 高贵 = 有力 = 美丽 = 幸福 = 上帝宠儿,转化后的价值图式意味着上帝宠儿才是高贵的、有力的。参见【德】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周红译,18页,北京,三联书店,1992.
[15]韦海波,《怨恨论:尼采和舍勒》,载《理论界》,2007(3)
[16][17]【德】舍勒,《价值的颠覆》,刘小枫编,罗悌伦等译,7、10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
[18]罗尔斯认为导致嫉妒敌意爆发的情况有三,“一是个人对自身的价值和能力缺乏明确的信心;二是由于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原因,自身与他人之间的差异变得明显可见,并成为一种痛苦和羞辱的体验;三是处于劣势者看不到任何改变他们不利处境的希望,为舒缓痛苦和卑下之感,他们相信唯一的选择就是以自己受损害为代价让处境较佳者也受损害,别无他法,除非彻底认命和陷入麻木。”参见成伯清,《从嫉妒到怨恨:论中国社会情绪氛围的一个侧面》,载《探索与争鸣》,2009(10).
[19]对这几类关系的阐述可参见舍勒,《价值的颠覆》,刘小枫编,罗悌伦等译,29-32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5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1]如《孟子·梁惠王下》:“内无怨女,外无旷夫。”
[22]如《怨歌行》:“城南有怨妇,含情傍芳丛。”
[23]如《后汉书·朱冯虞郑周传赞》:“郑、窦怨偶,代相为仇。”
[24]如《后汉书·董卓传》:“胡才、李乐留河东。才为怨家所害,乐自病死。”
[25]比如在《窦娥冤》中,身受冤屈的窦娥心中积蓄了怨气,愤言“不告官司只告天,心中怨气口难言”。
[26]韩国学者崔吉城在其名著《恨の人類学》中讨论了儒家文化圈中的恨文化,认为恨是一种积淀在个体内心的复杂情感,是对未能实现的愿望或者未能达成的生活状态的遗憾、懊悔和伤悲,不像怨恨那样有一个复仇对象。参见【韩】崔吉城,《恨の人類学》,真鍋祐子訳,东京,平河出版社,1994.
[34]成伯清,《从嫉妒到怨恨:论中国社会情绪氛围的一个侧面》,载《探索与争鸣》,2009(10)
[35][37]成伯清,《怨恨与承认:一种社会学的探索》,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5)
[36]参见【德】阿克赛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8]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载《开放时代》,2004(4)
[39]于建嵘,《“泄愤性暴力”现象令人堪忧》,载《廉政瞭望》,2010(6)
[40]即医患双方互不信任以及患方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催生医疗暴力。参见徐昕、卢荣荣,《暴力与不信任:转型中国的医疗暴力研究:2000—2006》,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1)
[41]耿羽,《“后乡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载《贵州社会科学》,2009(10)
[42]这些事例来源于笔者对安徽省中部地区的一个乡镇的实地调查。
[43]仇恨犯罪(Hate Violence)是一种与身份政治相关联的犯罪类型,比如因为偏见和歧视对黑人、犹太人、移民、天主教徒、同性恋等群体进行抵制和暴力攻击。美国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支持了《威斯康星洲仇恨犯罪法》,“如果某人因他人的种族、宗教、肤色、残疾、性取向、国籍或者血统……而故意择其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或者因为该人是某财产的所有者或占有者而将其财产作为损害的对象,或者将特定的人或物作为犯罪对象,则应加重这类犯罪的惩罚”。参见【美】雅各布、波特,《仇恨犯罪:刑法与身份政治》,王秀梅译,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Grievance: An Emotional Explanation of Violent Disputes
Xing Chaoguo
Abstract: A new research approach focusing on emotional factors of violence is gradually attracting attention. It claims the perpetrators of violence are “emotional person”. In such schema, violence is neither the morbid behavior, nor the instrumental rational behavior, but is the expressive action. The research probes into physical violence in rural China, which takes place in primary relationship circle, namely family members, kinsfolk, neighborhoods, and the like. These kinds of violence are usually linked to dispute, quarrel and injustice, and associated with socio-political elements and moral sentiments, such as Li, humiliation, frustration, moral principles and authority. In many cases, the disputes in primary relationship circle for the most part bring about grumble, discontent and fury. Due to it closes to ethics and feelings, grievance becomes unbearable. Therefore, the paper pays attention to emotion in violence, that is, grievance, and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socio-political elements and moral sentiments in violence.
Key words: Dispute; Violence; Grievance; Emo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