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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

王启梁 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对云南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与社会控制的田野考察

2008-12-02 作者: 王启梁

内生性村落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

——对云南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与社会控制的田野考察

 

王启梁

 

       原文发表于《洪范评论》第8辑

 

我所调查的曼村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傣村村委会下属的14个自然村(村民小组)之一,[1]200412月时共有96511人。曼村位于昆洛公路,距离勐海县城约10公里,所处区域是西双版纳地区有名的粮食高产基地。2000年我住在曼村进行了一个月的调查。2001年春我到西双版纳进行另一项调查时在曼村做了短暂停留。200411-12月我第三次到曼村,在那里生活了一个多月。20053月我第四次到曼村进行了短暂的回访。[2]

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的变迁,曼村的政治生活也相应的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过程。自上个世纪50年代民主改革后,国家政权权力深入到了曼村。随之而来的各项政治运动更是使国家权力牢牢地控制了曼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很长一段时期曼村原有的民间传统社会组织不能合法地存在、进行活动,旧有的政权形式以及传统的村落政治生活、社会控制方式从此消灭。尤其是文革期间,一切宗教活动都被禁止。佛寺停止活动,佛爷、和尚还俗参加劳动;民间的宗教人士布章、召曼、康郎也没有了公开的活动;赕佛宁曼等等宗教仪式一应废止;婚丧嫁娶等固有习俗中与佛爷、布章、召曼有关的部分也统统取消。许多固有的民间信仰、风俗、仪式、规范被作为封建愚昧落后的东西遭到禁止和批判。村落内的自治空间被挤压得基本看不见了。1979年恢复宗教和80年代初开始的包产到户以及生产队改为村,村落自治的空间出现,国家政策和基层政权组织形式的这一改变又一次改变了曼村的社会生活。曼村的村民们在忙于恢复家庭生产的同时,并没有忘记恢复传统的信仰、习俗、秩序。休息了20余年的传统文化事象立刻活跃起来,受到人们的热烈欢迎。人们首先把停止活动多年的召曼请出来,又选举出布章,他们从此便以公开的身份进行活动。缅寺恢复活动时,村民积极地把适龄的儿子送到缅寺当和尚。[3]村民的互助形式又得以恢复,甚至向更广泛的领域扩展。这种在一两年内就恢复了传统文化的速度相当惊人。在恢复传统的同时,新村落政治组织和村落权威开始运作,新的政治秩序逐渐形成。2000年曼村和云南省的其他农村一样经历了村改委(撤销村公所,选举产生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从形式上迈进了村民自治的一大步。

仅就国家政治生活的角度来看,在过去的50多年里,曼村所经历的政治变迁并不具有特殊性,中国农村都面对和经历着相同的国家制度变迁。然而,曼村人的生活虽然随着时代和政策的变迁而不断发生着变化,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许多传统文化发生了变迁,有的文化事象已经消亡;在社会变迁的历程中,也经常面临越轨行为对社会规范和法律的挑战,也面临过失范的危险。但是,人们不断发展出新的观念、重新阐释着传统文化,创造着新的社区规范。文化不断调适,社会控制不断更新、延续,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治安和秩序井然的村落生活是曼村社会的主要特点。2000年、2004年我在曼村进行调查时都住在村民家中,我住的房间基本上很少上锁,从来没有丢失过东西。村民们的大门也很少看到上锁的,基本上可以是说夜不闭户。近20年中曼村仅有三例触犯刑律的事件,也很少发生治安案件。2004年我访问曼村所属乡的派出所领导时,他们对曼村的社会秩序赞赏有嘉。曼村良好的社会秩序激起了我浓厚的研究兴趣。

