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2006学年,我在美国衣阿华州德雷克大学的法学院做了一年的富布赖特访问学者。这个大学及其法学院属于地方性(regional)院校,其生源基本来自中西部地区。它每年招收150名左右的学生,共有30位左右的专职教授。在美国律师协会(ABA)认可的全美180余所法学院中,绝大多数都是这种地区性的、职业性的法学院。像国内法律人热衷谈论的哈佛、耶鲁、斯坦福这类全国性的、带有研究性的法学院,只是极少数,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具有很大的代表性。
这类大路货的法学院,给人最深的印象是,它从来不把法律看作是一个多大的学问,更多是一种职业训练和技艺培养。因此,它的课程设计,直接针对学生毕业后所要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这些课程主要有三大类,一类是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税法、宪法诉讼这些实体课程,另一类就是技能性课程,比如法律文献检索,法律文件写作,还有就是实践课,比如法律诊所,审判体验(trial practicum),模拟法院。在德雷克法学院,除了宪法法和比较宪法这两门略带些理论色彩和研究性的课程外(即使这类课程,也是案例教学法),基本没有国内法学院课程中的法理、法史等理论性课程。在这样的课程规划下,所有的老师都是执业律师出身,只有法律博士(JD)这样的专业学位,而无PH. D这类学术学位。相比较中
似乎正是这一学科定位,构成了中美法学院的根本不同。国内的法学院,虽然现在越来越注意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professional skill),向美国式的专业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靠拢,建立了类似美国JD的法律硕士这样的专业学位,但是,从根本上讲,不论是学校领导,还是老师本人,都把法律看作是一门学问,因此,各院校把争取所谓的学科点和重点学科作为一大任务来抓,教师们发表学术论著的多寡也成为晋级升等的主要考核指标。结果,最近十年,中国法学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学术论著的发表,中青年法学家的数量,均成几何级数增长。由此形成一个有趣的现象:一方面,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步履蹒跚,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学研究则突飞猛进,凯歌高奏。如果仅就法学家的数量及其发表的学术论著而言,中国绝对是一个“法学”(虽然不是法律)大国了。正是因为把法律看作是一个学问,而不是一种实践和技艺,国内的法学院太看重自己所谓的学术成果,反而忘记了自己的主要职责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这也是中美法学院的很大区别。以上述德雷克大学法学院为例,这个在美国属于三流(3rd tier)的法学院,其毕业生首次参加州律师考试的通过率达到了85%,毕业后九个月内的就业率达到93.8%。如果以这两个指标来衡量,目前国内一流的法学院都未必能够超过德雷克。当然,由于国情不同,这个比较可能没有多大意义。
学科定位的不同,也可以从法律概念的中英文转换中,发现中美之间有趣的差别。比如国内的法学家已经如过江之鲫,是个法学教授就是一个法学家,翻译成英文时就会产生歧义。有一次,在与一位美
把法律视为一门技艺(profession),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名律
(本文为《律师文摘》2007年第五辑“卷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