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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徐忠明 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

2008-08-01 作者: 徐忠明

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

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

中山大学法学院 徐忠明**

原载于《美中法律评论》2004年12月号(总第一卷第1期)

摘 要:本文以乾隆三十一年山东邹县的一起民事调解案件的法庭笔录为分析对象,来仔细解读其中所蕴涵的,也被中外法律史学者广泛争论的若干清代司法实践问题:一是,帝国官僚的诉讼态度与小民百姓的诉讼策略;二是,帝国衙门的纠纷解决手段;三是,解决纠纷(裁判)的依据;四是,清代法律的表达与实践。此外,本文不仅“深描”这份法庭笔录,而且把它置于广阔的帝制中国的政治结构、社会经济、日常生活、司法体制、诉讼理想和现实的语境当中进行考察。与此同时,受到“复调”理论的启发,本文在叙述风格上也作了一些尝试。以期通过这一文体的尝试,来彰显传统中国司法运作的复杂意蕴。

关键词:小事闹大 大事化小 清代 民事调解 诉讼策略 调解技艺

 

一、绪论:问题与背景

这些年来,随着清代司法档案的陆续开放和整理出版,1也随着新的研究方法(譬如法律社会学)的导入和运用,2清代的司法实践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引发了日本、美国、中国的法律史学者的激烈争论,3学者们也出版了一批重要的学术成果。4如果我们检视这些研究成果,就可以发现,其中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有关清代司法实践的方式与特色是学者非常关注的课题。概括地说,以下四个问题特别引人瞩目:其一,帝国官僚的诉讼态度与小民百姓的诉讼策略;5其二,帝国衙门的纠纷解决手段;其三,解决纠纷(裁判)的依据;其四,清代法律的表达与实践。无疑,这些问题触及到了清代中国法律秩序的核心部位,也是我们理解清代中国法律秩序的关键所在。与此同时,这些问题又是以往的研究有所忽略的领域。6但是,就我本人的观察与思考而言,这些问题尚未得到最终的解决,或许永远也不会有什么最终的解决。以黄宗智教授提出的“表达与实践”为例,虽然我们可以承认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记录(其实也是一种文本,包括帝国官僚的工作指导手册、判牍文书、卷宗档案)之间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不一致性,或者说是相互背离;然而追根溯源,司法实践记录本身也是一种表达,也有一个修辞技巧,甚至有意“作伪”或者“虚构”的问题。据此,我们很难“一口咬定”这些记录反映的就是清代司法实践的真情实况。面对这种非常复杂的史料鉴别问题,我们也就不能作简单化的处理。本文试图用仔细解读(深描)一份清代“土地纠纷案件”法庭笔录的方法来回应上述问题,7并且给出相应的分析和解释。

进入正文讨论之前,我们不妨稍微勾勒一下清代中国民事纠纷剧增的宏观背景。约略地说,首先,伴随着宋代以来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口的迅猛增长,到了本文将要讨论的案件发生的时代¾乾隆三十一(1766)年,人口已经突破二亿;乾隆五十五(1790)年,人口已达三亿;而到鸦片战争爆发的道光二十(1840)年,人口已过四亿。8相对而言,耕地面积的增长未能跟上,其结果是,人地矛盾变得尖锐起来。其次,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和人口流动的频繁,契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纽带,并且日趋复杂;与此同时,人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和信任感却受到了新的挑战。所有这些,都是导致矛盾、冲突和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最后,尽管社会格局、经济运作、法律关系已经变得日益复杂,然而帝国官方没有做出适当的回应。也就是说,帝国“律例之网”还是那么疏阔,还是那么满足于道德训诫,还是那么满足于日常生活秩序的理想梦幻,从而导致帝国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脱节。可以说,清代“婚姻、田土、钱债”纠纷的日趋频繁和“诉讼爆炸”9的主要原因,与这种经济变迁、人地矛盾、法律滞后有着密切的关联。当然,这仅仅是一个非常概要的背景介绍。或许,本文将要讨论的个案与这种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局面并无必然的关系。这是因为,土地纠纷乃是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日常现象,哪里都会发生,也时刻都会发生。

二、事实真相:一个案件的三种讲法

乾隆时代,人称太平盛世。可是,盛世的“和美”底下也会产生林林总总、形形色色和光怪陆离的社会冲突与日常纠纷,甚至也有隐伏其间的深刻危机,一如孔飞力(Philip A. Kuhn)《叫魂》10所述的那样。本文讨论的案件,就是一个人们每时每刻都会遇到的土地纠纷。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为乾隆三十一年,11地点系山东省衮州府邹县,原被两造乃佃户与圣门后裔。笔者根据“清厘邹县尼山祭学两田地亩争控案件”12的法律文书,叙述一下这起纠纷的故事。