和众多的傣族村寨相似,曼村人信仰佛教和傣族的传统宗教。共同的信仰对于村落秩序的形成当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曼村的社会秩序是基于相同信仰的机械团结。并且宗教也不是村落中惟一的社会控制系统。在村落内部可以看到多元的权威,市场经济也极大地改变着村民的生活,人们在面对同样的事件、问题时往往表现出观点的多样化。曼村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来源于对传统社会控制的简单延续,而是多元社会控制(包括国家的正式社会控制)在村落政治、公共生活中得到平衡和有效运作的结果。并且,曼村村落内的社会控制主要不是依靠对外在于个人的强制力的直接使用,而是基于人们的自觉、合作、协商。合作和协商是曼村村落政治、公共生活秩序形成的关键,合作和协商使曼村人有能力根据新出现的问题不断产生出有效的规范和社会控制。曼村的社会秩序因此具有内生性。这种秩序的内生性使得曼村人可以有效地适应来自村落外部环境和村落内部问题的挑战,规范和社会控制始终处于缓慢但是持续的生长中,良好的村落社会秩序在一种变迁、动态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和保持。

内生性的社会秩序对于村落生活至关重要,它是人们赖以适应社会变迁和转型的依靠,它帮助人们渡过社会变化带来的重重难关。一旦村落秩序失去了这种内生性,意味着村落中人们的生活意义发生了危机,社会控制发生了断裂,村落将面临失范的危险,笔者的另一项村落个案研究表明了这一点(王启梁,20061-56)。对曼村个案的考察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内生性的村落社会秩序是怎么形成的,以及良好的村落社会秩序因何可能?

一、曼村公共生活中的多元社会控制力量

如果暂时不考虑国家权力对曼村的影响,在曼村的公共生活领域可以看到多元的组织和社会力量的运作,这些社会组织、力量之间的互动直接关系到村落政治的基本权力格局。从性质上对这些组织和社会力量进行区分,可以大致分为村民自治组织、宗教权威和社会群体,如下表所示:

 

性质

名称

 

村民自治组织

村委会

2000年村改委之后撤销了村公所,实行村民自治,原来的傣村村公所改为傣村村委会,下辖9个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村民小组。2003年底原扁村村委会并入傣村村委会,辖14个村民小组。曼村为傣村村委会所辖的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

200011月进行村改委之前,曼村是一个村民委员会。200011月村改委后,改为村民小组,干部只有村民小组长和会计两人。

党小组

1名组长,9名党员。曼村的党小组在村改委前就一直存在。党小组除了负责常规的党务工作外,参与村中大小事务的决策。

宗教管理小组

1995年成立。2000年村改前有成员5人,村改委后由3人组成,均是村中男性老人,有1个组长。主要是负责传达国家宗教政策以及管理缅寺的经济事务:赕佛的负担分配;缅寺财产的保管;修建缅寺时筹资;主持修缮缅寺。

宗教权威

缅寺的大佛爷

曼村村民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村里有一座寺庙。寺庙在曼村的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缅寺的大佛爷是寺庙的住持。作为佛教的布道者,他在主持佛寺的活动中,帮助村民完成了对佛的祈求,同时他也是佛教信仰在曼村的传承者,受到了曼村村民的特殊尊重。

布章

布 章在传统上被认为是缅寺的经师。布章是佛爷与世俗生活的沟通者,佛爷在面对俗世时需要布章来安排、指引。他负责管理缅寺,尤其是着重监管佛爷的行为, 例如佛爷是否遵守缅寺的清规,是否教育好小和尚等等。布章不仅是缅寺的经师,还是曼村的特殊能人。他识得所有的鬼,并懂得驱赶几种鬼,也可以认为布章 是傣族民间巫术文化的代表。

召曼

召 曼用汉语直译是寨主之意,当地人也这样解释,并认为是主管寨子的人,也叫龙叭头。但实际上,召曼是村里的世袭祭师、是傣族传统民族宗教的重要代表 和传承者,主持对寨神、寨心的祭祀,此外还负责一切与家神、寨神、勐神有关的事务。由于村民对神的尊敬和深信,召曼在寨中享有很高的地位。

社会群体

哈滚

家族在傣语中叫做哈滚,哈滚分为两类,一类是记腊哈滚,指有婚姻关系中的夫方的男系家族;另一类是姆腊哈滚,指有婚姻关系中的妻方男系家族。

康郎

康 郎是指曾经在佛寺当过佛爷后来还俗的男子。康郎都懂佛经、傣文,精于傣文化、民俗。作为一个��体,有着共同的特点:佛爷出身,精于傣文化;可以协助 布章驱鬼;而且有一项特权——协助召曼保护寨心,他们是少数几个可以触摸寨心的人。这些使他们与普通村民区别开来,受到普遍的尊重。

