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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的探索
——以纠纷解决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为视角
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潘维主编:《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社会发展与解决争端的方式——日本与美国的经验
三、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从非正规化到正规化的趋势
四、法制发展的不平衡型——西部法律职业的短缺
五、趋势的调整:诉讼增长率下降说明了什么
六、中国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和行政管理的分布
七、中国法治道路的探讨:正规化、半正规化和非正规化的衔接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中国法制发展也经历的曲折的道路,经历了一个选择法治,推进法治,反思法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
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各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之间,特别是正规化的现代纠纷解决方式司法与传统的非正规化的调解之间是什么关系,随着经济与社会的现代化,正规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加强是否一定意味着传统的非正规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衰弱,是中国法治道路探索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用它来评价中国法治道路的进程,其意义甚至高于从立法方面的评价,虽然不同时期立法的变化是法治进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是对立法的评价归根结底并不在于制定了那些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实施,在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为纠纷解决的依据。现代与传统不同解决纠纷方式之间的选择非自改革开放起,自从清末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引进到中国以来始终伴随着中国法治道路的进程,100年来从未中断。本文将以纠纷解决的正规化与非正规化为视角,描述人民共和国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道路,其中的经验、问题和反思。
一、问题的提起
八十年代初,在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时,著名美藉华人学者、美国夏威夷东西中心主任李浩(Victor H. Li)教授写了一篇有关中国法制发展预测的文章《走向法制化的运动》。
在这篇文章中,李浩根据我国七十年代末的法制建设的发展:制定了新宪法、刑法、刑事 诉讼法、各种组织法,出现了立法高潮,停滞多年的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得到恢复,法学研究和普法教育迅速展开,提出我国正在兴起一场走向法制化的运动。同时,他又尖锐地指出,这一运动主要还停留在书本上,“书本上的法”多于“实际中的法”。如何把制定的法律付诸实施,是一个远比立法困难得多的任务。为此必须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人员和基础。由于60年代和70年代法学教育的空白,不可能提供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须的专业人材,也为今后的法学研究和教材建设设置了严重障碍。美国现在有50万法律工作 得(lawyer),中国虽然不需象美国那么多,但中国人口是美国的4倍,据中国学者的估计,中国至少需要100万受过大学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律工作者。这是一个短期内不可能达到的数字。
第二,群众教育。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着厌恶法律的心理,根据儒家的传统,法治证明统 治者的无能,证明统治者用道德、教育的方法治理国家的失败。李浩在另一篇70年代末写的 《没有律师的法》著作中,提出西方人与中国人在发展观上有很大差别,西方人认为,稳定 性是事物的正常状态,西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提供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使变化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发生;而中国人则认为,变化、非稳定性是事物的正常状态,对于不断变化的世界来讲,法具有较大的保守性。今天中国实行法治与厌恶法律的心理相矛盾,这不仅对群众,尤其对领导人,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第三,民法、经济法的变革。这是远比刑法困难得多的领域。中国人指望依靠经济活动的 “ 合理性规则”提高经济效益,这比把反社会行为与正常行为区别开来的刑法复杂很多。而在这一领域中缺少合格的人员和基础,在短期内会造成不可克服的障碍。特别是人们对经济法、民法的期望值过高,超过法律所能完成的任务,由于中国改革的过渡时期可能出现的混乱,经济效益可能不会增加。
李浩认为,大多数西方学者对中国这次新的法制化运动的成功持相当乐观的态度,但他却 持 谨慎的怀疑主义。中国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初期都曾经发起过类似的法制化运动,但最后以 “文化革命”告终。由于法律专业人员的缺乏,基础薄弱,厌恶法律的心理以及任务艰巨,中国新建立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在短期内产生明显的、实质性的结果。他提出,如果中国的法律计划者采取一种更渐进的发展战略,较低的期望值,减少资源需求,在根本上遵循一条半法律的“赤脚法律工作者”的路线,中国的法制化运动就可能��功。
李浩教授的文章所提出的实际上是我国法制发展应走什么道路,法制建设的正规化与非正规化的关系问题。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评价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某些方面的参照系,也为我们探索法制发展的中国模式提供了一个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