第一种故事的讲法。13告状人刘天允、刘天柱、刘尚绮、张开朋等6414声称:自己祖籍邹县鲁元社,各家散住尼山附近的群山窝内,乃是“耕凿山谷,筑堰浚濠,做地为业”的瘠地贫民。由于山水时涨时落,因而壑畔土地朝有夕无,既不堪为恒业,也难以纳钱粮。延至康熙年间,乘着朝廷劝民垦地的机会,尼山学录孔传钫串通丁户山官刘楷等人哄骗社内零星烟户,把土地“开投”尼山学录之手,假冒“办祭尼山圣庙”之名,而行“偷漏租赋、遮免差徭”之实,籍此敲剥愚民。又借培植圣脉之名封山禁榷,混将周围群山一概吞并,致令小民手足无措,造成“滋讼数年”之累。前任县令娄某根据《邹县志》和《阙里志》查明:尼山脚下祭田实非钦赐;周围列峙的五峰惟有“中峰为尼邱”,其余皆非尼邱;颜母山、胡家山、塔山也非属于尼邱。依“志书”详覆上宪拟议,只封尼邱,外围群山仍属朝廷,樵牧便民,批结在案,迄今已有五十余年。如今,新署学录孔传沂勾结“公府道家人宋殿业、刘崇钫等,奸串一党,专利屠民,陇段而登。假冒公府名势,文移府县,朦咨宪天,昧案掣毁旧界,竟将群山以及小民自辟之地,并及大粮民地,恣意横封周围八十余里,约有数百余顷,霸为钦赐祭田。”以上所述,就是原告状词和法庭笔录关于被告争霸祭田的故事。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带有“诉苦×诉冤”的叙事之外,尚有诉诸证据与道德的策略。先看证据:其一,如是钦赐,当有部册和“志书”之类的凭证;相反,作为大粮民地,既有文约为据,也有红册可查;其二,即便荒地,除了钦赐之外,仍属朝廷所有,难以算作孔府祭田。再看道德话语:第一,孔府深受“历代崇幸之典,富贵极荣,若云与民争利,似觉理所必无”;第二,之所以出现“与民争利”的局面,乃是学录等人“不顾事关国体,朦弊公府,串奸虐民”所致。第三,小民深信,县官确实也想庇护小民百姓,只是力所不能;故而蚁民才敢“冒死奔辕”,可怜老爷批准,“验察提讯委查,急救汤火。”由此可见,原告词状与庭审笔录透现出来的一个基本特点:原告自己乃是贫弱痴愚,而被告却是仗势虐民。

第二种故事的讲法。15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故事似有两条线索:其一,证明孔府祭田、学田的来源;其二,追述这起土地纠纷的缘由。事实上,孔府提供的“证据”也非一定能够如实反映孔府祭学两田来源的“真相”,只是一种似乎更为有理的讲法罢了。原因在于,总体而言,从孔子逝世到纠纷产生之时,已有“两三千年,谁还说的清。圣门事,不过查玩书籍碑文。其中记载不详者,再想当然耳。”况且,历代帝皇钦赐和孔府自置的土地,重重叠叠,数额巨大,相关条例也是数以千计,如欲说个“子丑寅卯”出来,确非易事。

其一,证明孔府祭学两田的来源。针对原告所说的上述事由,被告(孔府)代理人宋掌书16在法庭上作了辩驳与证明:所争祭学两田乃宋代庆历三年(1043)所赐,在《阙里志》、《邹县志》、《山东通志》及《大清会典》上均有记载;此外,孔府所撰《阙里文献考》也有记载,只是因为它是孔府自己所编,不能算作证据。而祭学两田的具体情况是:(1)尼山脚下的“支峪、大峪,平川阔大,或者是祭田。”(2)沂河边上,尚有沙压而成的祭田。(3)其余祭田,“料在旧至之内”。(4)鲁源官庄山后黄家庄的碑界之内的土地,系明代洪武年间所赐,属于曲阜的大庙祭田。(5)尼山县的祭田,乃宋代已有的祭田。(6)曲阜还有洪武年间钦赐的葫芦窑祭田,不过它与尼山祭田并不相干。(7)颜母山的“东边、北边、西边皆是尼山祭田,也有学田,已经量过了。尚有疑似的没量,打算另办。”(8)至于原告状词提及的五峰¾颜母山、昌平山、胡家山、塔山和尼邱,也是尼山祭田。17

