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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城乡一体化的历史演变中,由于文化的冲突和碰撞,城乡居民在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心理习惯等方面的冲突在所难免。
一般来说,乡村是礼俗社会,城市是法理社会,这两种社会的运行规则有所不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工的大量涌入城市,他们也把形形色色的乡村社会规则带进城市。比如,一位农民工骑车带人在大街上与人相撞,他的是非判断标准往往是按撞车的后果来定。尽管他骑车带人违反交通规则,但如果他的车被撞坏或身体被撞伤,就会迁怒于对方,毫不犹豫地向对方索赔。类似的事情是,城里的司机在乡间的道路上轧死了人,尽管此人是因横穿马路被汽车撞上,但肇事的司机若不承担一大笔赔偿费,此事难以了结。不要怪乡下人野蛮、不讲理,也不要嘲笑他们缺乏遵守城市公共生活规则的责任观念。乡下人的日常生活环境使得他们难以形成城里人已习以为常的生活守则,其中包括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遵守公共交通规则,等等。文化较低、做事很少前思后量的乡下人进城后常常会因为自己在这方面的缺失而备受某些城里人的讥讽,但这些城里人应当想一想,他们的这类优越感从何而来?说白了,无非是先天的城市生活环境之使然,假如上苍让他们生在乡土的生活环境,他们还能这样盛气凌人吗?再说,乡下人也有自己的理,自己从生活中凭直觉得来的理:在事故发生后,谁遭受的损害大,谁就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这种朴实无华的民风民俗实际上是倾向于弱者的规则,比如,小孩惹下事端后,受损者一方往往会视其年幼而给予宽恕,在街头巷尾的人际争执中,人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倾向于妇女和老人这边,等等。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不少乡规民俗虽然已不合时宜,但我们不应以冷嘲热讽的态度,而应以推心置腹的热忱鼓励与帮助广大农民工兄弟姐妹愉快地融入城市文明生活。
乡下人习惯于讲人情而不习惯于认法理;他们对城里的暂住费、借读费之类的规定很不理解,对种种限制自己进城卖菜、卖瓜果的城市管理规则也很纳闷。因为,广阔的乡村对于城里人永远是开放的,远没有城里对于乡下人那么多的条条框框。城里人去乡间游山玩水,不需要交什么暂住费、卫生费,他们的子女每逢寒暑假期,如有兴趣在乡间住上一段,也不必担心会遭遇什么样的歧视。
在城里,通行的是等价交换的理性规则,人与人的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契约关系;为了寻求公正和保持秩序,人们普遍地求助于法制。在乡下,通行的是互利互助的人情规则,人与人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共生关系;在这里,家长的权威乃至老人的经验受到尊重,由伦理道德支撑的乡规民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诚如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所认为的,农村的社会关系以朋友、血缘等个人纽带为基础,在乡村或农场生活中,大多数社区成员的关系是非正式的、宽松的、充满人情的,他们互相认识、互动频繁;城市的社会关系是正式的、契约性的、非人格化的、专门化的,强调隐私和个人性使人与人之间保持着适当的距离。在乡村,生产与生活是融为一体的,个人联系、友谊以及亲戚关系较为紧密,而在城市,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裂散,社区组织的扩大和科层化,家庭和志愿者的功能被政府组织和商业组织的取代,所有这些因素,使得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呈分离状态,随之,人们与他人的情感卷入和社会卷入也减少了。自城市产生以来,它就与乡村处于对立状态;对乡村的资源掠夺及对乡村规则的消解,仿佛成为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运行了已数百年的现代城市生活规则在城市自身遭遇“过度城市化”及形形色色的城市问题后,已陷入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之中。在发展主义价值取向的左右下,对乡村规则的完全否定已使工具理性的个体情结逐步蚕食了人文情感的集体意识,给社会生活带来种种不和谐乃至不安定的因素。伴随着当代人对旧式现代性及传统工业化道路的反思,在城乡一体化的文化整合中注意保存乡村规则中所具有的积极、合理的因素,已经提到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议事日程之上。
城市化的核心要素,也就是城乡文化人格的社会整合。城市规则是理性的、强求一律的,乡村规则是感性的、约定俗成的;这两种规则的碰撞与磨合是一种自然的历史过程。回顾中国城市化已走过的路途,我们可以看到:在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身上,既集中地体现着城市文化与乡土文化相互整合中的矛盾与冲突和焦虑与浮躁,也特别地显示出乡村生活规则与城市生活规则融合中的丰富性、多样性、创造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的工业化道路,社会应当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即注重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塑造富有、文明、健康的人类社会群体。以往的城市文明所塑造的城市文化人格带有某种狭隘性、片面性、保守性,以致于不能充分地适应当前构建中华和谐社会的需要,它亟待来自乡土文明中合理因素和新鲜养分的补充,以便能重塑城乡结合型的、健全的、当代人的新文化品格。总之,乡村规则与城市规则的良性互动及健康融合,将有利于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营造祥和、合作、信任、互助、安康的人文氛围,帮助公众确立协同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