老人

曼村人主要以是否成为祖父母作为老人的标准。老人在曼村很受尊重。村干部遇到大事常常要向有权威的老人咨询,征求意见。

老庚群体

老庚是同龄朋友的意思。曼村作为一个人员基本固定的社区,老庚常常意味着是一起成长、关系密切、友谊深厚的同龄人。他们互相间往往彼此信任而富有默契,也是互助的主要对象。民间的许多活动是在老庚群体中发生的,小到对歌娱乐、大到开展互助。

青年群体

曼村的未婚青年到恋爱的年龄时,就会自发组成一个个的群体。这些群体内的青年年龄相仿,男女比例基本持平,人数在20人左右,他们常常一起在劳作之余组织娱乐活动。村落中的年轻人有一个领袖被称为伙子头,他负责协助村民小组管理年轻人的事务,在重大民俗活动中他也组织年轻人的活动。

 

村落中多元的组织和社会力量事实上构成了多元的社会控制主体和力量(张晓辉、王启梁,2005)。这些组织和力量在不同的领域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控制的实施者。例如,在宗教系统中,缅寺的大佛爷要对寺庙中的小和尚进行教育和管理,其中包括了对犯规者的处罚;布章要监督佛爷的行为;召曼要处理那些触犯民族宗教规范的村民。那些半组织化的社会群体也能够实施社会控制,例如家族哈滚是调解和处理家庭、家族纠纷的重要主体。非组织性的群体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同样能够实施社会控制,例如老人群体(见个案2 岩广建房)。因此,这些多元的社会控制力量共存于曼村的公共生活领域,他们之间的关系对曼村的村落政治、公共生活秩序的形成具有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多元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与协商关系

不同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的立场和利益并不总是一致,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如果这些分歧不能得到妥善处理或必要的妥协,就会导致冲突发生或冲突的扩大。曼村长期以来保持着较为和谐的村落政治和公共秩序,原因之一就是得益于不同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之间有着一种惯例性质的合作关系,在它们之间有着良好的协商性,在具体村务的处理中有很大的协商空间,并且这种合作、协商关系中还包含着必要的相互制约,多元的社会控制力量因此基本处于平衡状态。

在村公所时代,傣村村公所与各村委会之间的就不是一种简单的指令性关系。二者各自在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对于各自的职权表现了相互尊重。例如村民如果到村委会解决纠纷,村公所不直接介入,即使村委会为如何调解纠纷向村公所咨询、请示,村公所也不直接参与解决。只有纠纷在村委会一级已经不能解决时,村公所才接手纠纷的调解,这时村委会就充当辅助村公所解决纠纷的角色。

在村改委之后,这种合作性和协商性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之间得到了延续甚至加强。因为村委会与村公所不同,后者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得到政府权力的直接支持,前者获得的政府权力支持有所减弱。因此,如果村委会要实现相应的工作目标,更加需要通过协商和方式获得村民小组的支持。例如,2004年年初,勐海县政府引进了一种农作物亚麻到当地种植和推广,种植指标下达到乡镇一级,乡政府又把指标分配到村委会一级。当时曼村村委会一共被安排了1500亩亚麻种植任务。村委会干部很清楚,如果通过直接下达种植指标的方式,很容易引起各村民小组的反感。所以村委会在各村民小组分配种植指标时,召集各村民小组的小组干部进行了协商,再由各小组干部自愿申报本村的种植亩数。曼村的村干部通知了村民这一消息,然后由村民自愿申报种植亩数,最后曼村一共申报了150亩的种植指标。通过这种订立契约的方式,傣村各村民小组顺利完成了种植指标。2004年还发生了一件重要的事。曼村及附近的村寨一直是用水井取水,近十年来各村村民的经济收入逐年增加,人们开始渴望使用自来水。曼村的邻村麻村首先向村委会提出要修建自来水工程的想法。村委会召开了两委会(村民委员、党总支委员),讨论后认为麻村、曼村、短村使用的是同一个水源,而且三个村寨相连,经济条件相当,如果兴建自来水工程最好是三个村一起搞。所以建议三个村首先各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村民会议同意的就修建,如果三个村都同意就一起修建。200411-12月,三个村各自多次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修建自来水事宜。所以村委会当时只作了一些工程的前期准备,还没有决定究竟是否或在哪个村修建自来水。