其二,追述这起土地纠纷的缘由。如果我们穿越于这份法庭笔录的“问供×对答”的茂密丛林之间,仔细寻绎纠纷的缘由,那就可以发现,这起土地纠纷有着两个起因。一是康熙五十三年(1714)“劝民垦荒”的谕旨。18宋掌书供说:“尼山古来严若泰山,禁比皇陵。自康熙五十三年,被娄老爷(当时的邹县知县)纵这鲁源刘家把山开了。后来虽经严禁,势不可遏。这些年来,牧放樵采,作践不堪了。”此乃导致这起土地纠纷的远因19。二是乾隆二十九年(1764)通咨“尼山封禁清丈”的行文。宋掌书供称:乾隆二十六年,听说“公爷在曲阜行宫引见,皇上问公爷有多少地,公爷奏有原赐祭田二千一百五十余顷,今现存一千二百五十顷有零,失迷了九百余顷。臣现行文有司找这哩!”这是产生本次土地纠纷的近因。20在被告的叙述结构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种类似的策略:被告声称自己“总是按脉切理”,而不像原告那样“任意胡来”,旨在揭穿原告凭借人多势众的声威进行“诬告”的动机。

第三种故事的讲法。21如果我们仅仅考察原被两造对这起土地纠纷的上述讲法,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其实也非“小葱拌豆腐,一清二白”。换句话说,除了原被两造各自的供述,如要获得一个“板上钉钉”的结果,关键要看法官是如何认定证据的,又是怎样判断事实的。就此而言,所谓案件的真相,既非案件的客观事实,22也非案件的法律事实,说到底,它仅仅是法官依照证据,参酌事理作出的认定而已。23这种通过主体认识获得之事实,乃是客观事实与主观认知之间的融合,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张力。正是法官的认定,才是裁判或者调解的事实基础。对本案来讲,法官(邹县知县)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其一,祭田属于钦赐抑或自置,两造理解并不相同。原告认为“置”是“治卖(买)”而非“钦赐”,可被告却主张,凡是“设置、拨给、赐给、钦赐、改拨,皆是皇上与臣下东西”的意思。对此,法官给予支持;其二,原告提出,即使尼山“有祭田,也是自己私卖(买)的。在那里?亩数是多少?几段?坐落何处?也该有文约。”而被告则反驳,凡是“祭田俱出上赐,皆载书籍。公府自治私产甚多,在册而不入书。”朝廷赐田,与民间买卖土地不同,并不注明“邑名、段落、阔长、亩数,这些罗嗦”之事。对此,知县也表示赞同;其三,宋掌书提出《阙里文献考》作为祭田的证据,而原告则认为《文献考》是“除官问罪”的孔十二胡编的,不足凭信。这时,法官“怒发冲冠”,把原告臭骂一顿,脏话连篇,粗口满纸,喊打之声盈庭,进而指出“《文献考》吾这里也有,他俱有来历的。是呈览过的,皇上皆见过的。怎么不足为凭呢?”其四,原告声称,所争土地属于民地,乃开垦所得。法官追问:“上了粮了么?”原告回答:“山水下来,朝有夕无,不堪承粮,没上粮。”由于“上粮”与否是国家确认“地权”的重要凭据,既然没有“上粮”,那就难以证明这些土地就是民地。法官便否定了原告的主张,还进一步威胁原告:“恁说这不是祭田,是恁的,怎么讲,恁又罢(把)个欺隐揽到头上了?”其五,原告认为所争土地“不是公府里的,也不是俺的,原是朝廷家的。”其理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是一句非常“狡猾”的托词。可是,法官恰好抓住原告的话题,趁机驳道:“这是朝廷家地,恁为甚么投充躲避,犯个军罪。”在法律上,即使开垦出来的土地,“也该报官验验,或该六年、三年起科,替恁入了册,就是恁的了。”其六,原告指控孔府量去民地数百顷,封山八十余里。被告代理人宋掌书驳道,公爷原本吩咐从宽办理清丈之事,因而他们(原告)得了许多便宜。他们控告“数百顷,这是多说耸动,虚妄极了。”事实上,由于法官本身就是参与封禁尼山的官员,自然帮着被告说话;其七,即使到了这种处境“岌岌可危”的时候,原告依然“嘴硬”,摆出“拼死吃河豚”的态度,还说什么“俺投轻躲重,情愿干罪。公府受地,也该甘究。俺算受者与者同罪。”法官一听气个半死,指面饬骂:“恁身上混身是罪,还不知道害怕后悔,还要拉着圣公算受者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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