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版 移动版

法律社会学

周陆洋 从神学规律到科学规律——论孟德斯鸠“法”的观念

2008-06-25 作者: 周陆洋

            从神学规律到科学规律

                                

————论孟德斯鸠“法”的观念

 

                            周陆洋

 

孟德斯鸠广为人知的成就,在于他对法的定义,即“法的精神”。至少在某些情境中,孟德斯鸠认为,“自然”就是“法”,而“法”是必然性关系[1]。按照他的看法,人们的约定如果违背了这样的“法”,就是错误的、应该修正的。

然而,问题很快就产生了:既然必然性关系是不可违背的,为什么会出现违背必然性关系的现象?如果存在违背必然性关系的现象,哲学家又有什么依据论证这种必然性关系的存在,进而要求人们去遵守这种必然性?

这看似一个致命的提问,当然也是针对孟德斯鸠常见的提问,它确实击中了孟德斯鸠体系的要害。然而,正如我们下面所要分析的,这仅仅是事实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将跨时代的孟德斯鸠作如此简单的理解。

 

                          

   

 

 

这种批评,某种程度上是没有道理的——它误读了孟德斯鸠的核心概念。

孟德斯鸠是启蒙主义的最主要人物之一,他的自然法概念,是一种原始的自然科学隐喻。这种隐喻,在19世纪最终成为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的纲领[2]。所以,要理解孟德斯鸠的“法”概念,就必须理解18世纪自然科学的特点。

18世纪是机械论科学取得辉煌胜利的年代,这种科学的基本范式由17世纪的牛顿物理学开辟。通过自然科学的技术化,人们发现,认识客观规律,可以给自己带来巨大好处。事物之间的稳定关系,这一古希腊哲学就已经指出的存在,至此才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

对于规律,机械物理学同时强调它的两个特点:1】规律是必然的;【2】规律是可以被人们运用的。换言之,物理规律具有这样的特点:人可以运用规律来增加或减少自己的利益,但人不能改变规律本身——违背规律的行为是不可能发生的。比如,我们无法想象,物体可以既不运动又不静止。

我们看到,物理学对规律的定义,并不像反科学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完全压抑了人的自由或人性。一个人既可以选择按规律行事,也可以选择不按规律行事,只要他愿意承担选择的必然后果——从这个意义说,人并没有丧失自由。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规律这一概念,我们还需要理解孟德斯鸠的继承者——孔德和涂尔干,作为实证社会学的创始人,对孟德斯鸠的关键思想进行了清晰化。

孔德和涂尔干(特别是孔德)曾反复使用“医治社会疾病”这样的隐喻。而这一隐喻,恰好反映了实证社会学对客观规律的认识:

人体的确存在着一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机理,即生理科学中的必然性,但是,人体存在这类机理,丝毫不意味着人体不会发生病变,不意味着人体没有发生病变的“自由”。医学与医生的任务,就是发现这些客观机理,依据身体固有的因果必然性,采取相应治疗措施,治愈病变。

根据孔德和涂尔干的看法,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同样存在着类似于人体机理的必然性关系,即社会规律。社会规律的存在,与社会问题的发生,是完全不矛盾的。社会规律仅仅意味着,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社会问题,与另一些社会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性关系。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发现这种因果关系,并以此消除社会病态、解决社会问题。

孔德和涂尔干没有说明但肯定可以继续说明的是,人们完全有不解决社会问题的自由,但社会内在的必然性关系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社会问题的原因没有消除,社会问题不会自然解决;社会问题本身,又会作为另一些社会问题的原因,通过因果关系起作用。

这就回到了机械物理学的特点:人可以运用规律增加或减少自己的利益,但人不能改变规律本身。社会有内在的必然性,却没有健康的必然性。

孟德斯鸠的“法”,正是类似于自然科学的客观实在。在某些情景下,孟德斯鸠认为,哲学和政治家的任务,就是发现这样的规律——用孟德斯鸠的话说,“法”——使自己的行动不致因试图改变它而变得徒劳。

因此,认为孟德斯鸠的概念自相矛盾,其实是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社会没有秩序,不等于社会内部不存在必然性关系。“秩序”和“关系”两个概念,被严重地混淆了。

 

 

                             

 

 

在分析了孟德斯鸠的“法”概念后,我们还要回到文章开始的地方:对孟德斯鸠的指责,是否也有一些道理?

