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他者”到“主体”*
——一项关于犯罪人自我归因的实证研究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内容提要:本文运用在东北某监狱的实地调查资料,对犯罪人的犯罪自我归因进行了研究。犯罪人的自我归因可分为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两种,作出外部归因的多于内部归因。在作出外部归因时,犯罪人强调的是受害人的人格特征以及社会环境;作出内部归因时,犯罪人主要是将犯罪原因归结为自身的人格特征。犯罪人在对自己犯罪原因进行归因时,是倾向于作出内部归因还是外部归因,与他们是否关心村委会工作、与邻居的交往、与受害者的关系、受教育程度和法律意识相关。对犯罪人的自我归因进行研究,对于提高改造犯罪人的效果有积极的意义。
作 者:郭星华,男,1957年出生于湖南湘潭市,199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书记兼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关 键 词:犯罪 归因 主体性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伟大成就的同时,犯罪率也不断攀升,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研究如何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已经成为了法学界和社会学界共同关注的学术问题。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如何更好地改造罪犯,使得他们能转变思想、矫正行为,顺利地重新回归社会,则相对地受到了学术界的忽视。本文试图从研究犯罪人的自我归因入手,在这一方面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他者”的眼光与“主体性”视角
关于犯罪的原因,学界历来有外部原因说内部原因说两大类。外部原因说,是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为社会环境,如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Edwin Sutherland)的差异交往理论,强调人们之间在个人特征或社会情境方面的个别差异,只有在他们影响到差异交往或者与犯罪模式进行接触的频率相一致性时,才能引起犯罪。他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学来的, 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 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存在着一种犯罪的‘定义’。由于与犯罪模式的联系, 通过各种过程(社会及心理)的交往, 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 那么就很容易犯罪。”[1]内部原因说,是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为犯罪人个人的人格特征和生理特征,如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犯罪人在生理上有异于常人的特征,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也有外部原因、内部原因综合说,如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的“三元犯罪原因说”,认为犯罪是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研究者作为“他者”从犯罪人之外来考察犯罪的原因,而不是犯罪人本身归结的原因。
也有个别学者曾经对某一特定群体的犯罪行为进行过自我归因研究。如,有研究者通过对少年犯的调查发现,守法少年对自己的不良行为多做内归因,如将伤害他人归结为自己的情绪不够稳重。而少年犯不会在自己身上寻找犯错的原因,总为自己所犯的错误寻找借口,多数少年犯会认为是受害者的责任,将自己的过失推卸得一干二净。[2]
还有学者对涉毒女犯进行过自我归因的实证研究,发现犯人们通常会出现一些特有的归因错误,包括1、防卫性归因,即利己主义归因,涉毒女犯往往为了维护自己(包括家人)的利益而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结于偶然因素;2、偏执性归因,犯人多将犯罪行为归因于他人的错误或诱导,以及环境的影响;3、宿命性归因,很多犯人将自己的不顺与挫折归因于命运,从而产生极度的悲观情绪;4、义气性归因,一些犯人出于朋友义气或者为了与自己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而做出偏差性的归因,或对真实原因进行刻意隐瞒。[3]这些研究的不足之处是,没有将犯罪人的犯罪归因与他的社会行动、社会关系和所处的社会环境联系起来,从而使得研究结果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本文试图突破上述研究的这些局限性,从“主体性”的视角来研究犯罪人是如何对自己犯罪行为进行归因的,即:犯罪人自己是如何定位犯罪原因的。
全文请下载:
*本研究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民间纠纷解决模式的法社会学研究”(编号:(08JJD840186))的阶段性成果。项目主持人:郭星华,参与本研究的有:褚卉娟、邢朝国、王希、曲麒翰等人,数据处理:王希。
[1]参见: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第65页,法律出版社,2001.
[3]苏海莹等,涉毒女犯自我归因分析及改造对策[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3),19-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