在曼村村落内部生活的层面,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也表现出了良好的合作精神、协商性。

村民小组和其他管理者之间表现了可贵的相互合作和协商关系。在村公所时代,党小组负责酝酿村委会干部的候选人,村民对村委会工作和干部有意见,向党小组长反映,由党小组长向村公所提出改选建议。在党小组和村委会之间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这种关系没有影响到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2000年时,笔者调查了解到村里的事情和纠纷大多数都是村委会和党小组干部一起协商、解决的。村委会每次向村民收取提留等费用之后都会交党小组领导的经济委员会检查,使用经费情况也要交经济委员会检查。村委会干部对经济委员会的工作表现了积极的支持态度。村改委之后经济委员会被撤销了,但是村民小组和党小组之间的合作和协商关系一直得以保持。

曼村人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和傣族的传统宗教。从笔者的调查和观察来看,曼村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受到宗教信仰的渗透,信仰和世俗生活交织难分。但是,宗教的这种渗透并非通过宗教权威或组织对世俗生活的控制来达到的,而是宗教作为一种信息源、世界观影响着曼村村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世俗的管理者和信仰系统的权威之间有着清晰的分工和合作关系。例如200411月,曼村缅寺要修整寺门,缅寺的佛爷、布章、宗教管理小组、村民小组、党小组协商之后就决定把缅寺拥有的一个鱼塘出租给村民。当时我参加了他们订立出租合同的过程。有三户村民参加了竞争,干部、布章和参加竞争的村民在其中一户村民家中进行了商谈,由出价较为合理的村民承包了鱼塘。最后,出租合同上的发包方是由宗教管理小组成员、村民小组干部、党小组长、布章联合签署的。从这个很小的事例中即可清楚地看到村民小组干部、党小组长、宗教管理小组、布章、佛爷之间的合作协商关系。并且从这个案例中还能发现,佛爷作为信仰系统中权���,他不能直接介入世俗生活中的具体事务,因此,他参与了出租鱼塘的决策,而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在下面的案例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原村民委员会(现为村民小组)、党小组、召曼、布章之间的相互配合。

个案1:岩某冒犯短村事件

曼村及附近的村寨中普遍有这样一条规矩:外村寨有人死而未葬前,该村寨的村民不准进入本村,违者由召曼主持对其处以15元罚款并1只鸡、10包糯米饭、2只蜡烛用于祭寨心、寨神。2000120,曼村一户村民家的老人玉某于早上9点逝世,村长通过广播把这件事向全村村民通报。死者家属立即四处通知亲戚来参加葬礼,死者的孙女婿岩某无证驾驶没有落户的摩托到距离曼村约20公里的勐混通知亲戚,由于公路上有交警检查有关行车证件,岩某即绕道而行,路经短村时被短村村民拦住,要对其进行罚款,数额为12元人民币。岩某当时没有付罚款,甩脱拦路的村民继续前往勐混。后来短村要对曼村集体罚款500元钱。这一事件升级为村寨间的纠纷。127,村主任通过广播通知村委会干部、党员、召曼、布章开会商量对策。128日早830村长又用广播通知岩某、村委会主要干部、部分党员、两个召曼和布章一同前往短村谈判。村长还请了在村公所担任总会计的本村村民一同前往短村,总会计是曼村的代表之一。短村也由村委会干部、党员、召曼、布章组成谈判代表对付曼村。双方进行了近2个小时的谈判。针对短村除要对岩某处罚外,还要对曼村集体罚款500元钱的要求,提出只能按老规矩对岩某处罚,理由是:其一,岩某年轻不懂规矩,是无意而非有意得罪短村;其二,短村对曼村罚款500元不符合传统规定,没有依据。在短村坚持已见的情况下,曼村的代表们抛出了头天商量好的真正可以讨价还价的砝码——曼村的代表提出短村、曼村、恩村三个邻村现在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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