孟德斯鸠的体系的确有批评者所指责的问题。有时候,他把自己的社会理想,说成是必然性关系所决定的秩序——如果遇到有人不按自己设想的秩序生活,孟德斯鸠大概会说:“你违反科学!”。如同实证主义者孔德毕生从事抽象思辨一样,初肇社会科学的孟德斯鸠,也经常回向艺术和哲学。

鉴于孟德斯鸠的思想与后来的德国古典哲学有某种相似性——也许他还是后者从事思辨的灵感来源——我们可以通过德国古典哲学,理解孟德斯鸠思想较为传统的这一侧面。

德国古典哲学同样强调社会运行的规律。然而,他们所谓的规律,与孟德斯鸠在科学意义上所定义的“法”,完全不是一回事。

前面已经提到,机械物理学的具有双重属性——人们不可以违背它,但人们可以运用它为自己服务。启蒙运动是文艺复兴和人文主义的延续,它继承了物理学的这一观念:人们发现规律的目的,不在于规律可以束缚自己的手脚,而在于规律可以为人们运用。

可是,在德国古典哲学那里,所谓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其实只有一重属性:人们不可以违背它,而且,这种不可违背性并没有任何依据,操作化地说,违背的行为是可以发生的。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律,不是启蒙运动所发现的科学规律,而是中世纪传统的神学规律。与启蒙运动相比,宣告历史命运的思辨历史哲学,以及它所揭示的神学规律,是彻底反人文的。

针对孟德斯鸠的提问,实际上是针对思辨历史哲学的:如果你说的是科学,或者是别的什么必然秩序,那怎么可能被我违反呢?如果能被我违反,那你根据什么说它是必须遵守的必然秩序呢?

思辨历史哲学显然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孟德斯鸠也不能。他们之所以不能,是因为他们的主张的确没有依据,只是一种虚张声势的手段。

神学规律,其实是一种古已有之、今天也依然存在的常见政治策略:思想家将自己认可的规范,说成是当时社会某种最高权威的体现,比如神、上帝、自然法、人性、科学……思想家们想告诉人们,人们不同意思想家,就是不同意社会的最高权威,就会遭到重罚。

这种手法实际上反映的,是哲学的虚弱:哲学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的成就微乎其微。哲学并不能完成它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寻找“自然”,改造“约定”[3],也无法为价值找到事实依据。哲学的论证充满了诡辩、反逻辑、偷换概念、循环论证,经常把哲学家个人的主观体验当作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共同感受……它极少能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只能通过依附于社会广为认可的权威——主要是科学和信仰这两种最不可动摇的形式——来寻求支持。

神学规律,在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那里,完成了自己从神秘主义到科学主义的转换。它按照科学规律的样板,将自己塑造成科学的化身:人类命运服从客观规律,客观规律不可抗拒。

然而,正如我们所提到的,他们事实上只继承了神学的特点——神学一样社会进程的某种不可抗拒性,只是这种不可抗拒性来自上帝。其实,这种所谓的不可抗拒性,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它没有实验的支持,经常是一种经验归纳,甚至找不到经验归纳所需的最少量个案。

 

 

通过对问题的两方面质疑,我们诠释了孟德斯鸠的思想。

严格地说,至少存在着两个孟德斯鸠:一个是试图发现神学规律的孟德斯鸠,一个是试图发现科学规律的孟德斯鸠。在孟德斯鸠身上,体现着从神学规律到科学规律的转变。

由于孟德斯鸠的晦涩不明,我们只能暂时借助更清晰表达了他思想要素的流派,来理解和阐释他的学说。

我们并无意贬斥孟德斯鸠思想中的任何一个侧面。其实,实证思想,在今天看来也是有极大局限的——它毕竟是机械物理学的产物,对内在必然性关系的期望显得过高,某些社会学上重大的理论错误,都是由这种过高的期望值引起的。而神学和思辨哲学的绝对命令,在某些情景下,却能让很多人重建内心的安宁……

我们是将孟德斯鸠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学思想史人物来评述的。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本科生



[1]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740页。

 

[2]  埃米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5557页。涂尔干把孟德斯鸠看作社会学的先驱和真正创始人,因为他提出了社会分类学和法的概念。

[3]  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上卷,李天然等 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15页。

0
热门文章 HOT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